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意人寿[2021]两全保险 061 号
阅 读 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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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 | ·················· | 1.5 | ||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 您有权解除合同································ ································ | ······························ ································ | 2.3 ·· 7 |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1.5、2.4、3.2、6.1、9.1 | ||||
◆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 | ································ ············· 3.2 | ||||
◆ 保险金的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 ◆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 ································ | ································ ···· 3.6 ·························· 4.1 | |||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 ································ | ······················ 4.2、4.3、5.2、6.1 | ||||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 ····················· | 7.1 | |||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 | ································ | ·········· | 8.1 | ||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 ·························· | 9.1 | |||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 | ···························· | 11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4 保险金的给付 | 8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1 合同构成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8.1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6 诉讼时效 | 9 如实告知 |
1.3 投保年龄 | 4 保险费的支付 |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4 合同的签收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5 犹豫期 | 4.2 宽限期 |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4.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10.1 年龄错误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 现金价值权益 | 10.2 未还款项 |
2.2 保险期间 | 5.1 现金价值 | 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2.3 保险责任 | 5.2 保单贷款 | 10.4 合同内容变更 |
2.4 责任免除 |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0.5 联系方式变更 |
3 保险金的申请 | 6.1 效力中止 | 10.6 争议处理 |
3.1 受益人 | 6.2 效力恢复 | 11 释义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 合同解除 |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7.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中意百万护驾两全保险(全能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百万护驾两全保险(全能版)”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 11.1)、保单周年日(见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3)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1.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
1.4 | 合同的签收 |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
1.5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或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24时止,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3.1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
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
2.3.2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6)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1.7),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2.3.3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2.3.4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系数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航空意外的保单年度 给付系数 第1至5个保单年度 1+20%×(保单年度数-1)第6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2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飞机舱门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舱门时止。 |
2.3.5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系数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轨道交通意外的保单年度 给付系数 第1至5个保单年度 1+20%×(保单年度数-1)第6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2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
2.3.6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见11.8)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2.3.7 | 指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见11.9),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班车(见11.10)、公务车(见11.11)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系数给付指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指定公共交通意外的保单年度 给付系数 第1至5个保单年度 1+20%×(保单年度数-1)第6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2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轮船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轮船时止。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或乘坐班车、公务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 ||
2.3.8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的私家车(见 11.12)或租用车(见11.13)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租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车厢时止。 以上2.3.7和2.3.8条所述交通工具不包括货车和客货两用车。 |
2.3.9 | 骑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骑行两轮脚踏自行车(见11.14)期间被机动车(见 11.15)碰撞而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系数给付骑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骑行意外的保单年度 给付系数 第1至5个保单年度 1+20%×(保单年度数-1)第6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2 |
2.3.10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11.16)遭受本合同第2.3.4至2.3.9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照第2.3.4至2.3.9条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2.3.11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见11.17)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xx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轨道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指定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骑行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与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所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18);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2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1.21)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情形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所有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1.22)、跳伞、攀岩(见11.23)、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1.24)、摔跤、武术比赛(见11.25)、特技表演(见11.2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见11.27); (10)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见11.2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 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申请保险金。 |
3.3.1 | 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3.2 |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3.3.3 | 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证明; (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判决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
3.6 | 诉讼时效 |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4.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按照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利率同贷款利率,参照本合同第5.2条)之后的余额(简称“现金价值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先行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付保险费时,我们将以该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先行垫交您相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 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 |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我们将向您收取利息(利率同贷款利率, 参照本合同第5.2条)。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 ||
5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您欠交保险费,则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可向我公司查询。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6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内显著增加外,在您补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
7 | 合同解除 | |
7.1 |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8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8.1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满期; (4)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
9 | 如实告知 |
9.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0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10.1 | 年龄错误 |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10.2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
10.3 |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对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我们将退还对应的现金 价值。 |
10.4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10.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照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0.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1 | 释义 | |
11.1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1.2 | 保单周年日 |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满1年(按照公历计算)对应的日期。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1.3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1.4 | 周岁 | 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
11.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1.6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11.7 | 全残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不可逆(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注: ①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②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三级或以上医院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 |
随意识活动。 ④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 ||
11.8 | 重大自然灾害 | 本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定义如下: (1)地震: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或气象局宣布为准;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 8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准; (7)冰雹: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龙卷风:指一种xx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xx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xx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
11.9 | 网约车 |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7个座位。 |
11.10 | 班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客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单位或雇主接送员工上下班,不以盈利为目的,通常有固定的时间和行驶路线,一般以大客车为主; (4)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且准驾车型与所驾驶车型相符。 |
11.11 | 公务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 |
型客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乘用车指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除驾驶员座位外最多不超过16个座位的汽车; (5)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单位或雇主的汽车。 | ||
11.12 | 私家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营运的汽车。 |
11.13 | 租用车 | 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5)车主为租车公司或租车企业且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租赁的汽车。 |
11.14 | 两轮脚踏自行车 | 又称脚踏车,是指一种通过链带或齿轮以人力驱动的两轮的陆上交通工具,包括家用自行车和商业运营的共享单车,但不包含装有动力装置的脚踏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独轮车。 |
11.15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1.16 | 法定节假日 | 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具体放假起止日期以国务院公布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11.17 | 电梯 | 指符合以下两项规定的设备: (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15°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 |
11.18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1.19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 驾驶。 |
11.20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
11.21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11.22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11.23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11.24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11.25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11.26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11.27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11.28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