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人寿[2023]医疗保险 088 号
泰康乐享运动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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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泰康乐享运动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乐享运动短期意外医疗”)产品提供医保范围内意外医 疗、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意外骨折、意外救护车费用及意外住院津贴保障。 | ||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
3 案例说明 例:x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乐享运动短期意外医疗的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骨折保险金、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及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五项保险责任,x先生为投 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金受益人。 | ||
❖ 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0 元 | ||
❖ 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0 元 | ||
❖ 意外骨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 元 | ||
❖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 元 |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100 元/天 | ||
❖ 保险期间:1 年 | ||
❖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纳 | ||
❖ 保费:237 元 | ||
保险期间xx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给付公式 | |
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 险金 | 康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 | |
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 险金 | ×给付比例 | x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意外骨折保险金基本保险xx | x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折 |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x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使用救护车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x | x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
本合同累计给付的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您与我们约定的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累计给付的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您与我们约定的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以 1,000 元为限;本合同对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6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天数以 30 日为限,本合同累 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天数以 90 日为限。 |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 保险责任”。
2合理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费用具体请见“1.3 保险责任”。
3给付比例具体请见“1.3 保险责任”。
4合理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费用具体请见“1.3 保险责任”。
5合理救护车费用具体请见“1.3 保险责任”。
6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指被保险人由于同一次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在医院多次接受治疗的,视为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7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1.1 保险期间 | 4.1 受益人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2 基本保险金额、住院日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投保年龄 |
1.3 保险责任 | 4.3 保险金申请 | 7.3 年龄性别错误 |
1.4 补偿原则 | 4.4 保险金给付 | 7.4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7.5 合同内容变更 | ||
7.6 争议处理 |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5 如何退保 | 附表 1 泰康自有医院列表 |
2.1 责任免除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6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1 合同构成 | |
6.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乐享运动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乐享运动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1.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
1.2 | 基本保险金额、住院日额 | 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住院日额包括以下五项,其中(1)-(3)项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责任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2) 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3) 意外骨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4)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元; (5)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日额为100元。 |
1.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下列五项,您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项,也可同时投保多项: (1) 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 (2) 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 (3) 意外骨折保险金; (4)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5)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我们仅承担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的约定,承担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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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7事故,在医院 8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 9基本医疗保险 10规定支付范围的、符合通常惯例 11的且医学必需 12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累计给付的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您与我们约定的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外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累计给付的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您与我们约定的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确诊骨折 13的, 我们按照您与我们约定的意外骨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意外骨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对于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起24小时xx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14(以下简称 “合理救护车费用”),我们在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住院日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100 元 本合同对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天数以 30 日为限,本合同累计 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天数以 90 日为限。 |
7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8医院指泰康自有医院(见本合同附表 1 所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院普通部(不包括其附属的国际医疗、特需医疗、贵宾医疗、外宾医疗或者相类似的部门和科室),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泰康自有医院不受该限制)。
9当地指被保险人的治疗地。
10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
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12医学必需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与治疗所在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是否符合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13骨折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不包括骨的
不完全断裂(不完全断裂指裂缝骨折、青枝骨折等骨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部分中断)。病理性骨折和骨质疏松导致的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14救护车费用指出险地至首诊医疗机构之间的救护车车辆使用费,不含医生费(诊疗费)、检查化验费、药品费、治疗费、
担架费和转院时的救护车车费。
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 15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 每次治疗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每次治疗对应的该项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
其中:
(1) 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及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统称为医疗保险金,合理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费用及合理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费用统称为合理医疗费用;
(2) 其他途径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16、政府主办补充医疗17等非商业保险途径以及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3) 各项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适用情形 | 给付比例 | |
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 | 100% |
如果被保险人未从其他途径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 | 60% | |
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 |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该次治疗的医疗费用补偿 | 100% |
1.4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中国境外 18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非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未经医生 19开具的处方或者申请单而自行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的药品费用;
(3)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20)为准);
(4) 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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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每次治疗指一次住院,或者一次门诊。一次住院指被保险人进行一次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一次门诊指
被保险人在一日(零时起至二十四时止)内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的就诊。
16公费医疗指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
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
17政府主办补充医疗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等由政府主办对基本医疗保险进
行补充的医疗保障项目,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18中国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9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20ICD-10 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5) 疗养、康复治疗 21、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 22、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医用康复器械 23、体外或者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者用具(义齿、义肢、义眼、义乳、眼镜或者隐形眼镜等)及其安装费用;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9) 被保险人参加或者受训于下列高风险运动:跳伞、户外攀岩 2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 25、摔跤、武术比赛 26、特技表演 27、赛马、赛车;
(10)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1)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者服刑;
(2) 被保险人醉酒 28,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9,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者精神药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3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1,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32的机动车 33。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1.3 保险责任”、“1.4 补偿原则”、“4.2 保险事故通知”、“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3 年龄性别错误”、“7.4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21康复治疗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物理治疗、
中医理疗、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顺势治疗、职业治疗及言语康复治疗等。物理治疗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
(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中医理疗指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按摩治疗、拔罐治疗、刮痧治疗等。顺势治疗指一种通过小剂量药物治疗以使病人症状逐渐缓解或者消除的治疗方法,比如对于腹泻的顺势疗法是给予小剂量的放松剂。职业治疗指通过专业的指导及训练恢复职业所需的功能。
22牙齿治疗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23医用康复器械指医用康复器械类医疗器械,主要有认知言语视听障碍康复设备、运动康复训练器械、助行器械、矫形固定
器械,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2017 年第 104 号公告中《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 19 章医用康复器械产品类别为准。
24户外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25探险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者原始森林等活动。
26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7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者比赛。
28醉酒指发生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2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3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3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33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及意外骨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4;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医保范围内意外医疗保险金、医保范围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骨折保险金 | ①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处方及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我们留存收据及发票的原件; ② 如果被保险人住院,则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③ 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凭证,我们留存其原件。 | ||
意外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 ①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 ② 救护车费用清单、收据及发票,我们留存收据及发票的原件。 |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诊断证明及入出院记录。 |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此页正文完) |
3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
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 | 如何退保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5。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如果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
6.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6.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36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6.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
7.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此页正文完) |
35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1-35%)×(1-N÷M)”,其中:P 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N 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M 指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包含的天数。
36合法有效所指合法有效均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
判定依据。
7.2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37计算。 |
7.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7.4 |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
7.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此页正文完) |
37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
不计。
附表 1 泰康自有医院列表
序号 | 医院名称 |
1 | 南昌泰康之家赣园康复医院 |
2 | 苏州泰康xx康复医院 |
3 | 成都泰康蜀园医院 |
4 | 四川泰康医院 |
5 | xx泰康之家xxxx医院 |
6 | 泰康仙林鼓楼医院 |
7 | 上海申园康复医院 |
8 | 泰康同济(武汉)医院 |
9 | 广州泰康粤园医院 |
10 | 杭州泰康之家大清谷医院 |
11 | 长沙泰康之家湘园康复医院 |
12 | 厦门泰康之家鹭园康复医院 |
13 | 武汉泰康楚园康复医院 |
14 | 南宁泰康之家桂园康复医院 |
15 | 北京泰康燕园康复医院 |
注:我们会定期更新“泰康自有医院”列表,更新后您可以拨打 24 小时服务热线 95522 咨询或者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查询。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