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院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训练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创业学院负责指导和管理的创业场所。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 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 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 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
第二条 准许进入孵化基地的公司为本校全日制在校生或近两年的毕业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见习创业公司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校园内登记注册、运行的公司;独立法人公司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对创业基地的管理,学院设立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学院,创业学院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创业学院职责为:
(一) 全面负责创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核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
(二) 制定创业基地的管理制度,组建创业导师团队;
(x) xxxxxxxxx;
(x) 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五) 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 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创业学院下设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1、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2、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3、协调入驻公司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4、审批孵化基地入驻公司,核发相关大学生创业公司的校内注册执照;
5、对孵化基地内入驻公司进行监控、审计与管理;
6、负责各创业公司的季度、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7、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公司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8、为创业公司推荐指导教师,进行运行指导和协调管理;
9、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10、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第五条 孵化基地设创业导师团。导师团队是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创业学院根据相关细则遴选、聘任产生。其负责孵化基地孵化项目的遴选、季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等工作,并为孵化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入驻条件与申办程序第六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创业学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2、有较成熟的创业项目,能够保障项目立即运行,重点扶持信息产业类、技术服务类、文化创意类等非生产加工型企业。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与盈利能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鼓励以创业项目带动就业和以创业项目带动创业。
4、创业团队入驻创业学院后,必须保证能在学院规定时限内正常开展工作。
5、在校就读的创业团队负责人和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自觉报告家长同意,并书面报告所在系辅导员同意。
第七条 申办程序
1、 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创业公司申报表,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公司两类;
(2)创业计划书;
(3)创业培训合格证;
(4)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
2、 受理审核。创业学院日常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指派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 专家审定。学院日常管理部门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深度评审,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作出最终审定意见;
4、 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入驻团队;
5、 签订协议。学院日常管理部门与批准入驻的创业者签订入驻协议,协议期限为 1 年(部分优秀项目最长可延长 1 年)。
第四章见习创业公司必须是通过校内审批,在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独立法人公司必须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章 入孵企业的性质与学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公司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的公司。学院鼓励科技类型公司优先入驻,服务类、商贸类公司其次,对于食品饮食类商贸公司、简单重复的商贸类公司进行严格审批。
第九条 创业公司营运资金实行学生自筹的模式;第十条 学院为入驻公司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治安、保卫等服务。
2.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定期举办相关讲座或培训活动。
3.入孵项目进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一年内免收店铺租金、宽带费,水费。
4.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创业学院将为确定入驻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创业资金扶持。
5.协助入孵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企业发展的工作。第六章 入驻公司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1.实体企业入孵后,应在两个月内到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2.入孵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转让,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3.入孵企业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入孵企业的装修方案需经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施工。
4.入孵企业在创业孵化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报批。
5.入孵企业有维护孵化基地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配合学校做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宣传工作。
6.入孵企业应积极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自觉配合学校的创新创业工作。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
1.入孵企业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2.遵守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创业学院签订的协议。
3.在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报送经营报表和数据。
5.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可邀请创业指导师对入孵企业团队进行指导。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
1.入孵企业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人员离开经营场所时,须锁好门窗,关闭水电源。
2.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违法信息,不得干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3.入孵企业如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承担一切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入孵企业成员发现安全隐患,须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报告。
第十四条 卫生管理
入孵企业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七章 入孵企业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的考核
1.依据《池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考核标准》,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于每年的 6 月和 12 月对入孵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2.考核程序
(1)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入孵企业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评分。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进驻后,未按要求在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经营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者。
(3)入孵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6)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7)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8)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创业孵化基地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并给予一定奖励。
2.推荐优秀创业团队入驻池州市所属区县各大创业园。
3.评估不合格的团队勒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章 入孵企业的退出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退出
入驻团队与创业孵化基地合同期满,到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八条 主动申请退出
因入孵企业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九条 孵化期满退出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原则上孵化期为一年,如确有需要延长孵化期的,需提前两个月向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2.入孵企业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对于期满退出的优秀孵化企业,学校将推荐入住池州市所属区县各大创业园,继续孵化。
第二十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二十一条 入孵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 10 日内,须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x办法未尽事宜,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