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fication contract
CEC-6161-G/2 编号:
合同登记号:
|
|
|
|
|
|
|
|
|
|
|
|
|
|
认 证 合 同 书
Certification xxxxxxxx
xxxx:
xxxx:xxxx(xx)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China Environmental United (Beijing) Certification Center Co.,Lt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认证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认证基本信息
合同范围
1.1 认证审核依据:
GB/T19001- (idt ISO9001: )
GB/T24001- (idt ISO14001: )
GB/T28001-
GB/T23331- (idt ISO50001: )
GB/T22000- □ 专项技术要求:
GB/T27341- 和GB14881-
其它标准:
1.2 甲方拟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包括主证书和子证书分别申请的认证范围):
注:认证范围经乙方现场审核后双方最终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一致,最终以乙方的认证评定结果为准。
2. 乙方通过审核确认甲方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适用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审核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决定是否同意甲方取得或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3. 甲方的管理体系经乙方评定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颁发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乙方将按最新的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认可规范要求定期对甲方进行监督审核。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风险程度或其他特性,确定监督审核的频次;作为最低要求,自初次认证的认证决定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应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每次监督审核均应在甲方现场进行。如果甲方已经持有带某一管理体系认可标志证书,其在乙方监督审核时希望增持同一管理体系带另一认可标志的证书的,该证书的有效期将不作延长。
4. 获准认证后,甲方可在书面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 每次现场审核时间双方另行约定,并由甲方以审核计划提前通知乙方。
二、履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认证证书失效时止。如未获准认证,其后续工作另行协商。
三、验收、评价方法
1. 由乙方委派审核组现场审核,乙方技术委员会根据认证过程信息及其他信息对甲方进行评定,由乙方出具认证评定报告做出是否授予、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
2. 由于甲方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顾客有重大投诉,都将可能导致增加监督审核次数。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3. 认证证书与年度监督确认通知一并使用,并在证书上加贴防伪标志视为有效。乙方给通过年度监督的甲方发放年度确认防伪标识。
四、认证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 认证费用(包括申请费、注册费、管理年金及审核费)甲方应向乙方缴纳费用如下:
①□初次认证认证费:¥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再认证认证费: ¥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②预审核(若甲方需要时):¥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
③甲方需加印证书,则另付¥100元/套× 套 = ¥ 元)
④每次监督审核费用为:¥ 元。大写: 拾 x 仟 佰 拾 元。⑤甲方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时,应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按规定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如果需要补充审核或重新审核,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订新的认证合同。
注: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其增加的认证款额由甲方另行支付,费用按¥3000元/人日计算,由此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承担;双方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费用支付
①认证费用(初次及再认证费用)应于现场审核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②监督审核费应在监督现场审核实施前一次性付清;
③根据国家规定,甲乙双方约定认证费用(包括初次、监督及再认证费用)由甲方直接汇至乙方(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银行帐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8864292036789。
其它交款方式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视为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付款义务。
④乙方人员到甲方的差旅、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 方支付。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在认证过程中都应遵守《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在认证审核时提供至少三个月(能源管理体系至少六个月)的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至少进行过一次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2.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本合同确定的费用,并在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接受乙方的审核并缴纳认证资格年度保持费用。
3. 甲方应遵守认证要求,为乙方审核做出必要的安排,在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或补充审核时,如实为乙方提供审核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
4. 甲方承诺:①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管理体系;②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5. 获准认证后,甲方应持续有效运行获得认证的管理体系,并应向乙方通报重大投诉、质量(QMS)/环境(EMS)/健康安全(OHSMS)/能源(EnMS)/食品安全(FSMS、HACCP)事故等情况;其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方面有关的变动或变更:
①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股权变动及所有权变化;
②企业组织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
③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
④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
⑤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
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
⑦出现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⑧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⑨生产、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被质量或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
⑩发生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等。
如果甲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进行认证信息通报或通报信息不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证书的暂停或撤销、认证审核的终止及由证书状态所带来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 获准认证后,甲方可以使用乙方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宣传,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乙方的声誉,不应做使乙方认为存在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甲方应承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标志和有关信息,不利用管理体系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某项实际没有获取的认证。
7. 若甲方认证资格被暂停,甲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若甲方被撤销/注销认证资格时,甲方必须立即交回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识或引用认证信息。
8. 甲方应承诺提供的所有材料、证据和记录是真实的,一旦有证据表明甲方有不真实的记录(如体系运行不到三个月/能源管理体系不到六个月)或提供虚假材料,乙方有权随时撤销已颁发给甲方的认证证书。
9. 甲方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若持有的乙方所颁发证书如带有认可标志,则甲方应当接受认可机构进行的见证评审、确认审核、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否则将会导致认证资格被撤销。
10. 甲方对乙方认证(审核)的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有异议时,有向乙方及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投诉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在审核前向甲方发出审核计划,并以认证标准为依据公正地开展审核活动。
2.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技术信息和经营状况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①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已获得的信息;
②甲方已向外部公开的信息;
③法律另有要求的;
④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3. 甲方的管理体系经认证评定合格,并支付完毕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后,乙方应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予以通告(公开信息包括甲方的名称、地址、注册范围、证书编号、证书状态及有效期)。
4. 甲方的管理体系经乙方监督审核证实持续满足审核准则要求,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认证资格保持通知及相应标志。
5. 甲方若违反了认证认可规则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暂停、撤销/注销甲方认证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通告。
6. 甲方违反有关认证程序和规定时,乙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督甲方的管理体系实施情况和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
7. 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此提出整改要求。
六、风险
1. 甲方建立的管理体系,如达不到或不能持续满足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被暂停/撤销认证资格的风险。发生以下情形(但不限于)之一的,乙方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①甲方的获证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要求;
②甲方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③甲方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④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⑤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⑥甲方主动请求暂停;
⑦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在暂停期间(暂停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属于情形(5)的暂停期限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甲方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甲方在获取暂停信息后未能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乙方将撤销认证证书或缩小甲方获得认证的范围;
2. 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核中甲方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直接损失或不良影响(包括造成甲方不能取得认证资格或暂停/撤销认证资格),乙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乙方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甲方支付乙方的认证费用。
七、双方约定或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八、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 方式解决:
①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赔偿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合同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在实施审核前提出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认证费(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第①款)的20%作为乙方准备工作的费用进行违约赔偿。
2. 合同生效后乙方出于非认证方面的原因,或非因项目条件或甲方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应支付认证费(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第①款)的20%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十、其它
1. 通知和送达。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重要文件、通知的送达须以EMS特快专递书面形式发至合同末页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一般工作沟通交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传达。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自邮寄之日起2日后视为送达。
如联系地址及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发生的3日之内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对方造成联系不畅其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一方承担,另一方按原地址发送通知、函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2. 本合同应双方签字盖章,并以乙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证书作废之日失效。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乙方为甲方实施再认证,并重新报价双方确定相关费用,签定新的认证合同。
3. 本合同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更改需得双方认可,并由双方盖章确认。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份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当甲方有多个场所,并申请发放子证书时,认证范围内所有场所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应予确认。
甲方 |
名 称 |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授权代表人 |
|
|||||||
联系人 |
|
部 门 |
|
|||||||
通讯地址 |
|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
|
|||||||
手 机 |
|
|||||||||
电子邮箱 |
|
|||||||||
乙方 |
名 称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签章) |
授权代表人 |
|
|||||||
联系人及电子邮箱 |
|
|||||||||
通讯地址 |
xxxxxxxxxxxx0xXx00x |
|||||||||
x x |
xxx:010-59205939 审核部:010-59205827 010-59205858 客服部:010-59205952 |
传真 |
010-59205878 010-59205926 010-59205888 |
|||||||
开户银行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
|||||||||
帐 户 |
8864292036789 |
邮政编码 |
100029 |
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税号:
开户行:
账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