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平南-岑溪公路(平南至岑溪北段)PPP 项目
柳州-平南-岑溪公路(平南至岑溪北段)PPP 项目
投资协议
中国南宁
2021 年 月
柳州-平南-岑溪公路(平南至岑溪北段)PPP 项目投资协议
甲方: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乙 1 方:联合体牵头人乙 2 方:联合体成员一乙 3 方:联合体成员二
……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的乙方指乙 1 方、乙 2 方、乙 3 方…及乙 方)
地址:详见“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详见“签章页”
根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批复xx)(xxxx),xx-xx-xxxx(xx至岑溪北段)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甲方通过依法招标,确定乙方为柳州-平南-岑溪公路(平南至岑溪北段)PPP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的中标人(见附件二)。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的投资、施工图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有关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本协议。
一、协议主体
1.1 政府方主体
甲方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2 社会资本方主体
乙方是指由【】组成的联合体。
联合体牵头人为【】。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甲方签订本协议,联合体每一成员按照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别履行各自义务,享有相应权利,联合体成员之间相互向甲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就乙方对项目公司的出资情况、项目公司的设立、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收益分配和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2.2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复制与本项目建设经营活动有关的财务资料、建设经营计划和报告、承包(服务)合同、项目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决议资料及其他与本项目经营相关的资料。
2.3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PPP 项目合同条款、绩效监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和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等情况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
2.4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派人员进入项目进行检查,
包括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及公路养护、配套服务设施、经营环境、经营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检查结果纳入项目绩效考核。
2.5 除乙方或其联合体成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自行承担的工程和服务或自行提供的货物外,其他工程和服务、货物应在甲方的监督下由项目公司依法进行发包。
2.6 在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将项目纳入动态审计、造价监督,审计结果应用于本项目绩效考核。
2.7 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可进行否决:基于项目质量和安全考虑,对有关工程设计变更否决;基于公众通行服务需要,对项目建设标准及范围调整否决;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本项目建设、经营事项否决。其他未尽情况另行协商。
2.8 参与协调、协助解决乙方和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协调解决与其他高速公路的连接事宜。
2.9 甲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干预项目的建设经营,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甲方法定职责和行使合同权利的需要;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制止第三方对项目的非法干预。
2.10 甲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尽力协助乙方及时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
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施工图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
2.11 甲方应将本项目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PPP 项目信息监测平台。
2.12 本项目收费期限 30 年。因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若国家出台新的收费政策允许延长收费期限超过 30 年,则根据项目投资和实际评估情况调整收费年限,具体由甲乙双方依法另行协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2.13 甲方联合相关部门建立项目评估调整机制,每 5 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项目运营情况。在运营期内,甲方将根据项目实际交通量等条件对项目进行评估,具体事宜在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有权依法组建项目公司,作为柳州-平南-岑溪公路
(平南至岑溪北段)PPP 项目的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管理和项目移交等工作。乙方组建的项目公司应在 4 年(48 个月)内依法依规完成项目投资建设,验收合格并使项目符合运营标准。在此条件下,乙方和项目公司获得 30 年(360 个月)的收费权,自交工验收合格且通车收费之日起至项目收费期届满日止为计算期限。建设期和收费运营期的起算时间以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中相应条款为准。
3.2 乙方设立项目公司的出资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应在签署前
获得甲方认可,正式签署后出资协议(原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印件)交甲方存档一份。
3.3 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20%,暂定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亿陆仟柒佰壹拾叁万零捌佰元整(¥266,713.08 万元)作为本项目的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暂以项目估算总投资计算,概算审批后,如概算总投资增加的,应按相应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如概算总投资减少的,资本金金额不做调整)。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其中标方案注入,并满足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要求。乙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其他拆借资金,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出资或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形,也不能存在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情形)。
3.4 除项目资本金外的其余建设资金,暂定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亿陆仟捌佰伍拾贰万叁仟壹佰元整(¥1,066,852.31 万元)。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项目除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按要求筹集到位。
3.5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乙方原因及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乙方应按本项目资本金比例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
3.6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满足建设进度要求,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而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若项目公司无法获
取或未全额获取项目融资的,乙方应依法依规全额为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或增信等辅助措施,确保资金链连续。甲方不承担本项目的任何投资、融资义务,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投融资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7 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义务进行融资或注资;在项目公司盈利前,乙方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利润;如项目公司由于经营困难产生纠纷,乙方应负责协助项目公司经济纠纷的解决。
3.8 乙方应提交社会资本方履约担保,并确保项目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运营期履约担保、移交期履约担保、与甲方签订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等合同文件,用以明确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订 PPP 项目合同前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后,乙方应对项目公司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9 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实施,BOT 方式运作,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由项目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如乙方承担施工任务的,不得同时承担监理、试验检测、监控量测、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桥梁荷载试验和项目交(竣)工检测等具有相关利益关系的任务。
3.10 乙方应协助项目公司按照批复的概算总投资对项目进行投资控制。
3.11 乙方应督促项目公司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服务功能等方式降低项目总投资。
3.12 乙方应协助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运营成本控制。
3.13 乙方应充分发挥其金融资源优势,全力协助项目公司开展多渠道融资,降低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融资成本。
3.14 乙方应依法依规协助项目公司获取项目融资,确保资金链连续。乙方应按照 PPP 项目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投资计划和方案要求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或甲方批准的时间)内保证项目公司完成融资交割,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且融资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
3.15 项目运营期内,若出现流动资金缺口,且项目公司无法自行筹集的,乙方应依法依规提供股东借款或增信等辅助措施,以保证项目的正常经营。
3.16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应当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
3.17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的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及运营。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乙方和项目公司应按照 PPP 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3.18 乙方应督促项目公司按时将项目超额分成中甲方享有部分支付给甲方。
3.19 在项目合作期内,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有权
享受国家、自治区、市各级政府的各项最新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收费标准调整、国家、自治区和地方各类补贴等。
四、甲乙双方共同权利和义务
4.1 协议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并因该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一方履行时必将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后续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4.3 除非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任何一方所获得的有关本协议的文件、资料未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4.4 项目拆迁工作由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等费用由项目公司负担,按规定编列入项目总投资。可采用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制,限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4.5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最终投资超过核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则将超出部分纳入项目总投资,甲方可通过其享有的通行费超额收入或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弥补。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最终投资超过核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则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等第三方原因造成项目最终投资超过核准的项目估算总投资,超出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五、项目公司
5.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柳州-平南
-岑溪公路(平南至岑溪北段)PPP 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乙方在取得项目公司营业执照 5 日内将出资协议(原件)以及项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甲方(需加盖项目公司公章)备案。
(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 万元),在项目公司注册完成后 3 个月内实缴到位。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须经甲方批准。
(2)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配置,必须满足乙方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5.2 乙方以联合体形式共同出资、施工图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的 %;成员一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的 %;成员二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的 %; 。
5.3 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实施变更或转让、质押项目公司股权等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行为。
5.4 项目公司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专xxxxxxx、xxx,x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承继。
六、项目前期工作
6.1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期工作代办制方案
的要求,在本协议生效且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转让及成果移交协议,甲方将前期工作合同中的关于甲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项目公司,同时,甲方将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勘察设计文件和审批前置专题如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预审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项目公司,双方做好移交记录。
6.2 甲方将前期工作成果移交给项目公司后,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继续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争取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尽快得到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批复。甲方有义务继续督促、协调前期工作单位尽快完成相关工作。
6.3 甲方代办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勘察设计、设计文件咨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报告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用地预审报告编制、项目选址意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防洪、行洪、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性评价(初步设计)、文物调查及勘探、涉及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土地复垦、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专业报告的编制、评审、报批费用、PPP 项目咨询服务费(含招标代理)等为涉及本项目所产生的其他所有费用,由项目公司在签订本项目PPP 项目合同之日起30 天内向甲方据实支付(PPP 咨询服务
(含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有合同或支付凭证和合法票据等)的金额为准,按
规定计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七、项目建设资金
7.1 乙方负责筹措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项目资本金总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20%(项目资本金暂以项目估算总投资计算,概算审批后,如概算总投资增加的,应按相应比例增加项目资本金,如概算总投资减少的,资本金金额不做调整),并满足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要求。
7.2 项目资本金
(1)首期项目资本金 50000 万元人民币,在项目公司注册完成后 3 个月内支付到位,首期项目资本金可以用于实缴注册资本,其余项目资本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到位。乙方联合体各方若不能及时足额筹集项目资本金,牵头人应代为履行出资义务确保项目资本金及时到位,乙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
(2)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采取预期收益权质押等方式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需求进行融资,但时限不得超过项目合作期限。如果项目公司无法全额筹集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乙方负责为项目公司筹措所有建设资金,直至项目全部建设资金按要求筹措到位。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也不得要求项目公司承担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债务、费用或要求项目公司为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的融资提供担保、债务加入、增信等支持。资金到位后,应当向甲方出具相应的资金
证明。
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乙方应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办理本项目核准、初步勘查设计审批等前期手续,甲方应提供协助。
九、PPP 项目合同
乙方同意接受柳州-平南-岑溪公路(平南至岑溪北段)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文件所附的 PPP 项目合同全部内容及相应的调整,该 PPP 项目合同亦是本协议的附件。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成立后 30 天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共同签订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并保证项目公司在签订该 PPP 项目合同前,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贰亿柒仟万元整(¥27000 万元)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保函格式和内容须经甲方事先认可(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
十、项目服务要求
10.1 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现行有效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10.2 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现行有效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10.3 运营养护目标: 按《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2018)或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新标准,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保持不低于 90,路面使用性能指数 PQI 保持不低于
90,xx技术状况指数 SCI、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 BCI、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 TCI,均保持不低于 90。
10.4 服务质量目标:满足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服务质量要求,并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的三级服务水平及/或国家今后出台的规定标准。
10.5 安全目标:杜绝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0.6 环保目标:控制噪声、粉尘、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水污染,排放达标;无严重扰民;无环保事件发生;通过环评验收;满足环保相关要求。
10.7 养护工程质量目标: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及/或国家今后出台的规定标准。
10.8 若养护未达到 10.3 及 10.4 所约定的目标或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项目公司采取补救措施,额外产生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10.9 收费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联网收费及执行 ETC等收费方式。
十一、履约担保
11.1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社会资本履约担保。社会资本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金额为贰亿柒仟万元整(¥27000 万元),银行保函格式和内容须经甲方事先认可(保函格式详见附件三)。
11.2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银行保函。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收到项
目公司提交的建设期履约银行保函后 30 天内,退还乙方提交的社会资本履约银行保函。
11.3 如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兑付了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银行保函的金额补足到本协议约定的金额,且应向甲方提供银行保函已补足的证明。x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补足银行保函到约定金额,每逾期 1 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补足银行保函金额的千分之一。x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补足银行保函到约定金额,每逾期 1 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未补足银行保函金额的百分之一。
十二、违约责任
12.1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和条件内注册项目公司(指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虽已遵守上述规定但甲方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工作,直至甲方同意为止。项目公司的注册每延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5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中提取违约金。如在本协议签订后 90 天内,项目公司仍未进行注册,或虽已注册但不满足甲方的要求,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有权全部提取乙方所提交银行保函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
12.2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于乙方原因未能促使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或项目公司未按要求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银行保函,每延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
支付 5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中提取违约金;如逾期达 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全部提取乙方所提交银行保函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
12.3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5.3 条的约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实施变更或转让、质押项目公司股权等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30 天内予以纠正。如乙方在 30天内拒不纠正或未能纠正,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并有权提取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交的银行保函中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甲方解除本协议和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后的具体事宜以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内容为准。
12.4 乙方应督促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第 6.3 条的约定,在项目前期工作移交完成后,及时将前期工作费用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若项目公司未按约定将前期工作费用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约定直接从项目公司提交的银行保函中支取该费用及违约金。12.5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通过项目公司按要求将首期项目资本金缴交到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项目公司在 30 天内予以补救完成。如乙方和项目公司在 30 天内仍未缴交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并提取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交的银行保函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甲方解除本协议和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的具体事宜以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内容为准。
(2)除首期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项目资本金和建设资金无法按要求到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项目公司予以补救;如乙方
和项目公司未能补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并提取乙方或项目公司提交的银行保函的所有资金作为违约金。
12.6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没有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3.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战争、动乱、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并在 7 天内提供证明。
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十四、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分歧或索赔,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协议履行地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十五、其他事项
15.1 本协议与本项目 PPP 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 PPP 项目合同为准。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协商。
15.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15.3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宁区新民路 67 号邮编:530012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771-2805550
日期:2021 年 月 日
乙方:(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日期:2021 年 月 日
成员一名称:(联合体成员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日期:2021 年 月 日
成员二名称:(联合体成员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日期:2021 年 月 日
附件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平南-岑溪公路(平南至岑溪北段)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附件二:柳州-平南-岑溪公路(平南至岑溪北段)PPP 项目社会资本中标通知书
附件三:社会资本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银行保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鉴于
(社会资本方全称) (下称 “社会资本方”)将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
运输厅(下称“实施机构”)签订《 (项目名称)投资协议》(下称“《投资协议》”),并保证按《投资协议》规定负责筹措该项目的资本金,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撒销地就社会资本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投资协议》,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
2.担保有效期自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按照本项目 PPP 项目合同约定缴纳建设期履约担保后 30 天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社会资本方违反《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对《投资协议》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而引发的纠纷,由实施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年 月 日
(职务)
(签字)
注:履约保函银行有自有格式的,可采用其格式,但其主要内容应与本保函一致。
附件四:建设期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银行保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鉴于 (项目公司全称)(下称“项目公司”)将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下称“实施机构”)签订《 (项目名称)PPP 项目合同》(下称“《PPP 项目合同》”),并保证按合同规定对该项目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全过程负责。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项目公司履行与你方订立的《PPP 项目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
2.担保有效期自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PPP 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交工验收且项目公司按《PPP 项目合同》的规定缴纳首期运营期履约担保 30 天后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对《PPP 项目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而引发的纠纷,由实施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银行: (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
(职务)
(签字)
年 月 日
注:履约保函出具机构有自有格式的,可采用其格式,但其主要内容应与本保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