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V2207
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V2207
第一条 总则
个人汽车贷款合同
6.9 还款顺序。借款人应清偿全部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息、复利)和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按照相关费用、复利、逾期利息、正常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扣收。
是否提到共同借款人,均对共同借款人有同等效力; (iii)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受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任何关系的影响,也不受车辆所有权关系的影响。
1.1 本合同中的“当事方”包括附件一中所述的“贷款人”、“借款人”、“共
同借款人”、“保证人”和“经销商(销售方)”。本合同中,贷款和贷款车辆的信息在《当事方/贷款/车辆信息/当事方签字表》(附件一)中列明,贷款的放款日和具体还款计划由贷款人在《还款计划表》(附件二)中列明,合同各当事方对此认可。
1.2 如果借款人没有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则本合同中所有涉及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相应条款均不适用。
1.3 合同各当事方在此确认和保证,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第二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2.1 借款金额、期限见附件一以及附件二。
2.2 借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购买约定的车辆(含车辆保险、购置税、装潢配件、延保等附加费),车辆品牌、型号见附件一车辆信息。
第三条 借款先决条件
3.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对车辆首付款的要求,并在贷款发放前将首付款资金划入经销商等车辆销售方指定的资金账户。
3.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办妥借款手续后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额一次性划入经销商或借款人确认的其他(售车方)的资金账户。
第四条 贷款利息
4.1 固定利率: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利率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减基点形成;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利率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减基点形成。
贷款期限内,贷款执行利率不随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而调整。
4.2 浮动利率: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贷款利率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基点形成;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利率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基点形成。
利率调整(执行利率的确定):若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调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于LPR 调整次月进行调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后发放的贷款,适用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4.3 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认可的其它贷款利率方案。
4.4 逾期利率。如果借款人未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及根据本合同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它款项),则借款人应就未付款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等于贷款利率加上固定的上浮百分比(所计算出的逾期利率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贷款方可单独或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等金融机构(共同贷款人)发放联合贷款。借款人向本合同贷款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视为已经向全体贷款人履行完毕相应的义务。
5.2 贷款人与共同贷款人(如有)的放款比例由其自行协商确定,贷款人以及共同贷款人均有权就全部贷款或其出资部分进行贷款催收或追索。
5.3 贷款人向借款人指定或同意的帐户划付贷款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毕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义务.
第六条 还款
6.1 还款方式。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其它安排外,还款方式包括等额还款、等本还款和气球还款三种。借款人可以任选其一,但必须在签订合同时确定,随后不能改变,除非贷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同意。借款人应按选定的还款方式根据还款计划表(附件二)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6.2 等额还款。在等额还款方式中,除首期和最后一期还款的数额可能有差别外,每期的还款数额都是相等的,但其中包涵的贷款本金与利息是变化的。最后一期还款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等额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EMI=FA×r+ FA×r÷[(1+r)t-1]
其中:EMI=每期还款额;FA=贷款本金原始总额;r=贷款当期利率(贷款利率÷12×f);t=还款期数(n÷f) ;f=还款频率(以月为单位,代表每多少个月还款一次);n=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
6.3 等本还款。在等本还款方式中,每期的还款数额中,所包含的该期应还贷款本金的数额是相等的(除最后一期还款中本金数额可能有微小差别外),但应还利息的数额是不同的,因而每期的还款总额不同,其计算公式如下:
EMI=FA÷t+(FA-PA) ×r×AD
其中:EMI=每期还款额;FA=贷款本金原始总额;t=还款期数(n÷f)
n=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f=还款频率(以月为单位,代表每多少个月还款一次);PA=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r=贷款日利率(贷款利率÷360); AD=该期还款到期日至前一个到期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6.4 气球还款。在气球还款方式中,贷款本金由x 部分和作为气球尾款的 y 部分组成,其中x 部分按等额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y 部分则在最后一期还款时归还 。除最后一期外的每期还款数额中,包括x 部分的当期应还款和y 部分的当期应付利息;最后一期还款数额则包括前述每期还款数额加上y 部分,其中计算公式如下:
EMI= x×r+ x×r÷[(1+r)t-1]+y×r DMI=EMI+y
其中:EMI=除最后一期外的每期还款数额;x=贷款本金原始总额中除尾款 y 部分的部分;r=贷款当期利率(贷款利率÷12×f);f=还款频率(以月为单位,代表每多少个月还款一次);
n=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DMI=最后一期还款数额;y=贷款本金原始总额中除x 部分的部分
6.5 其它还款方式:详见还款计划表。
6.6 还款日。贷款的各个还款日以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日期为准。上述还款日期如为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7 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或之前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还款账户,并在贷款期间维持其有效。借款人应于每个还款日之前将该期应还款项存入还款账户内。如果借款人确实需要更改还款账户,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并确保还款不受影响。贷款人有权对每次更改还款账户收取相应费用。如果由于借款人未能按时在还款账户内及时存入充足款项,或由于借款人更改还款账户,或由于借款人的其它原因,造成贷款人不能从还款账户中按时全额扣款,借款人即属于未按时还款。
6.8 扣款。借款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或之前签署《扣款授权书》,授权贷款人通过指定银行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款,用于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如果在还款日借款人还款账户金额不足全额扣款,导致扣款失败,未能在还款日扣到的款项将计收逾期利息。贷款人保留在此之后的任何一天进行扣款的权利。贷款人还有权从还款账户中扣除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它款项,而无需借款人的另外授权。
6.10 逾期还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贷款人将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6.11 展期。如果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并且贷款人同意其申请,贷款期限可以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约定延长,贷款利率和贷款的其它条款将按贷款人的规定执行。贷款人将为借款人制定新的还款计划表。
6.12 提前还款。借款人有权提前还款,但必须一次还清贷款本金余额及截止至清偿日的利息,以及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其它款项。借款人应至少提前七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对提前还款将向借款人收取相应费用: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的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提前还款的,费用标准为剩余贷款本金余额的5%,借款人履行贷款合同的期限超过24 个月的,贷款人免收其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七条 贷款担保
7.1 拟购车辆抵押。本合同项下借款以借款人拟购车辆办理车辆抵押,借款人或其指定的车辆登记人应与贷款人签订汽车抵押合同。除贷款人另有书面明确同意外,借款人应在放款日后的30 日(北京、上海等限牌城市60日)内按本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的要求完成车辆的有效抵押登记,并以贷款人为唯一的抵押权人。借款人应在整个贷款期间不间断地维持此种抵押的有效。如果因借款人、担保人的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车辆抵押登记,借款人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立即到期。
7.2 第三方保证。在贷款人要求时,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第三方保证。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并在本合同上签字后,即承诺:
(1) 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就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承担保证责任。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本合同项下的费用、违约赔偿和贷款人为实现其权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借款人也包括本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而无论其与借款人的关系是否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化。
(2) 本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贷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后终止。本保证不因借款人的任何变化或本合同的任何情况 (包括本合同的修改、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到影响。
(3) 如果保证人地址发生变化、或如果保证人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偿付能力的重大变化,保证人应在变化之日起7 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4) 如果本合同项下有两个或更多的保证人,所有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而任何一个保证人均对借款人债务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
(5) 如借款有借款人自己提供抵押担保的,保证人与抵押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分先后,贷款人有权同时追索。
(6)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贷款人可选择向保证人单独追索,而无论借款是否有其它担保,保证人对此无异议。
7.3 其他担保方式。如本合同项下借款采取上述7.1 及7.2 以外的方式担保,借款人应在本合同贷款发放前,按照贷款人要求办理完成所需的担保。
7.4 额外担保。在贷款期间,如果贷款人认为 (i)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严重下降,(ii) 作为抵押物的车辆的价值非正常严重降低,(iii)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严重降低,(iv) 借款人发生意外情况或变动, (v)车辆抵押超过 30 天未完成或出现其它情况使贷款的安全受到严重影响,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的额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保证人、车辆加装GPS、借款人购买履约保险等),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此种额外担保。
7.5 借款人同意在贷款人认为需要时贷款人可以随时办理已抵押车辆的解除抵押手续,借款人应予以配合,且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可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保险
8.1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将贷款所涉车辆向保险公司连续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其他必要的附加险,投保额不得低于车辆的现值,保单的总有效期不得短于本合同的有效期。保险期限应当连续,总有效期不早于贷款合同最后一笔应付款项的到期日,在债务清偿之前,借款人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续保时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车辆的重置价。
8.2 借款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并将保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8.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8.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若出现还款逾期,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代借款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中断或撤销已购买的任何车辆保险,并代为接收保险费退款。
第九条 合同的独立性
借款人同意,车辆销售合同与本合同相互独立,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贷款人均不对车辆的质量承担责任,也不承担车辆销售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或责任。第十条 借款人未提车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借款人有合理理由暂时不提取车辆,借款人应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本合同生效 15 天之后借款人未提取车辆并且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则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并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同意,在上述情况下、无论贷款人是否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均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支付贷款结清前的相应利息、上述第 6.12 所规定的提前还款费用及贷款人的其它费用。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的车辆首付款中扣除上述利息和费用,或直接要求借款人支付。
第十一条 承诺和保证
11.1 借款人向贷款人承诺:
(1)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收入证明、未(结)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扣款授权书等)及签署是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
(2)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其个人信息提交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3)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有关借款人的个人信息;
(4) 发生车损、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等任何危及贷款人权益的事件时,借款人除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 在贷款清偿前,汽车生产商或经销商退、赔款项或全部款项直接划入贷款人指定银行的扣款帐户,优先用于清偿未归还的贷款本息;
(6)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事项,以及工资收入发生较大变化(低于申请贷款时10%以上)以及存在其他对其还款能力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后五日内通知贷款人。
11.2 贷款人承诺:
(1) 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2) 除另有约定外,对借款人的职业、变化状况、工资收入、开支等情况均予以保密。
11.3 共同借款人承诺:
(1) 共同借款人同意,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后,(i)共同借款人有责任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此种责任为连带责任;(ii)本合同有关借款人的所有条款、承诺、保证,不论其
(2) 共同借款人特此确认和保证,如果今后需就本合同签署相关补充合同或文件,共同借款人在此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授权借款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全权代理人签署此等合同或文件,并且借款人的签字即构成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共同签字。
11.4 保证人特此确认和保证:保证人就本合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合法,并且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对于汽车贷款申请书、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上保证人的签字,确系保证人的签字。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提交保证人的信息。
11.5 本合同附件一经销商特此确认和保证:
(1) 经销商已根据与贷款人所签订之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中相应条款的规定,核对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保证人根据汽车贷款文件资料清单所应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
(2) 这些文件的相关内容已真实、准确、完整地体现在借款人的汽车贷款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中;
(3) 提供给贷款人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4) 借款人在汽车贷款申请书上的签字及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均由经销商亲见;
(5) 保证人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均由经销商亲见。第十二条 违约
12.1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件之一者,即构成违约:
(1) 未按本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列明期限和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2) 违反本合同担保、保险的约定;
(3) 未履行和遵守本合同的承诺和保证;
(4) 借款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5) 将贷款车辆抵押、质押给本合同贷款人之外的第三人,或未经本合同贷款人同意转让给第三人,或用于违法经营或涉嫌犯罪等影响贷款人权益的行为;
(6) 有关司法机关对借款人或贷款所涉车辆采取强制措施的;
(7) 因担保人、质物、抵押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质物、抵押物的;
(8) 其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9)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安装GPS 等车辆定位设备或擅自拆卸或进行违规操作或改动或干扰GPS 等车辆定位设备正常使用的;
(10) 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权属发生争议,或被查封、扣押、留置、拍卖等;
(11)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2) 贷款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取得联系;
(13) 其他与借款人或担保人相关的危及或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情形。
12.2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随时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 宣布全部借款立即到期, 限期偿还或从其在指定银行的扣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如贷款尚未发放,贷款人有权中止放款;
(2) 依法处理借款人、抵(质)押人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依法提起诉讼或以其他方式追偿,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催收费、服务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
(4) 对借款人的上述违约行为在公开刊物和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将其列入信用不良者的黑名单,并向其他金融机构通报。
(5) 有权控制贷款车辆,,并有权为偿还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之目的处置车辆。
12.3 如果贷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或经销商出现违约,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受损方所受到的损失。
12.4 处置车辆。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或在本合同其它条款有规定时,贷款人有权为偿还贷款之目的控制车辆,借款人有义务配合,并将车辆(包括相关备件、车辆合格证、养路费缴纳证明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全套钥匙以及所有其它相关物品和材料)交付给贷款人。如果借款人拒绝配合或贷款人认为需要,贷款人可以使用任何其它合法的方式控制车辆。贷款人控制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车费用、人员费用、保管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控制车辆后,有权为偿还贷款之目的处置车辆。 第十三条 权利行使
13.1 贷款人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放松、放宽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和程序的要求,不应视为贷款人放弃其权利,既不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也不影响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或经销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3.2 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或质押给第三人,本合同各方应视为同意该等转让,担保人亦对转让后的债权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四条 修改
x合同仅限于由贷款人和借款人签订的书面文件加以修改。此种修改无需获得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或经销商的同意,并对共同借款人、保证人和经销商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15.1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若有)对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单方签署的文件或作出的其他行为,均可视为由双方共同作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救济可按贷款人自主酌定直接向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主张,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可按贷款人自主酌定直接向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履行。
15.2 贷款结清前贷款人有权保管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车辆销售发票、保单等资料原件。
15.3 借款人若出现违约,授权贷款人向车辆生产厂家、车辆销售方等获取贷款车辆定位信息,并授权车辆生产厂家、车辆销售方向贷款人提供车辆定位信息。
15.4 若借款人因车辆质量等问题向车辆销售方退车,借款人须提前结清贷款,并授权车辆销售方可直接将退车款项划付给贷款人。
15.5 本合同履行中如有争议,应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5.6 本合同经合同当事方签署后生效,当事人在《当事方/贷款/车辆信息/当事方签字表》中签字即视为其签署本合同。贷款人对本合同使用的电子签章是对合同的有效签署。
附件一:《当事方/贷款/车辆信息/当事方签字表》附件二:《还款计划表》
汽车抵押合同
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V2207
本汽车抵押合同(“本合同”)由本合同背面个人汽车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称“抵押权人”)和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车辆登记人,在本合同中称“抵押人”)签订,并在贷款合同生效时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生效。本合同规定的车辆抵押,在抵押完成时生效。“贷款”和“车辆”的定义与贷款合同附件一《当事方/贷款/车辆信息/当事方签字表》中贷款和车辆的定义相同。
鉴于,(i)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了贷款合同,由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贷款,用于购买车辆,(ii)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抵押权人根据贷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要求抵押人将车辆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及根据贷款合同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其它款项的担保而抵押给抵押权人,并且,(iii)抵押人同意按贷款合同和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将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而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此种抵押。
为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 担保范围
抵押人同意根据贷款合同和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将车辆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抵押人履行其在贷款合同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债务”)的担保。“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项下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贷款合同项下的费用、违约赔偿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其权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司法、行政程序费用),也包括抵押权人为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司法、行政程序费用)。本合同从效力上独立于贷款合同,不因贷款合同的任何情况(包括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或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发生的任何情况而受影响。
第2条 抵押登记
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抵押人应在贷款合同所定义之放款日后的 30 日(北京、上海等限牌城市 60 日)内在有管辖权的抵押登记机关完成车辆的有效抵押登记,并以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中所记录的唯一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将对抵押登记提供必要的配合。抵押人应在整个贷款期间不间断地维持此种抵押的有效并不得对抵押作任何更改。如果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抵押人应首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在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期间,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车辆销售发票、保单等抵押资料及车辆钥匙(一把)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充分清偿其在贷款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3条 抵押权行使
如果抵押人违反贷款合同或本合同,或如果根据贷款合同抵押权人有权控制和处置车辆,抵押权人即有权依法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包括控制和处置车辆的权利。处置车辆所获得的收益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方式使用。贷款合同所述的费用,亦包括抵押权人行使其本合同项下权利的费用。抵押人违反本合同,还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包括赔偿抵押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第4条 转让
抵押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抵押权人有权自行在转让贷款合同项下之权利和/或义务的同时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而不必另行取得抵押人的同意。如果抵押权人转让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其受让人应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人,而无需抵押人的另行同意。在所有上述情况下,抵押人有义务配合受让人办理新的抵押登记。第5条 其它
x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如果当事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经合同当事方签署后生效,当事人在《当事方/贷款/
车辆信息/当事方签字表》中签字即视为其签署本合同。抵押权人对本合同使用的电子签章是对合同的有效签署。
个人汽车贷款/汽车抵押合同 附件一
)
《当事方/贷款/车辆信息/当事方签字表》 合同编号:
当事人声明 :本方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个人汽车贷款合同 ( 见背面 和汽车抵押合同条款及附件 , 本人无任何疑问 并自愿遵守 。 | 贷款人(抵押权人): 公司名称: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诉讼送达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 邮编:20012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号码 021-20689996 贷款人盖章/电子签章: 日期: | 保证人一(如有) 姓名: 身份证号: 邮编: 住所/诉讼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保证人一(如有)签字: 日期 : | |||||||
保证人二(如有)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诉讼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保证人二(如有)签章: 日期: | |||||||||
借款人及配偶(如有,作为共同借款人) | 经销商(销售方): | ||||||||
借款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共借人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信用代码: | 住所: | |||||||
住所/诉讼送达地址: | 邮编: | 电话: | 邮编: | ||||||
联系电话/手机: | 联系电话/手机: | 经销商(销售方)签章 | : | ||||||
借款人签字: | 共同借款人签字/盖章: | 见证人确认借款人/担保人所有签字均由本人亲见 | |||||||
抵押人(姓名/名称): 抵押人(签字/xx): | 见证人姓名:签字: | 日期: | |||||||
日期: | |||||||||
特别说明:贷款人已特别提醒合同诉讼/仲裁管辖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文书送达特别约定:本当事方签字表所列明的当事各方的诉讼/仲裁送达地址为当事各方接收书面通知、诉讼/仲裁文书(适用于审理、执行等各个阶段)的有效地址。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动,有义务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按原地址邮寄送达相关书面通知、诉讼/仲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诉讼/仲裁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相对 方、受送达人本人未能签收或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诉讼/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诉讼/仲裁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车价及附加费(元): | 其中 | 附加费(保险等): | 借款人首付款(元): | ||||||
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贷款总额(人民币小写): | 其中附加费贷款: | 贷款期限: | |||||||
贷款划入经销商: 指定账户后贷款人即完成了在本合同项下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义务。 | |||||||||
贷款利率: | □ 浮动利率方案 | 浮动方式: |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加□减 | □个基点 | |||||
LPR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
□ 固定利率(单利) 方案 | 固定方式: %/年(正常利率,即LPR利率 %加 %) | ||||||||
逾期利率: | 正常利率基础上加收 | 50% | = 正常利率 * 150 % | 还款频率: | 月 | ||||
还款方式: | □ 等额还款 | 月还款: | □等本还款 | 担保方式: | □ 车辆抵押担保 | □ 第三方保证 | |||
(详见还款计划表) | □气球还款 | 尾款: | □其它:详见还款计划表 | □ 其它 | |||||
特别约定(合同内容与特别约定冲突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1)□借款人参加贷款车辆利息优惠活动,各方同意,如果借款人没有发生不按时还款或其他违约情形,合同期内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按照优惠利率 %/年计算,如果借款人发生借款逾期未还或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对贷款本息收取逾期息的,逾期息按照逾期利率计算; (2)提前还款违约金:□有,具体以本合同6.12条款规定为准 □无 ,借款人申请特殊金融产品; | |||||||||
车辆 | 抵押物 | 品牌: 生产厂商: | 型号: 车架号: | 是否新车:车身颜色: | 生产年度: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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