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 OO 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研究合約書 (範本)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儀器科技研究中心
接受 OO 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研究合約書 (範本)
(計畫中文名稱) (計畫英文名稱)
執行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執行機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儀器科技研究中心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接受委託研究計畫合約書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及財團法人國家實 驗研究院台灣儀器科技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乙方」﹞「執行單位: OO組」。緣甲乙雙方為「 」合作研究﹝以下簡稱「本研究」﹞,特立本契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雙方合意
甲方同意委託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託,依下述條款進行「本研究」之研究工作。
第二條:研究內容
x研究之內容如附件「 」研究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第三條:研究期間
x研究執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研究進度
一、乙方應依計畫書約定之進度,支援本研究進行。二、研究報告形式應依雙方認定的格式撰寫。
第五條:研究費用
x研究之費用總計新台幣 元整(含稅)﹝下同﹞,其細目如計畫書。
第六條:付款辦法
研究費用應依下列條件,由甲方分 O 期支付乙方:
一、本契約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第一期款新台幣 元整。二、第 O 款於計畫開始執行 O 個月後,支付新台幣 元整。三、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將其統一發票交付甲方,以憑付款。
第七條:支出憑證
乙方將妥善保存有關本研究之所有支出原始憑證,甲方如須查核、影印及抄錄前述憑證,乙方對甲方派遣之人員將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而乙方依審計法之規定有關研究之所有支出原始憑證將由審計部查核,故原始憑證不予返還甲方。
第八條:智慧財產權
一、合作期間乙方所獲致研究資料為雙方所共有,任何一方非經對方許可,不得任意對外透露或發表。
二、合作期間及因本計畫之執行,乙方所獲致之研究資料及研究成果,對外發表之論文或著作,應由雙方共同具名。
三、除第一項所示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為雙方共有外,其他乙方基於本研究所需而於合作期間所提供之任何技術﹝稱原有技
術﹞資料及文件,或乙方於本約終止後基於本研究而改良發展出任何技術資料及文件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乙方所有,甲方有優先有償使用權。
四、緣於本合作項目之所需,甲方得提供任何已登記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予乙方使用,但僅限乙方使用於本合作研究項目。
第九條:聯絡管理
x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主持人﹞,經送達該主持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致甲方者:主持人
聯絡電話:
統一編號:地 址:
稱:
職
名:
姓
致乙方者:主持人 姓 名:
職
稱:
聯絡電話:
統一編號:地 址:
第十條:生效日期
x契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第三條所載研究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契約終止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契約或不照本契約履行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第十二條: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肆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乙份。立約人
甲 方:
代表人:
乙 方: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儀器科技研究中心代表人:xxx 主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