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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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
簽訂⽇期: ⺠國 103 年 02 ⽉ 27 ⽇
沿⾰: 1.中華⺠國⼀百零三年⼆⽉⼆⼗七⽇簽署
中華⺠國⼀百零三年三⽉六⽇⾏政院第 3388 次院會核定
中華⺠國⼀百零三年三⽉六⽇⾏政院院臺法字第 1030127222 號函送立法院備查
x協議於⼀百零四年六⽉⼆⼗四⽇⽣效
為保障兩岸⼈⺠福祉及⽣命財產安全,提升兩岸氣象觀測、預報及氣象災害警報能⼒,促進兩岸氣象合作與發展,財團法⼈海峽交流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氣象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合作範圍
雙⽅同意進⾏下列交流合作:
(⼀)氣象業務交流與合作: 1.災害性天氣業務合作;
2.氣象資料與資訊交換;
(⼆)氣象業務技術交流合作;
(三)氣象業務⼈員交流;
(四)雙⽅同意的其他氣象合作事項。
⼆、合作事宜
(⼀)氣象業務交流與合作 1.災害性天氣業務合作
就颱風、豪雨、熱浪、寒潮等重⼤災害性天氣系統,在觀測、監測
、預測、預報及警報等⽅⾯進⾏及時、持續通報與溝通。如接獲對
⽅查詢,應儘快給予回應及協助。
雙⽅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與⼈員,應建立通報業務流程,平時定期進⾏通報溝通測試。
2.氣象資料與資訊交換
就氣象業務相關規定及制度規範等資訊進⾏交流。
就氣象觀測、監測、預測、預報及警報等資訊與產品,定期進⾏交
換及經驗交流。
雙⽅商定的其他氣象資料和產品的交換。
(⼆)氣象業務技術交流合作
就開發氣象相關業務系統、災害潛勢預報警報、氣候資源利⽤、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業務技術進⾏交流及合作開發。
就氣象業務發展,包括最新氣象業務技術、天氣監測和預報在防災減災的應⽤、特定或個案天氣監測及預報等成果進⾏交流。
就颱風、豪雨及強對流天氣進⾏聯合觀測實驗,並針對兩岸共同關注的氣象業務技術進⾏合作研究。
(三)氣象業務⼈員交流
雙⽅⼈員每年原則上舉⾏⼀次⼯作業務交流會議,或氣象業務相關研討會,由雙⽅輪流主辦。
積極推動氣象業務⼈員互訪,進⾏技術交流以提升業務⼈員的專業素質。
(四)雙⽅同意的其他氣象合作事項。三、聯繫主體
x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氣象業務主管部⾨指定的聯絡⼈相互聯繫實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財團法⼈海峽交流基⾦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四、⼯作規劃
雙⽅同意設置⼯作組,負責商定具體⼯作規劃、⽅案。⼯作組應於本協議⽣效後⼆個⽉內召開⾸次會議,商討雙⽅聯繫及通報溝通窗⼝等相關事宜。
五、保密義務
雙⽅同意對於執⾏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相關資料及其他資訊予以保密
。但依請求⽬的使⽤者,不在此限。六、限制⽤途
雙⽅同意僅依請求⽬的使⽤對⽅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提供給第三⽅。但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文書格式
雙⽅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商定的文書格式
。
八、協議履⾏及變更雙⽅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協商同意,並以書⾯形式確認。九、爭議解決
因適⽤本協議所⽣爭議,雙⽅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於請求提出後⼗五個⼯作⽇內舉⾏。
⼗、未盡事宜
x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得以適當⽅式另⾏商定。
⼗⼀、簽署⽣效
x協議簽署後,雙⽅應各⾃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通知對⽅。本協議⾃雙⽅均收到對⽅通知後次⽇起⽣效。
本協議於⼆⽉⼆⼗七⽇簽署,⼀式四份,雙⽅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
財團法⼈海峽交流基⾦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董事⻑ 林中森 會⻑ xxx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