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分享通信
特许经纪人协议书
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17]
本合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甲乙双方于 20 年 月 日在xxxx
xxxxxx 00 x分享通信大厦签署并生效。
甲方名称: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110108009346561地 址:xxxxxxxxxx 00 x分享通信大厦
联 系 人 :
电 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 系 电 话: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牌照,主要从事电信业务经营。
2.乙方有能力开展甲方授权的销售业务,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授权乙方销售甲方的业务、产品,乙方得到该产品的销售及宣传推广的权利,拥有取得相关经济权益回报的权利。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甲方授权乙方开展销售业务。条件如下:
(1)乙方自行开展业务或者委托其他代理人都应与甲方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
(2)按乙方和甲方或其代理人签订的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利润分配、服务模式、销售模式等;
(3)甲方在授权乙方开展销售的区域内可另行特许其他经纪人或与其他地市级、省级特许经营商合作。
(4)甲方与其他经纪人,地市级、省级特许经营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内容可以与乙方的不一致。
4.乙方向甲方交纳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纪人资格认证服务费,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授予乙方 “特许经纪人”称号。
据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便于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1.1 特许经纪人是指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指定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甲方业务产品并享有的专属荣誉名称。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纪人”证书,证明乙方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市场范围内销售甲方业务、产品。
1.2 本协议里的甲方或分享通信是指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1.3 本协议里的乙方或特许经纪人是指 本人。
1.4 移动转售业务(虚拟运营商):是指按照国家工信部及其它法律规定,甲方从基础电信运营商租用通信网络服务,包装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
1.5 最终用户:是指甲方或乙方发展的、与乙方就开展的业务项下服务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并使用甲方销售品的用户。最终用户在本协议及附件中也被称为用户。
1.6 销售品:甲方结合授权给乙方的销售区域特点对单个或多个产品进行定价等营销设计,确定资费等营销属性后,以一个整体提供给乙方的销售标的。产品构成和定价(包括定价模式与定价参数)为决定一个销售品区别于其它销售品的两个关键因素,其中的任何部分发生变化即可视为销售品的变化。
1.7 套餐销售模式:是指甲方提供已有套餐销售品给乙方,乙方不得改变套餐销售品的业务内容和目录价格。甲方可对已有套餐销售品进行调整。
1.8 品牌:包括商标、标识、字号、名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
第二部分 合同文件
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如下所列。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依次递减:
2.1 本协议条款;
2.2 本协议附件;
2.3 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双方关于合作业务的谈判备忘及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文件;
2.4 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第三部分 乙方的资格
3.1 在本协议签订时及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必须持续符合下述全部资格和条件,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具备良好的个人信誉及客户资源;
(2)具备良好的推销能力;
(3)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可以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在开展甲方业务过程中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电话号卡和 88 元/月的套餐,且保证续任甲方特许经纪人时,也必须按此标准消费。
(5)须向甲方交纳 10000 元特许经纪人资格认证服务费。
3.2 乙方确认并承诺符合甲方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如有不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部分 委托销售业务和产品种类
4.1 委托销售业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销售业务和产品包括甲方所有的业务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语音、短(彩)信、无线数据业务、基础业务等。双方可以签订附件约定销售业务范围。
4.2 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就拟开展的本协议项下销售业务之外的其它电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支撑需求,将另行协商并签署合同
第五部分 业务经营范围
5.1 本协议有效期内,为充分发挥乙方自身的各项资源优势,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销售甲方授权的业务、产品。
5.2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开展本协议项下销售业务,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再次转让给本协议以外的第三方经营。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再次转售的,甲方不予认可除乙方外任何第三人的代理权,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销售业务资格并终止合同。乙方经甲方书面许可,可发展其他特许经纪人并将该特许经纪人信息在甲方备案,且该特许经纪人也须与甲方直接签订协议,否则乙方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部分 合作期限
6.1 甲方特许乙方开展销售业务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5 年,本特许经纪人合同 5 年一签。
6.2 在特许销售期限届满后,甲方认为乙方无任何违约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制性规定,且经甲方考核乙方没有无故放弃市场拓展的(以考核结果作为评估依据),甲方应以本合同约定条件和乙方续签特许经纪人合同,并免收特许经纪人资格认证服务费。
6.3 本协议特许 5 年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合作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第七部分 特许经纪人的名称授予
7.1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特许经纪人”称号,向乙方提供电信业务产品及相关配套服务支持。
7.2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授予的“特许经纪人”称号,且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7.3 乙方应合法使用甲方授予的“特许经纪人”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违法或侵害甲方权益的行为。乙方有上述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4 在本合同无效、解除、终止及合同到期后,乙方不能再以甲方授予的“特许经纪人”名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第八条部分 特许经纪人资格认证服务费、资费、考核、返点及奖励
8.1 特许经纪人资格认证服务费
(1)乙方同意支付甲方特许经纪人资格认证服务费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将特许经纪人资格认证服务费人民币 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汇入甲方的银行账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票据。
8.2 资费
乙方每次从甲方处提取用于销售的相关产品,需按产品价格预先支付等额价款。
8.3 考核与奖励(具体考核及奖惩办法见附件二《特许经纪人销售业务奖惩办法
(试行)》)
甲方要对乙方的销售业绩进行考核。乙方成为特许经纪人后的第一年累计发展 10名以上用户(包括特许经纪人及普通最终用户),且所发展的用户均需连续使用甲方的手机号码达到 3 个月以上并每月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乙方的销售业绩为合格。
乙方发展的最终用户自愿成为特许经纪人的,甲方按 3000 元/名的标准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该奖励自该新特许经纪人与甲方签订《特许经纪人协议书》并按甲方要求交纳特许经纪人资格认证服务费后打进乙方 APP 特定账户。
8.4 返点
(1)返点仅限甲方制定的用户基础电信业务标准资费消账总金额的 12 %,不包括增值业务产生的收入。增值业务产生的收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因特殊营销活动用户消费金额的返点比例,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返点结算比例:
甲方统一按照甲方制定的用户基础电信业务标准资费消费总金额的 12 %向乙方返点(该金额含税)。
(4)返点仅限乙方销售的卡(手机号)收入,不包括合约机产生的收入或其他的收入。合约机产生的收入或其他的收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所有资费及增值业务收入均必须入账至甲方银行账户,由甲方核算后按照返点比例支付到乙方 APP 特定账户,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九条部分 结算
9.1 返点结算
甲方承诺按一个自然月为结算周期,进行统一结算,即本自然月内结算前一个自然月属于乙方发展的用户所上月正常出账话费的 12%用于返点。用户未缴纳正常出账的费用,不在结算范围之内,直至用户缴纳全额费用后,在下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
首次结算应在乙方成为特许经纪人后第 3 个自然月,即乙方发展的最终用户首月
产生的正常出账话费,第 2 个自然月内双方启动结算、确认程序,第 3 个自然月第二xxx方将结算完毕的返点金额支付至乙方 APP 特定账户。
此后以此类推,每个结算月第二周内,甲方均应将结算完毕的返点金额支付至乙方 APP 特定账户。
如上返点结算的方式,适用于本协议履行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需要结算的情形。
9.2 呆坏账结算
乙方发展的最终用户当月所产生的呆账、坏账不计算返点,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催收回款。直至该最终用户足额补缴了欠款,甲乙双方才重新启动对该用户正常出账话费的结算程序。
9.3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均以从甲方官方 APP 线上支付的方式向对方付款。
第十条部分 最终用户
10.1 乙方向最终用户销售甲方电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并按照甲方的规定为用户办理开户、开通、业务变更、销户、补换卡、交费、退费等手续。
10.2 乙方不得以自身名义与最终用户签订任何与甲方电信业务相关的用户服务协议。
10.3 乙方不得以自身名义向用户收取任何与甲方电信业务规定外的费用。
10.4 乙方开展甲方电信业务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及上传最终用户信息,妥善保管最终用户资料和信息,严格履行用户信息保密义务,并严格履行附件三《网络及用户信息安全承诺书》。
第十一条部分 品牌及知识产权等权利
11.1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招牌标志等商业性用途的使用,发生侵权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在使用中修改、篡改或使用非甲方资料,发生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11.2 销售甲方电信业务品牌
双方同意,乙方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必须保证唯一以“分享通信”品牌出现,即必须保证销售品牌排他性,如果乙方需要使用自身品牌或第三方品牌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认可才能使用。
11.3 权利保护
甲方自行开发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委托他人开发的软、硬件技术,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乙方不得使用、复制、转让该软、硬件技术,不
得对该软、硬件技术实施反向工程、更新、或提供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11.4 侵权处理
乙方承诺,其开展甲方电信业务使用的软、硬件、品牌等权利,均不存在对相关权利人的侵权情形。如乙方与相关权利人之间产生纠纷,乙方应负责尽快解决该等纠纷,并保证该等纠纷不得影响甲方对该等软、硬件、品牌的正常使用。
11.5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研究、开发甲方产品形成新的产品、技术等成果,该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向其他区域使用和推广。
第十二条部分 甲方权利和义务
12.1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本协议项下的款项;
(2)甲方有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回访、召开会议等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
(3)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收回对乙方授权的所有权利;
(4)甲方有权不定时制定、修订业务规范、流程、标准、内容相关文件,在制定、修改前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但甲方进行分成重大利益的修改时,双方须签订补充协议。关于甲方制定的统一奖惩政策对乙方的处罚不属于重大利益范围。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法、违规、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按照本协议扣除乙方交纳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经甲方书面通知如乙方拒不改正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甲方单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甲方有权在乙方授权经营行政区域内发展其他特许经纪人、地市级及省级的经营商,并直接领导和管理该其他特许经纪人、地市级及省级的经营商,乙方无权
干涉。
12.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电信业务,甲方保证用户使用的业务达到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2)甲方出现因线路检修、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业务间断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与乙方专门人员对接,指导乙方有关业务和业务流程等相关问题;
(4)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客户服务支撑,以及甲方应当承担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5)甲方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拜访、召开会议等各种方式与乙方沟通信息。第十三条部分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分享通信品牌的电信业务、产品;
(2)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开展甲方电信业务并享有相关收益;
(3)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就有关业务规范、流程、标准、内容相关文件的修改提出意见;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及用户提供客户服务、技术服务、业务指导进行支撑;
(5)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实际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主张权利以及乙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
13.2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开展甲方电信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本协议;
(2)乙方开展甲方电信业务应当遵守甲方已有及不定时制定、修改业务规范、各项流程、标准、红头文件、网站通知、业务办理流程、要求、政策等相关文件。网站网址:xxxx://xxx.00000.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3)乙方不得超出本协议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甲方电信业务,在开展甲方电信业务时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出现任何损害甲方利益行为;
(4)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相关款项;
(5)乙方开展甲方电信业务时不得有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6)当发生对甲方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乙方应当在产生影响发生时或可能产生影响发生前通知甲方,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制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7)乙方应当承担用户身份的审核义务,避免出现用户与系统登记证件不符的情况,严禁未进行实名制登记为其办理开卡业务。若因此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当保护用户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职业、证件等,杜绝泄露用户信息或将用户信息用作其他事宜;若因乙方泄露相关信息给甲方或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不得转让、转移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
(10)乙方行为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执行,如乙方的行为超越授权或代理范围。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允许后方可执行。如未经申请,甲方未书面许可,乙方实施本协议外的一切行为,构成违约、侵权及赔偿的,均按本协议违约条款处理;
(11)乙方不得将甲方发放的号段的卡号提供或转售第三人进行不法行为或谋取
利益或使甲方号段的卡号处于托管状态。如乙方未按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制度、要求办理开卡业务或进行其他违约或不法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特许经纪人的授权,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由乙方单独承担。对甲方造成影响的,乙方承诺负责消除影响、赔偿甲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不限于:甲方的实际损失、间接损失、名誉荣誉损失 等,且乙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甲方实现此权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乙方拒不改正及拒不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乙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情形,直接或间接损害甲方利益的;
(2)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任何xx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上不属实,或乙方未能遵守其所作的相关承诺和保证的;
(3)乙方超出本协议约定范围、方式经营甲方电信业务的;
(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到期应交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话费、许可合作费用等;
(5)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
(6)乙方怠于行使或履行合同要求的内容,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其它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14.2 违约金
乙方同意且无异议,当乙方具有 3.1、5.2、13.2、14.1 等情形及其他违约责任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 元(大写:叁仟元)。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赔偿。
14.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甲方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情形的;
(2)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
(3)甲方其它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14.4 违约金
甲方同意且无异议,当甲方具有 14.3 情形,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 3000 元
(大写:叁仟元)。
14.5 乙方未按时履行本协议要求款项,未及时增加或补足保证金、预存款等,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保证金和预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有不足,由乙方在 3 日内补足)、对乙方采取暂停代理权等处罚措施,直至乙方的上述违约行为得到纠正。同时,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 0.3%的违约金,直至付清相应款项之日。乙方逾期 7 日仍未能付清全部费用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的,乙方除应继续付清所欠费用和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14.6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终止、解除的,乙方已发展的用户,不享有 8.4、约定的一切结算。
第十五条 赔偿
15.1 因乙方过错或违约等原因,乙方开展甲方电信业务过程中,导致甲方遭受任何包括最终用户在内的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投诉或政府部门的调查、罚款,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所遭受或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15.2 若乙方开展甲方电信业务时因乙方过错或违约而使甲方在任何司法或行政 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或者一方主体,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同时乙方应就所有重大事宜及 时征询甲方意见,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的拒绝给予或延迟给予),乙方不得对任何索赔予以让步、和解或妥协。
第十六条部分 协议终止或变更
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的;
(3)若乙方破产、解散、关闭或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或乙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不具有履行协议的相应条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4)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了严重损失(损失额在壹万以上)或重大影响(甲方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媒体传播甲方负面影响的等),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甲方提卡流程,办理提卡、开卡业务;
(2)各项费用未及时足额缴纳;
(3)乙方未遵守甲方已有及不定时制定、修改业务规范、各项流程、标准、红头文件、网站通知、业务办理流程、要求等相关文件。
(4)乙方首年累计销售业绩考核不达标。
16.3 如乙方欲提前终止合同,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16.4 变更
(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与本业务有关的业务政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客户
服务管理规定有变更的,经双方同意可就变更的内容重新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作的,需提前至少 30 个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许可。
(3)如乙方出现 16. 1(3)的情形时,其权利义务承继者自愿成为甲方特许经纪人的,双方应根据当时的情形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部分 不可抗力及免责
17.1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比如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法律法规的变更等等),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该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于 15 日内提出证明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17.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政府行政行为或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致使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变成非法、或无法执行、或履行方式等发生变更,则双方有义务按照政府行政行为的要求,或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本协议的相关事宜,而不追究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将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对本协议做出相应的变更,并签署补充协议。
17.3 如因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难以避免、难以排除的技术或网络故障造成乙方接受的业务服务受到影响,不视为甲方违约。但甲方将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对此双方无异议。
第十八条部分 保密条款
18.1 本协议任何一方(被披露方)应对另一方(披露方)直接或间接提供并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业务流程或方法、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业务及财务信息和相关文件、数据、或其它信息,包括文档、技术规格、数据、图表、计划、流程、图像、数据库、计算机软件,无论是以磁盘、磁带、电子文档其它任何形式的介质记录或表达、还是通过口头描述、演示或观察所披露或被披露(统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8.2 尽管有前述约定
(1)被披露方有权向其履行本协议所需了解的雇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应事先告知前述人员保密信息的性质、被披露方的相关义务并要求前述人员承担有保密义务;
(2)被披露方可根据选用的法律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判或仲裁庭裁决,或有权政府部门的强制要求披露相关保密信息。
18.3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被披露方不得将从披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用于开展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8.4 尽管有上述约定,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第 18.1 条、18.2 条和 18.3 条项下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1)在依本协议披露时该保密信息已经为公众知悉;
(2)能够证明在披露时已为被披露方所合法掌握并且不是此前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获得的信息;
(3)被披露方以其他合法方式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被披露方在未接触、使用或得知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18.5 双方对本协议、附件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
他方不得将本协议、附件的存在及具体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18.6 本协议、附件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双方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部分 协调机制
19.1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与乙方对接,负责就甲方电信业务进行沟通协调工作。
19.2 甲方指定联系人员为 ,职务: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19.3 甲方若变更联系人员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部分 管辖和适用法律
2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部分 其他事项
21.1 本协议中所包括的所有章节标题均仅为便于参考所设,不构成本协议内容的一部分,亦不应对本协议的含义和解释产生任何影响。
21.2 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预期交易有关任何公告或类似的通函,应按照双方共同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
21.3 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当事人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本协议不得被修改、修订、取消或变更,也不得依据习惯、交易惯例或交易过程进行变更。本协议的修改
或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21.4 如本协议任何一项条款依据行政、立法、司法其他命令或决定被认定为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力。不可执行的条款应尽可能被内容相近的条款代替,且该代替条款并非无效、违法或不可执行。
21.5 任何根据本协议要求或者允许的通知、请求、要求、弃权、同意、批准或其他通讯应该是书面的,并以专人递送或快递、邮资预付方式递送。
21.6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甲方确认收到乙方应缴纳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
21.7 本协议附件、及日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8 本协议所列地址及联系人,双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地址及接受人,因履行本协议所应送达对方的一切文件、资料及电邮等等均可按本协议所列地址及联系人送达即为有效送达。
21.9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