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重要提示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15日《关于核准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1475号)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2年3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标普全球石油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GICS代码 | GICS子行业名称 |
10101010 | 石油和天然气钻井 |
10101020 | 石油和天然气设备及服务 |
10102010 | 综合性油气企业 |
10102020 | 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及生产 |
10102030 | 石油和天然气精炼及营销 |
10102040 | 石油和天然气储存及运输 |
指数股票池:该指数股票池由列入以下GICS子行业的标普全球BMI指数的所有成分股组成:
列入合资格子行业的股票构成合资格股票池。
(2)成分股选择
在每次重新调整时,按总市值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降序排列。在以下条件的规限下,排名前120位的股票会被选中并构成指数:
①排名前96位的所有股票会被选中。
②排名前144位的当前成分股按次序被选中,直至成分股数目达到120只。
③如在第2步后,成分股数目仍达不到120只,则排名最高的非成分股会被选中并加入指数,直至达到成分股数目的目标值。
(3)成分股权重
在每次重新调整时,成分股按总市值加权,单股权重上限为10%。
(4)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大部分标普道琼斯指数股票指数所使用的除数方法计算。
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关于指数编制方法的介绍系依据指数编制机构由基金管理人翻译而来,可能存在中文翻译无法完全真实反映英文原意的情形,关于指数 编 制 机 构 关 于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原 文 描 述 请 登 录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二是与指数相关的风险,包括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三是境外投资风险;四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对增设C类基金份额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2月22日。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
月30日。
目录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9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14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4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4
二十六、备查文件 15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自同年 9 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油价波动风险
x基金主要投资于石油行业股票,业绩表现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较大。由于石油是一种特殊的国际性战略商品,国际石油市场上垄断与竞争并存,影响石油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自然和行业因素(投资、炼油能力、库存等)、经济因素以及政治因素等等。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和变动性造成了油价的剧烈波动。石油市场的国际性、多样性以及商品的特殊地位,使得石油衍生市场吸引了大量投机者参与其中。投机资本的盛行增加了石油市场风险,对冲基金频繁的做多、做空加上巨大的金融杠杆效应造成石油价格走势可能会偏离供求关系,进而进一步加大油价的波动。
油价的大幅波动致使石油行业上市公司的股价经常会随着公司盈利预期的变化而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影响基金净值的表现。
2、地缘政治风险
石油具有独特的地缘政治属性。世界石油工业历经近 150 年的发展,到 20 世纪末形成了从西北非经中东、中亚到西伯利亚和远东的石油储产区域和以北美、西欧、东亚为主的世界石油消费区域,这种特殊的地缘分布结构决定了国际石油 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
长期以来,以最大石油消费国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与以世界最大石油输出国中东产油国家之间供需关系错位和失衡,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突出,导致国际政治与安全形势中出现诸多不确定性,可能破坏原有的世界油价协调稳定机制,进而派生出局势动荡不定的一系列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使主要产油国的石油出口受到影响,供需矛盾加剧,给国际石油市场进而石油企业的生产运营带来风险。而且,这种不确定性还可能进一步催生国际石油市场上的投机行为,使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
3、汇率风险
x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石油企业股票。由于原油贸易以美元作为计价货币,美元相对人民币的持续走弱将对本基金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但是,自
1973 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就与美元走势呈现较强的负相关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汇率风险。
4、石油行业风险
石油股票的价值受到石油行业所特有的风险因素影响。主要有:石油勘探复杂度的提高所带来的新增储量不足所带来的估值风险;炼油能力与市场需求不匹配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生产安全造成的人员、环境、法律制裁等运营风险;以及退税返还、合资权益、红利政策等财务风险等其他风险因素。
5、新兴市场风险
x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证(ADR, GDR)。该类企业的销售和利润来源主要在新兴市场,持有这类股票也使本基金间接承担新兴市场投资所可能承担的政治稳定性、法律健全性、市场机制、证券交易、汇率波动等风险。
6、存托凭证风险
x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证(ADR, GDR)。存托凭证的价格受到其所代表的新兴市场挂牌基础证券价格以及当前转换汇率的影响之外,还受到该存托凭证的流动性、存托凭证所在国的需求等因素影响。此外,新兴市场通常会对外资投资比例设置限制,达到限制后,由于存托机构无法在当地市场购买基础证券股票,会导致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价格差异出现波动。
7、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 3 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规模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二)与指数相关的风险
1、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
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是指标的指数提供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依据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停止编制发布标的指数或取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数的授权,以及标的指数在编制发布和调整过程中发生人为或系统性差错的风险。
当标的指数提供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取消对本基金使用标的指数的授权等非因本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继续使用标的指数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具体情况分析拟采用的标的指数变更方案是否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由此决定是否采用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决定标的指数变更事宜。
2、 金融模型风险
x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 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 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 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分股分红、配股、增发,指数成分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来的调整成本等。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6%(以美元资产计价)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5、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x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石油行业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处的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实施的不同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
券市场的市场机制、运行规律、波动性以及对于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国内 A 股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可能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大、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利率变动等风险。比如,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没有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价格涨跌空间相对较大,市场波动性高。所有这些因素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使得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控制。
2、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3、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法律及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此外,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还可能会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交易结算风险
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可能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四)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x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或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或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或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x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4)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与石油行业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5)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xx;
0)xxxx;
0)xx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因此利率风险相对较低。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因而债信风险相对较低。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管理风险
x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7、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等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9、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人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10、大额赎回风险
x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而且,如果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正常申购和赎回。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为股票指数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求实现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与石油行业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理念
x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跟踪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投资于全球石油行业上市公司,分享全球经济和油价波动过程中的投资机会。
(四)投资策略
x基金以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构成及其权重等指标为基础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本基金根据成分股或备选成分股的可投资性、流动性、行业代表性以及所在市场进入限制等进行筛选,主要投资于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发达市场。这些市场所涵盖的成分股总流通市值占标的指数的90%以上,并且集中了全球规模最大的石油上市公司和成长性良好的新兴市场国家的大型石油企业。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石油行业相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为控制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偏离,本基金选择以“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作为投资组合管理的主要标准,控制基金相对指数的偏离风险。基金经理定期检
验投资组合与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度,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范围内。本基金力求控制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6%(以美元资产计价)。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采用基金组合收益与业绩基准收益之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 R
− R
TD t Pt Bt
其中 R Pt 和 R Bt 分别为t 日基金组合收益和和业绩基准收益。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TD 为跟踪偏离度TD
方法为:
t 的绝对值的样本均值,计算
n
− R
∑ R Pt Bt
TD =
t = 1
n
其中n 为观测日个数。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年化跟踪误差计算公式如下:
TE =
×
n
∑ (TD
t
) 2
t − 1
n − 1
250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
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全球石油净总收益指数收益率 (S&P Global Oil Index Net Total Return)
标普全球石油指数(S&P Global Oil Index)由全球最大的120家满足特定可投资性条件的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上市公司组成,旨在跟踪全球涉及油气勘探、冶炼和生产业务的公司。该指数成分股取自于标准xx全球BMI指数,其中不包括优先股。为确保可投资性,指数成分股必须在发达市场上市,并且满足截至参考日的3个月日平均交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条件。该指数使用调整后的市值加权方法。市值权重将按照流通市值进行调整。该指数每年调整一次,具体为每年8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后。与业绩比较基准比较时,我们将采取相同的计价货
币,以准确的体现基金收益特征。
若未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股票研究员和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决策机制
x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负责执行交易指令。
(2)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经理在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宏观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策略研究员提供策略建议,股票研究员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报告,并做出投资决议。
(3)组合构建阶段
研究员负责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4)交易执行阶段
由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部合法、合规地执行交易指令,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负有监控、报告的职责。集中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报告,并及时反馈结果给基金经理。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如果聘请、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投资限制
x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5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二)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四) 基金的融资
x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五)基金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六)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的投票权。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进行投票。
2、基金管理人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进行代理投票。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差异。当需要对基金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海外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保留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十七)证券交易管理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我们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服务、交易服务和清算支持,具有良好声誉和财务状况的国内外经纪商。具体标准如下:
(1)内部管理规范、严谨;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2)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进行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对经纪商交易量进行分配和调整。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议,按照市场惯例确定佣金费率,我们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佣金是基金持有人的财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八)投资的风险管理
x基金风险管理的原则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于各地区、各资产类别的市场行情不断变化以及开放式基金现金流的个性化需求,本基金建立起一套
动态的投资风险管理程序,做到事前管理、事中调整和事后评估。
事前管理是指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资产配置比例决策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预测数据,以及投资者现金需求的分析报告及申购赎回模型,结合现有基金组合的风险监控指标,评估未来一段时间内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地域配置、个股个券选择等方面的操作空间。事中调整是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事前管理的基础上,对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指标进行实时监控,根据风险指标所处的区域给予基金经理以不同的风险警示。事后评估是指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对投资组合的操作提出维持或修正建议,为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业绩比较基准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
本基金适时分析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偏离,计算跟踪误差,并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
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详见本章第四节“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策略,在跟踪标的指数的同时,有效控制组合风险,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信息比率,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十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 基 金 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159,954,729.64 | 90.76 |
其中:普通股 | 894,299,196.64 | 69.97 | |
存托凭证 | 265,655,533.00 | 20.79 |
优先股 | - | - | |
房地产信托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12,991,076.24 | 8.84 |
8 | 其他各项资产 | 5,085,353.95 | 0.40 |
9 | 合计 | 1,278,031,159.83 | 100.00 |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美国 | 479,830,554.26 | 39.34 |
英国 | 310,132,862.69 | 25.43 |
加拿大 | 123,515,020.35 | 10.13 |
法国 | 61,763,233.63 | 5.06 |
挪威 | 39,410,772.84 | 3.23 |
中国香港 | 32,466,637.53 | 2.66 |
芬兰 | 30,601,540.86 | 2.51 |
澳大利亚 | 29,918,174.72 | 2.45 |
意大利 | 27,647,456.82 | 2.27 |
日本 | 15,980,428.37 | 1.31 |
西班牙 | 8,688,047.57 | 0.71 |
合计 | 1,159,954,729.64 | 95.11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能源 | 1,159,954,729.64 | 95.11 |
工业 | - | - |
公用事业 | - | - |
医疗保健 | - | - |
房地产 | - |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 - | - |
金融 | - | - |
日常消费品 | - | - |
通信服务 | - | - |
信息技术 | - | - |
原材料 | - | - |
合计 | 1,159,954,729.64 | 95.11 |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无。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4.1 指数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中 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券市场 | 所属国家 (地区) |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EXXON MOBIL CORP | 埃克森美孚石 油 | XOM US | 美国 | 美国 | 354,400 | 95,318, 140.36 | 7.82 |
2 | RELIANCE INDS-SPON S GDR 144A | 印度瑞来斯实 业公司 | RIGD LI | 伦敦国际交易所 | 英国 | 265,390 | 94,720, 883.64 | 7.77 |
3 | CHEVRON CORP | 雪佛龙 | CVX US | 美国 | 美国 | 156,511 | 86,241, 912.79 | 7.07 |
4 | TOTAL SE | 道xx 集团 | FP FP | 法国 | 法国 | 218,027 | 61,763, 233.63 | 5.06 |
5 | BP PLC | BP 公司 | BP/ LN | 英国伦敦 | 英国 | 1,875,3 68 | 42,481, 744.33 | 3.48 |
6 | ROYAL DUTCH SHELL PLC-A SHS | 荷兰皇家壳牌 | RDSA LN | 英国伦敦 | 英国 | 348,355 | 40,192, 612.36 | 3.30 |
7 | GAZPROM PJSC-SPON ADR | 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 司 | OGZD LI | 伦敦国际交易所 | 英国 | 992,050 | 36,210, 113.29 | 2.97 |
8 | ENBRIDGE INC | 安桥公 司 | ENB CN | 加拿大 | 加拿大 | 169,787 | 35,362, 630.39 | 2.90 |
9 | ROSNEFT OIL CO PJSC-REGS GDR | 俄罗斯石油公司 | ROSN LI | 伦敦国际交易所 | 英国 | 888,243 | 32,687, 729.67 | 2.68 |
10 | EQUINOR ASA | 挪威国 家石油公司 | EQNR NO | 挪威 | 挪威 | 279,947 | 31,030, 295.67 | 2.54 |
4.2 积极投资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14,989.75 |
3 | 应收股利 | 1,765,485.03 |
4 | 应收利息 | 7,210.45 |
5 | 应收申购款 | 2,883,372.80 |
6 | 其他应收款 | 214,295.92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5,085,353.95 |
注:其他应收款为在途结汇款。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间2020年6月30日)。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0-01-01 至 2020-06-30 | -20.00% | 3.34% | -33.77% | 4.07% | 13.77% | -0.73% |
2019-01-01 至 2019-12-31 | 13.79% | 0.97% | 15.88% | 1.00% | -2.09% | -0.03% |
2018-01-01 至 2018-12-31 | -6.83% | 1.09% | -7.29% | 1.12% | 0.46% | -0.03% |
2017-01-01 至 2017-12-31 | -4.29% | 0.72% | -1.62% | 0.77% | -2.67% | -0.05% |
2016-01-01 至 2016-12-31 | 31.24% | 1.34% | 38.03% | 1.47% | -6.79% | -0.13% |
2015-1-1 至 2015-12-31 | -15.57% | 1.54% | -17.62% | 1.67% | 2.05% | -0.13% |
2014-1-1 至 2014-12-31 | -15.37% | 0.85% | -14.86% | 1.01% | -0.51% | -0.16% |
2013-1-1 至 2013-12-31 | 9.08% | 0.71% | 11.12% | 0.75% | -2.04% | -0.04% |
2012-3-29 (基金成立日)至 2012-12-31 | 4.14% | 0.86% | -2.84% | 1.11% | 6.98% | -0.25%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xxx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11、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2、联系人:xx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 |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 |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 |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 20% |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12%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xxx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xxxxx,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xxxxx,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xxxxx,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xxxxx,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独立董事:
xxxxx,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xx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xx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xxx分校金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xx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xxx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xx,xxxxxx(xx)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xxxxx,本科学历,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xxxxx,博士研究生,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硕士研究生学历,27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xx证券投资经理,台湾xx投信基金经理,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xxxxx,本科学历、硕士,21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xxxxx,硕士研究生学历,17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2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x,硕士研究生学历,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硕士研究生,10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10 年 7 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安纳斯xx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
(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华安 CES 港股通精选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xxxxx,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xx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xxx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xx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xxx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xxx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xxx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xxxxx,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416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3.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5.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
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
(7)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9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1】1475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2 年 2 月 27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3 月 23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28,753,887.81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04,794.30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3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528,753,887.81 基金份额,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04,794.3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529,058,682.1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23,987.27(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5 月 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2012 年5 月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 4 月 25 日发布的《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最近一个估值日的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T-2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应暂停上市:
1、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A 类基金份额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A 类基金份额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xx证券交易所、伦敦交易所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果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比例发生变化,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也随之发生变化。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2012 年5 月2 日起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采用固定费率;
4、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在销售机构(网点)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
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 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申购和赎回。
1、申购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份额类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A类基金份额 | 0≤M<100万 | 1.2% |
100万元≤M<300万元 | 0.8% | |
300万元≤M<500万元 | 0.4% |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 | 0 |
(2)场内申购费率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x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 | 持有期 | 赎回费率 |
A类基金份额 | 7天以内(不含7天) | 1.50% |
7天至一年(不含一年) | 0.5% | |
一年至两年(不含两年) | 0.25% | |
两年(含两年)以上 | 0 | |
C类基金份额 | 7天以内(不含7天) | 1.50% |
7天(含7天)以上 | 0 |
注:一年指365天,两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2)场内赎回费率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 A 类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的 A 类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五: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2%/(1+1.2%)=1,185.77 元净申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 元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三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 元赎回费用=101,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七:如例五,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10 万元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2%,假定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7,353.92 份,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 A 类基金份额为 97,353 份,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 日(包括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 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除第 4、10 项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 类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x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A÷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A 为“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指数使用许可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及其后的 12 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周期,
随后的 12 个月为第二个指数许可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支付周期支付。若一个支付周期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 / 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基金于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在每个支付周期到期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支付周期结束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x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章。
2、赎回费用
x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其他费用
1、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
6、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7、标的指数数据提供费;
8、基金上市年费;
9、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x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二)估值时间
x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xx特等六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xx伦敦时间 16:00 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7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其中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x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此处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23、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4、基金份额的拆分;
25、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但因基金规模低于 5000 万元而终止基金合同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0000 xxxxx,
xx建设银行已托管 112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
《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2020、2021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确保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保障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按规程进行业务处理和操作,有效管控托管业务风险;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完整、及时,保证客户信息不泄漏。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管理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工作。内部控制管理部门是牵头内部控制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价。资产托管业务部设置专门负责内部控制工作的处室,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三)内部控制原则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独立性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和渗透于托管业务各项流程和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的机构、岗位,约束所有托管业务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的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托管业务领域。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托管机构和开办托管业务均坚持内控优先,在组织机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匹配,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5.独立性原则。保证客户资产与建设银行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三)内部控制措施
1.托管资产保管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人安全保管可控制账户内托管资产的职责,所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独立和完整。
2.授权控制。托管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体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执行,严禁超范围经营。明确业务处理岗位权限,各级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明确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3.规章制度控制。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并定期重检与修订,持续维持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障托管业务规范运营。
4.流程控制。严格指令接收、清算、核算、监督的流程化管理,控制关键风险点。
5.信息系统控制。持续加强内控手段的新技术运用,提高内控自动化水平和有效性。
6.业务连续性控制。建立托管业务应急响应及恢复机制,实现对运营中断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保障托管业务持续运营。
7.运营环境控制。托管业务工作环境符合监管和控制要求,运营环境独立,录音、录像及门禁持续有效。系统实现独立与隔离,建立安全的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备份机制,保障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8.员工行为管理控制。明确员工行为守则,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和员工操守教育,培育忠于所托、勤勉尽责的合规文化。
自 2007 年起,资产托管业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均获无保留意见,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提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应及时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x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到 2021 年 6 月 30 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251.67 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
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 42.60 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 13.5%。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
(标准普尓)及 Aa1(穆迪投资)。道富银行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道富拥有 3 x 9 千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传真:021-58406138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华安电子交易网站:xxx.xxxxx.xxx.xx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联系人:xxx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99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 x客服电话:95566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xxx.xxx.xxx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59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55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xxxx.xxxxxx.xxx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95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68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xxx.xxx.xxx.xx/xxx.00000.xxx.xx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94网址:xxx.xxxx.xx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xxxx.xxxxxx.xxx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4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0-00 x、22-27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62999 网址:xxx.xxxx.xxx
(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27
(16)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6518
(1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18)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9)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2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客服电话:95588
(2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客服电话:96005
(22)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xxx大道 358 号福建海峡银行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701
法定代表人:xx相
客服电话:(010)00000000网址:xxx.0000000000.xxx
(24)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00 x 0000#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0.xxx.xxx/
(25)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2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 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3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