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I 部分 – 標準條款及細則
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
(原為綜合理財戶口條款及細則)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星展銀行(xx)xxxx,xxx環xxxxx 00 xxxxx 00 x,x根據《銀行業條例》登記的持牌銀行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註冊機構。CE 編號 AAL 664
Hong Kong/CBG/COS/0081 (04/17)
內容 | 頁數 |
第 I 部分 – 標準條款及細則 | |
A. 引言 | 2 |
B. 一般條款及細則 | 3 - 24 |
第 II 部分 – 與戶口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 |
C. 往來戶口 • 港幣往來戶口 • 港幣 Save & Cheque 戶口 • 美元往來戶口 • 人民幣往來戶口 | 25 - 26 |
D. 儲蓄戶口 • 結單儲蓄戶口 • 港幣/多種貨幣儲蓄戶口 | 27 |
E. 定期/通知存款戶口 | 28 |
第 III 部分 – 與貸款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 |
F. 抵押貸款 | 29 - 31 |
第 IV 部分 – 其他與服務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 |
G. 一般服務途徑 | 32 - 33 |
H. 電話理財服務 | 34 |
I. 自動櫃員機提款卡服務 | 35 - 36 |
J. 網上理財服務 | 37 |
K. 電子支票 | 38 - 40 |
L. 保管箱 | 41 |
第 I 部分 – 標準條款及細則
A. 引言
x小冊子載有的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戶口、交易及服務,並受本行任何其他適用條款及細則和其他規定所規限(「其他條款及細則」)。
如本條款及細則與開戶文件及/或其他條款及細則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順序優先考慮如下(惟須受適用法律的強制性條文所規限):
(a) 開戶文件;
(b) 其他條款及細則;及
(c) 本條款及細則。
B. 一般條款及細則
1. 定義及釋義
(a) 以下詞語在適用時應作如下相應的解釋。
「開戶文件」 指客戶為開立任何戶口而簽署的開戶文件。
「戶口」指客戶不時在本行開立及維持的任何戶口(不論以單一名義、聯名或信託方式),其英文單數名詞指任何一個此類戶口。
「聯繫公司」就本行而言,指(i)本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實體;(ii)直接或間接控制本行的任何實體或(iii)與本行直接或間接受同一方控制的任何實體;而「控制」任何實體或人士指直接或間接實益擁有該實體或人士的 50%以上已發行普通股本(或類似股本),其英文單數名詞亦據此詮釋。
「代理人」指本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使用的任何代理人、海外代理、經紀、交易商、交易對手、顧問、經理、銀行、受權人或代名人,可包括聯繫公司。
「協議」指開戶文件、本條款及細則、貸款文件及客戶不時簽署及/或接受或本行不時指明的所有其他協議、條款及細則或文件,並一併構成本行與客戶之間的協議。
「資產」指不論以抵押形式或為管理、保管或任何目的而交付及轉移至本行或依照本行的指示交付及轉移的客戶現金、投資及任何其他資產或財產。若客戶本身是受託人並為某項信託而開立及維持戶口(須就此明確告知本行並經本行確認),在提述資產時須解釋為包括該項信託的資產,儘管此類資產的實益擁有權可能屬於受託人以外的人士。
「櫃員機」(ATM)指自動櫃員機。
「獲授權簽署人」 指由客戶委任並獲本行同意,可就任何戶口及其操作的任何事宜發出指示的任何人士。
「本行」指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人或受讓人。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為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銀行,以及《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之下的持
牌銀行,並且是可以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中央編號 AAL 664),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 99 號中環中心 11 樓 。
「銀行營業日」指在香港的商業銀行一般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銀行服務收費表」指本行不時釐定關於本行的費用、利率及其他收費的適用列表。
「本行員工」指本行的董事、經理、人員及僱員。
「分行」指本行在香港的任何分行。
「提款卡」指(a)具有自動櫃員機功能的自動櫃員機提款卡(客戶可憑此卡來使用由本行決定的戶口);或(b)星展八達通提款卡,一張兼具自動櫃員機功能(客戶可憑此卡來使用由本行決定的戶口)和八達通功能(此卡可用作為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發出的儲值卡)的自動櫃員機提款卡。
「結算所」指就任何在交易所或根據交易所的規則進行的買賣及交易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的實體。
「確認書」指本行發出以確認個別交易的最終條款的書面確認、通知書或成交單據。
「客戶」指以其名義開立及持有戶口的人士,而若有兩位或多於兩位有關人士,則指彼等共
同及各別的每一方及各方,以及凡文意所需,有關其英文單數名詞的提述須作為其英文雙數詮釋。
「客戶層」指 DBS Account、星展豐盛理財、星展豐盛私人客戶、星展私人銀行及本行不時提供的任何其他客戶層。
「客戶服務熱線」指本行為提供服務及相關資訊而向客戶提供的電話查詢服務。
「資料政策通告」指本行有關披露客戶資料(包括任何個人資料)的一般政策,詳情載於本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聲明、通函、通知或其他通訊或條款及細則內。
「存管處」指有關任何資產的中央存管處、交收系統、結算所或結算系統(或其代名人公司)或任何結算系統或中央存管系統的參與者,或任何相關交易所授權的任何代理人、再獲授權人、股份登記處或其他機構或組織,包括但不限於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易辦事」(EPS) 指易辦事服務。
「交易所」指本行代客戶進行交易的任何股份交易所、認可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包括港交所。
「不可抗力事件」指超出受影響一方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
(a) 任何天災或主權行為;
(b) 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行為、限制、規例、法令、命令、拒絕授予任何牌照或許可、更改政策或實施禁令或措施,或軍事政變或奪權事件;
(c) 阻礙、災禍、戰爭、侵略、騷亂、敵對行為、恐怖主義活動、人為破壞或其他封鎖或禁令、叛亂、自然災害、惡劣天氣、罷工、工業行動;
(d) 傳送或電力、通訊或電腦設施或系統停頓、故障或中斷;
(e) 傳染病或流行病蔓延或污染;及
(f) 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金融、政治、財務或經濟狀況出現重大變動,或實施外匯或資金管制,或貨幣兌換或匯款被暫停或限制。
「貸款」包括透支、信貸或其他貸款(包括但不限於 F 章所述者),其英文單數名詞指任何一項該等貸款。
「貸款文件」指本行與客戶或任何抵押品提供者或任何其他人士之間有關貸款的任何貸款函、擔保、抵押或任何其他協議、文件或文書或安排(可予不時修訂、補充或取代,及包括任何貸款的用途變更、延期或增加,或在任何貸款文件之下加入任何新貸款),或凡文意所需指以上任何一份或多份文件。
「外匯預設指令」具有第 B19.4 條所指明的意思。
「政府機構」指任何國家、州或政府(事實上或根據法律存在),其任何省份或其他政治分區,任何組織、機構、部門或支部,任何稅務、金融、外匯或其他主管當局、法院、審裁處、行政機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任何其他監管金融市場的私營或公營實體(包括中央銀行),及任何其他行使政府的或與政府有關的執行、立法、司法、監管或行政職權的實體。
「香港銀行同業拆息」(HIBOR) 指香港銀行公會(或接管該利率的任何其他人士)執行的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利率,其適用的期間顯示於不時公佈該利率的資訊服務平台。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其任何替代或承繼交易所。
「負債」指(a)客戶欠本行或承諾支付或清償的所有款項(不論是個人單獨、與他人共同或共
同及各別地欠付),包括所有利息(不論在任何要求或判決之前或之後)、銀行收費、佣金、費用(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及本行收取或招致的任何其他合理費用及支出,不論以任何貨幣計算或欠付,不論是否現有,也不論屬目前、日後、實際或者或有、主要或從屬、有抵押或無抵押;及(b)錯誤記入任何戶口或客戶在任何其他銀行的戶口而客戶未有歸還給本行的任何款項。
「指示」指客戶(包括任何獲授權簽署人)透過本行不時提供的任何通訊方法,向本行發出或視為已發出的任何要求、申請、授權、命令或指示,包括附有客戶印章、畫押、拇指指紋或蓋章的指示及遙距指示。
「投資」指本行不時指明為可接受經戶口進行的投資(在交易所或場外)。
「法律」指有關當局(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所有相關法律(包括法定成文法則、普通法及衡平法原則)、規例或其他文書(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以及以上任何一項不時的合併、修訂、重新制定或替代版本。
「倫敦銀行同業拆息」(LIBOR) 指 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或接管該利率的任何其他人士)執行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息利率,其適用的期間顯示於不時公佈該利率的資訊服務平台。
「損失」指屬任何性質或描述及不論如何產生的所有及任何損失(不論是直接或相應產生)、損害、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稅項及法律費用)、罰款、訴訟、法律程序、訟案、申索、付款要求及所有其他債務,其英文單數名詞亦據此詮釋。
「成員銀行」指參與銀通自動櫃員機網絡、(如適用)PLUS 自動櫃員機網絡及/或(如適用)中國銀聯自動櫃員機網絡的任何一家銀行。
「最低結存額」指本行不時就戶口指定的最低結存額,有關金額載於銀行服務收費表內。
「最低個人理財總值」指本行不時就個別客戶層指定的最低理財總值,有關金額載於銀行服務收費表內。
「代名人」指本行不時委任的任何代名人或保管人。
「付款票據」指所有支票、付款匯票、票據、匯票、承付票、流通票據及其他付款票據。
「透支申請」指備用透支額申請。
「電話理財服務」指 H 章詳述的電話理財服務。
「私人密碼」指使用第 IV 部分所述服務途徑時作為保安密碼的私人密碼或電話密碼。
「繳費靈」指本行不時提供的繳費靈電話付款服務。
「最優惠利率」指本行不時公佈的港幣最優惠利率。
「規例」包括有關當局(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不時修訂、重新制定或替代的任何章則、規例、規則、判令、指令、通知、命令、判決、要求、實務說明、政策、詮釋標準、守則或指引(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
「有關當局」指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有關政府機構、法定、稅收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包括由該交易所營運的任何市場)或存管處。
「遙距指示」指任何電話指示,或使用獲本行准許的任何用戶名稱、密碼(包括只用一次或限時使用的密碼)、私人密碼、保安編碼器或戶口卡、代碼、生物辨識資料以傳真、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的指示,或透過本行不時批淮的其他通訊途徑或裝置發出的指示。
「抵押資產」具有第 F3 條所指明的意思。
「服務」指本行不時提供的任何產品、服務及貸款。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或任何履行或肩負其職能或實質相近職能的繼承人或其他機構或機關。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可予不時修訂、重新制定或補充)。
「簽署」指手寫簽署,或若某人士不能書寫,則包括蓋上印章、畫押、印上拇指指紋或蓋章或本行不時同意的其他方式。
「指定兌換率」具有第 B19.4 條所指明的意思。
「稅項」包括任何機關所施加不論任何性質的目前或日後的所有稅項(包括貨品及服務稅項、增值稅或財務交易稅)、徵費、稅款、課稅、預扣稅或其他費用或收費,連同其利息及罰款。
「電話指示」指透過以話音或其他方式操作的電話系統發給本行的指示,不論該等指示是否根據本行不時決定的身份核實程序或其他要求而發出。
「本條款及細則」指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可予不時補充、修改或取代)。
「交易記錄」指載有任何投資或交易的具體條款及細則的成交單據、收據、確認書、報告、通知書或任何其他書面文件或通知,包括確認書。
「交易」指本行不時准許客戶依據或關乎戶口及/或服務所進行的交易,包括投資。
「不屬法團實體」指獨資經營商、合夥或不屬法團的組織、會社或社團。
「財富管理戶口」指以客戶名義在本行開立及維持並受財富管理投資組合戶口條款及細則
(財富管理戶口)所規限的戶口。
(b) 在協議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i) 當本行對任何事宜有決定權或酌情權時,該決定權或酌情權的行使將由本行全權作出合理決定;
(ii) 所有英文單數詞語亦包括其複數(反之亦然),所有單一性別詞語亦包括所有性別;
(iii) 標題僅作參考用途,並不影響任何條文的詮釋;及
(xx) x提述:
a. 「客戶」包括(在文義許可的情況下)獲授權簽署人、遺囑執行人、遺產代理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認許受讓人,如屬合夥,則指該合夥現時及日後的合夥人;
b. 「人士」或「方」包括本地或海外任何個人、公司、法人團體、商號、合夥、有限責任合夥及任何其他商業機構、法定組織及機構、政府機構;
c. 任何戶口名稱為於開戶文件中識別或在與客戶通訊中另行識別的戶口產品;
d. 戶口、產品及/或服務的描述或推廣名稱,包括該等戶口、產品及/或服務的描述或推廣名稱其後任何變更;
e. 「包括」、「如」或「例如」在引用例子時不會把該例子相關字眼的涵義限制在該例子或相若類別的例子中,並在每次提及時均視為隨後包括「但不限於」的字眼;
f. 文件包括其任何更改、修改及/或替代及補充;
g. 法規及其他法例須解釋為提述該項有效施行的法規或法例(可予不時修訂、重新制定或取代)及任何據以頒佈或發出的規例;
h. 所有時間限期均參照香港時間;及
i. 「日」或「天」均指「曆日」。
2. 申請資格及操作條件
2.1 本行可因任何理由拒絕戶口的申請而無須作出任何解釋。
2.2 本行可不時就戶口及服務的開立及操作訂立條件及/或程序。
3. 客戶層
3.1. 每一客戶層均設有本身相應的費用及收費。
3.2 除本行另有訂明外,聯名戶口所適用的費用及收費以主要戶口持有人所屬的客戶層為釐定基準。
4. 簽署
4.1 客戶在簽署付款票據、指示及任何其他文件時,須使用其在本行記錄的簽署樣式。
4.2 客戶如更改簽署樣式,必須以書面或本行不時准許的其他方法通知本行。
5. 獲授權簽署人
5.1 客戶可委任一位或多於一位獲授權簽署人向本行發出指示。本行獲授權接納該等指示,並按有關指示行事,猶如有關指示是由客戶發出,即使有關指示與客戶較早前的指示不一致,直至本行獲客戶書面通知該委任被更改或撤銷為止。
5.2 獲委任的獲授權簽署人僅可就往來戶口、儲蓄戶口、定期存款戶口及財富管理戶口給予指示。涉及任何其他類別的戶口的指示,僅將按本行訂明的條件及/或程序而執行。
5.3 有關獲授權簽署人的所有委任、更改及撤銷委任事宜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本行提出,在適用時並須以本行訂明的格式作出。上述委任、更改及撤銷只在本行收到有關文件及經過 7 個銀行營業日或足夠時間後以使本行可將有關委任、更改或撤銷事宜記錄在其運作系統後始生效。
6. 聯名戶口
6.1 假如戶口是聯名戶口:
(a) 協議共同及各別地對每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具約束力;
(b) 聯名戶口持有人負有共同及各別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c) 除非本行另行以書面同意,否則每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可分別及獨立行使所有涉及戶口的權利,包括開立、操作及結束戶口,而任何根據簽署安排發出的指示將獲接納並對每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具約束力。本行無必要查問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發出指示的情況,也沒有責任通知或諮詢任何其他聯名戶口持有人;
(d) 即使設有其他聯名戶口安排,但本行仍有權(但沒有義務)按照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單獨發出的遙距指示行事,而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須就任何該等指示承擔法律責任,猶如該等指示是根據聯名戶口安排發出一樣;
(e) 若在執行任何指示前,本行收到互相矛盾的指示,則除非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發出一致的指示,否則本行可酌情決定拒絕執行;
(f) 儘管第 B39.1 條有任何其他相反條文,在符合任何適用法律下,如本行收到任何聯名戶口 持有人身故的通知,資產將歸於尚存戶口持有人及由本行根據尚存戶口持有人的指示持有,惟此舉不會影響本行因任何留置權、押記、質押、抵銷、反申索或其他理由而擁有的任何權利,也不影響本行可就有關戶口酌情選擇採取的行動或法律程序;
(g) 本行可分別與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處理任何事宜,包括全部或部分解除任何聯名戶口持有人的法律責任而不影響任何其他聯名戶口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h) 第 B38 條的抵銷權適用於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的所有戶口(不論以單一名義或與任何其他人士聯名);
(i) 在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全數償還欠本行的所有負債前,概無聯名戶口持有人有權強制執行聯名戶口的權利或補救;
(j) 當本行通知任何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即已履行通知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的義務;及
(k) 協議專屬規管客戶(作為聯名戶口持有人)與本行之間的法律關係,不論各聯名戶口持有人之間有任何內在關係。
7. 最終受益人及信託戶口
7.1 除非客戶以書面方式明確通知本行,否則客戶被視作戶口的主事人及最終受益人,而並非以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或受託人身份行事。
7.2 除客戶外,本行無須承認任何人士於戶口有任何權益。如本行同意以客戶的名義以「信託」或
「作為代名人」方式或使用其他類似的稱銜(不論是否為指名的第三者)開立戶口,則除非本行另行以書面同意,否則本行將僅接受來自客戶關於戶口的付款票據及其他指示,而無須取得任何人士的同意,也不就任何信託的執行向任何人士負責。
7.3 如本行同意為受益人開立「信託」戶口,則客戶承諾僅為受益人操作該戶口,而本行並無義務對此作出監察。客戶同意就有關或涉及或關乎操作或結束戶口及受益人與客戶之間任何糾紛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向本行作出彌償,惟本行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的情況除外並只限於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的損失(如有)。
7.4 如受益人身故,則本行可結束戶口並酌情決定:
(a) 開立一個新的信託戶口,而該戶口將由客戶(作為已故受益人的遺產的受託人)操作;或
(b) 向受託人支付戶口內的貸方結餘(連同其任何應付利息),而有關付款將被視作全面解除本行在戶口下的義務。
7.5 當客戶身故後,本行可作出以下任何行動:
(a) 如戶口有多於一名受託人,則本行獲授權為尚存的受託人保管任何資產;或
(b) 如戶口沒有餘下的受託人:
(i) 如受益人(為一名個人)為 21 歲或以上,則本行將結束戶口,並向受益人發放資產;或
(ii) 如受益人(為一名個人)為 21 歲以下,則本行將結束戶口,並按照客戶的遺產代理人的書面指示向客戶的遺產代理人發放資產,以便以信託方式為受益人保管。
本行在同意採取本第 B7.5 條所述的任何行動前,可要求客戶的遺產代理人提供本行規定的某些文件(包括死亡證)。
8. 戶口結單及交易記錄
8.1 本行將把戶口的月結單及交易記錄按本行記錄寄往客戶的有關通訊地址,但如本行根據法律無須如此做或客戶另有要求則除外。
8.2 客戶必須仔細檢查收到的每一份結單及交易記錄,如發現任何錯誤或不符之處,客戶須在規定的時限內或(如沒有明確規定)從速及在月結單送遞後 90 天內通知本行。除非客戶在上述期間內通知本行任何錯誤或不符之處,否則結單及交易記錄將視為正確無誤,並且是不可推翻及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由於本行或本行員工的明顯錯誤、欺詐或疏忽而導致者除外)。
8.3 若戶口不活躍或自上一份結單以來一直沒有交易,本行可決定不發出任何結單。
8.4 本行並不提供保管結單、保管郵件及往來文件的服務。
9. 保安責任
9.1 客戶必須合理地審慎行事、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及作出充分的監控及保安安排(包括與獲授權簽署人作出安排),以防止各戶口及服務出現未經授權的提款或其他不當使用或偽冒行為。
9.2 若客戶得悉已經或可能發生未經授權使用、不當使用或偽冒行為,客戶必須立即通知本行。除非是由於本行或本行員工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引致可合理預見的損失(並僅以此為限),否則本行無須就任何確實或可能出現的上述未經授權使用、不當使用或偽冒行為所產生或涉及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9.3 本行不會索取戶口詳情、私人密碼或其他保安密碼。若有任何人士(即使該人士使用看來是本行真確的名稱及標識)向客戶或獲授權簽署人索取戶口詳情、私人密碼或其他保安密碼,客戶及獲授權簽署人均不得作出披露。客戶及/或獲授權簽署人如收到有關要求,必須儘快知會本行。
10. 存款
10.1 現金或支票:
(a) 可在任何分行以填妥的存款表格存入,而本行會以終端機確認的交易通知書,或是經由本行員工發出的授權書,確認該筆存款;或
(b) 在符合本行的適用要求下,可透過櫃員機或任何分行的收集箱存入。
10.2 支票亦可以郵寄方式存入,但前提是該張支票應為劃線支票,支票背面也應該寫上存款戶口的號碼。客戶在任何時候均不應郵寄現金。若現金或任何支票在郵遞時遺失或延誤,客戶同意承擔所有後果。
10.3 只有經本行的機印核實或經有關的本行員工蓋印及簡簽核實的存款單才是有效的收據。若存款單上所示的金額與本行計算的現金數額或支票的實際金額不同,則在並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本行計算的現金數額或兌現的支票金額為最終及不可推翻。存款單並非所有權文件。
10.4 本行保留權利酌情制定最低存款額、限制存款額、拒受存款或向客戶退還存款。拒付的支票或會以郵寄方式退回至本行最後所知的客戶地址,有關風險及開支概由客戶自行承擔。
10.5 所有存入的支票或匯票從發票人兌現後(由本行酌情決定)才可作實。在發票人兌現後,客戶才可提取有關存款(由本行酌情決定)。
10.6 若任何存入的支票、匯票或付款票據未獲兌現被退回,該筆存款將屬無效。客戶不可享有該筆存款的利息。本行可在戶口扣除該筆存款,並按銀行服務收費表扣除所有適用的利息支出、外匯虧損及其他收費及開支。外幣支票的利息只會在支票兌現後開始計算。
10.7 本行有權從戶口扣除錯誤存入該戶口的任何金額。
10.8 客戶確認,若存入的支票或付款票據需於香港以外的金融機構兌現:
(a) 該支票或付款票據能否交收兌現將視乎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而定;及
(b) 本行對於該金融機構赋予該支票或付款票據的價值,或客戶所招致與該支票或付款票據有關的任何其他損失概不負責。
11. 提款
11.1 客戶可在任何分行或透過櫃員機提款。提款將以戶口的貨幣為單位,或由本行酌情決定按本行釐定的匯率計算為港幣等值。
11.2 只要本行秉誠行事,本行向任何出示看來是客戶或其代表妥為簽立的提款或轉賬表格的人士作出的所有付款均與客戶親身提款或轉賬具有同等效力。
11.3 本行保留權利酌情決定採取以下行動:
(a) 訂立提款限額;
(b) 即使戶口有足夠資金,但本行可在以下情況拒絕按任何付款或提款要求行事:
(i) 指示上的簽署與本行所記錄的簽署樣式不同,或並非按出示時適用的簽署規定簽名;
(ii) 支票或付款票據在發出當日起計超過 6 個月後才出示;
(iii) 本行有義務遵從任何適用法律,或有法院命令或其他形式的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本行,要求本行凍結戶口或拒絕提款;或
(iv) 戶口的資金由於任何原因被本行劃定;
(c) 以下列任何方式向客戶支付所提取的款項:
(i) 現金付款;
(ii) 本行的支票或本票;
(iii) 由本行的海外代理支付的匯票;
(iv) 過戶至在任何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戶口;或
(v) 其他本行認為適合的方式;
(d) 准許客戶支取任何將會存入戶口的款項,若該戶口出現透支,客戶必須在本行作出要求後支付透支的金額(包括所有收費及透支利息);及
(e) 若客戶同時向本行發出多項提款指示,則本行會決定付款的次序。
11.4 本行可參考交易日期時戶口的實際或預計結餘,批准或拒絕執行任何付款指示或兌現任何支票。
12. 轉賬及繳付賬項服務
12.1 只有在本行設有所需的安排時,本行才會接受戶口之間及/或與第三者戶口(不論是否於本行開立)之間的轉賬交易。經本行同意(而本行不可無理地不給予同意),該等轉賬交易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在同一日、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或客戶指定的另一日處理。
12.2 本行可就交易金額、收款人、使用轉賬或繳付賬項服務的次數或其他方面設立限制。
13. 櫃台交易
客戶負責在離開櫃台前檢查交易通知書,以確保相關交易已正確執行,其後任何更正錯誤的要求將可能無法辦理及由本行酌情處理。
14. 指示
14.1 客戶或獲授權簽署人可向本行發出英文或中文的指示,而本行可接受透過以下途徑發出的任何指示:
(a) 親身或透過郵寄、速遞、電郵或傳真方式交付的書面指示,及如客戶曾向本行提供圖章樣式,則附有與提供予本行的圖章樣式極為相似的圖章蓋印的書面指示;
(b) 使用電話理財服務及客戶的私人密碼或通過電話或親身發出的口頭指示;
(c) 使用本行不時提供的網上理財服務或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方式發出的指示;或
(d) 透過本行不時訂明的任何其他途徑發出的指示。
14.2 所有按本行所理解及執行的指示均對客戶有約束力,不論指示是由客戶或獲授權簽署人或任何自稱是客戶或獲授權簽署人的其他人士發出。任何依據或基於指示而進行的交易均對客戶有約
束力,不論是否由客戶進行或是否獲客戶授權、知悉或同意。
14.3 若獲授權簽署人須共同發出指示,本行獲授權(但沒有義務)接納由或看來是由任何一位獲授權簽署人發出的指示,並按有關指示行事,即使簽署條件規定需要由超過一位人士發出指示亦如是。
14.4 本行沒有責任評估任何指示是否經審慎考慮而作出或其他方面的事宜,也沒有責任確定任何指示的真確性或核實發出或看來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權。
14.5 所有指示必須符合任何交易前、每日或其他金額限制,或本行不時規定的操作、程序或其他限制或規定。
14.6 本行有權根據其業務常規及慣常程序行事,並只在其認為實際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才接受指示。本行可不時訂明發出任何電話指示所應撥打的電話號碼,或要求客戶在發出任何遙距指示前提供私人密碼或其他詳情或制定相關的保安措施。
14.7 本行有權隨時酌情決定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本行在此情況下無須給予理由,也無須為拒絕執行任何指示而承擔任何責任。為免生疑問,只要客戶的任何債務仍未償還,本行保留權利可拒絕客戶提取客戶持有的任何財產或執行任何指示的任何要求。
14.8 在不損害本行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的權利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若本行認為指示存在錯誤、歧義或矛盾,本行有權拒絕執行任何指示直至有關事宜得到釐清,或按其理解執行指示,以及若任何指示與本行須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不一致,本行可拒絕按有關指示行事,而在此情況下,本行對客戶因此產生或蒙受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14.9 若本行認為任何指示或其他情況可能會(直接或間接)使到或導致本行蒙受損失或招致支出或損害本行的權利或權益或損害本行的信譽、聲譽或地位,本行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示、暫停任何戶口的運作,而無須通知客戶及給予理由,及有權要求客戶或任何第三者作出彌償後,才准許繼續操作戶口或執行有關指示,而在此情況下,本行對客戶因此產生或蒙受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14.10 本行可設定收取指示的截止時間(詳情可向本行索取),以便本行可在同日處理指示。若本行在截止時間後或在非銀行營業日收到指示,有關指示將於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處理。如需本行在某限期前按指示行事,客戶必須確保在截止時間前發出指示,或如沒有截止時間,則須確保有合理時間讓本行處理指示及與任何有關第三者聯繫。若客戶未有按照截止時間行事或本行未能在限期前合理時間內收到指示,本行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11 即使有第 B17.2 條的規定,若存款不足或沒有信貸額度,本行亦可酌情決定按任何指示行事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批准,而客戶須負責償還有關戶口因此產生的借方金額(包括本行就此收取的任何利息、費用及收費)。
14.12 客戶同意,若本行已作出合理努力,但在合理情況下仍無法完全及適時地履行或完成任何指示,本行沒有義務或法律責任執行有關指示。本行有權部分履行任何指示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經客戶確認。
14.13 客戶確認、接受及同意(i)遙距指示並非保密的通訊途徑,並有可能由未經授權人士發出及/或涉及不誠實意圖,及(ii)發出遙距指示會增加出現錯誤、誤解及/或矛盾的風險。客戶願意接受該等風險,並同意受本行真誠據此理解及執行的交易所約束。客戶亦確認、同意及/或承諾如下:
(a) 本行只要秉誠行事,便不須就任何遙距指示當中的錯誤或遺漏、延誤接收或執行,或未能收到遙距指示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b) 對於客戶可能因本行按照遙距指示(包括並非客戶或獲授權簽署人的人士發出的任何口頭指示,或任何傳真指示而當中一個或多個簽名可能是假冒的,或該指示是未經授權的)
行事而xx的任何損失,本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c) 本行有權隨時以其絕對酌情權要求在執行遙距指示前先取得確認,或拒絕執行任何遙距指示;
(d) 如本行發出任何遙距指示的確認(並非確認書),客戶必須核對該確認的內容,如發現任何錯誤、差異或未經授權的交易,客戶必須在收訖該確認後的實際可行範圍內儘快但最遲必須在 1 個銀行營業日內通知本行。除非客戶在上述期限內通知本行,或本行或本行員工有明顯錯誤、欺詐或疏忽,否則有關確認將被視作正確無誤及不可推翻的證據,證明該宗交易已獲授權;
(e) 任何本行員工就任何口頭指示作出的摘要,將是該指示的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的證據,但本行沒有義務安排任何本行員工就任何指示作出任何摘要,而即使未有作出該等摘要,亦不影響本行接受有關口頭指示;
(f) 如客戶向本行發出任何遙距指示的任何書面確認,該書面確認必須清楚註明「只屬確認
-請勿重複」。如任何書面確認未有清楚地如此註明,本行對任何後果(包括該指示被執行一次以上而引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及
(g) 客戶應確保任何傳真件是發送至本行不時告知的本行的正確傳真號碼,如客戶未有確保此事,本行不對任何相關申索或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5. 生效日期
x行可酌情決定每項交易的生效日期。
16. 利息支付及利率
16.1 所有計息(將由本行酌情向上約整至最接近的貨幣單位或分數單位)戶口均會每天按結餘孳生利息。利率及計算基準由本行酌情釐定,詳情可向分行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查詢。只有已成功存入戶口及生效的款項才可孳生利息。應付利息將按本行不時釐定的周期存入相關戶口。若任何計息戶口於計息期內結束,利息會累算到戶口結束時(但不包括當天)為止。
16.2 本行保留權利酌情決定在本行不時訂明的情況下,就計息戶口支付較低利率的利息或不支付利息。
17. 存款不足
17.1 客戶必須確保戶口有足夠存款以履行其義務,以及使客戶可給予和接收指示及付款票據。
17.2 除非本行已批准貸款或酌情准許透支,否則當戶口的存款(連同任何可動用的貸款)不足時,本行將不會執行交易。本行對於因延遲或不執行交易所導致的任何後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7.3 即使戶口存款不足,但本行可酌情決定經戶口兌現支票及完成自動付款交易。
18. 戶口透支
18.1 若戶口在銀行營業日結束時出現透支,戶口會被視為已透支。除非本行另有規定,否則客戶須按銀行服務收費表支付利息及其他收費。
18.2 儲蓄戶口不可出現透支。
18.3 本行並無義務從其他戶口轉賬至出現透支的戶口,以償還透支金額或執行戶口的交易。
18.4 客戶須在本行作出要求後向本行償還任何戶口的透支,包括根據第 B17.2 及 B17.3 條獲批准或准許的任何透支,以及所有墊款、貸款及其他財務安排,連同有關利息及收費。
19. 外匯交易
19.1 本行只會接納本行不時指定的貨幣的外幣兌換交易指示。
19.2 外幣兌換交易的實際匯率將由本行在執行交易時釐定。匯率詳情可向分行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
查詢。
19.3 外匯涉及風險。若以戶口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進行投資交易及現金結算,客戶確認匯率波動可能會導致盈餘或虧損,客戶須完全承擔該等盈虧及所有風險。
19.4 客戶確認,就外匯交易的外匯到價指令服務而言:
(a) 客戶可不時向本行發出任何指示,要求按客戶指定的某個外幣兌換率(「指定兌換率」)進行任何外匯交易(即期外匯交易)。除非另有協定,否則本行收到的任何指示在本行就此接納為外匯預設指令(「外匯預設指令」)後方可執行。除非及直至(i)外匯預設指令到期日結束後,或(ii)本行收到客戶更改或取消外匯預設指令的指示並通知客戶已妥為作出更改或取消(以較先者為準),否則該外匯預設指令可繼續予以執行;
(b) 外匯預設指令一經客戶發出(不論以書面方式或透過電話),即屬不可推翻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惟須經本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確認有關指令已獲最終執行及接納方可作實;
(c) 由於市場可能出現意料以外的波動,故不能保證會按指定兌換率執行任何外匯預設指令。如本行未能成功執行或延遲執行外匯預設指令,本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已執行的外匯預設指令將在不遲於執行當日的下一個銀行營業日進行結算。本行無法控制跨境及/或跨時區性質的外匯交易及其他情況所涉及的結算風險;
(d) 除非客戶以書面方式或透過電話提交取消/更改的要求,而有關要求有效地獲本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確認接納,否則客戶不可取消/更改已發出的外匯預設指令。xxx在本行作出要求後彌償本行因解除任何已發出的有效外匯預設指令而招致的一切費用、收費、損失及損害;
(e) 本行將就每項已執行的外匯預設指令收取外匯到價指令服務表格以點子所列明的費用。此項收費將計入外匯預設指令執行價格內;
(f) 在本行接納外匯預設指令後而該指令尚未執行期間,本行獲授權在任何戶口保留足夠款項,金額相當於外匯預設指令結算所需的百分之一百交易額另加所有適用費用及收費。若外匯 預設指令獲執行,本行可在結算日動用該筆款項以支付交易額及所有適用費用及收費。有 關款項將在(i)外匯預設指令到期日後兩個銀行營業日,或(ii)本行收到客戶更改或取消外匯 預設指令的指示並通知客戶已妥為作出更改或取消後兩個銀行營業日(以較先者為準)發 放。不論任何原因若戶口內的資金不足以支付任何已執行交易的全部數額,則本行可隨時 拒絕外匯預設指令或取消已執行的交易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如本行按外匯預設指令行事,客戶同意全面彌償本行由於按外匯預設指令行事而招致的一切費用、收費、損失及損害;
(g) 即使有上文第 B19.4(a)至(c)條的規定,本行可依照市場慣例和情況,以本行可接受的方式在任何外匯市場按任何外匯預設指令與客戶或為客戶進行交易;
(h) 本行或本行所屬集團的任何金融機構或其任何僱員或代表本身可能會買賣外匯,或訂立與客戶的任何外匯預設指令或外匯合約相反的持倉,或作為客戶的任何外匯預設指令或外匯合約的交易對手;
(i) 本行以主事人的身份行事,並非客戶的顧問或代理人。本行不就任何外匯預設指令的預期結果向客戶提供任何投資意見、保證或擔保;及
(j) 客戶對任何外匯預設指令的判斷及決定由客戶自行獨立作出。客戶沒有收到及/或倚賴本行及/或任何本行員工就任何外匯交易風險所作出的任何xx、保證、承諾或資訊。
20. 發出即期匯票或本票
20.1 客戶要求的任何即期匯票或本票,可由客戶親身領取,或由客戶以指定申請表格或客戶妥為簽署的授權書所授權的人士領取。
20.2 本行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任何更改、停止支付、取消即期匯票或本票或退回即期匯票或本票款項的要求,該等要求同時受本行決定的相關條件及費用約束。
21. 銀行收費及費用
21.1 客戶須向本行支付載於銀行服務收費表(或本行不時通知)的所有費用、適用收費、佣金、經紀佣金及任何其他服務費(包括相關的託管費或負利息),以及本行就戶口、交易、服務及/或協議產生的任何合理開支。
21.2 如根據適用法律須就交易繳付、預扣或扣除任何稅項、費用(包括交易所或監管機構收取的交易費)、印花稅、收費或成本(藉以訂立交易或基於交易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付款或交付所致),以上預扣、扣除或收取的金額將由客戶承擔,而本行有權從交易的任何應付款項中預扣或扣除該等金額。
21.3 本行有權隨時從戶口扣除客戶應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第 B21.1 及 B21.2 條所指的應付款項),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如因戶口存款不足令本行延遲從戶口扣除款項,並不構成本行放棄權利,亦不影響其在協議下的權利。如戶口在扣除款項後出現透支,除非本行另有規定,否則客戶須按銀行服務收費表支付利息及其他收費。
21.4 根據破產清盤法律,任何人士可要求本行退還已收取的付款。若本行有義務退款或同意退款,本行可將原本已付的款項視為並無支付。本行屆時有權當作從未獲支付有關款項而對客戶行使其權利。
22. 債務追討費用
x行可採取合理行動,以強制執行協議的任何條文,包括聘請律師及/或第三者債務追討代理人追討客戶欠本行的任何款項,而本行會事先以書面方式通知客戶。客戶須在本行作出要求後向本行彌償一切合理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的費用及開支。
23. 回扣及佣金
23.1 本行可直接或間接從第三者(包括任何聯繫公司)收取與戶口、服務及/或交易有關的報酬、佣金、轉分保費用、金錢或其他非金錢利益。該等報酬、佣金、轉分保費用、金錢或其他非金錢利益的性質、數額及計算方法可以隨時改變,視乎第三者及/或有關交易而定。
23.2 本行或任何聯繫公司可以就分銷投資產品而從產品發行人收取若干金錢及非金錢利益。本行亦可能會透過分銷本身的投資產品而獲得金錢利益。當本行分銷由聯繫公司發行的投資產品時,本行未必會明確地就此收取金錢利益,但本行及/或任何聯繫公司可能會因有關投資產品的推出及分銷而間接得益。因此,本行可能收取的利益包括(i)分銷由本行或任何聯繫公司發行的投資產品而獲得的非明示的金錢利益;(ii)於銷售前或銷售時未能量化的金錢利益,如前期佣金及回扣;(iii) 轉分保費用;及(iv)非金錢利益,如研究及顧問服務、市場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培訓及講座等。客戶謹此同意本行收取此類報酬、佣金、轉分保費用、金錢或其他非金錢利益。
23.3 本行可就戶口、交易、服務及協議向任何人士提供利益及/或優惠。
24. 預扣付款權利
24.1 本行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金額受限於所有適用法律,包括任何稅項規定、外匯限制或管制。
24.2 客戶同意及確認,本行:
(a) 可預扣或安排預扣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將任何有關款項存入雜項戶口或其他戶口,及/或保留有關款項,以待確定該稅項規定、外匯限制或管制是否適用;及
(b) 本行對任何交易的應付稅項、補足或類似費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並且本行獲授權從應支付給客戶的任何付款、利息、股息或任何其他款項中扣除或預扣任何金額的稅項而無須
通知客戶,並向有關稅務當局繳付該等稅項。
24.3 本行對由於上述預扣、保留或存入款項所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5. 錄取及文件保存
25.1 除資料政策通告外及在任何適用法律的規限下,客戶同意本行:
(a) 錄取客戶及任何獲授權簽署人致電本行的所有電話通話及給予本行的所有口頭指示及電郵通訊;及
(b) 利用終端機的攝影機或發出指示的其他設施將以上各項進行錄影或錄音。
25.2 本行每次進行錄取時,可以(但並非必須)告知客戶及任何獲授權簽署人正在進行錄取。所有此類錄製品均屬本行所有,收集的目的是作為有關指示、資料及/或內容的不可推翻的證據,而客戶亦同意此收集目的。客戶承諾、xx及保證,客戶已就以上第 B25.1 條所述的錄取程序通知獲授權簽署人並取得其同意。所有此類錄製品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客戶同意不會純粹由於此類錄製品以電子形式收納及/或列載或經電腦系統製作或輸出,而對其內容的可接納性、可靠性、準確性或真確性提出反對或爭議,客戶並放棄提出上述異議的任何權利(如有)。
25.3 本行可訂定保存期限,並可能在期限過後銷毀正本。正本可能會被製成縮微膠卷或其他影像副本並加以保留,此類影像版本應被視為與正本具有同等真確性及效力。在符合資料政策通告的原則下,本行僅於收集資料的用途上合理地需要的期間內保存有關資料。
26. 建議及投訴
客戶可致電客戶服務熱線或致函本行提出任何建議或投訴。所有投訴將按本行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
27. 給予客戶的通訊
27.1 給予客戶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可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如以書面方式,可親身交付或透過郵寄、速遞、傳真、短訊或電郵發送至最後所知地址、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客戶以書面通知本行的其他地址、號碼或電郵地址,亦可通過其他電子途徑發出或在日報刊載或在任何分行、自動櫃員機或本行網站發佈,並在下列情況視作已給予、作出或收到:
(a) 若以傳真方式,則在傳送報告列明已成功發訊時;
(b) 若親身交付,則於有關地址留下有關通知或通訊時;
(c) 若郵寄至香港的地址,則在寄出後兩日(即使有關通知或通訊可能因無法派遞而經郵局退回);
(d) 若郵寄至香港以外的地址,則在寄出後 7 日(即使有關通知或通訊可能因無法派遞而經郵局退回);
(e) 若以掛號郵件或速遞方式,則在派遞或嘗試派遞當日(即使有關通知或通訊最終無法派遞或因無法派遞而退回);
(f) 若以電郵或短訊方式,則在本行的電子發訊系統發訊時(即使有關通知或通訊未成功送達);
(g) 若透過其他電子方式,則在本行發訊後 24 小時(即使有關通知或通訊未成功送達);
(h) 若於日報刊載,或於任何分行、櫃員機或本行網站發佈,則在刊載或發佈當時;及
(i) 若以口頭方式,則在告知客戶或獲授權接收有關通知或通訊的人士時。
27.2 若任何給予客戶的通訊退回本行或如本行獲通知任何特定通訊方式不再有效,在適用法律的規
限下,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在客戶更新相關聯絡資料前不再使用該通訊方式。尤其是,如本行收到任何從客戶的地址退回的郵件,將可能不再郵寄任何結單至該地址。
28. 給予本行的通訊
給予本行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必須採用英文或中文,及只可以書面方式發送至本行通知客戶的地址。此類通知或通訊只在本行確實收到當天視為已給予、作出或收到,而證明收訖的責任將由客戶承擔。
29. 通知
29.1 客戶承諾從速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以下事宜:
(a) 第 B43 條所載的任何xx及保證不再準確或完整;
(b) 提供給本行的資料(包括以下各項)有任何變更:
(i) 資產的實益擁有權;
(ii) 公民身份、居住地或稅務常駐國家、在記錄內的地址、電話、傳真或手提電話號碼、電郵地址或婚姻狀況;
(iii) 護照更新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有任何變更,包括護照或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或姓名有變;
(iv) 戶口的獲授權簽署人或簽署要求;
(v) (如客戶以受託人身份行事)信託的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授予人、保障人、執行人或受益人有變;及
(vi) (如客戶是法團或不屬法團實體)組成文件、股東、合夥人、董事、公司秘書或業務性質有變;
(c) 如根據任何適用的打擊清洗黑錢法律及打擊恐怖分子集資法律,包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香港法例第 40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455 章)或《聯合國
(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香港法例第 575 章),客戶或其任何資產被發出任何命令或手令。
29.2 本行承諾,如本行的名稱、地址、在證監會的持牌狀況(包括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類別及其中央編號)、根據協議提供或客戶可獲得的服務的性質、客戶根據協議向本行支付的報酬(及支付基準)有任何重大變更,本行將以書面方式通知客戶。
30. 狀況變動
30.1 即使出現以下情況,客戶在協議之下的義務及法律責任仍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a) (如屬個人)客戶身故、無行為能力(不論是否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破產或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
(b) (如屬法團)客戶清盤、無力償債、解散或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或客戶的組成因合併、重組或其他原因而出現變動;
(c) (如果是不屬法團實體)合夥的名稱、結構、成員組合、合夥契據(或其他組成文件)或合夥人出現任何變動,在各情況下不論是由於身故、破產、退休、開除、加入新合夥人、終止業務或其他原因;及
(d) 本行的組成因合併、重組或其他原因而出現任何變動,及本行向他人出售其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及資產。
31. 遺失印章/圖章
x用以運作任何戶口的印章或圖章遺失或被盜,客戶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或透過本行不時訂明
的其他途徑通知本行。若本行在收到該通知前所執行的付款或交易導致客戶蒙受任何損失,本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2. 打擊清洗黑錢及制裁
32.1 即使協議有任何其他相反的條文,本行並無義務作出(或不作出)任何會(或其合理認為可能)違反任何適用於本行的打擊清洗黑錢、防止恐怖分子集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法律的事情。
32.2 客戶必須在本行作出要求後向本行提供其不時合理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資料,以使本行遵守適用於本行的任何打擊清洗黑錢、防止恐怖分子集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法律或其他法律、規例及政策或持續的客戶查證要求、政策或規例。
32.3 在處理任何指示前,本行保留權利酌情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以核實身份。
32.4 就本行為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及/或任何其他申報及/或預扣要求而可能作出的任何查詢而言,客戶將全面合作,包括從速提供所有必須的相關資料、詳情及/或文件。
32.5 客戶同意:
(a) 根據所有適用的打擊清洗黑錢、防止恐怖分子集資及經濟及貿易制裁法律,行使其在協議下的權利及履行其在協議下的義務;及
(b) 如客戶或與某項交易有關的任何人士或實體遭受制裁,或符合本行的制裁過濾機制配對結果時,本行可阻止某項交易,以致可能令某項交易出現延誤或被取消。
33. 資料可靠性
x行透過任何渠道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利率、匯率、股價及產品資料)只供參考。適用的實際利率或價格將在訂立交易時釐定或報價。
34. 本行記錄不可推翻
在第 B8.2 條的規限下,本行或其提名的任何人士以書面方式簽署的結單或證明書或本行以電腦編印的結單如沒有明顯錯誤,就有關戶口的狀況(包括到期應向本行支付的任何款項)而言均為最終及不可推翻。
35. 不動戶口
35.1 若客戶在本行不時決定的期間內沒有透過戶口進行任何交易,本行可將該戶口視作不動戶口。
35.2 本行可停止支付不動戶口的利息及/或收取費用。本行將於首次就不動戶口收費時給予客戶 14天的事先通知,並告知客戶有關收費的金額以及怎樣才可避免有關收費或客戶可在何處取得有關資料。
36. 稅項
客戶同意受本行不時發出的稅務要求通知(Tax Requirements Notice)內關於稅務申報、預扣及相關規定的條款約束,而該等條款以提述方式納入本條款及細則內,並構成協議的一部分。稅務要求通知的文本可向任何分行索取或在本行網站(xxx.xxx.xxx.xx)查閱。
37. 轉授權力
37.1 本行保留權利任命任何其他人士(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作為其代名人、經紀或代理人,以負責提供任何服務。本行亦可把其在協議之下的任何權力轉授予該名人士,以便根據市場慣例及該人士的正常交易及運作慣例行使權力。本行會合理審慎地挑選該名人士。除非是可合理預見及由於本行或本行員工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所直接引致的任何損失,否則本行無須就該人士的作為或不作為對客戶或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37.2 就向客戶提供服務而言,本行獲授權向獲其轉授權力的任何人士披露有關客戶或任何戶口的資料。
38. 抵銷權及留置權
38.1 除了本行可運用的所有其他權利及補救外,及在不損害(現有或日後訂立的)任何留置權、擔保、按揭或其他抵押品的情況下,本行可在無須作出通知而隨時(不論在要求之前或之後)變現客戶的任何資產,以及將任何戶口的貸方結餘(不論是否需要作出通知及是否已到期)與本行欠客戶的任何其他債項互相抵銷、合併、綜合或結合,以減少及/或支付客戶欠負或代客戶欠負的任何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於相關時間是否可產生貨幣或財務價值),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負債,不論此類負債為現時或日後的、實際或者或有的、共同或個別的、基本或從屬的,或是否累計所得,亦不論有關貸方結餘與負債是否以同一貨幣為單位。本行獲授權執行(或要求執行)任何必要的轉賬及按本行釐定的匯率進行貨幣兌換。
38.2 本行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從速通知客戶上述任何抵銷、合併、綜合或結合事宜,但若本行沒有或延遲如此通知客戶,並不會令本行行使該權利失效。
38.3 考慮到本行同意或繼續:
(a) 開立及操作戶口,並向客戶提供其他服務或各類通融,包括給予時間及寬限;及/或
(b) 與客戶訂立交易,
客戶在此向本行並以本行為受益人押記、質押、抵押及轉讓客戶的所有資產及以其他方式對客戶的所有資產設立第一固定押記,作為支付及清償客戶債務的持續抵押品。
38.4 據此設立的押記是附加於並獨立於本行現時或之後任何時間所持有或可得的任何押記、擔保或其他抵押品或權利或補救。
38.5 在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的原則下,客戶同意為完成根據本第 B38 條設立的押記而作出所有必要的行為及/或簽立所有必要的文件。
39. 身故
39.1 在第 B6.1(f)條的規限下,在客戶身故後,戶口及資產的所有權益將自動轉移及歸於客戶的遺產代理人名下,而遺產代理人須向本行承擔所有戶口及資產的所有收費、義務及法律責任。在任何適用法律義務的規限下,本行將為客戶的遺產代理人保管任何資產,並且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義務的情況下,根據任何該等遺產代理人的書面指示,發放該等資產。
39.2 協議對客戶的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所有權繼承人有約束力及可對其強制執行,並對本行的所有權繼承人及受讓人有約束力及可由其強制執行。
40. 終止及暫停
40.1 所有戶口必須按協議及本行任何其他適用的規定操作。
40.2 本行可在不少於 30 天前給予客戶書面通知(或在特殊情況下無須任何通知),終止本行與客戶之間的業務關係,及/或終止提供任何服務,以及結束或暫停任何戶口或服務,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40.3 本行亦保留權利在出現下列情況時,隨時暫停或終止任何戶口而無須給予任何通知或理由:
(a) 戶口的維持或操作因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被禁止或變得不合法;
(b) 客戶違反協議,且本行認為屬於嚴重違責;
(c) 本行認為客戶可能會拒絕或無法或不願意遵守客戶對本行的任何義務,或客戶的情況包括
客戶的法律地位、行為能力、財務狀況或業務出現重大不利變動;
(d) 客戶的全部或重大部分財產被委任接管人、管理人、清盤人、受託人或類似人員;
(e) 任何人向任何法庭或機關就客戶提出或提交呈請,以根據任何適用法律要求客戶進行重組、債務安排、債務重整、重新調整、遺產管理、清盤、解散、破產或類似或相若濟助;或
(f) 戶口被用作或被懷疑用作不合法用途,例如非法賭博、洗黑錢及恐怖分子集資活動。
40.4 當本行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終止後:
(a) 任何負債將立即到期及應向本行償還;
(b) 如任何交易的期限可能會超越終止日期,本行將酌情決定結清或完成該項交易,並有權要求客戶支付及/或有權保留本行就此目的而釐定的足夠款項,惟未完成的交易將繼續受適用協議的條文所規管;及
(c) 本行在收到任何導致業務關係終止的通知前作出的一切行動,將屬有效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40.5 當任何戶口終止後,本行:
(a) 再無義務就該戶口接納或承兌向本行作出的任何指示或付款票據,不論該指示或付款票據是在戶口終止日期之前或之後作出;
(b) 可以任何匯款方式轉賬至本行認為適當的戶口(包括於本行開立的另一戶口),或按客戶最後通知的郵寄地址向客戶寄出或以本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方式交予客戶一張本票或其他可轉讓票據(按其酌情權決定),其金額為已扣除所有收費及負債後的戶口淨結餘,本行並可就此按其認為於有關時候在有關外匯市場上可得的匯率進行貨幣兌換,而本行無須向客戶支付已終止戶口任何未領結餘的利息;
(c) 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任何行動以減輕或限制其潛在損失;
(d) 本行可以客戶的名義開立戶口,並將客戶的任何資產轉至該戶口持有,直至本行(全權絕對酌情)信納客戶並無仍未向本行償還的債務或本行獲任何適當人士或機構正式及合法地指示、批准或授權發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資產的有關時間為止,惟於本行仍未信納前,本行可全權絕對酌情按本行規定的條款繼續接納有關該戶口內的資產的指示;
(e) 客戶須承擔本行由於行使本第 B40 條之下任何權利而合理地產生且金額合理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及
(f) 本行無須承擔(而客戶亦不得要求本行負責)客戶由於本行行使本第 B40 條之下任何權利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開支、損害、債務或其他後果。
40.6 若戶口在開立後 3 個月內結束,本行保留權利收取及扣除提前結束戶口的費用。
40.7 結束或暫停戶口或終止或暫停所有或任何服務,並不損害當時已產生或仍在產生而歸屬於本行對任何未收到付款的權利或補救。
40.8 在不限制本行在協議下所得權利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如本行認為根據本行或客戶須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本行須出售任何資產或平倉或解除任何交易,或不如此做將抵觸任何適用法律,則本行可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其同意而出售任何資產或平倉或解除任何交易。
40.9 客戶根據協議及本條款及細則第 B25、B38、B40、B41、B42、B46、B47、B48、B49、B50 及
B52 條給予的所有豁免及彌償於終止後繼續有效。
41. 法律責任的限制
41.1 除(i)法律禁止本行免除其法律責任,或(ii)本行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外,本行及任何本行員工均無須就下列事宜向客戶或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義務:
(a) 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b) 指示或其他資料出現任何干擾、延誤、破壞、遺失或被截取;
(c) 本行執行指示,或延遲或沒有按任何指示行事,或部分完成、未有執行、無能力執行、或決定不執行任何指示,或無能力按任何特定時候所得的價格或匯率執行交易;
(d) 喪失業務、聲譽、機會或利潤;
(e) 任何投資的虧損或減值;
(f) 任何適用法律的實施或改動、市場干擾或波動,或任何有關當局限制或暫停交易;
(g) 客戶以任何方式蒙受與協議(包括提供戶口及服務)有關的任何損失;
(h) 任何代理人、有關當局、基金經理或投資的發行人的作為、不作為、破產或無力償債;
(i) 支票在交由任何獲授權第三者交收時由於該第三者而延遲出示或由該第三者保管時遺失或毁壞;及
(j) 本行提供的資產估值延遲更新。
41.2 本第 B41 條適用於不論任何原因產生的損失,即使損失屬可合理預見或本行已得悉有可能出現損失。
42. 彌償
42.1 除了協議列明的任何其他彌償外及在法律准許的最大範圍內,客戶須在接獲要求後向本行及任何本行員工彌償不論如何產生及任何類別的所有損失,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以下事項而蒙受或招致不論任何類別的法律費用及其他開支(按完全彌償基準計算):
(a) 本行接納根據協議給予的任何指示或付款票據或其他通訊,或按其行事;
(b) 客戶違反協議;或
(c) 本行提供任何服務、維持任何戶口、執行任何交易或行使或維護本行在協議之下的權力及權利,
但本行及任何本行員工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的情況除外。
42.2 本行有權從資產或任何戶口中預扣、保留或扣除任何部分或款項,以償付客戶在第B42.1條下所欠的任何款項。
43. 承諾、xx及保證
43.1 客戶向本行承諾、xx及保證,在接納本條款及細則的日期及每次向本行發出指示或訂立交易時:
(a) 如客戶為法團或不屬法團實體,客戶是根據其註冊/組成所在地的法律正式註冊成立或妥為組成及有效存在;如客戶為個人,客戶已屆成年並具行為能力;
(b) 客戶具充分行為能力、權力及權限簽立、交付、行使其權利,及履行和遵守其在協議之下的義務;
(c) 客戶開立及維持戶口、發出指示、訂立交易,及執行、交付及履行其在協議之下的義務在目前及日後均不會違反、抵觸或構成不履行其組成文件(如客戶為法團或不屬法團實體)或信託組成文件(如客戶以信託身分行事)或與任何其他方訂立的文書或協議,或任何法院或任何司法、行政或政府機構或組織目前適用於客戶的判決、命令、禁令、法令、決定或裁決,或任何法律或規例的條文,及不會超出以上任何一項訂明的任何限制;
(d) 協議構成可按其條款對客戶強制執行的法定、有效及具約束力的義務;
(e) 客戶沒有牽涉任何待決的或(據其所知)威脅會發生的任何在法律上或在衡平法上(不論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由任何法院、審裁處、仲裁或行政機構或政府機構審理的訴訟、訟案或法律程序,以致可能影響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或能否對客戶強制執行,或影響客戶能否履行其在協議之下的義務;
(f) 沒有任何法律或其他程序被提起或受威脅被提起,也沒有任何會議已召開,以處理客戶的破產、解散、清盤、司法管理、終止存在或重組事宜,或就客戶委任破產管理人、財產接收管理人(司法或其他方面)、受託人或類似人員,也沒有與客戶的債權人作出或建議作出任何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使債權人受益的轉讓;
(g) 除另有通知外,客戶是為本身的利益而開立、維持及操作戶口,而戶口內所有資產現在是也將繼續由客戶實益擁有,除了以本行為受益人而設立者外,資產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押記或其他產權負擔及/或限制;
(h) 為使本行提供或維持任何服務或執行任何交易而向本行交付的開戶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內所有資料均屬真實、完整及準確;
(i) 客戶沒有干犯或被裁定犯有任何嚴重稅務罪行,也不牽涉任何有關稅務的調查或刑事法律程序(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據客戶所知也沒有上述調查或法律程序正對客戶展開;
(j) 開立戶口及進行交易的目的並非不合法,客戶不會將戶口用作進行違法稅務活動的平台,而且客戶知悉香港及本行對違法或非法稅務活動的明確立場;
(k) 所有資產均非任何人士觸犯指明罪行的有組織罪行所得;
(l) 客戶將維持及在日後有需要時自費取得客戶為履行及遵守其在協議之下的義務所需的一切同意、牌照及批准,包括外匯監控方面的必要批准;
(m) 客戶須因應本身的情況、財務狀況及目標對每項交易的條款及細則、風險及利弊進行調查及分析,並在客戶認為需要時,向合資格的法律、財務、稅務、會計及其他專業頺問徵詢獨立的意見;
(n) 客戶明白交易的運作原理及交易在法律、財務、稅務及其他方面的風險,並有能力承擔投資的上述風險(包括虧蝕全部資金);
(o) 客戶須諮詢本身的稅務顧問及專家以確定客戶的報稅義務,並須負責提交所有稅務文件及履行稅務責任和義務;及
(p) 客戶須確保時刻嚴格依循及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任何申報和披露規定及持股限制)。
44. 其他保證
44.1 客戶須在接獲本行要求後,從速簽立及交付本行(或其代理人)不時要求的文件及執行本行(或其代理人)不時要求的行動,以便本行可以提供服務、操作戶口或執行交易。
44.2 若客戶未能遵從該等要求,可能會導致服務被終止、交易無法執行、在提供服務或執行交易方面出現延誤、額外支出或要求及/或其他後果。
45. 修訂
x行保留權利酌情決定不時審閱、修訂、刪除、修改或取代銀行服務收費表、本條款及細則及
/或任何補充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款及細則或更改任何服務(及相關運作及其他要求)。當出現會導致客戶應支付的費用或收費增加及/或影響客戶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的更改時,本行應給予客戶最少 30 天的通知,除非有關更改在本行控制範圍以外則作別論。若涉及其他更改,本行會在合理時間內作出通知。該通知將以本行酌情認為適合的方式發出。若客戶沒有在任何更改的生效日期前結束相關戶口,即視為同意該等更改。
46. 不合法及分拆
46.1 即使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若本行維持或執行其在協議之下的任何義務會變為(或在本行看來已經或將會變為)不合法或遭受禁止,本行將隨即就此通知客戶,並有權結束任何戶口及/或終止任何服務。
46.2 若根據香港法律,協議的任何條文或任何條文的任何部分於任何時間已經是或變為在任何方面違法、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將不受影響或損害。
47. 轉讓
47.1 即使本行被併購或與他人合併,但協議的利益仍歸於本行、其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
47.2 本行可隨時轉讓、更替或轉移其於協議之下的任何權利及/或義務,及向其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交付本行持有的所有或任何資產,使先前所有歸屬於本行的權利及/或義務歸屬於其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而本行隨即獲免除及完全解除相關的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47.3 協議對客戶及其繼承人和遺產代理人具有約束力。未經本行事先以書面方式同意,客戶不可以抵押、轉讓或轉移其於協議之下的任何權利、利益或義務予任何第三者(不論以抵押或其他方式)。
48. 不構成棄權
48.1 若本行未有或延遲行使或強制執行任何權利或補救,均不構成本行放棄該權利或補救,及不會限制、損害或妨礙本行可無須作出通知或要求而對客戶採取任何行動或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的權利,也不會使本行須負責因而引致的任何損失,而本行單一次或部分行使權利亦不妨礙本行下次或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本行的權利是累積性的,而且不排除根據法律或其他原因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優先權、申索權或補救。
48.2 在不局限上文的原則下,本行單一次放棄追究客戶違反協議,不得視為本行放棄追究客戶其後違反協議的行為。
48.3 時間是重要因素,但本行可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給予時間或其他寬限,而不會以任何方式損害或影響本行對客戶或該等其他人士享有的權利。
48.4 本行可接納延遲或部分支付本行的應收款項或任何爭議事項的和解付款,但無損本行在協議或法律下的權利,且不應視為對協議作出修訂或放棄有關權利。
49.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49.1 本條款及細則及/或任何補充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客戶不可撤銷地同意接受香港法院或本行所選擇位於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不論是否並存)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客戶放棄以訴訟地點或類似理由而提出反對。
49.2 客戶同意(但不對本行權利構成限制)本行以掛號郵件方式將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本行記錄顯示的客戶地址及/或客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的地址,而文件在派遞或嘗試派遞當日(即使有關文件最終無法派遞或因無法派遞而退回)被視為已送達。
50. 第三者權利
任何人士若非協議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協議的任何條款。
51. 與董事/僱員等的關係
51.1 本行作為持牌銀行,在向任何與本行、其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的董事、僱員、控權人或小股東控權人有關連的人士(「關連人士」)提供貸款時須遵守若干限制。除非另有向本行聲明或披露,客戶向本行確認其本身並非關連人士。客戶承諾在尚欠本行貸款或其他負債的期間內,如客戶在任何時間成為關連人士,客戶將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本行。
51.2 就本第 B51 條而言,以下詞語的定義如下:
「控權人」及「小股東控權人」具有《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83 條所界定的意
思;
「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所界定的意思;及
「聯繫公司」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被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與該方直接或間接受同一人控制的任何其他法律實體,而在本定義中,「控制」指(i) 直接或間接擁有某一方 50%或以上的有表決權股本;或(ii) 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某一方 50%或以上的表決權;或(iii) 某一方能夠(不論直接或間接及不論藉著擁有股本、享有表決權、合約或其他方式)對另一方的管理及政策作出指令或控制另一方的董事局或同等組織的組成。
52. 資料披露
52.1 客戶准許本行在適用法律沒有禁止的範圍內,按照資料政策通告披露及/或轉移(不論有否通知客戶及不論以口頭或書面方式)任何有關客戶、戶口、資產及/或本行與客戶之間任何交易或往來的資料(包括交易的詳情)。除了資料政策通告(e)段載列的名單外,本行可將有關資料轉移至:
(a) 任何聯繫公司及其各自的僱員、董事及人員;
(b) 任何向本行或其任何聯繫公司(包括其僱員、董事及人員)提供與其業務運作有關的財務、行政、資料管理或存檔、電訊、電腦、支付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市場研究或其他服務的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其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關連公司);
(c) 任何向本行提供擔保或抵押品以擔保或保證客戶對本行負有的義務的人士,或該人士的任何專業顧問;
(d) 任何對本行負有或將會負有義務的人士,而客戶據此向本行提供擔保或抵押品,或該人士的任何專業顧問;
(e) 任何為本行或客戶行事的專業顧問;
(f) 就與戶口、服務或交易有關的目的而言,本行認為向其披露資料屬適當的有關當局;
(g) 關乎及為著任何訴訟、仲裁、行政或其他調查、法律程序或爭議的目的而須向其披露資料的任何人士;
(h) 資產的承保人、估值師或建議的承保人或估值師;
(i) (就有關信用卡或簽賬卡的查詢)信用卡或簽賬卡公司;
(j) 經客戶同意的任何人士;及
(k) 根據任何合約上或其他方面的承諾(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而作出披露。使用任何個人資料須符合本行的資料政策通告。
52.2 若客戶向本行提供他人(包括獲授權簽署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客戶承諾、xx及保證已通知該名人士並獲其同意(若法律有所規定)按照資料政策通告的條款收集、處理、使用及披露該名人士的個人資料。
52.3 客戶進一步同意,在資料政策通告的條款及任何適用法律的規限下,本行可以:
(a) 向其他組織、機構或人士核實、提供或收集客戶的資料;
(b) 將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及
(c) 比較從客戶取得的任何資料,並利用比較結果採取任何行動,包括任何不利於客戶利益的行動。
52.4 本行在本第 B52 條之下的權利是額外於且不損害本行根據任何法律享有任何其他披露權利或義務,而本條不應解釋為限制任何該等其他權利。
53. 遵守法律
x行有權於其認為必要時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守法律。本行的任何行動對客戶均有約束力,客戶亦須確保其於所有時候遵守法律。
54. 準據版本
如協議的中英文版本之間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第II 部分–與戶口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C. 往來戶口
x第 II 部分 C 章適用於港幣往來戶口、港幣Save & Cheque 戶口、美元往來戶口及人民幣往來戶口。
1. 現金提款
客戶開出的支票或本行指定格式的提款單或轉賬單可用以提取現金。
2. 支票使用方法
2.1 支票簿必須存放在安全的地方,而客戶必須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免支票遺失及被用於欺詐或未經授權的用途。在開始使用新支票簿前,客戶應核算支票數目,並確定支票上的戶口名稱
(如有)及戶口號碼正確無誤。若有任何不尋常的地方,客戶應立即通知本行。
2.2 支票上的文字及數字應以防止擅自塗改的方式使用不褪色墨水清楚書寫。大寫金額後,應加上英文「only」或中文「正」或「整」。數字部分應只使用阿拉伯數字。
2.3 支票上所有更改必須在旁附有發票人完整簽署作實。由於使用簡簽或簡寫的支票容易被人更 改,故除非事先已有特別書面安排,本行可能不會接納此類支票。本行不會因任何不易察覺的更改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2.4 為防詐騙,客戶切勿把已簽署但未填妥的支票交給任何人。支票應劃線,及不應簽發予持票人。
2.5 若客戶的支票簿或支票遺失或被竊,或懷疑涉及欺詐或未經授權的用途,客戶應立即通知本 行。對於任何在本行收到該書面通知及有合理時間採取相應行動前的付款,本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 停止支票付款
3.1 只要支票仍未兌現,客戶可透過書面、電話或本行接納的其他方式,指示本行停止兌現該支票。若本行由於任何原因無法停止兌現支票,本行對支票的結算事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2 本行執行任何停止兌現支票的指示時:
(a) 並無義務核實支票狀況;及
(b) 無須為本行秉誠執行指示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及
(c) 客戶同意向本行彌償因執行該等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損失。
3.3 銀行服務收費表載有停止兌現支票的手續費。
4. 申領支票簿
4.1 客戶只可透過本行接受的途徑申領新支票簿。本行可酌情決定拒絕發出支票簿。
4.2 本行可將新支票簿寄往本行最後所知的客戶地址,所需費用及風險概由客戶負責。若客戶未有在申領支票簿後合理時間內通知本行未曾收到新支票簿,本行將假設客戶已收妥新支票簿。
5. 支票有效性
如支票屬期票、曾被擅自改動、不完整、未正確填寫或在超過6個月前發出,或戶口存款不足,本行可拒絕兌現及/或退回有關支票。本行可根據銀行服務收費表收取費用。
6. 支票記錄
客戶所開出並已兌現的支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保存,保存期為法律所列明的期限,而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可在該期限之後銷毀該等支票。
7. 支票簿擁有權
支票簿為本行財產,客戶必須在本行作出要求後立即歸還支票簿。本行可酌情決定銷毀任何支票簿。
8. 透支
8.1 在客戶要求下,本行可酌情提供以資產抵押的透支或無抵押透支額。若透支額以資產作抵押,本行可酌情按照該等資產的估值變化調整透支限額。
8.2 本行擁有凌駕性權利可根據第 B18 條要求償還透支。
D. 儲蓄戶口
除另有註明者外,本第 II 部分 D 章適用於結單儲蓄戶口及港幣/多種貨幣儲蓄戶口。
1. 戶口結單 – 結單儲蓄戶口
結單儲蓄戶口的所有交易詳情載於第 B8 條所述的月結單。x D 章其他部分並不適用於結單儲蓄戶口。
2. 存摺
x行可向客戶提供存摺,客戶每次提款及更新記錄時均必須出示存摺。存摺僅供獲發該存摺的客戶使用。存摺不可轉讓,客戶亦不可以存摺作為抵押品。只有本行才可更新存摺的提存記 錄。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停止發出存摺並發出戶口結單作為代替。
3. 更新及檢查存摺
3.1 客戶必須定期在本行更新存摺的任何未記錄交易。客戶可純粹為更新未記錄交易而託第三者出示存摺進行更新。除非本行獲悉有任何欺詐活動或根據下文第D6條接獲通知,否則本行有權將任何出示存摺作更新的第三者視為已獲客戶為此妥為授權。儘管如此,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不接納任何第三者更新存摺的指示。
3.2 存摺僅供客戶參考。由於自存摺上一次更新後戶口可能曾有存款交易或被扣除費用及/或收費,故存摺不一定會顯示最新結餘。
3.3 客戶必須檢查更新後的存摺及/或存摺內任何綜合記項(即下文第D4條所述者),如發現任何錯誤或誤差,必須在相關交易日期後90天內通知本行,否則本行的存摺記錄將為不可推翻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4. 呈示未記錄交易
4.1 當未記錄交易的數目超過本行不時酌情釐定的上限時,所有該等未記錄交易會綜合為一個記項,並於存摺交予本行時列印在內,而存摺將不會逐項列出有關交易。
4.2 客戶可索取一份詳列指定期間內每項未記錄交易的結單。客戶必須以書面提出該要求,並向本行支付手續費。
5. 存款及提款
5.1 客戶如需提取現金,必須在分行出示存摺並填妥及簽署分行提款單。該簽署必須與本行記錄的簽署樣式相符。本行可酌情(但無義務)接納在未有出示存摺的情況下作出的提取現金要求。支票或其他可轉讓票據不可用作提款。
5.2 任何人士出具看來是客戶簽署的分行提款單在本行提款,均等同於由客戶親身提款,並解除本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所有法律責任。本行可酌情決定(但無義務)拒絕向該等第三者付款。
6. 遺失存摺通知
如存摺被竊、遺失或損毀,客戶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對於任何在本行收到該書面通知及有合理時間採取相應行動前的付款,本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行只會在收到一份已簽署的承擔書及詳細搜尋及查詢已進行後(並令本行感到滿意),才會發出一本載有新戶口號碼的新存摺。本行可按銀行服務收費表收取補發存摺的費用。
E. 定期/通知存款戶口
x第 II 部分 E 章適用於以本行准許的貨幣開立的定期/通知存款戶口。
1. 存款期及到期日
1.1 存款期為在存款時或之前與本行協議的存款期限。在未取得本行同意前,存款不得於到期前提取。
1.2 若定期存款(不論任何貨幣)的到期日不是銀行營業日,該到期日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而利息亦會按此順延累積。
2. 利率
存款期內適用的利率為本行在存款的第一日釐定以單息計算的利率。利息將計算至到期日(不包括該日)為止。
3. 到期時支付
存款在到期時的所得款項(包括任何應計利息)將根據本行收到的指示處理。處理的方式包括:
(a) 以「本金及任何利息」或「只有本金」方式,以相同或不同存款期續存;
(b) 全部或部分存入開立於本行的一個或多個儲蓄或往來戶口;或
(c) 以本行同意的其他方式處理。
4. 自動續存
除非本行在到期日或之前接獲有效指示,否則本行保留權利(但無義務)將存款的總額(即本金及利息)按當時的適用利率以相同存款期續存。
5. 到期前提款
x客戶要求在到期日前提取存款,本行可酌情給予准許。該等存款將不計利息,而本行將按銀行服務收費表收取到期前提款的費用,並從本金中扣除有關費用。
6. 逾期存款
如本行直至到期日仍然未有收到指示處理非自動續期的存款,本行將持有存款,而到期日當日及其後的利息將只會按本金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a) 港幣存款:按本行當時的標準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及
(b) 外幣存款:
(i) 按本行當時的相關貨幣儲蓄存款利率計算,但如本行無法提供該貨幣的 24 小時通知存款利率,本行保留不支付利息的權利;及
(ii) 累積的利息將存入客戶指示的戶口。
7. 通知書
x行會提供定期存款通知書。通知書僅為存款的憑證,並非所有權文件,亦不得作為抵押品。
第III 部分-與貸款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F. 抵押貸款
x第 III 部分 F 章適用於豐盛理財資產備用信貸、資產備用信貸、按揭透支貸款、自動資產備用信貸及/或其他透支貸款。
1. 利息計算及還款方式
1.1 除了豐盛理財資產備用信貸、資產備用信貸、按揭透支貸款及自動資產備用信貸以每年 365 日計算利息外,本行將按未償還貸款額並因應貸款貨幣以每年 365 / 360 日計算利息。利息將每天累計並每月在期末記入貸款戶口內。應付利息可在本行指明的日期以現金支付或計入未償還貸款額內。
1.2 就自動資產備用信貸而言,如貸款以港幣存款作抵押,本行將按抵押存款的存款利率加上年利率 2%或按最優惠利率(以較高者為準)收取未償還貸款額的利息。如自動透支額以外幣存款作抵押,本行將按最優惠利率加上年利率 2%收取利息。
2. 超逾透支限額的額外利息
x行將按其當時的最優惠利率加上年利率 9%對以下金額計算及收取罰息:
(a) 任何超出適用透支限額的未償還貸款額。利息將由超額透支當日起計算,直至實際償還超額透支當日為止;及
(b) (若貸款已到期或未被續期)已支用貸款結餘。利息將由貸款到期日或未被續期當日起計算,直至還款當日為止。
如需按超額透支利率計息,本行將通知客戶。
3. 抵押品
x客戶獲批任何貸款,客戶須提供本行所接受的抵押品(「抵押資產」)。在貸款文件的條款及細則所限制下及除非本行酌情另行准許,貸款只在本行取得本行在貸款文件內要求或訂明的文件及/或先決條件後才可供使用。
4. 透支限額
4.1 透支限額由本行不時酌情釐定。未償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已批核的透支限額及/或抵押資產現有市值乘以不時適用的貸款比率所得的金額,否則本行可以:
(a) 降低透支限額;及/或
(b) 要求客戶立即在貸款戶口存入額外資產,
藉以符合有關規定。若客戶未能遵從,本行可要求客戶立即還款。本行對不同的抵押資產設有不同的貸款比率,且該貸款比率會不時更改,詳情請致電客戶服務熱線或向任何分行查詢。
4.2 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允許客戶提取超出核准透支限額的款項,但不代表本行放棄要求客戶將貸款額維持在核准限額內的權利。
5. 由所抵押資產衍生的款項
就抵押資產作出、支付或應付的一切利息、股息、分派及其他付款或款項,均須存入貸款戶口
(即使客戶作出相反的指示)並用以償還貸款。
6. 對保證回報/其他產品利益的影響
如抵押資產的任何利益或回報是有條件的(例如需要持有至到期日為止),客戶明白並接受,當客戶把抵押資產加以抵押,客戶將不再對抵押資產擁有控制權。如客戶不履行義務,本行有權隨時變賣抵押資產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同時有關利益或回報將不獲兌現。
7. 確認信
除自動資產備用信貸外,本行會向成功申請貸款的人士發出確認信,當中列明:
(a) 獲批的貸款金額;及
(b) 最終適用的利率、貸款比率及任何適用的手續費。
8. 可用性
8.1 貸款是循環備用的,並受貸款文件的條款約束,任何在貸款額內支用並償還的金額均可再次支用。
8.2 即使貸款未動用至最高限額,本行有權隨時拒絕客戶使用貸款而無須給予任何理由。
9. 定期審核
除了擁有可要求還款的慣用凌駕性權利外,本行可定期審核貸款。本行沒有義務進行審核,但如本行決定不繼續提供貸款,將會通知客戶。若貸款得以延續,仍須受本條款及細則及貸款文件的條文約束。
10. 取代利率
10.1 就港幣貸款而言,當香港銀行同業拆息高於最優惠利率時,本行可酌情決定採用當時的香港銀行同業拆息以取代最優惠利率,作為釐定利率的基準,而不需另行通知。
10.2 就美元貸款而言,當美元倫敦銀行同業拆息高於美元最優惠利率時,本行可酌情決定採用當時的倫敦銀行同業拆息以取代美元最優惠利率,作為釐定利率的基準,而不需另行通知。
11. 信貸記錄參考
11.1 客戶授權本行聯絡所有相關人士(包括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核證客戶提供的資料及/或不時向他們索取本行認為有合理需要的任何其他資料,而不需要再向客戶述明或取得其同意。
11.2 就消費者信貸方面,客戶有權:
(a) 要求知悉日常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的資料項目;
(b) 索取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查閱及更正資料;及
(c) 若貸款戶口在終止當日之前 5 年內沒有超過 60 天的欠繳記錄,在貸款戶口的債項已完全清償及該戶口終止後,客戶可要求本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刪除客戶的貸款戶口資料。如客戶有該欠款記錄,客戶的貸款戶口資料可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由該欠繳款項最後清償當日起計保留 5 年。
12. 取消權利
貸款申請一經提交便不得取消,但客戶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本行取消貸款申請。本行有權酌情決定可否取消。如申請可予取消,客戶須向本行支付由本行決定所有與取消申請有關的費用及支出。
13. 透支申請查詢
13.1 為使客戶可致電查詢申請狀況,客戶同意當來電查詢人士能提供客戶的正確香港身份證號碼及所申請的貸款額(以最接近的千元約數),本行獲授權在電話中透露下列資料:
(a) 貸款的批核狀況(已批核、審批中或被拒絕);及
(b) 若貸款已獲批准,有關貸款的詳情。
13.2 本行並無義務再核實來電查詢人士的身份。若客戶因本行向客戶以外的其他人士透露有關資料而xx任何損失(如有),本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 還款
客戶將根據第 B18.4 條在本行作出要求後向本行償還所有欠款,包括在本 F 章下所欠的一切費用、收費及利息。
15. 付款
15.1 所有由客戶支付予本行的款項不應受限於任何抵銷、反索償或其他限制或條件,並且無須扣繳任何稅項或扣除或預扣任何性質的款項。
15.2 本行就客戶欠本行的債務所收到的任何款項,不論如何產生,均可由本行按其絕對酌情權運用到有關債務上,或存入及保留在一個暫記戶口中,保留期由本行決定。如果發生破產、結業、清盤、債務重整或債務安排或類似的法律程序,本行可提供資料證明客戶的未償還債務及同意接受有關債務的任何攤還或重整安排,猶如不存在任何暫記戶口或戶口中無結存。
15.3 本行有權於任何時候推翻戶口的任何錯誤記項,並將其回復至原應作出正確記項(或根本無須作出記項)時的數字。
16. 知會本行的義務
如出現下列情況,客戶須從速以書面通知本行:
(a) 客戶的受僱或受僱情況有變;或
(b) 客戶在還款或履行其他義務上有任何困難。
17. 正確資料
客戶承認及同意,本行將依賴客戶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批核貸款申請,客戶並向本行保證及述明所有提供的資料及不時提供的其他資料均屬真實及正確。
第IV 部分-其他與服務有關的條款及細則
G. 一般服務途徑
x第 IV 部分 G 章適用於任何服務途徑的使用。
1. 非營業時間交易
所有在銀行營業日的營業時間以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或懸掛八號風球(或以上)時發出的指示,均被視為在下一個銀行營業日發出。
2. 私人密碼
2.1 本行可向客戶發出使用某服務途徑的私人密碼。發出及交付私人密碼的風險由客戶承擔。
2.2 客戶承諾確保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將私人密碼保密。客戶無論如何均不應向他人披露私人密碼。客戶尤其必須:
(a) 銷毀原有印上私人密碼的函件;
(b) 不應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私人密碼;
(c) 不應直接寫下或記下私人密碼而不加遮掩;及
(d) 定時更改私人密碼以保障其利益。
2.3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經客戶授權)以正確的私人密碼使用任何服務途徑將被視作由客戶使用有關服務途徑,而本行由於任何人士如此使用服務途徑而收到的任何指示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4 本行無須核實以正確的私人密碼通過任何服務途徑發出任何指示的人士的身份。但本行如認為合適,可在執行任何指示前要求有關人士提供個人身份識別資料,並通過身份核實程序。
2.5 如戶口是聯名戶口或如客戶為有限公司或不屬法團實體,則不論戶口的簽署授權安排如何,以正確的私人密碼使用任何服務途徑的任何人士均有權單獨向本行發出指示,而所有指示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須完全負責選擇及監控有權使用私人密碼的人士。
3. 未經授權使用/遺失私人密碼
x客戶得知私人密碼遺失或實際或可能被未經授權使用或洩露,客戶必須立即更改私人密碼及通知本行。本行不就有關遺失或實際或可能的未經授權使用或洩露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惟因本行或本行員工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除外並只限於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的損失(如有)。在本行收到上述通知及有合理時間採取相應行動前,客戶須對所有以正確的私人密碼通過任何服務途徑給予的指示全面負責,不論該等指示是否已獲得客戶授權。若客戶的行為涉及欺詐或疏忽(包括未能採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保障私人密碼及將其保密),客戶須對在作出有關通知之前或之後給予的所有指示負責,並同意在本行作出要求後就有關、涉及或關乎私人密碼的使用(不論是否獲客戶授權)而導致的所有損失向本行作出彌償。
4. 本行的法律責任
4.1 本行、任何本行員工及/或任何成員銀行無須為由於或關乎任何涉及使用提款卡或私人密碼的交易不被接受,或櫃員機、私人密碼或提款卡失靈及/或出現故障而導致的任何後果對客戶或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惟以下情況除外:
(a) 提款卡或私人密碼於客戶收到前被不當使用;
(b) 在客戶已充分通知本行其提款卡或私人密碼遺失、被竊或有人得悉其私人密碼(如上列第 G3
條所述)及本行有合理時間採取相應行動後,所有未經客戶授權的交易;
(c) 客戶因終端機或其他使用的系統故障而蒙受直接損失,但有關故障屬明顯存在或已透過櫃員機螢幕的訊息或告示作出通知,則屬例外;或
(d) 本行確定交易涉及使用偽冒信用卡,
在上述任何情況下,該等法律責任應嚴格限於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的損失(如有)。
4.2 除以上第 4.1 條所述本行需要負責的情況外,客戶須對所有使用其提款卡或私人密碼進行的交易承擔法律責任。
4.3 客戶就使用任何銷售點終端機而對商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的申索,均不可用以與本行作抵銷或向本行提出反申索。本行對任何該等商戶或其他人士向客戶提供的商品及/或服務或其他行為或遺漏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H. 電話理財服務
x第 IV 部分 H 章適用於持有電話理財服務戶口(「電話理財戶口」)的客戶。
1. 使用電話理財服務
客戶必須以電話理財戶口的私人密碼使用電話理財服務。客戶可使用電話理財服務要求或接受指定的服務並給予指示。
2. 聯名戶口
正確提供電話理財服務的私人密碼,即視為符合聯名戶口簽署授權的要求。
3. 接受指示
3.1 透過電話理財服務發出的指示一經本行確認,均視為已接受及具約束力,通常不可更改、取消或推翻,此等要求將由本行酌情處理。
3.2 本行保留權利訂明不可透過電話理財服務給予若干類別的指示。
4. 指示的確認
透過電話理財服務發出的每項指示,在適用情況下將於同一次電話通話中獲參考號碼作為確認。
5. 匯率/利率
任何匯率或利率報價只供參考,對本行沒有約束力。若本行就某項交易確認的匯率或利率經電話理財服務獲客戶接納,該匯率或利率即對客戶有約束力,儘管本行可能曾透過其他通訊途徑提供不同的匯率或利率報價。
I. 自動櫃員機提款卡服務
適用於獲發提款卡的客戶。
除本條款及細則外,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使用亦受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條款及細則以及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及八達通獎賞有限公司實施的其他條款及細則所規限。
1. 提供服務
(a) 櫃員機服務在本行作出有關批准後(包括批准客戶的自選私人密碼及通過櫃員機服務操作的戶口)才會提供。
(b)如要在香港以外的櫃員機使用櫃員機服務,客戶必須根據本行的要求啟動有關的每張提款卡。
2. 終止服務
2.1 客戶可透過書面通知本行終止使用櫃員機服務。若提款卡被取消,櫃員機服務亦會自動終止。
2.2 本行可在無須提供任何理由及不預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酌情決定暫停提款卡或櫃員機服務的使用或拒絕提供續期新卡,以終止櫃員機服務。
2.3 提款卡為本行所有,必須在本行要求後交還給本行。
3. 透過櫃員機存入現金/支票
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下,客戶可在櫃員機使用提款卡存入港幣現金(不包括硬幣)及/或支票:
(a) 現金存款會在本行核實後(未必在同一日進行)存入戶口。在款項存入戶口後,客戶才可提取或運用該等款項;
(b) 所有存入的支票僅作託收用途,客戶需要待支票妥為兌現後,才可提取或轉賬款項;
(c) 櫃員機在接受存款時發出的通知書顯示客戶本意存入的金額,就其正確與否對本行沒有約束力;及
(d) 客戶同意就所有由於或涉及使用提款卡及櫃員機存款令本行蒙受或招致的損失,向本行作出彌償及使其全面獲得彌償。
4. 使用提款卡
4.1 提款卡附有操作往來戶口及/或儲蓄戶口的櫃員機功能。本行或任何成員銀行裝設或擁有的櫃員機,均接受使用提款卡。客戶可使用提款卡在本行認可及不時通知客戶的銷售點終端機、易辦事、繳費靈付款,透過櫃員機存入現金及支票,及使用任何不時提供的其他服務。
4.2 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本行(無須通知客戶)從任何戶口扣除使用提款卡及私人密碼進行的任何交易的金額,不論客戶是否知悉或授權該等交易。此授權不包括(亦只不包括)第 G4 條所載本行需要負責的交易。
4.3 發出及交付提款卡的風險由客戶承擔。提款卡不可轉讓,並只可由客戶使用。客戶必須按上列第 G2 及 G3 條規定妥善保管私人密碼。提款卡應與私人密碼同時使用。客戶同意妥善保管提款卡,並永不在提款卡上或任何通常與提款卡一起(或在其附近)存放的物件上寫下私人密碼。
4.4 客戶須於提款卡背面的簽名欄上簽署。商戶可能會核實客戶的簽署與簽名欄上的簽署是否相同。
5. 存款不足
客戶應該在相關戶口有足夠存款時,才使用提款卡提取現金或轉賬,否則客戶須在本行作出要求後立即向本行支付所有透支金額,並按銀行服務收費表所載收費率支付銀行費用及利息。
6. 處理交易
6.1 本行可酌情決定每項交易的交易日期,並可拒絕任何透過櫃員機進行的交易及/或存入的支票。
6.2 所有透過提款卡進行的交易,若交易貨幣與戶口的貨幣不同,會按本行釐定的匯率兌換為戶口的貨幣後才入賬。
7. 交易記錄
7.1 所有透過提款卡進行的轉賬、提款及任何其他交易,會在往來戶口結單或儲蓄戶口的存摺列出。
7.2 本行及/或任何其他成員銀行對任何以提款卡在任何櫃員機及/或銷售點終端機進行的交易的記錄(本行或本行員工有明顯錯誤、欺詐或疏忽除外)對客戶有不可推翻的約束力。
8. 提款卡使用限制
x行有權不時釐定及實施有關使用提款卡的交易金額、次數或其他方面的限制。
9. 收費
x行有權按銀行服務收費表收取發出、補發及使用提款卡或私人密碼的合理費用。
J. 網上理財服務
有關適用於使用互聯網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星展 iBanking 網上理財綜合條款。
K. 電子支票
1.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條文 – 適用性及定義
1.1 本第 IV 部分 K 章適用於本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客戶與本行之間適用於實物支票或一般適用於本行服務的其他協議(「其他協議」),凡內容相關且並非與本 K 章的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言,若本 K 章的條文與其他協議的條文不一致,均以本 K 章的條文為準。
1.2 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言,下列詞語的意思如下:
「匯票條例」指《匯票條例》(香港法例第 19 章)(可予不時修訂)。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本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以存入電子支票的任何途徑。
「電子支票」具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所界定的意思。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本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存入電子支票服務。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具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所界定的意思。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具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所界定的意思。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結算公司不時訂明的所有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公司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其使用。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公司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收款人銀行」指收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收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收款人在本行持有並用作存入該電子支票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收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具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所界定的意思。
2.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2.1 本行可酌情決定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如本行向客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可以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客戶須提供本行及結算公司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本行及結算公司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客戶亦可能需要簽署本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2.2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客戶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 K3 條使用結算公司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是支付予客戶及/或收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以存入本行(作為收款人銀行)。
2.3 本行可就任何以本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2.4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及
(b) 客戶須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3.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3.1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供透過使用結算公司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為收款人銀行)。
3.2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a)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公司提供。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須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客戶須完全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義務。
(b)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客戶須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以一個或多個收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客戶以其同名戶口或其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收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客戶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客戶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客戶同名戶口以外的收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c)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本行可以(但無義務)向客戶提供合理協助。本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記錄或影像,如客戶要求,本行可以(但無義務)提供使用客戶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的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收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d) 本行對結算公司能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不作出不論是明示或隱含的xx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另有指明,客戶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此有關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3 存入途徑
x行可不時指明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使用條款。
4.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本行的法律責任
4.1 電子支票的處理
客戶明白本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亦可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電子支票的款項。
4.2 本行法律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其他協議其他條文的效力的情況下:
(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因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通過本行向客戶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且直接及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員工的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導致,則屬例外;
(b) 具體來說並為求清晰,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由於或關乎下列事宜(或其中任何事宜)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i)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
(ii) 客戶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義務;
(iii)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向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而不論匯票條例有何條文;及
(iv) 由於或歸因於本行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以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現任何錯誤或干擾;及
(c)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殊、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行均無須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4.3 客戶的確認及彌償
(a) 客戶接受本行及結算公司分別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及結算公司提供的服務所施加的法律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客戶接受並同意承擔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法律責任。
(b) 在不減低客戶根據其他協議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的情況下,由於本行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客戶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令本行或其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招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法律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或其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客戶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其人員、僱員及代理人免受損失。
(c) 如任何法律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且直接及完全因本行或其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故意失責而導致,上述彌償保證即不適用。
(d) 上述彌償保證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L. 保管箱
有關適用於使用保管箱服務的條款及細則,請參閱星展保管箱服務條款及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