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招商文件(第三次公告版)
主辦機關:基隆市政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壹-1、申請須知
目錄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1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3
計畫說明 6
申請作業規定 20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27
申請案件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32
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 37
議約及簽約期限 38
附件一、申請文件檢核表附件二、申請書
附件三、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四、合作聯盟授權書附件五、代理人委任書 附件六、協力廠商承諾書附件七、權利金報價單
附件八、投資計畫書章節頁碼對照表附件九、申請釋疑說明表
附件十、申請文件封套
附件十一、申請文件外封套附件十二、資格審查彙整表附件十三、綜合評審評分表
附件十四、綜合評審序位評分總表附件十五、公開閱覽資料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
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7 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文化、教育功能之解說、訓練、展演、研發、住宿、保存等相關設施。」之「文教設施」。
請詳本須知第 3.2.1 條第 1 項。
自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日起算,共計 50 年。其中包含
興建期 7 年、營運期 43 年。
指新北市金山區五福段 35、244、270、271、272、234-4 及 225-3 地號等 7 筆土地,面積合計共為 9,713.73 平方公尺(各地號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之地籍資料為準)。
申請人得以單一廠商方式或合作聯盟方式申請參與,並應符合本案所要求之基本資格、財務資格及技術能力條件;請詳本須知第 4.1.3、 4.1.6、4.1.8 條。
不適用。
請詳本須知第 6.2 條「綜合評審」。
無。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17 時止。
請詳本須知第 4.2 條「申請程序」、第 4.3 條「申請保證金」。
限
本案不允許民間機構開發經營附屬事業。
x招商文件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簡稱之定義如下:
政府:指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
促參法:指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2910
號令制定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後之修正條文。
本案:指「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
本招商文件:指本案申請須知及其附件、投資契約(草案)及其附件。
本須知:指本案申請須知及其附件。 主辦機關:指基隆市政府。
本基地:指主辦機關為辦理本案而提供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土地。其範圍指新北市金山區五福段 35、244、270、271、272、 234-4 及 225-3 地號等 7 筆土地,面積合計 9,713.73 平方公尺(各地號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之地籍資料為準)。
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指民間機構應興闢之本基地西南側及北側之公園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各地號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之地籍資料為準)。
1. 公園用地:新北市金山區五福段 269-1、269-2、273-1、273-2 及
274-1 地號及xxxxxxxxx 000 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等 7 筆土地,面積合計 1,431.85 平方公尺。
2.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xxxxxxxxx 00 x 000-0 xx等 2
筆土地,面積合計 1,184.11 平方公尺。
本案清潔維護管理範圍:指民間機構應於本案契約期間負責xxxxxxxxx 000 x 000-0 xx等 2 筆土地,面積合計 605.80平方公尺(各地號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之地籍資料為準)之清潔維護及安全管理。
甄審會:指主辦機關為審核本案申請案件,依促參法及「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規定,所成立本案之甄審委員會。
工作小組:指主辦機關依促參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於成立甄審會時,一併成立協助甄審會辦理與xx有關作業之工作小組。
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本案之廠商,並依不同甄審作業階段,分別稱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合格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
最優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次優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投資契約者。
投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本須知向主辦機關提出參與本案所研擬之計畫內容。
投資執行計畫書:指民間機構於投資契約簽訂日起 30 日內,將其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依據甄審會意見及議約結果修正後,所提出經主辦機關核定同意之執行計畫,作為民間機構執行本案依據。
合作聯盟:指由兩個以上廠商,為申請參與本案所組成之合作團體。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承諾書(本須知附件六),表達倘申請人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民間機構執行本案之廠商。
投資契約:指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就本案有關興建、營運、移轉等事項所簽訂之契約。
保險業:指保險法所定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包含但不限於)
權利、圖說、標誌、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x招商文件為申請人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於各階段之申 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申請人應詳閱本招商文件,提出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招商文件所規定事項,申請人不得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融資意願書除外)。違反者,以本招商文件為準,超過、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部分視為無效。
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澄清,應於招商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主辦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主辦機關得視澄清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本招商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本招商文件提及之法令亦包括該等法令於本案公告後至申請截止日前之修訂內容。若該等法令有重大修正時,主辦機關應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本招商文件所載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皆依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
本招商文件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不同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文件,如有相同或類似情形,主辦機關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如有爭議,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計畫緣起
x基地於日治時期明治 40 年(1907 年)由育英社售予基隆公學校,並在大正 15 年(1926 年),由基隆公學校捐贈給當時的基隆廳,當時作為農業使用,長期以來租給在地居民種植甘藷、水稻等作物;民國62 年臺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公告之金山都市計畫將本基地劃設為農業區。
行政院內政部 88 年 3 月 8 日台(88)內營字第 8803091 號函規定,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如「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者」免辦理區段徵收,主辦機關為提供公務、教師、學生等人員之會議、教育訓練、休憩機能等場所,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同意本基地農業區變更為教育休閒專用區。主辦機關以促參法第 8 條之交由民間興建-營運-移轉(BOT)辦理,期望注入民間創意與活力,提供公共建設服務。
計畫目標
1. 提供優質培訓場地
本案位於教育休閒專用區,規劃提供研討、會議、培訓等多功能空間,供政府公務及企業團體培訓使用。
2. 打造北海岸文教旅遊勝地
本案期待結合北海岸xx文化及特產,帶領遊客體驗在地旅行,拓展不同客群,成為北海岸文教旅遊勝地。
辦理依據
1. 民間參與方式
本案依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2 條規定公開徵求民間參與,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主辦機關。
2. 公共建設類別
依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屬「文教設施」。
3. 公共建設項目
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屬「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文化、教育功能之解說、訓練、展演、研發、住宿、保存等相關設施。」
本案非屬重大公共建設。
本案非屬公用事業。
本案契約期間:投資契約簽訂日起算 50 年,包含興建期 7 年、營運期 43 年。
本案區位及範圍
1. 本案區位
x基地位於新北市金山區東南側,鄰接中山路、陽金公路、中興路等主要聯外道路之交岔口,距離金山老街派出所 400 公尺,
步行約 5 分鐘。金山地區具備 3 條聯外道路,分別聯結淡水、xx山及基隆,交通條件良好,各地前往本基地僅約 30~50 分鐘車程。
圖1 本案區位示意圖
2. 本基地範圍
x基地範圍為新北市金山區五福段 35、244、270、271、272、 234-4 及 225-3 地號等 7 筆土地,面積合計共為 9,713.73 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為基隆市,管理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表1 本基地土地清冊
縣市 鄉鎮區 | 段名 | 地號 | 面積 (平方公尺) | 使用 分區 | 所有 權人 | 管理 單位 |
新北市金山區 | 五福段 | 35 | 4,400.19 | 教育休閒 專用區 | 基隆市 | 基隆市政府 |
244 | 1,674.11 | |||||
270 | 778.36 | |||||
271 | 1,945.75 | |||||
272 | 707.49 | |||||
234-4 | 109.80 | |||||
225-3 | 98.03 | |||||
小計 | - | 9,713.73 | - | - | - |
圖2 本基地範圍示意圖
本案基地現況
1. 現況
x基地之xxxxxxxxx 00 x 000 xx等 2 筆土地原由主辦機關出租予民間業者做為停車場使用,現已解約點交回主辦機關。本基地內有一處自然湧出之泉水(未被指定為法定溫泉露頭)。
備註:現況照片拍攝於 109 年 3 月,申請人應依現場實際狀況為主。
圖3 本基地現況及湧泉位置示意圖
2. 地形
x基地沿中山路側約有 80~100 公分之高差,南側地形陡峭,東側臨路面地勢較低海拔約 3 公尺,往西逐漸攀升海拔約 20 公
尺,高差約 17 公尺。
圖4 本基地地形測量圖
3. 申請人應自行履勘及調查本基地之地上、地下現況,並自行負擔費用。不得於事後以主辦機關未告知為由,拒絕簽署投資契約,或提出任何請求、主張、補償或賠償。
本案不允許民間機構開發經營附屬事業。
本案不開放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定之投資人參與。
本案屬民間機構所有之營運資產、設備,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得
設定負擔,其設定負擔期間應以本案契約期間為限。
1. 基本應開發項目
(1) 會議廳及培訓空間:得規劃多廳室,其中至少一空間能容納
150 人以上會議使用。
(2) 住宿設施:房間數至少 40 房。
2. 興建期間自投資契約簽訂日起至營運開始日前一日止,最長不得超過 7 年(包括但不限於工程調查、基本及細部設計、都市設計審議、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建築特色審查、施工、申報完工、室內裝修、旅館業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其他與本案興建營運有關審查及證照取得等)。
3. 興建期間如發生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之事件,導致興建期間可 能逾 7 年時,民間機構應於事件發生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 主辦機關,並於事件發生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敘明展延理由及 期間,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展延興建期間,其申請展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2 年。主辦機關就民間機構之申 請,得依其必要性與合理性決定是否同意及同意展延之期間,並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
4. 本案契約期間不因前述興建期間展延而配合延長,本案契約期間仍以 50 年為限。
5. 民間機構應於 113 年 8 月 30 日前申請建造執照。
6. 民間機構興建之建築物至少應取得合格級綠建築標章。
7. 本案投資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含稅),投資金額包含興建期間之土地改良成本、土木建築工程、機器設備、資本化利息、土地租金、開發權利金、公共藝術。
8. 本案應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 300 萬元(含稅),其設置及審核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辦理。
9. 民間機構應自行負擔本案興建之全部費用,不得向主辦機關要求分攤費用、補助或補償。
10. 本基地範圍內各項工程之設計、施工,不論由民間機構自行辦
理、或委由廠商辦理,均由民間機構負全部責任。主辦機關對民間機構所為之任何同意、核准、核定、核備、備查、監督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及提供之參考資料,並不減少或免除民間機構應盡之義務與責任。
1. 本案規劃設計及興建應符合新北市政府 109 年 12 月 9 日發布實施「變更金山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110 年 8 月 31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金山都市計畫(修訂教育休閒專用區附帶條件)案」及其後修正之都市計畫規定。
(1) 建蔽率不得大於 40%,容積率不得大於 160%。
(2) 本基地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 5 公尺以上建築外,其餘自本基地範圍界線退縮 3 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應提供公眾使用。
(3) 公共設施用地及法定空地優先集中留設於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確認之龜子山遺址範圍,並留設自計畫道路可通往遺址之 6 公尺人行通路。
(4) 區內土地使用得做下列項目,惟做下列 C.、D.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 50%:
A. 文化教育設施:文化設施、社教設施、展演場、會議室等。
B. 管理服務設施:辦公處所、服務性公共設施、防災避難及緊急救援設施等。
C. 休閒遊憩設施:文康設施、健身運動設施、住宿等。
D. 商業服務設施:一般零售(書店、便利商店、xxx等)、餐飲設施等。
(5) 本案開發應先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方得核准建造執照。
(6) 建築開發行為應保留法定空地 80%透水面積,並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
2. 本案之建築型態及景觀設計應符合 96 年 3 月交通部觀光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之「北觀國家風景區建築特色審查須知」及其後修正規定。
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
1. 民間機構應負責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並應於 115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興闢向主辦機關申請點交,並協助主辦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三方點交。
2. 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規劃設計、工程、申請規費、稅捐等費用)、興闢完成後之 25 年管理維護代金及工程保固保證金等費用,皆由民間機構負擔。
(1) 25 年管理維護代金: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2,615.96平方公尺乘以 200 元/平方公尺乘以 25 年,約 13,079,800 元 (實際以地方主管機關核算金額為準);民間機構完成點交並繳納前述管理維護代金後,其管理維護權責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2) 工程保固保證金:工程金額之 3%(實際以地方主管機關核算金額為準)。
(3) 民間機構應於接獲主辦機關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納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 25 年管理維護代金及工程保固保證金,其各項金額及繳納方式依主辦機關通知函所載內容辦理。
3. 民間機構辦理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作業,其興闢內容應依相關單位函文辦理(本須知附件十五之公開閱覽資料第九項)。
(1) 公園用地:
A. 依金山區公所 110 年 11 月 17 日新北金工字第 1102985223 號函意見,設計時儘量以森林原始風貌為主,並進行相關綠美化及環境清理。
B. 依主辦機關110 年12 月6 日基府財促貳字第1100276579號函附會勘紀錄,民間機構應於開闢公園前,召開地方說明會,就公園之開闢內容與地方溝通說明。
(2) 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A. 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110 年 11 月 5 日新北交規字第
1102075819 號函意見,不規劃作為公共停車場。
B. 依金山區公所 110 年 12 月 14 日xxxxxxx 0000000000 x、110 年 12 月 17 日新北金農經字第 1102986635 號函意見,建議開闢為廣場,以草地綠化方式施作,並增設相關排水系統,與周遭鄰接道路順平,
以利通行。
4. 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中,xxxxxxxxx 000 xx及xxxxxxxxxxxxxxxxx00-00 xx等2 筆土地,面積合計 277.36 平方公尺,屬於法定山坡地範圍,民間機構需遵照水土保持法第 8 條及第 12 條規定,興闢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再送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地湧泉使用
1. 民間機構若對於本基地湧泉進行地質、泉質成分及其他相關調查,需自行負擔調查及產生之規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2. 民間機構若對於本基地之湧泉開發為溫泉,應依溫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執照及許可
1. 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取得本案相關許可或證照,並據以為興建之施工。
2. 本基地面積合計 9,713.73 平方公尺,位於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 風景區範圍內,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認定標準」第 20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實際仍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定 為準。若未來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要求本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時,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施工
1. 民間機構應於本案開工日 60 日前,依本招商文件及投資執行計畫書內容,提出「興建執行計畫書」予主辦機關審查同意,作為本案興建執行依據,非經主辦機關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得變更。
2. 本基地部分地號與龜子山遺址範圍互相重疊,包括新北市金山區五福段 270、271、272、225-3、234-4、35(部分)及 244(部分)地號等 7 筆土地,民間機構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規定,應於施工期間指派監看人員進行監看(監看人員資格需符合「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及相關規定,相關學經歷且需檢送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備查),民間機構若發現文化層需遵照
「新北市開發基地涉及考古遺址保護措施及處理流程作業說
明」流程及處理方式辦理。
3. 興建期間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設置管理要點」、「新北市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4. 民間機構於施工期間應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及相關規定,設置相關技術士。
5. 民間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參考本須知附件十五之公開閱覽資料第六項,辦理本基地臨中山路側之建築線指定作業。
民間機構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 30 日內,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規定提送「促參識別標誌設置計畫」,送請主辦機關同意,並自費設置促參識別標誌。
營運期間為營運開始日起至本案契約期間屆滿日或提前終止日止。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 60 日前,依據投資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提出「營運執行計畫書」,經主辦機關書面審查同意後,作為本案營運執行依據。
民間機構未依「發展觀光條例」及其相關法令取得旅館登記證及相關文件,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未核發相關證照前,不得開始營運。
民間機構應提供適當空間供主辦機關放置官方文宣品及基隆市特色伴手禮。
1. 民間機構應提供適當空間放置主辦機關文化觀光文宣品,以提供大眾文化觀光資訊。惟提供之資訊及文宣品應以不違反投資契約約定,且不影響社會觀感為原則。
2. 民間機構應規劃空間,並免場地租金供基隆市特色伴手禮陳列展售。
1. 會議廳及培訓空間:
(1) 使用需求:每年每間應分別保留 90 個時段(保留額度)供主辦機關公務使用(每日分為上午、下午及晚間時段),當年度未用盡額度不得保留至次年度。營運期間之首年度、末年度或有未滿一整年之年度者,按該年度營運期間日數占年度總日數之比例保留。
(2) 管理機制:主辦機關應於每季 5 日前提供次季需求,民間機構應於每季 5 日前提供截至前季保留額度已使用數予主辦機關。
(3) 使用費率:不得高於投資契約(草案)第 9.1 條主辦機關同意實施費率之 7 折,超出保留額度之費率由雙方另行協議。主辦機關場地布置及撤場時間未超過 1 小時者,不計入保留額度。
(4) 檢討機制:主辦機關得於營運開始日屆滿 3 年起視實際使用需求檢討保留額度,其後得每 5 年檢討一次。契約期間每年每間保留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108 個時段。
2. 住宿設施:
(1) 使用需求:每年保留 400 間次(含早餐)(保留額度)供主辦機關公務使用,當年度未用盡額度不得保留至次年度。營運期間之首年度、末年度或有未滿一整年之年度者,按該年度營運期間日數占年度總日數之比例保留。
(2) 管理機制:主辦機關應於每季 5 日前提供次季需求,民間機構應於每季 5 日前提供截至前季保留額度已使用數予主辦機關。
(3) 使用費率:依 109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其後修正規定計收,超出保留額度之費率由雙方另行協議。
(4) 檢討機制:主辦機關得於營運開始日屆滿 3 年起視實際使用需求檢討保留額度,其後得每 5 年檢討一次。契約期間每年保留額度不得超過 480 間次(含早餐)。
3. 停車場:
(1) 使用需求:提供主辦機關公務使用會議廳及培訓空間、住宿設施之所需停車位數。
(2) 管理機制:主辦機關應於提出會議廳及培訓空間、住宿設施
公務使用需求時一併提出停車位數需求。
(3) 使用費率:不得高於投資契約(草案)第 9.1 條主辦機關同意實施費率之 7 折。
營運期間應對於基隆市民使用本案會議廳及培訓空間、住宿設施,提出使用費率方案。
民間機構若有開發溫泉資源作為營運設施內容時,則需對於基隆市 65 歲以上長者提出使用費率方案。
民間機構應負責本案清潔維護管理範圍並負擔相關費用。且不得興建建築物或設置地上物及固定物。
本案申請人應自行提出創意及回饋事項。
本案土地租金依 109 年 5 月 7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90261391
號令、財政部台財產公字第 10935003070 號令發布實施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計收如下,該辦法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1. 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
2. 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 2%計收。
除本須知第 3.2.1 條第 3 項之興建期間展延外,如民間機構無法於興建期間如期完工並開始營運,主辦機關得於興建期間屆滿後,按營運期間計收土地租金。
依本須知第 3.6.1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計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其他費用者,應改按所應繳納之稅費計收租金。
土地租金皆未含營業稅,主辦機關因收受土地租金而致有稅捐或其他費用產生時,均由民間機構負擔,並應於繳納土地租金時,
一併外加繳納予主辦機關。
土地租金繳納方式,請詳投資契約(草案)附件二。
民間機構應繳納之權利金,分為開發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兩類。
開發權利金:1,000 萬元+X1 萬元(X1 以 100 萬元為單位,由申請人於權利金報價單中填具)。
營運權利金: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間每年繳納固定營運權利金及變動營運權利金。
1. 固定營運權利金:營運期間每年 135 萬元整。營運期間之首年度、末年度或有未滿一整年之年度者,按該年度營運期間日數占年度總日數之比例計收。
2. 變動營運權利金
(1) 採級距式計收,本案營業收入為 2 億元(含)以下部分以 2%+X2%計收、超過2 億元部分以3%+X2%計收(X2%以0.2%為單位,由申請人於權利金報價單中填具)。
(2) 營業收入指營運期間經依中華民國健全會計制度應計基礎採計之收入,包括本案全部營運收入及營運外收入,但營運外收入不包括資產處分利得及利息收入。民間機構將本案一部出租或委託第三人經營時,第三人應以民間機構名義開立發票或收據。
權利金報價
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書之財務計畫,敘明開發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並依本須知附件七「權利金報價單」填具開發權利金及變動營運權利金之金額及比例。
權利金繳交時間
1. 開發權利金:於投資契約簽訂日起 15 日內繳納。
2. 營運權利金:
(1) 固定營運權利金:自營運期間起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當年度之固定營運權利金。
(2) 變動營運權利金:自營運期間起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前
一年度之變動營運權利金。但投資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之年度,應於當年度財務報告書依投資契約第 11.2.1 條但書
提送主辦機關後 30 日內繳納。
上述規定之權利金皆未含營業稅,主辦機關因收受權利金而致有稅捐或其他費用產生時,均由民間機構負擔,並應於繳納權利金時,一併外加繳納予主辦機關。
權利金繳付方式請詳投資契約(草案)第 10 章辦理。
本案除地價稅由主辦機關負擔外,其餘所有稅捐(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因收取土地租金應繳納之營業稅、收取權利金應繳納之營業稅、房屋稅、契稅等)、規費及費用均由民間機構負擔。
營運績效評定
1. 主辦機關於營運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估。營運期間首年或末年未滿 1 年者,得併入次一年或前一年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2. 營運績效評估總計分數平均未達 70 分為「不合格」、70 分~79分為「合格」、80 分~89 分為「良好」、90 分~100 分為「優良」。
3. 有關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請詳投資契約(草案)附件六。優先定約
1. 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至少 30 個年度營運績效評定為「良好」或
「優良」、且無連續 3 年營運績效評定為「不合格」,及本案契約期間無重大違約事項者,得向主辦機關申請優先定約一次,其期間以 20 年為限。
2. 其他有關營運績效評定機制及優先定約規定,請詳投資契約(草案)第 16 章。
本案得以單一廠商方式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應包含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並分別指明,且於申請階段其成員不得變更。合作聯盟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資格文件,合作聯盟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申請人資格為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申請人為保險業時,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取得同意或許可,始得參與促參案件者,申請人應檢附其已取得相關同意或許可之證明。
申請人為保險業時適用
申請人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為本案申請截止日前 3 個月內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
1. 單一廠商方式申請者:
(1) 實收資本額 1 億元(含)以上,且最近 1 年權益淨值不得為負值。
(2) 最近 3 年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3) 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4) 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5) 申請人為保險業時,其最近 1 年公司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
200%。申請人為保險業時適用
2. 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
(1) 授權代表公司實收資本額 5,000 萬元(含)以上,且合作聯盟 所有成員(含授權代表公司)實收資本額合計 1 億元(含)以上,且所有成員(含授權代表公司)最近 1 年權益淨值不得為負 值。
(2) 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含授權代表公司)最近 3 年總負債金額不得超過權益 4 倍。
(3) 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含授權代表公司)依法定期繳納營業稅
及所得稅。
(4) 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含授權代表公司)最近 3 年無退票紀錄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1. 最近 3 年(民國 108 年度至 110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內容至少須包括公司實收資本額、權益、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總負債金額。申請人成立未滿 3 年者,應提出設立日起至本案公告日之上月末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
2. 依法定期納稅證明文件:最近 6 期營業稅及最近 1 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營業稅未滿 6 期者,應提出設立日起至本案公告日之上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公司設立未滿 1 年者,免提出營業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3. 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本案公告日起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
4. 申請人為保險業時,其申請人最近 1 年公司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 200%之證明文件,其證明文件係指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指之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申請人為保險業時適用
1. 申請人應具備經營合法旅館(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房間數40 間
(含)以上之實績。申請人不得以母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實績充作 申請人之實績。前述實績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受託營運證明、委託經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2. 申請人若未具備前項技術能力,得邀請協力廠商從事營運相關工作,並以該協力廠商實績代替申請人技術能力要求。協力廠商應提出「協力廠商承諾書」(本須知附件六),承諾一旦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案營運相關工作。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如欲更換該協力廠商,更換後協力廠商之技術能力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並經主辦機關事前書面審核同意後始得為之。
申請人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本須知第 4.1.5 條、4.1.7 條、4.1.8 條)
影本應由申請人及公司負責人加蓋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註記。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視為不合格,並沒收申請保證金。
資格證明文件之公證、認證及驗證:
1. 出具證明者為政府所屬機關時,其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2.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3. 出具證明者為外國之政府機構時,其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4. 出具證明者為外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或認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5. 所有資格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須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6. 申請人應檢附合法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得撤銷其於簽訂投資契約前取得之一切權利與資格,並沒收申請保證金。
申請人應提送之申請文件包括:
1. 申請文件檢核表(如本須知附件一)
(1)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人自行檢核」欄位。
(2)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時,由授權代表公司出具。
(3) 得補正、不得補件。
2. 申請書(如本須知附件二)
(1)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時,由授權代表公司出具。
(2) 得補正、不得補件。
3. 合作聯盟協議書(如本須知附件三)
(1)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時應檢附。
(2) 得補正、不得補件。
(3) 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4. 合作聯盟授權書(如本須知附件四)
(1)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時應檢附,且各成員應分別出
具。
(2) 得補正、不得補件。
(3) 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5. 代理人委任書(如本須知附件五)
(1)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應指定代理人並檢具代理人委任書;若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之代表人親自到場者,免附代理人委任書。
(2) 得補正及補件。
6. 協力廠商承諾書(如本須知附件六)
(1) 申請人提出協力廠商時,應檢附協力廠商承諾書。
(2) 得補正、不得補件。
(3) 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7. 權利金報價單(如本須知附件七)
(1) 依本須知附件七「權利金報價單」填具開發權利金及變動營運權利金之金額及比例。
(2) 不得補正及補件。
8.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
(1) 申請保證金以現金匯款方式繳納者,應出具收款單位之收據影本做為繳納證明。申請保證金非以現金匯款方式繳納者,應出具繳納證明正本。
(2) 不得補正及補件。
9.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 請詳本須知第 4.1.3 條規定。
(2) 得補正及補件。
10.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1) 請詳本須知第 4.1.7 條規定。
(2) 得補正及補件。
11. 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1) 請詳本須知第 4.1.8 條規定。
(2) 得補正及補件。
12.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
(1) 申請人若有融資必要者,應檢附金融機構之融資意願書,以及其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
(2) 得補正及補件。
13. 投資計畫書及光碟
(1) 投資計畫書 1 式 20 份,及光碟 1 式 5 份(依本須知第 5.2.5
條及第 5.2.6 條規定辦理)。
(2) 不得補正及補件。
申請人應依本須知規定提出申請文件,密封後提出申請。申請文件外封套(詳本須知附件十一)xxx申請人名稱、地址、電話、代表人名稱、聯絡人及電話、本案名稱。申請文件須於 111 年 8 月
29 日 17 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基隆市政府
總收文(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 1 號)。
本案申請保證金為 300 萬元整。申請人應於送件前,繳納申請保證金予主辦機關。
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申請保證金:
1. 現金: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以匯款方式向專戶繳納(匯款專戶名:基隆市政府經費類保管金存款戶、銀行: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12-038-09308-5),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影本作為申請文件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2.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應為即期並以「基隆市政府」為受款人。
3. 無記名政府公債。
4.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以「基隆市政府」為質權人,到期日至少為本案公告截止日起 1 年以上。
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他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請文件中一併提出。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文件參與申請。
2. 申請人提出申請文件後,於甄審程序完成前撤回申請。
3. 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未於本招商文件或主辦機關指定期限內完成議約或簽約。
4. 未依規定期限內,繳足本案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5. 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甄審公平或違反法令之行為。申請人未入選時申請保證金之返還
除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外,其他申請人應於接獲未入選書面
通知 15 日起,洽主辦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申請保證金之返還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應於民間機構繳納履約保證金並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 15 日起,洽主辦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對本招商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本招商文件公告日起 10 日內,以中文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申請釋疑說明表如本須知附件九)。
主辦機關應於請求釋疑期限截止日起 10 日內,統一以中文書面回覆。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招商文件內容者,主辦機關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本招商文件若有任何修正或補充,均以最後修正或補充內容為準,並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所有疑義及未詳盡之處,依主辦機關解釋為準。
依促參法第 47 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規定,受理申請人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基隆市政府(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 1 號)、00-0000-0000 分機 1726。
依促參法第 47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申訴機關名稱為: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會,其地址為臺北市文山區xxx路 6 段 142 巷 1 號。
申請人於辦理申請、甄審、簽約、履約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不法情事,可依下列信箱,以書面記載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年齡、住址及貪污瀆職事實與可供調查之資料或線索,提出檢舉:
1. 基隆市政府政風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基隆
郵政第 175 號信箱。
2.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3. 基隆市調查站,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基隆市郵政 60000 號。
4. 廉政署(24 小時檢舉中心),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或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本案投資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章節及內容:
計畫摘要
摘要說明各章節內容,以 10 頁為限。
第一章:計畫目標與開發經營理念
1. 計畫目標:說明緣起及目標。
2. 開發經營理念:說明本案開發經營理念。第二章:民間機構籌組計畫
1. 申請人簡介:
申請人(含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應就其背景、商譽、財務、經營狀況及營業項目進行說明。
2.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說明民間機構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含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所有成員)、股款募集計畫、民間機構之籌組理念、民間機構經營團隊之管理架構及計畫主持人之資歷經驗等說明。
3. 申請人相關實績說明:
申請人(含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協力廠商(無則免)、或專業經理人(無則免)之相關實績說明;除本須知第 4.1.8 條之技術能力外,應說明辦理土地開發等實績經驗(如文教、會議培訓、旅館、溫泉設施開發經驗)。
第三章:興建計畫
1. 土地使用現況及開發相關法令分析:
分析土地使用現況、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新北市開發基地涉及遺址保護措施及處理流程作業說明、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等相關法令限制條件。
2. 整體規劃開發構想:
開發構想應符合本須知第 3.2 條相關規定(含綠建築規劃),且除本基地開發構想外,亦需說明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本須
知第 3.2.1 條第 8 項之公共藝術設置構想,並建議可將xx環境(如:龜子山遺址)、在地特色、市場區隔等,納入整體規劃考量。
3. 規劃營運設施及服務活動機能:
說明規劃本案引入之營運設施以及服務活動機能。
4. 園區動線系統說明:
應儘量避免人車動線重疊。宜考量將消費者(含培訓及一般遊客)與員工動線進行區分規劃,避免行政作業人員與住宿設施內服務人員動線重疊。
5. 建築量體、景觀(含夜間照明計畫)及公共藝術規劃說明:
建築量體原則及景觀應依本須知第 3.2.2 條規定辦理,並應說明各樓層使用,及公共藝術設置等規劃。
6. 建築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需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提出緊急應變計畫。
7. 施工及品管計畫
說明工程概要、基地環境、工程預定進度、施工管理組織架構與職掌、主要分項工程作業計畫項目及內容概要、施工動員計畫、專業分包商管理計畫、主要施工機械及設備計畫、品質管理計畫、假設工程計畫、環境維護計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緊急事故處理計畫、廢棄物處理等。
8. 交通影響分析與對策:
說明本基地xx交通現況分析、興建期對於基地xx產生之交通衝擊影響分析及改善對策、交通動線規劃及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等項目。
第四章:營運計畫
1. 經營計畫
(1) 經營組織與業務項目
(2) 依本須知第 3.2.1 條第 1 項分別說明會議廳及培訓空間、住宿設施市場概況及需求預估,做為建築量體規劃與財務計畫參考。
(3) 應說明本案特色營造、市場差異化、淡旺季營運策略等營運內容。
(4) 開幕營運規劃之概念初步構想。
(5) 依本須知第 3.3.4 條提供空間之初步規劃說明。
(6) 委由協力廠商之工作項目及經營規劃說明(若無則免)。
2. 各項設施收費費率及調整機制
收費費率及調整機制應包含本須知第 3.3.5 條、第 3.3.6 條、第
3.3.7 條、投資契約(草案)第 9.2 條規定之主辦機關、基隆市民及相關法規對象等;其收費設施應包括本須知第 3.2.1 條第 1 項之會議廳及培訓空間、住宿設施等。
3. 行銷推廣計畫
說明整體行銷、推廣及宣傳策略(如:多媒體、營運官網、在地經營、異業結盟等方式)。
4. 資產及設備設施管理維護計畫
說明各項資產及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方式、管理維護標準及頻率等。
5. 營運期間環境安全維護及廢棄物處理計畫
說明環境清潔維護、安全管理等環境安全維護計畫(除本基地外,亦應包含本案清潔維護管理範圍),及雨水、污水、廢氣、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需求、排放量限制等管理計畫。
第五章:財務計畫
1. 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說明興建期程、營運期程、折舊方式與年期、稅捐、資本結構、融資利率、股東預期報酬率、折現率等;財務計畫起始年為民國 112 年,淨現值亦計算至民國 112 年。
2. 開發經費預估
說明各項設施興建成本及分年投入成本分析。
3. 營運收支預估
說明營運收入分析、營運成本及費用分析、重增置成本分析、折舊與攤銷費用分析。
4. 權利金給付計畫
說明申請人提交予主辦機關之開發權利金、營運權利金之規劃。
5. 投資效益分析
說明計畫淨現值(Project NPV)、計畫內部報酬率(Project IRR)、計畫還本年期(Project Pay-Back Period)、股權淨現值(Equity NPV)、股權內部報酬率(Equity IRR)、股權還本年期(Equity Pay- Back)、償債能力分析、敏感度分析等。
6. 預估財務報表
說明本案契約期間分年預估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7. 資金籌措計畫
說明自有資金籌措計畫、融資計畫(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對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之評估意見。無融資需求者免附)等。
8. 風險分析及保險計畫
應對資金、財務、政策、法令、政府承諾與協助事項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之評估,及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等。同時針對興建期及營運期可能產生之風險進行說明及對策研擬(如興建期間若挖掘到疑似遺址之處理程序規劃、配套措施等)。並說明興建期及營運期之保險規劃。
第六章:公益回饋
創意及回饋事項:由申請人自行評估其財務效益或營運計畫,提出公益、創意及回饋事項。
投資計畫書格式以 A4 直式橫書為原則,圖表部分得以 A4 橫式橫書或 A3 摺頁方式撰寫,並以雙面印刷為原則,並加以封面、目錄、摘要、附錄、附件(含章節頁碼對照表)及封底於左側裝訂成冊。
任何筆誤修正處須清楚訂正,並加蓋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授權代表)之負責人印章。
申請文件使用文字,以中文為原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或其他語文。
投資計畫書各頁均應標示章數及頁碼。每一章首頁之頁碼均從「1」開始,例如 1-1、2-1 等。投資計畫書頁數以 150 頁為限,不含封面、目錄、計畫摘要、章節頁碼對照表(如本須知附件八)、隔頁紙、附錄、附件及封底。
投資計畫書ㄧ式 20 份,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全銜)及本案案名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投資計畫書。
投資計畫書光碟一式 5 份,內容應包括投資計畫書各章節可編輯之電子檔及財務模型檔案(Excel),且財務模型檔案內容中,其計算之運算數據及各工作表,需附函數公式連結,不得有隱藏欄位及公式、切斷同頁及跨頁工作表公式連結及設定保護之情事;若申請人所提供財務模型檔案資料不足以主辦機關完成相關審查作業時,主辦機關得要求申請人再行提供財務模型檔案資料。
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光碟不予返還,申請人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須自行負擔。
申請人如有建議事項,請另闢章節列入投資計畫書中說明。但申請人不得以其建議事項為政府採納與否,作為撤銷參與本案申請、簽約之事由。
資格審查項目包括:
1. 申請文件檢核表。
2. 申請書。
3. 合作聯盟協議書(非合作聯盟申請者免附)。
4. 合作聯盟授權書(非合作聯盟申請者免附)。
5. 代理人委任書(無代理人者免附)。
6. 協力廠商承諾書(無協力廠商者免附)。
7. 權利金報價單。
8.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
9.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0.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11. 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12.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無融資計畫者免附)。
13. 投資計畫書及光碟。
資格文件係指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財務能力證明文件與技術能力證明文件。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件,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補件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不符本須知規定或有疑義時,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件或提出說明,申請人逾期未補正、補件或提出說明者,不予受理。
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若有缺件或不符規定之項目,屬本須知規定為不得補件或補正者,其資格為不符,主辦機關不予受理。
資格審查結果由主辦機關通知各申請人。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評審。如僅有一家合格申請人,仍應進行綜合評審。
甄審會對申請人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同放棄澄清說明權利,嗣後提出澄清,主辦機關不予受理。
合格申請人應依規定時間列席甄審會,就其投資計畫書內容進行簡報及接受甄審會委員詢答。
1. 簡報順序以申請人投標順序決定之。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2. 合格申請人簡報時,應包含申請人之正式職員進行簡報(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為授權代表公司),列席簡報人數以 5 人為限。
3. 簡報時間以 20 分鐘為限,簡報時間結束前 3 分鐘響鈴 1 次,簡報時間結束時響鈴 2 次,應立即停止簡報。
4. 甄審會詢答方式採統問統答,詢答時間扣除委員提問,以不超過 20 分鐘為限;答覆時間結束前 3 分鐘響鈴 1 次,答覆時間結束時響鈴 2 次,應立即停止答覆。
合格申請人於現場簡報時,除簡報書面資料外,不得發放其他任何資料。簡報內容及資料不得超出投資計畫書所述範圍,超出部分不得列入評審。
甄審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本案不採行分段評審。
本案不採行分組評審 本案不採行協商程序。
本案綜合評審除選出最優申請人外,另增選次優申請人。
綜合評審甄審項目、內容及配分如下:
項目 | 評審內容 | 配分 |
計畫目標與籌組計畫 | 1. 計畫目標 2. 開發經營理念 3. 申請人簡介 4.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5. 申請人相關實績說明 | 15 |
興建計畫 | 1. 土地使用現況及開發相關法令分析 2. 整體規劃開發構想 3. 規劃營運設施及服務活動機能 4. 園區動線系統說明 5. 建築量體、景觀(含夜間照明計畫)及公共藝術規劃說明 6. 建築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7. 施工及品管計畫 8. 交通影響分析與對策 | 20 |
營運計畫 | 1. 經營計畫 2. 各項設施收費費率及調整機制 3. 行銷推廣計畫 4. 資產及設備設施管理維護計畫 5. 營運期間環境安全維護及廢棄物處理計畫 | 25 |
財務計畫 | 1. 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2. 開發經費預估 3. 營運收支預估 4. 權利金給付計畫 5. 權利金報價金額超過其配分 6. 投資效益分析 7. 預估財務報表 8. 資金籌措計畫 9. 風險分析及保險計畫 | 20 |
權利金報價單 | 依權利金報價單說明計分 | 10 |
公益回饋 | 創意及回饋事項 | 5 |
簡報與答詢 | 未出席簡報者以 0 分計算 | 5 |
總計 | 100 |
綜合評審評定方式:
1. 本案採序位法,如合格申請人超過一人時,所得分數合計最高者核給「1」之序位,次高者核給「2」之序位,依此類推。同一甄審委員應核給不同申請人不同之總分及序位。各甄審委員所核給各合格申請人之序位加總合計後為總序位,總序位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
2. 其總序位相同時,則以甄審委員核給序位「1」最多者優先。如甄審委員核給序位「1」數量相同者,則以「營運計畫」得分較高者為優先。如「營運計畫」得分相同者,則以「財務計畫」得分較高者為優先。如「財務計畫」得分仍相同者,以「興建計畫」得分較高者為優先。如「興建計畫」得分仍相同者,以
「計畫目標與籌組計畫」得分較高者為優先。如「計畫目標與籌組計畫」得分仍相同者,以「權利金報價單」得分較高者為優先。
3. 綜合評審結果應簽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核定後二週內公開於財政部資訊網路,並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經出席之甄審會委員過半數以上,評審各合格申請人未達甄審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甄審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前述未達甄審標準係指出席甄審委員評分加總平均或出席甄審委員過半數評分未達 75 分者。若各該甄審會委員給予各合格
申請人加總分數未達 70 分或達 90 分以上者,該甄審會委員xxx評分之理由。
本案評審作業時程預定時間表如下,各項作業時間得由主辦機關或甄審會視作業需要調整之,並通知申請人:
預定日期 | 辦理事項 |
公告日 D | 正式公告招商 |
D+10 日 | 申請人以中文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招商文件 |
D+20 日 | 主辦機關以書面答覆申請人對招商文件所提出之疑義 (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招商文件內容者,主辦機關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
D+67 日 (截止日 T) | 本案公告招商截止 |
T+5 日 | 主辦機關辦理資格文件審查 |
T+10 日 | 主辦機關通知申請人資格文件補件、補正或澄清說明 |
T+20 日 | 申請人完成資格文件補件、補正或澄清說明 |
T+25 日 | 主辦機關完成資格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
T+35 日 | 主辦機關通知合格申請人綜合評審日期 (視甄審會召開時xxx) |
T+50 日 | 甄審會進行綜合評審並選出最(次)優申請人 |
T+65 日 | 主辦機關公告綜合評審結果並書面通知合格申請人 |
T+125 日 | 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完成議約 |
T+155 日 |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完成簽約 |
依本招商文件約定辦理本基地交付作業。
主辦機關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與民間機構行文往來,並交涉所有與本案有關之業務溝通及行政協調事項。
民間機構因執行本案應向相關政府機關辦理審查程序、證照或許可申請時,主辦機關得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民間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但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證照、許可之取得,並掌控時程。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30 條規定,將視本案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
如因法規規定致民間機構履行本契約有困難時,經民間機構書面請求,主辦機關本於權責協助處理之。
上述協助事項,主辦機關將於必要時提供協助,但不保證、亦無義務及責任,使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亦不得因主辦機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主辦機關違反義務、要求賠償或減少權利金及租金等給付。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
2. 於公告後投資契約訂立前發生情事變更。
3. 原公告及招商文件內容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議約期限
1. 主辦機關應於評定最優申請人後,通知最優申請人自接獲通知日起 60 日內完成投資契約之議約作業。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議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之,惟展延期限以一次 30 日為限,但因可歸責於主辦機關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不在此限。最優申請人如仍未能於展延期限內,與主辦機關完成議約時,主辦機關得決定由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
2. 次優申請人與主辦機關議約作業期限與展延機制與前項相同。
3. 若無次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與主辦機關完成議約時,主辦機關得重新公告接受申請。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
1. 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完成議約之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應於接獲主辦機關通知議約完成之日起 1 個月內依公司法設立專案公司。必要時得向主辦機
關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展延,展延期間以 1 個月為限。但簽約前
之促參法 45 條規定之籌辦及補正時間,不予計算。專案公司設立
地點應為新北市或基隆市,且實收資本額及持股比例要求如下:
1. 實收資本額:
(1) 專案公司設立時,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 1 億元。
(2) 專案公司申報開工日前 6 個月內,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 3 億元。
2. 本案簽約日起至營運開始日屆滿 5 年內之持股比例:
(1) 單一廠商方式申請者:應以該廠商為專案公司發起人且其持股比例應超過 50%。
(2) 單一廠商方式申請且申請人為保險業時:應以該保險業為專案公司發起人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於 45%。申請人為保
險業時適用
(3) 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以合作聯盟所有成員為專案公司發起人,且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持股比例合計應超過 50%,其中授權代表公司持股比例不得低於 20%。
3. 本案營運開始日屆滿 5 年起至營運開始日屆滿 15 年內之持股比例:
(1) 單一廠商方式申請者:該廠商持股比例應超過 40%。
(2) 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持股比例合計應超過 40%,其中授權代表公司持股比例不得低於 15%。
4. 本案營運開始日屆滿 15 年起之持股比例:
(1) 單一廠商方式申請者:該廠商持股比例應超過 30%。
(2) 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持股比例合計應超過 30%,其中授權代表公司持股比例不得低於 10%。
最優申請人於簽約時應提出專案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辦理簽約之會議決議資料。
最優申請人如須經董事會決議、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必要之同意或許可始得參與促參案件者,應檢附已取得相關同意或許可之證明。
履約保證之金額:1,000 萬元。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為:
1. 現金:應於簽約前,由民間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匯款專戶名:基隆市政府經費類保管金存款戶、銀行: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12-038-09308-5),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履約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2.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應為即期並以「基隆市政府」為受款人。
3. 無記名政府公債。
4.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以「基隆市政府」為質權人。
履約保證應於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前提供,如民間機構未能於簽約日前完成履約保證之繳納,主辦機關應沒收申請保證金,並不予簽約。
主辦機關應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 1 個月為原則,並得
展延 1 個月。但簽約前依本須知第 8.2.1 條設立專案公司時間,不予計算。
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簽約手續,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得重新依促參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如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該民間機構應承受次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該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不予簽約:
1. 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xx不完全,致影響綜合評審之情形。
3. 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4.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若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本須知第 8.4.2 條、第 8.4.5 條之事由發生,則評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原評定應予廢止或撤銷。
經擇定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主辦機關若因法令、政策變更或特殊情事不予議約、簽約時,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且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不得再向主辦機關請求任何補償。
壹-2、申請須知附件
附件一、申請文件檢核表
文件項目 | 正本 | 影本 | 申請人自行檢核 | 主辦機關檢核結果 | ||||||
已附 | 免附 | 合格 | 補正 | 補件 | ||||||
以申請文件外封套密封 | 以申請文件封套密封 | 1.申請文件檢核表 | 1 | - | □ | □ | □ | □ | - | |
2.申請書 | 1 | - | □ | □ | □ | □ | - | |||
3.合作聯盟協議書(若無則免) | 1 | - | □ | □ | □ | □ | - | |||
4.合作聯盟授權書(若無則免) | 1 | - | □ | □ | □ | □ | - | |||
5.代理人委任書(若無則免) | 1 | - | □ | □ | □ | □ | □ | |||
6.協力廠商承諾書(若無則免) | 1 | - | □ | □ | □ | □ | - | |||
7.權利金報價單 | 1 | - | □ | □ | □ | - | - | |||
8.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 | 現金匯款方 式 | - | 1 | □ | □ | □ | - | - | ||
其他方式 | 1 | - | □ | □ | □ | - | - | |||
9.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 1 | □ | □ | □ | □ | □ | ||||
10.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 1 | □ | □ | □ | □ | □ | ||||
11.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 - | 1 | □ | □ | □ | □ | □ | |||
12.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 意見(若無則免) | 1 | - | □ | □ | □ | □ | □ | |||
13.投資計畫書及光碟 | 投資計畫書 | 20 | - | □ | □ | □ | - | - | ||
光碟 | 5 | - | □ | □ | □ | - | - | |||
用印欄 | 公司章 | 代表人章 | ||||||||
審查結果 | 廠商資格 | |||||||||
□資格及應附申請文件均符合規定。 □資格及應附申請文件於澄清後始符合規定。 □資格不符,不符理由: |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申請文件檢核表
備註:各申請文件應依本須知第 4.2.1 條辦理,並依序排列於本表後。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申請書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主 旨:為申請參與「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之甄審,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民國 111 年 6 月 24 日公告之「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招商文件(以下簡稱招商文件)包括其補充文件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本招商文件內容,同意並承諾遵守招商文件內所規定 之全部事項,並履行招商文件與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三、本申請人有意願參與投資辦理本案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所提之要求。
四、為評審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主辦機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等一切相關資料。
五、本申請人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本申請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時,本申請人依招商文件規定所提出之中文翻譯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不實,申請人不得為合格申請人,且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本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各項投資計畫構想,授權主辦機關有權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本申請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主辦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八、本申請人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及前項授權,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主辦機關若因本申請人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本申請人負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或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若有違反上述聲明造成主辦機關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案推動,本申請人負完全責任,並賠償主辦機關所受損害。
單一申請人(以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時)
申請人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申請人統一編號︰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申請人傳真:
申請人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合作聯盟(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時)合作聯盟名稱:
合作聯盟授權代表
公司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公司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備註: 本申請書之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不具獲選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合作聯盟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合作聯盟全體各成員名稱) 共同組成 (合作聯盟名稱) (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申請參與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投資人之甄選,茲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後,籌組民間機構,辦理後續籌辦、開發、興建及營運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下:
一、各立協議書人之工作分工: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二、各立協議書人之義務: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至少須包括各立協議書人應認足之民間機構股份數及持股比例。)
三、各立協議書人之權利: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四、本協議書變更之禁止:
本協議書之內容不得變更,否則本合作聯盟即喪失申請人之資格。五、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
本協議書自簽訂日起生效,並持續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為本協議書之終止日:
(一) 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非最優申請人,亦非次優申請人之日。
(二) 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次優申請人後,俟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之日。
(三) 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最優申請人,本合作聯盟完成籌組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並於民間機構完成本案之
興建及依法取得所需證照,報請主辦機關備查後開始營運之日。
立協議書人(合作聯盟各成員)
公司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公司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公司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公司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公司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公司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備註:
1. 本協議書應由合作聯盟全體成員共同簽訂。
2. 本協議書內合作聯盟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製作填載。
3. 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本須知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核實議定。
4. 合作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以另增列條文方式,核實填載。
5. 本協議書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並應加蓋法人及代表人印章。
6. 立協議書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有同一之情形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106
條、公司法第 59 條、第 108 條、第 115 條及第 223 條規定行之。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合作聯盟授權書
一、 (合作聯盟各成員名稱) ,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法人,設址於○○○,為申請參與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之「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
「本案」),特指定 (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為本案之全權代表,其就本案有代表 (合作聯盟名稱) 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甄審、議約及與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宜。
二、本合作聯盟授權書之授權事項,非經事先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三、本合作聯盟授權書自簽訂之日生效。
授權人(合作聯盟各成員)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印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被授權人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印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備註:
1. 合作聯盟之所有成員應各自填寫合作聯盟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公司。
2. 本授權書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並應加蓋法人及代表人印章。
3. 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同一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 條、第 108 條、第 115 條及第 223 條之規定行之。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代理人委任書
一、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設址於○○,為申請參與「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審,謹此授權 (代理人名稱) 為本案之全權代理人,有權為 (單一申請人或合 作聯盟名稱) 向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文件參與本案甄審及處理本案甄審、協商、議約、簽約及其他相關之一切事宜。
二、上開申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公告之招商文件中規定之申請文件暨其他相關文件、投資計畫書等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理人並有權於甄審委員會為審查評估本案時,代理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名稱)出(列)席審查會議為說明。
三、代理人就本案之相關事宜享有任免複代理人之全權,並有全權代理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名稱) 收受簽發相關各項通知文件、簽署及增刪修訂申請文件、收受送達文件、代理收受主辦機關發還之申請保證金,及辦理任何與本案申請有關之手續或任何其他必要有關事項。
四、本委任書之委任事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五、代理人欲終止代理權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生終止效力。
六、本委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委任人(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印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受任人
姓名: (印章)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電話:
傳真: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協力廠商承諾書
立意願書人願意於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名稱) (以下簡稱貴單位)獲選為最優申請人,並與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接受委託作為本案 (工作項目) 之協力廠商,並承諾就本案所提出予貴單位之各項投資企劃及計畫書構想之智慧財產權,授權貴單位在參與本案申請、甄審、投資契約執行之使用目的與範圍內利用(包括無償授權主辦機關,使主辦機關有權因本案業務需要使用或轉授權他人使用該等資料內容及構想),特立此書。
此致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名稱)
立意願書人
立意願書人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立意願書人統一編號︰立意願書人地址:
立意願書人電話:立意願書人傳真:
立意願書人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備註:
1. 本承諾書之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不具獲選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2. 本承諾書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並應加蓋法人及代表人印章。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權利金報價單
申請人: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名稱)
項目 | 配分 | 報價金額/百分比(不含營業稅) | 計分說明 |
開發權利金 | 5% | 新臺幣 1,000 萬元+X1 萬元 X1 萬元= (填寫報價金額) 萬元 | 1. X1 報價以 100 萬元為單位。 2. 每 100 萬元得 1 分,最高得 5 分;舉例:開發權利金為 1,000 萬元(報價金額 0 萬元)得 0 分、開發權利金為 1,100 萬元(報價金額 100 萬元)得 1 分、開發權利金為 1,200 萬元(報價金額 200 萬元)得 2 分。 |
變動營運 權利金 | 5% | 以年度營業收入級距式計收 ⚫ 2 億元(含)以下:2% + X2% ⚫ 超過 2 億元:3% + X2% X2%= (填寫報價百分比) % | 1. X2%報價以 0.2%為單位。 2. 每 0.2%得 1 分,最高得 5 分;舉例:變動營運權利金報價百分比為 0%得 0 分、報價百分比為 0.2%得 1 分、報價百分比 0.4%得 2 分。 3. 營業收入定義請詳參本須知第 3.7.3 條規 定。 |
申請人(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公司)印鑑章 | |||
公司印 | 代表人印 | ||
備註:
1. 各權利金報價金額皆為不含營業稅。
2. 本報價單內容與投資計畫書不符者,以本報價單為準。
3. 本報價單不符合規定格式、塗改、開發及營運權利金未依單位報價者,不得為合格申請人。
4. 若申請人權利金報價金額/百分比超過其配分(5 分),甄審委員會得視其合理性於綜合評審甄審項目之財務計畫酌予給分。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投資計畫書章節頁碼對照表
章 | 節 | 頁碼 |
計畫摘要 | - | |
計畫目標與開發經營理念 | 1. 計畫目標 | |
2. 開發經營理念 | ||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 | 1. 申請人簡介 | |
2.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及組織架構 | ||
3. 申請人相關實績說明 | ||
興建計畫 | 1. 土地使用現況及開發相關法令分析 | |
2. 整體規劃開發構想 | ||
3. 規劃營運設施及服務活動機能 | ||
4. 園區動線系統說明 | ||
5. 建築量體、景觀(含夜間照明計畫) 及公共藝 術規劃說明 | ||
6. 建築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 | ||
7. 施工及品管計畫 | ||
8. 交通影響分析與對策 | ||
營運計畫 | 1. 經營計畫 | |
2. 各項設施收費費率及調整機制 | ||
3. 行銷推廣計畫 | ||
4. 資產及設備設施管理維護計畫 | ||
5. 營運期間環境安全維護及廢棄物處理計畫 | ||
財務計畫 | 1. 基本假設參數說明 | |
2. 開發經費預估 | ||
3. 營運收支預估 | ||
4. 權利金給付計畫 | ||
5. 投資效益分析 | ||
6. 預估財務報表 | ||
7. 資金籌措計畫 | ||
8. 風險分析及保險計畫 | ||
公益回饋 | 創意及回饋事項 |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申請釋疑說明表
受文者:基隆市政府 電傳號碼: 02-24257389
請求釋疑者單位:
請求釋疑者聯絡電話:請求釋疑者通訊地址:
事由:檢附招商文件疑義請求釋疑問題詳如附表,連本頁合計共○頁。
注意事項:
1. 請務必填寫請求釋疑者連絡方式,主辦機關釋疑將以郵寄或公告方式答覆此疑義,必要時將其內容列於補充說明並公告之。
2. 請依申請須知規定,於本案公告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方式電傳或寄達始為有效,超過期限主辦機關得不接受。
3. 填寫字跡應端正清晰,若造成主辦機關誤判時,主辦機關概不負責;或字跡模糊不清,使主辦機關無法辨明原意時,則不予接受。
4. 申請人電傳或郵寄後,應再電詢主辦機關確認電傳或信件如期到達。
分類 | 章節及頁碼 | 條文 | 請求釋疑問題 | 問題說明 |
申請須知 | ||||
投資契約 (草案) | ||||
備註: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或影印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
申請文件封套
說明:
一、本封套應予密封。
二、本封套應依序裝入申請文件檢核表、申請書、合作聯盟協議書(若有)、合作聯盟授權書(若有)、代理人委託書(若有)、協力廠商承諾書(若有)、權利金報價單、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基本資格證明文件、財務資格證明文件、技術能力證明文件、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若有)。
單一申請人(以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時)
申請人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申請人統一編號︰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電話:申請人傳真:
申請人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合作聯盟(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時)合作聯盟名稱:
合作聯盟授權代表
公司名稱︰ (請加蓋公司章)
公司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代表人: (請加蓋代表人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為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附件十一、申請文件外封套
案名: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
寄件人: 申請人名稱: | 申請人地址: | |
申請人電話: 聯絡人及電話: | 代表人名稱: | |
收件機關 | 基隆市政府 | 收 |
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地址: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 1 號 總收文
說明:
一、本封套應予密封。
二、本封套應裝入申請文件封套、投資計畫書 20 份及光碟 5 份。
三、本封套應於截止申請期限前依本須知規定地點寄達或送達,如逾期寄送達,不予受理,原件退回。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申請人資格審查彙整表
審查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審查結果 審查項目 | 申請人 1 | 申請人 2 | 申請人 3 |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合格 | 不合格 | |
1. 申請文件檢核表 | ||||||
2. 申請書 | ||||||
3. 合作聯盟協議書(若無則免) | ||||||
4. 合作聯盟授權書(若無則免) | ||||||
5. 代理人委任書(若無則免) | ||||||
6. 協力廠商承諾書(若無則免) | ||||||
7. 權利金報價單 | ||||||
8. 申請保證金繳納證明文件 | ||||||
9.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 ||||||
10.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 ||||||
11. 技術能力證明文件 | ||||||
12.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評估意見(若無則免) | ||||||
13. 投資計畫書及光碟 | ||||||
備註 | ||||||
審查結果:合格申請人(請打勾) | ||||||
審查人員簽名 |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綜合評審評分表
評分表(委員)編號:(由委員自行抽號填入) 甄審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甄審項目 | 配分 | 申請人 1 | 申請人 2 | 申請人 3 |
評分 | 評分 | 評分 | ||
計畫目標與籌組計畫 | 15 | |||
興建計畫 | 20 | |||
營運計畫 | 25 | |||
財務計畫 | 20 | |||
權利金報價單 | 10 | |||
公益回饋 | 5 | |||
簡報與答詢 | 5 | |||
合計 | 100 | |||
序位 | ||||
甄審委員審核意見 |
備註:
1. 合格申請人所得之配分請以整數填列,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
2. 各合格申請人加總評分不得為同分。
3. 委員對合格申請人之評分若未達 70 分者或達 90 分以上者,請加註理由。
4. 委員於評選完成並簽名後,請將簽名處以封條黏貼。
(黏貼處)
委員簽名:
(折疊線) (請撕去雙面膠紙表層後,往上折疊黏貼)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綜合評審序位評分總表
委員 | 申請人 1 | 申請人 2 | 申請人 3 | |||
總分 | 序位 | 總分 | 序位 | 總分 | 序位 | |
委員 01 | ||||||
委員 02 | ||||||
委員 03 | ||||||
委員 04 | ||||||
委員 05 | ||||||
委員 06 | ||||||
委員 07 | ||||||
委員 08 | ||||||
委員 09 | ||||||
平均分數 | ||||||
是否達甄審標準 (出席甄審委員評分加總平均或出席甄審委員過半數評分未達 75 分者,視為未達甄審標準) | □達甄審標準 □未達甄審標準 | □達甄審標準 □未達甄審標準 | □達甄審標準 □未達甄審標準 | |||
序位總和 | ||||||
序位排序 |
最優申請人: 次優申請人: 甄審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月 日
基隆市政府金包里文教中心興建營運移轉案公開閱覽資料
編號 | 資料名稱 |
一 | 主辦機關認定本案為文教設施函 |
二 | 本案基地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 |
三 | 新北市金山區龜子山遺址範圍及內涵計畫 成果報告書(101 年9 月) |
四 | 新北市金山區五福段 35 地號等 16 筆土地所在用地文化層存在評估計畫 成果報告書(107 年 11 月) |
五 | 龜子山遺址列冊範圍公文(102 年 8 月) |
六 | 北觀國家風景區建築特色審查須知(96 年 3 月) |
七 | 本案先期規劃報告書(109 年 3 月) |
八 | x基地指定建築線參考文件 |
九 | 本案鄰近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相關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