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612290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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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恐怖主义活动损失、损坏或责任除外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6122908632)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
保险人对直接或间接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导致或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
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恐怖主义活动”是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独立、代表或涉及任何组织或政府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的行为。该行为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民族目的,或为了包括意在影响政府或造成公众或部分公众的恐慌。
本附加条款对直接或间接由于控制、阻止、平息恐怖主义活动或任何与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行动导致或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成本或费用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保险人根据本附加条款的约定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灭失、损坏或责任,应由被保险人就其属于保险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保险及营业中断保险等各种企业财产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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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LMA 3100)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6122908642)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
对于任何可能导致保险人违反联合国经济贸易制裁决议或违反欧盟、英国、美国关于制裁、禁运或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提供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保险及营业中断保险等各种企业财产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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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释义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704270280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本保险合同中涉及“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故意”行为是指任何人在有完全认知的、有意向的、有目的的、有支配其行为能力的或故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二)“重大过失”行为是指故意并且极端地违背了通常、合理的行为准则的行为,“重大过失”不包括任何无心的错误、遗漏与疏忽;
(三)“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的所有者、董事或公司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
(四)“代表”仅指遵照被保险人的明确指示或指导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或有关方,任何其他在某一领域、商业、专业或行业作为专业机构开展活动的承包商或有关方,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保险及营业中断保险等各种企业财产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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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诉讼和劳动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704270281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其指派人员所采取的一切合理的公干、抗辩、维护和恢复被保险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本保险单的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同样不应视为自动放弃或接受放弃求偿权。其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可予以相应的赔偿。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保险及营业中断保险等各种企业财产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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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第一受益人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704270279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应被保险人要求, 将会是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人应先将赔款支付给第一受益人。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保险及营业中断保险等各种企业财产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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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简易建筑物除外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707310025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人对下列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铁皮房、简易建筑、临时建筑或附属搭建在主建筑物上的铁皮房、简易棚(按国家标准设计施工并报建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钢结构建筑除外),以及放置于上述建筑物中的财产。
简易建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 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等各种企业财产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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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综合保险附加结算损失扩展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03060032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辖区域内各分支机构经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银行结算业务时,除主条款xxxxx(x)xxx(x)xxxx,x其他系统故障或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导致被保险人的结算货币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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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12019101614912)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相关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x保险条款由总则、信用卡盗用损失保险、收单业务损失保险、通用条款四部分构成。信用卡盗用损失保险、收单业务损失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本保险合同各个部分。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个或多个保险保障。
第二部分 信用卡盗用损失保险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xxx的被保险人发行的信用卡,在保险期间内被他人盗用导致被保险人承担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盗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进行诈骗活动,包括:
1、他人拾得、骗取、窃取或拦截信用卡并进行诈骗交易;
2、他人通过非法方式(窃取、收买、骗取、胁迫、黑客或网络钓鱼等)获取信用卡必要交易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或创新支付方式等进行诈骗交易;
3、他人通过非法方式(窃取、收买、骗取、胁迫、黑客或网络钓鱼等)获取并修改真实客户信用卡和(或)个人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或创新支付方式等进行诈骗交易;
4、其他信用卡被冒用的情形。
(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交易。
(三)他人以虚假身份证明或虚假资料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交易。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三部分 收单业务损失保险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办理的收单业务,因合谋套现、洗单、侧录、合谋受理伪假卡或卡号测试、EMV 问题、商户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无法向责任方和发卡行追回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业务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信用卡业务,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有关信用卡业务流程、管理制度等出现变化,且这种变化可能增加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涉及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四)保留相关记录,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保险费支付凭证;
(三)损失清单或账表;
(四)损失原因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按日比例计收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依法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按日比例计收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八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信用卡业务: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卡片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
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二)持卡人:指依照商业银行颁布的信用卡章程或领卡合约申领信用卡的个人或单位。
(三)他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持卡人以外的其他人。
(四)合谋套现:指因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现金行
为。
(五)洗单:指与收单银行签署了有效商户协议的商户,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 POS 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六)侧录:指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通过与特约商户合谋、在特约商户 POS 机具中安装银行卡信息窃取装置,或直接侵入有关银行卡数据信息存储系统,窃取磁道信息制作伪卡进行交易。
(七)合谋受理伪假卡或卡号测试:指收单商户与不法分子合谋,在商户处集中使用伪假卡或失窃/被盗卡进行交易,或通过卡片生成软件生成信用卡号、测试卡号的有效性后、在商户处进行欺诈交易。
(八)EMV 问题:指收单银行收单系统未完成 EMV 改造,国际信用卡组织以未进行 EMV改造为由转嫁给收单银行的收单业务损失。
(九)商户操作失误:因商户操作失误或因违反有关操作规程,造成发卡行或持卡人退单,致使收单行无法收回账款的损失。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场资产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12020052700571)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场及相关企业定制。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条款由总则、通用条款、机坪跑道、航站楼、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其他资产、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宜、赔偿标准和释义十部分组成。其中,总则、通用条款、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宜、赔偿标准和释义适用于所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机坪跑道、航站楼、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其他资产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列明的保险标的。当本保险合同在机坪跑道、航站楼、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其他资产项下有具体约定时,保险人对该部分保险标的承担的保险责任以该部分的具体约定为准。
第三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机场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保险标的
第四条 x保险合同承保财产包括机坪跑道、航站楼、机器设备、内场车辆、其他资产五类,以第三部分至第七部分的界定为准。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或利益。
第六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四)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六)动物、农作物;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第七条 经投保人申请投保,在建工程项下资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租赁、借用的资产;
(二)绿化植物;
(三)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保险责任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标的由于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任何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为抢救保险标的、修理或恢复受损标的或恢复经营需要所造成的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以及紧急恢复运营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合理费用包括现场疏散及清理费用、临时保护设施建造费用、临时维修费用;材料运输费用、能源费用;临时设备租借/购买费用;员工加班费、员工夜班费、员工节假日加班费;聘请外部单位费用;其他费用等;
(二)合理费用应:1.有必要支付的原因;2.有明确的费用计算标准;3.有相关合同、单证证明;
(三)合理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合理的检验及测试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合理的检验及测试费用是指本保险合同承保保险事故导致的恢复或修理保险标的所必须进行检验及测试的费用;
(二)检验及测试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十四条 对本保险合同承保保险事故导致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员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且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十六条 对保险合同承保火灾事故导致的灭火过程中的费用(含灭火设施设备费用)、清理水和其他物质的费用、清洁费用,以及由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引起烟熏造成清除保险标的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存货及被保险人托管的财产除外)出于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在同一营业处所内或在境内通过公路、铁路或水路向其他营业处所临时移动时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项损失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十八条 对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仅仅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的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公司在上述 12 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 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财产受损, 但因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责任减少,则本条所约定的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造成的损失;
(三)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八)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损失;
(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但不包含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所述内容;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十一)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一条 x保险合同各部分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列任一方式赔偿;若双方协商不一致,则按照下列第(一)款约定的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赔偿金额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计算。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使其达到出险前同等的状态和性能。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与货币赔偿金额:
(一)本保险合同项下中列明的保险标的(除仓储物品外),按账面原值确定为保险金额;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即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计算货币赔偿金额。
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比值低于 120%时,保险人按出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货币赔偿金额,不进行比例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当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 120 %时,投保人按保险合同费率以日比例方式补交差额部分自保障生效之日至出险之日的保险费,保险人再按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货币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二)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仓储物品按成本价与合理的运保费、税费等费用之和计算保险金额;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货币赔偿金额。仓储物品的单项和总计货币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其保险金额。
(三)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的费用赔偿遵循以下约定:
(一)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二)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照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三)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不扣除免赔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由保险人先行赔偿被保险人,再向第三者追偿。
(一)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前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三)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
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该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不做减少,但投保人应按日比例补缴本次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赔偿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在已明确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受损保险标的最终损失金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同意:
(一)对于已确定损失金额的部分,保险人按已确定损失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预付赔款。
(二)对于尚不能最终确定损失金额的部分,按照该部分估计损失金额的 50%向被保险人支付预付赔款。
(三)预付赔款支付时限:
1.预付赔款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下的,保险人在初步理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的 7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
2.预付赔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保险人在初步理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预付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
第三部分 机坪跑道保险标的
第三十一条 x部分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机坪、跑道、滑行道、道路、涵洞、桥梁、轨道等被保险人用于航空器、旅客、机场工作人员等活动的场地。
本部分保险责任适用保险标的包括上述场地相关附属设施,例如围栏、围界、标识等。航站楼和房屋建筑物不属于本部分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十二条 x部分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标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塌陷、断裂、道面高差、块接缝错台、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而产生的保险标的损失。
尽管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有相应约定,但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地质原因、气候变化、气温变化导致的本部分项下保险标的突然发生的损失。
本部分保险责任以保险事故和损失实际发生为判断依据,无论是否影响安全运营。
第三十三条 无论保险标的是否受损,本保险合同承保保险事故引发的必要、合理的清除和清理不属于被保险标的的事故xx及事故现场的费用。例如突发性滑坡后清理滑坡土石方的费用;洪水、泥石流及海啸后清理淤泥等发生的费用。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四条 无论保险标的是否受损,本保险合同承保保险事故引发的,涉及航空器残损搬移及清理时,需要对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进行拆除、清理、改变所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本项损失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需要重新设计所需支付的设计费用。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三十六条 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由于保险合同保障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需要飞行校验所需支付的费用。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按《民用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之要求履行巡视、检查、维护义务而导致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第四部分 航站楼保险标的
第三十八条 x部分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一)航站楼建筑(含城市候机楼),包括主体建筑、承重结构、围护结构、车道边、公共大厅、候机大厅、登机桥、商业经营店铺等;
(二)航站楼内、外部设施,包括办票岛、值机柜台、天线、广告牌等;
(三)航站楼室内装修及办公家具,包括室内各类附属设施,如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卫生洁具等;
(四)航站区使用可移动设备,包括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等;
(五)资料、文件,但其价值仅限于作为文具材料,以及用以完成它们所需的人工费,但不包括其中所含的信息的价值;
(六)航站楼内室内绿化植物;
(七)其他航站楼资产。
本部分保险标的不包括“第五部分 机器设备”所述各项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尽管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有相应约定,本保险合同仍负责赔偿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或失灵造成的喷淋系统自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气温变化等原因造成玻璃/水箱/水暖管爆炸或炸裂引起的玻璃/水箱/水暖管自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四十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锅炉或压力容器爆炸造成的锅炉或压力容器自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由于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障事故导致的绿化植物的损失。
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由于保险合同保障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需要重新设计所需支付的设计费用。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十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二)绿化植物由于病虫害、疾病导致的损失。
第五部分 机器设备保险标的
第四十四条 x部分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OA 系统、UPS 系统、安检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办公设备、泊位引导系统、车辆检查系统、道面管理系统、地面信息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电视监控系统、电梯系统、高杆灯系统、柜台系统、航显系统、环境设备、机场场坪监控系统、机坪清扫系统、集成系统、计量测试仪器、健身器材、捷运系统、垃圾处理系统、离港系统、楼前道路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旅客餐饮后厨设备、旅客桥系统、门禁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培训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驱鸟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商业管理系统、设备管理系统、时钟系统、水处理系统、水电暖系统、停车收费系统、网络系统、围界监控系统、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洗浴设备、消防报警系统、行李系统、音响广播系统、音像影设备、饮用水设备、有线电视系统、员工食堂后厨设备、运行救援系统、噪声监测系统、证件识别管理系统、助航灯光系统、自动步道系统、自动门系统等。
按照常规定义和理解,符合本保险条款“机器设备”定义的被保险资产应被视为适用本部分保险责任的保险标的,而无论被保险资产具体位于航站楼、机坪或其他区域。
保险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尽管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有相应约定,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如下情况造成的损失:
(一)由于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由于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由于离心力引起的断裂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第四十六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下相关费用:
(一)调试、安装保险标的所需费用;
(二)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由于保险合同承保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需要飞行校验所需
支付的校飞费用。
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赔偿金额按照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十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导致的损失;
(二)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导致的损失;
(三)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四)尽管通用条款中有相应规定,但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六部分 x场车辆保险标的
第四十九条 x部分的车辆是指无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场特种车辆及机场范围内使用的其他内场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客梯车、摆渡车、货运车、拖车、通勤车、电瓶车,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不属于本部分保险标的。
保险期间新增车辆需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并缴纳相应保险费,方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为业务需要,保险标的在合理的路线(包括必要的公共道路)上行驶时,由于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五十一条 x保险合同亦负责赔偿如下损失:
(一)碰撞、倾覆、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坠落等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
(二)由于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所引起的损失;
(三)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五十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下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时的损失: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特种车的人员无机场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三)被保险车辆有下列情形时的损失: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没有按规定申领机场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被保险车辆未取得由民航总局颁发的机场专用设备许可证;
3.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4.被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
(四)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场范围之外发生的事故导致的损失;
(五)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赔偿处理
第五十三条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车辆受损后在具有该受损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厂商处维修所发生维修费用。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七部分 其他资产保险标的
第五十四条 x部分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一)办公楼、停车楼/场、仓库、商场等非航站楼建筑物主体及附属设施;
(二)所述建筑物室内装修及办公家具,包括室内各类附属设施,如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管道、线路和卫生洁具等;
(三)所述建筑物内使用可移动设备,包括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
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等;
(四)资料、文件,但其价值仅限于作为文具材料,以及用以完成它们所需的人工费,但不包括其中所含的信息的价值;
(五)所述建筑物内室内绿植;
(六)列明金额的仓储物品。
本部分保险标的不包括第三至六部分所述各项标的。
第五十五条 除上述第三、四、五、六部分及本部分第五十四条所述保险标的外,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价值,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财产属于本部分保险责任适用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十六条 尽管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有相应约定,本保险合同仍负责赔偿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或失灵造成的喷淋系统自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气温变化等原因造成玻璃/水箱/水暖管爆炸或炸裂引起的玻璃/水箱/水暖管自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五十七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由于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导致的绿化植物损失。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第五十八条 x保险合同负责赔偿锅炉或压力容器爆炸造成的锅炉或压力容器自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本项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五十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二)绿化植物由于病虫害、疾病导致的损失。
第八部分 影响合同效力的事宜保险人义务
第六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六十二条 接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经纪人报案后,保险人应该:
(一)在接到电话报案后 3 小时内应出具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 3 小时
x没有答复,视同免于查勘;如需现场查勘需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超过 24 小时未到达现场,则承诺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经过属实,并认可被保险人采取的有关施救处理措施
及发生的有关施救费用;
根据行业规定: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 24 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二)保险人应在接到出险通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对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予以书面回复,否则承诺认可被保险人所报案件属于保险责任;
(三)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初次提供的索赔单证后应在收到索赔单证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所缺索赔资料,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保险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且索赔金额合理,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索赔金额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理赔时限进行赔偿;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而无法在前述期限内核定完毕的,核定期限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协商确定 ;
(五)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六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六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以及《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六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被保险人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正本、索赔申请书、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施救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七十条 x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本合同条款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七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七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七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第七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七十六条 如果解除时,本保险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未满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条款七十五条约定进行计算。
第七十七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强制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强制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九部分 赔偿标准责任认定
第七十八条 保险事故判定基本原则
判定是否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所发生事故/事件具备不可预料性、突发性以及事前无法控制性;
(二)造成被保险人实际物质损失。
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次或一系列事故,视为一次事故。
第七十九条 基于机场行业特性,本保险合同事故责任判定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适航性原则
发生事故后,如保险标的虽未完全损毁但已不符合《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等民航相关行业规定要求,需进行相应的维修或更换,应视为事实受损,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例如:洪水过后助航灯光有效光强降低至相关标准以下,需要进行更换,在被保险人提供行业规定依据的情况下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本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本部分保险责任以保险事故和损失实际发生为判断依据,无论是否影响安全运营”不影响此类事故的赔付;
(二)安全管理达标原则
发生事故后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应以达到保险标的受损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民航相关行业规定要求的技术标准为修复标准,即便修复费用高出常规资产恢复的金额,保险人应予以充分理解,在被保险人提供行业规定依据的情况下应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例如,根据“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须高于 87%;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 30 厘米深”等规定进行受损标的恢复时,即便可能高于常规资产恢复所需的金额,仍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损失认定
第八十条 保险标的损失判定
(一)对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判定和维修方案的选择,如存在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定,经被保险人提出,应作为损失补偿的依据。
例如,《民用机场道面评价管理技术规范》中明确规定了道面损坏状况调查与评价,以及道面维护管理对策及措施,可以作为道面损失程度和维修方案选择的依据。
(二)保险标的发生本保险合同范围内保险事故后,如涉及机场行业专业维修,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在提供合理依据后,可由专业维修机构进行修理,本保险合同赔偿实际发生的维修或修理费用。
(三)如涉及更换或重置,可由保险人提供更换或重置方案,经被保险人认可后作为标的损失赔偿金额;或者由被保险人提供市场同等性能、型号替代物报价,保险人进行市场核实,达成一致后作为标的损失赔偿金额。
第八十一条 费用损失判定
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如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民航相关行业规定,在维修或重置时需支出额外费用(例如,不停航施工的保护措施费用、增加的人工费用等),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赔偿应以合理、必要和实际发生为原则,并以该标的保险金额为限。公估定损
第八十二条 x保险合同项下,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可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事故责任和损失认定,出具专业报告,供双方参考,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支付。
第十部分 释义
第八十三条 x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一)事故:指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次意外事 件或一种连续的或反复的风险,这种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所能预见和期望的,也不是故意所致。从总体上性质相同的多个事件造成的所有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应当 被视为一次事故。
(二)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三)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四)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保险标的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至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复。
(五)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七)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八)机坪:指机场内供飞机停放的平地,用于上下旅客或货物、清扫、加油、简易的检修等,在航空展时可扩充为飞机的展示场地及飞行表演的观众席。
(九)跑道:指机场上供航空器着陆、起飞及滑跑使用的长条形场地,包括主跑道、道肩、防吹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以及可能设置的停止道与净空道等。
(十)滑行道:指机场内设置的供飞机滑行所用的规定通道,本保险承保的滑行道包括平行滑行道、入口滑行道、出口滑行道、快速出口滑行道、机坪滑行道、机坪上进出机位的滑行通道、联络滑行道、滑行道道肩及滑行带。
(十一)道路:指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本保险承保的道路包括机场及附近区域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道路,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道路,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道路。
(十二)涵洞:指根据机场规划需要,在机场区域内设置的与沟渠相交处使水从路下流过的通道。
(十三)桥梁:指根据机场规划需要,在机场及附近区域内设置的架设在地面上,使车辆行人等能顺利通行的建筑物。包括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上部结构指主要承重结构和桥面系;下部结构包括桥台、桥墩和基础;附属构造物则指桥头搭板、锥形护坡、
护岸、导流工程等。
(十四)轨道:指根据机场规划需要,在机场区域内设置的供旅客或机场人员交通使用的由条形钢材铺成的火车、电车等行驶的路线。
(十五)机器设备:是指由金属或其他材料组成,由若干零部件装配起来,在一种或几种动力驱动下,能够完成生产、加工、运行等功能或效用的装置。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1 个 月 | 2 个 月 | 3 个 月 | 4 个 月 | 5 个 月 | 6 个 月 | 7 个 月 | 8 个 月 | 9 个 月 | 10 个 月 | 11 个 月 | 12 个 月 |
短期保险费(年度保险费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10310167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xx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标的的玻璃破碎或毁灭。
但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处所的建筑或结构变动;
(二)更换或移动玻璃;
(三)气候原因引起玻璃框架的伸展或收缩;
(四)火灾、爆炸;
(五)风暴、龙卷风、旋风、飓风、地震、火山爆发或其它自然震动;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七)飞行器在按音速或超音速飞行时产生的压力波;
(八)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玻璃杠条或其他保险标的的玻璃装置的损失;
(二) 移动或更换保险标的的玻璃装置的费用和更换保险标的的玻璃过程中由于外部障碍(包含玻璃杠条老化导致的更换障碍)产生的费用;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已破裂,之后又没有更换的玻璃。
风暴:泛指xx天气系统过境时出现的天气过程,特指伴有强风或强降水的天气系统。在热带或副热带地区的风力需达到 6 级以上,在中高纬度地区的风力需达到 8 级以上。
旋风:旋风是热带气旋的一种,向内旋转的气流,绕着一个低大气压的强中心旋转。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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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电器设备损失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07011893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电机、电器器具或电器设备的任何部分,因使用过度、电压过高、搭线、短路、电孤、电燃或漏电事故所引起之火灾导致其本身之毁损或灭失及火灾波及的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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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传染病导致停工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2003232310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本附加险条款约定如下: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停工,在停工期间内发生的维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有雇员被确诊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政府主管部门命令该营业场所全部封闭或隔离;
(二)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营业场所xx区域有人员被确诊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政府主管部门命令该营业场所全部封闭或隔离。
二、因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停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通过政府复工审核或未按规定备案;
(二)当地政府由于疫情发布全省、市、区或县整体停工通知。
三、本附加险条款的日赔偿金额、最长赔偿期和免赔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险条款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日赔偿金额与最长赔偿期的乘积。四、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 = 日赔偿金额 × 赔偿天数
赔偿天数为停工天数扣除免赔期。
停工天数为自本附加险条款第一项列明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停工当日起至获得政府核准同意复工批复之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赔偿天数以最长赔偿期为限。
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合同正本、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营业执照;
(二)区、县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停工和复工通知;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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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综合保险附加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损失扩展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2104295514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本附加险条款约定如下:
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损失(不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保险人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不改变主险下各项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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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综合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1803060031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所辖区域内各分支机构经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银行结算业务时,除主条款xxxxxx(x)xxx(x)xxxx,x其他系统故障或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导致被保险人客户结算账户的损失,由被保险人的客户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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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附加消防损失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1907011894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由于消防服务部门在被保险场所灭火过程中使用水或化学物质,致使第三方财产受到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需主险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项目清单;
(二)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
规范类附加条款
共同保险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由 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的共保比例分别非连带性地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A 共保人: ,共保比例: %
B 共保人: ,共保比例: %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本保险单项下有两个或以上被保险人,且分别为独立的法人,保险单的约定应分别适用于每一个被保险人,其效力与保险人向每个被保险人独立签发保险单相同。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xx、隐瞒或对保险单其它条件的违反均不对其它无过错的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总和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附加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抵押权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该赔偿应被视为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或由于抵押标的物所有权的变更而受影响。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保险费或由于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后 15 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无权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人如果需终止或注销保险单,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财务利益关系方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未载明的除了被保险人以外对保险单拥有财务利益的关系方或关系人(包括为被保险人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应被视为附加被保险人,并在其权益范围获得赔偿。
上述利益关系方在损失发生后应向保险人提交其拥有相关财务利益的证据。本附加条款的保障仅限于上述利益关系方由于从事与保险xxx的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联的事务而产生的权益,且不增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赔款接受人条款(A)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保险赔偿金优先支付给保险xxx的赔款接受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赔款接受人条款(B)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保险赔偿金优先支付给保险xxx的赔款接受人。
赔款接受人的权益不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赔款接受人不知情的保险标的风险的增加而丧失。赔款接受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信息技术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不包括电子数据、软件、计算机程序或编码指令,保险标的的损失仅指实体财产的物质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原型机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不包括原型机。
本附加条款项下“原型机”包括:
① 价值或功能的 50%以上属于新开发的部分,此前未曾在市场上使用过的机器或设备;
② 新型或改进型汽轮机,同型号机器未曾有过成功连续运行 8000 小时以上的纪录。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指明财产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保险人在理赔时无法与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所属的投保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财务账册所定义或记载的分类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至损失发生前的金额。
被保险人应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险费支付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如果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约定的交费日后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的总额与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照约定分期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重置价值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标的(不包括仓储物品)的保险价值为重置价值。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⑴ 重置包括下列情形。但无论属于哪种情形,重置应使受损财产达到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① 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ⅰ 被保险人要求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ⅱ 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② 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⑵ 保险标的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的重置费用不超过其全部损失时应赔偿的金额。
⑶ 如果重置费用(价值)高于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金按照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 免赔额
⑷ 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以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市价)为限:
①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或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替换或修复工作;
② 被保险人未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③ 损失发生时保险标的同时由其它有效保险单承保,且该保险单未按照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定值保险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以定值保险的方式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对保险标的中功率大于 750KW 且有两个电极或功率大于 1000KW 且有四个或以上电极的电动马达,被保险人应在下列时间(与保险期间无关)中的任何一项先达到时在完全打开机器设备的情况下自费进行检修:
① 马达运行达到 8000 小时;
② 启动达到 500 次;
③ 距上次检修达到 2 年。
对新马达的检修,应为运行达到 2000 小时或投入使用达到 1 年(以先发生者为准)。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检修报告。进行上述检修前,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保险人
保留进行现场查勘的权利。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检修,保险人对如果进行了上述检修可以避免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对即使进行了上述检修仍无法避免的损失,保险人仅负责赔偿额外的修理费用,不包括拆卸、组装或类似的费用,因为这时已经应该进行检修,而拆卸、组装以及类似的与检修相关的工作产生的费用应被视为检修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涡轮机/涡轮发电机检修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对保险标的中带有涡轮的机器设备或部件,被保险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在完全打开机器设备的情况下自费进行检修。
① 对作为主要机组并连续运行,且配有符合现代技术标准并完全控制设备运行状态的综合性仪表的蒸汽涡轮机或涡轮发电机,应至少每 4 年进行一次上述检修;
② 对不属于上述第①条范围内的蒸汽涡轮机或涡轮发电机,应至少每 3 年进行一次上述检修;
③ 对水涡轮机或涡轮发电机,应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检修;
④ 上述检修的时间间隔应从设备第一次运营或最后一次检修(以后发生者为准)开始计算。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检修报告。进行上述检修前,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保留进行现场查勘的权利。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检修,保险人对如果进行了上述检修可以避免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对即使进行了上述检修仍无法避免的损失,保险人仅负责赔偿额外的修理费用,不包括拆卸、组装或类似的费用,因为这时已经应该进行检修,而拆卸、组装以及类似的与检修相关的工作产生的费用应被视为检修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承保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新增的财产:
① 新增财产属于保险xxx的保险标的类别;
② 新增财产未投保其它类似的保险;
③ 自动承保自被保险人完全建成或获得上述财产,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开始;
④ 被保险人应在上述时间后 30 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照自动承保开始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支付新增财产的保险费。
⑤ 自动承保的金额不超过主保险单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资产增加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新增的,属于保险xxx的保险标的类别内的财产(不包括原有财产的升值),金额不超过主保险单保险金额的 %。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按照自动承保开始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支付新增财产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商标/品名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附有商标或品名的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损失,且保险人同意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接收受损财产,保险人有权自付费用在受损标的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后,自行处理受损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成对/成套机器设备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成对或成套的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部分本身的价值或在所属成对或成套标的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但如果修理或替换受损部分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标的恢复到与损失发生前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则按照受损部分所属整对或整套标的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安工/机损险 50%分摊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发现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如果无明确证据证明损失是发生在安装或试车的过程中还是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安装/试车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标的在投入正常使用前进行安装、装配、组装、试车、测试、试验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拆卸/重新安装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标的在拆卸或重新安装过程中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损失通知/提交材料时效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未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材料,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延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且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能够证实的保险事故及其损失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免检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预计索赔金额不超过 (扣除免赔额以后),且如果不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处理将影响被保险人的正常经营,被保险人可在通知保险人后无须经保险人现场查勘即进行现场处理。
被保险人事后应向保险人提交事故现场损失情况的照片以及相应的索赔材料,保险人保留事后查勘损失现场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放弃评估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保险标的中的固定资产遭受损失且索赔金额不超过 _(扣除免赔额以后),保险人不要求就未受损财产提供清单或进行评估。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已知的或明显的不足额投保的保险单。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索赔单据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索赔费用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预计索赔金额超过 (扣除免赔额以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预付赔款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最终赔偿金额不能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的建议,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预付赔款限额为公估人估损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标题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批单、附加条款、现有或将来可能附加的补充合同的标题(包括其中各段落的标题),是对其所属具体内容的简略表述,仅为阅读方便所设,对具体条款的内容无任何约束或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赔款币种/汇率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以人民币支付。如果涉及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应适用保险事故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违反条件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约定的条件或保证,仅使相关条件或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错误/遗漏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由于过失延迟、遗漏或错误通知保险人其新增地址、保险标的价值等事项,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无法控制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在其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使用新场所,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不使失效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不因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失效。
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 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险合同不可解除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无权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理赔公估人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有必要, 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公估机构将成为本保险合同的理赔公估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锅炉/压力容器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及操作人员许可证书,并保证由合格技术人员对锅炉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财产定义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有必要决定或判断被保险财产的定义时,保险人同意采用被保险人登记账簿时所用的定义。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优先使用原供应商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发生保险事故后,除非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应由受损保险标的之原供应商确定是否维修或者重置,且维修或者重置应该选择该保险标的的原供应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抢险施救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立即进行必要的抢险施救工作而导致无法保留现场,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效力。但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做好相关记录。若条件许可,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的拍照或录像工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消防系统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出于安全目的,可将消防系统暂时置于手动状态,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按照所有法律及消防安全规定,时时监控、准确使用、适时调整消防系统,以保证消防系统处于良好状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被保险人名称变更责任延续特别约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无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属企业依法变更名称是否及时向保险人提交变更申请,也不论保险人是否及时就名称变更做出批改,本保险合同所有保险责任将自然延续。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理算师特别约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委请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国内获得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聘请公估公司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不受控制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不使失效条款(B)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不使失效条款(C)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本保险合同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一)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标的的占用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二)工人出于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在保险单列明场所作业。
本特约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分期付款特别约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费支付时间以投保人向保险人划转保险费时间(包括分期划转时间)为准,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自明细表载明保险期限开始时间生效,并承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全部保险责任,但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前提是已经收到投保人的全部保险费。
本特约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单据特别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如果损害恢复过程中涉及仪表、阀门、键盘、水泵、电机、开关等零部件的换置,且该部分零部件的换置来源是被保险人的备品备件仓库,则保险人在赔偿处理时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出库单或领料单中列明的数量、单价作为赔偿依据,并不需要额外提供该零部件的单独购置发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现场保护特约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规范要求,立即组织抢险工作,不必保留现场,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若在条件许可下,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所有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为赔偿的依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单不可注销特别约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除法律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注销本保险单。本特约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信息技术澄清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所保障的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
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坏,尤其是数据、软件或电脑程序,由于删除、腐坏或原始结构变形而导致的任何有害变化。
因此本保险对于下列原因所导致的损失除外:
(一)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坏,尤其是数据、软件或电脑程序,由于删除、腐坏或原始结构变形而导致的任何有害变化,以及由于上述损失或损坏导致的任何营业中断损失。即使如此,如果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坏是被保险人的有形财产物质损失的直接结果,则仍在保障范围之内。
(二)由于使用功能、有效性、区域范围或数据的使用受到损害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由于上述损失或损坏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尽管此保险之条款或批单中有相反意思的规定,保险人对任何性质的直接或间接由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损坏、责任、成本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此损失是由于恐怖主义行为与其他任何原因或事件共同或按某种顺序造成。
本条款所指的“恐怖主义行为”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或集团使用武力或者暴力和/或袭击,无论这种行为是单独进行或代表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政治承诺、宗教信仰、意识形态或相似的意向,包括影响政府和/或将社会公众或社会公众中的任何部分陷于恐惧的意图。
保险人同样对于任何性质的直接或间接针对恐怖主义行为所采取的控制、预防、镇压或任何其他方式引起或与上述行为有关行动所导致的损失、损坏、责任、成本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人宣称由于此除外责任,任何损失、损坏、责任、成本或费用不能从此保险中得到保障,则反证之责任在于被保险人一方。
如本条款部分内容无效或无法实施,其剩余部分仍将保持全部约束力或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险金额与分期付费特别约定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投保人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加成价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分期支付保费的方式,并认可在整个保险期限内为足额投保,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按照重置价值进行赔付(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资产权属变动特别约定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内,因产权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资产权属发生变动时,由投保单位在资产权属发生变更前向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此变化不影响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险标的地址特别约定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地址是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存放地、施工作业现场及自行移动过程中的轮船或道路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险标的承保状态特别约定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涉及保险标的的存放状态(含存放时的移动状态)、道路上及施工现场的自
行移动状态、安装和使用状态等,以上状态下保险公司均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分期付费特别约定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分期付费时限内缴付了约定的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时不执行比例赔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解释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主管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以及被保险人指派或授权的代表,被保险人单位一般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不在此范围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制造商/供应商担保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若保险标的存在制造商或供应商担保责任或类似承诺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须扣除担保责任或类似承诺责任提供的赔偿:
(一)受损保险标的由担保责任和类似承诺责任获得的赔偿首先应补偿被保险人的自保部分和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所剩余额在保险人的赔付中相应扣减;
(二)若受损保险标的无法在担保责任或类似承诺责任项下获得完全赔偿,保险人不应因其担保责任或类似承诺责任的存在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三)受损保险标的的维修、重置、校验或重建不应限制、减少或损及该财产从制造商或供应商处获得的担保责任或类似承诺责任。
若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能在担保责任或类似承诺责任项下获得完全赔付,从而 使本保险合同项下不发生索赔记录,特约定该情形不影响所附加的营业中断保险项下的索赔。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小额赔款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当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事故发生,所有损失的累计核定损失金额在扣除自负额后低于
时,无须提供未受损财产部分的资产清单或评估报告,被保险人根据下列材料的收集和审核情况处理赔案:
(一)损失财产的列表、照片;
(二)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的报价单、发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密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但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
(一)将上述信息及资料提供给为执行保险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二)应法律或司法管辖的要求而提供上述信息及资料的情形;
(三)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书面同意提供上述信息及资料的情形。
保险人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关税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责任范围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需修理、重置或替换的,如须缴付关税及其它税项,即使在原来购买或进口该被保险财产时已被免除征收关税及其他税项,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关税条款(B)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因修复或重置受损财产而采购成品、材料和使用服务的关税、进口税、消费税、运费、保险费及类似的费用,均被视为包含在本保险单保险项目中,理赔时应计算上述税项及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价值核定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发生保险事故后,若被保险人确实无法提供证实受损财产价值的单证,可以根据受损财产的型号、规格等信息,以市场询价、公估人评估等方式核定受损财产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广泛定义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中不同条款、约定和条件之间的解释若存在矛盾,将以对被保险人有利的、最广义的或最低限制的解释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被保险方及赔款受益人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079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首要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方: ,及其合资方、各自的母公司、子公司及联营公司,以及根据合同要求为前述各方安排保险的任何其他实体。
除非保险人接到其它通知,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受益人: 。如需增加或变更的赔款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赔款受益人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082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受益人: 。
如需增加或变更的赔款受益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完全置换价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083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果保险财产遭受全损而无法修理,则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的基础应为受损财产的完全置换价。
“完全置换价”是指在损失发生之际,以相同型号、性能、规格和质量的新财产置换该受损财产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预付赔款条款(B)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2211910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计损失金额超过 元)后,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但无法确定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时,根据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保险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按估计
损失金额的 %预付赔偿金。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扩展类附加条款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年度 %升值率的 1/365 增加,至某个日期增加的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至某个日期增加的保险金额 = 主保险xxx的保险金额 × 年度升值率 × (保险单至该日期已生效天数 / 365)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被保险人损失分担扩展条款(85%)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的 8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 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照保险金额与 85%的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上述赔偿应按照保险xxx的保险标的的项目分别计算。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放弃代位追偿权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的对下列各方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① 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② 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③ 被保险人的董事或合伙人;
④ 被保险人的雇员。
由于上述任何一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其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先予赔偿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标的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先予赔偿。保险人在赔偿后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能源供应意外中断扩展条款(A)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或供气设备由于保险事故损坏,导致停电、停水或停气直接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能源供应意外中断扩展条款(B)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公共供电、供水或供气设备由于保险事故损坏,导致停电、停水或停气直接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能源供应意外中断扩展条款(C)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公共或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或供气设备由于保险事故损坏,导致停电、停水或停气直接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试车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标的在投入正常使用前进行试车或调试的过程中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① 机器设备的试车或调试期以 4 个星期为限;(自开始试车或调试起计算。)
②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旧机器设备。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重新安装费用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保险事故所产生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如果保险人在主保险单项下无须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按照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进行修理或保护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如果保险人在主保险单项下无须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按照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清除、拆除或临时支撑受损保险标的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如果保险人在主保险单项下无须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按照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师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
如果保险人在主保险单项下无须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按照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专业费用条款(B)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修复或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特别费用,包括加班费和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如果保险人在主保险单项下无须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按照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空运费用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修复或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空运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如果保险人在主保险单项下无须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按照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标的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在此期间发生抢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
(二)民众骚乱演变成的起义、暴动、暴乱、叛乱、革命、兵变、军事起义、军事行动、政变或篡权;
(三)恐怖主义活动;
(四)政府部门的没收、命令、征用或损毁;
(五)罢工者或其他人员纵火。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扩展条款(B)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特约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重置或修复保险标的时,完全由于必须执行政府部门相关法律、法令或法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或法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1) 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政府部门关于拆除或重置的通知;
(2) 对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保险标的中的地基)的重置或修复。
2、如果无需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或法规,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崭新状态须产生的额外费用;
3、 为了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或法规导致资产增值所产生的税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应及时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12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如果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或法规,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或修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在原地重建或修复应承担的责任。
(三)如果保险人在主条款项下无须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按照同等比例相应减少。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标的中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证;
(三)锅炉或压力容器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四)锅炉或压力容器的质量不符合有关法规或行业规范。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所有或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致的法律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上述扩展保险责任项下的索赔时有其他承保同样损失或责任的保险存在,则只赔偿扣除上述其他保险应当承担部分以外的损失或责任部分。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锅炉爆炸、倒塌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锅炉或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
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一)定义
1.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气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xx的容纳物的喷发。
2.倒塌是指蒸气或液本(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组成部分的突然的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3.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
(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槽;
(4)组合部件分离。
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仍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实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2.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
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0%共保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标的物于本保险合同约定之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倘其保险金额已达该标的物实际现金价值百分之八十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受比例分摊之限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场外维修及改造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财产需要在投保地点以外的场地进行维修和/或改造时,本保险合同自动扩展承保位于维修或改造地点的这部分被保险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替代和修理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机器设备在进行替代或修理过程中由于保险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尽管本保险合同有相反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链条本身的损坏或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消防设备以及器材填充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而造成的消防设备或器材中的填 充物的损失,以及在维修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设备时赔偿因维修操作所必需要更换的润滑油、冷媒等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烟道气体爆炸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锅炉、燃炉及其附属设备与主合同约定的机器及附属设备由气体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因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造成的损失除外。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检修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工作或停机状态下,以清洗、大修或检修为目的的拆卸过程中,或在随后的重新安装、试车、调试过程中因承保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媒介物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包括但不限于润滑油、冷却油在内的媒介物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临时移动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临时在被保险人各厂区内、厂区间移动或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地址移出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且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共保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合同项下其它内容相抵触,被保险人申报的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代表全部保险财产的 %的价值,并据此计算相应的保险费。如果发生损失或损坏时,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总价值的 %,那么被保险人就被视为,将保险金额补足至 %的保险财产总价值的那部份的共保人,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失。被保险的每一个项目(如果超过一个)应分别适用本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污闪”和“雾闪”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污闪”和“雾闪”适用国家电力行业的定义。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场所外修理特别约定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检修或避免受到承保风险的威胁,而从保险单列明场所移走的保险财产,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该项资产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为正常仓储或加工而移动的保险财产,也不适用于另外投保的财
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资产增加特别约定(B)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后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其自动升值。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每季度申报增加或扩充的财产的价值,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金额超过总保险金额的 %的部分,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所申报的金额将以批单的形式加入到相关项下的保险金额中,其后本附加条款的规定将完全恢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资产增加条款(C)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不超过主保险单保险金额的 %,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 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保险合同增加资产包括保险人临时租赁的设备(必须要有租赁合同及相关手续),其相关保险险种及扩展条款、费率按照保险合同执行。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盗窃、抢劫特别约定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由于盗窃、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特约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承保涉密任务新地址特别约定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因为需执行涉密任务,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以及在涉密任务的目的地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特约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承保新地点特别约定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地址将自动扩展被保险人新增加的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办公地点、仓库或临时仓储地、临时材料堆放地等),但被保险人须在 30 天内将新增加的地址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特约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公用设施故障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由于承保风险使得供应给营业场所电、水、气的公用设施如供电厂、发电站、变电站、电压器和其它设备(包括传输线路)发生损失,导致供应到营业场所的电、水、气供应发生故障或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破坏(无论这些供应设施是否座落于该保险场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公共设施当局为防止或减少供应系统即将面临的意外中断或故障而有意行使权力停止或限制供应也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之内。
本特约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赶工费用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毁损或灭失时,被保险人为进行临时性修复、永久性修复或重置所增加的合理赶工费用。
上述赶工费用包括加班费、快递费用或支付其它运输工具的费用。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产权保护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若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损毁或灭失,被保险人对该受损保险标的拥有全权控制且自主处理的权利。
若无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不得处理或处置受损保险标的残值。残损保险标的应按被保险人要求,由保险人承担费用,将其商标、品牌或其它识别标记去除后方可出售。
在保险人同意情况下,被保险人也可以将残损的保险标的销毁,视同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全损。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复制费用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
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理赔费用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直接必要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免赔额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
如果由于同一保险事故导致财产一切险保单所承保的财产和机器损坏保险保单所承保的机器设备同时发生损失,对于所有上述损失仅扣除一次免赔额。如果根据上述两保单计算出的免赔额不一致,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设计、安装错误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
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所致损失。若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合同约定或保证条款的约定应由供货人、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等有关责任方负责,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由于主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以及持计算机操作等级证的和专业维修、检测的技术人员在操作、维修、检测中因非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残骸控制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当受损货物被认为全部损失,而被保险人认为该损毁货物的使用、处理或变卖对其利益有损害时,在获得保险人同意后,可在保险人代表和被保险人代表同时到场的情况下将受损货物进行销毁,而无需计算残余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废弃部件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属于本保险单总保险金额内的部件,其所属相关设备如受到承保风险而损坏且无法修复或重置,将被鉴定为废弃设备,该部件若不能用于被保险场所内其他任何设备,该部件将被视为废弃部件作为全损处理,保险人保留对该废弃部件的所有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设备变动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承保被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水箱、水管由于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导致爆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2.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4.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承保条款(B)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将自动承保在通货膨胀或原材料/劳动成本增加情况下被保险财产的增值,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百分之 为限,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到期时通知保险人所有的增加额并支付自被保险财产增值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附加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对新增的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自占用之日起予以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应在 天内及时将新增的营业场所通知保险人,并缴付自被保险人占用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计收的保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放弃查勘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当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总索赔金额不超过 时,保险人可不就现场进行查勘,以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索赔单证作为保险人损失理算依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额外及空运费用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080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加班、夜间工作、节假日工作及快递和包括空运费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以损失金额的 %为限。保险人只赔偿与本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相关时发生的如上额外费用。
若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少于原保险金额,则额外费用的赔偿金额将按同等比例减
少。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未转固机器设备试车扩展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084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未转固机器设备在安装完成后的试车过程中,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但为期不超过 90 天(由第 次测试开始起计)。
若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机器设备安装时的错误除外)。
对于投入使用或交接完毕的机器设备,本附加条款责任即告终止;对于未投入使用或交接的,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期限,本附加条款仍有效。
如果使用旧的机器设备,本附加条款责任从试车开始起即告终止。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升值条款(B)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085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价值升高超过原保险财产价值的,总保险金额也随之自动上升,按明细表上保险金额的上升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临时移动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03012827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或临时从本保险xxx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本附加条款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一)被移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款不能超过其若未经移动遭受损失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总保险金额扣除楼房、仓储物价值后的 %;
(二)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附加条款不适用;
(三)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底盘;
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但不包括机器设备。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扶手梯胶及刀具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05220625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单承保扶手梯胶、扶手带、直升梯的钢丝绳、刀具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自然磨损除外,每次事故免赔率为损失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升值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05220626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间终止时较保险期间开始时增加 %。
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险期间开始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在续保时,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下述情况:
(一)下一保险期间开始时的保险金额;
(二)下一保险期间内保险金额需要升值的百分率。
如不按上述执行,本条款效力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项目在续保前的保险金额将转为下一保险期间保险单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电解槽漏槽损失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2104275023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电解槽设备在运行期间,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电解槽漏槽事故而发生的电解槽本身损失及槽内物质的直接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供电异常损失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2104275024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因供电系统异常形成电压电流波动,从而造成的承保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违约金损失保险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2104295463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本保险合同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导致下列后果造成被保险人因无法如期归还租借的保险标的而遭受的违约金损失:
一、租借的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二、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受损的租借保险标的进行修复。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轴承断裂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2104275025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机器设备中的轴承,由于冲击负荷过大、使用不当、安装不良、轴或轴承箱精度不良、游隙过小、异物侵入、发生生锈、异常升温等 各种原因造成的断裂,由此产生的维修及更换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限制类附加条款
连续损失限制责任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事故原因)导致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受下列条件限制:
第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 ;免赔额— 第二次事故:赔偿限额 — ;免赔额— 第三次事故: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第 次及以后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财产险电脑 2000 年问题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附加条款项下“电脑 2000 年问题”是指:由于涉及 2000 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计算,直接或间接导致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或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坏的问题。
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保险标的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造成损失或损坏,因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 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② 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而造成无法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③ 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导致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该类数据;
④ 由于涉及 2000 年日期变更,或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进行计算
﹑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⑤ 由于涉及 2000 年日期变更,或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它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电脑病毒/电脑犯罪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电脑病毒、黑客攻击或电脑犯罪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强迫/威胁/欺诈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直接或间接由于强迫、威胁、恐吓、敲诈、绑架、欺骗、伪造、假冒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主动放弃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主动放弃保险标的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盗窃/抢劫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盗窃或抢劫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石棉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石棉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电气原因除外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离心力除外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由于离心力引起的断裂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现金保险附加条款
规范类附加条款
共同保险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由 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的共保比例非连带性地分别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A 共保人: ,共保比例: % B 共保人: ,共保比例: %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本保险单项下有两个或以上被保险人,且分别为独立的法人,保险单的约定应分别适用于每一个被保险人,其效力与保险人向每个被保险人独立签发保险单相同。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xx、隐瞒或对保险单其它条件的违反均不对其它无过错的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总和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附加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至损失发生前的金额。
被保险人应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损失通知/提交材料时效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未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材料,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延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且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能够证实的保险事故及其损失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索赔单据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索赔费用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预计索赔金额超过 (扣除免赔额以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预付赔款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最终赔偿金额不能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的建议,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预付赔款限额为公估人估损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标题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批单、附加条款、现有或将来可能附加的补充合同的标题(包括其中各段落的标题),是对其所属具体内容的简略表述,仅为阅读方便所设,对具体条款的内容无任何约束或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赔款币种/汇率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以人民币支付。如果涉及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应适用保险事故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违反条件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约定的条件或保证,仅使相关条件或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错误/遗漏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由于过失延迟、遗漏或错误通知保险人其新增地址、保险标的价值等事项,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由投保人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无法控制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在其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使用新场所,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由投保人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
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不使失效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不因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失效。
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由投保人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 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险合同不可解除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无权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特殊条件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中若有超过 万元的押运,必须有两名或以上的持械保安员方可进行
(除在机场禁区内则应有两名或以上银行职员押运)。持械保安在押运途中必须和保险标的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合理范围的定义:
(一)所有保安员在开路警车上;或
(二)必须至少壹名保安员在解款车上,其余人员在开路警车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尽管此保险之条款或批单中有相反意思的规定,保险人对任何性质的直接或间接由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失、损坏、责任、成本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此损失是由于恐怖主义行为与其他任何原因或事件共同或按某种顺序造成。
本条款所指的“恐怖主义行为”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或集团使用武力或者暴力和/或袭击,无论这种行为是单独进行或代表或与任何组织或政府、政治承诺、宗教信仰、意识形态或相似的意向,包括影响政府和/或将社会公众或社会公众中的任何部分陷于恐惧的意图。
保险人同样对于任何性质的直接或间接针对恐怖主义行为所采取的控制、预防、镇压或任何其他方式引起或与上述行为有关行动所导致的损失、损坏、责任、成本或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人宣称由于此除外责任,任何损失、损坏、责任、成本或费用不能从此保险中得到保障,则反证之责任在于被保险人一方。
如本条款部分内容无效或无法实施,其剩余部分仍将保持全部约束力或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币种兑换特别约定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现金不是投保的币种,保险人以现金损失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兑换牌价的中间价折合成投保的币种予以赔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单解除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单;保险人也可提前 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单,但仅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非善意行为为限。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均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广泛定义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中不同条款、约定和条件之间的解释若存在矛盾,将以对被保险人有利的、最广义的或最低限制的解释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信息技术澄清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所保障之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一)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坏,尤其是数据、软件或电脑程序,由于删除、腐坏或原始结构变形而导致的任何有害变化,以及由于上述损失或损坏导致的任何营业中断损失。即使如此,如果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坏是被保险人的有形财产物质损失的直接结果,则仍在保障范围之内。
(二)由于使用功能、有效性、区域范围或数据的使用受到损害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由于上述损失或损坏所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被保险人名称变更责任延续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12240370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所属企业依法变更名称是否及时向保险公司做出变更申请,也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就名称变更做出批改,本保险合同所有保险责任将自然延续。
但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身份资料信息时,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理算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12240371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应投保人的要求,保险人同意委请由投保人指定的国内获得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聘请公估公司所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提前六十天解除保险合同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12240372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以提前 60 天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扩展类附加条款
设施损坏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盗窃或抢劫保险标的造成金库、保险箱(柜)、取款机、现金柜、监控或报警装置的损失(经公安或其它司法机关确认),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被保险人损失分担扩展条款(85%)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的 8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 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照保险金额与 85%的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上述赔偿应按照保险xxx的保险标的的项目分别计算。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放弃代位追偿权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的对下列各方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① 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② 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③ 被保险人的董事或合伙人;
④ 被保险人的雇员。
由于上述任何一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其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地震扩展条款(A)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标的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因此导致海啸、火
灾、爆炸、滑坡、地陷、泥石流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由于地震造成的连续 72 小时内的损失视为一次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前述 72
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故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地震扩展条款(B)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标的由于破坏性地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 4.7 级及以上且烈
度 6 度及以上的地震)或因此导致海啸、火灾、爆炸、滑坡、地陷、泥石流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由于地震造成的连续 72 小时内的损失视为一次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前述 72
小时的开始时间,但两次事故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罢工/骚动/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标的由于罢工、骚动、民众骚乱或在此期间发生抢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 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
② 民众骚乱演变成的起义、暴动、暴乱、叛乱、革命、兵变、军事起义、军事行动、政变或篡权;
③ 恐怖主义活动;
④ 政府部门的没收、命令、征用或损毁;
⑤ 罢工者或其它人员纵火。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恐怖主义活动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⑴ 保险标的由于恐怖主义活动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⑵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1)直接或间接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2)直接或间接由于战争、入侵或类似战争的行动(无论是否宣战)、政府敌对行为、内战、起义、革命、暴动、戒严、政变或篡权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3)由于占领、合法或非法占有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不包括直接由于恐怖主义活动造成的物质损失。)
4)由于没收、国有化、征用、查封、禁运、检疫隔离、或政府部门的其它命令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以及由于走私、非法运输或贸易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5)直接或间接由于污染物的泄漏或排放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固体、液体、气体、热刺激物、污染性或有毒有害物质,或损害、威胁人类健康或环境的物质。)
6)直接或间接由于化学或生物物质或其排放、释放、抛弃、泄漏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7)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或其排放、释放、抛弃、泄漏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8)被保险人应支付的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9)由于电子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脑黑客行为、电脑病毒的指令、非法或非授权指令或编码、电磁武器。但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武器或导弹的发射、导航或击发系统使用的电脑、电脑系统、电脑软件程序或其它电子系统。)
10)由于执行政府部门实施的与保险标的重建、修理或拆除相关的法律或法令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11)由于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采取防范、制止、控制措施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除非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12)丧失使用权、延误或失去市场、收入损失、贬值、功能损失、额外增加的费用等各项间接损失;
13)由于供应或服务的缺乏、中断、波动或变化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气或电力的供应、通讯服务等。)
14)由于威胁、恐吓或欺诈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15)由于盗窃或抢劫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16)由于不明原因的失踪或无法解释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
⑶ 保险人对下列标的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
1)土地及其价值;
2)位于保险xxx的被保险人地址以外的输电线路、输送管道;
3)连续 30 天以上无人值守的财产(不包括正常情况下可以连续 30 天以上无人值守的财产。);
4)飞行器、飞行装置或水中航行器;
5)陆上运载工具,包括机动车辆、机车及车厢;
6)各类动物、植物等生物;
7)位于保险xxx的被保险人地址以外运输中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项下“恐怖主义活动”是指:任何个人或集体代表个人、组织或政府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的行为。该行为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民族或类似目的,包括意在影响政府或造成公众的恐慌。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雇主责任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地域范围内,因阻止保险标的被盗窃或抢劫导致伤残或死亡(经公安或其它司法机关确认),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雇员忠诚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被保险人雇员的不忠诚或不诚实行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①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非被保险人雇佣期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保险期间终止 180 天后发现的损失。
无论是一次行为或多次行为,无论是一个雇员或多个雇员的行为,在同一案件项下造成的全部损失,均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为了扑灭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所产生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 在灭火过程中使用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② 被保险人的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所产生的加班费用;
③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如果保险人在主保险单项下无须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按照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队)为了扑灭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依法向被保险人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如果保险人在主保险单项下无须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按照同等比例相应减少。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节日、假日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各营业场所的保险金额在法定节假日无需申报,自动增加,增加后的保险金额以原保险金额的三倍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盗窃责任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存放在上锁的保险箱(柜)内的现金遭受盗窃造成的损失,但遭受的盗窃必须是由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造成的,有明显盗窃痕迹并经当
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存放在保险箱(柜)内的现金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规定。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优先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引起损失时,本保单将予以优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然灾害责任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人在营业场所内以及运输途中的现金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承担运输保险标的的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新增设营业机构或新置营业场所范围内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赔偿处理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进行,即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不发生比例赔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定的盗抢被保险现金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随身现金、衣物等个人财产
的损失,保险人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x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盗窃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为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有明显盗窃痕迹)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加油站客户逃单责任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为其客户提供加油服务时发生客户加油后逃单行为,在被保险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后仍未能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元;
本附加条款每个加油站累计赔偿限额: 元;
本附加条款累计赔偿限额: 元。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受案回执单、银行现金缴款单、加油站销售日报表、监控视频以及其他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证明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资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营业时间外责任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一)在营业时间外,存放在营业地点内但不在保险库或保险箱中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盗窃或抢劫或其它承保风险而受到的损失。
(二)在营业时间外,存放在雇员的住所以便第二天送回营业地点或汇到他处之用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盗窃或抢劫或其它承保风险而受到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现金支票损失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03012831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或雇员在被使用武力或恐吓使用武力情况下签发现金支票所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03265059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 为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被保险人一方违反 保单约定或未尽保单义务,不应影响被保险人其他方的保单权利。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 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保险单项下进行索赔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铁路、国内水路运输扩展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20011311252)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在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经铁路或国内水路运输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盗窃、抢劫、火灾、爆炸、洪水或因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盗窃或抢劫,必须是外来的、有明显痕迹或足够证据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盗窃或抢劫。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
变。
运送现金人数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2004240048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在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运送人员(包括运送车辆驾驶人)少于二人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运送现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限制类附加条款
洪水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洪水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电脑 2000 年问题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附加条款项下“电脑 2000 年问题”是指:由于涉及 2000 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计算,直接或间接导致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或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坏的问题。
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保险标的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造成损失或损坏,因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 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② 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而造成无法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③ 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导致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该类数据;
④ 由于涉及 2000 年日期变更,或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进行计算
﹑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⑤ 由于涉及 2000 年日期变更,或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它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电脑病毒/电脑犯罪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电脑病毒、黑客攻击或电脑犯罪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强迫/威胁/欺诈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直接或间接由于强迫、威胁、恐吓、敲诈、绑架、欺骗、伪造、假冒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主动放弃除外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主动放弃保险标的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
规范类附加条款
共同保险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由 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的共保比例非连带性地分别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A 共保人: ,共保比例: % B 共保人: ,共保比例: %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本保险单项下有两个或以上被保险人,且分别为独立的法人,保险单的约定应分别适用于每一个被保险人,其效力与保险人向每个被保险人独立签发保险单相同。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xx、隐瞒或对保险单其它条件的违反均不对其它无过错的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总和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附加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抵押权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该赔偿应被视为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通知义务或由于抵押标的物所有权的变更而受影响。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保险费或由于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后 15 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无权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人如果需终止或注销保险单,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财务利益关系方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未载明的除了被保险人以外对保险单拥有财务利益的关系方或关系人(包括为被保险人提供融资服务的机构)应被视为附加被保险人,并在其权益范围获得赔偿。
上述利益关系方在损失发生后应向保险人提交其拥有相关财务利益的证据。本附加条款的保障仅限于上述利益关系方由于从事与保险xxx的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联的事务而产生的权益,且不增加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赔款接受人条款(A)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保险赔偿金优先支付给保险xxx的赔款接受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赔款接受人条款(B)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保险赔偿金优先支付给保险xxx的赔款接受人。
赔款接受人的权益不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赔款接受人不知情的保险标的风险的增加而丧失。赔款接受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指明财产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保险人在理赔时无法与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所属的投保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财务账册所定义或记载的分类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至损失发生前的金额。
被保险人应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新企业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经营时间尚未达到 1 年,保险单中的“毛利润率”、“年度营业收入”、“标准营业收入”和“工资率”以下列定义为准:
① 毛利润率:被保险人经营开始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毛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例。
② 年度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经营开始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营业收入与时间的比例换算所得的 12 月的营业收入。
③ 标准营业收入:按照被保险人经营开始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营业收入与时间的比例换算所得的赔偿期限期间的营业收入。
④ 工资率:被保险人经营开始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工资额与营业收入的比例。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自动保障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保险xxx的毛利润额与被保险人的实际毛利润额存在差异,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毛利润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金额的 %。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6 个月内应根据实际毛利润额调整保险费,但保险人退还的保险费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费的 5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分部门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同部门可以独立核算,则保险单有关营业收入减少和经营费用增加的约定应分别适用于每个遭受损失的部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各部门(无论是否遭受损失)的毛利润率乘以各部门年度营业收入得到的数额的总和,(如果保险单的赔偿期限超过 12 个月,则营业收入按照相应的比例增加。)则保险人按照相应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包括全部营业收入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赔偿期限内,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保险xxx的经营场所以外的
地点从事保险xxx的业务而取得的营业收入,应计算在赔偿期间内的实际营业收入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中未包含维持费用,保险人对于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赔偿金额 = 营业费用的增加额 × 毛利润 / (毛利润 + 未保险的维持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损失通知/提交材料时效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或未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材料,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延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且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能够证实的保险事故及其损失为限。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索赔单据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索赔费用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预计索赔金额超过 (扣除免赔额以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预付赔款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最终赔偿金额不能确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的建议,保险人可向被保险人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预付赔款限额为公估人估损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标题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批单、附加条款、现有或将来可能附加的补充合同的标题(包括其中各段落的标题),是对其所属具体内容的简略表述,仅为阅读方便所设,对具体条款的内容无任何约束或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赔款币种/汇率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以人民币支付。如果涉及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应适用保险事故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违反条件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约定的条件或保证,仅使相关条件或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它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错误/遗漏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由于过失延迟、遗漏或错误通知保险人其新增地址、保险标的价值等事项,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
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无法控制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在其不知情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使用新场所,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不使失效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保险单不因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而失效。
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保险人可能加收的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提前解除保险合同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 天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险合同不可解除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无权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不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月预付赔款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如予要求,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货物累积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因销售被保险人累积的库存使其营业收入暂时得以维持,从而使其营业额因受损导致减少或下降的时间延迟,在理赔时要将如上方式获得的营业额记入理算并进行等量的补给。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账目分类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决定哪些账项应包含于清偿损失基础时,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账目中该账项所登入之项目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通用会计方式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应保险人调查核实索赔的需要,被保险人的账簿或其他经营账册或文件可以由被保险人的会计师缮制,但若保险人对账簿或其他经营账册或文件有疑义的,可由保险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产量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约定,理赔以营业额或产量中公平合理者为基础。除营业额的定义外,本保险合同中使用的“营业额”应理解为“营业额或产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物质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条款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物质损失保险合同条款包括主险条款和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时间调整条款(72 小时)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由于连续发生的保险单承保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在计算保险赔偿时应被视为一次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如果在连续数个72小时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新营业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果在第一个营业年度结束前在保险地点内发生损失索赔,则毛利润率、年度营业额、标准营业额以及工资率应定义如下:
毛利润率:从营业开始至损失发生日期间,所实现的毛利润对营业额的比率;
年度营业额:从营业开始至损失发生日期间所实现的营业额,按十二个月比例折算;标准营业额:从营业开始至损失发生日期间所实现的营业额,按赔偿期限比例折算;工资率:从营业开始至损失发生日期间,工资对营业额的比率。
上述数额或比率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失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情况,
或如未发生损失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失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扩展类附加条款
被保险人损失分担扩展条款(85%)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xxx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保险价值的 85%,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 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照保险金额与 85%的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上述赔偿应按照保险xxx的保险标的的项目分别计算。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放弃代位追偿权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的对下列各方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① 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② 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③ 被保险人的董事或合伙人;
④ 被保险人的雇员。
由于上述任何一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其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不受物质损失免赔额影响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项下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的免赔额之内,不影响被保险人在营业中断保险单项下的权益。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持续损失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如果保险期限届满时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事故尚未终止,且不存在其它保险单承担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的全部毛利润损失应被视为发生在本保险单终止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期限为限。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公共能源供应意外中断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公共电力供应的供电站或分站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损失,直接影响到物质损失主险保险xxx的地址所依赖的来自于生产端的电、气或水的供应,导致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下列行为造成的损失或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 政府部门或供应单位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② 政府部门不是单纯因为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由于被保险人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损失的需要而行使停止、限量或配额供给的权力。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政府法令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政府部门直接由于被保险人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事故封闭本保险xxx的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导致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供应商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附加条款载明的与被保险人有合同关系的供应商(不包括公共水、气、电等能源的供应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营场所内的财产由于
被保险人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损失,导致其无法向被保险人提供经营所需的商品、原材料、零部件、货物或服务,导致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供应商的经营场所是指:供应商向被保险人提供商品、原材料、零部件、货物或服务,或为被保险人制造机器、设备的场所。
供应商: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客户(购买商)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本附加条款载明的与被保险人有合同关系的客户(购买商)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营场所内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损失,导致其无法或无需获得被保险人提供的商品、原材料、零部件、货物或服务,导致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客户(购买商)的经营场所是指:客户(购买商)接受被保险人供应的商品、原材料、零部件、货物或服务的场所。
客户(购买商):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传染病/谋杀/污染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 经营场所爆发传染病,造成预订的客房被取消或客房不能接受预订;
② 经营场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③ 顾客由于食用经营场所提供的含异物或被污染的食物或饮料遭受伤害或感染疾病。
④ 由于排水设施或其它卫生设施存在缺陷,经营场所全部或部分被政府部门关闭。 被保险人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尽职责避免上述事件的
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炸弹恐吓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xxx的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由于遭受炸弹恐吓,导致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关闭经营场所/设施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xxx的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由于食品变质或污染被政府卫生部门勒令关闭,导致 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通道堵塞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保险xxx的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附近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损失,导致进出被保险人经营场所的通道被堵塞或阻碍了被保险人在该场所的财产的使用,导致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应收款项账册损失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并基于投保人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条款约定如下:
物质损失主险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位于保险xxx的地址的应收款项账册灭失、损坏或遗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各项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下列损失或费用负责赔偿:
① 由于上述账册损失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② 被保险人由于上述账册损失支付的额外的收款费用;
③ 被保险人为了证明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审计师费用。被保险人须提供审计师的书面损失证明材料。
本附加条款项下附加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放弃免赔额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若物质损失保单项下之损失低于免赔额,保险人不以下列条件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营业中断的损失赔偿须以在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为基础。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租金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当发生物质损失保单项下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租金收入损失和由该事件导致的工作成本增加,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在发生损失时,应有承保被保险人在上述处所的财产利益的物质损失的有效保险,并在保险生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地址内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且
(二)已在该保险项下取得赔款或已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或理应取得赔款或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只是由于对低于一定金额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的特别约定而未能取得赔款或由保险人承认赔偿责任)。
保险人赔偿的责任限额不超过:
(一)总的保险金额或每一单项的保险金额或明细表中列明的其他责任限额;
(二)扣除同一保险期间内由于其他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后剩余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除非保险人同意恢复原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租金收入的定义:
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内的租金收入及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停车费,广告费以及租金调整后新增的租金和管理费用。但应扣除被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再需要支付的一些可变费用。
明显地,构成毛利润的定义也将更改为租金而不是毛利润,其他定义亦应修改为年租金收入,标注租金收入等。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租金条款(B)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于本保险单明细表所列的房屋建筑或其一部分因承保风险而遭受损坏或灭失,使被保险人需要租赁其他场所而产生的租金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关联性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单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财产损失险保单承保的风险导致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被保险人的关联机构或关联公司财产损失,致使被保险人营业中断所导致的利润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当发生物质损失险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财产损失时,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纯粹为遵循政府有关建筑及其他相关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的限制或规定而可能产生或扩大的毛利润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会计师/审计师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人为调查或核实本保险项下索赔所需被保险人会计账册或其它业务账册或文件中的任何事项或细节,可由被保险人的审计师提供,如适时其正为被保险人进行上述一类文件的定期工作,其会计报告将作为有关赔案的初步支持文档。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特别费用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额外增加的经营费用,该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赔偿期间因保险损失发生后为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增加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该费用不受“毛利润率乘以因花
费该经营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收入为限”所限制。
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为损失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可能向其财务顾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公估人、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指定的价格核定员等)支付的合理的专业费用和索赔准备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准备和/或评估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而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同时,被保险人为上述目的支付的仲裁费用、其雇员的费用、开支、工资、薪金和管理费用也将作为上述其他合理费用的一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地震、海啸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恐怖主义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因恐怖主义活动造成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共保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无论是否与本保险合同项下其它内容相抵触,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所申报的保险金额,代表在此描述的保险标的总价值的 %,保费也据此计算。如果在损失发生时,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标的总价值的 %,被保险人将作为共同保险人,以使保险金额达到保险标的总价值的 %,并依据该差额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其比例。
本保险合同项下如有一个以上的保险项目,每一项目都将独立地适用此附加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调整保险费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单年度期满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账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
差额部分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间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费的 。如因任何承保风险而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承保风险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营业费用增加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人将承担为减少赔偿期内的营业中断而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额外费用。这些额外费用仅包括:来往于新租赁的临时营业场所的费用、临时营业场所租赁费用、置办办公设施的费用、额外的水电气等费用、新雇员工的费用及现有员工的加班费津贴以及为重置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文件、契约、计划、图纸、账册等发生的人工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遗失欠款账册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使得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账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一)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款项,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账册直接导致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二)因损失账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三)证明本附加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为限。
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应收未收账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相关性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另一被保险场所内的财产损失而导致业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条件是本附加条款提及的场所处于保单清单中。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因下列原因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二)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封闭或隔离;
(三)由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的排水设施及其他卫生设备发生缺陷,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全部或部分关闭;
(四)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导致任何人的伤害或引起疾病。
对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每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头 72 小时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克尽职责以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条款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的分项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的人员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未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最高赔偿期限 天,且不超过人民币 元。
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
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电或水或气开始之时至二十四小时内所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毛利润说明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场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放弃代位追偿权扩展条款(B)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224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人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任一被保险人或任一贷款方所有的代位权,但须以本附加条款的任一被保险人或任一贷款方遵守本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为前提。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公共能源供应意外中断扩展条款(B)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225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如发生损失,且损失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 气或供水的位于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之外的公共电厂、发电站、变电站、变压器或其他设备(包 括传输线)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 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上述公共供电单位或其他设备遭受本保险合同 项下的风险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为自发生损失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为止。保险人对每次供电、供气、供水停止的前二十四小时内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供应商扩展条款(B)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226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xxx的与被保险人有合同关系的供应商、顾客、委托加工企业或工程承包商,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营场所内的财产,由于被保险人主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损失,导致其无法向被保险人提供经营所需的商品、原材料、零部件、货物或服务等,使被保险人的经营受到干扰或中断造成毛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索赔费用条款(B)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811201274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可能向其财务顾问(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公估人、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指定的价格核定员等)支付的合理的专业费用和索赔准备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准备和/或评估本保单项下索赔而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同时,被保险人为上述目的支付的仲裁费用、其雇员的费用、开支、工资、薪金和管理费用也将作为上述其他合理费用的一部分,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审计专业费用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62201903265060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营业中断时,为准备或评估索赔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审计专业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