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3251202104275041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住院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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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或在境内拥有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民,年龄在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赴境外旅行(包括旅游、探亲访友、继承遗产以及从事商务活动或公务活动,但不包括出国劳务或就业)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为他人投保的,必须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 24 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 “救援机构”),保险人将通过该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医疗救援服务并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相关费用:
(一)住院医疗
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病情、伤势等,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院就医;如病情或伤势严重,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包括返回国内继续治疗),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其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人所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二)医疗运送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称“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援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家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运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运送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并可视为正常乘客时,经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运送回国,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仅限经济舱)返回国内居住地。若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救援机构将在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国内居住地的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回到国内仍需入院治
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北京、上海、广州或国内居住地之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指定的医院。
对于上述救援机构在安排被保险人进行医疗转运和运送回国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来支付,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医疗运送保险金额为限。
(三)亲属探病
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七天以上而于所在地又没有当地的亲友能给予照料‚需要其直系亲属前往探视时,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一位成年直系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国内到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同时安排其在当地住宿,并承担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所承担的上述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亲属探病保险金额为限。
(四)后事处理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其直系亲属的要求,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在事发地进行安葬或送返回国内居住地(棺木或骨灰盒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鲜花,举行告别仪式、宗教仪式,或任何其他非必要的费用)。若当时未有直系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及有关后事需由直系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将协助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一名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往返经济舱机票及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所承担的上述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五)治疗后转送回国内居住地
在当地治疗后,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不会影响被保险人作为正常乘客,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国内居住地。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救援机构可在转送过程中安排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
对于上述救援机构在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国内居住地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来支付,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医疗后转送回国内居住地保险金额为限。
(六)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返回国内居住地
因被保险人在境外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住院或身故造成随行的未满十六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儿童返回国内居住地。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返回国内居住地。
对于上述救援机构在安排被保险人未满十六岁儿童返回国内居住地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通常发生的附属费用,由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来支付,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返回国内居住地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下列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整容、整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十一)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二)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期间;
(四)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第七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非救援机构安排的医院接受治疗;
(二)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的医疗救援费用;
(三)搜寻和营救。
境外旅行救援服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需要,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救援热线电话,在救援机构提供的下列协助范围内,获得免费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险人使用以下协助服务所提供信息对应之服务所需支付给任何服务提供者的费用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对该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不承担保证责任,最终的服务选择权在于被保险人。
(一)电话医疗咨询
在境外旅行途中如遇紧急医疗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拨打 24 小时服务电话获得紧急医疗咨询,此医疗咨询属建议性质,并不构成诊断。
(二)医疗服务机构转介
救援机构提供当地的医生、医院的名称、地址及电话。但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救援机构对该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门诊服务安排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救援机构将为被保险人在境外安排预约医生,并协助被保险人安排因门诊所需的酒店住宿及其后的复诊。
(四)医疗监控
被保险人住院时,救援机构医生协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视察其治疗情况,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家属。
(五)旅行前的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出发前可拨打咨询电话咨询天气、海关、汇率、机场税等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六)使领馆资料
救援机构提供旅行目的地国家使领馆在中国的地址、电话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地址、电话。
(七)法律援助转介
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八)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发生紧急伤病事故时,可以要求救援机构将情况尽快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亲属。
(九)紧急翻译援助
救援机构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救援机构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救援机构在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十)紧急路线安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机构将帮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旅行交通计划,但所有变更线路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一)丢失旅行文件的行政援助
如被保险人丢失或被盗重要的文件或身份证件,如护照、签证等,救援机构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信息,并介绍适当的当地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办相关文件。补办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十二)代寻并传送行李
当被保险人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如在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救援机构将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登上离境交通工具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入境交通工具时为止,但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所取得的本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本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本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由救援机构安排提供救援服务,被保险人应按照救援机构安排的救援程序接受救援。在异常紧急情形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立即联系的,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之内通知救援机构。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上述约定,救援机构有权终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二)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正本;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二十二条 x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三条 x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合同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的实足年龄。
(三)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范围内,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指被保险人或其随行人员在国内的居住地。
(六)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七)医院:在境外,是指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 疗机构:1.主要运营目的是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2.在一名或若干名 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3.维持足够妥善 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 构:1.精神病院;2.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3.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 疗养或康复院。
在国内,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八)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受到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症及其并发症、精神和行为障碍、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九)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十)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一)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二)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十三)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十四)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十五)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十六)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十七)职业体育运动:指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竞技体育活动。
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十八)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十九)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二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二十一)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
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xxx)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x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十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 净保费×(1–m/ 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净保费 = 保险费×(1-费用比例)。除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