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最高额保证合同
(适用于线上优质单位员工消费贷)
保证人(甲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住 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债权人(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邮政编码:联 系 人: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为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 按照本合同第二条项下的主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2.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编号为 的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为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在主合同约定的循环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对主合同债务人发生的一系列债权
(以下简称“主债权”)。
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 (小写) 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
2.4 本条第2.3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x等)
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2 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承担的情形时,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2 如主债权有多个保证人,甲方与其他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以下简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主合同债务人依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5.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主债务,则每一笔主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六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吸毒和赌博等恶习,无犯罪纪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保证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
6.2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且认可与主合同相关交易的真实性,甲方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甲方承诺即使主合同债务人对授
信款项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甲方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3 甲方提供本保证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
6.4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
6.5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无论乙方对主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即乙方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要求甲方和其他担保人同时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对此不持异议;如甲方的保证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各笔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6.6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主合同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或担保权利顺位、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前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6.7 甲方同意以乙方系统形成的电子数据信息作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借款证据,认可凡主合同债务人通过纸制或电子形式确认的交易凭证、乙方电子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提取、还款信息以及主合同债务人依据交易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为主合同项下借款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
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资产托管、股权投资、重大资产转让或出租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甲方以转让、出租、股权投资、资产托管或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处分重大资产的,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7.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 7.1 款、第 7.2 款、第 7.3 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提供落实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
7.6 甲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并提供落实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
7.7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额等加重债务的情形外,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发生展期或增加主债权金额等加重债务的情形,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7.8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7.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还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有效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
7.10 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承担的情形时,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x和抗辩。
7.1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主债权受让方承担保证责任。
7.12 如乙方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即使未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诺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7.13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并同意乙方将涉及甲方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7.14 甲方知悉乙方通过手机校验交易密码、人脸识别等方式对主合同项下贷款交易进行身份验证,认可凡通过密码或人脸识别等校验成功的交易即视为主合同债务人本人行为。
7.15 甲方应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承担的情形时,乙方
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2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达成一致时无须再通知甲方。
8.3 甲方出现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 9.1.2 项至第 9.1.7 项约定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
8.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除外。
8.5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布其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告催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基于追索债务之目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第九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的资产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9.1.1 任一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而乙方未受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9.1.2 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9.1.3 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另行向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1.4 甲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且未另行向乙方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1.5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7.5 款、第 7.6 款的约定未落实本合
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或者提供落实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
9.1.6 交叉违约。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即交叉违约:
(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
(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
9.1.7 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9.2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进行支付。
9.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
(2)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3)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
(4)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
(5)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
乙方有权单方面变更上述债务偿还顺序,无需事先通知甲方或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
9.4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7.5 款、第 7.6 款、第 9.1 款、第 9.2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或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时,甲方授权乙方及乙方总行直接从甲方在中原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甲方的资产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债务和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当乙方及乙方总行根据本合同约定主动扣款时,甲方自愿承担因提前扣划定期存款或汇率折算(按结算当日乙方公布的汇率折算)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2 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3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权利的累加性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二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更改名称后等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在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在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
16.1 如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就主合同债务人应向乙方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自愿与主合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6.2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7.1 本合同自甲方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并经乙方系统提示签约成功后生效。
17.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主合同债务人未按时清偿主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9.2.1 本合同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即为双方认可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
19.2.2 甲方、乙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19.2.3 在本合同项下按上述送达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协议、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1)如果以邮寄方式发出,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接收方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
(2)如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19.2.4 甲方或乙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中甲方、乙方地址变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方或乙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甲方、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甲方、乙方或其指定的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甲方或乙方在本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9.2.5 甲方、乙方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款第 19.2.2、19.2.3、
19.2.4 项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19.3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保证人(甲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配偶确认: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上述合同全部内容,对甲方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持任何异议,并愿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方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
甲方配偶: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