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豐原區東北街道路拓寬工程(車站至明仁街)」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臺中市豐原區豐原段 23-13 地號土地,面積
0.00050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
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 請
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豐原區東北街道路拓寬工程(車站至明仁街)」,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臺中市豐原區豐原段 23-13 地號土地,面積
0.000500 公頃。
(二)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勘選用地範圍已含既有道路,且經由協議價購取得多數用地,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臺中市政府 108 年 9 月 18 日府授建新
地字第 1080218010 號函核准辦理「豐原車站旁東北街道路拓寬工程(車站至明仁街)」與公聽會「豐原區東北街道路拓寬工程(車站至明仁街)」係屬同一案件(以公聽會所述工程名稱為準),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
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徵收之私有土地位於都市計畫用地範圍係屬豐原車站xx道路系統,區位毗鄰商業區及豐原車站,為民眾車輛往返前後車站重要交通要道,對人口密集之xx居民及用路人相當重要,道路拓寬實有其必要,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據「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工程總長約 130
公尺,道路寬度 12 公尺。為因應鐵路高架化後豐原車站前後站道路連結功能,提升往來民眾車輛通行便利順暢,改善原東北街既有道路寬度僅 6 公尺不足情形,解決通行車輛會車困難,改善車輛需繞道增加行車風險及時間成本,提升當地居民通行出入之便利與安全性,使區域通行路網更加完整,兼顧都市發展與生活環境品質,故依都市計畫辦理拓寬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為都市計畫道路,鄰近道路多已依計畫開闢完成使用,本案計畫道路寬度 12 公尺(長度約 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現況大部分為道路使用,本案範圍勘選已考量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及便利性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並將既有道路納入工程範圍,為配合該地區未來整體之發展,使用之土地均為達道路開闢必需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道路工程係於 47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實施「擴大豐原都市
計畫」所劃設之計畫道路,並經 99 年 6 月 21 日府建城字第
09901783642 號公告「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迄今無都市計畫變更,仍維持本案計畫道路,擬徵收之
私有土地為豐原車站前道路拓寬工程必須使用之土地,連接明仁街串連前後站交通之要道,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開闢為永久作道路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本案係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需每年編列預算,將造成支出無上限情形,經評估為不可行。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查目前尚無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故無法採行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業經協議價購會議後仍有部分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依都市計畫拓寬本案道路,可提升改善道路寬度不敷使用情形及延續東北街二期拓寬工程(即明仁街至隆豐街 58 巷,
同規劃為寬 12 公尺,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並強化xx計畫道路之聯結功能,提供更完整的交通服務品質,並使往來豐原車站前後站乘車人潮、車輛往來通行更為便利,減少人潮、車輛繞道,並增加道路車站防救災功能並加強消防救護車輛通行之便利性與可及性,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對車站地區整體實有正面實質影響,故本案道路開闢確有其必要性。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豐原區豐原里,道路長約 130 公尺,計畫寬度
為 12 公尺,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8 年 6 月人口統計資料, 豐原里現況人口共約 2,640 人,主要以 15~64 歲之青壯年人口為主,約 1,908 人,65 歲以上之老年人口約 452 人,0~14 歲的幼年人口約 280 人,本案擬徵收私有
土地 1 筆,土地所有權人為公司,工程完工後可提升豐原車站地區居民、車輛經由車站沿著本案東北街雙向道路出入之便利性及安全性,改善車站xx地區交通與更完善道路路網,有助於地區整體居住品質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影響:
豐原車站為人口密集區,本案道路拓寬後,除提供車輛往來前後車站通行便利性,改善防救災環境,提升紓解
車站車流與人潮,對周圍社會現況有正面提升,改善xx生活環境及區域發展均衡,故道路拓寬同時對道路車站xx地區社會現況皆正面之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影響:
依本市豐原區公所 109 年 2 月 11 日中市豐農字第
1090003207 號函查明結果,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無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設籍,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條之 l 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道路拓寬工程將以完善之道路規劃設計,改善現況道路服務水準,有助於東北街通行安全及完善交通路網、有助消防及醫療車輛可及性,並同時強化都市消防安全,故可提升xx居民之健康與安全,改善鄰近居住環境品質和交通便利性。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故本工程可增進xx居民之健康與安全。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車輛通行與道路聯繫功能,有助於豐原前後車站xx道路車輛通行及提升xx商業區經濟活動與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車站生活圈之便利性,帶動地方繁榮與活絡經濟,對於相關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間接增加政府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拓寬道路範圍屬都市土地之道路用地,非屬重要農業生產地帶,且現況並無種植糧食農作物,故徵收計畫不
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拆遷工廠及公司建築物,故不會因徵收而影響公司停、歇業,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另道路拓寬後可更完善交通網路通行,有助於xx商業活動間接增加就業機會,有利增加就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經費原核列由 103 年度「鐵路高架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栗林車站)」專案保留土地款項下支應,續經 108 年核准保留至 109 年之「鐵路高架捷運
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專案保留款項下新台幣 120
萬元額度內支應,本案徵收地價補償計新台幣 85 萬元,故足敷支應本案市價徵收價款。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為部分既有道路及部分鐵路用地已供道路使用,無農林漁牧相關產業設施,故對於農林漁牧產業鏈無負面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道路工程係於 47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實施「擴大豐原都
市計畫」所劃設之計畫道路,並經 99 年 6 月 21 日府建
城字第 09901783642 號公告「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維持本案計畫道路,已完整規劃道路用地範圍,並考量區域交通系統流暢與空間機能配置,完工後將串聯豐原車站xx道路以達到土地利用與增強道路服務功能,並增加車站消防救護可及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效益,以期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市容美觀,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查依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09 年 2 月 4 日中市文資古字
第 1090000869 號函表示,本案範圍內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等法定文化資產,因此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道路拓寬後可完善道路通行安全與聯繫功能,提升xx地區車站交通路網服務水準與完整性,有助於改善民眾往返車站通行安全,亦可藉此提升道路車站xx地方生活居住環境品質更完善,對整體民眾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及生活便利皆有正面助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皆無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2 月 6 日中市環綜
字第 1090010284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項目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以提升改善往來車站道路之通行安全,大幅提高市民出入車站之安全性,改善交通安全與
連結功能,且有利於促進xx商業活動,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與市民及用路人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本案符合現行都市計畫,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地區之道路交通便利性,改善交通服務水準,結合地區交通網絡,助於鄰里發展,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
本工程係依據都市計畫開闢之計畫道路,透過計畫道路開闢可供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係於 47 年 10 月 16日發布實施「擴大豐原都市計畫」所劃設之計畫道路,經 99 年 6 月 21 日府建城字第 09901783642 號公告「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維持本案計畫道路;經都市計畫規劃土地使用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
本案現況已供通行之既有道路路寬僅 6 公尺,依都市計
畫拓寬為 12 公尺完成後,改善用路人與車輛通行安全,地區鄰里居民及往來豐原車站前後車站通行更便利,改善用路人、車輛通行安全性,使道路服務水準更具完善,
短期即可改善道路通行安全;長期而言可提升車站xx道路更具完善,提升環境安全與民眾生活品質,並促進地方經濟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目的。
2. 必要性:
(1) 工程之必要性:本案道路為南北向通行,西側皆已沿計畫道路建築作住宅及商業使用,東側緊鄰鐵路用地,預計工程完工後除可改善既有道路寬度不足,車輛通行會車風險,增加通行之流暢性與安全性,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通行可及性,提供用路人完整的道路服務,落實都市消防救護安全及促進地方發展,實有工程上之必要性。
(2) 徵收之必要性:本案公有土地面積占本案工程之 84.5%,另案辦理撥用,未登錄地占 1.2%;私有土地總面積為 0.022950 公頃,經協議價購結果,協議面積為 0.022450 公頃、比例達 97.82%。且本案用地取得經評估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皆不可行,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為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3. 適當與合理性:本案道路工程依市區道路相關設計規範進行規劃,已涵蓋既有道路及公有土地為用地範圍,並以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
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係於 47 年 10 月 16 日發布實施「擴大豐原都市計畫」所劃設之計畫道路,並經 99 年 6 月 21 日府建城字第 09901783642號公告「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維持本案計畫道路,為因應豐原車站前後車站交通之公益需求及提升豐原車站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與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土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業於 108 年 9 月 5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會議,再於 109 年 3 月 3 日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47390 號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於 2次協議價購期間皆未能達成協議,故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兩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事業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 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無合法建築改良物,僅附屬雜項工作物與觀賞花木等,其所有權人皆已同意協議價購;另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管理 8 筆土地面積 0.107700 公頃,已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辦理撥用,工程用地範圍內現況已供通行之既有道路皆列入徵收。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現況多為已供通行之既有道路,西側皆已沿計畫道路建築作住宅及商業使用,東側緊鄰鐵路用地,北端鄰近明仁街,南端鄰接豐原車站圓環連結xx道路,道路長度約 130 公尺,計畫道路寬度為 12 公尺,徵收土地現況為既有道路已供通行使用其餘皆為空地。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5 月 29 日、108 年 7 月 15 日、109 年 3 月 18 日將舉辦第一場(因未於會議前期限內於本府及本府建設局網站張貼公告,故再召開第三場公聽會)、第二場、第三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豐原區公所及豐原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當地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臺中版 108 年
5 月 30 日、108 年 7 月 16 日、109 年 3 月 19 日)及張貼於
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8 年 6 月 14 日、108 年 7 月 29 日、
109 年 3 月 30 日於豐原區公所四樓會議室舉行第一場、第二場及第三場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三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6 月 21
日、108 年 8 月 5 日、109 年 4 月 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豐原區區公所及豐原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當地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民國 108 年 7 月 29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6 月 14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8 年 8 月 5 日府授建
新地字第 1080184814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另於民國 109
年 3 月 30 日第三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6 月 14 日、108 年 7
月 29 日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4
月 1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76162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以 108 年 8 月 2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202971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已將協議取得之說明資料、xx意見通知書、協議價購同意書(載明協議價購地價)併同寄發提供予所有權人,並於 108 年 9 月 5 日
在臺中市豐原區公所4 樓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及 108 年 10 月 2 日府授建新地
字第 1080236688 號函檢送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該通知
均已合法送達。再於 109 年 3 月 3 日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90047390 號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未能達成價購。
(二)本案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共有張○○等 5 位土地所有權
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價購面積合計為 0.022450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約 97.82%,尚有土地所有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未於 108 年 9 月 16 日及 109 年 3 月 11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價購不成的原因為:公司土地有共同擔保設定他項權利及查封禁止處分登記之情形,致無法完成協議價購程序。經評估後無其他取得方式可辦理,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基於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陳報徵收。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同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股份有限公司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本案協議價購價格:
1. 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其評估過程說明如下:本案協議價購市價係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臺中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針對本案標的進行評估並出具報告書,提交本市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 108年第 6 次會議完成審查,依評估成果辦理協議價購。
2. 本案協議價購金額:173,900 元/㎡,並訂定協議價購價格 3%為議價之空間。
3. 土地改良物則依據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徵收土地現況為既有道路,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未徵收土地改良物,故無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案工程用地多為可供通行之既有道路,惟現況緊鄰車站出入口進出人車眾多,路寬僅約 6 公尺狹小通行不便,為因應鐵路高架化完成後豐原車站前後站交通往來經東北街人車通行增加,原東北街既有道路寬度不足以負荷,為提升當地居民通行出入之便利性與減少車輛會車道風險,改善交通壅塞之情形,使區域通行路網更加完整,兼顧都市發展與生活環境品質有助於民眾通行出入、強化道路連接功能,同時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環境品質改善。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已於 109 年 4 月就公有及協議價購土地先行開
工,預定 109 年 8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850,00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850,00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無。 (四)遷移費金額:無。
(五)其他補償費:無。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本案工程經費原核列由 103 年度「鐵路高架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栗林車站)」專案保留土地款項下支應,續經 108 年核准保留至 109 年之「鐵路高架
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專案保留款項下新台幣 120
萬元額度內支應本案徵收地價補償計新台幣 85 萬元,故足敷支應本案市價徵收價款。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經費將由「鐵路高架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專案保留款項新台幣 5,877 萬 4,334 元項
下支應,並已簽奉保留至 109 年度使用。
(三)本案徵收市價業經臺中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9 年
第 1 次會議評議通過。
需用土地人:臺 中 市 政 府代 表 人:市 長 x x x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4 月
土地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3
2
3
2
1
1
徵收土地圖說
1
街
北
本案工程位置
明
仁
街
東
豐原車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