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 实行 T+1 日估值制度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编号:【2018-信托保管-001】
甲方: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月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财产保管协议目 录
鉴于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设立“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拟于本协议签署日起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作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保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本信托计划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保管协议。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资产的保管事宜。就该等委托保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信托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信托法规或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释义相同。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翁迪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负责人: 高国富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3)对乙方执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4)要求乙方对因为其违约给信托财产和/或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在符合本协议要求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6)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及时、足额地获取受托人信托报酬;
7)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基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各类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初始信托资金及追加信托资金移交乙方保管;
3)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4)按本协议中约定方式向乙方发送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各类交易的数据和信息;
5)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在发送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向保管人书面提供相关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6)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7)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定期核对本信托计划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8)负责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清算和分配,计算应向计划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
9)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
影响保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10)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保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2)确保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合法合规;
1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资产保管权;
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 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专户内的资金;
2)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 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划款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5) 定期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
6) 复核甲方核算的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7) 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8) 定期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由甲方提供给委托人;
9)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甲方应在托管起始日前将本信托计划项下拟托管的全部信托资金划至信托财产专户,并向乙方提供本信托财产移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3.2 信托计划托管起始运作前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信托计划托管起始运作之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信托文件的原件或原件扫描件:信托文件包括《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xx书》。
2) 信托财产移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
3)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格式见附件三)。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以上 3.1 和 3.2 条约定的文件资料,并经核对信托财产专户内全部信托资金无误后,向甲方发出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七),乙方于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上记载的托管起始日起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保管职责。
3.4 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甲方应按其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需加盖骑缝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或发送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双方认可其与正本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1 本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必须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其保管的其他信托计划财产严格分开;乙方应当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建账,与乙方的其他业务和其他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信托计划财产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2)乙方负责保管本信托计划信托专户内的资金,对于除此之外的本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惯例由第三方保管;②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保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乙方对本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保管业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4.2 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保管
4.2.1 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安全保管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专户内的资金。
4.2.2 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本信托托管起始运作之前,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为本信托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专户(简称信托专户或保管专户,见附件一,并指定其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托财产专户预留2枚有效印鉴,即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和乙方的授权人名章1枚,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授权人名章在保管协议生效期间由乙方保管。本信托保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信托费用、分配受益人信托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信托资金、返还受益人信托利益而使用开立的信托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项除外。
2)本信托财产专户仅限于本信托计划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计划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3)本信托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在保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对保管账户进行控制和管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账户的预留印鉴、账户的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4.3 非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保管
4.3.1 本信托计划证券交易资金及证券类资产的保管
4.3.1.1本信托计划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于甲方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时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3.1.2 交易所证券账户及信托进行交易所证券投资专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为本信托指定专用的沪、深证券账户,用于本信托财产投资于场内交易证券品种所发生的交割和存管。账户名称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从其规定。
2)甲方应当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开设信托计划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并指定本信托的保管专户为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对应的 “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应到开立保管专户的乙方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办理完以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有关手续后,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3)在进行证券交易投资前一工作日前,甲方应将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或甲方授权的印章))交予乙方留存。
4)本信托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信托的任何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5)甲方提取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时,只能划往信托财产专户。
4.3.1.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甲方负责以信托计划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本信托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2)甲方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信托财产专户作为本信托的赎回款指定收款
账户。
3) 本信托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本信托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信托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交付乙方。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注册登记甲方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乙方。
4.3.1.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本信托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用于本信托财产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和存管。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或要求,从其规定。
2)开户完成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或甲方授权的印章)由甲方在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前一工作日前,交由乙方保管,债券确权登记后,甲方应及时将债券交割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乙方。
4.3.1.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x信托财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以资金信托名义负责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交付乙方。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该本信托业务的需要。
4.3.1.6其他
x信托投资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应收款项及债权,由甲方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并负责该等款项的收回。甲方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交付乙方。
甲方对信托财产权利行使依据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变更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权利凭证复印件提交给乙方。任何未
及时通知乙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凭证的权利变更,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该项承担不免除甲方因此对本信托所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甲方保管的信托财产,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将其进行抵押或转让,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5.1 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信托托管起始运作日前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
“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三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进行形式审查后签收之日起生效。授权书变更需加盖甲方有效公司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5.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格式如附件三)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本信托计划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对方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被授权人员签字(章)。甲方发给乙方的其他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的内容和格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5.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发送指令。划款指令(非银证转账业务)应于划款当日 15:00 点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银证转账业务划款指令相关操作以甲乙双方与证券经纪商签署操作备忘录另行约定为准。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确认。在银行间市场交易需按成交单的载明的日期、金额、交易对手开户行、账号支付资金,交易确定的回款账户必须是信托财产专户,甲方在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还应将相关交易的成交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甲方授权的其他印章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交送乙方。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书面提供资金用途说明及相关交易的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甲方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形式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向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确认。对于不符合本协议及信托计划规定的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注明不执行原因的划款指令书面回复并通知到甲方。若甲方划款指令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传真件或扫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因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
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也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乙方应授权专人接收甲方的划款指令,并预先通知甲方其联系人员名单。乙方应对指令依据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无误后乙方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办理划款。
乙方在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及时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
对于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场内交易的清算划款指令,甲乙双方需与证券经纪商签署操作备忘录另行约定。
甲方在进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时,划款指令应于划款前发至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直接将认购/申购款项划往甲方指定的所认购/申购
证券投资基金的账户,并附上申购凭证作为划款依据。
赎回通知:甲方应在基金赎回的当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便于乙方监督赎回款项的到账。
5.4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本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本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信托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5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6 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保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7 甲方未将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划款指令拒绝执行,乙方不承担因证明材料不全而导致的的损失和责任。
5.8 乙方应对指令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其他划款证明文件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9 应急划款方式:当乙方的托管业务系统发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其他突发情况无法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办理划款时,乙方应立即应急划款方式办理柜面划款。
6.1 会计核算制度
x信托的会计核算执行国家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明确的会计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一般会
计原则或行业惯例协商确定。银监会对信托会计准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2 本信托计划的建账和对账
6.2.1 本信托计划账册的建立
x信托计划会计核算由甲方担任主会计人,同时乙方应按国家财政部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为信托计划独立建账并保管信托计划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的会计账册应单独编制和保管。
6.2.2 凭证保管和账目以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乙方应按日对交易记录进行核对,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本信托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交易所场内交易以经纪商(券商)发送的交易数据为准,银行间交易及其他场外交易以甲方发送的成交通知单、基金申购赎回单或投资协议为准。
对信托计划账目的核对按照 6.3.5 操作。
6.3 信托财产的估值
6.3.1 估值对象
信托财产的估值对象为本信托依法拥有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银行存款、基金以及其他资产。
6.3.2 信托财产的估值日
本信托计划财产每日估值。
6.3.3 实行 T+1 日估值制度
x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日常实行 T+1 日清算制度,估值日(T 日)的信托财产净值在后一工作日(T+1 日)计算。
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清算,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6.3.4 信托财产净值估算方法
信托财产净值估值方法以《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包括后续补充合同)估值条款约定为准
6.3.4.2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按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除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保管人的保管费之外的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于费用发生日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并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当日信托财产净值清算结果已扣除该日发生的费用。
6.3.5 信托净值的核对程序
甲、乙双方应在每个估值日后一个工作日(T+1 日)对本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并于当日将净值估算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传给乙方核对,核对一致的,乙方于当日传真(加盖有效印章后)或电子邮件(注明核对结果)给甲方,甲方据此对外公布。核对不一致时,双方应查明原因,调整达成一致,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计算为准,并对外公布。甲方在对外披露信托单位净值时,若该净值未经乙方复核,则甲方应予以声明。
如果甲方不及时与乙方对账,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果甲方已发起对账,乙方不及时与甲方对账,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责任,但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情况造成的除外。
6.3.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相关交易方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暂停估值的情形
6.3.7 估值效用
1、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受托人、保管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总额、信托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
2、估值结果不作为本信托单位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直接依据。
7.1 交易的形式
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约定为准。
7.2 场内交易
7.2.1 甲方应在本信托计划正式进行证券投资运作之前为本信托计划指定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席位,并签署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约定操作细节以及各方权利义务。
7.3 场外基金交易
7.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信托计划财产通过直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认购、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式基金进行投资时,甲方应提供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公司名称,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等。
7.3.2 对于因为本信托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其他应收资产,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在约定到账日,本信托应收资产没有到达乙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催收,乙方予以协助。
7.3.3 上述应收资产如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式基金应收认购/申购份额或应收赎回款项,甲方通知乙方的到账日期应符合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乙方有义务进行督促和提醒。
7.3.4 甲方收到基金公司出具的申购/赎回业务确认单后,应及时传真给乙方,乙方据此入账。
7.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金收付
甲方在银行间市场交易需按成交单的载明的日期、金额、交易对手开户行、账号支付资金,甲方在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还应将相关交易的成交单复印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交送乙方,在银行间交易结束后甲方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中打印交割单,以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送交乙方。同时甲方应在对账日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簿记系统中打印对账单,以传真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送交乙方,供乙方核对账务。若甲方不及时提供银行间交易对账单和交割单,则以与管理人双方账务核对一致为准。
7.5 投资投资范围内其他金融工具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本信托计划投资除场内交易场外基金交易、银行间市场交易外的其他投资范围内允许的金融工具时,甲方应于划款前提供相关合同、
协议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开户行、交易费率等。
本信托投资定期存款,甲方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保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信托投资定期存款,甲方应提前与乙方签署《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协议》。
7.6 信托财产专户当日清算若为应收款,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未入账的,乙方将以录音电话提示甲方,由甲方负责向相关当事人进行催收。若规定期限内仍未到账的,由此而对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7 如果因为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清算上造成本信托财产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因为甲方买空、卖空等行为造成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解决,由此给本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保管协议项下信托计划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记账凭证,会计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8.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1 乙方每自然季度结束(含信托终止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说明履行保管职责的情况。
9.2 保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二,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履行保管职责的情况,对保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不时的变动和更新。
10.1 甲方在管理运用信托项目财产的过程中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任一禁止行为。
10.2 甲方在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0.3 乙方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保管人职责范围内,对甲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10.4 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
10.5 乙方进行投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投资监督事项表(见附件五)执行。如果在 T+1 日,乙方根据乙方投资监督系统的结果发现甲方的 T 日投资行为出现预警或违规情况,乙方应于 T+1 日 14 点前通过书面形式向甲方出具《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监督的提示函》,同时对超出上述约定范围限制的投资,乙方应督促甲方纠正。如甲方对乙方投资监督结果有异议,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再以 T 日账务处理一致的结果确认是否有超出上述约定范围限制的投资。如无异议,甲方应及时纠正。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的除外。
10.6 如果因为甲方或证券经纪商没有及时给乙方发送完整的交易数据或交易记录,导致乙方无法及时记账,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0.7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乙方在收到相关报告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或盖章确认。
10.8 当发生〈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且与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保管人职责相关的情形,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
11.1 保管费用
11.1.1 保管费用标准
x信托保管费按每日受托信托单位总份数的 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 元/份×0.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E 为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当年天数为信托计划存续当年的公历年度的自然天数
保管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达到 300 万元/年后,次日开始该自然年度可不再计提。
11.1.2 保管费用支付方式
保管费每年支付一次。于每个会计年度的 1 月 20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
至上一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
11.1.3 保管费用支付程序
保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保管费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本信托计划财产中一次性划至指定保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一)。
11.1.4 保管费用中由甲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甲方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及时获付。
11.1.5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1.2 其他信托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具体标准参见附件八)按实际发生额从本信托财产中直
接扣除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并提供能够证明划款依据的相关资料,乙方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1.3 由甲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从信托财产中及时获付。
11.4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有关费用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2.1 信托计划的变更
信托计划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保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计划的约定,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信托计划清算的有关事宜。
如发生可能引起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事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清算准备。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甲方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3 信托计划清算
12.3.1 甲方于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全部分配完毕后九个工作日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提交乙方。乙方在收到清算报告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对清算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清算报告上加盖有效印章后留存,并将该清算报告传真至甲方。甲方在对外披露信托清算报告时,若该报告未经乙方复核,则甲方应予以声明。
12.3.2 甲方应当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于信托财产全部分配完毕前变现信托财产。
12.3.3 信托计划清算时向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相关业务程序参照信托利益分配的相关程序执行。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所有划付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的划款指令后,本协议终止,乙方不再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负有保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证券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13.1 信托利益分配的定义
信托利益分配是指在按信托文件的约定的分配条件满足时或信托计划终止 (含提前终止)时,将可分配的信托收益或信托计划财产(即扣除了所有应由本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计划财产)按照本信托文件规定的分配原则向本信托计划受益人进行分配的行为。
13.2 信托利益分配原则和信托利益计算方法
13.2.1 以可供分配的信托收益或资产为限,按甲方提供的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利益计算方法和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13.2.2 甲方应当用以管理信托计划所形成的信托财产进行分配,甲方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13.2.3 甲方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应当交由乙方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13.3 分配程序
13.3.1 甲方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相关规定制定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并计算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供乙方复核。该分配方案仅限于计算向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总额,不涉及具体每个受益人的分配。
13.3.2 乙方收到甲方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根据信托文件中约定的信托利益计算方法和分配原则核实分派方案,核实无误后加盖有效印章后交还甲方。
13.3.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信托利益的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本信托计划现金方式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3.3.4 甲方向乙方发出分配信托利益的划款指令,乙方确认指令后在规定
时间内执行指令。
14.1 信托计划开放的定义
信托计划的开放是指委托人可以在信托计划的开放日内申购、赎回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
14.2 申购与赎回操作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申购,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申购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确认申购的时间、总金额、总份数,并加盖甲方资金托管部业务专用章。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赎回,甲方应向乙方发出赎回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确认赎回的时间、总金额、总份数,并加盖甲方资金托管部业务专用章。乙方应于甲方指定划款日期将赎回资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乙方不复核具体委托人明细及账户,仅以甲方的划款指令为准,复核划款指令无误后将赎回资金划出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15.1 本保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使信托计划运行恢复到正常状态。
15.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本信托计划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5.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本信托计划委托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6.1 不可抗力
16.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6.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扩大。
16.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且除法律法规要求的或者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法院裁判要求或者审计方面要求披露的信息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6.3 争议的处理
16.3.1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6.3.2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16.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6.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
2) 本信托正式成立,且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出信托财产移交通
知(附件六)。
3)经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表决决议同意乙方作为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并同意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
16.4.2.乙方不能实际履行保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保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在接到甲方书面替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乙方应该与替换方完成交接手续,终止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替换方履行约定权利义务。
16.4.3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且乙方所保管信托资金按信托合同和本协议规定清算分配完毕时止。
16.4.4 保管协议中如存在保管人职责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和xx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16.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6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协议》签署页)
甲方: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2018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授权代表):
2018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上海市
附件一: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信托计划银行保管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信托保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信托资金托管业务收入账 号:97020142110000028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户 名: 信托资金托管业务收入账 号: 64010142110000027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
受托人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 名: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31001503800055070001
开户银行:建行上海第四支行
归还公司代垫款账户:
户 名: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1001202909025718805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分营
信托资金收付账户:
户 名:账 号:
开户银行:
户 名: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资金托管专户)账 号:31001503800056003938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四支行
户 名: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产专户)账 号:97990153900000128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户 名: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产专户)账 号:97990153820000909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信托业保障基金专户:
户名: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保障基金专户)账号:00000000000000000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第一营业部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账户:
户名: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98250078801700000126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市支行
附件二: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报告
报告期:(201X 年 X 月 X 日-201x 年 X 月 X 日)
(样本)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本保管人”)与贵方签署的《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我行对贵方“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项下信托专户内的资金进行了保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管协议》约定,本保管人负有以下职责: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专户内的资金;2)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3)复核甲方核算的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4)监督和核实信托管理费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5)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6)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7)定期向甲方出具保管报告,由甲方提供给委托人;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报告期内,本保管人在对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保管协议,勤勉履行了保管人的上述职责,没有从事任何损害本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保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保管协议约定,在保管职责范围内对贵方的相关业务进行了监督与核查,未发现贵方的相关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保管协议,损害本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保管人收到贵方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认真复核了其中相关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本保管人未收到贵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三(1):
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x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协议》(以下简称“保管协议)出具本函。
保管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在保管协议有效期内,我司特对下述人员及印章的授权事宜说明如下:
1、我司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 年 月 日起,代表我司签发本协议项下的 有关划款指令,若被授权人员变更,将另行书面通知:
授权签发人(预留签字或名章):
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预留印鉴章):
2、我x特授权下述业务专用章为日常与贵司业务往来时出具的函件、通知等使用的有效印章。
业务专用章(预留印鉴):信托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2):
划款指令(格式) 非银证转帐划款指令
第 号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贵我双方签署的《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协议》(编号:【】)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金额小写: | 大写金额: |
划款时间: XXXX 年 XX 月 XX 日 | |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XXXXXXXXXXXXX 如有附件请在此列明附件名称,如有需要可以另附页。 备注:如投资债券,请注明债券评级 | 甲方经办人: 甲方复核人: 甲方授权签发人: 甲方预留印鉴章: |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足额划款。
注:提交"划款指令"时,属于贷款类的资金划拨,应同时提交贷款协议等债权投资证明材料为附件;属于股权投资类的,应提交股权投资或增资协议及其他股权投资证明材料为附件;其他投资应提交相关的投资合同、购买合同为附件;属于收益支付则应提交分配方案为附件;属于费用支付则应提交相应的合同或发票。上述材料凡是复印件的应加盖信托公司公章并保证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
附件四: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净值估算表及对账单(样式)保管协议编号:
资金账号:
日期:
科目代码 | 科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成本 | 成本 | 成本占净值 | 市价 | 市值 | 市值占净值 | 估值增值 | 停 牌信息 |
资产 | ||||||||||
负债 | ||||||||||
实收信托 | ||||||||||
信托资产净值 | ||||||||||
单位净值 | ||||||||||
…… |
制表人:
签发人:
通知人: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确 认 回 执保管人经审核,确认以上资产对账单内容无误。
审核人: 签发主管:年 月 日
附件五: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依照《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保管协议》(编号:【2018-信托保管-001】)约定,经双方协商确认,保管银行对以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投资范围监督
x信托计划投资组合范围为:
(1)金融同业存款;
(2)期限在 3 年以内的短期固定利率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短期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等;
(3)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
(4)期限 1 年以内的债券回购;
(5)货币市场基金;
(6)期限 6 个月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
(7)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期限在 6 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8)期限 6 个月以内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
(9)剩余期限在 3 年以内的信托计划;
(10)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活期存款、金融同业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融资工具(PPN)、项目收益债、资产支持证券(票据)、银行、信托、券商(及其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及其子公司)、期货(及其子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发行的投资于经监管机构认可的标准化资产的短期或开放式金融产品、信托业保障基金
其中:针对“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监督事项,乙方形式审核要件为: 相关交易的合同、协议的扫描件或传真件。
2、投资限制监督指标:无
附件六: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移交通知(样本)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拟于 XX 年 X 月 X 日移交贵司保管,根据
《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合同编号:2018-9800-资金信托-*
**),托管移交的信托资金人民币 元整,已划入贵行资金保管专户。
托管移交的信托财产清单如本通知附件:2018 年 月 日“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估算表及对账单(或者信托科目余额表)。
以上财产净值估算表及对账单中除托管移交的信托资金外,其他信托财产的估值准确性和信托财产账实一致性,由甲方负责。
特此通知。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章)年 月 日
附件七:
托管起始运作通知书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贵公司托管的“现金丰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资金于 20XX 年 XX 月 X 日划入该产品在我行开立的保管专用账户,实际到账资金为人民币 大写: XXXXXX 万元整(小写 XXXXXX 元)。
交付的托管相关文件资料已收妥。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托管起始日。我行自托管起始日起,根据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职责。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盖章)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八:保管业务联系表
有关业务联系部门、业务往来用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保管协议有效期限。
业务联系部门: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资产托管部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总机:021-23131111
岗 位 | 姓 名 | 电话 | 电子邮箱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产品联系人 | 佘小龙 | 021-23131180 | Shexl@shanghai xxxxx.xxx | 15216773977 | |
翁迪 | 021-23131181 | wengd@shanghai xxxxx.xxx | 15221203586 | ||
运营经理 | xx | 021-23131290 | chenw@shanghai xxxxx.xxx | ||
保管运作 A | |||||
保管运作 B | |||||
划款指令发送 | xxx | 021-23131464 | duwf@shanghait xxxx.xxx |
各类岗位中,若授权人员为两人,其中任一被授权人签章即视为有效。
附件八(2):保管业务联系表
业务联系部门、业务往来用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另行书面或邮件通知)业务联系部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另行书面或邮件通知):
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深证通小站号:K0220 ,机构邮箱:浦发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 <XXXX00@xxxx.xxx.xx> ) | ||||
岗位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箱 |
数据接收岗A | xxx | 0000-00000000 | ||
数据接收岗B | xxx | 021-61616686 | 021-63602540 | |
数据接收岗C | xxx | 021-61616626 | 021-63602540 |
附件九:
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 | |||
服务项目 | 服务价格 | 服务内容 | 备注 |
(一) 银行汇划费(对公结算业务类) | |||
行内转账汇款手续费 | 柜面: | 通过柜台将对公客户的资金从本行账户转移到本行异地账户 | 转账范围包括向本行的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 |
(1)1 万元以下(含):5 元/笔; | |||
(2)1 万元-10 万元(含):10 元/笔; | |||
(3)10 万元-50 万元(含):15 元/笔; | |||
(4)50 万元-100 万元(含):20 元/笔; | |||
(5)100 万元以上:汇款金额的 0.02‰,最高 200 元。 | |||
网银: | 提供电子渠道行内转账服务 | (1)转账范围包括行内转账 和公司内部转账。 | |
(1)同城:0.8 元/笔; | (2)网银、手机银行、银企 直连渠道暂免收费。 | ||
(2)异地: | |||
(A)0-1 万元(含): 4 元; | |||
(B)1 万元-10 万元(含):8 元; | |||
(C)10 万元-50 万元(含):12 元; | |||
(D)50 万元-160 万元(含):16 元; | |||
(E)160 万元以上:汇划金额的 0.01‰,最高 160 元。 | |||
银银直连:(1)同城:1 元/笔; | |||
(2)异地: | |||
(A)0-1 万元(含):5 元; | |||
(B)1 万元-10 万元(含):10 元; | |||
(C)10 万元-50 万元(含):15 元; | |||
(D)50 万元-100 万元(含):20 元; | |||
(E)100 万元以上:汇划金额的 0.02‰,最高 200 元。 | |||
手机银行:标准费率同网银。 | |||
银企直连:标准费率同网银。 | |||
固话POS 转账:标准费率同网银。 | |||
跨行转账 (电子渠 道)汇款手续费 | 网银:(1)同城交换:1 元/笔; | 提供电子渠道跨行转账服务 | 跨行互联转账按网银电子汇划系统标准执行 |
(2)电子汇划系统: | |||
(A)0-1 万元(含):5 元; | |||
(B)1 万元-10 万元(含):10 元; | |||
(C)10 万元-50 万元(含):15 元; | |||
(D)50 万元-100 万元(含):20 元; | |||
(E)100 万元以上:汇划金额的 0.02‰,最高 200 元。 | |||
银企直连:标准费率同网银 | |||
银银直连:标准费率同网银 | |||
手机银行:标准费率同网银 | |||
固话POS 转账:标准费率同网银 |
(二)其他银行手续费(对公账户管理类) | |||
账户服务 | 补制回单:三个月(含)内不收费,三个月至一年(含) 10 元/份,一年(不含)以上 20 元/份。 | 提供补制业务回单服务;提供打印客户指定账户指定月份的对账单并盖章服务(银行正常提供的除外)。一份有多页对账单的按一份计算。 | |
补制对账单:三个月(含)内不收费,三个月至一年(含) 10 元/份/户,一年(不含)以上 20 元/份/年/户。 | |||
印鉴变更:10 元/次/户 | 提供预留账户印鉴变更服务 | ||
单个客户电子对账: | 提供多渠道电子对账单交易 | ||
1、电子邮件: | |||
即时:10 元/账户/月 | |||
日:8 元/账户/月 | |||
旬:5 元/账户/月 | |||
月:2 元/账户/月 | |||
2、SWIFT 渠道:10 元/报文(按发送的报文个数收费); | |||
3、手机短信(参照及时语收费标准); | |||
4、传真:1 元/页(按传真的页数收费); | |||
5、ERP 接口:按协议价格收取。 | |||
对公及时语通知服务 | 提供客户签约账户资金变动及一些特殊签约业务的短信实时通知服务 | 实时邮件通知、批量邮件通知暂免收费 | |
(1)账户短信通知:15 元/签约账户/月 | |||
(2)实时邮件通知: 20 元/签约账户/月 | |||
(3)批量邮件通知:20 元/签约账户/月 | |||
单位账户管理费:50 元、80 元、100 元/半年 | 提供客户账户管理类综合服务(包括对账、打印回单、客户通知等),收费对象仅为日 均存款低于 1 万的客户。 | 由各分行根据客户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分档收费标准。 | |
电子回单箱 | 150 元/年/只 | 为客户提供电子回单箱服务 | 开、销户时不满一年的,按年内实际使用月份折算计 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