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畅行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畅行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畅行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本产品说明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障范围
(一)投保范围
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八十周岁。
(二)交费方式
本合同可选保险责任的保险费视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情况分别计算。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三)等待期
本合同无等待期。
(四)保险责任
您可选择投保以下五类交通工具中的一类或多类,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 民航班机;
2. 轨道交通工具;
3. 水运公共交通工具;
4. 公路公共交通工具;
5. 私家车、公务车。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对以上所选择投保的交通工具,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1,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项目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
1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7 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2 “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8 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
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10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每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某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终止。
2.可选保险责任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4进行治疗的,我们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5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6,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及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免赔额人民币一百元后,按剩余金额的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但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不再享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或在理赔申请时未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部门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上款规定剩余金额的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同一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猝死;
7.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关于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11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5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12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6 “医疗费用”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13 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产品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产品条款中“4.2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8 释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四、退保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保障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五、保单预期利益
x先生 40 周岁,经过研究,为自己投保《信泰畅行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选择基本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交通工具类型选择民航
班机,保险期间一年,一次性交费,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年交保险费 19 元。本合同的保单预期利益如下: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期末年龄 | 年交保险费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意外伤残保险金 (最高) | 意外身故保险金 (最高)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免赔额 | 给付比例 | 现金价值 (退保金) |
1 | 41 | 19 | 19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100 | 100% | 0 |
说明:
1.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的保险责任的给付比例为经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结算后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2.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最高累计给付金额,实际给付金额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3.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最高累计给付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我们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4.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对应责任的最高给付金额;
5.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6.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的现金价值(退保金)为保单年度末的金额。
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签名栏(如需)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
投保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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