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人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商」)與 以下簡稱「委託人」)茲為以 IC 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立約人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商」)與 以下簡稱「委託人」)茲為以 IC 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第一條 (同意書之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證券經紀商與採行 IC 卡、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證券商或委託人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第三條 (電子簽章與發話顯示)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證券商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 (IP) 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委託時,委託人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證券商依規記錄。
第四條 (電子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證券商與委託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第五條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證券商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一、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三、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第六條 (電子訊息保存)
證券商對於委託人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第七條 (委託有效期限)
證券商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第八條 (資料安全)
證券商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人之委託資料。委託人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CA 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對於遺失或遭竊所致生之自身損害,委託人願自負其責。
第九條 (保密義務)
證券商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證券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第十條 (委託額度)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證券商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低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電子式交易每日每一帳戶委託買賣總額以新台幣四百九十九萬元為上限。委託人如有特別需求,將依規定另行提出申請,證券商得依委託人之財務及信用狀況,斟酌提高買賣額度,證券商並提供委託人查詢委託額度。
第十一條(電子式交易的風險)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證券商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若無法及時更改者,證券商無須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時之通知與備援方式)
證券商平日即應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時市況報導等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人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第十三條(交易並非立即發生)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第十四條(電子訊息之效力)
委託人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委託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責任限制)
證券商對於其處理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證券商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證券商者,證券商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人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第十六條(法規適用)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證券商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第十七條(法規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十八條(查詢交割戶存款餘額)
委託人同意證券商提供委託人查詢交割戶存款餘額。
電子下單風險預告書
委託人充分認知其委託買賣之方式除電子下單外,仍可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下單。由於電子下單之方式極可能因電腦設備或通訊線路之問題,導致其買賣之委託無法執行或較電話委託之成交時間遲延,且與電話下單可立即獲知其委託狀況不同,故委託人於選擇此一下單方式時,應自行評估及承受其可能產生之成交價格差異風險,即立書人可能於委託後因電腦或通訊設備之障礙,產生交易未克成交或價格差異之風險,且 貴公司並不就此一下單方式因電腦或通訊設備之故障所生之任何成交價格差異負任何責任,委託人於充分瞭解及評估上述問題與責任負擔之影響後,選擇以電子下單方式委託買賣時,均同意以 貴公司實際執行委託之成交結果為準,並自行負擔因成交時間、價格與電話直接委託之價格差異風險。
立 約 人
委託人姓名: 簽章: (原留印鑑) 帳號:地 址:
(本同意書及預告書委託人已詳加審閱,委託人同意以電子簽章方式簽約且自此電子文進入證券商資訊系統之時點起發生效力。)
證券商: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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