险人有违反本保险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义务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并且按照赔款支付日六个月美元 LIBOR+1%的利率退赔利息。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2009 年 9 月版产品说明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损因
对被保险人买断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事件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二、债务人拖欠中长期应收款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且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政治事件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债务人以中长期应收款凭证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中
长期应收款;
四、债务人或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在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还款义务,且担保人
(如有)也未履行其担保义务;
五、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六、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
相关的破坏活动;
七、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第三条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债务人未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规定偿还的中长期应收款本金;
(二)债务人未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规定偿还的中长期应收款利息,但赔款等待期利息和罚息除外。
一般为 2-15 年。
第四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能合法有效地取得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二)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损害或丧失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权利;
(三)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之外的事件。
第九条 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八条的保证,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和手续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政治或商
业事件已经发生且中长期应收款项下的实际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应于自该事件发生 30 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第十四条 (一)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可向保险人索赔。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赔款等待期期满后 12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四)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追回已支付的赔款,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和手续费。 第十五条 (四)在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如果发现被保
险人有违反本保险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被保险人义务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并且按照赔款支付日六个月美元 LIBOR+1%的利率退赔利息。
(六)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七)在履行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有权选择一次性赔付或按中长期应收款凭证载明的到期日赔付;如果选择前者,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
第十九条 若自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相应的买断协议仍未执行,本保险单于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自动终止。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2009 年 11 月 27 日
未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