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如意霞满天 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信泰如意霞满天 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您可以要求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1.5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
👉
❖ 犹豫期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8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
—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 “原位癌”(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或导
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 您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7.2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8
❖ 本合同疾病定义 10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的构成 | 7.1 | 受益人 | 11.4 | 意外伤害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2 | 保险事故通知 | 11.5 |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 |
1.3 | 投保年龄 | 7.3 | 保险金申请 | 肿瘤——重度” | |
1.4 | 保险期间 | 7.4 | 保险事故鉴定 | 11.6 | 全残 |
1.5 | 犹豫期 | 7.5 | 保险金给付 | 11.7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1.3 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4.1 合同效力的中止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
5.现金价值权益
5.1 保单质押贷款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6 诉讼时效
8.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9.2 地址变更
9.3 宣告死亡处理
9.4 未还款项的扣除
9.5 合同内容的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疾病定义
10.1 恶性肿瘤——重度
10.2 恶性肿瘤——轻度
10.3 原位癌
10.4 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8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
11.9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10 专科医生
11.11 现金价值
11.12 毒品
11.13 酒后驾驶
11.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5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1.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7 遗传性疾病
11.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9 本合同约定利率
11.20 组织病理学检查
11.21 ICD-10
11.22 ICD-O-3
11.23 TNM 分期
信泰如意霞满天 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如意霞满天 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2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1.3 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投保年龄为四十五周岁至七十周岁,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1.5 | 犹豫期 |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后续变更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2.2 | 等待期 |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 11.4 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 |
性肿瘤——重度” 11.5(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 11.6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11.7,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11.8(无论一种或多种)(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 ||
2.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基本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两项。 | |
2.3.1 |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基本责任)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9 内被专科医生 11.10 初次确诊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2.3.2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责任)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11.11 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上述“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
可选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 “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豁免保险费”三项。若您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您须同时投保以上全部三项保险责任。 | |
2.3.3 | 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可选责任) | 若我们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在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 若我们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在初次确诊时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无论后续是否进展为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均不承担给付“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的责任。 |
2.3.4 | 轻度恶性肿瘤 或原位癌保险金(可选责任)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 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2.3.5 | 被保险人轻度 恶性肿瘤或原 位癌豁免保险 费(可选责任)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1.12;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11.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4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1.15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6;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 11.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8。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重度” 、 “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 “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2.5 |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1.5 犹豫期”、“4.1 合同效力的中止”、“6.2 如实告知”、“7.2 保险事故通知”、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0 疾病定义”、“11 释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投保时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交费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❹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
4.1 | 合同效力的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4.2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 11.19 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
❺ | 其他权益 | |
5.1 | 保单质押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 |
质押贷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单质押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由我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在贷款期限内,利息按贷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您可以随时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最迟应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利息将于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贷款本金金额中,视同为重新保单质押贷款,并以原贷款期限作为新的贷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按原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新的贷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和利率将按上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用“4.1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4.2合同效力的恢复”的规定。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时,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本合同未还款项的扣除适用“9.4 未还款项的扣除”的规定。 | ||
5.2 |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质押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用“4.1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 “4.2 合同效力的恢复”的规定。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
❻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6.1 | 明确说明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6.2 | 如实告知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合同“6.2 如实告知”规定的本公司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❼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7.1 | 受益人 | |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7.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7.3 | 保险金申请 | |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申请 | 在申请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或申请被保险人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7.4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7.5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7.6 | 诉讼时效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❽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接受您解除本合同的申请。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❾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
9.1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9.2 | 地址变更 |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
9.3 | 宣告死亡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
9.4 | 未还款项的扣除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
9.5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❿ | 疾病定义 | |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所保障的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恶性肿瘤——重度”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 “恶性肿瘤——重度”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 | ||
10.1 | 恶性肿瘤 —— 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 11.20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11.21)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11.22)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 11.23 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
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所保障的疾病共 3 种,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其中“恶性肿瘤——轻度”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恶性肿瘤——轻度”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原位癌”和“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 ||
10.2 | 恶性肿瘤 —— 轻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10.3 | 原位癌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原位癌范畴。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手术治疗。细胞学检查结果不能作为确诊原位癌的证据。 |
10.4 | 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 | 指已符合“恶性肿瘤——重度”定义,并经专科医生确诊且通过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报告明确诊断已达成以下特定程度的恶性肿瘤分期或分型,具体包括: (1)基于第八版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癌症分期手册的Ⅲ和Ⅳ期癌症; (2)根据最新的世界卫生组织(WHO)中枢神经系统肿瘤分类,为 WHO 3 级和 4 级中枢神经系统肿瘤; |
(3)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或急性髓性白血病或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 Binet 分期:C 期或 RAI 分期: Ⅲ/Ⅳ期; (4)基于最新 Lugano 分类或 Ann Arbor 分期为Ⅲ和Ⅳ期霍奇金淋巴瘤或非霍奇金淋巴瘤。 小淋巴细胞淋巴瘤、原发性皮肤淋巴瘤和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的任何其他疾病均不在保障范围内。艾滋病感染期间内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 —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 ||
释义 | ||
11.1 | 保单年度 |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1.2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1.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1.4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11.5 |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重度” |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恶性肿瘤——重度”: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该“恶性肿瘤——重度”; (2)该“恶性肿瘤——重度”须符合本合同 “10.1 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恶性肿瘤 ——重度”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1.6 |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
11.7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指您依据本合同约定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情形,则累计已交保险费根据本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 |
11.8 |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 ——轻度”或“原位癌” | 指被保险人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 (1)被保险人自出生后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该“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 (2)该“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须分别符合本合同“10.2 恶性肿瘤——轻度”或“10.3 原位癌”的定义。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恶性肿瘤 ——轻度”或“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1.9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11.10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11.1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 |
11.12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1.13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1.14 |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1.15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1.16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11.17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11.18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
11.19 | 本合同约定利率 | 由我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
11.20 | 组织病理学检查 |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11.21 | ICD-10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
11.22 | ICD-O-3 |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 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 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为准。 |
11.23 | TNM 分期 |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 |
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本条款内容结束>
xx如意霞满天 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如意霞满天 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如意霞满天 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投保年龄为四十五周岁至七十周岁,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三)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交费期间为五年、十年、十五、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投保时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交费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四)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1(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2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3(无论一种或多种)(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豁免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五)本产品保障的疾病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所保障的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重度”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 “恶性肿瘤——重度”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疾病定义详见本产品条款“10 疾病定义”。
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所保障的疾病共 3 种,其中“恶性肿瘤——轻度”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恶性肿瘤——轻度”名称和疾病定义保持一致,“原位癌”和“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疾病定义详见本产品条款“10 疾病定义”。
(六)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基本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两项。
(1)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4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基本责任)
1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11.5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2 “全残”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11.6 全残”。
3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11.8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
4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11.9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上述“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 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 “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豁免保险费”三项。若您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您须同时投保以上全部三项保险责任。
(1)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可选责任)
若我们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在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
若我们给付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在初次确诊时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无论后续是否进展为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均不承担给付“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的责任。
(2)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被保险人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豁免保险费(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七)责任免除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 “恶性肿瘤——重度”、 “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 “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八)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产品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产品条款中“1.5 犹豫期”、“4.1 合同效力的中止”、“6.2 如实告知”、 “7.2 保险事故通知”、“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10 疾病定义”、“11 释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九)保单利益
1.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2.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保单质押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由我们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在贷款期限内,利息按贷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您可以随时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最迟应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利息将于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贷款本金金额中,视同为重新保单质押贷款,并以原贷款期限作为新的贷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按原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在新的贷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和利率将按上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用本产品条款中“4.1合同效力的中止”及“4.2合同效力的恢复”的规定。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时,我们将先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本合同未还款项的扣除适用本产品条款中“9.4 未还款项的扣除”的规定。
3.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质押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适用本产品条款中“4.1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4.2 合同效力的恢复”的规定。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4.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二、犹豫期及退保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本合同现金价值表。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接受您解除本合同的申请。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三、利益演示
x先生 50 周岁,经过研究,为自己投保《信泰如意霞满天B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选择投保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20 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年交保险费 4,173 元。本合同的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期末年龄 | 年交保险费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基本保险责任 | 可选保险责任 | 现金价值(退保金) | ||
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特定中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金 | 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 | |||||
1 | 51 | 4,173 | 4,173 | 100,000 | 4,173 | 50,000 | 30,000 | 169 |
2 | 52 | 4,173 | 8,346 | 100,000 | 8,346 | 50,000 | 30,000 | 237 |
3 | 53 | 4,173 | 12,519 | 100,000 | 12,519 | 50,000 | 30,000 | 408 |
4 | 54 | 4,173 | 16,692 | 100,000 | 16,692 | 50,000 | 30,000 | 2,733 |
5 | 55 | 4,173 | 20,865 | 100,000 | 20,865 | 50,000 | 30,000 | 5,167 |
6 | 56 | 4,173 | 25,038 | 100,000 | 25,038 | 50,000 | 30,000 | 7,714 |
7 | 57 | 4,173 | 29,211 | 100,000 | 29,211 | 50,000 | 30,000 | 10,422 |
8 | 58 | 4,173 | 33,384 | 100,000 | 33,384 | 50,000 | 30,000 | 13,250 |
9 | 59 | 4,173 | 37,557 | 100,000 | 37,557 | 50,000 | 30,000 | 16,202 |
10 | 60 | 4,173 | 41,730 | 100,000 | 41,730 | 50,000 | 30,000 | 19,283 |
20 | 70 | 4,173 | 83,460 | 100,000 | 83,460 | 50,000 | 30,000 | 60,401 |
30 | 80 | 0 | 83,460 | 100,000 | 83,460 | 50,000 | 30,000 | 71,328 |
40 | 90 | 0 | 83,460 | 100,000 | 83,460 | 50,000 | 30,000 | 78,664 |
50 | 100 | 0 | 83,460 | 100,000 | 84,269 | 50,000 | 30,000 | 84,269 |
55 | 105 | 0 | 83,460 | 100,000 | 84,574 | 50,000 | 30,000 | 84,574 |
说明:
1. 上述利益演示中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相关保险责任的保险利益。
2. 上述利益演示中的“轻度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 上述利益演示中的“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4. 上述利益演示中,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的,本公司
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5. 上述利益演示中的现金价值(退保金)为各保单年度末的金额。
6. 上述利益演示中,假定未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无保单质押贷款、无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7. 上述利益演示中的各项保险金均为单次给付金额。
8. 以上所有数值均为实际取整所得,与实际数值可能会略有差异。
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签名栏(如需)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热线:95365
信泰如意霞满天B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费率表 | ||||||||||
(保险期间终身 基本保险责任 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单位:元 | ||||||||||
投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
交费期间 | ||||||||||
五年 | 十年 | 十五年 | 二十年 | 二十五年 | 五年 | 十年 | 十五年 | 二十年 | 二十五年 | |
45 | 79.66 | 43.77 | 30.87 | 25.84 | 23.06 | 63.82 | 35.50 | 25.22 | 21.21 | 18.87 |
46 | 81.91 | 45.15 | 31.98 | 26.97 | 24.16 | 65.07 | 36.30 | 25.85 | 21.83 | 19.47 |
47 | 84.22 | 46.63 | 33.19 | 28.17 | 25.34 | 66.34 | 37.13 | 26.52 | 22.48 | 20.11 |
48 | 86.60 | 48.21 | 34.51 | 29.45 | 26.60 | 67.64 | 38.00 | 27.22 | 23.16 | 20.78 |
49 | 89.07 | 49.92 | 35.92 | 30.81 | 27.95 | 69.00 | 38.93 | 27.97 | 23.89 | 21.50 |
50 | 91.64 | 51.75 | 37.42 | 32.26 | 29.39 | 70.44 | 39.93 | 28.78 | 24.67 | 22.28 |
51 | 94.35 | 53.71 | 39.01 | 33.80 | 30.94 | 71.97 | 41.01 | 29.65 | 25.52 | 23.12 |
52 | 97.22 | 55.76 | 40.68 | 35.45 | 32.61 | 73.60 | 42.17 | 30.59 | 26.43 | 24.03 |
53 | 100.26 | 57.92 | 42.46 | 37.21 | 34.41 | 75.32 | 43.41 | 31.58 | 27.41 | 25.02 |
54 | 103.47 | 60.19 | 44.34 | 39.10 | 36.34 | 77.15 | 44.73 | 32.64 | 28.45 | 26.09 |
55 | 106.83 | 62.57 | 46.33 | 41.13 | 38.43 | 79.07 | 46.12 | 33.76 | 29.57 | 27.23 |
56 | 110.30 | 65.06 | 48.44 | 43.30 | 81.07 | 47.56 | 34.93 | 30.76 | ||
57 | 113.86 | 67.66 | 50.67 | 45.63 | 83.15 | 49.07 | 36.17 | 32.03 | ||
58 | 117.50 | 70.38 | 53.03 | 48.12 | 85.30 | 50.64 | 37.46 | 33.38 | ||
59 | 121.22 | 73.23 | 55.53 | 87.52 | 52.28 | 38.84 | ||||
60 | 125.00 | 76.20 | 58.17 | 89.82 | 54.01 | 40.30 | ||||
61 | 128.87 | 79.32 | 61.00 | 92.23 | 55.85 | 41.87 | ||||
62 | 132.83 | 82.62 | 64.02 | 94.76 | 57.82 | 43.58 | ||||
63 | 136.92 | 86.14 | 97.45 | 59.97 | ||||||
64 | 141.18 | 89.92 | 100.32 | 62.32 | ||||||
65 | 145.66 | 94.05 | 103.42 | 64.91 | ||||||
66 | 150.41 | 106.76 | ||||||||
67 | 155.45 | 110.40 | ||||||||
68 | 160.82 | 114.37 | ||||||||
69 | 166.58 | 118.72 | ||||||||
70 | 172.79 | 123.51 |
注:表中数据为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信泰如意霞满天B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费率表 | ||||||||||
(保险期间终身 基本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 每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单位:元 | ||||||||||
投保年龄 | 男性 | 女性 | ||||||||
交费期间 | ||||||||||
五年 | 十年 | 十五年 | 二十年 | 二十五年 | 五年 | 十年 | 十五年 | 二十年 | 二十五年 | |
45 | 101.86 | 56.07 | 39.68 | 33.22 | 29.78 | 95.72 | 53.33 | 38.19 | 32.26 | 29.04 |
46 | 104.58 | 57.80 | 41.06 | 34.63 | 31.27 | 97.46 | 54.62 | 39.22 | 33.31 | 30.18 |
47 | 107.49 | 59.66 | 42.57 | 36.20 | 32.91 | 99.50 | 56.06 | 40.38 | 34.51 | 31.48 |
48 | 110.51 | 61.64 | 44.21 | 37.92 | 34.70 | 101.72 | 57.59 | 41.63 | 35.83 | 32.93 |
49 | 113.66 | 63.75 | 46.01 | 39.80 | 36.65 | 104.18 | 59.27 | 43.01 | 37.31 | 34.56 |
50 | 116.78 | 65.90 | 47.86 | 41.73 | 38.67 | 106.45 | 60.78 | 44.27 | 38.69 | 36.09 |
51 | 119.91 | 68.13 | 49.81 | 43.76 | 40.80 | 108.55 | 62.16 | 45.46 | 40.03 | 37.58 |
52 | 123.28 | 70.61 | 51.98 | 46.02 | 43.20 | 111.00 | 63.81 | 46.89 | 41.63 | 39.37 |
53 | 126.77 | 73.26 | 54.30 | 48.45 | 45.81 | 113.47 | 65.53 | 48.42 | 43.36 | 41.33 |
54 | 130.39 | 76.07 | 56.78 | 51.08 | 48.65 | 115.93 | 67.32 | 50.05 | 45.21 | 43.46 |
55 | 134.15 | 79.04 | 59.41 | 53.91 | 51.76 | 118.33 | 69.16 | 51.76 | 47.18 | 45.78 |
56 | 138.16 | 82.26 | 62.28 | 57.05 | 121.04 | 71.33 | 53.80 | 49.55 | ||
57 | 142.48 | 85.74 | 65.42 | 60.54 | 124.28 | 74.01 | 56.30 | 52.45 | ||
58 | 147.00 | 89.42 | 68.80 | 64.38 | 127.68 | 76.90 | 59.02 | 55.69 | ||
59 | 151.72 | 93.33 | 72.45 | 131.27 | 80.06 | 62.01 | ||||
60 | 156.63 | 97.47 | 76.40 | 135.07 | 83.49 | 65.31 | ||||
61 | 161.74 | 101.91 | 80.71 | 139.12 | 87.23 | 68.98 | ||||
62 | 167.08 | 106.69 | 85.46 | 143.49 | 91.35 | 73.13 | ||||
63 | 172.67 | 111.90 | 148.26 | 95.95 | ||||||
64 | 178.58 | 117.62 | 153.52 | 101.11 | ||||||
65 | 184.90 | 123.99 | 159.30 | 106.98 | ||||||
66 | 191.70 | 165.70 | ||||||||
67 | 199.03 | 172.80 | ||||||||
68 | 206.97 | 180.70 | ||||||||
69 | 215.62 | 189.51 | ||||||||
70 | 225.02 | 199.35 |
注:表中数据为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