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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交易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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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客戶」)與鉅x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茲為有關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定義
x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電子交易服務」:指本公司依本約定書所定之方式,經本公司電子交易系統所提供客戶交易委託、相關資訊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服務。
「電子交易委託」:指透過電子交易型態進行申購(包含單筆及定期定額)、轉申購、買回本公司所代理或銷售境內/境外基金或相關交易之任何委託。
「登入帳號及密碼」:指為執行交易及查詢個人交易之相關資訊,使用於本公司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之使用者識別方式。
「電子交易流程」:指本公司隨時公告或修正之電子交易相關作業流程。
「交易帳戶」:指客戶依本約定書第二條所開立並維持之銀行帳戶。
「營業日」:指本公司配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交易有效工作日。第二條 電子交易服務
一、電子交易係指客戶先輸入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登入本公司網站,再輸入指示交易內容,並以密碼完成交易驗證之方式向本公司申請境內/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含買回轉換)受益權單位或股份或單位數之交易服務。
二、客戶確實瞭解電子交易僅需使用使用者身分識別碼及使用者密碼即可進入本公司電子交易系統,電子交易之法律效力與現場或郵寄所為之效力相同。為此,客戶特同意凡任何依本公司規定之登錄方式登錄符合客戶身份驗證及密碼確認之電子交易行為、傳輸或委託,均視為客戶之有效指示,本公司均有權據以執行。
三、客戶同意依本約定書為任何電子交易前,如以扣款方式支付申購價金者,必須(1)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國內銀行開立銀行帳戶(2)授權銀行同意本公司自該帳戶扣款(3)提供本公司所需之該帳戶資料 (4)取得經本公司交付之使用者授權碼,依啟用程序,完成線上註冊等相關程序。
四、客戶同意勾選以電子交易時,應填寫客戶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如未留存,客戶不得使用本方式進行本項交易。
第三條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一、客戶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於取得使用權限後,須客戶親自使用專屬密碼,通過身分驗證後始得進行交易指示。客戶有義務妥善保管該密 碼。
二、客戶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詳閱並遵守本公司最新之有關電子交易流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本公司應隨時公佈最新之電子交易相關流程於其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三、客戶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方式之交易受理時間應依本公司所訂之電子交易委託時間為準,如逾交易時間或適逢例假日,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四、計價基準
1. 客戶以電子交易委託方式申購本公司所代理或銷售境內/境外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時,應待本公司確認其申購款項已匯至境內/境外基金機構指定之帳戶後始完成申購手續。本公司將依境內/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定之基金淨值計算日,計算客戶之基金股份或單位數。
2. 客戶請求買回本公司所代理或銷售境內/境外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 時,客戶應就該境內/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每營業日截止時間內向本公司提出並送達買回之請求。境內/境外基金機構將依境內/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所定之買回給付時間內計算客戶之買回價格,並將買回價金扣除應計之費用、郵費或買回費用等將買回價金匯入客戶之交易帳戶。客戶申請基金轉換時,則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基金之股份或單位數。
第四條 交易指示之執行與確認
客戶使用本公司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時,如有下述情形,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配合辦理相關措施:
一、於本公司營業日二十四小時內,客戶未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
二、客戶已收到該電子交易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但非客戶所作之指示,或回報、通知之內容與甲方指示並不一致。
三、客戶得知其使用者密碼被他人盜用等情形。四、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
第五條 交易限制:除法令變更外,客戶每日電子交易之申購或買回金額均各以相當於新台幣三千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其中買回限額之計算,係以客戶為電子交易委託前最近公告之境內/境外基金淨值及匯率為準。如客戶違反前述金額限制,本公司將不予受理。下列交易情況,不受前項交易金額限制之規
定:
一、屬轉換交易者;
二、採 CA 憑證方式進行電子交易者;
三、採人員接聽電話完成交易指示,且交易款項由客戶自行匯款或透過由本公司與個別金融機構約定扣款完成收付者。
第六條 密碼:客戶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並對於使用交易密碼經由本公司電子交易系統所作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負責,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客戶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資料之通知與送達
一、所有通知事項,依境內/境外基金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客戶住所、營業處所或通訊地址,經由郵寄、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二、前項通知之送達日如下:
1. 經由郵寄方式者,以郵寄日之次一營業日為送達日。
2. 經由專人送達、電報、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者,以通知日為送達日。
三、本公司原則上應於通知文件上簽署,但經由本公司網站寄送之通知
(包括但不限於網路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將視為已經本公司簽署。
四、本公司所寄送之通知資料若有出入,客戶同意應以本公司之正確帳載為準。
第八條 個人資料之處理與保護:依綜合帳戶開戶申請書之約定辦理。第九條 電子交易系統資料保全
一、客戶不得竄改、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變更本公司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分,或進入本公司電子交易系統未經許可之部分。
二、本公司應盡力維護電子交易系統傳輸訊息之安全,防止他人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交易紀錄及資料。
第十條 電子交易風險歸責
一、本公司對於其處理客戶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客戶同意電子式交易型態在資料傳輸上有不穩定之風險,如因發生通訊斷線、斷電、網路壅塞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而影響電子交易系統傳輸,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致電子交易之時間遲 延、執行時之價格與指示當時之價格不同、或本公司無法接收或傳 送,而影響交易之結果時,客戶須自負因此所生之風險。客戶如於本公司執行電子交易前欲更改原交易之內容,惟因發生通訊斷線、斷 電、網路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且該事由非可歸責於本公司,致本公司無法接收、傳送或即時更改者,本公司無須負責,且原電子交易之內容,對客戶仍發生效力。
三、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令或主管機關之限制、交易市場規則、停止交易、戰爭、天災等,所致執行遲延或無法執行而造成客戶之損害,本公司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無須負責。
四、客戶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時,如有任何連線上之問題,應主動嘗試以其他方式與本公司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一條 交易紀錄:客戶了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本公司得自動監測或紀錄客戶與本公司間電子交易聯繫之內容,並得紀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 容。
第十二條 權利義務之轉讓:客戶不得將本約定書之權利義務轉讓於任何他人。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本約定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各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分本約定書視為亦已修訂,不須重新簽署。
第十四條 合約之終止:任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約定書,該終止通知,對於接獲該通知前已執行之電子交易委託及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受影 響。
第十五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本約定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傳真交易授權約定:客戶同意申請電子交易服務時,亦同意使用傳真交易並遵守開戶申請書中之傳真交易授權相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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