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桂湾四单元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 设计国际竞赛招标顾问合同
委 托 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受 托 人:
合同编号:(委托人编号)
(受托人编号)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桂湾四单元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国际竞赛招标顾问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通过 █公开招标 □其他方式(□竞争性谈判 □直接委托 □其他方式),委托乙方提供“桂湾四单元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设计国际竞赛
招标顾问”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经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一
致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1.1 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 中标通知书;
(4) 招标文件及附件(含补遗);
(5) 投标文件及附件;
(6)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形成且与合同相关的文件,如备忘录、会议纪要等。
1.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1.3 当上述合同文件发生矛盾时,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不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顺序在前文件具有优先权;不属于同一项内容的文件且签署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对存有的争议,在不影响服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专用条款第十条约定处
理。
第二条 服务费用
2.1 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大写 x元(¥ ),服务费用为含税价。
2.2 服务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本项目服务所获取的唯一对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支出的办公费用(若有,下同)、人工费用、差旅费用、交通伙食费、颁奖有关费用、评审专家代表费用、会务费用、税费、竞赛奖金及利润等与服务相关的一切费用。
2.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服务费用不因各种因素的调整而予以调整,乙方无权提出且甲方亦不接受乙方增加服务费用的请求。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
(1) 要求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
(2) 要求乙方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团队成员;
(3) 要求乙方团队成员遵守利益冲突原则;
(4) 根据合同约定增减或者替换部分服务项目。
3.2 甲方义务:
(1) 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约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 为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相应配合,如提供资料(并对真实性、完备性负责),介绍情况,提前通知等。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权利:
(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2) 要求甲方全面、客观、真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3) 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要求;
(4)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规章、制度等资料,与甲方相关部门、人士(员工及/或领导)进行沟通、咨询。
4.2 乙方义务:
(1) 全面、适当、及时履行合同各项义务,提供高质量服务;
(2) 遵循专业、负责、维护客户利益的原则,为甲方谋取有利地位,争取更多合作权益;
(3) 综合运用各种策略及技巧,在维护甲方利益前提下,推动及促进项目开展。第五条 反商业贿赂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相关规定,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行商业贿赂,具体包括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第六条 保密
6.1 为本合同之目的,“保密信息”包括:
(1) 咨询服务成果;
(2) 任何一方为本合同而向对方提供的一切涉及商业秘密或明示保密的材料;
(3)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无权单方面对媒体公开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内容。
6.2 合同双方将尽其合理的努力,促使其各自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尽量减少对 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散发和复制,并防止作出未经授权的透露。合同双方同意,只 有有必要知悉另一方保密信息的该方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才会得到该等保密信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6.3“保密信息”不包括下述任何信息:
(1) 并非由于接受方过错而属于或者成为公众普遍可得的或知悉的信息;
(2) 在另一方透露之前接受方已通过合法途径知悉或可得的信息;
(3) 对透露信息的一方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后来向接受方透露的信息;
(4) 法律要求作为司法程序、政府调查、法定程序或其他类似程序的一部分而透露的信息;
(5) 在不违反与信息透露方的任何保密合同或者对其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接受方已经或在此后独立获得或开发的信息;
6.4 甲方向关联第三方(如本项目相关第三服务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等)透露保密信息,不受前述各条款约束。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服务成果除外),其知识产权均归提供方所有,其用途仅限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接收方不能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使用、发布、删减等).
7.2 服务成果除署名权外,其他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仅享有署名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但乙方可将服务成果善意用于内部培训之用途。
7.3 服务成果若涉及任何第三方的专利、版权、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乙方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如乙方由于在服务成果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名称 及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乙方承担。此外,乙方还应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的经济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 证费及其它开支、费用。
第八条 合同变更及转让
8.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方应提前 30 日向另一方发出变更书面通知,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8.2 乙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含分包,下同)给第三人。乙方为保证服务质量引入乙方关联公司相关人员参与项目、提供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转让合同。但乙方将合同主要义务转由乙方关联公司相关人员完成的,视为乙方转让合同。第九条 合同终止
9.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 因前海管理局政策(含决策)或甲方运营出现重大调整,甲方认为服务已无必要继续履行的;
(3) 本合同项目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乙方违反承诺(声明),存在欺诈、伪造或者虚构等不良行为的;
(2) 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或者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团队负责人或者主要成员的;
(4) 乙方项目负责人擅自缺席会议达 3 次的;
(5) 乙方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6)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7) 乙方违反专用条款约定的;
(8) 乙方提供服务时欺骗甲方,可能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9) 乙方违反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
(1) 甲方提出违反法律的要求,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拒绝该要求甲方仍提出的;
(2) 甲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4 因协议书 9.1 款第 1 项、第 2 项约定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若乙方尚未开展工作,则不予支付费用)。因协议书 9.2 款、9.3 款约定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依照协议书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 因乙方原因,甲方依照协议书 9.2 款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
10.3 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则乙方应按照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更换项目负责人:50,000.00 元/每人次,或服务费用总额的 5%/每人次(二者取其高);
(2) 更换项目主要成员:20,000.00 元/每人次,或服务费用总额的 2%/每人次
(二者取其高)。
10.4 乙方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擅自缺席会议的,乙方应按照如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项目负责人:5,000.00 元/每人次,或服务费用总额的 3‰/每人次(二者取其高);
(2) 项目主要成员:2,000.00 元/每人次,或服务费用总额的 1‰/每人次(二者取其高)。
10.5 乙方各项服务成果未通过甲方验收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改直至通过验收。若因此导致逾期提交服务成果的,则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 3‰的违约金;若乙方有 2 项及以上服务成果未通过验收的,乙方还应自未通过验收的第 2 项服务成果起,按项按次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
10.6 非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情形,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均应向对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还应向乙方支付乙方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已收取的服务费用还应退还给甲方,未收取的服务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10.7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需另行补足。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
合同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
1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1.3 本合同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11.4 因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该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风险提示
12.1 因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存在甲方取消部分或全部服务的可能,且甲方对此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12.2 因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本合同服务期限超过暂定期限,服务费用不因此增加,且甲方对此不予经济补偿。但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12.3 因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过错,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金额并不以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为上限。
12.4 乙方确认已知悉、理解前述风险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并愿意承受。
第十三条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13.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 标题
x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
时,不列入考虑。
第十五条 乙方关联公司
是指乙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股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乙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控股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11 份,甲方保留 7 份,乙方保留 4 份,不分正本与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xx(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7.2 若合同当事人均已盖章,则双方是否签字或签字的授权代表人是否有授权委托书(无授权委托书视同签字代表已获授权),均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甲方: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其他地区: 。
1.2 项目规划情况: 。
1.3 项目现状: 。
1.4 项目相关第三服务方: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本次国际竞赛招标顾问工作主要包括全过程竞赛策划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及
活动方案、组织与执行各分项工作及相关费用支付、协助甲方解决过程中问题等,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代理及策划组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起草招标公告;办理招标方案备案、招标公告发布(市交易中心);协助编制招标文件、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布招标文件(市交易中心);组织/协调委托人在是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并支付评标费用;协助定标、整理归档市交易中心招标资料等。竞赛文件的编制、文件翻译、网站及平台发布、技术评审及媒体宣传等;
2、策划组织:前期研究、竞赛文件的编制、文件翻译、视觉设计、外文网站及平台发布(不少于四家,需包含香港、澳门设计网站)、报名和统计、作品接受和整理、技术评审、媒体宣传等;
3、会务组织:资格预审、专家评审、中期汇报、现场踏勘及答疑会等竞赛过程中会务组织、翻译、速记、摄影、摄像、现场布置、物料准备及后续成果收集等工作;
4、专家差旅:邀请评审专家并且安排行程, 含专家评审费、机票、住宿、餐费、换汇等费用;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4:任务书
2.2 为完成上述服务所需的其他相关的辅助服务,乙方不得以本条未予约定为由予以推诿;
第三条 服务内容调整
3.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减服务内容或将部分服务内容替换成其他相类似服务,对于增减服务内容,需经双方协商就服务费用增减达成一致。
3.3 服务内容调整的,对应的服务成果亦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服务成果及验收
4.1 乙方应根据专用条款第二条约定,向甲方提供以下相关服务成果:
(1) 策划服务工作大纲;
(2) 各活动相关会务手册、工作方案等;
(3) 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4) 策划服务完成情况报告。
(5) 其它:
4.2 上述服务成果,应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验收标准为第(1)种方式:
(1) 通过甲方内部验收;
(2) 通过专家评审验收;
(3) 通过前海管理局验收;
(4) 通过前三项验收。
4.3 甲方应于收到服务成果后及时组织验收。如项目需通过前海管理局验收,则验收期限以前海管理局确定为准。
4.4 上述服务成果,使用甲方认可的格式进行编制,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甲方指定代表的电子邮箱。若甲方要求,则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的份数提供书面版本。
4.5 乙方未依约提供服务成果或者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提供或者完成服务成果的修改和完善。
4.6 服务成果通过验收前,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向乙方提出调整服务成果部分内容的要求,乙方应予以配合,且同意不因此要求甲方支付额外费用或补偿。
第五条 服务期限
5.1 服务期限: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完成所有工作后并配合相关部门审核完成结束 。
5.2 服务期限暂定为 6 个月。但乙方理解并同意,该暂定期限并非实际服务期限,实际服务期限可能会因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发生调整。
5.3 服务期限试用期应根据项目性质而定,双方同意本项目选择第(1)种方式:
(1) 不设定试用期;
(2) 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周,若试用期内甲方认定乙方不能满足服务需求,则甲方可在试用期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服务费用
6.1 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服务费用为含税价。
6.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费用可以调整:
(1)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取消部分服务内容需扣减服务费用,或者增加服务内容需增加服务费用;
(2) 因乙方履约评价结果影响需扣除履约评价费用;
(3) 因乙方违约需自乙方服务费用扣除相应违约金;
(4) 其他调整情形:。
6.3 服务费用由 90 %(不高于 90%)的基本费用和 10 %(不低于 10%)的履约评价费用构成,履约评价费用支付比例与乙方履约评价结果关联,乙方理解并愿意承担履约评价费用可能存在不能完全支付甚至不予支付的潜在风险。
6.4 基本费用支付:
6.4.1 基本费用分期支付:
1、基本费用支付
1) 前期设计国际竞赛的资格预审会结束后且提交资格预审阶段的完成情况报告,支付基本费用的 50%;
2) 发出前期设计国际竞赛中标通知书、提交策划服务完成情况报告并完成履约评价,报送结算经公司审批完成后支付剩余费用。
6.4.2 若乙方存在违约情形且需从服务费用扣除违约金的,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实际基本费用=当期应支付基本费用—违约金。若当期应支付基本费用不足扣除违约金的,则不足部分顺延至下一期数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6.5 履约评价费用支付:
6.5.1 履约评价费用根据履约评价结果支付:
(1)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一次履约评价,评价时间为完成所有工作后。
(2)履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
优秀: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90%时,评价等级为优秀;
良好: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80%,小于 90%时,评价等级为良好;
合格: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60%,小于 80%时,评价等级为合格;
不合格: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小于 60%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6.5.2 履约评价结果对应的支付比例:
a) 当期履约评价结果优秀的,支付当期履约评价费用的 100%;
b) 当期履约评价结果良好的,支付当期履约评价费用的 80%;
c) 当期履约评价结果合格的,支付当期履约评价费用的 60%;
d) 当期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当期履约评价费用。
6.5.3 各阶段履约评价费用,于发包人人向咨询人支付最近一期合同基本费用时 一并支付。
6.5.4 因履约评价结果未达优秀而少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履约评价费用,均由甲方径自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补发。
6.6 乙方应于符合支付条件后,在甲方每次付款前的 10 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3%;一般纳税人,税率 6%),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乙方无条件更换发票,并承担票面金额 1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甲方的损失的双倍金额赔偿。同时,甲方将乙方列为不合格供方,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若乙方未在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规定的发票,甲方付款的期限应当无条件顺延,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名 称: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587917503A
地 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与鲤鱼门九街交汇处深港创新中心 B 座电 话:0755-88982686
开户行及账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口岸支行 7442010182600094076
6.7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6.8 乙方变更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向甲方出具书面通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照前述银行账户付款导致款项被退回重新付款的,不视为甲方构成付款迟
延的违约。
第七条 履约评价
7.1 为保障乙方履行合同质量,甲方对乙方全程履约表现和服务成果进行评价,履约评价考核内容包括项目人员配置、投入时间、成果质量、履行时间、其它服务质量等,具体内容详见《定位策划及开发运营模式咨询顾问服务履约评价表》
(附件 1)。
7.2 双方同意,履约评价按照第( 1 )种方式开展: 1.不分期。在乙方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进行。
2.分 2 期。第一期于 后进行,甲方通过前述服务成果验收后 1 个月内完成履约评价;第二期于乙方完成全部服务且提交了全部服务成果后进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顾问服务工作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于 1 个月内完成履约评价。
7.3 履约评价结果认定标准:
(1) 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90%时,评价等级为优秀;
(2) 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80%,小于 90%时,评价等级为良好;
(3) 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大于等于 60%,小于 80%时,评价等级为合格;
(4) 履约评价分得分率小于 60%时,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第八条 乙方项目团队
8.1 乙方应按照承诺,指派、、等人组成本项目服务团队,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受托人内职务 | 工作年限 | 项目中职务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主要成员 | |||||
项目主要成员 | |||||
…… | |||||
…… | |||||
…… | |||||
…… | |||||
…… | |||||
项目辅助人员 |
8.2 若甲方认定乙方团队成员不能胜任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 2 个工作
日内更换为同等资历的对等人员。
8.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可以向甲方申请更换项目团队成员。替换人员应为同等资历的对等人员:
(1) 项目成员死亡、离职的;
(2) 项目成员因违法、违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3) 项目成员因疾病无法履行工作的;
(4) 项目成员发生意外事件失联的;
(5) 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形。
8.4 若乙方团队成员与甲方投资项目的相对方存在利益冲突,乙方或其团队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更换为同等资历的对等人员。
8.5 若项目团队专业人力不足难以胜任工作时,乙方应予以妥善安排,增派具备相应经验的人员,确保甲方及时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8.6 乙方及其项目团队应恪守职业道德,为甲方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全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服务响应期限
9.1 沟通响应时限:一般情况下报告、意见、邮件反馈为 2 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不超过 1 个工作日,但特别重大或复杂方案、报告的修改时限,由双方另行协商。如果甲方须当面现场沟通协商,则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驻适合的人选及时参与。
9.2 服务成果提交期限:
(1) 策划服务工作大纲:任务书下达之日起 5 个日历天内。
(2) 资格预审阶段的工作计划:提交策划服务工作大纲之日起 5 个日历天内。
(3) 资格预审阶段的完成情况报告:资格预审结束后 3 个日历天内。
(4) 专家评审阶段的工作计划:资格预审结束 10 个日历天内。
(5) 专家评审阶段的完成情况报告:专家评审结束后 3 个日历天内。
(6) 策划服务完成情况报告:完成所有工作后 14 个日历天内。
9.4 其他服务响应期限:根据甲方要求而定,但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因合同或合同履行所生之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
方一致同意选择第( 1 )种方式解决:
(1) 诉讼;
(2) 仲裁。
10.2 双方选择诉讼解决争议的,双方应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 双方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双方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由该院按照提交申请时的有效仲裁规则予以裁决。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双方指定代表及地址
11.1 甲乙双方各自指定如下代表,签收文件、会议纪要等文本,或发送有关本项目咨询顾问服务的电子邮件等电子文档。
(1) 甲方指定代表为: ;电子邮箱: ;电话: ;
(2) 乙方指定代表为: ;电子邮箱: ;电话: 。
11.2 甲乙双方各自指定如下地址,为各方送达地址。
(1) 甲方指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 ,收件人为甲方指定代表;
(2) 乙方指定地址: ,收件人为乙方指定代表。
11.3 任何一方变更指定代表或者地址,应于变更后 1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一方变更指定代表或地址后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另一方按照未变更前指定代表或地址送达文件等资料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诚信、友好的原则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2.2 本合同附件包括:《建筑设计国际竞赛招标顾问服务履约评价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其他:。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章):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 1.《建筑设计国际竞赛招标顾问服务履约评价表》 2.《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附件 1:
建筑设计国际竞赛招标顾问服务履约评价表
项目名称 | |||||
履约单位 | 日期 | ||||
序号 | 分项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 | 说明 |
1 | 人员配置 | 20 | |||
1.1 | 配置要求 | 10 | 优秀:人员配置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且各专业人员稳定; 良好:人员配置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且各专业人员比较稳定; 合格:人员配置满足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且各专业人员基本稳定; 不合格:人员配置不满足合同及招标 文件要求或各专业人员不够稳定。 | ||
1.2 | 项目人员 | 10 | 优秀:项目人员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业务水平;良好:项目人员具有高度责任心、较好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专业业务水平; 合格:项目人员具有高度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 不合格:项目人员不固定,或者项目 人员不具备高度责任心,或者组织协调能力差、专业业务水平低。 | ||
2 | 投入时间 | 20 | |||
2.1 | 负责人 | 10 | 优秀:具体项目履约期间,主要精力投入到本项目中(无缺席各类会议);良好:具体项目履约期间,较多精力投入到本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1 次以内); 合格:具体项目履约期间,基本精力投入到本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2 次以内); 不合格:具体项目履约期间,主要精力投入到第三方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3 次以上),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更 换负责人的。 | ||
2.2 | 主要成员 | 6 | 优秀:具体项目履约期间,主要精力投入到本项目中(无缺席各类会议); 良好:具体项目履约期间,较多精力 |
投入到本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1 次以内); 合格:具体项目履约期间,基本精力投入到本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2 次以内); 不合格:具体项目履约期间,主要精力投入到第三方项目中(缺席各类会议 3 次以上),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更 换主要成员的。 | |||||
2.3 | 其他成员 | 4 | 优秀:能够出席所有各类会议;良好:缺席各类会议 1 次以内; 合格:缺席各类会议 2 次以内; 不合格:缺席各类会议 3 次及以上, 或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 2 名以上其他成员的。 | ||
3 | 成果质量 | 30 | |||
3.1 | 咨询服务成果 | 30 | 优秀:各阶段性服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无原则性或其他重大修改,验收一次性通过; 良好:阶段性服务成果较好符合合同约定,无原则性修改,验收一次性原则通过; 合格:各阶段性服务成果基本符合合同约定,验收一次性原则通过; 不合格:各阶段性服务成果不符合合 同约定,或者验收一次性不通过。 | ||
4 | 履约时间 | 10 | |||
4.1 | 工作期限 | 10 | 优秀: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各阶段工作且符合合同约定; 良好:比较及时完成合同各阶段工作 (累计延期 1-5 天)且符合合同约定; 合格:基本及时完成合同各阶段工作 (累计延期 6-9 天)且符合合同约定; 不合格:完成合同各阶段性工作累计逾期达 10 天(含履约不符合合同约 定重做产生的逾期)。 | ||
5 | 其他服务 质量 | 20 | |||
5.1 | 配合情况 | 10 | 优秀:负责人、主要成员认真、主动、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良好:负责人、主要成员比较认真、 主动、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
合格:负责人、主要成员比较认真、主动、基本配合甲方工作; 不合格:负责人、主要成员敷衍、搪 塞,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 |||||
5.2 | 保密 | 5 | 优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不合格: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 义务。 | ||
5.3 | 增值服务 | 5 | 优秀:能够按合同约定提供及时、高质量的增值服务; 良好:能够比较及时提供比较高质量的增值服务; 合格:能够基本及时提供比较高质量的增值服务; 不合格:不按约定提供增值服务,或 者不能够及时提供增值服务,或者提供的增值服务质量不高。 | ||
评价级别评判 标准 | 优秀:得分率 90%以上(含 90%); 良好:得分率 80%-90%之间(含 80%);合格:得分率 60%-80%之间(含 60%);不合格:得分率 60%以内(不含 60%)。 | 得分率=(各分项实际得分和/各分项应得满分) *100% | |||
履约评价 级别 | 1.评价阶段: 2.评价结果: | ||||
签字 | 评价小组成员 | ||||
评价小组 负责人 |
附件 2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发包人(委托人):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包人(受托人):
建设工程项目:桂湾四单元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国际竞赛招标咨询顾问服务建设工程地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前海建设“xx示范区”的工作意见》,全面建设前海“xx示范区”,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防控工程领域xx风险,营造建设领域公平、公开、xx的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禁止发包人及其员工(含领导,下同)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发包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承包人的财物(双方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2 接受承包人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非经批准不得参加承包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1.3 接受承包人金钱(礼金、好处费、回扣及其他)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1.4 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1.5 擅自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6 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发包人及其员工(含领导)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发包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2.1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提拔或者聘用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及其他旁系亲属(以下统称为亲属);
2.2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支付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得要求承包人为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提供资助;
2.3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承包人财物;
2.4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5 要求或者暗示承包人向亲属采购材料、进行分包(分包工程、分包劳务等);
2.6 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发包人及其员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第四条 禁止承包人及员工违法违规谋取利益。
禁止承包人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
4.1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员工提供第一条约定的不当行为;
4.2 同意或主动向发包人及其员工亲属提供第二条约定的不当行为;第五条 禁止承包人有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5.1 挂靠、转包或违反分包行为认定标准以《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5.2 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认定承包人挂靠:
(1)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不常驻工地现场(缺勤率累计达到天,或者缺勤率达到 10%的),其他项目班子成员出勤率低于 80%的;
(2)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用途与本工程无关,且无关款项占合同价(合同暂定价)20%及以上的;
(3)承包人拒绝发包人对项目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投入情况进行检查,或者经检查发现与承包人提供的“项目部人员、机械进退场时间一览表”不一致、且承包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挂靠嫌疑,承包人拒绝配合发包人进行调查的。第六条 禁止承包人有商业贿赂行为。
承包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6.1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6.2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
6.3 接受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单位及其员
工的商业贿赂。
第七条 禁止承包人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禁止发包人、承包人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第九条 廉政教育
发包人、承包人同意加强对公司员工(尤其是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的廉政教育工作,确保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廉政合同的约定予以落实。
第十条 违反廉政协议行为的举报
发包人、承包人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廉政协议的任何行为,均可向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受理信息:电话举报:0000-00000000;0000-00000。网络举报:xxxx://xxx.xxxx.xxx.xx)。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发包人违反本廉政监督协议,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 承包人违反第四条规定(无论承包人是否已谋取利益),经发包人查证属实或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的,情节轻微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还应按次向发包人额外支付 (合同价款 5%或 100 万元,选低者)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要求承包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2)按照已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续款项不再支付给承包人;(3)履约评价不合格。
11.3 承包人违反第 5.1 款约定,发包人将上报前海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承包人拒不改正情况,发包人有权:(1)单方解除合同;(2)没收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3)以已支付进度款为结算款办理结算;(4)履约评价不合格;
(5)在前海工程建设网或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于承包人及时改正情况,承包人承诺按合同工期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任务,除在合同工期内交还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给发包人外,还接受 (合同价款 5%或 100 万元,选低者)的违约处罚,以弥补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11.4 承包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经发包人查证属实或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情节轻微的,按次向发包人额外支付 (合同价款 5%或 100 万元,选低者)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1)向发包人额外支付 (合同价款 5%或 100 万元,选低者)的违约金;(2)按照已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续款项不再支付给承包人;(3)履约评价不合格。
11.5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按次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比照 11.2 款的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合同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双方签署主合同的同时签署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