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贴息贷款进口设备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
协议号
委托方: 湖南师范大学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中标方: (以下简称丙方)
受湖南师范大学(最终用户)委托,由(乙方) 作为外贸代理商与 (丙方) 就采购合同编号 : 、委托代理协议编号: 的采购项目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有关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进口项目的代理人,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与丙方指定的国外供货厂家签订外贸合同和执行合同后续。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对外所做的承诺或约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时, 负责确保所进商品真实性,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科研或教学用途。
2、甲方的付款: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甲方与丙方签订货物的采购合同后,由甲方将采购合同的85%货款支付至与乙方开具的双控账户。本协议所指货款均为含税价格。
账 户:
帐 号:
开户行:
2.1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通知乙方由双控账户支付合同总价的85%货款到丙方以下账户:
账 户:
帐 号:
开户行:
2.2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向丙方账户支付合同总价的10%货款,剩余5%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满12个月后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甲方付款前丙方须出具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3、甲方收到货物后,如发现包装及货物残缺,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及时向当地进出口商检局提供检验,取得商检证书后,在对外索赔有效期内(货到口岸后90天内)对外交涉索赔。
4、负责做好设备安装、调试所需的场地准备工作。如未及时准备安装条件等原因所引起的滞后安装,超过对外索赔期限的,乙方不承担对外索赔责任。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按甲方提供的配置清单、交货条件、付款方式、质量保证期等与丙方指定
的设备供应商交互商务合同细节,确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并提供专业
化的商务谈判服务,在谈判过程中保障并积极争取甲方权益。
2、 乙方负责办理进口货物进口机电批文、减免税证明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进口文件。
3、乙方负责办理银行对外付汇的填单、信用证的开具,催装催运,审查供货商提供的
装运通知及有关单据,及时对外支付货款等相关手续,并提供汇率风险的警示和建议。
4、乙方代理的货物在长沙清关完毕后,由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至最终用户指定地点。如
有货物非常重(或体积很大),需启用吊车、叉车或额外人力搬运,所产生的装卸费、
搬运费、仓储费用由丙方承担;如果货物在外地做一体化清关,乙方只负责货物的清关
办理,异地机场清关产生的单证费、电子信息传输费、舱单费、消杀费、检验检疫费、
查验费等机场地面操作相关费用都由丙方承担,待货物清关可放行后由丙方负责联系外
方厂家将货物运送到最终用户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丙方承担或丙方与外方厂家协商承担;货物放行后由于丙方和外方厂家联系送货事宜导致产生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或丙方与外方厂家协商承担;乙方不接受分运单,否则由此产生的换单费用由丙方承担。
5、乙方需督促设备供货商及时做好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并将进口设备的付汇、办理免税、清关等相关结算单据复印件交甲方留存。
6、依照中国权威机构出具检验证书意见及甲方合理要求,对进口设备出现的残损、短
缺或达不到进口合同规定的技术或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
期内对外办理索赔。如需要,应甲方之要求按有关规定对外提出诉讼,但乙方不承担索
赔、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费用,该费用由由丙方承担或丙方与外方厂家协商承担。
7、乙方的付款:在接到甲方验收合格通知并由丙方支付完外贸代理费后,乙方代甲方
向丙方账户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货款;款项支付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与甲方
和丙方按外贸合同实际付汇金额办理结算手续;甲乙双方不承担外币汇兑损益,结算时
以付汇当天银行汇率结算水单为准由丙方并实行多退少补:如果付汇金额折合人民币金
额加上代理费低于中标金额,汇差部分由乙方退回到丙方账户;如果付汇金额折合人民
币金额加上代理费高于中标金额,高出部分则由丙方补付到乙方账户。
8、在合同期及合同终结后3年内,若遇海关检查需要,乙方将予以配合。
四、丙方责任和义务
1、丙方负责确认国外供货厂家信息及其真实可靠性,提供采购货物的配置清单,以邮件确认为准;乙方按照丙方指定国外供货厂家签订外贸合同并付汇后的一切风险由丙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2、丙方承担异地清关至最终用户指定地点的相关物流费用。
3、异地法检(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商检商品需调离至最终用户所在地商检局进行法检),乙方负责提供报检资料,由丙方负责到当地商检局约报检去学校看货。如需委托乙方办理异地法检,费用另计。
4、丙方负责协调厂家对采购货物的安装调试、验收手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务。
5、丙方在免表办理好后,应按合同交货期交货至甲方。
五、甲乙丙三方同意,在执行本代理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在60天内诉诸仲裁机构裁决,本代理协议的仲裁管辖权归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六、特别约定:
本协议不作为丙方免除其向甲方供货义务的依据,丙方仍应当按照甲方与丙方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甲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交海关办理免税用的甲乙方代理协议,如有跟本协议条款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协商并签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为原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本协议未明确变更的,仍执行原协议的约定。
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湖南师范大学
委托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委托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委托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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