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能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令监控参考总值大于预警线,受托人有权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全部变现信 托计划。前述止损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
合同号:2402085-【 】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托合同
信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和委
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
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
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 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 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 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二、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2.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
值。
6.电子交易渠道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
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赎回等电子交易。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7.电子交易数据传递的风险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8.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9.委托人代表风险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委托人代表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委托人代表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的投资建议被视为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的,其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10.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为【 】。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11.流动性风险
11.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及优先受益人同意,次级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11.2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11.3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12.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13.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14.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15.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时,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6.止损的风险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能按时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令监控参考总值大于预警线,受托人有权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前述止损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7.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止损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分别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18.全体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信托资金。当T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次级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远高于优先受益人,存在信托资金本金和追加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次级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三、管理和操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委托人代表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或证券投资实体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下达投资建议服务,前述投资可能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利益冲突,并可能给本信托计划带来风险。且委托人代表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委托人代表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
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2.操作或技术风险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委托人代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PB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 PB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3.软件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4.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四、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五、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大规模疫情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 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和受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
托合同》第 25.4 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次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本合同第 13 条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 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 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和损 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 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 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只有优先受益 人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 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 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机构应加盖公章并由其有权签字人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住 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层联 系 人:邓珂
联系电话:010-85140240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B 座 6 层网 址:http://www.siti.com.cn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将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本信托或本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以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 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6 电子签名:指信托合同签署过程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委托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交易密码等数据。
1.7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署的《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要素确认书》以及对前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操作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之操作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认购了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了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次级委托人。
1.10 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11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1.12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3 委托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 】担任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1.14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信托计划单位总份额。
1.15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
【预警线或平仓线】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为【 】。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1.16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7 投资建议: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18 保管银行:指【 】。
1.19 证券经纪商:指【 】。
1.20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21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2 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3 次级信托资金: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成功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4 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体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1.25 信托计划财产/信托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26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
1.27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已计提的税费与费用、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等负债后的余额。
1.28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单位以及委托人(受益人)认购或退出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1 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29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第 5 位四舍五入。
1.30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优先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受益权。
1.31 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即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1.32 信托计划收益/信托收益:指信托计划利益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1.33 监控参考总值:监控参考总值=(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截止前一工作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优先受益人参考收益等负债)÷信托单位总份数。当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时,则按照本合同第
11.3 条第(2)款第 A 点的约定,当日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调整,并以此计算当日监控参考总值)。
1.34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35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36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37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38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39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40 估值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1.41 估值基准日:即每月 20 日(如遇节假日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1.42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及次级委托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优先委托人同意该申请的日期,特别说明:发生优先信托单位退出事项的信托利益核算仅针对退出的信托份额部分(不包括信托计划税费、费用等),未退出的信托份额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进行核算。
1.43 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1.44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45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46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47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4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49 监管部门: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50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51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52 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53 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本计划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1.54 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1.55 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监管部门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1.56 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准)起满 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次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次级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并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包括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 】元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 】元。受 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 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1】。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30 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 30 个月的当日
(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
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 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a)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在其认购时,家庭金
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且
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b)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c)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优先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100】万元并应以【1】万元整数倍增加。
(4) 超募条款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募集期内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资金超出拟募集规模或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者人数超过监管规定(不超过 200 人)的。对于超募资金事项,经受托人确认后可以实际募集资金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资金;否则受托人将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及时间相同情况下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在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对于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不超过 200 个投资者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本着“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即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信托受益权。
对于上述超募资金或超募投资者人数事项,受托人视资金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资者申请取得本信托计划受益权的权利且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的,受托人于募集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将委托人交付的该期信托单位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交付日至该期信托单位募集期结束日期间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委托人。前述款项退还后,已经签署的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自动终止,受托人就该等投资者为取得信托受益权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2) 委托人如果通过代理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并且推介机构依法开立了用于接收认购资金的特定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从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该特定银行账户。
(3) 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次级委托人已缴纳认购资金后再进行认购资金的缴付。
7.3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的,应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 份。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的,应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3、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认购本信托计划,应根据系统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填写并签署的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若委托人同时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及签署纸质合同向受托人提出认购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电话等方式,与委托人确认认购申请,并以委托人最终确认的认购申请为依据办理信托单位认购;如未联系上委托人或未得到委托人最终确认,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认购申请,由此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7.4 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受托人报酬(如有),在此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受托人报酬(如有),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
(2)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8.2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
9.2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2)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次于优先受益人。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 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 一致同意次级委托人担任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 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协议》及《操作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本信托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不进行申购与赎回。
10.2 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根据公司合理的估值和市场情绪,主要采用价值投资投资策略】。
10.3 管理运用方向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仅限于投资标的股票泰恩康(股票代码:301263.SZ),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10.4 管理运用原则
(1) 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原则:
A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泰恩康(股票代码:301263.SZ)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4.99%。
B 本信托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泰恩康(股票代码:301263.SZ),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100%(按成本法与市价法孰低为原则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价格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受让持有该股票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股份,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2017/05/27 起实施〕。
C 不得投资于 ST、*ST、SST、S*ST 类股票及债券。
D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期权、正回购交易。 E 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F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G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H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第 10 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非现金类资产的买入交易。
I 信托计划到期日前的 1 个月,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内合计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现金、国债逆回购及场内公募货币基金)不低于优先委托人信托本金的 100%。除非遇股票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否则委托人代表应按前述要求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如委托人代表未按照前述要求出具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按前述要求自主、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以满足前述要求。
J 本信托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信托计划建仓期及减持期间除外)。 K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需在 6 个月内建仓完毕,建仓完毕后不再买入。
L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处置标的股票不受以下规定限制):
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ⅱ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ⅲ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委托人代表知悉并同意上述第 10.4 款第(1)项第 L 目投资限制,并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委托人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为免疑义,受托人不对该等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本目投资限制进行实质审查。
M 信托计划不得对接恒生 HOMS 系统或其他软件公司开发的分仓系统。如因受托人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技术便利)或委托人代表出现任何监管部门禁止的非法场外配资情形,优先委托人可提前终止本计划。
N 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本信托计划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①信托资金的 1%将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计划初始成立时的信托资金总额×1%
②监管部门、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购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将本信托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并将按照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将本信托认购资金及受托人应交付保障基金公司的其他认购资金一并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委托人不得主张以其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与委托人(或本信托)对受托人的任何债务主张抵销;在委托人或本信托存在对受托人应付未付费用或其他负债时,受托人有权直接以委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等额抵扣,不足抵扣的,受托人有权继续从本信托受偿或向委托人追偿。
(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委托人代表应在3 个交易日内调整使得信托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否则受托人应在自第4 个交易日起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4)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若委托人代表在建议买入某种证券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入该等证券将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则需事先向受托人及全体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受托人及全体委托人同意,委托人代表不得建议买入该等存在锁定期等限制流动性措施的证券,否则委托人代表需全部赔偿信托计划因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处罚。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法规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 委托人代表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委托人代表不会从事任何损害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0.5 管理运用流程
(1) 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委托人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B 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委托人代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含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网络系统)发出;当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委托人代表应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除前述场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委托人代表应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b 如委托人代表以邮件/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邮件/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
c 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邮件/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邮件/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 委托人代表以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代表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除委托人代表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2)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应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或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代表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当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有权执行止损操作。
C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委托人代表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D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期间信托收益分配,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及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
E 信托计划终止前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不满足第 10.4(1)条第 I 款的现金类资产比例规定。
F 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 G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4)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次级委托人】,持有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由次级委托人行使,信息披露义务由次级委托人自行履行,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 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指令(见附件四)进行表决。如其未行使表决权或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 发出表决指令,则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由于次级委托人怠于履行相关表决义务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次级委托人承担。
10.6 风险监控措施
(1) T 日及监控参考总值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简称为“T 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监控参考总值,于 T日收盘后完成 T 日监控参考总值的计算,通过监控参考总值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以下“T 日” “T+1 日”“T+2 日”“T+3 日”等均指交易日)。
信托计划预警线、平仓线为监控参考总值达到的具体数值,预警线为监控参考总值=0.8,平仓线为监控参考总值=0.75。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2) 触发预警线、平仓线的处理措施: A 当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时:
①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 T+2 日 15: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
(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②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75,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于 T+2 日 15:00 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将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自 T+2 日 15:00 起次级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将放弃其已向信托计
划追加但未取回的全部信托资金,次级委托人放弃的信托份额及信托利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放弃的已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且无论之后监控参考总值是否恢复至预警线以上,该操作是不可逆的。自 T+2 日 15:00 起委托人代表丧失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次级委托人丧失表决权,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归属于优先委托人,由优先委托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权利。
B 当标的股票处于流通期时:
①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 T+2 日 15:00 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
(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 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②如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75,受托人在 T 日收盘后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于 T+2 日 15:00 前将追加的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该部分追加的资金计入T 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计算)使得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0.8,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万元递增。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不得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将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自 T+3 日 9:30 时起立即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信托计划全部变现为止,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3)停牌股票按照行业指数法估值时的风控安排
如 T 日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受托人应在 T+1 日对 T 日当天的监控参考总值进行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
若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监控参考总值低于未进行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监控参考总值,且 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监控参考总值≤0.75,则受托人应当在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完成当日以录音电 话或邮件的方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继续追加信托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 应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的 T+2 日 15:00 前额外追加足额增强信托资金,以确保按 T 日指数法调整 后的监控参考总值>0.8。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需特别注意:鉴于指数法估值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 的计划资产波动的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受托人通知日(不含)的 T+2 日 15:00 前未能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按 T 日指数法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0.8,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监控参考总值 执行平仓等风控措施。
(4)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负面新闻报道,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出现优先委托人认为有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的其他事项,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下达减持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应按其投资建议进行减仓(如因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实际相应顺延)。若信托项下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与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不一致的,以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为准。
10.7 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及取回
(1)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A.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信托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增强信托资金在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B.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C.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不增加信托单位类型,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次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认购信托单位,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D.优先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的,不影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当本信托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曾出现未能按时足额追加资金情形的,则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不得申请取回其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A. 连续 10 个交易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的监控参考总值>0.8,且在资金取回日按扣除申请取回资金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算的监控参考总值>1.0。
B. 连续两个增强信托资金取回日之间间隔不得小于 90 天(自然日)。
C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累计取回的追加信托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累计追加的信托资金总额。
D.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仅改变信托计划净值,不改变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应视为受托人向其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0.8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10.9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A 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
B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 】
账 号:【 】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操作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
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任何活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11.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
11.2 估值日
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工作日估值。如遇信托财产需要进行存续期间的信托收益分配、信托终止日时信托利益的分配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工作日核对估值结果。
11.3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以估值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估值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停牌股票的市值合计(∑(停牌股票数量*除权除息后停牌价))÷信托计划资产净值>10%的情况下,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如下(届时受托人、保管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第一步:以公开发布的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为参考,运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停牌股票参考价格。
第二步:停牌股票最终估值价格=min{上述指数收益法估算的当日该股票参考价格,该股票停牌价格(除权除息后)}。
第三步:停牌股票按照本合同约定方法进行估值可能具有一定滞后性,受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信托财产总值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应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受该滞后期间的信托资产波动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在受托人通知后未按照约定追加资金,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信托财产总值执行预警或止损等风控措施。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 国债逆回购
国债逆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4) 货币市场基金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当日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估值日当日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 保障基金
保障基金按实际缴入本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并自缴纳至保障基金公司之日起逐日计提收入。
(6)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B 除估值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外,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其他负债等以估值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且估值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和保管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信托资产进行估值,均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和保管人双方可根据具 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4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1.5 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以及信托计划成立、管理运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汇划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包括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
(4)本信托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税(增值税)费用或费率。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以满足上述费用支付需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以满足上述费用支付需求。
12.3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b 保管费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年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规模×【 】%÷365。
每自然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自然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费按实际存续天数计提收取。
c 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在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末月 20 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复核后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若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资产无法变现以及信托财产专户、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任一账户被冻结等非受托人主观原因导致客观无法支付的),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待具备支付条件时再行支付。
B 律师费
a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元。
b 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C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报酬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初始信托规模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年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受托人报酬=初始信托规模×【 】%÷365
每自然年度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自然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之和。若本信托计划运作不满 6 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受托人报酬按 6 个月计提收取。
支付方式 :受托人报酬在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末月 20 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复核后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受托人。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如信托计划不成立,与设立信托计划相关的费用由委托人依据出资比例承担。
12.5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 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 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除前述追缴行为或罚款系由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外,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 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以信托财产优先受偿。
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3.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次级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利益。
13.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负债后的余额,受托人以变现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如下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1) 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
(2) 支付本信托合同第 12 条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3) 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以 13.3 约定为准。
(4) 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本金,所分配的信托资金以其持有的信托单位×1 元为上限。
(5) 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返还其已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如有)。
(6) 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
13.3 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利率
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利率为【 】%/年。该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利率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也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利率÷365。
2、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
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3、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1)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A.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0,则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资金×(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利率×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B.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0,则优先受益人优先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利益。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委托人可在每个工作日提出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申请,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且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资产足以满足分配需求时,则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对应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次级委托人申请退出的优先信托单位×(1+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利率÷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核算期间天数);
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成立日(含)至本次信托单位退出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4、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每个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
13.4 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计划终止时,按照分配顺序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完毕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次级信托计划利益。
(2) 若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非现金资产的,则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所有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13.5 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
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作为信托利益按本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 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 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委托认购资金分期交付的,保障基金收益分期分别核算。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若保障基金对分期认购本金进行分期结算,则指该期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不含)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13.6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信托计划期限终止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延长到所有非现
金资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停牌证券复牌后,委托人代表须出具投资建议在 5 个交易日内变现完毕,如委托
人代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现,则受托人自第 6 个交易日起自主变现。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的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后优先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剩余现金资产按本合同第 13.4 条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4.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 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B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C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E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F 电子交易渠道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
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赎回等电子交易。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G 电子交易数据传递的风险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H 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I 委托人代表风险
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委托人代表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委托人代表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委托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有效的投资建议被视为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的,其后果由信托财产承担。 J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后有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为【 】。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K 流动性风险
a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及优先受益人同意,次级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 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L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M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
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N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O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且优先级委托人同意时,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P 止损的风险
当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能按时足额追加增 强信托资金令监控参考总值大于预警线,受托人有权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全部变现信托计划。前述止损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 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 划财产遭受损失。
Q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止损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分别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R 全体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信托资金。当 T 日的监控参考总值等于或低于平仓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次级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远高于优先受益人,存在信托资金本金和追加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次级受益人可能承担延迟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 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 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委托人代表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或证券投资实体提 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下达投资建议服务,前述投资可能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利益 冲突,并可能给本信托计划带来风险。且委托人代表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 情况下,若委托人代表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B 操作或技术风险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委托人代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监控参考总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C 软件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
经纪服务商、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 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5)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大规模疫情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6) 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14.2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15条 信托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
15.1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保证设立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9) 委托人保证,当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即放弃本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但法律规定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
(10)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监管法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
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1) 如果优先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信托计划,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计划投资风险相适应。
(12) 委托人保证,其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方式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时,有义务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电子交易数据,防止向他人泄露委托人账户信息或者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13) 次级委托人承诺,不存在为他人代持次级受益权,或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情况。次级委托人承诺认购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
15.2 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受托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第16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A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B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C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D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若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核心高管存在对公司的职务犯罪以及外逃导致公司经营和资产面临风险、公司受到证监会及或交易所的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优先委托人有权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在此情形下,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下达减持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应按其投资建议进行减仓(次级委托人须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减仓操作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若信托项下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与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不一致的,以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议为准。
F 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出现未及时补仓或其他违约情况,优先委托人有权提前退出本信托
计划。在此情形下,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下达减持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应按其投资 建议进行减仓(次级委托人须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监管政策限制、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限 制等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减仓操作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若信托项下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 建议与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不一致的,以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的投资建 议为准。
G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H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A 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利用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B 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目标客户的选择应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执行。
C 委托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D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达到非法目的。
E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F 在通过电子交易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时,委托人应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电子交易系统等电子渠道。
G 次级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泰恩康(股票代码:301263.SZ)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 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次级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和受托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优先委托人及次级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
H 在次级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泰恩康(股票代码:301263.SZ)或其他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泰恩康(股票代码:301263.SZ)或其他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委托人代表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标的股票及前述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次级委托人承担,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次级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I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A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B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受托人报酬。
C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经委托人一致同意后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D 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的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更换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相关服务机构和委托人代表。
E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F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以及提前终止或延长某类信托单位。 G 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H 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的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变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
I 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的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需要,在不违背信托计划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文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J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变更专用网络系统。委托人代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变更后的专用网络系统发出。
K 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
L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的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M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的一致同意,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计划资金决定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N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O 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P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A 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
B 受托人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计划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C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亦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D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
F 受托人必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H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计划事务的职责。
I 受托人应在监管机关要求的情况下,履行其应尽合规义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受托人在受托 运作信托财产时,应确保所涉及投资(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对象、投资目的、投资过程、投资方法 等)的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J 受托人于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向优先委托人发送信托计划当日估算的监控参考总值、权益类资产持仓比例。于 T+1 日向优先委托人发送交易日 T 日的信托计划估值表。
K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B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C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D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E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F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G 受益人行使本合同第 16.3 条(1)项下第 C 至第 F 项权利,与受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H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I 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之日为准)起满 12 个月后,优先受益人有权提前退出本信托计划。
J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如持有的标的股票尚未全部变现且优先受益人份额尚未全部退出,次级受益人有权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份额。
K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益人的义务
A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B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C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D 受益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E 在通过电子交易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时,受益人应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电子交易系统等电子渠道。
F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17条 信息披露
17.1 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全体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即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即受益人)请求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时,如果受托人认为该请求有可能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请求。
17.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A 季度报告
受托人应每于季度终了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制作完成并向受益人披露。 B 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 临时报告。
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受托人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况进行披露。
(3) 其他
本信托计划逐日盯市,受托人应向全体受益人提供产品每日净值情况;在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时,逐日提供预警平仓数据的盯市结果(即监控参考总值与权益类资产持仓比例)及预警平仓处理情况;在本信托计划遇到强制平仓时,若出现未能及时全部平仓的情况,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每日提供本信托计划具体仓位情况,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17.3 信息披露的方式
受托人有权通过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存放营业场所备查等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披露。存放营业场所备查的信息披露文件可由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也可由受托人自行存档由委托人和受益人随时调阅。
17.4 责任免除及例外
委托人(即受益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内容及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7.5 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方式、根据本合同第
18.3 条约定进行变更等方式),变更事项自实施之日起自动适用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包括变更实施后新认购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受益人等各种情形)。受益人应通过受托人网站等方式自行查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变更事项,受托人无需另行向新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披露。
第18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18.2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2) 改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 受托人认为需要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6)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不需受益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的事项,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2) 调整受托人报酬、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信托利益核算日、分配日。
(4)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原则。
(5) 变更委托人代表、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代理推介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
(6) 因新法律颁布或法律修订而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7) 以不会导致本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8) 以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9) 按照法律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8.4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
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2) 召集的公告形式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寄、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或代理推介机构网上银行和/或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通知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受托人。
(3) 召集的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应包括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 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应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18.6 受益人大会议事规则
(1) 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表决事项及规则
A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但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
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B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C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同意、反对或 弃权。未完整填写、未按要求填写、错误填写、同一审议事项填写超过一项意见、字迹无法辨认、涂改且未在涂改处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未按要求签署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 代表出席但未填写或未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信托受益权份数的表决 结果计为“弃权”;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填写或未 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未出席。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会议记录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3) 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18.7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全体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决议自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8.8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告和报告
(1) 决定事项的通告
A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或代理推介机构网上银行和/或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B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 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监管部门报告。
18.9 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19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
19.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A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B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
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C 次级受益人未经优先级委托人及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信托收益权。
(2)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函》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3) 转让手续费
转让手续费为 0。
19.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如继承人未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向继承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20条 账户的变更
20.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1) 必备证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应持如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必备证件的复印件。
A 《信托合同》原件。
B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若受托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C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 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D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办理手续
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等文件。 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3) 受益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变更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账户,则应根据系统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
(4) 若委托人同时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电子交易方式和其他线下方式直接向受托人提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电话等方式与委托人确认申请,并以委托人最终确认的申请为依据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如未能联系上委托人或未得到委托人最终确认,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变更申请,由此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0.2 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变更
受托人变更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21条 受托人的变更
21.1 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如出现后述情形之一,其受托职责终止: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2 变更受托人的程序和条件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变更受托人应遵守如下全部程序和条件:
(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计划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 经受益人大会同意。
(3) 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已结清。
(4) 新受托人的选任人向原受托人出具更换受托人的通知。
(5) 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出具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确认书。
21.3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及信托计划财产。新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之前,原受托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新受托人选出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21.4 自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因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前的事由而产生的应由原受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原受托人继续承担,委托人可以向原受托人追究该等责任。
第22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22.1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信托计划。
(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
B 因监控参考总值低于平仓线,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C 本信托的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提前终止。 D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E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F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G 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H 信托计划被撤销。
I 信托计划被解除。
J 全体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
K 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
L 因法律法规、监管规范颁布或者受托人收到监管指导意见及监管政策要求等政策原因导致必须终止本信托计划,则受托人有权单方面宣告终止并告知全体委托人。
M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有泰恩康(股票代码: 301263.SZ)对外质押比例不得大于其持股总量的 50%,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泰恩康(股票代码:301263.SZ)对外质押比例合计不得大于其合计持股总量的 50%(用于续作或者替换原有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而导致的临时性突破除外)(该条款由委托人自行负责监控)。否则,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受托人有义务配合优先委托人终止本信托计划。
N 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原因。
(4)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主体。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计划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将清算报告披露给受益人。
(5) 信托计划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益人享有。
22.2 信托计划的延期
(1)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延期: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客观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
B 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C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且经受益人认可的其他情形。
D 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
E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第23条 保密事项
23.1 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
(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 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5) 受托人为信托委托人、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根据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要求,或受托人为履行本信托产品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
(6) 法律的要求。
23.2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将信托计划文件内容或与信托计划相关信息披露给新闻
媒体或者发表声明。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3.3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24条 通知与送达
24.1 通知事项
(1) 本合同记载的一方当事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相对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2) 受托人认为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而需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事项。
(3) 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其他变化,有可能影响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事项。
(4) 其他需通知的事项。
24.2 通知方式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24.3 通知时间
上述通知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期限内由通知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通知方应至迟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24.4 送达生效时间
(1) 受托人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2) 信托当事人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发出通知的,在如下条件下送达生效:
A 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B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C 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受托人和/或代理推介机构发出当日或通话完成后视为送达。
D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达到相对方者为准。
24.5 责任承担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予以豁免。信托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或送达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24.6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大规模疫情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因监管政策调整、受托人收到监管机构的窗口指导意见等政策因素。
(3)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并在 15 个工作日
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4)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25条 违约责任
25.1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
25.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外,委托人的如下行为也构成违约。委托人应就如下事项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委托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2) 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文件中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3) 如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 品推介或者未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揭示的所有风险,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
(4) 委托人违反其在信托计划文件项下其它义务或责任。
25.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及履行其他义务,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计划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受托人报酬。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受托人报酬无需返还。
25.4 受托人对于因如下原因而引起的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 不可抗力。
(2) 依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的投资操作。
(3) 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规定以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4)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 10.6 条的约定处置信托计划财产。
(5) 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法律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6) 信托计划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该等机构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等机构违反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协议。
(7)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8) 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在受托人无过错的前提下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第26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6.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26.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优先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26.3 在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27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27.1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受托人签署后,委托人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本合同的,以附有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达到受托人电子系统,且受托人发出确认交易信息的数据电文到达委托人可登陆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后,本合同成立。
27.2 本合同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生效:
(1) 本合同成立。
(2) 委托人已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3) 信托计划成立。
27.3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第28条 合同的完整
28.1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为准;《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应与本合同约定保持一致,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优先适用本合同。
28.2 《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认购风险申明书》由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自动承受。
28.3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28.4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5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6 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9条 条款的独立
29.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29.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30条 合同的解释
30.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30.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30.3 《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第31条 合同的解除
31.1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2) 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而使本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
31.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受托人无需返还已收取的受托人报酬。
31.3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书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除外。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1.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相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32条 其他事项。
32.1 申明。本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一致的理解。
32.2 录音录像。委托人暨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对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及相关电子记录作为证据。
32.3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人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2.4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的余额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计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费用、信托计划税费或信托计划利益中的一项或数项。
32.5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持有贰份、受托人持有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6 关于电子合同的特别约定
委托人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 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本合同的视同于签署本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委托人通过前述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的书面合同原件,以受托人在受托人后台服务器处留存的版本为准。
32.7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1. 为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合法权益,受托人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受托人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委托人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
(2)受托人应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愿,由委托人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受托人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委托人购买其他产品;
(3)受托人应依法保障委托人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应当审慎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4)受托人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严格防控委托人信息泄露风险,保障委托人信息安全。
2.为进一步保障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托人提供了如下三种投诉渠道,供委托人/受益人选择适用:
(1)投诉电话:400-029-0563(am 9:00~12:00 pm 2: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投诉邮箱:khts@siti.com.cn;
(3)投诉地址: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座;邮编:710075。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陕国投·泰恩康 2024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不承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信托计划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人或委托人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自然人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 | 自然人 | 姓名: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国籍及职业: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 ||||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其他联系人(必 填) | |||
传真(选填) | / | 电子邮箱(必填) | ||
手机(必填) | 固定电话 | |||
委托人 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 受托人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 |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