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号《审计报告》,载明截至审计基准日2014年1月31日,华仕达有限净资产为180,437,266.15元。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 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沪信达评报字(2014)D- 061号),载明截至2014年1月31日,华仕达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31,101,249.52元。天一会计师于2014年3月7日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xx:000-00000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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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2013)沪锦律非(证)字第 170 号
致: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x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公司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挂牌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者,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提供资料的签名和盖章都是真实有效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或盖章的法定程序,获得合
法授权。
三、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股交中心,并愿意就法律意见书相应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x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 |
《暂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
公司、xxx股份 | 指 | 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
xxx有限 | 指 | 上海xxx林业有限公司,公司前身 |
宁蒗分公司 | 指 | 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鹤庆分公司 | 指 | 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鹤庆分公司 |
桦圣投资 | 指 | 上海桦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xxx股份的发起人股东 |
兴禹贸易 | 指 | 上海兴禹贸易有限公司,曾为华仕达有限股东 |
xx木业 | 指 | 上海xx木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方 |
上海股交中心 | 指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
x次挂牌 | 指 | 公司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
《公司章程》 | 指 |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审计报告》 | 指 | 上海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一会审字[2014]第 1006 号《审计报告》 |
报告期 | 指 | 2012 年度、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 月 |
推荐人、xx投资 | 指 | 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天一会计师 | 指 | 上海天一会计师事务所 |
《股份转让说明书》 | 指 | 公司编制的《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说明书》 |
本所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已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召开创立大会,该次会议应到股东 2 人,实到股东 2 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份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份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并进行股份转让,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相关事宜。
经核查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决议的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公司股份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议案》合法有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授权范围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已取得公司内部有效批准,公司本次挂牌尚需上海股交中心审核。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xxx有限通过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xxx有限成立于2012年1月13日。2013年12月6日,xxx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将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确定2014年1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 2014年3月6日,xxx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通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改制方案;2014年3月1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并形成决议,决定由xxx、桦圣投资2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截至2014年1月31日经审计的xxx
有限账面净资产折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
年3月28日核准,xxx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3月28日,公司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木材、木制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工艺礼品的销售;林木抚育管理服务,花卉种植,新材料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会务会展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xxx股份设立的详细过程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xxx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履行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xxx股份设立合法、有效。
(二)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及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经营期限届满、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被依法撤销或公司宣告破产的情形,公司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符合《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已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符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有独立的生产、采购和销售系统,独立
进行经营,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出现“资不抵债”、 “违法经营”等可能导致公司解散或影响其持续经营的事由,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 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了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xxx股份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公司已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予以充分披露,公司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三) 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1、经核查,自成立股份公司以来,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分公司管理办法》等经营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经营和管理风险控制体系。
2、根据《审计报告》,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根据《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
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一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根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其作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符合《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 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1、经核查,公司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设立了董事会秘书,还根据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组建了具体职能部门,具备健全的治理机构。
2、经核查,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设立后,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符合《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 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经核查,公司的设立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发行合法合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尚未发生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转让股份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尚未发生股份转让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转让股份的行为,符合《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六) 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设立已满一个会计年度
经核查,xxx有限注册资本18,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方式形成,且公司系xxx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8,000万元。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注册资本中不存在非货币出资情形,符合《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七) 其他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委托上海股交中心的推荐机构会员xx投资作为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推荐人,且公司已与xx投资签订《推荐机构会员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协议书》,符合《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挂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的设立
(一) xxx有限的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前身为xxx有限,xxx有限成立于2012年1月13日。2013年12月6日,xxx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将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确定2014年1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2014年3月6日,xxx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通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改制方案;2014年3月1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并形成决议,决定公司整体变更的基准日为2014年1月31日,xxx有限截至基准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为180,437,266.15元,整体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折合股份18,000万股),由xxx有限2名股东作为发起人股东,以其拥有的截至2014年1月31日xxx有限的净资产认购,净资产中超过18,000万元的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由此,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设立过程中,全体发起人于2014年3月6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组织形式、资产投入及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风险。
(三)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
公司设立过程中,天一会计师对xxx有限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天一会专(内)审字[2014]第 1001 号) , 载明截至审计基准日2014 年1 月31 日, xxx有限净资产为
180,437,266.15元。2014年3月26日,天一会计师出具了天一会(内)审字[2014]第
1006号《审计报告》,载明截至审计基准日2014年1月31日,xxx有限净资产为180,437,266.15元。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沪信达评报字(2014)D-061号),载明截至2014年1月31日,xxx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531,101,249.52元。天一会计师于2014年3月7日出具了
《验资报告》(天一会验字[2014]第1017号),载明公司已收到全体出资人以拥有的xxx有限净资产缴纳的注册资本18,000万元,注册资本已实缴到位,全体发起人股东以所拥有的截至2014年1月31日xxx有限净资产折合股本1,8000万元,每股面值1.00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创立大会
2014年3月10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会议表决同意发起设立公司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并组
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及所作出的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 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3月28日,公司办理完成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公司的独立性
(一) 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公司具有独立的研发、销售、经营、财务、行政管理体系。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业务体系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 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公司合法拥有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货币资金,公司依法拥有其所经营xx的林权证,公司资产的详细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的资产独立于股东资产,与股东的资产权属关系界定明确。
(三) 公司人员独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与公司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独立发放员工工资;且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任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及领薪。
(四) 公司财务独立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财务人员专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公司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独立核算,并能够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依法纳税。
(五) 公司机构独立
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已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六) 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x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 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主体资格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xxx和桦圣投资。经核查公司、桦圣投资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xxx的身份证明文件,发起人股东的基本信息如下:
xxx:
中国公民,现持有身份号码为1521041979****3830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桦圣投资:
桦圣投资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 验 区分 局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颁 发的《 企 业营 业执 照》( 注 册 号 310141000016167),主要经营场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xxx路111号二层79部位。桦圣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达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xxx)。桦圣投资合伙人包括上海达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与自然人xxx(有限合伙人),双方各持有桦圣投资50%权益。xxxx有上海达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xxxx有上海达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
综上,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2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发起人的人数、住所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资格。
(二) 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公司的2名发起人均系公司前身xxx有限的股东。根据2名发起人于2014年3月6日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8,000万元,2名发起人以其拥有的xxx有限截至2014年1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原持股比例折股进行出资,超过注册资本部分的净资产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出资金额及股份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数额 (万元) | 股份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xxx | 14,400 | 14,400 | 80 |
2 | 桦圣投资 | 3,600 | 3,600 | 20 |
合计 | 18,000 | 18,000 | 100 |
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四、公司的设立”。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起人投入公司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现有股东
公司设立后,未发生增资或股权转让事项,现有股东参见前文“(一)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主体资格”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的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四) 股东出资的合法性
1、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前,股东出资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起人出资的合法性
公司是由xxx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起人出资情况详见前文“(二)发起人的出资情况”。
3、资产或权利的权属变更
公司是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xxx有限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公司承继,原登记权利人为xxx有限的资产及权属证书尚待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为xxx股份的手续。(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明确,其出资已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xxx一直直接持有公司不低于80%股权,同时,结合xxx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xxx可以通过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方式控制公司。由此,自2014年1月1日至今,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xxx。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xxx有限的设立及股权演变
1、xxx有限设立
2011 年 12 月 15 日,自然人xxx、xxx签署《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xxx有限,并约定xxx有限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其中xxx认缴 375 万元,持有xxx有限 75%股权;xxx认缴 125 万元,持有xxx有限 25%股权。
2012 年 1 月 11 日,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宏华验资[2012]2021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1 月 5 日,xxx有限已收到各股东首次缴纳的注册
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00 万元,由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2012 年 1 月 13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核准了xxx有限的设
序 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林志杰 | 375.00 | 75.00 | 75.00% |
2 | 谢珍元 | 125.00 | 25.00 | 25.00% |
合计 | 500.00 | 100.00 | 100.00% |
立申请,并核发了注册号为 31011000058060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x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2、2013 年 8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 8 月 16 日,xxx与xxx及兴禹贸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
议约定,xxxx其持有的xxx有限 55%股权转让给xxx,并将其持有的xxx有限 20%股权转让给兴禹贸易。根据xxx、xxx及兴禹贸易出具的说明文件,鉴于上述股权所对应的实收资本尚未完全缴纳,故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该次股权转让实际的价格为:xxx将其持有的xxx有限 55%股权作价 55 万元转让给xxx,并将其持有的xxx有限 20%股权作价 20 万元转让给兴禹贸易。此外,该次股权转让的各方确认,对股权转让前后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价款的标准及支付情况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同日,xxx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同意根据该次股权转让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2013 年 8 月 20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核准了xxx有限该次股权变更。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xxx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林志勇 | 275.00 | 55.00 | 55.00% |
2 | 谢珍元 | 125.00 | 25.00 | 25.00% |
3 | 兴禹贸易 | 100.00 | 20.00 | 20.00% |
合计 | 500.00 | 100.00 | 100.00% |
3、2013 年 12 月股权转让
2013 年 11 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xxx有限迁入该
局辖区。2013 年 12 月 4 日,xxx、兴禹贸易、xxx及桦圣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x其所持有的xxx有限 25%股权作价 25 万元转让给xxx、兴禹贸易将其持有的xxx有限 20%股权作价 20 万元转让给桦圣投资。根据xxx、兴禹贸易、xxx及桦圣投资出具的说明文件,该次股权转让的各方对股权转让前后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价款的标准及支付情况不存在争议或纠
纷。
同日,xxx、桦圣投资签署了根据该次股权转让而相应修订的《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12 月 10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了该次股权变更,并向xxx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xxx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林志勇 | 400.00 | 80.00 | 80.00% |
2 | 桦圣投资 | 100.00 | 20.00 | 20.00% |
合计 | 500.00 | 100.00 | 100.00% |
4、2013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3 年 12 月 16 日,xxx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至 18,000 万元,实收资本由 100 万元增至 10,000 万元。
同日,xxx、桦圣投资签署根据该次增加注册资本情况而相应修订的《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3 年 12 月 26 日,上海银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银沪会
师内验字[2013]第 12-34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xxx有限已经收到xxx、桦圣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首期出资及前期未到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9,9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并确认,截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xxx有限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8,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0 万元。
2013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了该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并向xxx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该次增加注册资本完成后,xxx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14,400.00 | 8,000.00 | 80.00% |
2 | 桦圣投资 | 3,600.00 | 2,000.00 | 20.00% |
合计 | 18,000.00 | 10,000.00 | 100.00% |
5、2014 年 1 月实收资本变更
2014 年 1 月 15 日,上海银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银沪会师
x验字[2014]第 1-15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xxx有限
已经收到xxx、桦圣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第二期出资 8,000 万元,各股东
均以货币出资。此外,该《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1 月 15 日,xxx有限的实收注册资本为 18,000 万元,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
该次增加实收资本完成后,xxx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 出资人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xxx | 14,400.00 | 14,400.00 | 80.00% |
2 | 桦圣投资 | 3,600.00 | 3,600.00 | 20.00% |
合计 | 18,000.00 | 18,000.00 | 100.00% |
2014 年 1 月 15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核准了该次实收资本变更,并向xxx有限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公司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2014 年 4 月,xxx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见本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的设立”。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股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公司的业务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木材、木制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工艺礼品的销售;林木抚育管理服务,花卉种植,新材料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商务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会务会展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总部主要从事木材贸易业务,宁蒗分公司主要从事林木抚育管理业务,鹤庆分公司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公司现持有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权证》,根据公司的说明,宁蒗分公司的林地目前尚处于林木抚育阶段,尚未进入砍伐阶段,故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的相关手续。此外,依据《云南省森林条例》,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经营、加工下列木材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1)原木、锯材、木片及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制品;(2)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家和省保护名录,法律法规确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云南省森林条例》并未对木材经营做出明确定义,参照 2014 年 3 月实施的《昆明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木材经营、加工是指以木材为经营项目和以木材为主、辅原料加工生产成品、半成品的行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宁蒗分公司目前尚处于林木抚育阶段,未进行木材销售或加工的经营活动,目前尚不需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依据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4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12 年 2
月 2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宁蒗分公司“取得xx的过程合法有效,并依法办理了xx登记手续”,“不存在偷采偷伐、违规使用林地林木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由此,公司实际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的xx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不存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公司拥有完整的资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xx均为公司合法所有;
2、公司具有完整、独立的生产、销售等经营体系,不存在依赖于其他第三方的情形,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3、公司目前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公司的关联方
1、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xxx。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还包括桦圣投资。
2、关联自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主要关联自然人包括:
序号 | 关联方 | 与公司关系 |
1 | 董事:xxx(2014 年 3 月 10 日至 2014 年 8 月 4 日为公 司董事)、xxx、xxx(2014 年 3 月 10 日至 2014 年 8 月 4 日为公司董事)、xxx、xxx、xxx(2014 年 8 月 4 日至今)、xx(2014 年 8 月 4 日至今)监事:xx、xxx、xxx 高级管理人员:xxx、xxx(2014 年 3 月 10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xxx(2014 年 6 月 12 日至今)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 | 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之家庭成员 |
注:公司原董事xxx与xxx、xxxx父子关系,xxxx原董事xxxx兄弟关系;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其他关联企业
(1)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系密切家庭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主要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目前实际主要从事业务 | 关联关系 |
1 | 广西新中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的除外);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包装材料、家具销售;企业投资贸易、网络科技、文化教育、商务的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室内外装饰、环保工程;货运代理、仓储 (危险品除外)。 | 尚未开展业务经营。 | xxxx有该公司 90%股权。 |
2 | 钦州市易木汇木业有限公司 | 木片经营加工。原木成品、半成品、锯板材、家具的加工及销售。 | 原木成品、半成品、家具的加工销售。 | xxxxxxxxx配偶xxxx有该公司 90%股权。 |
3 | 广西意xxx实业有限公司 | 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包装材料的销售,企业营销策划,企业投资贸易咨询,商务咨询,文化教育咨询,商品展览展示服务,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对房地产项目的投资,货运代理,仓储(除危险品),网络科技开发;原木、木片、木浆、木地板、家具购销(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止)。 | 纸浆用原木贸易。 | xxxxxxxxx持有该公司 90% 股权。截至 2014 年 6月,xxx已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该公司股东变更为黄开恩、xx。 |
4 | 福建省永林贸易有限公司 |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木材、钢材、建材、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服装、鞋帽、日用百货、皮革制品销售;钢模板及配件租赁、销售。 | 主要为针叶林原木贸易,少量为阔叶林原木销售。 | xxxx有该公司 50%股权,xxx父亲xxx持有该公司 50%股权。 |
5 | xx木业 | 木材,建材,装潢材料,五金交电,办公用品,文化用品,纺织原料(不含棉花),汽车配件,日用百货的销售。 | 销售钢板、钢卷包装用托架,受xxx股份委托加工针叶林板材。 | xxxxxxxxx有该公司 80%股权、xxxx有该公司 10%股权、xxx持有该公司 8%股权、xxx持有该公司 2%股权。 |
6 | 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管理;物业管理;原木、木制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针纺织品、文体用品、工艺礼品,铁矿粉、炉料的销售,煤炭经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货物及技术的出口业务;贸易代理(除拍卖),仓储服务;装卸服务。 | 进口原木并销售。 | xxxxx密切家庭成员xxxx有该公司 90%股权。 |
7 | 上海兆正木业有限公司 | 木制品、五金、建材加工、销售;原木、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文教用品批兼零。 | 原木销售。 | xxxx有该公司 75%股权。 |
8 | 连城县庙前林场有限公司 | 木材及产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森林资源培育、林业技术推广。 | 福建省连城县林木种植。 | xxxx有该公司 85%股权。 |
9 | 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 | 木材及产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3 月);森林资源培育、林业技术推广。 | 福建省连城县林木种植。 | xxxx有该公司 85%股权。 |
10 | 上海倬志建材有限公司 | 建材、木材、装潢材料、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汽车配件批兼零、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建材销售。 | 公司监事xx曾持有该公司 85%股权。截至 2014 年 6 月,上海中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51%股权、xx持有该公司 34%股权、xxx持有该公司 15%股权;此外,xx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
11 | 上海英炯工贸有限公司 | 木制品、五金加工、销售;建材、原木、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保温材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文教用品批兼零;园林绿化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原木及少量阔叶 林 板 材 销售。 | 2014 年 3 月,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受让方式持有上海英炯工贸有限公司 51%股权。 |
12 | 盐源县森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 林木抚育和管理,林业技术推广服务;销售建材*** | 拟在四川省盐源县购买林地并进行林木种植。 | xxx持有该公司 70%股权,xxxx有该公司 30%股权。 |
13 | 上海兴禹贸易有限公司 | 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家具、建材、工艺礼品、机电设备、汽摩配件、计算机软硬件及其配件的销售,酒店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原木贸易。 | 报告期内上海兴禹贸易有限公司曾持有公司 20% 股权, 已于 2013 年 12 月将前述股权转出 。( 截至 2014 年 4 月,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 51% 股权、公司现任监事x xx持有该公司 10% |
股权)。 | ||||
14 | 上海桦圣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投资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管理,会务会展服务;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鞋帽、家居用品、工艺礼品、化妆品、珠宝首饰、玩具,木材的销售,区内仓储(除危险品),(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投资管理。 | 上海达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该合伙企业 50%权益,公司董事xxxx有其 50%权益。 |
15 | 上海达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策划,会展服务,旅游工艺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区内仓储业务(除危险品)(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投资管理。 | xxxx有该公司 51%股权、xxxx有该公司 49%股权。 |
注1:xxxx有的上海兆正木业有限公司75%股权已转让给xxx,并于2014年8月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报告期内公司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说明 |
1 | 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 |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原木、木制品、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包装材料、塑料制品、百货、工艺美术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电视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 | 报告期内xxx曾持有该公司 90%股权, xxx已于 2013 年11 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前述股权转出,并于 2013 年11 月办理了 |
配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装潢材料、酒店设备、家具、铁矿粉、炉料的销售;商务咨询(不得从事经纪);机械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煤炭经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工商变更登记,现该公司的股东为王国勇、xxx。 | ||
2 | 上海勇灵 | 钢材、木材、建材批兼零、代购代销(以上涉及 | 报告期内xxx及 |
圣物资有 | 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xxxx合计持有 | |
限公司 | 该公司 100%股权, 已于 2013 年 12 月 | ||
签署股权转让协 | |||
议,转让前述股权 | |||
给第三方,现该公 | |||
司股东为xxx、 | |||
xxx。 |
注1:针对上述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xxx、xxx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关于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确认函》,确认“1、本人与xxxxx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亲属关系及其他关联关系;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真实、合法、有效持有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不存在为xxx先生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代为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均基于市场需求而开展,交易的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而公平定价。”
注2:针对上述上海勇灵圣物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xxx、xxx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关于上海勇灵圣物资有限公司股权事宜的确认函》,确认“1、本人与xxxxx、xxxxx及其近亲属不存在亲属关系及其他关联关系;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真实、合法、有效持有上海勇灵圣物资有限公司股权,不存在为xxx先生、xxxxx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代为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形”;3、本人真实、有效受让xxx、xxx所持有的上海勇灵圣物资有限公司股权,对该次股权受让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4、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上海勇灵圣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均基于市场需求而开展,交易的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而公平定价。”
(二) 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主要如下:
1、关联采购与销售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2014 年 1 月 | 2013 年度 | 2012 年度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
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 | 采购业务 | 市场价格 | 2,022,211.55 | 539,321.82 | |
福建省永林贸易有限公司 | 采购业务 | 市场价格 | 10,326,173.03 | ||
上海兴禹贸易有限公司 | 采购业务 | 市场价格 | 2,581,826.70 | ||
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业务 | 市场价格 | 2,921,903.11 | ||
上海勇灵圣物资有限公司 | 销售业务 | 市场价格 | 359,872.25 |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单位:元
科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2014 年 1 月 31 日 |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其他应收款 | 上海xx木业有限公司 | 480,000.00 | ||
应付账款 | 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 | 287,726.77 | ||
其他应付款 | 上海xx木业有限公司 | 26,101,760.00 |
(三) 公司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
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同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于 2014
年 4 月 3 日作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因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公司股东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内部制度和议事规则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合法、有效。
(四) 同业竞争
经查,报告期内的2012年及2013年度,公司主要从事木材贸易及林业种植业务,其中,公司木材贸易业务与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木材贸易业务上的同业竞争;公司目前在云南省从事林木种植业务,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林木种植业务的情形,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连城县庙前林场有限公司、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及盐源县森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及四川省存在从事木材种植业务的情形,但其未在云南省从事木材种植业务。为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显著的同业竞争事项,实际控制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针对木材贸易业务,对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木材贸易业务进行梳理,并自 2014 年 1 月开始对相关木材贸易业务的木材种类进行了调整。业务调整后,公司的贸易业务只限于针叶林板材贸易,实
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针叶林板材贸易,只从
事阔叶林木材或原木的相关贸易业务(详见本条“公司的关联方”之“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关系密切家庭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其中,将xx木业原从事的针叶林板材(垫仓板)贸易相关业务自 2014 年 7 月开始转移至公司,由公司作为针叶林板材的供应商,与xx木业的主要客户,即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关产品的采购协议,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根据xx木业说明及承诺,xx木业主要客户包括上海宝钢工业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其中,向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供应的产品主要为垫仓板,类别属于板材,向上海宝钢工业有限公司供应的产品主要为钢板、钢卷包装用托架,托架与垫仓板不同,属于板材的进一步加工产品,用途也与垫仓板不同。
2、针对林业种植业务,考虑到林木种植及销售地域性较强,目前可以从地域上划分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从事林木种植业务。且针对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在云南省之外从事的林木种植业务,xxx及其弟弟xxx已承诺待相关xxx属完善之后且相关条件成熟时,将逐步以合法、适当方式注入公司。
3、为更好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已于 2014 年 4 月 3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承诺:(1)“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针叶林板材贸易业务,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针叶林板材贸易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任何针叶林板材贸易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针叶林板材贸易业务。未来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针叶林板材贸易业务机会,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该业务,或将该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或将该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以避免同业竞争”。
(2)“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在云南省从事林木种植业务。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于云南省之外从事林木种植业务的情形,但林木种植及销售地域性较强,可以从地域上进行划分,本人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从事木材种植业务的区域与公司从事林木种植业务的地域不同,与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同业竞争情形。同时,本人承诺,针对本人或本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云南省之外从事林木种植业务,待相关xxx属完善之后
且相关条件成熟时,将逐步以合法、适当方式注入公司。”实际控制人直系亲属
(xxxxxxxx)亦承诺同意前述安排。
4、为更好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关系密切的近亲属xxx、xxx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承诺:
(1)“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针叶林木材的板材贸易业务,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针叶林木材的板材贸易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任何针叶林木材的板材贸易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针叶林木材的板材贸易业务。未来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针叶林木材的板材贸易业务机会,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该业务,或将该业务纳入到xxx林业经营,或将该业务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以避免同业竞争。”
(2)“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在云南省从事林木种植业务。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于云南省之外从事林木种植业务的情形,但林木种植及销售地域性较强,从地域上划分其他地域明显与xxx林业从事林木种植业务的地域不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情形。”
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xxx、xxx、xx、xxx、xxx、xxx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书》,承诺:(1) “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针xxxx的板材贸易业务,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针叶林木材的板材贸易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自本承诺书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任何针叶林木材的板材贸易业务,也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针叶林木材的板材贸易业务。未来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针叶林木材的板材贸易业务机会,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该业务,或将该业务纳入到xxx林业经营,或将该业务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以避免同业竞争。”(2)“在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林木种植业务,不存在与xxx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情形。未来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林木种植的业务机会,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该业务,或将该业务纳入到xxx林业经营,或将该业务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以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相关安排,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五) 本所律师已审阅公司编制的《股份转让说明书》,公司已将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在《股份转让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一) 公司拥有的xx
根据公司拥有的林权证,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拥有位于云南省宁
蒗彝族自治县的 70 份林权证,该等xx面积共计 47,846.1 亩,林权证详细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一。
(二) 公司租赁的房地产
经核查,截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及其分公司租赁的房地产主要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地址 | 用途 | 租赁期限 | 面积 (平方米) | 房地产权证书编号 | 是否办理备案登记 |
1 | 公司 | xx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xxxxxx0000x | 堆场 | 2012/7/1至 2015/6/30 | 700 | / | 否 |
2 | 公司 | xxxx (xx)xxxx | xxxxxx000x0x 0x000-000 x | 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 | 2013/11/18 至 2014/11/17 | 18 | 沪房地浦字 (2010)第 029659号 | 否 |
3 | 公司 | xxx | 上海市关山路137号底下一层 | 办公场所 | 2014/1/1至 2015/1/1 | 60 | 沪xxxx (0000)x 000000x | 否 |
4 | 宁蒗分公 | xxx | 宁蒗县金沙铭城住宅小 | 办公 场所 | 2012/4/1至 2017/4/1 | 110 | / | 否 |
司 | 区4栋4单元 502 |
注1:上述第2项中,房屋产权人为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上海虹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开展租赁等合法经营活动的同意。
注2:上述第4项中,根据宁蒗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房通知书》,xxx购买了位于xxxxxxxxxxx0x0xx000的房屋,房地产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
注3:公司租赁的上述房地产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办理上述备案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对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注4:公司与关于xx顿(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此外,根据公司说明,公司与xxx、xxx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无形资产
截至 2014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不存在公司名下的已获授权的商标权和专利权。
(四) 资产受限情况
2013年7月3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公司名下的总面积为26,457.3亩的xx作为抵押物,为莆田市星翰贸易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之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前述xx评估价值为257,825,485元。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向莆田市星翰贸易有限公司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授信额度为300,000,000元,担保期限为2013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3日。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合同及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正在履行
的业务合同主要如下:
1、xxx有限与中铁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后者于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向xxx有限采购板材,具体的产品单价及总额以实际订单为准。同时,该合同约定了价款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基于上述合同,公司与中铁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1月1日、2014年2月1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4日分别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分别约定了公司向中铁桥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当月供应的产品数量及金额。
2、公司与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签署《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关于板材2014年度供销框架性协议》,该合同约定后者于 2014年度向公司采购板材,具体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单价等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的产品供应合同或订单确定。
截至2014年5月,公司与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尚未基于上述协议签署具体订单。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协议项下尚未实际签署订单的原因是:上述合同签署于2014年第二季度,根据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署后,于下一季度开始正式履行,因此,公司将于2014年第三季度开始,正式实际与上海宝钢物流有限公司签署基于上述合同的具体订单。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
(二) 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公司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四)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天一会计师出具的天一会(内)审字[2014]第 100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明细如下:
1、应收账款明细具体如下:
单位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账龄 | 金额 | 占应收账款总额 的比例(%) |
中铁桥梁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非关联方 | 1 年以内 | 16,900,788.77 | 100 |
2、应付账款明细具体如下:
单位名称 | 金额 | 时间 | 款项内容 | 占期末余额比 例(%) |
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 | 287,726.77 | 2-3 年 | 采购款 | 100 |
3、其他应收款明细具体如下:
客户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金额 | 年限 | 占其他应收款 总额的比例(%) | 款项内容 |
xxx | x关联方 | 50,000.00 | 1 年以内 | 100 | 员工暂借款 |
注:xxxx借款已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归还公司。
十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014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名称、公司形式、经营宗旨和范围、注册资本、股份转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大会的职权、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经营管理机构、财务、会计和审计、公司利润的分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章程的修改等方面都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该《公司章程》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目前使用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内容合法、有效。
十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如下:
(二)“三会”议事规则
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各议事规则均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三会”召开情况
经核查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公司董事
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1)xxx,男,197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汉族。1998年 3 月至 2007 年 12 月就职于大连振xxx有限公司,担任业务总监职位;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 12 月就职xxx木业,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2 月就职于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3月就职于xxx有限,担任执行董事;2014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xxx,现任股份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由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及聘任产生,任期三年。
(2)xxx,男,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汉族。2003年 1 月至 2006 年 12 月就职xxx永丰木业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位;2007
年 1 月至 2011 年 12 月就职于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2 月就职于福建连城县中华山林场有限公司,担任副总
经理职位;2012 年 1 月至 2014 年 3 月就职于xxx有限,担任监事;2014 年 3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由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xxx,男,196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汉族。1988年 9 月至 2001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高扬实业总公司,担任计划部经理职位;2001
年 8 月至 2004 年 8 月就职于上海保集(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会计师职位;
2009 年至今就职于上海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位;现任公司董事,由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4)xxx,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汉族。大专学历,毕业于xx业余大学。1991 年 9 月至 2013 年 11 月就职于金山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xxxxxxxxx),xxxxxxxxxxx;0000 年 12 月至今就职于xxx有限(现为xxx股份),担任财务经理职位;自 2014 年 8 月 4 日开始经
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任期相同。
(5)xx,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汉族。本科学历,毕业上海财经大学。2011 年 1 月至 2014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森庆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任
会计职位。自 2014 年 8 月 4 日开始经公司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2、公司监事
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1)xx,男,196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汉族。1983年 9 月至 1995 年 12 月就职于上柴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师职位;1996 年 1
月至 2002 年 12 月就职xxx木业,担任财务经理职位;2009 年至今就职于上海倬志建材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位;2014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2)xxx,男,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汉族。2005年至 2010 年就职于尤溪远兴竹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位;2010 年 8 月至今就职xxx木业,担任生产经理职位;2014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监事,由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xxx,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汉族。1995年 5 月至 1997 年 12 月就职于上海建华化工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位;1998
年 1 月至 2011 年 11 月就职xxx木业,担任采购经理职位;2011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就职于申银万国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职位;2014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1)xxx,现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具体见本部分“1、公司董事”。
(2)xxx,女,195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汉族。1975年 5 月至 1989 年 12 月就职于上海吸尘器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及人事职位;1990
年 1 月至 2004 年 5 月就职xx科实业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职位;2009 年至今就职于上海宝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职位;2013 年 1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2014 年 6
月 12 日,公司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决定聘任xxx为财务总监,xxxx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3)xxx,简历见前文董事简历。2014 年 6 月 12 日,公司通过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决定聘任xxx为财务总监,任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的剩余年限。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投资及兼职情况的议案》,该议案载明“本公司董事xxx、xxx等董事存在部分对外投资其他企业及在其他企业兼职情况,该等企业与本公司存在业务相近的情况,但在产品细分、业务区域等方面与本公司存在差别,故该等企业不存在与本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相关董事不存在利用其董事地位或身份损害xxx林业及xxx林业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同意董事投资该等企业或在该等企业任职。”因此,公司董事的对外任职情况取得了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至今,监事人员未发生变更。经公司 2014 年 8 月 4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同意xxx、xxx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并选举xxx、xx担任公司董事,详见前文公司董事部分表述。公司财务总监发生了变更,详见前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
分表述。
十五、公司的税务
(一)税务登记
2014 年 1 月 8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
局向公司核发了国地税沪字 310115588724308 号《税务登记证》。
(二)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天一会计师出具的天一会审字[2014]第 100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 2014 年 1 月,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 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25% |
增值税 | 17% |
(三)公司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成立至今未取得财政补贴,也无正在执行的税收优惠。
(四)公司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xx分局、上海市xx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鹤庆县地方税务局、云南省鹤庆县国家税务局云鹤税务
分局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地方税
务局于 2014 年 2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宁蒗彝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大兴税务
分局于 2014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鹤庆分公司、宁蒗分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各分公司在报告期内各税项均正常申报缴纳,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形。
十六、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涉及到的环境保护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不涉及严重的环境排污事项,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一)员工聘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8 名正式员工、3
名劳务派遣人员,合计 11 名员工。公司均与前述 8 名员工签署了书面合同。此外,2014 年 1 月,宁蒗分公司与丽江兴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1、丽江兴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宁蒗分公司派遣劳务用工人员,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于乙方,合同有效期内属于丽江兴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员工。
2、宁蒗分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安排劳务人员从事适合岗位(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
3、丽江兴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被派遣劳务人员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负责办理缴纳、封存、转移、接续、享受等手续,接受宁蒗分公司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
经核查,丽江兴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目前持有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13 年 9 月 6 日核发的、编号为 530701001 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经核查上述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本所律师未发现上述劳动合同及《劳务
派遣协议》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相关合同合法、有效。
(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共有 8 名正式员工、3 名劳务派遣人员,由于劳务派遣人员由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及公积金缴交手续,故公司未办理该等劳务派遣人员的缴交手续。公司共有 8 名正式员工,其中 1 名员工为退休返聘,公司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除此以外,公司为其余 7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为其中 3 名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针对公司未为4 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上述4 名员工出具了声明文件,声明因个人原因主动、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xxx承诺:“如根据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因补缴该等住房公积金或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xxx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十九、股份转让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
x所律师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协助推荐人讨论了公司在编制申报文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未参与编制《股份转让说明书》。本所经办律师已阅读《股份转让说明书》,对公司在《股份转让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公司本次挂牌申请经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实施。
鉴此,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xxx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
xxx xxx
xxx
2014 年 8 月 11 日
附件一:林权证
1、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88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0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82.2 |
2、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87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0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656.7 |
3、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86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0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41.3 |
4、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19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0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56 |
5、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1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0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68.8 |
6、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114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x饿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木底箐村沙饿村小组/责任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10/16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6131.4 |
7、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92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56.9 |
8、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91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23.1 |
9、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34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92.1 |
10、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85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 上海xxx林业投资 |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83 |
11、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90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644.3 |
12、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89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71.1 |
13、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93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农场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农场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043 |
14、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0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626.7 |
15、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32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69.2 |
16、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31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702.3 |
17、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30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47.3 |
18、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9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27.5 |
19、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8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50.9 |
20、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7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97.9 |
21、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6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35.3 |
22、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5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93.8 |
23、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4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655.3 |
24、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3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76.8 |
25、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颁发的 0002003094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集体林,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9/1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103.3 |
26、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16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10/2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394 |
27、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17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50.6 |
28、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15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798.6 |
29、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18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76.3 |
30、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 月 16 日颁发的 0002003122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沈家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温泉村委会沈家村小组/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8/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27.3 |
31、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颁发的 0002003170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撮比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木底箐村撮比村小组/责任山: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 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66 | 终止日期 | 2078/10/14 | ||
主要树种 | 栎类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137.1 |
32、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9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99.5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66.3 |
33、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8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304.6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83.1 |
34、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7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42.6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20.2 |
35、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30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支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01 |
36、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31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32.9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23.5 |
37、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6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396.7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82 |
38、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5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支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 上海xxx林业投资 |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65.9 |
39、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4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支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11.3 |
40、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3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支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90.4 |
41、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2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支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95.3 |
42、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1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支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34.4 |
43、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20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42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69.5 |
44、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9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42.4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72 |
45、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8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08.9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95.7 |
46、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7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支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706.7 |
47、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6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88.4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02 |
48、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5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支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45 |
49、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4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03.9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62.2 |
50、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3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92.9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96.6 |
51、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2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支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63.8 |
52、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1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372.2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23.2 |
53、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10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08.5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81.9 |
54、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09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集体林,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49.4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62.5 |
55、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08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78.9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82.5 |
56、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07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334.6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05.3 |
57、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06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集体林,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34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67.6 |
58、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05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自留山,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02.4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57.2 |
59、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04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66.3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18.7 |
60、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03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72.4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95.8 |
61、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02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660.9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25.3 |
62、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颁发的 0002007001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拖之大村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拖支大村/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x杉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500.2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86.7 |
63、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颁发的 0002006002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拉丁古村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 木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拉丁古村小组/集体林,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358.8 |
64、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颁发的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 利人 | 拉丁古村小 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 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拉丁古村小组/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733.3 |
65、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颁发的 0002006005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瓦厂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瓦厂小组/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03.3 |
66、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颁发的 0002006006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瓦厂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 上海xxx林业投资 |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瓦厂小组/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11.1 |
67、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颁发的 0002006008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瓦厂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瓦厂小组/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76.6 |
68、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颁发的 0002006004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瓦厂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瓦厂小组/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195.7 |
69、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颁发的 0002006007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瓦厂小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瓦厂小组/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218.6 |
70、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局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颁发的 0002006003 号林权证
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 拉丁古村小 组 | 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 使用权、所有权权利人 | 上海xxx林业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 | ||
坐落/注记 | 拖支村委会拉丁古村小组/集体林,权利人:上海xxx林业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宁蒗分公司 | ||||
林地使用期(年) | 30 | 终止日期 | 2043/1/30 | ||
主要树种 | 云南松 | 林种 | 用材林 | 面积(亩) | 4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