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ZJ-2431719
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
招 标 文 件
(电子招投标)
编号:ZJ-2431719
采购人 |
: |
杭州市西溪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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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 |
: |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
2024年7月 |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杭州市西溪医院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https://www.zcygov.cn/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4年8月5日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2431719
项目名称:杭州市西溪医院杭州市西溪医院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项目项目
预算金额(元):3900000
最高限价(元):39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杭州市西溪医院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
中小企业政策: 不预留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39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为准,供应商可点击本公告下方“浏览采购文件”查看采购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服务期1年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4年08月05日 ,每天上午00:00至12:00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8月05日 09: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4年08月05日 09:30
开标地点(网址):https://www.zcygov.cn
五、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http://zfcg.czt.zj.gov.cn/luban/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3eruy20694h3ZRZ5Tln5Ew==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详见招标文件的第二部分总则。(2)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招标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招标文件;④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招标文件纸质版;⑧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备份投标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15点—“备份投标文件”;⑨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本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杭州市西溪医院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横埠街2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茜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6481628
质疑联系人:陈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1-86481668 (请通过以下路径在线提起质疑: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传 真:0571-81061803
项目联系人(询问):徐钱良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81061800
质疑联系人:苑洪春
质疑联系方式:0571-81061814 (请通过以下路径在线提起质疑: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杭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市民之家G03办公室(快递仅限ems或顺丰)
传 真:
联 系 人:朱女士/王女士
监督投诉电话:0571-85252453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事项 |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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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属性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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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标的: (1)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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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可以就 采购进口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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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包 |
A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 冷链物流配送 工作分包。 ☐B不同意分包。 注: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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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
A不组织。 ☐B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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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样品提供 |
A不要求提供。 ☐B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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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方案讲解演示 |
A不组织。 ☐B组织。 (1)在评标时安排每个投标人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每个投标人时间不超过 分钟,讲解次序以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先后次序为准,讲解演示人员不超过 人。讲解演示结束后按要求解答评标委员会提问。 (2)方案讲解演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 方式一: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演示。政采云平台在线讲解需投标人根据政采云平台操作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提前完善软硬件配置环境。 方式二: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讲解演示。现场讲解地点为 ,讲解演示所用电脑等设备由投标人自备。现场讲解演示人员进场时提供讲解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及身份证明,否则不得讲解演示。 方式三:采用“不见面”形式演示。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自行录制的“音视频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对其进行播放并以此作为与方案演示有关评审内容的评分依据。各投标人递交的音视频文件光盘或U盘中应有确保文件正常打开的播放器。 注: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演示或者演示效果不理想的,责任自负。因平台原因导致本项目方案讲解演示环节无法顺利开展,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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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1)资格证明文件: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11.1。 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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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信证明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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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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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报价要求 |
有关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费用(含税费)均计入报价。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是报价的唯一载体。如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填写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中价格全部采用人民币报价。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提醒:验收时检测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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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供应商中标后也可在“政采云”平台申请政采贷: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 - 金融服务中心 -【融资服务】,可在热门申请中选择产品直接申请,也可点击云智贷匹配适合产品进行申请,或者在可申请项目中根据该项目进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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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签收人员 |
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307室; 备份投标文件签收联系人:徐钱良;联系电话:0571-8106180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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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计费标准: 以预算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费用按计价【2002】1980号文规定的服务招标类型的80%收取。 结算方式及时间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由中标人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付清。
付款账号: 账户名称: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账号:1202021209906782015 说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导致重新采购的,应当承担支付代理费和专家评审费等费用在内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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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联合体投标说明 |
业绩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内容出具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承担相同工作的各方或工作内容存在部 分相同的,业绩数量以提供材料较少的一方为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方出具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其他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业绩证明材料均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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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否则视为不符合相关要求。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其他规定: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方或者联合体成员根据分工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标准要求提供资信证明文件的,视为符合了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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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特别说明 |
□有, ☑无。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资格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标、定标、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人。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负责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5.“电子签名”系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的,投标时须提供《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附件4)。
2.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所依托的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2.7.“▲”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1.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3.2.支持绿色发展
3.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
3.2.2.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单位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相关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
3.2.3.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
3.2.4.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单位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3.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3.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3.5.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4.支持创新发展
3.4.1.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3.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3.5.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
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切实保障企业公平竞争,平等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4.询问、质疑、投诉
4.1.在线询问、质疑、投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4.2.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4.3.供应商质疑
4.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4.3.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2.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2.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
4.3.2.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3.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3.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3.3.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4.3.3.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3.3.4.事实依据;
4.3.3.5.必要的法律依据;
4.3.3.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需一式三份。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2。
4.3.4.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3.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7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4.3.6.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4.4.供应商投诉
4.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4.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4.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4.4.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4.4.5.浙江省本级、杭州市本级、拱墅区、富阳区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材料可寄送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服务中心(杭州),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新业路市民之家G03办公室,收件人:朱女士,电话:15121014815。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详见附件3。
二、招标文件的构成、澄清、修改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附件:
5.1.1.招标公告;
5.1.2.投标人须知;
5.1.3.采购需求;
5.1.4.评标办法;
5.1.5.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5.1.6.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5.2.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6.1.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6.2.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将同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依法应当公告的,将按规定公告,同时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
7.招标文件的获取
详见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8.开标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
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潜在投标人按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
9.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资格文件:
11.1.1.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11.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11.2.商务技术文件:
11.2.1.投标函;
11.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4.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6.投标标的清单;
11.2.7.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11.3.报价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11.3.2.报价明细表;
11.3.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11.3.4.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12.投标文件的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请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评标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投标人的风险。
12.2.投标人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12.3.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
13.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格式要求进行签署、盖章。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投标无效。
13.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
13.3.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的要求适用于电子签名。
14.投标文件的提交、补充、修改、撤回
14.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14.2.电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标文件,将妥善保存并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在上述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5.备份投标文件
15.1.投标人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后,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1份,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强制或变相强制投标人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15.2.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并储存在DVD光盘或U盘中。备份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包装物封面需注明联合体投标,并注明联合体成员各方的名称和联合协议中约定的牵头人的名称)。不符合上述制作、存储、密封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或者被拒绝接收。
15.3.直接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地点将备份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
15.4.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先将备份投标文件按要求密封和标记,再进行邮政快递包装后邮寄。备份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备份投标文件送达地点;送达时间以签收人签收时间为准。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逾期送达的备份投标文件。邮寄过程中,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生泄露、遗失、损坏或延期送达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5.5.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16.投标文件的无效处理
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4.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17.投标有效期
17.1.投标有效期为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天。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无效。
17.2.投标文件合格投递后,自投标截止日期起,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17.3.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无效。
17.4.在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供应商投标文件不可撤销。
四、开标、资格审查与信用信息查询
18.开标
18.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2.开标时,电子交易平台按开标时间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按照平台提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
18.3.投标文件未按时解密,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作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19.资格审查
19.1.开标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9.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19.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基本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相应的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其投标无效。
19.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19.5.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再评标。
20.信用信息查询
20.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当天的信用记录。
20.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现场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采购文件一起存档。
20.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0.4.联合体信用信息查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标
21.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履行评标工作职责,并按照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全面衡量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排出推荐中标的投标人的先后顺序,并按顺序提出授标建议。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六、定 标
22.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报告送交、采购结果确定和结果公告均在线完成。为进一步提升采购结果确定效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将评审报告在线送交采购人。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线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发出。
23.中标通知与中标结果公告
23.1.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编制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以纸质形式进行中标通知。
23.2.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开标记录、未中标情况说明、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评分汇总及明细。
23.3.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合同授予
24.合同授予
合同主要条款详见第五部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25.合同的签订
25.1.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视情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杜绝“冷、硬、横、推”等不当行为。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5.2.中标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中标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25.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25.4.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26.履约保证金
26.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拒收履约保函,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延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6.2.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
26.2.1.供应商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
26.2.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供应商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
26.2.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27.预付款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 - 【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八、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28.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28.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8.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28.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28.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29.出现以上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九、验收
30.验收
30.1.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30.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0.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30.4.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次采购内容为杭州市西溪医院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运输服务,配套车辆设备,配备服务人员,外送标本检测服务等全部工作。项目内容详见:附表一“普通检测项目内容”,附表二“特殊检测项目内容”
二、服务要求
1.转运标本种类:血液等。
▲2.标本需每日上门收取,报告单可在网上查询,并与医院LIS系统相连接。当天上午12:00之前采集的标本,要求第二天上午9:00之前将检验结果传入医院LIS系统。
3.运输冷链系统要求
▲3.1所有样本的运送必须符合样本温度的管理要求,采用相应的冷链运送技术,特殊标本运输过程中需干冰冻存。
3.2所有样本运送必须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冷链物流车或转送车辆及冷链物流箱,冷链物流车或转送车辆及冷链物流箱配备数量满足标本转送要求。
3.3提供可实时监控物流各个环节的温度的系统和终端设备,能够对物流的全程进行温度监控、报警及记录,能够对整个过程进行溯源管理,并能够提交相关记录的纸质文档,以留档备查。一年3次以上无法进行运送温度溯源,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3.4投标人负责全程冷链运送现有的标本。
▲4.样本交接及运送过程必须符合样本的安全管理要求,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生物安全规定。
5.运输车辆拥有运输标本专业设备如生物安全转运箱,并装有处置生物安全应急事件的应急箱及消毒用喷壶,可以应对突发生物安全事件的现场处置。
6.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控系统按照检验质控要求,定期提供所有外送项目的室内质控、室间质控报告;
7.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控系统,能够按照检验质控要求,定期提供检验仪器设备性能验证报告;
8.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院方用于相关标本存放的用品、耗材等,提供每次到货清单、货联、合格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以上费用投标人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9.考核要求
9.1报告时间延迟半天扣检测费的50%,延迟一天检测费减免,如造成投诉纠纷需承担相应责任。五次以上延迟报告的,甲方有权利提前解除合同。
9.2结果的准确性:对结果明显有差异的,要求复查,如引起医疗纠纷,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投标要求
1、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详细介绍负责本项目检测的实验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检测的实验室需通过ISO 15189认证(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认可开展检测的项目数应不小于50项(提供开展检测的项目复印件及);
(2)实验室获得中心室间质评情况,提供质评证书复印件;
2、为确保本项目的顺利开展,投标人需具备同类检验项目外包服务业绩,项目服务期需大于等于12个月。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3、各投标人需结合服务内容及要求,提供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包括:收集样本流程、时间节点,检测流程,报告反馈,数据分析实施规划、工作时间进度表、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
4、投标人需保证检测项目质量,投标文件中阐述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
5、项目人员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临床检验相关专业),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近三个月任一时间的缴纳社保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2)服务本项目的实验室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临床检验相关专业),投标文件中需出具的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及近三个月任一时间的缴纳社保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3)投标人需为本项目设置专人负责标本收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该人员情况说明。
6、提供实验室检测本项目的相关仪器设备情况,投标文件中需出具设备清单,清单应包含品牌、型号和具体性能参数等;
7、投标文件中需出具实验室用于检测的试剂耗材清单并明确各耗材的品牌;
8、投标文件中需说明检测的方法学;
9、采购人现有LIS系统为联众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系统,投标人出具的检测报告需与该系统进行对接。具体的对接工作由投标人负责,投标文件中需出具对接方案;
10、样本运输方案要求:
(1)各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标本转运物流流程规章制度(包括标本运输紧急预案)及工作各环节操作说明书;
(2)需明确冷链物流配送单位信息(需出具该单位经营资质的复印件);
(3)出具每天物流运送的路线安排;样本每天的送达时间须控制在8小时以内;样本运输时间指样本从医院出发至为本项目提供检测服务的实验室。
11、投标人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供针对检验专业方面的质量控制、技术提升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服务不少于1次,投标文件中需出具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计划安排时间等。
12、投标人需提供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标本遇到危急值的反馈及处理预案,样本运输物流中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以及整个项目服务期内可能出现的其他紧急情况的预案。
13、纠纷处理方案:投标人需针对日常纠纷提供完整且合理可行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时间,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问题处理后的善后措施等。
四、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
1.1普通检测投标价:各投标人需填报百分比,即本次招标的检测项目占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百分比(小写,如有小数点保留两位)。所有检测项目的百分比均须一致。如:投标人投标报价为60.00%,即中标后按检测项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60.00%的价格执行。
1.2特殊检测项目投标价:各投标人需填报百分比,即本次招标的检测项目占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百分比(小写,如有小数点保留两位)。所有检测项目的百分比均须一致。如:投标人投标报价为60.00%,即中标后按检测项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60.00%的价格执行。
1.3标本外送检测服务费的收取具体为:标本外送检测服务费=外送检验项目医院收入×投标价。核算的唯一标准是浙江省医疗服务行业物价收费标准。除政策调整因素外,合同期内投标价不能调整。
1.4投标人报价时需综合考虑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样本采集、运输服务,配套车辆设备,配备服务人员,售后服务,质量监控信息,外送标本检测成本等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医院除标本外送检测服务费,不再另外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付款方式:检测费用按月结算,业务量的结算以当月项目检测清单或外送标本登记的签收记录为准,经双方共同确认检测数量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3、服务期限:1年;服务期到期或合同期内累计支付至预算金额,合同终止。
4、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缴纳预算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5、其他
1)中标方对检验结果负责,因检验结果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对患方的所有赔(补)偿费用完全由中标方支付,同时中标方应对医院进行相应赔偿。
2)中标方要做好与招标方相关科室的信息双向对接。
3)如合同签订后招标方有新增加项目,中标方应同意并按已签订合同的折扣执行。
4)中标方应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之日起六周内完成标书内所有检验项目的前期准备并开展送检工作。
5)采购人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至中标方现场检查、督导并查看试剂、设备等采购相关台账,如发现中标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经院方同意私自更改使用试剂的品牌和检验项目的方法学等现象,招标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中标方需按已做项目的收费金额赔偿院方,并承担所有相关违约责任。
五、附表
附表一:普通检测项目内容
一、检验类普通项目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1 |
25羟维生素D三项 |
维生素D2(VD2) |
55 |
糖类抗原125 |
|
维生素D3(VD3) |
56 |
糖类抗原153 |
|||
维生素D总量(VD) |
57 |
糖类抗原199 |
|||
2 |
骨代谢功能套餐(男) |
骨钙素(OST) |
58 |
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
|
B-胶联降解产物(B-CTX) |
59 |
FPSA/TPSA |
|||
25羟维生素D三项 |
60 |
前列腺特异性抗原 |
|||
甲状旁腺激素(PTH) |
61 |
鳞状上皮细胞癌抗原 |
|||
3 |
骨代谢功能套餐(女) |
骨钙素(OST) |
62 |
细胞角蛋白19片段 |
|
B-胶联降解产物(B-CTX) |
63 |
糖类抗原 CA242 |
|||
25羟维生素D三项 |
64 |
糖类抗原72-4 (CA724) |
|||
甲状旁腺激素(PTH) |
65 |
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NSE) |
|||
总I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PINP) |
66 |
甲状腺球蛋白 |
|||
4 |
免疫效果抗体检测项目 |
风疹病毒抗体测定(IgG) |
67 |
降钙素 |
|
麻疹病毒抗体(IgG) |
68 |
促甲状腺激素受体抗体 |
|||
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抗体(IgG) |
69 |
生长激素(GH) |
|||
百日咳杆菌抗体 |
70 |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 |
|||
破伤风杆菌抗体 |
71 |
皮质醇 |
|||
水痘-带状疱疹病毒抗体 |
72 |
醛固酮(ALD) |
|||
5 |
全血微量元素锌(Zn) |
73 |
血管紧张素I |
||
6 |
全血微量元素铅(Pb) |
74 |
血管紧张素II(AngII) |
||
7 |
全血微量元素镁(Mg) |
75 |
醛固酮/肾素活性比值 (ARR) |
||
8 |
全血微量元素钙(Ca) |
76 |
肾素活性(PRA) |
||
9 |
全血微量元素铁(Fe) |
77 |
血清反三碘甲状腺原氨酸(rT3) |
||
10 |
全血微量元素铜(Cu) |
78 |
尿游离皮质醇 |
||
11 |
甲胎蛋白 |
79 |
24小时尿游离皮质醇 |
||
12 |
癌胚抗原 |
80 |
17-羟皮质类固醇(17-OH) |
||
13 |
铁蛋白 |
81 |
尿液醛固酮(ALD) |
||
14 |
17-酮类固醇(17-KS) |
82 |
环孢霉素 |
||
15 |
胃泌素-17 |
83 |
尿香草扁桃酸(VMA) |
||
16 |
胃蛋白酶原Ⅱ(PG Ⅱ) |
84 |
促红细胞生成素 |
||
17 |
胃蛋白酶原Ⅰ(PGⅠ) |
85 |
曲霉菌抗原 |
||
18 |
胃泌素释放肽前体(ProGRP) |
86 |
隐球菌抗原检测 |
||
19 |
血清Lambda轻链 |
87 |
肺炎链球菌尿抗原检测 |
||
20 |
血清Kappa轻链 |
88 |
结核分枝杆菌及耐药突变基因检测 |
||
21 |
24小时尿免疫球蛋白λ轻链(lamda |
89 |
幽门螺杆菌培养及鉴定 |
||
22 |
24小时尿免疫球蛋白κ轻链(kappa |
90 |
结核杆菌核酸检测(TB-RNA) |
||
23 |
免疫球蛋白G4 |
91 |
结核杆菌核酸检测(TB-DNA) |
||
24 |
蛋白C测定 |
92 |
血吸虫抗体检测 |
||
25 |
蛋白S测定 |
93 |
肥达氏反应 |
||
26 |
单纯疱疹病毒(HSV-Ⅰ)IgM抗体 |
94 |
外婓氏反应 |
||
27 |
单纯疱疹病毒(HSV-II)IgM抗体 |
95 |
不孕不育检查 |
||
28 |
单纯疱疹病毒(HSV-Ⅰ)IgG抗体 |
96 |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抗体 |
||
29 |
单纯疱疹病毒(HSV-II)IgG抗体 |
97 |
抗细小病毒B19抗体 |
||
30 |
HCV基因分型 |
98 |
血小板无力症(流式法) |
||
31 |
EB病毒(EB DNA)定量 |
99 |
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检测 |
||
32 |
IgG抗B-效价测定 |
100 |
布鲁菌血清抗体检测 |
||
33 |
IgG抗AB-效价测定 |
101 |
CD8活化检测 |
||
34 |
IgG抗A-效价测定 |
102 |
肌红蛋白(MYO) |
||
35 |
维生素B12 |
103 |
血清蛋白电泳 |
||
36 |
叶酸 |
104 |
游离雌三醇 |
||
37 |
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陷 |
105 |
硫酸去氢表雄酮(DHEAS)测定 |
||
38 |
胰岛素样生长因子 1(IGF-1) |
106 |
类胰岛素样生长因子1(IGF-1) |
||
39 |
抗血小板抗体 |
107 |
雄烯二酮(A2)测定 |
||
40 |
丙戊酸(德巴金) |
108 |
类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3(IGFBP-3) |
||
41 |
他克莫司 |
109 |
骨源性碱性磷酸酶测定 |
||
42 |
地高辛 |
110 |
恶性肿瘤特异生长因子(TSGF)测定 |
||
43 |
甲状旁腺激素(PTH)测定 |
111 |
血儿茶酚胺(去甲肾上腺素测定、肾上腺素(AD)测定、多巴胺) |
||
44 |
24小时尿铜检测 |
112 |
茶碱测定 |
||
45 |
乙型肝炎病毒P区耐药检测 |
113 |
尿儿茶酚胺(去甲肾上腺素测定、肾上腺素(AD)测定、多巴胺) |
||
46 |
戊肝RNA核酸检测 |
114 |
万古霉素 |
||
47 |
高敏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定量检测 |
115 |
甲状腺刺激抗体(TSI) |
||
48 |
血红蛋白电泳 |
116 |
伊曲康唑 |
||
49 |
卡马西平 |
117 |
γ-谷氨酰基转移酶(GGT)同工酶测定 |
||
50 |
食物特异性IgG4抗体 |
118 |
伏立康唑 |
||
51 |
苯妥英钠 |
119 |
α-抗胰蛋白酶对乙酰氨基酚含量测定 |
||
52 |
乙肝病毒前S1抗原(PreS1)检测 |
120 |
免疫球蛋白G亚基(IgG1、IgG2、IgG3、IgG4) |
||
53 |
乙肝病毒前S2抗原(PreS2)检测 |
121 |
抗内因子抗体 |
||
54 |
17a羟孕酮测定 |
|
|
||
二、病理类普通项目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
1 |
肾穿病理检查 |
肾穿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
|||
普通透视电镜检查与诊断 |
|||||
冰冻切片检查与诊断 |
|||||
免疫组化染色诊断(X7) |
|||||
病理体视学检查与诊断 |
|||||
特殊染色与酶组织化学染色诊断(X4) |
|||||
免疫荧光染色诊断(X7) |
|||||
病理图文打印 |
|||||
2 |
病理分子学(基因检测)项目 |
||||
3 |
电镜检测项目 |
附表二:特殊检测项目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组合)BCR-ABL(P210) |
120 |
骨髓细胞染色体计数及核型R带分析 |
2 |
(组合)B族维生素8项 |
121 |
红细胞CD55% |
3 |
(组合)FLP1L1-PDGFRA组套 |
122 |
红细胞CD59% |
4 |
(组合)PIK3CA基因突变检测 |
123 |
结核分枝杆菌γ-干扰素释放试验 |
5 |
(组合)氨基酸10项 |
124 |
结核分枝杆菌复合群(MTB)DNA |
6 |
(组合)封闭抗体(FCM) |
125 |
肝素结合蛋白 |
7 |
(组合)封闭抗体检测 |
126 |
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 |
8 |
(组合)红、粒CD55/CD59检测 |
127 |
结核五连检(16KD) |
9 |
(组合)碱性血红蛋白电泳 |
128 |
结核五连检(38KD) |
10 |
(组合)结核Xpert MTB/RIF |
129 |
结核五连检(CFP10) |
11 |
(组合)结核Xpert MTB/RIF-1 |
130 |
结核五连检(ESAT-6) |
12 |
(组合)结核分枝杆菌检测 |
131 |
结核五连检(LAM) |
13 |
(组合)结核耐药基因检测 |
132 |
解脲脲原体核酸(UU RNA)检测 |
14 |
(组合)免疫固定电泳测定 |
133 |
淋球菌核酸(NG RNA)检测 |
15 |
(组合)溶贫八项 |
134 |
流式抗体检测-4个抗体 |
16 |
(组合)血儿茶及其代谢物7项 |
135 |
免疫固定电泳测定(5项) |
17 |
(组合)血红蛋白电泳 |
136 |
免疫固定分型IgA |
18 |
16SrRNA(耐药) |
137 |
免疫固定分型IgG |
19 |
1q21探针FISH检测 |
138 |
免疫固定分型IgM |
20 |
ALL融合基因筛查 |
139 |
免疫固定分型κ链 |
21 |
Bcl-2探针FISH检测 |
140 |
免疫固定分型λ链 |
22 |
Bcl-6探针FISH检测 |
141 |
曲霉-IgG抗体测定 |
23 |
BCR-ABL P230 融合基因 |
142 |
曲霉半乳甘露聚糖检测 |
24 |
BCR-ABL(P230)/ABL(相对比例) |
143 |
缺失型α地中海贫血基因突变检测 |
25 |
CYP2D6*10基因多态性 |
144 |
染色体C带分析 |
26 |
D13S25探针FISH检测 |
145 |
染色体基因芯片分析CMA(高分辨750K) |
27 |
HER-2基因扩增FISH检测 |
146 |
人类B-raf基因V600E突变检测 |
28 |
HLA-B*5801等位基因 |
147 |
人类EGFR基因突变检测(ARMS法) |
29 |
IGH基因(VH-JH)重排检测 |
148 |
人类K-ras基因突变检测(Exon2) |
30 |
IGH探针FISH检测 |
149 |
人类K-ras基因突变检测(Exon3) |
31 |
K-ras+N-ras+B-raf基因突变检测 |
150 |
人类N-ras基因突变检测(Exon2) |
32 |
MPN相关3种基因突变检测 |
151 |
人类N-ras基因突变检测(Exon3) |
33 |
MYC探针FISH检测 |
152 |
人类N-ras基因突变检测(Exon4) |
34 |
P16/Ki-67双染 |
153 |
人类P53基因突变检测 |
35 |
P53探针检测 |
154 |
沙眼衣原体核酸(CT RNA)检测 |
36 |
PDGFRα基因突变(第12外显子) |
155 |
肾穿刺(电镜组套内) |
37 |
PDGFRα基因突变(第18外显子) |
156 |
肾穿刺(光镜+荧光) |
38 |
PDL1蛋白表达(22C3) |
157 |
肾穿刺活检(电镜) |
39 |
PNH FLAER检查四项(flaer/CD24/CD14/CD33) |
158 |
肾穿刺活检(光镜) |
40 |
PTEN基因表达水平 |
159 |
生殖支原体核酸(MG RNA)检测 |
41 |
RB1探针FISH检测 |
160 |
实体瘤相关150基因NGS检测 |
42 |
t(14;18)IGH/BCL2探针FISH检测 |
161 |
维生素A检测(质谱法) |
43 |
TCR基因重排检测 |
162 |
维生素E检测(质谱法) |
44 |
UGT1A1 启动子区TA多态性 |
163 |
胃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及耐药基因检测(gyrA) |
45 |
α+β地中海贫血基因突变检测 |
164 |
胃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及耐药基因检测(PBPs) |
46 |
多项淋巴细胞亚群 |
||
47 |
β地中海贫血基因突变检测 |
165 |
胃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及耐药基因检测16SRRNA |
48 |
β-胶原特殊系列 |
166 |
胃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及耐药基因检测23SrRNA |
49 |
白血病/淋巴瘤/MDS免疫分型(20个抗体) |
167 |
胃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及耐药基因检测porDoorD |
50 |
白血病/淋巴瘤/MDS免疫分型(30个抗体) |
168 |
新生儿脐带血染色体核型分析(550带,G带) |
51 |
白血病/淋巴瘤/MDS免疫分型(30个抗体) |
169 |
血液病外周血染色体核型分析 |
52 |
白血病-4 |
170 |
血液病相关基因CALR(Exon9)突变检测 |
53 |
白血病融合基因(BCR-ABL1 P190)检测 |
171 |
血液病相关基因JAK2(Exon12)突变检测 |
54 |
白血病融合基因(BCR-ABL1 P210)检测 |
172 |
血液病相关基因JAK2(Exon12)突变检测 |
55 |
白血病融合基因(BCR-ABL1 P230)检测 |
173 |
血液病相关基因JAK2(V617F)突变检测 |
56 |
白血病融合基因(FIP1L1-PDGFRα)检测 |
174 |
血液病相关基因MPL突变检测 |
57 |
病原体宏基因DNA检测 |
175 |
阳性水平 (Mitogen) |
58 |
刺激水平 (TB Antigen) |
176 |
叶酸吸收与利用能力检测 |
59 |
多发性骨髓瘤免疫分型(20个抗体) |
177 |
真菌(1-3)-β-D葡聚糖检测 |
60 |
耳聋基因检测 |
178 |
中性粒细胞CD55% |
61 |
儿科遗传病检测四 |
179 |
中性粒细胞CD59% |
62 |
儿科遗传病检测一 |
180 |
肿瘤全面用药评估580基因(含TMB) |
63 |
非缺失型α地中海贫血基因突变检测 |
181 |
CD64、及其他CD分子 |
64 |
肺癌靶向用药10基因NGS检测 |
182 |
白介素28B基因多态性检测 |
65 |
肺癌相关基因NGS检测(23基因) |
183 |
细胞因子系列检测(流式细胞法) |
66 |
肺炎支原体核酸(MP RNA)检测 |
184 |
淋巴细胞和CD3/4/8T细胞精细分群和活化 |
67 |
肝豆状核变性基因分析 |
185 |
流式细胞线粒体损伤等系列检测 |
68 |
高敏PNH检测(8抗体) |
186 |
淋巴细胞和CD3/4/8T细胞精细分群和活化 |
69 |
骨髓染色体核型分析 |
187 |
个体化用药基因检测 |
70 |
骨髓细胞染色体计数及核型G+R带分析 |
188 |
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试验 |
71 |
血药浓度监测(抗真菌、抗病毒、抗结核药等) |
189 |
血药浓度检测(抗细菌/抗真菌/抗病毒/抗结核药) |
72 |
儿茶酚胺谱7项(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甲氧基肾上腺素、甲氧基去甲肾上腺素、高香草酸、香草扁桃酸) |
190 |
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TB RNA) |
73 |
类固醇激素11项(11-去氧皮质醇(质谱),雄烯二酮(质谱),皮质醇(氢化可的松)(质谱) ,皮质酮(质谱) ,脱氢表雄酮(质谱),脱氢表雄酮硫酸酯(质谱) ,二氢睾酮(质谱),脱氧皮质酮(质谱),雌酮(质谱),17-α-羟孕酮(质谱),孕烯醇酮(质谱)) |
191 |
结核分枝杆菌脱氧核糖核酸测定(TB DNA) |
74 |
氨基酸37项(丙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192 |
呼吸道核酸13联检(甲型流感病毒、甲型流感病毒H1N1、甲型流感病毒H3N2、腺病毒、博卡病毒、鼻病毒、副流感病毒、衣原体、偏肺病毒、乙型流感病毒、冠状病毒、肺炎支原体、呼吸道合胞病毒 |
赖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外包第三方) |
|||
缬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外包第三方) |
|||
2-氨基丁酸(质谱)(外包第三方) |
|||
3-氨基异丁酸(质谱)(外包第三方)β-丙氨酸(质谱) |
|||
鸟氨酸(质谱) |
|||
瓜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γ-氨基丁酸(质谱) |
|||
犬尿氨酸(质谱) |
|||
精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苯丙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酪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α-氨基己二酸(质谱) |
|||
苏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同型精氨酸(质谱) |
|||
脯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组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天门冬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异亮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谷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同型脯氨酸(质谱) |
|||
1-甲基组氨酸(质谱) |
|||
天门冬酰胺(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甲硫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甘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羟基脯氨酸(质谱) |
|||
3-甲基组氨酸(质谱) |
|||
色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亮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丝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6-氨基己酸(质谱) |
|||
肌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谷氨酰胺(质谱) |
|||
同型瓜氨酸(质谱) |
|||
肌肽(质谱) |
|||
别异亮氨酸(质谱)) |
|||
75 |
氨基酸37项(丙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193 |
肠道病毒71型核糖核酸检测 |
赖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外包第三方) |
|||
缬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外包第三方) |
|||
2-氨基丁酸(质谱)(外包第三方) |
|||
3-氨基异丁酸(质谱)(外包第三方)β-丙氨酸(质谱) |
|||
鸟氨酸(质谱) |
|||
瓜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γ-氨基丁酸(质谱) |
|||
犬尿氨酸(质谱) |
|||
精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苯丙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酪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α-氨基己二酸(质谱) |
|||
苏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同型精氨酸(质谱) |
|||
脯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组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天门冬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异亮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谷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同型脯氨酸(质谱) |
|||
1-甲基组氨酸(质谱) |
|||
天门冬酰胺(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甲硫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甘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羟基脯氨酸(质谱) |
|||
3-甲基组氨酸(质谱) |
|||
色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亮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丝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6-氨基己酸(质谱) |
|||
肌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谷氨酰胺(质谱) |
|||
同型瓜氨酸(质谱) |
|||
肌肽(质谱) |
|||
别异亮氨酸(质谱)) |
|||
76 |
氨基酸37项(丙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194 |
真菌ITS及26S D1\D2测序鉴定 |
赖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外包第三方) |
|||
缬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外包第三方) |
|||
2-氨基丁酸(质谱)(外包第三方) |
|||
3-氨基异丁酸(质谱)(外包第三方)β-丙氨酸(质谱) |
|||
鸟氨酸(质谱) |
|||
瓜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γ-氨基丁酸(质谱) |
|||
犬尿氨酸(质谱) |
|||
精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苯丙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酪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α-氨基己二酸(质谱) |
|||
苏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同型精氨酸(质谱) |
|||
脯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组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天门冬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异亮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谷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同型脯氨酸(质谱) |
|||
1-甲基组氨酸(质谱) |
|||
天门冬酰胺(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甲硫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甘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羟基脯氨酸(质谱) |
|||
3-甲基组氨酸(质谱) |
|||
色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亮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丝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6-氨基己酸(质谱) |
|||
肌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谷氨酰胺(质谱) |
|||
同型瓜氨酸(质谱) |
|||
肌肽(质谱) |
|||
别异亮氨酸(质谱)) |
|||
77 |
氨基酸37项(丙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195 |
抗精子抗体三项IgA,IgM,IgG测定 |
赖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外包第三方) |
|||
缬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外包第三方) |
|||
2-氨基丁酸(质谱)(外包第三方) |
|||
3-氨基异丁酸(质谱)(外包第三方)β-丙氨酸(质谱) |
|||
鸟氨酸(质谱) |
|||
瓜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γ-氨基丁酸(质谱) |
|||
犬尿氨酸(质谱) |
|||
精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苯丙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酪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α-氨基己二酸(质谱) |
|||
苏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同型精氨酸(质谱) |
|||
脯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组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天门冬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异亮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谷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同型脯氨酸(质谱) |
|||
1-甲基组氨酸(质谱) |
|||
天门冬酰胺(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甲硫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甘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羟基脯氨酸(质谱) |
|||
3-甲基组氨酸(质谱) |
|||
色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亮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丝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6-氨基己酸(质谱) |
|||
肌氨酸(质谱)(氨基酸的一项) |
|||
谷氨酰胺(质谱) |
|||
同型瓜氨酸(质谱) |
|||
肌肽(质谱) |
|||
别异亮氨酸(质谱)) |
|||
78 |
无创产前基因检测 |
196 |
隐球菌荚膜抗原(定性) |
(母亲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NIPT) |
|||
79 |
胆汁酸谱16项(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197 |
白介素28B基因多态性检测 |
石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脱氧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熊脱氧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鹅脱氧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牛磺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甘氨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牛磺石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甘氨石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牛磺脱氧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甘氨脱氧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牛磺熊脱氧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甘氨熊脱氧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牛磺鹅脱氧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甘氨鹅脱氧胆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总胆汁酸(胆汁酸谱16项的一项)) |
|||
|
|||
80 |
新生儿脐带血染色体核型分析(R带)(包括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分析、计数和计算机图文报告及结果描述). |
198 |
曲霉菌抗体IgG |
81 |
遗传性耳聋基因检测 |
199 |
他汀类药物相关基因多态性检测(荧光PCR法) |
82 |
外周血染色体核型分析(400带)(包括细胞培养、制片、显带分析、计数和计算机图文报告及结果描述). |
200 |
沙眼衣原体核酸(CT RNA)检测 |
83 |
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分析 |
201 |
生殖支原体核酸(MG RNA)检测 |
84 |
肝豆状核变性ATP7B基因检测-Sanger(全外显子) |
202 |
实体瘤相关150基因NGS检测 |
85 |
染色体核型分析 |
203 |
胃幽门螺旋杆菌感染及耐药基因检测 |
86 |
细胞染色体计数及核型G+R带分析 |
204 |
叶酸吸收与利用能力检测 |
87 |
探针FISH检测(各种基因) |
205 |
肿瘤全面用药评估580基因(含TMB) |
88 |
IGH重排阳性FISH组套(CD138富集法): |
206 |
肺炎支原体核酸(MP RNA)检测 |
IGH\CCND1 |
|||
IGH\CCND3 |
|||
IGH\MAF |
|||
IGH\MAFB |
|||
IGH\FGFR3 |
|||
89 |
白血病融合基因检测 |
207 |
高敏PNH检测(8抗体)(FLare*2.CD45*2.CD14.CD33.CD24.CD15共计8抗体 |
) |
|||
90 |
基因表达水平检测 |
208 |
转录因子FoxP3mRNA 表达量 |
91 |
APL相关14种融合基因筛查((PML-RARA(L/S/V),PLZF-RARA,NUMA1-RARA,STAT5B-RARA,NPM1-RARA,TBLR1-RARA, |
209 |
白介素28B基因多态性检测 |
FNDC3B- RARA,PRKAR1A-RARA,BCOR-RARA,FIP1L1-RARA,IRF2BP2-RARA,STAT3-RARA,GTF2I-RARA,NABP1-RARA)) |
|||
92 |
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相关7种融合基因检测 |
210 |
肺癌靶向用药10基因NGS检测 |
93 |
MLL重排融合基因筛查 |
211 |
肺癌相关基因NGS检测(23基因) |
94 |
白血病85种融合基因筛查(白血病85种融合基因筛查(BCR-ABL1、ETV6-ABL1、NUP214-ABL1、RANBP2-ABL1、RCSD1-ABL1、ZMIZ1-ABL1、 |
212 |
非缺失型α地中海贫血基因突变检测 |
PAG1-ABL2、RCSD1-ABL2、ZC3HAV1-ABL2、PML-RARA(L,S,V)、PLZF-RARA、STAT5b-RARA、TBLR1-RARA、BCOR-RARA、 |
|||
FIP1L1-RARA 、IRF2BP2-RARA、AML1-ETO、AML1-MDS1(EVI1)、CBFβ-MYH11(A,D,E)、PAX5-PML、PAX5-ELN、 |
|||
PAX5-ZNF521、PAX5-ETV6、PAX5-FOXP1、E2A-PBX1、E2A-HLF、ETV6-AML1、ETV6-NTRK3、ETV6-FLT3、SIL-TAL1、 |
|||
SET-CAN、DEK-CAN、MLL- LASP1、MLL-AF1P、MLL-AF1Q、MLL-CBP、MLL-AF4、MLL-AF6、MLL-SEPT6 、MLL-AF9、 |
|||
MLL-AF10、MLL-AF17、MLL-AFX1、MLL-ENL、MLL-ELL、FIP1L1-PDGFRA、ETV6-PDGFRA、ETV6-PDGFRAB、TNIP1-PDGFRB |
|||
、EBF1-PDGFRB、SSBP2-PDGFRB、P2RY8-CRLF2、ETV6-JAK2、BCR-JAK2、EBF1-JAK2、SSBP2-JAK2、PAX5-JAK2、 |
|||
ATF7IP-JAK2、TCF3-ZNF384、TAF15-ZNF384、CREBBP-ZNF384、BMP2K-ZNF384、EP300-ZNF384、MEF2D-BCL9、 |
|||
MEF2D-HNRNPUL1、MEF2D-FOXJ2、MEF2D-SS18、MEF2D-DAZAP1、MEF2D-CSF1R、PCM1-JAK2、PCM1-FGFR1、BCR-FGFR1、 |
|||
ZNF198-FGFR1、NUP98-HOXD13、NUP98-HOXD11、NUP98-HOXA11、NUP98-HOXA9、NUP98-NSD1、NUP98-KDM5A、MNX1-ETV6 |
|||
、SSBP2-CSF1R、TLS-ERG、WT1表达、EVI1表达、HOX11表达)) |
|||
|
|||
95 |
白血病相关融合基因筛查 |
213 |
儿科遗传病检测一 |
96 |
ABL激酶区突变检测 |
214 |
白血病微小残留病灶检测(20抗体) |
97 |
血液病相关基因突变检测 |
215 |
白血病微小残留病灶检测(14抗体) |
98 |
人类p53基因突变检测 |
216 |
白血病微小残留病灶检测(8抗体) |
99 |
AML相关34种基因NGS检测(ANKRD26 未检出 ETV6 未检出 KIT 未检出 RAD21, TET2, |
217 |
百日咳杆菌抗体检测 |
ASXL1,EZH2 , KMT2A , RUNX1, TP53 , |
|||
BCOR, FLT3 , KRAS , SF3B1 , U2AF1 , |
|||
CEBPA ,GATA1 , NPM1 , SMC1A , WT1 , |
|||
CSF3R , GATA2 , KDM6A , NRAS,SMC3 , |
|||
DDX41,IDH1 ,PHF6, SRSF2 , ZRSR2, |
|||
DNMT3A , IDH2 , PTPN11,STAG2 ) |
|||
|
|||
100 |
血液肿瘤相关58种基因NGS检测(ABL1 未检出 CEBPA 检出 HRAS 未检出 NPM1 未检出 SMC1A 未检出 |
218 |
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细胞免疫反应检测 |
ANKRD26,CSF3R,IDH1, NRAS , SMC3 , |
|||
ASXL1 ,CUX1 , IDH2 ,PDGFRA , SRSF2 , |
|||
ATRX,DDX41 ,IKZF1 , PHF6 , STAG1 , |
|||
BCOR , DNMT3A ,JAK2 ,PIGA , STAG2 , |
|||
BCORL1 , ETNK1 , JAK3 , PPM1D , TET2 , |
|||
BRAF , ETV6 , KDM6A , PTEN, TP53 , |
|||
CALR , EZH2 , KIT , PTPN11 , U2AF1 , |
|||
CBL , FLT3 ,KMT2A , RAD21, WT1 , |
|||
CBLB , GATA1 , KRAS , RUNX1, ZRSR2 , |
|||
CBLC , GATA2 , MPL , SETBP1 , |
|||
CDKN2A , GNAS,NF1, SF3B1, |
|||
101 |
血液肿瘤相关58种基因NGS检测 |
219 |
B族维生素8项(维生素 B1(维生素测定的一项) |
维生素 B2(维生素测定的一项) |
|||
维生素 B6(维生素测定的一项) |
|||
维生素 B9(维生素测定的一项) |
|||
维生素B12(维生素测定的一项) |
|||
维生素 B5(维生素测定的一项) |
|||
维生素 B7 |
|||
维生素 B3(维生素测定的一项)) |
|||
102 |
基因表达水平 |
220 |
16SrRNA(耐药) |
103 |
基因多态性 |
221 |
缺失型α地中海贫血基因突变检测 |
104 |
MTHFR(C677T)基因检测 |
222 |
染色体基因芯片分析CMA(高分辨750K) |
105 |
乙型肝炎病毒前C区\C区变异检测 |
223 |
PNH FLAER检查四项(flaer/CD24/CD14/CD33) |
106 |
肝豆状核变性基因分析(Exon8,12,13) |
224 |
实体瘤相关150基因NGS检测 |
107 |
分枝杆菌菌种鉴定 |
225 |
维生素A检测(质谱法) |
108 |
淋巴细胞亚群表型分析16项(CD3-CD19+ |
226 |
维生素E检测(质谱法) |
CD8+28+ |
|||
CD8+CD28- |
|||
CD3+ |
|||
CD3+CD4+ |
|||
CD3+CD8+ |
|||
CD3+HLA-DR+ |
|||
CD3+CD4+HLA-DR+ |
|||
CD3+CD8+HLA-DR+ |
|||
CD3-CD16+CD56+ |
|||
CD3+CD16+CD56+ |
|||
CD3+CD4+CD45RA+ |
|||
CD3+CD4+CD45RO+ |
|||
CD3+CD4+CD25+CD127- |
|||
总B细胞 |
|||
细胞毒性细胞CD8亚群 |
|||
抑制性细胞CD8亚群 |
|||
总T细胞 |
|||
辅助性T细胞 |
|||
抑制毒性T细胞 |
|||
活化总T细胞 |
|||
活化CD4淋巴细胞 |
|||
活化CD8淋巴细胞 |
|||
总NK细胞 |
|||
NKT细胞 |
|||
初始CD4淋巴细胞 |
|||
记忆CD4淋巴细胞 调节T细胞 ) |
|||
|
|||
109 |
免疫组套33项(辅助性T细胞%(淋巴细胞亚群的一项) |
227 |
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相关7种融合基因检测 |
CD4/CD8比值(淋巴细胞亚群的一项) |
|||
NK细胞%(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总T淋巴细胞%(淋巴细胞亚的一项) |
|||
总B淋巴细胞%(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抑制/细胞毒性T细胞%(淋巴细胞亚群的一项) |
|||
白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干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淋巴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单核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粒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干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淋巴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单核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粒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γδ T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NK-T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总T淋巴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总B淋巴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NK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辅助性 T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抑制/细胞毒性T细胞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调节性CD4+T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CD4+幼稚T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CD4+效应和记忆T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CD8+幼稚T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CD8+效应和记忆T细胞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CD4+幼稚T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CD4+效应和记忆T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CD8+幼稚T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CD8+效应和记忆T细胞计数(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髓系DC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淋巴系DC百分比(免疫细胞组套检测的一项)) |
|||
|
|||
110 |
食物不耐受 10 项(IgG)( 鳕鱼(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228 |
免疫固定电泳测定(7项)(免疫固定分型IgG |
牛奶(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免疫固定分型IgA |
||
鸡蛋(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免疫固定分型IgM |
||
牛肉(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免疫固定分型К链 |
||
虾(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免疫固定分型λ链 |
||
大豆(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免疫固定分型IgD |
||
小麦(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免疫固定分型IgE) |
||
鸡肉(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
||
蟹(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
||
蘑菇(食物不耐受的一项))) |
|
||
111 |
病原靶向测序tNGS(加强版) |
229 |
NKT细胞检测 |
112 |
结核/NTM鉴定及耐药突变(tNGS) |
230 |
调节T细胞检测 |
113 |
病原靶向测序tNGS升级版(DNA+RNA) |
231 |
淋巴细胞亚群表型分析16项 |
淋巴细胞亚群表型分析16项(CD3-CD19+ |
|||
CD8+28+ |
|||
CD8+CD28- |
|||
CD3+ |
|||
CD3+CD4+ |
|||
CD3+CD8+ |
|||
CD3+HLA-DR+ |
|||
CD3+CD4+HLA-DR+ |
|||
CD3+CD8+HLA-DR+ |
|||
CD3-CD16+CD56+ |
|||
CD3+CD16+CD56+ |
|||
CD3+CD4+CD45RA+ |
|||
CD3+CD4+CD45RO+ |
|||
CD3+CD4+CD25+CD127- |
|||
总B细胞 |
|||
细胞毒性细胞CD8亚群 |
|||
抑制性细胞CD8亚群 |
|||
总T细胞 |
|||
辅助性T细胞 |
|||
抑制毒性T细胞 |
|||
活化总T细胞 |
|||
活化CD4淋巴细胞 |
|||
活化CD8淋巴细胞 |
|||
总NK细胞 |
|||
NKT细胞 |
|||
初始CD4淋巴细胞 |
|||
记忆CD4淋巴细胞,调节T细胞) |
|||
114 |
病原靶向测序tNGS基础版(DNA) |
232 |
T细胞亚群线粒体损伤 |
115 |
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免疫分型(20个抗体/40抗体):20抗体:CD5 CD19 CD33 CD38 CD45 CD10 HLA-DR CD117 CD34 CD13 CD11b CD16 CD45 |
||
CD36 CD64 CD20 CD56 CD11c CD14 CD45 /40抗体:CD5 CD19 CD33 CD38 CD45 CD10 |
|||
HLA-DR CD117 CD34 CD13 CD11b CD16 CD45 |
|||
CD36 CD64 CD20 CD56 CD11c CD14 CD45 |
|||
TRBC1 CD7 CD5 CD8 CD4 CD3 CD2 CD45 |
|||
FMC7 CD23 CD20 CD200 CD45 |
|||
IgM CD22 CD19 CD79b CD45 |
|||
CD 103 CD11C CD19 CD25 CD45 |
|||
cMPO cCD22 cCD3 CD45 |
|||
cTDT cCD79a cIgM CD45 |
|||
CD22 CD24 CD20 CD45 |
|||
KAPPA LAMBDA CD19 CD20 CD45 |
|||
|
233 |
免疫固定电泳测定(5项)(免疫固定分型IgG |
|
116 |
白血病微小残留病灶检测(20抗体) |
免疫固定分型IgA |
|
117 |
DNA倍体\细胞周期分析 |
免疫固定分型IgM |
|
118 |
CD34+细胞百分含量检测 |
免疫固定分型К链 |
|
免疫固定分型λ链) |
|||
|
|
||
|
|
||
|
|
||
119 |
DC活化细胞检测(CD83\CD86\HLA-DR) |
|
|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
1 |
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检测的实验室通过ISO 15189认可开展项目的情况,对照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中“五、附表 附表一和附表二”,按附表编号提供证明材料目录。认可开展项目数>200项得4分;170<认可开展项目数≤200项得3分;150项<认可开展项目数≤170项得2分;150<认可开展项目数≤50项得1分,低于50项不得分;证明材料:提供每种认可开展项目认证证书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4 |
客观分 |
|
2 |
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投标人负责本项目检测的实验室获得中心室间质评证书的 ,得分3分。提供证书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3 |
客观分 |
|
3 |
业绩:投标人具有检验项目外包服务业绩的,每提供1个合同复印件得1分,最多得2分。同一用户不重复得分,检验项目外包服务项目服务期需大于等于12个月。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未出具合同或合同上体现的关键信息(项目名称或服务期)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
4 |
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评审:方案内容完整、与需求吻合度高的得5分,方案内容较完整、与需求吻合度较高的得4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与需求吻合度一般的得3分,方案内容存在瑕疵的得2分,方案内容存在欠缺或与需求吻合度不高的得1分,未提供组织实施方案的不得分 |
5 |
主观分 |
|
5 |
技术响应情况:对采购文件第三部分“二、服务要求”的响应情况,全部响应的得22分,标注▲条款不响应的作无效标处理,其它服务要求有一条不满足的扣2.2分,扣完为止。 |
22 |
客观分 |
|
6 |
实验室质量保证措施;措施详尽合理,能够有效保证检验质量的得5分,措施较详尽合理,能够较有效保证检验质量的得4分,措施基本可行的得3分,措施简略或存在瑕疵的得2分,措施可行性和检验质量保证不完善的得1分,未提供保证措施的不得分。 |
5 |
主观分 |
|
7 |
项目人员: |
|
|
|
7.1 |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证书(临床检验相关专业)的得1分,具有高级职称证书(临床检验相关专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及近三个月任一时间的缴纳社保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为评分依据。证明材料不完整或未提供的均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
7.2 |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情况:每提供1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临床检验相关专业)实验室人技术人员得0.5分,最高得3分。 证明材料:以投标文件中出具的上述人员的职称证书及近三个月任一时间的缴纳社保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为评分依据。证明材料不完整或未提供的均不得分 |
3 |
客观分 |
|
7.3 |
设置专人负责标本收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1 |
客观分 |
|
8 |
投标文件中提供用于检测本项目的相关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注:提供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规格等资料。 |
2 |
客观分 |
|
9 |
投标文件中提供用于检测本项目的相关试剂耗材清单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注:提供检测试剂清单情况等资料。 |
2 |
客观分 |
|
10 |
检测方法学:投标文件中提供并说明检测方法学情况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
11 |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与医院网络系统(LIS系统)对接方案并负责对接医院网络系统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
2 |
客观分 |
|
12 |
样本运输方案 |
|
|
|
12.1 |
投标文件中提供标本转运物流流程规章制度(包括标本运输紧急预案)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
1 |
客观分 |
|
12.2 |
投标文件中明确冷链物流配送单位且提供经营资质复印件的得1分。 |
1 |
客观分 |
|
12.3 |
运输路线安排; 投标文件中明确保障样本每天及时送达的运输时间≤5小时的得3分,5小时<标本运输时间≤8小时的得2分,标本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的不得分。样本运输时间指样本从医院出发至为本项目提供检测服务的实验室。 |
3 |
客观分 |
|
13 |
培训方案:根据投标人针对检验专业方面的质量控制、技术提升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内容、计划安排时间等)的合理性、内容针对性进行评分。培训服务方案详尽合理,内容针对性强的得5分,培训服务方案较详尽合理,内容针对性较强的得4分,培训服务方案可行的得,3分,培训服务方案基本可行的得2分,培训服务方案存在不足的得1分,无培训方案的不得分。 |
5 |
主观分 |
|
14 |
应急预案:方案针对性强,能够有效的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能够顺利解决问题的得5分;方案针对性较强,能够较有效的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并能够顺利解决问题的得4分;方案针对尚可,能够有效的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但处理问题能力有不足的得3分;方案针对突发应急问题预见性和处理能力均有所不足的得2分;方案针对突发应急问题处理不充分没有完善的应急机制的得1分;未提供应急预案不得分 |
5 |
主观分 |
|
15 |
纠纷解决方案:方案内容完整、处理问题方法得当,措施完善的得5分;方案内容较完整、问题处理方法,处理措施较完善的得4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处理方法,处理措施基本合理的得3分;方案内容存在部分欠缺,问题处理方法和处理措施简略的得2分;方案内容不全,问题处理方法和处理措施不完整的得1分,未提供的具体实施方案得0分。 |
5 |
主观分 |
|
16 |
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按[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的计算公式计算。 A普通检测报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2.5%)×100。 B特殊报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2.5%)×100。 各投标人价格部分得分为A+B.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25 |
客观分 |
/ |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程序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
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每人一份评分表,进行独自打分并签名。在统计得分时,如发现某一单项评分超过评分细则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张评分表无效。投标人商务技术部分的得分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汇总商务技术得分。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商务技术得分情况。
报价评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3.4.1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投标无效。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评分时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计算评分值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
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投标人提交使用电子签名的相关数据电文或通过平台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给予投标人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投标人已经明确表示澄清说明或补正完毕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资格文件的,视为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投标文件出现不是唯一的、有选择性投标报价的;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能按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投标人对根据修正原则修正后的报价不确认的;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投标人有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本市的)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市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将停止评标工作,并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将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重新开展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未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已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7.1-7.4规定处理。
第五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杭州市西溪医院 以 (政府采购方式) 对 (同前页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相关评定主体名称) 评定, (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绿色的原则,经 杭州市西溪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和 (中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通知书;
1.1.3 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标的
1.2.1 服务内容: ;
1.2.2 服务标准: ;
1.2.3 技术保障: ;
1.2.4 服务人员组成: ;
1.2.5合同 (是/否)涉及货物。若涉及货物的,则:
1.2.5.1 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花色: ;
1.2.5.2 货物数量: ;
1.2.5.3 货物质量: 。
1.3 价款
本项目采用以下第 2 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
1.3.1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含税)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
|
|
|
|
|
|
|
|
|
|
|
总价 |
|
1.3.2单价合同,本合同单价(含税)标准为: 。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为: 合同专用条款 。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但结算总价上限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或者双方确定的金额¥ 元(大写: 元人民币)。
1.3.3其他计价方式: 。
1.4履约保证金
乙方 (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若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
1.4.1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
1.4.2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4.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4.4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退还一日的应退还而未退还金额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1.5预付款
甲方 (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
1.5.1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时间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5.2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5.3预付款的担保措施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6资金支付
1.6.1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有条件的甲方可以即时支付。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1.6.2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7.1 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专用条款;
1.7.2 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
1.7.3 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7.4若服务涉及货物的,则货物的:
1.7.4.1 交付期限: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4.2 交付地点:合同专用条款;
1.7.4.3 交付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8 违约责任
1.8.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0.05 %计算(可根据情况修改),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0.05%(可根据情况修改)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20 %;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由双方协商决定后续处置;
1.8.4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8.5 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8.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8.7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9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 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1.9.1 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9.2 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
2.0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13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通知和送达
2.16.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 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6.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7.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19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1.3.2 |
|
1.4.2 |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缴纳预算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1.5.1 |
不适用 |
1.5.2 |
不适用 |
1.5.3 |
不适用 |
1.6.2 |
|
1.7.1 |
1年或本合同约定金额390万元用完即止 |
1.7.2 |
杭州市西溪医院指定地点 |
1.7.3 |
|
1.7.4.1 |
不适用 |
1.7.4.2 |
不适用 |
1.7.4.3 |
不适用 |
1.8.7 |
|
1.9.1 |
将争议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
1.9.2 |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2.3.2 |
不适用 |
2.5 |
|
2.11.3 |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
2.11.4 |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 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 30日 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
2.15.1 |
|
2.15.3 |
规定的检测方式。 合同期满后甲方组织项目验收。 |
2.19 |
合同份数一式四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六部分 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资格文件部分
目录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页码)
(2)联合协议………………………………………………………………(页码)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页码)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页码)
一、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杭州市西溪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我方参与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招标编号:ZJ-2431719】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联合协议(如果有)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选择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承接的,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B.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提供联合协议(附件5)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
C、要求合同分包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和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招标公告载明的比例;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承接的,并相应达到了前述比例要求,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未要求的,无需提供)
商务技术文件部分
目录
投标函…………………………………………………………………………(页码)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页码)
分包意向协议…………………………………………………………………(页码)
符合性审查资料………………………………………………………………(页码)
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页码)
投标标的清单…………………………………………………………………(页码)
商务技术偏离表………………………………………………………………(页码)
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页码)
一、投标函
杭州市西溪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你方组织的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招标编号:ZJ-2431719】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承诺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天(不少于90天),本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2.1资格文件:
2.1.1承诺函;
2.1.2联合协议(如果有);
2.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2.1.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适用)。
2.2 商务技术文件:
2.2.1投标函;
2.2.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2.2.3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2.2.4符合性审查资料;
2.2.5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2.2.6投标标的清单;
2.2.7商务技术偏离表;
2.2.8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2.3报价文件
2.3.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2.3.2报价明细表;
2.3.3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2.3.4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3、我方承诺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4.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4.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其他补充说明: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
杭州市西溪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招标编号:ZJ-2431719】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联合体投标)
杭州市西溪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手机: ),以我方名义处理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招标编号:ZJ-2431719】政府采购投标的一切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本授权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告知。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的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自然人本人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
身份证件扫描件:
正面: 反面: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三、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附件6);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四、符合性审查资料
序号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提供的符合性审查资料 |
投标文件中的页码位置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
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见投标文件 第 页 |
2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 |
见投标文件 第 页 |
3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 |
招标文件其它实质性要求相应的材料(“▲”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招标文件无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无需提供) |
见投标文件 第 页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五、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提供资料)
六、投标标的清单
序号 |
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备注(如果有) |
1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七、商务技术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
偏离说明 |
1 |
|
|
|
2 |
|
|
|
…… |
|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技术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八、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杭州市西溪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响应你单位项目招标要求参加投标。在这次投标过程中和中标后,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郑重承诺:
一、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赠送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回扣以及中介费、介绍费、咨询费等好处费;
二、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报销应由你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向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为项目有关人员及部门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为项目有关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提供
好处;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坚决抵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如违反上述承诺,你单位有权立即取消我单位投标、中标或在建项目的建设资格,有权拒绝我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进入你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或其他经营活动,并通报市财政局。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均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报价文件部分
目录
(1)开标一览表(报价表)………………………………………………………(页码)
(2)报价明细表……………………………………………………………………(页码)
(3)中小企业声明函………………………………………………………………(页码)
(4)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页码)
一、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杭州市西溪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按你方招标文件要求,我们,本投标文件签字方,谨此向你方发出要约如下:如你方接受本投标,我方承诺按照如下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价格完成(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编号)】的实施。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单位均为百分比)
序号 |
名称 |
折扣(%) |
服务要求(年限)
|
1 |
普通检测项目 |
|
1年 |
2 |
特殊检测项目 |
|
1年 |
注:
1、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投标无效。
2、有关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计入报价。采购人将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服务,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出现“0元”“免费赠送”等形式的无偿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采购内容未包含在《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名称栏中,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投标无效。
3、特别提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等予以公示。
4、符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注: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各投标人需填报百分比,即本次招标的检测项目占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百分比(小写,如有小数点保留两位)。所有检测项目的百分比均须一致。如:投标人投标报价为60.00%,即中标后按检测项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60.00%的价格执行。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有)
[招标公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为“无”即本项目或标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时,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拟享受价格扣除政策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7)。]
三、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本单位在此承诺:如在本项目中标,中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贵公司按采购文件约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供应商全称(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中标服务费收取账号
收款单位(户名):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银行账号:1202021209906782015
附件
附件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 单位的 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附件2: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3: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4:业务专用章使用说明函
杭州市西溪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我方 (投标人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在参加你方组织的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项目【招标编号:ZJ-2431719】投标活动中作如下说明:我方所使用的“XX专用章”与法定名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使用“XX专用章”的行为予以完全承认,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说明。
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
投 标单位法定名称章(印模) 投标单位“XX专用章”(印模)
附件5:联合协议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联合体所有成员名称)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招标编号:ZJ-2431719】投标。
一、各方一致决定,(某联合体成员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二、所有联合体成员各方签署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代表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相应等均对联合投标各方产生约束力。
三、本次联合投标中,分工如下:
(联合体成员1)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联合体成员2)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 ;
……
四、联合体成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联合体成员X,……)提供的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五、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
1、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各方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本协议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6:分包意向协议
(中标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投标人中标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投标人名称)若成为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招标编号:ZJ-2431719】的中标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投标人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
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投标人名称)将 XX工作内容 分包给(分包供应商1名称),(分包供应商2名称),具备承担XX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供应商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1、(分包供应商X,……)提供的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承接,其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允许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评标标准确定的比例给予扣除。供应商拟享受以上价格扣除政策的,填写有关内容。)
2、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要求合同分包形式参加的项目或采购包,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要求填写。)
三、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的办法
八、其他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小微企业合同金额达到 % 。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分包供应商名称(电子签名/公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注:按本格式和要求提供。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杭州市西溪医院的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检验、病理标本检测外送服务,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电子签名):
日 期:
注:1、填写要求:①“标的名称”、“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填写,不得缺漏;②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③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④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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