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碼」 指 就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密碼、個人識別碼及用戶識別碼; 「賬戶」 指 以客戶名義根據本協議現時或其後在民眾證券開立不論任何性質之任何賬戶; 「本協議」 指 由客戶資料表、賬戶開戶表格、本條款與條件及就專業投資者作出之任何聲明書及/或確認書(如適用)(任何一項皆可不時修訂或增補) 共同組成之本客戶買賣協議; 「聯繫人士」 指 屬相同「公司集團」(定義見公司條例第 2 條)內之成員公司或法人團體; 「獲授權人」 指 客戶按民眾證券要求之方式,不時知會民眾證券其根據第 8...
保證金 / 現金 證券交易賬戶 |
開設證券交易賬戶
第一節:一般條款與條件
x第一節適用於現時或其後在民眾證券開立不論任何性質之各個及每個賬戶。
1. 適用範圍及釋義
1.1 於本第一節,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以下詞彙具下列涵義:
「登入碼」 | 指 | 就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密碼、個人識別碼及用戶識別碼; |
「賬戶」 | 指 | 以客戶名義根據本協議現時或其後在民眾證券開立不論任何性質之任何賬戶; |
「本協議」 | 指 | 由客戶資料表、賬戶開戶表格、本條款與條件及就專業投資者作出之任何聲明書及/或確認書(如適用)(任何一項皆可不時修訂或增補) 共同組成之本客戶買賣協議; |
「聯繫人士」 | 指 | 屬相同「公司集團」(定義見公司條例第 2 條)內之成員公司或法人團體; |
「獲授權人」 | 指 | 客戶按民眾證券要求之方式,不時知會民眾證券其根據第 8 條授權可發出指令之人士 (等); |
「營業日」 | 指 | 除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及由有關交易所宣布為非營業日之其他日子以外,有關交易所開市接受買賣之任何日子; |
「押記證券」 | 指 | x條款與條件第二節第 4.1(a)條所賦予的涵義; |
「結算所」 | 指 | 就聯交所而言,指香港結算所;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該交易所提供類似服務之相關結算所; |
「客戶資料表」 | 指 | 客戶就開立賬戶之目的填妥及簽署之客戶資料表; |
「公司條例」 | 指 | 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 622 章),可不時修訂或增補; |
「賠償基金」 | 指 | 根據該條例第 236 條所成立之投資者賠償基金; |
「信貸融資」 | 指 | 民眾證券根據但在民眾證券釐定且經不時知會客戶之限額及條款規限下,不時協定將向客戶提供或授出之全部或任何信貸融資,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融資及新股認購融 資; |
「客戶」 | 指 | 賬戶持有人(等),其資料載於客戶資料表; |
「電子交易服務」 | 指 | 民眾證券根據本協議所提供可通過任何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民眾證券郵箱、民眾證券網頁所載之任何資訊及當中所含之軟件)以進行買賣之電子交易服務; |
「交易所」 | 指 | 聯交所及/或任何海外交易所; |
「FATCA」 | 指 |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United State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 (經修訂)第 1471 至 1474 條、任何該法案之現時或未來之規則或官方詮釋、任何該法案下訂立的協議、或任何依據就執行該法案而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議所採納的任何財政或監管規則、規例或慣例; |
「民眾證券」 | 指 | 民眾證券有限公司,為獲證監會發牌之證券經紀,可從事第一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牌照號碼為 CE No. APR560; |
「民眾期貨」 | 指 | 民眾期貨有限公司,為獲證監會發牌之期貨交易經紀,可從事第二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牌照號碼為 CE No. AAK561; |
「民眾證券郵箱」 | 指 | 民眾證券就收發確認書、結單及其他通告而設立之保密通訊設施; |
「香港結算所」 | 指 | 香港證券結算有限公司;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無力償債事件」 | 指 | 一名人士發生以下任何事件,據此,該人士(a)變得或被宣佈為無力償債或破產;(b)為與其自動清算、清盤、破產、無力償債、管理或接管有關的任何訴訟之對象;(c)為與委任管理人、接管人、行政接管人、受託人、清盤人或任何相似或類似人員有關的任何訴訟之對象;(d)為其全部或絕大部分債權人的利益而進行轉讓;(e)就上述任何事項作出存檔、提出呈請或通過或提呈決議案;(f)變得無力支付到期債務;或(g)牽涉任何司法管轄區的類似事件; |
「指令」 | 指 | 客戶或其獲授權人按照本協議就有關買賣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證券交易而作出之指令、指示、通知或其他通訊; |
「新股認購融資」 | 指 | x第一節第 23 條所賦予的涵義; |
「保證金賬戶」 | 指 | 現在或此後以客戶的名義在民眾證券開立的任何保證金證券交易賬戶,用於由民眾證券為或代表客戶進行民眾證券就此提供保證金融資予客戶的證券買賣; |
「保證金融資」 | 指 | 民眾證券根據但在民眾證券釐定且經不時知會客戶之限額及條款規限下,不時協定將向客戶提供或授出之全部或任何信貸融資(不包括新股認購融資),包括按照本協議之條款於保證金賬戶記貸之全部金額; |
「該條例」 | 指 | 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及據此制定之任何附屬法例,可不時修訂或增補; |
「密碼」 | 指 | 於取得登入電子交易服務、民眾證券郵箱及/或民眾證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用戶識別碼同用之客戶之個人密碼; |
「個人識別碼」 | 指 | 客戶於向民眾證券發出指令時採用之個人識別號碼; |
「專業投資者」 | 指 | 與該條例附表 1 所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
「證券」 | 指 | 與該條例附表 1 所界定的涵義相同,可不時修訂; |
「證券賬戶結單」 | 指 | 由民眾證券就執行客戶之證券交易買賣指令而不時向客戶以郵遞或其他電子通訊形式發出之書面證明;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證監會」 | 指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證監會操守準則」 | 指 | 證監會頒佈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可不時修訂; |
「本條款與條件」 | 指 | 第一至第七節所載之條款與條件,可不時修訂或增補; |
「交易」 | 指 | 按照本協議之條款與條件或根據指令由民眾證券進行之一切證券交易;及 |
「用戶識別碼」 | 指 | 於取得登入電子交易服務、民眾證券郵箱及/或民眾證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密碼同用之客戶之個人身份。 |
1.2 為詮釋本條款與條件之條文:
(a) | 單數字彙🖃具眾數字彙涵義,反之亦然;及語句🖃具一性別及其他性別。 |
(b) | 倘條文內有「及/或」一語,則該條文(視文義而定)指人時則指任何一人或🖃指兩人,指事時則指任何一事或🖃指兩事。 |
(c) | 除另有指明外,本條款與條件內加插之標題純為便於查閱,而非本條款與條件之組成條款。 |
(d) | 除另有指明外,凡提述條款及分節,均指本協議之條款及分節。 |
(e) | 凡提述「書面」,則🖃指書函、傳真、電郵及其他電子傳輸。 |
(f) | 本條款與條件內加插之副標題純為便於查閱,及於詮釋本條款與條件時不必理會。 |
2. 客戶身份識別
2.1 基於清洗黑錢、打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或相關司法權區的其他規定,在民眾證券向客戶提供或持續提供任何服務之前,民眾證券或其代理人必須查明及記錄客戶的身份詳情。客戶承諾按要求立即向民眾證券提供有關客戶身份的資料或文件。
2.2 民眾證券保留權利(按其酌情)依據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操守準則)要求有關客戶身份之額外資料或文件。
2.3 民眾證券須按交易所、證監會或其他法律或監管或政府機關(不論是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要求披露相關機關可能要求的名稱、實益身份及有關客戶的其他資料,而客戶同意按民眾證券可能作出的要求提供該資料,以使民眾證券遵守該等規定。
2.4 客戶謹此確認聯交所、證監會及其他法定或監管或政府機關(統稱「監管機構」)實施的香港客戶身份規則的政策。客戶同意受客戶身份規則的政策所載的條款與條件及補編約束(見本條款與條件第五節)。客戶確認,倘未有在兩個營業日內向相關監管機構提供相關資料,民眾證券必須拒絕客戶的申請或拒絕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2.5 鑒於民眾證券向客戶提供服務,客戶保證,關於涉及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或就該等證券而出售的衍生工具(包括場外衍生工具)之任何交易(不論該等交易在何處達成):
(a) | 倘民眾證券取得資料,民眾證券獲明確授權可未經客戶進一步同意按要求向監管機構透露客戶身份資料,例如該交易的最終客戶或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人士及/或從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中獲益或承擔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的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資料」); |
(b) | 客戶按監管機構要求立即向民眾證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資料; |
(c) 倘客戶代表另一客戶擔任代理人,客戶已作出妥善安排,確保客戶的客戶將按要求向民眾證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資料; (d) 客戶將繼續按監管機構要求向民眾證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或確保客戶的客戶按監管機構要求向民眾證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資料,儘管民眾證券已終止向客戶服務(就客戶在該終止前進行之任何交易而言);及 (e) 就任何適用保密法所規定的該資料而言,最終客戶或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人士及/或從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中獲益或承擔交易的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已有效及不可撤銷地放棄彼等的任何保密權利或任何保密利益。 | |
2.6 | 本協議終止後,本第 2 條的條文繼續有效。 |
3. | 專業投資者 |
3.1 | 根據該條例,就民眾證券提供予客戶的所有服務而言,客戶可被分類及被視為專業投資者。 |
3.2 | 倘客戶被分類及被視為專業投資者(按該條例附表 1 第 1 部分「專業投資者」釋義第(j)段所界定),民眾證券須就此分類進行年度確認,而客戶同意按要求立即向民眾證券交付確認表,以協助進行年度確認。 |
3.3 | 客戶可隨時要求不再被視為專業投資者,不論就所有產品或市場或其任何部分亦言。 |
3.4 | 客戶確認,對於被分類為專業投資者的人士,民眾證券可獲豁免遵守若干條文,進一步詳情載於證監會操守準則。 |
4. | 賬戶 |
客戶可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登入賬戶。倘客戶於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接觸民眾證券時遇到困難,客戶可嘗試以電話聯絡民眾證券,並將客戶所遇到之困難知會民眾證券。 | |
5. | 承諾、保證及聲明 |
5.1 | 客戶承認、聲明、保證及承諾: (a) 在客戶資料表上所載之資料乃屬完整、真實及正確及最新資料,而民眾證券有權完全依賴該等資料及聲明作任何用途。客戶承諾,倘其所載之資料有任何變更,將在有關變更(等)發生後即時以書面通知民眾證券,並確認民眾證券有權依賴該資料,直至民眾證券接獲客戶發出的書面變動通知; (b) 客戶已就本協議取得可能需要之一切必須同意或授權,而該等同意或授權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c) 客戶已獲得權力、授權及合法行為能力,訂立本協議及履行其項下之義務,而本協議對客戶具有效和合法約束力。 (d) 訂立本協議及履行本協議下的客戶義務,不會違反或導致違反客戶所訂立或客戶受約束的任何承諾、協議、合約、細則或其他憲章文件; (e) 客戶並無被採取相當於或可能相當於無力償債事件的任何行動或舉措,且並無為妨礙、延誤或欺詐客戶現時或可能變成對其負有債務的任何人士而訂立任何交易。 |
5.2 | 客戶謹此授權民眾證券於任何時候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及接觸任何人,包括客戶之來往銀行、經紀或任何信用代理商,以核實其所提供之資料。 |
5.3 | 客戶向民眾證券聲明及保證,客戶使用賬戶會遵守經不時修訂的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聯交所及其他交易所及聯會及監管或自律組織的所有適用政策及常規,以及適用於賬戶及本協議及民眾證券與客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的政策及程序(不論以 口頭或書面方式說明)。 |
6. | 適用規則及規例 |
6.1 | 一切按照任何指令作出之交易,須按照相關交易所及香港結算所,以及進行交易之結算所之憲法、規則、規章、細則、習慣及慣例之相關條文,加上可不時修訂之適用法律進行。一切按照該等憲法、規則、規章、細則、習慣、慣例及法律採取之行動,對客戶均具約束力。 |
6.2 | 如(i)本協議任何條文與(ii)任何該等憲法、規則、規章、細則、習慣、慣例及法律有歧異時,以後者為準。該等條文將根據任何有關憲法、規則、規章、細則、習慣、慣例及法律視為作廢或修正。除此之外,本協議其他條款將繼續及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根據本條件與條款之規定作出終止。再者,民眾證券可在其認為適當情況下,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使其遵守上述規定包 括但不限於不理會任何未成交指令或取消任何已完成交易。 |
7. | 電子交易服務 |
7.1 | 客戶同意,於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時客戶須遵守本協議之條文。日後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任何新增服務,客戶須按照本協議之條文及其任何新增之適用條文使用。 |
7.2 |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乃半自動化設施,可供客戶發出電子指令,以買入、賣出及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及接收資訊。 |
7.3 |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及其組成軟件乃屬民眾證券及/或第三方供應商(等)所有。客戶同意及承諾,客戶不會,亦不會嘗試干預、修改、拆散、顛倒或以其他方法以任何方式改變,以及不會嘗試未經授權而登入電子交易服務及其組成軟件之任何部分。客戶同意,倘客戶違反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承諾、香港或相關國家之規則、規例、法令及法律,或倘民眾證券合理懷疑客戶違反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承諾、香港或相關國家之規則、規例、法令及法律,則民眾證券有全權在不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暫停或終止客戶之登入碼及/或終止賬戶及向客戶採取任何行動。倘客戶獲知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上述行為,客戶承 諾即時知會民眾證券。 |
7.4 | 客戶乃就賬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之唯一用戶。客戶須對登入碼之保密及使用負全責,並承諾下列各項: |
(a) | 不向任何第三者披露任何登入碼; |
(b) | 不以容易導致濫用或欺詐之方式書寫或記下登入碼;及 |
(c) | 倘遺失、未獲授權披露或遭人濫用客戶之登入碼,則即時報知民眾證券。 |
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須對使用登入碼進入電子交易服務所發出之指令負全責。
7.5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客戶須就下列事項即時通知民眾證券(此乃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以發出指令之一項條件):
(a) | 緊接就賬戶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令後,客戶並未收到: (i) 參照單號;及 (ii) 指令或指令執行之正確確認通知(不論以硬拷貝、電子或口述形式); |
(b) | 客戶收到一宗交易的確認通知(不論以硬拷貝、電子或口述形式),而該交易並非由客戶發出指令進行或出現任何類似衝突;或 |
(c) | 客戶獲悉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用戶識別碼、密碼或個人識別碼事宜。 |
7.6 客戶同意,倘發生第 7.5 條所述之情況而客戶未能即時通知民眾證券,則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毋須就任何指令之處理、錯誤處理或損失而引致之任何責任、索償或其他債務,對客戶或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除非該損失乃因民眾證券作出欺詐、嚴重疏忽、故意失責行為所引致,則作別論。
7.7 民眾證券沒有責任通知客戶民眾證券或其他第三方就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經歷的任何困難或就該等困難採取任何行動。民眾證券亦無職責或義務核實、修改、填妥或更新於電子交易服務展示的任何資料。客戶將自行獨立決定是否登入或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或完成任何交易,而客戶確認及同意電子交易服務並非及不會成為客戶就其賬戶作出任何投資決定的主要基準。
7.8 客戶明白、確認及同意:
(a) | 民眾證券網址上之即時報價服務及其他市場資訊乃由民眾證券不時委聘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 |
(b) | 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均不須就客戶可能因即時報價服務(包括客戶因倚賴該等服務)而蒙受之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損害賠償、或索償對客戶負責; |
(c) | 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之市場數據及資訊,乃由聲稱對該等數據及資訊擁有專利權之各有關證券交易所(等)或聯會 (等)或代理人(等)(由彼等發放該等數據及資訊)提供予民眾證券; |
(d) | 民眾證券不會就客戶可能因其訂立本協議或依賴電子交易服務而招致或經歷的任何利潤虧損或預期儲蓄(均不論直接或間接)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或隨之而來的損失承擔責任,即使民眾證券知悉該等虧損或損失的可能性亦然; |
(e) | 民眾證券(及民眾證券之任何聯屬公司)不會及將不會因提供電子交易服務而成為客戶之顧問或授信人;及 |
(f) | 概無任何一方保證市場數據或任何其他市場資訊乃適時、順序、準確或完整,而民眾證券、民眾證券之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或任何發放方均毋須在任何方面對該等數據、資訊或訊息本身,或有關之傳送或傳遞之不確、錯誤或延遲或遺 漏,或該等數據、訊息或資訊無顯示或間斷(不論是否因民眾證券或任何發放方之任何疏忽行為),或就電子交易服務之精確性、品質、準確性、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性能、適時性、定價或持續供應情況,或電子交易服務的延遲或遺 漏,或任何為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或維持客戶獲得電子交易服務的連接或通訊服務出現故障,或客戶與民眾證券的通訊受到任何干擾或中斷或客戶與民眾證券之間出現任何錯誤通訊,或因本第一節第 48 條所述之不可抗力事件,或非民眾證券所能控制或任何發放方所能合理控制之任何其他原因所導致或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任何責任。 |
客戶僅以該等數據、資訊及即時報價供客戶個人使用及參考,而不得進行複製、翻印、分類臚列、傳送,或用作商業用途,且客戶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該等數據供應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7.9 藉申請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客戶聲明及保證:
(a) | 客戶獲授予合法權利開立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
(b) | 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不會導致違反客戶居住或原籍司法權區或其他相關司法權區之任何法律、規例或政府規定或其他規定。 |
7.10 倘由於客戶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包括任何違反本第 7 條或違反電子交易服務保安(包括任何使用或進入本協議並不涵蓋的任何民眾證券其他系統))而致使民眾證券承擔或產生任何債務、損失、索償、損害賠償、裁決、訴訟、行動、法律程序、費用
(包括法律費用)及開支(統稱為「損失」),客戶同意在民眾證券要求時向民眾證券作出賠償,惟由於民眾證券嚴重疏忽或蓄意失當行為所引致的該等損失除外。
8. 獲授權人(等)
8.1 客戶可不時委任一名或以上獲授權人就任何有關民眾證券服務及民眾證券業務的事宜向民眾證券發出指令,或以其名義代表客戶執行任何及所有該等行為、事項及訂立任何契據文書。
8.2 所有獲授權人的委任及撤銷委任均須以書面及以民眾證券按其絕對酌情可以接受的該方式送交民眾證券。該委任、撤銷或修訂僅於民眾證券收訖後滿三個營業日後生效及/或民眾證券已有足夠時間在其營運系統內記錄、核實及驗證該委任、撤銷或修 訂。
8.3 | 就上述條文而言,惟在不影響上述條文一般效力的原則下,獲授權人獲授權作出以下行為、事項及事宜: (a) 向客戶之賬戶存款或由客戶之賬戶提款; (b) 要求民眾證券提供及由民眾證券取得任何及所有關於賬戶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結單及所有其他通知及文件; (c) 給予民眾證券有關民眾證券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及所有指令; (d) 通知民眾證券(該通知被視為客戶的決定性指令)任何細節的變動,包括但不限於通訊地址的變動;及 (e) 不時修改及/或更新其簽署式樣及/或個人資料,而民眾證券有權及謹此被授權依賴獲授權人作出之上述修訂及/或更新而毋須進一步通知客戶。 |
8.4 | 客戶須追認在獲授權人權力範圍內的所有行為及事宜。 |
8.5 | 民眾證券毋須就客戶因為獲授權人之行為或不作為而可能蒙受或產生之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任何責任。客戶須就獲授權人之行為或不作為承擔全部責任,並同意就民眾證券因為獲授權人之該等行為或不作為及因為接受客戶此授權而可能蒙受或產生之所有損失、費用、索償、損害賠償或開支持續向民眾證券作出全面賠償。 |
8.6 | 本授權概不影響民眾證券的權利、權力及補償權利,以及客戶根據本協議之義務及責任;而客戶須受及繼續受本協議所載之所有條款與條件的全面約束。 |
8.7 | 倘客戶死亡,獲授權人之行為將對客戶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視情況而定)及向客戶索償之所有其他人士具約束力,直至該死亡的通知書已送交民眾證券為止。民眾證券於本協議下的權利不受客戶身故或無合法行爲能力影響。 |
9. | 擔任客戶之代理人 |
9.1 | 除非民眾證券(於證券賬戶結單中就相關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民眾證券為主事人身份,否則民眾證券乃代表客戶執行交易之代理人。本協議並無任何條文,將構成民眾證券擔任客戶之受託人。 |
9.2 | 民眾證券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服務時,將時刻依據僅客戶為民眾證券的客戶的基準,故倘客戶代表其他人士(不論該其他人士是否為民眾證券所確認)行事,該人士將不會是民眾證券的客戶,民眾證券在任何情況下並不及將不會向客戶所代表而行事的任何人士承擔或接受任何責任,而客戶謹此確認及同意客戶須獨自負責清償根據及依據本協議就任何該人士或代表任何該人士所進行之交易所引起的所有債務。 |
9.3 | 客戶同意於民眾證券要求時採取所需或民眾證券視為適宜的行動,以追認或確認民眾證券(或代表民眾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或代表客戶恰當行使民眾證券有關賬戶的權利及權力所作的任何事宜。 |
9.4 | 在不影響上述條文的原則下,倘客戶保證客戶為及代表另一人士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則: (a) 客戶獲客戶主事人明確授權,就根據本協議所提供服務向民眾證券發出指令; (b) 客戶主事人將聯同客戶共同及個別地就客戶根據及就該等服務須履行的所有義務向民眾證券負責;及 (c) 儘管上文(b)另有規定,客戶將聯合客戶主事人共同及個別地向民眾證券負責,猶如客戶就所有該等義務及責任而言為主事人。 |
10. | 指令 |
10.1 | 於接獲客戶或其獲授權人發出或指稱發出之指令後,民眾證券有權為賬戶買賣證券,但民眾證券可酌情拒絕執行任何指令,而毋須給予拒絕執行之原因。 |
10.2 | 民眾證券有權接受及依賴由客戶、獲授權人或聲稱為客戶或獲授權人的任何其他人士所發出或指稱發出(不論是否以電話、互聯網或書面形式)或根據為登入及使用電子交易服務而設之登入碼安排或民眾證券認為真確之任何指令或其他通訊(不論是否以書面形式)。客戶須對一切該等指令或通訊負責並受其約束,而民眾證券將不會就該等指令或通訊產生之任何損失、成本、索償、損害賠償或開支負責。在無損上述條文的原則下,客戶願意以書面方式確認一切口述指令。 |
10.3 | 民眾證券可記錄所有與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的電話交談,以核實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的指令。如有爭議,客戶同意接受任何該記錄內容為客戶或獲授權人指令的最終及決定性證據。 |
10.4 | 任何指令一經發出即不得修改、取消或撤回,除非民眾證券同意及確認(以電子方式或書面)任何指定指令已被修改、取消或撤回。一切就民眾證券所理解及按誠信而代為執行的指令皆屬不可撤銷且對客戶具約束力,不論是否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發出。民眾證券除須核實接入電子交易服務之登入碼(如指令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外,並無義務或職責核實任何指令之真確性,或發出指令之人士之身份或授權。 |
10.5 | 民眾證券可隨意合併客戶之指令與其他民眾證券客戶相類交易指令或民眾證券本身的指令一起處理。然而,倘無法滿足所有指令,在任何隨後的分配中將優先處理客戶的指令。 |
10.6 | 客戶同意民眾證券可以(但無義務)透過電子監察或記錄一切或任何指令。任何相關電子記錄或錄音(或其謄本)將作為民眾證券與客戶之間就該等指令之內容及性質之決定性證據。 |
10.7 | 民眾證券毋須為因通訊設施故障或傳輸中斷或通訊媒體(不論該通訊設施或媒體是否由民眾證券提供)不可靠或任何其他非民 眾證券所能合理控制之原因而導致之傳輸、接收或執行指令之延誤錯誤、曲解或不完整承擔責任。 |
11. | 賬戶存款 |
11.1 | 客戶須以民眾證券所指定方式,支付有關客戶之賬戶申請內規定之首次存款額予民眾證券。 |
11.2 | 就所有存入賬戶之存款,客戶須: |
(a) 安排有關款項存入民眾證券; 及 (b) 送遞、郵寄或傳真有關銀行存款收據或通知書予民眾證券,並清楚寫明客戶名字及賬戶號碼。 客戶確認,民眾證券僅會於收訖無轇轕款項後,方會將款項記入賬戶。 | |
11.3 | 將證券存入或轉入至賬戶時,客戶須: (a) 填妥證券存倉表(可從民眾證券辦事處索取); (b) 安排將證券存倉表所述之證券送遞或轉賬予民眾證券。 客戶確認: (i) 民眾證券僅會於收訖證券後,方會將證券記入賬戶; (ii) 倘客戶欲將證券轉賬予民眾證券,客戶須負責將該等證券由轉讓人士手上轉賬予民眾證券; (iii) 客戶承諾負擔所有將證券存入或轉入至賬戶所產生之轉倉費、手續費及託管費,並授權民眾證券由賬戶扣除有關費用。 |
12. | 賬戶提款/提倉 |
12.1 | 客戶如欲由賬戶提款,可透過電話向負責經紀發出提款指令或以書面,簽署後送回民眾證券,客戶明白口述指令將收錄於民眾證券電話錄音系統內。賬戶內須有足夠可動用資金,民眾證券(經扣除民眾證券根據本協議之條文有權扣除之所有款額後)才須遵照該提款指示。客戶亦可經電子交易服務,填妥民眾證券郵箱內的網上提款表。民眾證券須發出以客戶為抬頭人之支票,或按客戶在客戶資料表所示之銀行賬戶號碼或不時協定之方式將資金轉賬至客戶之銀行賬戶。客戶須負責因而產生之任何銀行費用。為策安全,除非客戶指示及經民眾證券同意,否則民眾證券不會接受任何指示簽發以第三方名稱作為抬頭人之支票或將 款項轉賬至第三方之任何銀行賬戶。客戶確認以此條款發出之口述指令可引致之風險及本第一節第 34 條下之彌償責任。 |
12.2 | 客戶如欲由賬戶將證券提倉或轉倉,須填妥證券提倉表。民眾證券於收到該表格後,將安排將表格上所述證券送交客戶或轉往客戶指定之其他香港結算所參與者。客戶須自行負責指示有關香港結算所參與者接收民眾證券轉往之證券,並須負擔所有因而產生之手續費及轉倉費及收費及授權民眾證券由賬戶扣除有關費用。客戶進一步確認,民眾證券於任何營業日下午三時(香港時間)後收取之證券提倉表將押後至下一營業日始行處理。 |
13. | 文書 |
13.1 | 民眾證券須就每宗代表客戶執行之證券交易,向客戶以郵遞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發出一份證券賬戶結單,列明該條例下之《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第 5 條規定之一切相關資料。 |
13.2 | 除非民眾證券於客戶被視為已接獲任何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通訊後三個營業日內收到客戶之書面反對,否則該等通知書、結單、確認書或其他電子通訊及賬戶結單所載列或提述之所有交易均被視為獲授權及真確及已獲客戶追認及確認。客戶同意以當時載於證券賬戶結單之條款清繳賬戶之欠款,客戶同時確認不以民眾證券之電話確認視為最終通知或確認。 |
13.3 | 倘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其同意民眾證券毋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Q 章)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上述同意將自賬戶開立當日後生效,惟倘客戶向民眾證券發出通知特定地撤回其同意則除外。 |
14. | 交易限制 |
客戶明白,除互聯網相關因素造成之延誤(包括本第一節第 10.7 條所述者)外,由於受市場價格急速變動及其他市場因素影響,無論擬以特定報價或「最佳價格」或「市價」進行交易,有時亦會有所延遲。客戶接受此等限制,並同意接受按本協議進行之交易並受其約束,且同意民眾證券毋須為該等交易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責任,惟由民眾證券的僱員及代理人故意失責而引致之損失則不在此限。 | |
15. | 落盤及要求之有效時限 |
客戶確認,除非客戶向民眾證券發特別指令,否則客戶所發出之一切指令均以相關營業日為限,並於發出日的相關交易所正式買賣日結束時失效。 | |
16. | 處置權 |
16.1 | 倘發生下列任何事項,民眾證券可毋須知會客戶,隨時以民眾證券認為合適之方式出售或變賣賬戶內任何或全部證券或其他財產、取消任何買賣證券或其他財產之未完成盤口,或變賣存放於民眾證券之任何抵押品: (a) 客戶未能交付股份證書或支付已購入之證券; (b) 客戶未能於接到催交通知後向民眾證券繳付到期或拖欠之款項,或履行本協議規定客戶須承擔之任何其他責任; (c) 於接獲催交通知後兩個營業日內未能根據第 30 條支付任何債項; (d) 客戶違反民眾證券代表客戶進行交易之交易所之任何細則、規則或規例; (e) 客戶遭申請破產或清盤,或客戶之資產或業務已委出接管人,或客戶與客戶之債權人進行任何安排或任何債務重整;或 (f) 任何規定客戶在簽署本協議時須具備之同意書、授權書或董事會決議案遭全部或部分撤銷、暫停、終止或停止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
16.2 | 除另有協議外,倘民眾證券代表客戶完成一項買賣交易,客戶同意,於交收日到期時,如屬購入證券,客戶須於接收證券時向民眾證券付款或存款入賬戶;如屬售出證券,則須於收取款項時向民眾證券妥為交付已售出之證券(視情況而定)。除另有協議外,倘客戶於上述之交收日到期時未能付款或交出證券,民眾證券有全權選擇下列做法,以履行客戶對民眾證券所負之責 任; (a) 倘為購入交易,轉讓或出售該已購入之證券;及 (b) 倘為售出交易,借入及/或購入證券以完成交收。 |
16.3 | 客戶確認並同意,倘因客戶未能交收而令民眾證券蒙受任何損失、費用、收費或開支,客戶須向民眾證券負責。 |
16.4 | 倘民眾證券行使上述有關本第 16 條之權利,任何出售所得款項可用於: (a) 首先償付民眾證券因此而產生之費用及開支; (b) 其次繳付客戶欠民眾證券之任何債務;及 (c) 如尚有餘款則退回客戶。 倘出售所得款項不足以清還債務,客戶須應要求(即使付款日或其他原先指定之結算日尚未到期)向民眾證券支付及賠償為此 而產生或於該賬戶出現的不足之數連同附生之利息及民眾證券為此招致的所有專業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及其他專業顧問費用),使民眾證券毋須負責。 |
17. | 佣金與收費 |
17.1 | 客戶同意就每次交易向民眾證券支付佣金、經紀費、費用及收費(徵收率可由民眾證券不時以口述或書面方式通知客戶,作為適用於賬戶之徵收率)及交易所、結算所或證監會徵收之適用徵費,及有關賬戶或任何交易之一切適用印花稅、收費、過戶 費、利息及其他支出。民眾證券獲授權自該賬戶扣除該等佣金、收費、徵費及其他稅款及經民眾證券委任之任何經紀、代理人 及委託人代客戶進行之任何交易及向客戶提供服務而須支付之佣金、經紀費、徵費、稅項及所有其他收費及所有費用及支出。如賬戶結存不足,客戶會按要求賠償差額給民眾證券。 |
17.2 | 收費資料如佣金、經紀費、費用及收費的徵收率可在民眾證券之辦事處索取及其網址 xxx.xxxxxxxxxxx.xxx 查閱。客戶確認已獲提供一份現行收費表。 |
17.3 | 客戶謹此明確同意,民眾證券、民眾證券之任何代名人、民眾證券之任何代理人及/或任何第三者可以為民眾證券、其本身及/或任何人士的利益,收取及保留及/或向任何人士支付所有或部份因民眾證券或該等人士根據本協議之條文代客戶進行交易或以 其他方式處理證券而產生之佣金、回扣或其他費用。 |
18. | 付款 |
18.1 | 客戶因結算交易或與本協議有關之其他事宜而作出之一切付款,均須以民眾證券指定之貨幣及於指定地點用無轇轕資金付款,並且: (a) 無任何限制、條件或衡平法權益; (b) 無任何源於稅務、徵費、進口稅、關稅、收費之扣減; (c) 無任何其他金額之扣減,不論屬對銷、反索償或其他事項。 |
18.2 | 客戶確認,民眾證券在代表客戶進行任何證券交易之前,可於任何時候要求客戶存入足夠無轇轕資金於賬戶。 |
18.3 | 客戶確認且明白,客戶之首要責任為於付款後通知民眾證券,以及確保民眾證券可於接獲以存款收據、資金過戶、匯款收據等方式通知該付款事項之同一日收到(有值)付款。 |
18.4 | 儘管本協議另有規定: (a) 由或代表民眾證券(「付款人」)向或為客戶(「收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項,須依據 FATCA 或與外國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規定就該等付款作出任何預扣或扣減,而付款人無需因任何該等預扣或扣減而需額外或增加付款。付款人不需向收款人彌償因該等預扣或扣減而產生或引致的任何損失、債務或費用; (b) 若付款人需依據 FATCA 或與外國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規定就任何付款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而付款人因不作有關扣減或預扣而為此需直接負責有關債務,那麼收款人特此同意向付款人作出彌償(儘管本協議就彌償責任有任何其他限制)並立即向付款人支付該負債金額。收款人在此之彌償責任,應包括支付任何相關負債利息,以及當收款人未能及時向付款人提供足夠資料以便付款人確定是否及/或在何種程度上需依據 FATCA 或與外國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任何其他安排之規定作出任何扣減或預扣的情況下,應包括支付任何相關罰款的責任;及 (c) 客戶謹此承諾向民眾證券提供民眾證券要求的資料、文件及證明,以履行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FATCA)對民眾證券施加的義務,並同意向本地及境外監管及/或稅務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相關機關)披露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FATCA)所規定及民眾證券所釐定的由客戶提供或與客戶、任何實益擁有人、任何授權簽署人或其他代表、於民眾證券的任何賬戶或任何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詳情)、文件、證明或賬戶詳情(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賬戶餘額、相關利息收入總額、股息收入及提款)。 |
19. | 民眾證券之買賣活動 |
19.1 | 本協議之條文並不限制及禁止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聯繫人士以任何身份代表民眾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下列活動; |
(a) 代表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聯繫人士或民眾證券之其他客戶所開立之賬戶購入、持有或買賣任何證券,儘管客戶之賬戶內亦可能含有類似之證券; (b) 代表客戶之賬戶購入由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聯繫人士為民眾證券、民眾證券之聯繫人士或其他客戶之賬戶所持有之證券;或 (c) 代表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聯繫人士或代其他客戶所開立之賬戶,購入客戶之賬戶所持有之證券; 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聯繫人士毋須向客戶申報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聯繫人士於任何前述事項中獲得之任何酬金、佣金、溢利或其他利益。 | |
19.2 | 在無損上述條文的原則下,民眾證券及其任何聯繫人士、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可不時於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市場以其本身的賬戶進行買賣。 |
20. | 與賬戶之交易 |
20.1 | 客戶同意,不會以賬戶內之任何證券或現金作抵押、質押,或允許其存在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出售、授予期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意圖出售、授予期權或處理賬戶內之任何證券或現金,除非經民眾證券事先書面同意。 |
20.2 | 民眾證券可於獲授權進行交易之任何交易所直接完成一切交易,且民眾證券可自行選擇透過任何其他經紀或代理人間接於任何交易所進行交易(包括與民眾證券聯繫人士有關或為民眾證券聯繫人士的任何經紀或代理人),而毋須就該經紀或代理人未能 履行其責任及義務或疏忽、欺詐、失職、失當行為、行為或不作為而承擔任何責任。 |
20.3 | 客戶謹此聲明及向民眾證券保證,客戶指示民眾證券代表賬戶出售之一切證券,皆由客戶擁有良好且無轇轕之所有權,客戶並承諾及時交付該等證券之股份證書,使民眾證券可遵守適用之相關交易所之相關規定。 |
21. | 賣空 |
21.1 | 客戶確認及承諾所有客戶之賣盤均為長倉賣盤,客戶承諾如發出「有擔保」賣空指令時,須通知民眾證券。客戶確認該條例絕對禁止無貨賣空行為。 |
21.2 | 就所有指定為「空倉」的指令而言(該等指令在相關司法權區獲適用法例及規例允許),客戶保證及聲明,其已作出足夠安 排,以在適當的結算時間或之前取得補倉所必要的所有權益,並將於該實體處理指令時告知民眾證券該等安排,或將告知民眾證券其尚未作出該等安排並希望民眾證券自行作出該等安排。 |
22. | 客戶的權益披露責任 |
客戶確認及同意,民眾證券沒有責任告知或提示客戶由客戶任何指令或由於民眾證券進行的任何交易或代表客戶持有證券或其他情況下所引致或可能引致的任何披露責任。該等披露責任是客戶的個人義務而客戶一人須負責遵守及瞭解該責任。除按本協議明確所載由民眾證券發出的任何通知或結單外,民眾證券無義務以任何形式或根據任何時間限制就客戶或代表客戶持有的權益發出通知。民眾證券毋須就客戶因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遲根據任何該義務披露權益,或任何延遲通知或不通知客戶任何指令已生效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而客戶須就民眾證券因任何該不行使、延遲或失職行為而可能蒙受或引致的任 何損失向民眾證券作出賠償。 | |
23. | 新股認購申請 |
23.1 | 倘客戶要求及授權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的代名人)就在聯交所新上市及/或發行證券(「新股」)代客戶申請證券(「認購申請」)及/或就認購申請向民眾證券要求融資(「新股認購融資」),客戶聲明及向民眾證券保證並承諾(「該承諾」): (a) 客戶符合資格並已適當授權民眾證券且民眾證券獲客戶之適當授權全權代表客戶申請新股; (b) (倘有關認購申請乃代表客戶之賬戶提出)客戶或任何以客戶代理人身份之人士或任何其他人沒有及不會為客戶之賬戶就各新股提出其他申請; (c) (倘由客戶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其他人士之賬戶提出認購申請)客戶沒有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該人士或為其賬戶就各新股提出其他申請,而該人士或任何該人士的代理人亦沒有就各新股提出其他申請; (d) 客戶有十足資格提出認購申請及持有所申請之證券,並且不會由於或因為提出或取得任何該等認購申請之批准而產生或導致違反世界任何地方之法律、規例或其他規定; (e) 客戶將會於提出認購申請及要求新股認購融資前閱讀、了解、同意及遵守所有監管新股的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招股書/發售文件及有關新股的申請表所載的條款與條件; (f) 客戶向民眾證券作出新股項下申請人必須作出的所有承諾、聲明及保證;及 (g) 客戶並非民眾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執行或非執行)/高級行政人員/聯繫人士。 |
23.2 | 客戶確認,倘是項認購申請是由一客戶控制而唯一業務為投資股票之非上市公司提出,則此申請應視作基於客戶利益提出。 |
23.3 | 客戶聲言,客戶透過民眾證券作出之認購申請,乃客戶唯一之申請及客戶屬意為客戶之賬戶或為該人士本身或該人士之賬戶而作出之唯一申請。客戶明白,民眾證券依賴前述之聲言/聲明提出認購申請,及發售股份公司亦依賴該等聲言及聲明,決定是否就該項認購申請配發股份。 |
23.4 | 客戶謹此向民眾證券進一步確認: (a) 認購申請由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指定之其他人士作為代名人代表客戶根據新股招股書/發售文件的條款與條件提出。成功申請及配售的證券將會: |
(i) 以民眾證券或其代名人的名義登記;及 (ii) 抵押予民眾證券作為相關賬戶的抵押品,藉此申請新股認購融資,直至結欠民眾證券的款項連同應計利息、收費及費用(如有)獲悉數償付為止;及 (b) 民眾證券不時及隨時依賴及將會依賴該承諾以決定是否作為客戶代理人就新股的相關證券提出任何認購申請;及 (c) 新股的發行人依賴及將會依賴該承諾以決定是否因應民眾證券作為客戶代理人所作的認購申請而配發任何證券。 | |
23.5 | 以上各承諾、聲明及保證均屬真實及完整,並於就各新股作出認購申請及要求新股認購融資時重複,以及在認購申請及新股認購融資期間一直維持真實及完整。 |
23.6 | 民眾證券依賴客戶向民眾證券作出的承諾、聲明及保證,獲授權訂立及向(不限於)證券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配售代理人、中介人、交易所及任何監管機構作出該等承諾、聲明及保證。 |
23.7 | 民眾證券獲授權於客戶申請新股認購融資的相關賬戶中於民眾證券決定的該時間扣除獲批准的認購申請金額及民眾證券可能通知客戶並以書面確認的該申請新股認購融資的相關費用。民眾證券可收取根據新股認購融資而於賬戶借項所記金額的利息,該利息按民眾證券全權酌情指定的該利率計算,直至所有該等欠款獲悉數支付或股份被配發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客戶同意於民眾證券要求時向民眾證券償還客戶結欠民眾證券的所有款項、應計利息、收費及費用。 |
23.8 | 客戶同意(i)在指定的新股首期付款日期或之前存入不少於認購申請總金額 10%的資金或民眾證券規定的該較高金額;或(ii)向民眾證券抵押(包括出售權力)客戶於民眾證券的其他賬戶內任何相等程度的結餘及/或證券(按民眾證券酌情選擇),作為於相關賬戶項下結欠款項的抵押品。 |
23.9 | 不獲接納的認購申請(或部分不獲接納的認購申請)的退款將於相關新股退款日首先用於償付新股認購融資欠款及應計利息、收費及費用(如有)。 |
23.10 | 於民眾證券絕對酌情認為必要時,民眾證券謹此獲得對銷權(包括出售權力),民眾證券可在其認為合適時隨時行使對銷權而毋須通知客戶。特別是於民眾證券要求時若未能向民眾證券還款時,客戶謹此授權民眾證券按其視為合適的時機處置獲配發的證券。 |
23.11 | 倘出售證券後有任何不足之數,客戶同意作出補償並應要求按十足彌償基礎向民眾證券支付該不足之數。客戶將就客戶違反任何該承諾或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所引致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索償、債務、費用開支向民眾證券作出十足彌償。 |
23.12 | 民眾證券毋須就任何認購申請或新股認購融資(包括任何拒絕接納任何認購申請或授出該新股認購融資)所招致的任何損失、開支、索償或債務向客戶承擔責任。 |
23.13 | 儘管本協議另有規定,在不影響本協議所載民眾證券任何其他權利及權力或香港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利及權力的原則下,客戶同意及確認,新股認購融資的條文由民眾證券全權酌情釐定,並須遵守民眾證券可能規定的該等條款與條件。民眾證券保留權利在截至提出認購申請之前隨時撤回、停止或取消任何部份或全部新股認購融資而毋須通知客戶。倘民眾證券行使上述權利,新 股認購融資(或其任何部份)將自動被撤回、停止或取消,其後客戶將不會獲得新股認購融資(或其任何部分)。 |
24. | 電話錄音 |
民眾證券可錄下與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等)之通訊談話,該電話錄音將為民眾證券的財產,及可作為該等通訊的確實證據。 | |
25. | 證券保管 |
25.1 | 倘證券非以客戶名義登記,由該等證券產生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得於民眾證券收到時按照《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香港法例第 571H 章)存入客戶之賬戶,或支付或轉予客戶(客戶及民眾證券均已同意此安排)。倘證券屬由民眾證券代表多名客戶集結一起持有之較大量相同證券的當中組成部份,客戶可按客戶於該總持有量之所佔份額,獲得等額之利益。 |
25.2 | 由民眾證券為保管而持有之任何證券,民眾證券可酌情: (a) (倘屬可登記之證券)以客戶名義或民眾證券代名人名義辦理登記;或 (b) 存放於民眾證券之往來銀行或任何提供文件保管設施之機構所開立之一個指定賬戶中妥善保管。倘為香港證券,有關機構須為獲證監會認可之保管服務機構。 |
25.3 | 於進行購入交易時,倘賣方經紀未能於結算日交付,而民眾證券須購入證券以完成交收,民眾證券毋須向客戶負責此項購入之費用。 |
25.4 | 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代名人可代表客戶持有任何證券,而毋須將收自客戶或代表客戶購入之同一證券轉交予客戶,惟可於保存賬戶之辦公地點,將數量、類別及描述相同之證券,轉交予客戶。 |
25.5 | (只適用於現金證券交易賬戶)民眾證券並無取得客戶就下列事項根據該條例下《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第 7 條所作之書面授權: (a) 將客戶之任何證券存放於一家銀行財務機構作為抵押品,以便民眾證券取得墊款或貸款,或存放於結算所作為抵押品,以免除民眾證券根據結算系統下所須承擔之責任; (b) 借入或借出客戶之任何證券(除非民眾證券與客戶事先已訂立書面協議);及 (c) 基於任何目的以其他方式放棄客戶之任何證券之持有權(交由客戶持有或按客戶之指令放棄持有權除外)。 |
25.6 | 民眾證券可隨時發出三十天之書面通知,要求客戶取回證券及所有權文件。倘客戶於民眾證券指定之期限內未有取回證券及所 有權文件,民眾證券可按民眾證券釐訂之該價格及該等條款(不論以公開拍賣或私人協定或招標方式)酌情出售全部或部分證 |
券,倘因此而可能導致任何虧損,毋須對客戶負責。民眾證券將出售所得款項扣除所有因出售而產生之開支及客戶欠民眾證券 (不論根據本協議或客戶於民眾證券開立之任何賬戶(等))之債務,將淨額結付予客戶後,民眾證券對該等證券之全部責任即獲解除。 | |
25.7 | 倘客戶委任一人(或多人)為客戶之代理人,代表客戶向民眾證券取回證券及所有權文件,民眾證券將證券及所有權文件送交該代理人後,民眾證券對該證券之全部責任即獲解除。客戶之代理人所簽署之收據,倘無明顯錯誤,即為收據上所列證券已送交客戶擁有之確實證據,不論該等代理人是否同時亦為民眾證券之僱員或代理人。 |
25.8 | 就民眾證券以一集結戶口持有之客戶證券所累計之利益或招致之虧損,民眾證券將按代客戶持有之證券持股量或金額於集結戶口總證券持股量或金額所佔份額將該等收益或虧損記入賬戶貸方或借方。如集結戶口內證券產生零星利益而不足以攤分予各賬 戶,客戶同意該零星利益歸民眾證券而非客戶所有。 |
26. | 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 |
客戶同意,就客戶拖欠民眾證券之一切逾期未付款項向民眾證券支付利息(包括裁決前或之後),利息以民眾證券不時知會客戶之息率及基準,或(倘未有知會)以不超過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或民眾證券不時釐定之其他銀行之現行最優惠利率加五厘計算。該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得按日累計,及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於民眾證券要求時支付。該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須每月複 利計算。 | |
27. | 結餘之利息 |
民眾證券無責任就民眾證券所持有之客戶結餘款項支付利息。如果民眾證券同意就客戶結餘款項支付利息,該利息須按民眾證券不時通知客戶之息率計算。客戶同意,倘民眾證券藉該等存款所生利息與民眾證券釐訂給付客戶之利息有任何差額,民眾證券有權將此差額保留於民眾證券之賬戶內。 | |
28. | 賬戶內款項 |
28.1 | 民眾證券獲客戶授權,將賬戶內之任何現金結餘存放於民眾證券認為合適之任何金融機構(包括民眾證券不時之任何聯繫人士),而客戶謹此同意民眾證券(及民眾證券之任何該等聯繫人士)有權保留該等存款之任何利息款項並歸其所有。 |
28.2 | 在適用法律及規例之規限下,除非客戶另有指令,民眾證券應於該條例指明之期限內支付從客收取或代表客戶收取之款項至一個或以上之指明信託賬戶。該等信託賬戶將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規定保存。 |
29. | 常設授權 (客戶款項) |
29.1 | 客戶授權民眾證券由本協議日期起至本協議日期後之首個 3 月 31 日為止(包括首尾兩天在內)自任何賬戶轉撥資金並支付予任何以客戶名義於民眾期貨開立的賬戶(反之亦然)作買賣及/或結算用途及/或履行客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而毋須通知客戶。 |
29.2 | 鑒於民眾證券同意根據本第 29 條行事,客戶承諾在任何時候就因民眾證券行事而針對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行動、訴訟、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持續向民眾證券賠償並確保民眾證券不受損害。 |
29.3 | 客戶根據本第 29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可於客戶正式簽署書面通知及客戶將書面通知正式送達民眾證券前五(5)個營業日撤銷,條件為該撤銷不會解除客戶於本協議項下有關民眾證券在該期限屆滿前根據常設授權執行任何行動的任何責任。 |
29.4 | 客戶進一步同意,倘民眾證券在常設授權屆滿前至少十四(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在常設授權屆滿前並無反對續期,客戶根據本第 29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將自動續期另外 12 個月。民眾證券將於常設授權屆滿日期起一(1)個星期內以書面向 客戶確認該自動續期。就專業投資者而言,常設授權可續期至任何期限。 |
30. | 對銷 |
即使本協議另有規定,民眾證券有權以任何根據本協議或任何其他原因由民眾證券應付客戶之任何款項,以對銷客戶欠民眾證券或其聯繫人士之任何款項(「債務」),不論該等款項是否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原因而產生(亦不論該等款項是否到期及應 付,及不論該等款項計值的貨幣),且民眾證券有權以賬戶內 持有之任何款項清償該等債務。 | |
31. | 留置權及綜合 |
31.1 | 在無損上述條文原則下,及除法例可能賦予民眾證券之任何一般留置權、對銷權或類似權利外,屬客戶所有或客戶於當中享有權益而於賬戶或於民眾證券或其聯繫人士開立之任何賬戶中持有或存放或由民眾證券或其聯繫人士可能管有(不論是保管或其他原因)之任何及一切證券、股息及其附帶權利及/或其他一切款項、資金、資產或財產,皆受以民眾證券為受益者之留置權之約束,以保證客戶履行及解除民眾證券代表客戶買賣證券所產生之債務及責任。 |
31.2 | 在適用規則及規例之規限下,民眾證券可出售該等證券或其他財產,採取一切與該出售有關的必要行動,及以該出售所得款項對銷及清償客戶欠民眾證券之一切債務,不論其他任何人士於此有否權益,亦不論民眾證券曾否就該財產批出墊款。 |
31.3 | 在適用規則及規例之規限下,民眾證券可於任何時候及毋須通知客戶(儘管有任何賬戶結算或其他事宜)將客戶於民眾證券或其聯繫人士開立的所有或任何賬戶結合或合併,以及對銷或轉撥任何一個或以上該等賬戶內的任何結餘,用於履行客戶對民眾證券或其聯繫人士於任何其他賬戶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債項、義務或責任,不論該等債項、義務或責任屬於現在或未來、實際或或有、主要或附屬、個別或共同、有抵押或無抵押亦然。 |
31.4 | 在不限制或修改本協議一般條文的原則下,民眾證券謹此獲特定授權轉撥客戶於民眾證券及其聯繫人士的不同賬戶內的任何款 項。 |
32. | 貨幣風險 |
倘證券交易及現金交收乃以客戶基本貨幣以外之貨幣進行,客戶承認匯率波動有可能產生盈虧,該盈虧須由客戶全面承擔風險。
33. 披露
33.1 民眾證券須對客戶賬戶之資料保密,惟可將該等資料按任何適用法律或監管要求或應任何交易所、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或政府機關(不論在香港或別地)要求所限而作出披露,並可向該等合資格人士提供賬戶詳情及與賬戶有關的交易資料、賬戶任何其他實際權益人士(等)之身份,包括賬戶最終受益人(等)之姓名。客戶確認民眾證券毋須就提供該等資料(不論民眾證券有否法律義務回應該要求)而對客戶負任何責任。
33.2 本條款與條件無明文規定民眾證券須向客戶披露民眾證券以任何身份代表任何其他人士之過程中所獲知之事項。
33.3 客戶明白,民眾證券受監管個人資料用途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限制。民眾證券有關個人資料政策及常規之更詳細資料已列載於不時生效之民眾證券的個人資料政策中,該項政策之現有版本隨附於本條款與條件第四節,客戶同意該政策適用於客戶本身。
34. 責任及賠償
34.1 除因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有欺詐、嚴重疏忽或蓄意失職行為而導致客戶蒙受損失者外,凡與賬戶有關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或相關之任何損失,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毋須向客戶負責。客戶同意應要求向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就其於合法履行職責,或就賬戶作出決定,或任何有關之作為或不作為而招致之所有損失作出賠償,惟該等損失由於民眾證券嚴重疏忽或蓄意失當行為者除外。為釋疑起見,客戶同意賠償民眾證券因其遵從客戶指令(無論口述或書寫)而引致之一切損失。
34.2 倘存入民眾證券之任何證券非以客戶名字登記,而民眾證券為此而蒙受任何損失時,客戶同意應要求向民眾證券作出賠償,而民眾證券謹此獲授權可將有關損失金額自賬戶中扣除。
35. 終止
35.1 民眾證券保留權利在任何時候毋須通知客戶及毋須理由終止本協議或暫停或終止民眾證券向客戶提供的所有或任何服務。
35.2 客戶可於任何時候向民眾證券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本協議將於民眾證券收取客戶通知後滿七個營業日(或客戶於客戶通知內所指定的較後日期)終止。該通知並不影響民眾證券在其收取該通知前訂立的任何交易。
35.3 一旦發生第 35.4 條所載的任何終止事件時,民眾證券可絕對酌情決定及在不損害其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經事前通知或不經事先通知客戶而採取下列一項或以上的行動:
(a) | 撤銷任何或所有代客戶發出而仍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
(b) | 結束民眾證券與客戶之間的任何或所有合約,透過於任何交易所購買證券及/或借入證券為客戶補倉,或透過於任何交易所出售及/或轉讓證券為民眾證券平倉; |
(c) | 以民眾證券認為適合的價格,出售任何或所有為或代表客戶擁有或持有的證券(包括押記證券); |
(d) | 結合或合併於民眾證券及其聯繫人士開立的所有或任何賬戶;或 |
35.4 終止事件:
(a) | 客戶未能以指定貨幣及指定方式向民眾證券支付根據本協議到期應付的任何保證金或其他金額及款項;或 |
(b) | 客戶未能遵守或遵從本協議或與民眾證券或其聯繫人士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所載的任何條款與條件;或 |
(c) | 客戶身故或破產;或 |
(d) | 客戶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提出申請客戶破產、清盤或類似的呈請;或 |
(e) | 客戶的所有或民眾證券認為屬重大部分的業務、財產或資產被申請或委任清盤人、破產管理人、受託人或類似身分的人員;或 |
(f) | 客戶的所有或部分業務、財產或資產被沒收、查封、接收,或被扣押、執行或施加或強制執行其他法律程序;或 |
(g) | 客戶未能或承認未能償還任何性質的到期債項;或 |
(h) | 發生任何其他事件,以致民眾證券真誠認為客戶將無法或不願意履行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責任; |
(i) | 任何法律或監管規定禁止民眾證券向客戶提供服務或使之成為非法; |
(j) | 有關客戶的情況出現重大不利變動,包括客戶的業務或財務狀況、法定地位或身份; |
(k) | 民眾證券向客戶提供的服務被用作或懷疑被用作不合法或不誠實活動,包括非法賭博、清洗黑錢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 |
(l) | 就本協議作出的任何聲明、承諾或保證(包括送交民眾證券的任何證明書、聲明書或其他文件)在任何方面不正確或變得不正確; |
(m) | 客戶為訂立本協議所需及為本協議作出的任何同意、授權、批准、許可證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修改、修訂、撤銷、撤回、暫停、終止或在其他情況下未能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
(n) | 發生民眾證券全權認為可能損害其於本協議下任何權利的任何事件。 |
35.5 | 當本協議因不論屬於任何情況終止時,客戶根據本協議到期或結欠民眾證券之一切款項即時變成到期應付。民眾證券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授予信貸融資或代表客戶買賣證券的責任即時停止。 |
35.6 | 除非客戶已完全解除客戶對民眾證券負有的責任及義務,否則民眾證券將在本協議終止後盡快及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以民眾證券絕對酌情認為必要的代價及方式,出售、變現、贖回、清償或以其他形式處置為或代表客戶擁有或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包括押記證券),以償還客戶對民眾證券的所有負債,有關風險及費用由客戶單獨承擔,而民眾證券不因任何情況造成的損失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民眾證券收到該等出售所得的任何現金均須存入賬戶,及後,在扣除或已預留予民眾證券於此等出售或變現交易中引起的所有成本、收費、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所有其他到期或結欠的款項及金額(包括信貸融資項下的所有未償還款項)及其他已累計、正累計及應向民眾證券支付的債務(不論實際或或有債務、亦不論現時、未來或其他形式的債務)後,賬戶的淨結餘(如有)須退還予客戶。所有未變現或處置的證券連同任何由民眾證券管有的所有權文件均須交付 予客戶,有關費用由客戶單獨承擔。 |
35.7 | 如出售所得款項不足以達至上述目的,即使可能仍未到達原本指定的結算時間,客戶仍須於民眾證券要求時立即向民眾證券支付及彌償為此而產生的任何不足之數,連同有關利息和民眾證券因此而招致並可適當地由民眾證券於民眾證券管有的任何客戶資金中扣除的所有專業費用及支出,使民眾證券毋須負責。 |
35.8 | 客戶須應要求就任何賬戶結欠的任何債項、結餘或其他債務付款,及須於民眾證券或客戶對賬戶作出全部或部分清盤的情況 下,為賬戶的任何不足之數連同有關利息及民眾證券因清盤而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負責。 |
35.9 | 於本協議終止時,民眾證券可能向客戶收取下列費用: (a) 已累計及到期的定期費用; (b) 民眾證券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終止所必需產生的額外開支;及/或 (c) 民眾證券於結算或總結尚未執行的義務時必需實現的任何損失。 |
35.10 | 本協議終止不會損害本協議各方應負之權利及責任。 |
36. | 市場失當行為 |
客戶向民眾證券承諾,客戶(或其任何獲授權人)不會參與而客戶已設有適當的保護措施防止客戶的獲授權人參與任何根據該條例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活動。客戶進一步同意,倘客戶獲悉任何人士(包括客戶的授權簽署人)進行的任何活動可能導致客戶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即馬上通知民眾證券。 | |
37. | 聯名賬戶 |
37.1 | 倘賬戶乃以兩人或以上或合夥商號名義開立,客戶或每名合夥人各自(視乎情況而定)聲明及保證: (a) 客戶於本協議下之義務及責任由客戶共同及個別承擔,客戶中任何一人有權行使客戶於本協議下之一切權利、權力及自決權及與民眾證券進行交易而毋須知會其他聯名人士,猶如客戶中任何一人單獨乃賬戶之單一持有人無異。 (b) 民眾證券可遵循客戶任何一人/人等就賬戶之指令,並根據該指令交付證券或支付款項。民眾證券毋須就該等證券或款項之用途或處置作出查究。 (c) 客戶以具有生存者取得權之聯權共有人身份,而非以分權共有人身份簽訂本協議。於客戶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時,客戶於賬戶之全部權益得歸尚存者所有(該尚存者有全權發出指令),惟身故者之債務未獲免除並可向其遺產強制執行。 (d) 於客戶任何一人/人等身故時,民眾證券在未收到該身故之書面通知之前按接獲之指令完成交易而導致賬戶有任何負債或損失,身故者的遺產及尚存者須共同及個別地對民眾證券負責。 |
38. | 公司賬戶 |
38.1 | 倘賬戶由法人團體開立,客戶證明、聲明及保證﹔ (a) 該公司為根據註冊地之法律循正當手續註冊成立及合法存在,並有全權執行及履行其於本協議下之責任及承擔本協議下之任何債務﹔及 (b) 批准開立賬戶(等)的核證決議案乃於依章召開及舉行之董事會議上正式通過及載入會議記錄冊,並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
39. | 個人賬戶 |
倘賬戶以個人名義開立,客戶謹聲明及保證,客戶具法定能力訂立及履行本協議,且客戶已達十八歲,屬心智健全、具有法定能力及並非破產。 | |
40. | 投資者賠償基金 |
40.1 | 倘民眾證券未能對客戶履行本協議規定之責任,客戶有權按根據該條例而成立之賠償基金提出索償,惟須受賠償基金不時訂定之條款限制。 |
40.2 | 第 40.1 條所載的賠償基金責任僅限於該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訂明的有效索償,即合資格客戶(按《證券及期貨 (投資者賠償-申索) 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T 章)所界定)及受《證券及期貨 (投資者賠償- 賠償上限) 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AC 章)所訂明的金額上限所限,因此概不保證必定可向賠償基金追回全部或部分或根本不能追回因該違約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 |
41. | 投訴 |
倘客戶投訴民眾證券的服務,客戶應首先致函投訴主任,地址為民眾證券辦公室。此舉並不影響客戶向任何相關監管機關或其他相關團體投訴的權利。倘客戶有意行使此權利,請告知民眾證券,民眾證券會向客戶寄發相關詳情。 |
42. | 修訂 |
以法律許可為限,民眾證券可不時修訂本協議中任何條款與條件,並根據本第一節第 43 條通知客戶。客戶確認及同意,於接 獲民眾證券不時通知之修訂後,倘客戶不接受任何有關修訂,客戶有權根據本第一節第 35 條之規定,於客戶被視為收到根據 x第一節第 43 條發出之通知後四(4)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民眾證券終止本協議。客戶於通知後繼續使用民眾證券提供的服務及/或發出進行任何交易的指令,將構成客戶確認及接受修訂。 | |
43. | 通告與通訊 |
43.1 | 客戶同意,有關賬戶所需或應予發出之一切通告及其他通訊與文件,可由專人派遞、郵寄、傳真、電郵或其他電子通訊(包括在民眾證券網址上之告示),或以預付郵資方式,送遞予根據客戶資料表內之資料所提供之地址,並註名客戶資料表內所示之人士及其他人士為收件人。一切以此等方式發出之通訊及文件,如屬郵寄則於一(1)個營業日內,如屬專人派遞則於派遞到達之後,如屬傳真、電郵及其他電子傳送則於傳送成功之後,視作客戶已收到論。 |
43.2 | 倘若客戶發出之任何書面指令或任何其他書面通訊以電郵或傳真發出,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民眾證券接納該客戶發出之電郵或傳真訊息,作為客戶之指令或通訊正本,而客戶須就民眾證券因接納、依賴或按照該等指令或通訊行事可能招致、蒙受或 承受不論任何性質之一切損失、損害賠償、利息、成本、開支、行動、要求、索償及程序,應要求全數彌償民眾證券。 |
44. | 延續性 |
本協議之條款與條件具延續性,不因客戶/民眾證券之業務有任何改變或繼承(包括客戶/民眾證券之破產或死亡)而終止,並且對 客戶/民眾證券之繼承人(等)、子嗣、執行人、管理人及遺產代理人(等)具約束力。 | |
45. | 放棄權力 |
民眾證券在任何時候未能堅持客戶方面嚴格遵守本協議之任何條文或任何持續的行為過程,並不能普遍地或特定地構成或視作 民眾證券放棄其任何權利或特權,除非民眾證券以書面訂明放棄則不在此限。 | |
46. | 可分割性 |
如果本協議之任何條文被任何法院或法定或監管機構判決為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只有該條文屬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文之效用將不受影響,而本協議將具效用及詮釋為該等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並非載於本協議內。 | |
47. | 轉讓 |
客戶不得轉讓本協議。民眾證券可毋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之下,轉讓或轉歸根據本協議項下及賬戶名下之任何或一切權利、所 有權或利益予任何接辦民眾證券或任何民眾證券之聯繫人士之業務之任何人士、公司或法人團體。 | |
48. | 不可抗力 |
客戶同意,民眾證券、民眾證券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毋須為延遲或未能履行民眾證券於本協議所規定之責任,或由於民眾證券、民眾證券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無法控制之情況或環境,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裁決、停市、停電、機械故障、通訊線路中斷、電話及其他內部聯絡問題、非授權存取、盜竊、戰爭(不論已宣戰或未宣 戰)、惡劣天氣、地震及罷工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任何責任。 | |
49. | 適當性 |
倘本公司遊説向客戶銷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在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該金融產品必須合理適合客戶。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聲明,不得偏離本條。就本條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杆外匯合約。 | |
50. | 重大改動 |
倘客戶所提供之資料或個人狀況或業務有重大改動,可能會影響民眾證券向客戶提供之服務,客戶將根據本第一節第 43 條知會民眾證券。另民眾證券資料如有任何重要變更,例如名稱、地址、證監會之註冊身份及中央編號、向客戶提供或客戶可使用 之服務及服務收費有重大調整等,須知會客戶。 | |
51. | 規管法例及司法管轄權 |
51.1 | 本協議及所給予之所有指令均被視為於香港發出,並須受香港法律規管及按香港法律執行。 |
51.2 | 本協議雙方不可撤回地同意香港法院就以下各項具有專屬性管轄權,而其他法院並無管轄權: (a) 釐定就本協議產生或有關的任何索償、爭議或差異(「程序」);及 (b) 授出臨時補救措施或其他臨時或保障性濟助。 本協議雙方不可撤回地接受該等法院之專屬性管轄權,及放棄以場地或程序於不合適平台展開為理由提出的任何異議。故此,任何一方可於該等法院向另一方或其資產展開程序。 |
52. | 送達傳票 |
如果客戶居於海外,或於賬戶開立後居於海外,及/或於香港並無送達傳票的地址,除非民眾證券另行同意,客戶必須提名一位人士擔任傳票代理(「傳票代理」),代表其接受有關根據本協議提供的任何服務於香港法院聆訊產生的任何訴訟或程序產生或有關的一切法定過程。倘若客戶成為海外居民,或並無於香港具有接受傳票的地址,客戶同意於不再是香港居民或於香港不再具有接受傳票的地址之前,以本條款與條件第四節所載的格式提名傳票代理。以親身向傳票代理送達任何傳票、以掛號信向傳票代理寄發,或根據香港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傳票代理送達傳票,對客戶具有十足效力、完整及具有效用,而傳票代 |
理未能向客戶送達任何傳票知會程序,將不會令有關程序無效。 | |
53. | 時效 |
客戶根據本協議履行義務之時間限制均極為重要。 | |
54. | 語言 |
倘本協議之英文本及中文本出現歧異或衝突時,以英文本為準。 | |
55. |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
本協議各方無意賦予任何非本協議一方之第三者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下執行本協議任何條款之權利。 |
第二節:保證金賬戶之額外條款與條件
x第二節(連同本條款與條件其他分節)所載之條文,適用於保證金賬戶。倘若本第二節及本條款與條件的其他分節出現任何歧異,就保證金賬戶而言,以本第二節為準。
1. | 適用範圍及釋義 |
1.1 | 於本第二節,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條款與條件第一節所界定或詮釋之詞語及詞彙,將具有相同涵義及詮釋。此外,於本第二節,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句與詞彙具下列涵義: 「押記」 指 對於根據本第二節第 4.1 條就抵押品所作出的押記,而「被押記」應具有相應的涵義; 「抵押品」 指 為了民眾證券授予的保證金融資及確保客戶履行本協議項下對民眾證券不時負有的所有責任,而押記給民眾證券作為持續擔保的客戶資產,詳情於本第二節第 4.1 條中描述; 「融資額 指 民眾證券根據民眾證券不時釐定保證金融資下可向客戶提供之最高本金總額; 度」 「融資價 指 抵押品的市值乘以相關證券的指定融資比率,客戶將會不時獲通知此等融資比率,民眾證券亦可全權酌情 值」 更改此等融資比率; |
2. | 融資額度 |
2.1 | 在本第二節第 3.2 條及本協議之條款與條件規限下,民眾證券茲同意在保證金賬戶向客戶授予保證金融資,最高不超過民眾證券決定並不時通知客戶的融資額度。 |
2.2 | 民眾證券保留權利,隨時絕對酌情通知客戶更改融資額度、取消或終止保證金融資,並要求即時償還客戶到期或尚欠的全部款項和金額,不論屬本金、利息或其他款項。此外,民眾證券可隨時拒絕向客戶授予或提供任何保證金融資,即使未超出當時適用的融資額度亦然,亦無須說明理由。 |
2.3 | 保證金融資的目的,是根據本協議之條件並受其規限下,為了客戶指令及授權民眾證券以代理人身分為客戶或因客戶購買證券而提供融資。 |
2.4 | 客戶茲不可撤銷地追認及確認民眾證券在根據本協議履行職責時的任何及所有行為及不作為。 |
3. | 保證金融資的授予、條件及金額 |
3.1 | 保證金融資所墊付的每筆款項,須由民眾證券在客戶購買任何證券時,於買賣有關證券的交易所訂立的慣常交收日為客戶提供。 |
3.2 | 在無損本第二節第 2.1 條的條文原則下,及不超過民眾證券不時知會客戶的額度的前提下,保證金融資在任何時間尚欠的最高 總額不可超過抵押品的總融資價值。 |
4. | 抵押品 |
4.1 | 鑒於民眾證券授予或繼續提供保證金融資予客戶,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謹將以下客戶資產(當作抵押品)押記、轉讓及交予民眾證券作為持續擔保,以確保在各個到期日準時向民眾證券支付保證金融資項下所有未償還款項及根據本協議客戶不時到期應付或尚欠民眾證券的所有其他款項及金額,及保證客戶根據本協議不時履行對民眾證券負有的所有責任: (a) 在民眾證券及其代名人此後任何時間及不時根據本協議條款代或為客戶購買或持有的證券,以及在不論根據本第二節第 5.1 條或其他方式繳存於民眾證券的任何證券,連同在任何該等證券在本協議日期之後所有已付或應付的股息及利息以及以紅利、分派、期權、權利或其他方式於此後任何時間無論如何累計或提供的所有增值(以下統稱「押記證券」)之 中,客戶擁有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及 (b) 保證金賬戶內的所有及任何存入資金,以及民眾證券不時為或代客戶持有的所有資金。 |
4.2 | 民眾證券茲不可撤銷地獲授權以其本身名義或其代名人名義持有押記證券,或將之存放於其往來銀行或任何其他提供文件保管設施的機構的指定賬戶妥為保管。如屬香港的證券,該機構應為證監會認可的保管服務提供機構,而且客戶茲不可撤銷地授權民眾證券,為轉讓所有押記證券、完善其所有權及/或將其所有權歸屬於民眾證券或其代名人所需,而作出任何及所有 |
必要的行為及事情,及簽署任何及所有必要的文件,以及作出和簽署民眾證券可能合理地要求的所有事情和文件,以令民眾證券完善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擔保。 | |
4.3 | 客戶根據本協議提供之擔保,乃附加於民眾證券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就保證金融資或客戶在本協議項下責任而持有或享有的任何其他保證、質押、留置權、彌償保證、擔保、按揭、押記、債權證或附屬抵押品或其他權力、權利或補救方法,並可由民眾證券強制執行而對上述各項不構成影響。即使客戶身故、破產、清算、清盤、無力償還債項、喪失行為能力或章程有任何變更,或任何暫時或局部付款、賬戶結算或償還保證金融資項下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尚欠金額或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債 務,該擔保仍為持續抵押品。 |
4.4 | 客戶茲不可撤銷地向民眾證券承諾,客戶對於抵押品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在所有相關時間均為客戶在法律上及不附帶產權負擔的財產的一部分,不附帶任何信託、留置權、押記、按揭、質押或其他產權負擔(根據本協議設立或本協議規定者除外)。客戶須向民眾證券提供已簽署的轉讓書或民眾證券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所需的其他文件。 |
4.5 | 民眾證券就押記證券收到的所有股息、利息、收入、付款或其他分派,將於民眾證券收到時存入保證金賬戶。 |
4.6 | (a) 客戶茲向民眾證券xx及保證,在押記持續有效的期間: (i) 客戶已經及將會保持押記證券無產權轇轕及有絕對所有權(只受到押記的規限); (ii) 該押記構成及將會繼續構成有效及對客戶有法律約束力的責任,可按其條款強制執行。 (b) 客戶茲向民眾證券承諾及同意,在押記持續有效的期間,客戶: (i) 除以民眾證券為受益人之外,不得按揭、押記、質押抵押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以其他方式設立產權負擔,或將之轉讓、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授予或容許產生任何比押記具有優先或同等權益的第三方權利,或聲稱如此行 事; (ii) 將所有證明書、文據及押記證券的所有權證明文件,連同(如適用)民眾證券可能不時要求以民眾證券為受益人妥為簽署的所有必須的轉讓表格或其他指示,繳存於民眾證券可能不時指示的地方予民眾證券或其名下; (iii) 隨時及不時簽署或交付進一步的轉讓書、押記文件、授權書及民眾證券可能不時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令民眾證券完善對抵押品的所有權,或使民眾證券將抵押品的全部利益歸屬或能夠歸屬於其名下。該等轉讓書、押記文件、授權書及其他文件須由民眾證券或其代表備製,並須包括按民眾證券可能合理地要求的保障民眾證券利益的條文,費用由客戶支付;為此目的,客戶茲不可撤銷地委任民眾證券為客戶之合法受權人;及 (iv) 就押記取得所需的所有政府及其他許可、授權、牌照及同意並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及為履行客戶根據本協議的所有責任而作出或安排作出所有其他必要或適宜的行為及事情。 |
5. | 保證金水平 |
5.1 | 就本協議而言,客戶須在任何時間維持的保證金水平(「保證金水平」),是抵押品的融資價值總額,即相等或多於保證金融資項下結欠總額。在不損害民眾證券的其他權利及客戶在本協議項下責任的前提下,若在任何時間,保證金水平少於民眾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該結欠金額,客戶須在民眾證券要求時立即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向民眾證券轉移或以其他方式繳存額外證券,用以根據本協議條款向民眾證券押記,構成押記證券的一部分,或者在保證金賬戶存入現金,從而達到民眾證券的有 關要求或令保證金融資項下的總結欠金額減少至民眾證券滿意的水平。 |
5.2 | (a) 在無損本條款與條件第一節第 35 條的情況下,若在任何時間,保證金水平跌至低於保證金融資項下的結欠總額,而客戶並未向民眾證券轉移或以其他方式繳存額外證券作為押記(以民眾證券作受益人)並構成押記證券的一部分,或並未支付足夠款項到保證金賬戶以減少保證金融資項下結欠總額,從而將保證金水平維持在相等或多於在緊接收到民眾證券的有關要求前保證金融資項下的結欠總額,則民眾證券其後可以隨時在無須催繳、通知、法律程序或其他行動的情況下終止保證金融資,並按民眾證券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變現、贖回或清償該等押記證券或其任何部分,不附帶客戶的所有信託、索償、贖回權及權益;及 (b) 由上述出售、變現、贖回或清償產生的任何收益須存入保證金賬戶,及用於抵銷保證金融資項下的結欠總額,直至保證金水平維持相等或多於保證金融資項下的結欠總額。民眾證券沒有責任、法律責任或義務確保只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變現為達至該保證金水平所需的確切金額的押記證券。對於任何該等出售或變現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客戶對民眾證券無權提出任何權利或索償,不論該損失是如何產生的,亦不論將出售或變現押記證券或其任何部分的日期延遲或提早或在其他情況下是否可以或可能取得更高價錢。 |
5.3 | 民眾證券於上文第 5.2 條之權利無損並附加於民眾證券可能向客戶採取之任何其他行動或程序。 |
5.4 | 就本條及本第二節第 3.2 條而言,押記證券在抵押品市值中所佔的部分,須由民眾證券不可推翻地釐定為以下兩者中的較低者:(i) 押記證券於各項估價的日期之前一日於相關交易所的收巿價(如交易所於當日不開巿,則為該日期之前最後一個開市的日子)或押記證券於估價當日相關時間於相關交易所的售價,或 (ii) 由民眾證券絕對酌情釐定為押記證券相關巿值的押記證券價格。 |
5.5 | 每逢及只要保證金水平跌至低於保證金融資項下的結欠金額,即使本協議有其他規定,但在不影響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的前提 下,民眾證券沒有責任向客戶授予保證金融資或依照本協議條款執行客戶買賣任何證券的指令。 |
6. | 利息 |
客戶同意按照民眾證券不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基準,就保證金融資結欠總額支付利息。該等利息須每天後 期累計,並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或於民眾證券要求時從保證金賬戶中扣除。利息須每月複利計算。 |
7. | 常設授權(客戶證券) |
7.1 | 客戶授權民眾證券由本協議日期起至本協議日期後之首個 3 月 31 日為止(包括首尾兩天在內),就有關為或代表客戶持有之一切押記證券:- (a) 將該等押記證券存放於該條例所界定之認可財務機構,作為該認可財務機構向民眾證券提供貸款或墊款的抵押品;及/或 (b) 將該等押記證券存放於該條例所界定之認可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履行及清償民眾證券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及/或 (c) 根據該條例所界定之證券借貸協議運用該等押記證券, 根據該條例項下《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 7 條執行而毋須通知客戶。 |
7.2 | 客戶承認,根據常設授權就該等押記證券進行借出、借入或寄存而由客戶應付或應向客戶支付的任何代價,將由獨立協議釐定。 |
7.3 | 鑒於民眾證券同意根據本第 7 條行事,客戶承諾在任何時候就因民眾證券行事而針對民眾證券或民眾證券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或產生的所有行動、訴訟、索償、損害賠償、費用及支出持續向民眾證券賠償並確保民眾證券不受損害。 |
7.4 | 客戶根據本第 7 條發出之常設授權,可以掛號郵件向民眾證券事先發出之一(1)個月書面通知,並於客戶全數償付民眾證券之債務後撤銷。 |
7.5 | 民眾證券根據本常設授權就借入、借出或寄存之該等押記證券一直向客戶負責,直至常設授權根據本第 7 條正式撤回為止。 |
7.6 | 客戶進一步同意,倘民眾證券在常設授權屆滿前至少十四 (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而客戶在常設授權屆滿前並無反對續期,客戶根據本第 7 條作出的常設授權將自動續期另外 12 個月。民眾證券將於常設授權屆滿日期起計一(1)個星期內以書面向客戶確認該自動續期。就專業投資者而言,常設授權可續期至任何期限。 |
7.7 | 客戶明白,該等押記證券可能受第三方之留置權所約束,而向客戶退還該等押記證券可能須於履行該等留置權後,始可作實。 |
第三節:風險披露聲明
於本第三節,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條款與條件第一節所界定或詮釋之詞語及詞彙,將具有相同涵義及詮釋。
客戶明白、承認及接受:
1. | 買賣證券之風險 證券價格可以及會波動(有時可能波幅巨大),而任何證券價格均可能上升或下跌,在一些情況下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客戶了解,買賣證券帶有可引致虧損多於獲利之潛在風險。 |
2. | 證券交給民眾證券保管之風險 證券交給民眾證券保管可能存在風險。例如,倘若民眾證券持有客戶的證券而民眾證券無力償債,客戶取回證券的時間可能會受到極大阻延。客戶願意承擔此等風險。 |
3. | 授權代存郵件或直接郵寄予第三方的風險 假如客戶已授權民眾證券代存郵件或直接郵寄予第三方,則客戶必須盡速親身收取戶口之一切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發現任何差異或錯誤。 |
4. | 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民眾證券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將受到有關海外司法權區適用的法律和規則所監管,而該等法律和規則與該條例及其規則或有不同。因此,該等資產未必能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所能獲得的相同保障。 |
5. | 買賣創業板股票的風險 創業板股票涉及高投資風險。尤其為,可能在創業板上市之公司未必有盈利往績記錄,亦不需負責預測未來盈利能力。創業板股票價格可能相當波動及極不流通。 客戶必須經過審慎考慮後才作出投資決定。創業板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這個市場比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 |
的投資者。 創業板股票的最新資料只透過聯交所運作的互聯網網頁刊登。創業板公司一般不須在憲報所登的報章上刊登付費公告。客戶如不確定或不明白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買賣創業板股票的性質及風險,客戶須取得獨立專業的意見。 | |
6. |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客戶的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
7. | 買賣股票掛鈎票據之風險 股票掛鈎票據在若干情況下之損失風險甚大,除非客戶清楚了解有關交易之性質及客戶所須承擔的風險,否則客戶不應買賣該等票據。 客戶必須考慮清楚在客戶當時的環境及財政狀況下,該等交易是否適合客戶。 股票掛鈎票據可支付的利息一般較普通定期存款為高,然而,該等票據卻須承擔股票投資的風險。倘相關證券的價格跌至低於轉換價,客戶須履行法律承諾,以預先議定的轉換價購入相關證券,而非收取該票據的本金。因此,客戶將收取一份價值已下跌之證券。倘相關證券變得毫無價值,則客戶將失去全部本金或存款。 股票掛鈎票據或會「不能轉讓」,使客戶無法把有關票據平倉或變現。 |
8. |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存放於民眾證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如果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 售。此外,客戶仍將要為客戶的賬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自己。 |
9. | 提供授權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風險 向民眾證券提供授權,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倘若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民眾證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倘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倘若民眾證券在有關授權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客戶發出續期提示,而客戶對於在當時的現有授權屆滿日期前不反對以此方式續期,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然而,民眾證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民眾證券應向客戶解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上述此等授權。 倘若客戶簽署上述此等授權,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民眾證券根據客戶的授權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民眾證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民眾證券有提供不涉及保證金融資的現金賬戶。倘若客戶毋須使用保證金融資,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此等授權,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
10. | 以電子方式買賣及傳送數據的風險 由於通訊擠塞及其他原因,一切電子方式及互聯網的本質屬潛在不可靠的通訊媒體,而此不可靠本質並非民眾證券所能控制。客戶承認,由於此不可靠本質,指令及其他資訊之傳送及接收有可能出現保安風險及發生故障或延遲,導致誠信及個人資料受到影響,無法或延誤執行指令及/或在執行指令時之價位有別於指令發出時之價位。 客戶進一步承認及同意,在任何通訊中均存在指令遭人截聽、誤解或出錯之風險,而此等風險須由客戶全部承擔。 客戶承認及同意,指令一經發出,通常不能撤銷。客戶明白及同意承擔所有經電子渠道進行之交易涉及之一切風險。 |
11.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的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結算交易。與所有設施及系統一樣,這些系統有可能暫時中斷或故障。客戶追討若干虧損的能力可能受限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所及/或參與者商號就承擔責任而實施的限制。該等限制可能有所不同,客戶應就此方面向民眾證券查詢有關詳情。
12. 電子交易
透過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交易可能有別於其他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的交易。如果客戶透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交易,客戶將要面對與系統相關包括硬體故障的風險。任何系統故障可能會導致未能按照客戶的指令執行指示,又或根本沒有執行客戶的指示。
13. 通過電子渠道接收賬戶結單(「電子賬單」)的風險
13.1 民眾證券向客戶提供電子賬單,客戶可以透過民眾證券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x(「用戶登入」)下載有關賬單。取得登入服務的風險包括:
(a) | 客戶須配備適當的電腦設備和軟件、接達互聯網,及客戶提供和指定一個電郵地址,方可使用登入服務; |
(b) | 互聯網及電郵服務可能涉及若干資訊科技風險及出現中斷; |
(c) | 客戶或招致額外費用方可使用登入服務; |
(d) | 電郵將會是客戶獲通知電子賬單已可透過民眾證券網站取覽的唯一途徑,故客戶應定期查看其指定電郵地址以收取有關通知; |
(e) | 以透過登入民眾證券網站取覽電子賬單的客戶如欲撤銷同意,須按照民眾證券可能合理要求客戶向其發出事先通知後,方可作實; |
(f) | 客戶或須繳付合理費用,才能取得不可再透過登入民眾證券取覽及下載的賬戶結單的列印本。 |
13.2 客戶務請:
(a) | 於轉換指定電郵地址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知會民眾證券; |
(b) | 於收取民眾證券的電郵提示後盡快審閱電子賬單,確保能發現任何錯誤及在實際可行情況下盡快報告民眾證券;及 |
(c) | 於客戶本身的電腦儲存電子副本或打印電子賬單的列印本以供未來參考之用。 |
14. 結構性產品的相關風險
(a) |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客戶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客戶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
(b) |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客戶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客戶須細閱上市文件。 |
(c) |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客戶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
(d) |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客戶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
(e) |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
(f) | 外匯風險 若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
(g) |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 |
止。
15. 買賣衍生權證涉及之風險
買賣衍生權證涉及高風險,並非人皆適合。客戶買賣衍生權證前必須清楚明白及考慮以下的風險:
(a) | 發行商風險 衍生權證的持有人等同衍生權證發行商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商的資產並無任何優先索償權;因此,衍生權證的客戶須承擔發行商的信貸風險。 |
(b) | 槓桿風險 儘管衍生權證價格遠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權證價格升跌的幅度亦遠較正股為大。在最差的情況下,衍生權證價格可跌至零,客戶會損失最初投入的全部資金。 |
(c) | 具有效期 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權證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完全沒有價值。 |
(d) | 時間遞損 x其他因素不變,衍生權證價格會隨時間而遞減,客戶絕對不宜視衍生權證為長線投資工具。 |
(e) | 波幅 x其他因素不變,相關資產的波幅增加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上升;相反,波幅減少會使衍生權證價值下降。 |
(f) | 市場力量 除了決定衍生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所有其他市場因素(包括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也會影響衍生權證的價格。就市場供求而言,當衍生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又或發行商增發衍生權證時,供求的影響尤其大。 |
16. 買賣牛熊證涉及的風險
(a) | 強制收回 牛熊證是一種槓桿投資工具,由於風險較高,不會適合所有客戶,客戶在買賣牛熊證前應先考慮本身能承受多少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除非客戶清楚明白牛熊證的性質,並已準備好隨時會損失所有的投資金額,否則客戶不應買賣牛熊證,因為萬一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商收回,買賣亦會終止。N 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 R 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另外,證券商代客戶從發行商收回剩餘價值款項時或會收取服務費。 一般來說,收回價與相關資產現價的相差越大,牛熊證被收回的機會越低,因為相關資產的價格需要較大的變動才會觸及收回價。不過,收回價與現價的相差越大,牛熊證的槓桿作用便越小。 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在市場上恢復買賣,因此客戶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
(b) | 槓桿作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幅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客戶原先預期的相反,客戶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
(c) | 限定的有效期 牛熊證有一固定有效期,並於指定日期到期。有效期可以是 3 個月至 5 年不等。若在到期前遭提早收回牛熊證的有效期將變得更短。期間牛熊證的價值會隨著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或遭提早收回後更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
(d) | 相關資產的走勢 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即對沖值不一定等 於 1)。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 1,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
(e) | 流通量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客戶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買入/賣出牛熊證。 |
(f) | 財務費用 牛熊證在發行時已把整個年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雖然當牛熊證被收回時其年期會縮短,持有人仍會損失整筆財務費用。客戶須注意牛熊證推出後,其財務費用或會轉變,流通量提供者在牛熊證推出時未必會根據財務費用的理論值價格開價。 |
(g) |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 |
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由於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而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牛熊證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有時差,一些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的交易即使已被證券商確認最後亦會被取消,因此客戶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發行商會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 60 分鐘內通知市場確實的收回時間,香港交易所亦會把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的交易資料發布給有關的證券商,讓他們通知其客戶。若客戶不清楚交易是否在強制收回事件後才達成或有否被取消,應向其證券商查詢。 | |
(h) |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客戶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聯交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有關的牛熊證會於下一個交易時段或發行商通知交易所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儘快停止在聯交所買賣。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聯交所證券市場的交易系統不設自動停止機制。若屬 R 類牛熊證,剩餘價值會根據上市文件於訂價日釐定。 |
17.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風險
(a) |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客戶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
(b) |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 製,詳見下文。) |
(c) |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
(d) | 外匯風險 x客戶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
(e) |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客戶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
(f) |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ii)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1) 以掉期合約構成 ▪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2) 以衍生工具構成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 金或要蒙受損失。 |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客戶是否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要。
第四節:民眾證券之個人資料政策
1. 香港法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歐洲聯盟訂立的《通用數據保障條例》(“GDPR")及任何其他有關法例管制收集、使用及儲存有關個別人士的資料(「資料」)。本政策是發予民眾證券有限公司(「民眾證券」)於香港有往來的個別人士(「相關人士」),而此等相關人士之資料已經或將會由民眾證券收集。
2. 就開立或延續賬戶、提供證券交易/金融服務或設立或延續信貸融通,相關人士需要不時向民眾證券提供有關的資料。
3. 若未能向民眾證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民眾證券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提供證券交易/金融服務或設立或延續信貸融通。
4. 在民眾證券與相關人士進行正常業務關係期間,民眾證券亦會收集下方列出相關人士的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不論他/她身處歐盟,或非歐盟區,亦或透過自動、半自動或手動的方式蒐集。
• 姓名 • 住宅地址 / 戶籍地址 •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及/或 護照號碼 • 聯絡電話(包括但不限於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公司電話及傳真號碼)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點 • 電郵地址 | • 性別 • 國籍 • 銀行資訊 • 財務資訊 • 與您職業相關的資訊 • 配偶及家庭資訊(若有需要) • 背景審查(若有需要) • 網絡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P位址、cookies) • 任何用以佐證上述資料的文件或其影本(若有需要) |
5. 對於相關人士提供有關其本人及其他任何人,包括任何關聯人士的資料,相關人士需保證具有足夠授權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民眾證券,以用作本政策中所述的用途:
(a) | 為相關人士提供證券交易/金融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
(b) | 進行配對程序及於相關人士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
(c) | 設立及維持民眾證券的信貸評分模式; |
(d) |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
(e) | 確保相關人士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
(f) | 研究、設計及推出銀行、金融、保險服務或相關產品予相關人士,及對提供、處理及使用該等服務及產品的情況進行監察; |
(g) |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7)段); |
(h) | 確定民眾證券對相關人士或相關人士對民眾證券的欠債金額; |
(i) | 強制相關人士履行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向相關人士及為相關人士債務提供抵押或作出擔保的人士追討欠款; |
(j) | 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民眾證券或其任何分行或民眾證券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i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iii) 民眾證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 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
(k) | 遵守民眾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附屬公司或成員(統稱「民眾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民眾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l) | 讓民眾證券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民眾證券對相關人士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
(m) | 提供諮詢資料(狀況查詢);及 |
(n) | 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
6. 如客戶受 GDPR 約束,客戶須了解並同意資料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會轉移至歐洲經濟區(“EEA")以外地區:
(a) 民眾證券從相關人士收集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到並儲存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區,包括但不限於轉移給民眾證券位於歐洲經濟區以外的附屬公司。 (b) 資料亦可能由為民眾證券位於歐洲經濟區境外的附屬公司或供應商工作的人士處理。 (c) 如資料轉移至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地區,民眾證券會確保資料得到與歐洲經濟區內保護資料方式一致的保護。這可通過多種方式達到,例如: (i)資料發送至的國家可能是歐盟委員會認可為可提供足夠保障的國家﹔ (ii)資料接收人可能已簽署以歐盟委員會認可的「示範合同條款」為基礎的合同使他們有責任保護資料﹔或 (iii)如果資料接收人位於美國,其可能是歐盟-美國隱私保護計劃的認證成員。 (d) 在其他情況下,法律可能允許民眾證券以其他方式將資料轉移到歐洲經濟區以外地區。然而,在任何情況下,民眾證券都會確保遵守適用的資料保護法來轉移資料。 | |
7. | 有關民眾證券提供之北向交易服務,客戶須知悉並同意以下條款: (a) 民眾證券可以使用有關資料作以下用途: (i) 在每一個客戶向根據《聯交所規則》定義之中華通交易系統遞交的交易買賣盤附加一個獨一及專屬於客戶或編配予聯名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以下簡稱“BCAN”);及 (ii) 因應香港交易所(以下簡稱“港交所”)、聯交所或聯交所任何子公司根據任何適用之法律或法規而不時提出之要求,向適當監管機構提供已經編配給客戶的 BCAN 及相應客戶識別資料(以下簡稱“客戶識別信息”或“CID”),包括但不限於港交所、聯交所及聯交所子公司。 (b) 在處理與客戶帳戶及民眾證券向客戶提供的服務相關之個人資料時,在不限制民眾證券已經向客戶作出的通知和已經向客戶取得之同意的情況下,民眾證券可以收集、儲存、使用、披露並轉移與客戶有關之個人資料,包括以下內容(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本協議使用的所有詞彙均具有《交易所規則》 賦予的含義): (i) 不時向港交所、聯交所及其子公司披露及轉移客戶的 BCAN 及 CID,包括向中華通交易系統輸入中華通北向交易買賣盤時標明客戶的 BCAN,並將實時發送至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ii) 允許港交所、聯交所及其子公司: (1) 收集、使用以及儲存客戶的 BCAN、CID 以及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為監察及監控市場和執行《聯交所規則》而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如為儲存,則指透過任一中華通結算所或港交所)合併、驗證和配對的 BCAN x XXX xx; (0) xxx(x)x(d)所述之目的,不時將有關資料(直接或通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所)轉移予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 (3) 向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便利其履行香港金融市場法定職能; (iii) 允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所: (1) 收集、使用以及儲存客戶的 BCAN 和 CID,以便利 BCAN 和 CID 的合併和驗證以及 BCAN 和 CID 與投資者識別信息資料庫的配對,並將相應已合併、驗證和配對的 BCAN 和 CID 信息提供予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港交所、聯交所或其子公司; (2) 使用客戶的 BCAN 和 CID 以履行其證券帳戶管理的監管職能; (3) 向對相關中華通結算所有管轄權的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披露有關信息,以促進其履行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iv) 允許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 (a) 收集、使用以及儲存客戶的 BCAN 和 CID,以便監察及監控中華通市場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的證券交易,以及執行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商之規則; (b) 向內地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促進其履行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c) 通過向民眾證券發出任何根據《交易所規則》定義之中華通證券交易指示,客戶知悉並同意,為符合與中華通北向交易相關而港交所、聯交所或其子公司不時實施的要求和規則,民眾證券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客戶亦知悉,儘管客戶其後有意 |
圖撤回同意,不論在客戶意圖撤銷該同意之前或之後,民眾證券仍可繼續儲存、使用、披露、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以達到上述目的。
(d) 如客戶未能向民眾證券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作出上述同意,民眾證券將根據具體情況不會或不能繼續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向或向客戶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
8. 民眾證券持有的相關人士資料將予以保密,但民眾證券可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a) | 就民眾證券業務運作向民眾證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b) | 任何對民眾證券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民眾集團成員公司; |
(c) |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及在相關人士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
(d) | 民眾證券或其任何分行根據民眾證券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民眾證券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民眾證券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 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
(e) | 民眾證券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民眾證券對相關人士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
(f) | (i) 民眾集團成員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就以上(5)段列明的用途而被民眾證券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iv) 任何涉及民眾集團成員公司向該相關人士提供服務或產品之代理人、受託人、共同受託人、中央證券存管機構或過戶登記處、保管人、地產代理、律師或其他人士。 |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但民眾證券只會在遵照嚴格的內部安全標準、保密政策及適用法律下,才會與上述人士分享資料及其他信息。
9.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民眾證券擬把相關人士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民眾證券為該用途須獲得相關人士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a) | 民眾證券可能把民眾證券不時持有的相關人士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
(b) |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財務、保險、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産品; |
(c) | 上述服務、産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民眾證券及/或任何民眾集團成員公司提供。 |
如相關人士不希望民眾證券如上述使用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相關人士可通知民眾證券行使其選擇權拒絶促銷。
10.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相關人士有權:
(a) | 查問民眾證券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b) | 要求民眾證券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
(c) | 查明民眾證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民眾證券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
(d) | 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
(e) | 就民眾證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民眾證券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爲期超過 60 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民眾證 券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 31 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 (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爲期超過 60 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
11. 如 GDPR 適用於客戶,根據 GDPR 的規定,除上述第 10 段的權利以外,客戶:
(a) | 有權取得有關處理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除非屬以下例外情況:(1)客戶已得悉有關資訊;(2)所需作出的資源並不相稱;(3)法律容許披露,並已採取措施保障資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4)保密責任; |
(b) | 有以下權利,惟民眾證券基於其他合法理據仍然有權處理/保留資料作有關用途: |
(i) 有權隨時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 (ii) 在指定情況下有權要求刪除其個人資料,包括(1)就收集目的而言,有關個人資料已不再需要;(2)客戶撤回同意;(3)沒有凌駕性的合法利益;或(4)所收集的個人資料是關於接受資訊社會服務的兒童等; (iii) 在 GDPR 規定的情況下,有權反對並有權要求限制民眾證券對資料的處理。 (c) 有權以系統化、常用和電腦可讀的格式接收由客戶提供予民眾證券的資料及/或要求民眾證券在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將這些資料傳輸給第三方。 (d) 如客戶認為民眾證券侵犯其個人資料隱私權,有權向個人資料保障監管機構作出投訴。 | |
12. | 民眾證券持有資料的時間因情況而異,並將在以下情況繼續持有資料: (a)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 60 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10)(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b) 民眾證券需要就使用目的必要的時間內繼續保留資料;或 (c)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保留資料的最短期限。 |
13. | 如相關人士因被頒布破産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爲期超過 60 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10)(e)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相關人士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産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况為準)。 |
14. | 根據條例的條款,民眾證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
15. |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護主任 民眾證券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77-79 號富通大廈 13 樓 |
16. | 民眾證券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相關人士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相關人士之任何信貸申請。若相關人士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民眾證券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
17. | 本政策不會限制相關人士在《私隱條例》及 GDPR 下所享有的權利。 |
18. | 為使民眾證券能夠向 閣下提供更佳服務,請確保民眾證券所登記 閣下的個人聯絡資料正確無誤,如住宅及辦事處地址、電話號碼(包括流動電話)、電郵地址及其他資料。 |
19. | 本政策的條文構成戶口條款及條件及∕或 閣下經已或可能與民眾證券訂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份。倘有異同,但限於該等異同上,應以本政策的條文為準。 |
20. | |
21. | 於本政策中,「附屬公司」含義應與香港公司條例所賦予者相同。 |
22. |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
第五節:香港客戶身分規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頒佈的客戶身分規則(「該規則」)適用於(其中包括)所有買賣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的證券,或就該等證券而(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出售的衍生工具(包括場外衍生工具)的持牌法團(例如民眾證券有限公司),不論該等買賣(「該交易」)是在何處執行的。
基本上,證監會及/或聯交所(「監管機構」)在該交易發生後,可要求民眾證券有限公司在作出要求當日後的兩個營業日內提供客戶身份資料,例如最終受益人及最初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但在特殊市況下,監管機構可能會要求在較短期限內取得有關資料)。
倘若閣下作為向民眾證券有限公司發出買賣指示的直接客戶,本身屬於中介人,則閣下必須即時應監管機構的要求,向民眾證券有限公司(或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該交易之最終受益人及最初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的人士的資料。這是一項持續義務,不論民眾證券有限公司是否終止向閣下提供服務。
倘若基於保密原因或適用保密法律,閣下不能於交易之時披露閣下主事人的身分,則閣下必須確保,在向民眾證券有限公司發出交易指示前,閣下的主事人同意其將授權閣下向民眾證券有限公司應監管機構的要求即時提供其身分(或最終受益人的身分,倘其以中介人身份行事)的資料,及同意放棄其就保密或秘密方面享有的權利。
就集體投資計劃、委託賬戶或全權信託,通常只需要有關計劃、賬戶或信託的名稱,以及最終負責發出該交易指令的人士(即通常為負責投資決定的個別投資管理人)的資料。
倘若就某交易投資管理人的酌情權受計劃、賬戶或信託的一名或以上的受益人(或若干其他人士)凌駕,民眾證券有限公司將需要發出該交易指令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等(或其他人士)的資料。
有關該規則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的網站 xxxx://xxx.xxx.xx。
第六節:提名傳票代理
日期 :
致 :民眾證券有限公司由 :
標題 :提名傳票代理以接收傳票
本人/x等茲提述本人/吾等與民眾證券有限公司於〔〕年〔〕月〔〕日訂立的客戶買賣協議(供保證金/現金證券交易賬戶之用)
(「該協議」)。
本人/x等由〔〕年〔〕月〔〕日起成為海外居民,及/或本人/吾等於香港並無接收傳票的地址,並謹此提名以下傳票代理(「傳票代理」):
[填寫傳票代理的全名] [填寫於香港的完整地址]
代表本人等接收有關根據該協議提供的任何服務而在香港法院展開的任何訴訟或程序產生或有關的所有法律傳票。
本人/x等承認以親身向傳票代理送達任何傳票、以掛號信向傳票代理寄發,或根據香港法律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向傳票代理送達傳票,對本人/x等為具有十足效力、完整及具有效用,而傳票代理未能就傳票知會本人/x等,將不會令有關程序無效。
[公司]
謹啟
[以正楷填寫姓名/名稱]
[職位]
[日期]
第七節:滬港通、深港通交易服務之額外條款與條件
x第七節(連同本條款與條件之其他分節)所載之條文,適用於民眾證券提供的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服務(「滬深交易」)。倘若本第七節及本條款與條件的其他分節出現任何歧異,就滬深交易而言,以本第七節為準。
1. 適用範圍及釋義
1.1 於本第七節,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本條款與條件第一節所界定或詮釋之詞語及詞彙,將具有相同涵義及詮釋。此外,於本第七節,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句與詞彙具下列涵義:
「適用規定」 「A 股」 | 指 指 | 香港及中國內地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頒布的相關法律、規則、規例、政策、解釋、指引、規定及其他監管文件,包括互聯互通規則及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結算所的任何其他相關規定及/或限制(以不時發布及/或修訂者為準); 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及買賣的 A 股,除非文意另有需要; |
「中央結算系統」 | 指 | 由香港結算所操作,為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進行結算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
「中國結算所」 「中華通市場」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中華通證券」 「中國創業板股份」 「滬深交易」 「熔斷機制」 「熔斷機制條文」 「中證監」 | 指指指指 指指指 指指 |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 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 中華通市場上市的證券,有關證券不時獲納入互聯互通的合資格證券名單,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資者買賣。除非文義另有規定,否則「中華通證券」亦包括「特別中華通證 券」; 「滬港通」及「深港通」; 任何不時獲接納在深交所營辦的中國創業板市場上市並准許進行交易的證券;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根據熔斷機制條文在有關中華通市場上施加或啟動的任何措施; 營運者規則中,可據而實施熔斷機制、以(其中包括)減低或避免在中華通市場上買賣證券價格大幅上落的有關條文(包括所有有關應用或撤銷熔斷機制的條文) ; 指中國內地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香港交易所」 「機構專業投資者」 「北向交易」 「營運者中華通規則」 「營運者規則」 | 指指 指指指 |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法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第 1 部第 1 節中「專業投資者」的釋義第 (a)、(b) 、(c)、(d)、(e)、(f)、(g)、(h)或(i)段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香港與海外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賣 A 股的交易; 上交所中華通規則或深交所中華通規則(如適用);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 |
「滬港通」 | 指 | 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由香港交易所、上交所與中國結算為實現香港和上海兩地投資者直接進入對方市場的目標而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上交所規則」 「特別中華通證券」 「特別獨立戶口」或「SPSA」 「SPSA 指示」 「互聯互通」 「互聯互通監管當局」 「互聯互通規則」 | 指指 指 指指 指 指 | 上交所的任何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滬港通的規則及規例; 聯交所接納的任何於中國內地證券市場上市的證券,有關證券不時獲納入互聯互通合資格證券名單,僅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沽售而不能購入; 託管商參與者或非交易所參與者的全面結算參與者為其中一名客戶管理中華通證券持倉及為協助確定該客戶於個別交易日可出售的中華通證券數目上限而設定,在結算公司指定戶口編號範圍內的股份獨立戶口; 於特別獨立戶口中之中華通證券的互聯互通賣盤指示 指滬港通或深港通,或由聯交所與中國國內交易平台(如適用)之間推行或即將推行的證券交易及結算計劃; 提供有關互聯互通的服務及/或監管互聯互通及相關活動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聯交所(及其相關附屬公司)、香港結算、中國人民銀行、中證監、外管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中國結算及對互聯互通具有管轄權或對此負責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代理處或監管當局; 就互聯互通而言,任何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就互聯互通或涉及互聯互通的任何活動而不時頒布、發布或採用的針對相關市場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政策、解釋、指引、規定 或其他監管文件; |
「深港通」 「深交所」 「深交所規則」 | 指 指指 | 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由香港交易所、深交所與中國結算為實現兩地投資者直接進入對方市場的目標而建立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的任何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深港通的規則及規例; |
「交易日」 指 可透過聯交所收取及傳遞北向交易買賣盤的系統進行買賣的日子。 | |
2. 3. | 合資格投資者 客戶確認,由於北向交易僅開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客戶特此作出持續有效的聲明及承諾,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補充文件下達或發出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指示的每一天﹕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符合經不時修訂的香港和中國內地就中華通或與中華通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及適用的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匯報有關的法律法規。 滬深交易 |
3.1 | 民眾證券提供的滬深交易只限北向交易。所有交易必須在相關 A 股交易所進行,不容許任何場外交易、大宗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
3.2 | 客戶知悉滬深交易不容許回轉交易或無備兌賣空活動。客戶通過滬深交易買入的股票不可在結算前出售。民眾證券有權拒絕處理其認為未能符合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的任何客戶訂單,或按聯交所及/或有關機關(「有關機關」)的要求拒絕處理 任何客戶訂單。 |
3.3 | A 股交易設有交易前檢查,客戶只可出售於前一天(T-1 日)完結時已在其賬戶內的 A 股。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股 份,而其通過滬深交易買入的 A 股存放於民眾證券以外的香港結算所其他股票託管商參與者,則客戶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股份轉移至民眾證券的相應中央結算系統戶口,方可於該交易日出售有關股份。客戶同意遵守有關機關所指示及/或民眾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任何交易前檢查要求。若客戶未能按任何適用交易前檢查的期限按要求採取所需行動,民眾證券有權拒絕處理客戶任何出售股票的指令及採取其認為必要的任何行動。 |
3.4 | 客戶知悉其通過滬深交易買入的 A 股須受境外持股量限制及相關的強制出售安排所約束。民眾證券有權於接獲有關機關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強制出售客戶股份。若客戶並沒有於有關機關指定時限內出售有關股份,民眾證券有權根據強制出售通知及有關規則及規例,強制出售客戶的有關股份。客戶在此授權民眾證券於有需要時執行此強制出售安排及按民眾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為必需或合適的時間、售價及條款出售或安排出售有關股份以符合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 |
3.5 | 在個別情況下,民眾證券於收到有關機關的強制出售通知前,可能已應客戶要求將所涉股份轉移至另一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在這情況下,客戶必須將所涉股份退回民眾證券。民眾證券在此被授權可代客戶向該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作出指示將所涉股份退回民眾證券,以便民眾證券根據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強制出售客戶的有關股份。 |
3.6 | 客戶知悉在緊急情況(例如聯交所失去與上交所的所有聯絡渠道等)下,民眾證券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在該等情況下,如訂單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須承擔交收責任。另外,民眾證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 號)下取消客戶訂單。 |
3.7 | 北向交易將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 A 股市場的交收週期,證券於 T 日交收;款項方面,除非民眾證券同意向客戶預支或提供其他交收安排,否則款項交收會於 T+1 日進行。 |
3.8 | 客戶知悉通過滬深交易進行的 A 股交易須受滬深交易相關的法律、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規則、深交所規則及內地有關 A 股交易的法律,例如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規)所約束。客戶同意遵守該等法律、規則及規例。 |
3.9 | 民眾證券或會不時被有關機關要求提供有關客戶及其交易的資料及材料以作監察及調查之用。民眾證券在此被授權可按要求向有關機關披露及發放該等資料而無須客戶進一步同意。 |
3.10 | 客戶知悉上交所、深交所或會要求聯交所要求民眾證券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滬深交易服務。客戶若因為民眾證券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民眾證券概不負責,除非該損失或損害乃因民眾證券作出欺詐、嚴重疏忽、故意失責行為所引致,則作別論。 |
3.11 | 客戶同意若客戶或任何第三方若因為北向交易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香港交易所、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及其各自的所子公司以及其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 |
3.12 | 深交所的創業板股票,初期只限機構專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交易。客戶特此作出持續有效的聲明及承諾:除非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並得到民眾證券確認該身份,否則客戶將不會落盤或發出任何指示買賣互聯互通的中國創業板股份(只接受沽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倘客戶作為代表其客戶的代理人,客戶將不會代該客戶落盤或發出任何指示買賣任何互聯互通的中國創業板股份(只接受沽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除非客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如有 需要,投資者需要另行辦理及通過相關認證手續,才可進行。 |
3.13 | 風險披露及確認 (a) 客戶確認閣悉並明白本節所載的風險披露內容及其他資料,以及了解其於本節所載責任。 (b) 客戶確認明白並已評估互聯互通涉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節所載風險),且客戶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c) 客戶確認民眾證券對客戶因本節所述任何風險或互聯互通交易涉及的其他風險實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法律責任。 (d) 客戶確認並接受民眾證券不會提供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賣空或股票借貸服務,因此相關條款並不適用。 |
(e) 客戶確認其必須符合適用於買賣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一切適用規定。尤其是,客戶確認有關北向交易的各項安排,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i) 不容許回轉交易(即於同一交易日購入的中華通證券不得於該交易日售出); (ii) 除非設有 SPSA 指示安排,否則設有交易前檢查:如客戶擬於個別交易日出售中華通證券,須於該交易日開市前將其中華通證券轉移至民眾證券的相關中央結算系統戶口; (iii) 所有交易必須在中華通市場進行,不容許場外交易或非自動對盤交易; (iv) 不容許無備兌賣空活動; (v) 實施適用於境外投資者的境外持股量限制(包括個人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10%)和合計持股量限額(目前為 30%))及強制出售安排,且民眾證券有權於接獲香港交易所的任何強制出售通知時出售客戶的股份。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上述境外持股量限制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民眾證券提出申索; (vi) 客戶應完全了解有關「短線交易利潤」及其披露責任的適用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內地適用法律下其 A 股持股量觸及既定水平(目前為 5%)的人士適用的股權披露規定),並遵從有關規則及法規; (vii) 民眾證券有權於緊急情況(如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下取消客戶買賣盤指令。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買賣盤指令被取消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民眾證券提出申索; (viii)在緊急情況(例如香港交易所失去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一切聯絡渠道等)下,民眾證券或未能發出客戶的取消買賣盤指令要求;在此情況下,如買賣盤經已配對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ix) 客戶必須遵守營運者規則及中國內地其他有關北向交易的適用法律; (x) 民眾證券可向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提供客戶身份或其他資料(包括客戶的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有關資料可能繼而向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披露、轉交及提供以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監察及調查之用; (xi) 如有違反營運者規則或違反營運者上市規則或營運者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民眾證券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協助調查。客戶須授權並全力配合民眾證券以提供該等資料及材料; (xii) 應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或會要求民眾證券拒絕客戶買賣盤指令。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指令被拒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民眾證券提出申索; (xiii) 客戶須接納北向交易所涉及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節所披露的風險; (xiv)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會要求香港交易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民眾證券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其因民眾證券拒絕提供服務而令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針對民眾證券提出申索; (xv) 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公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及其附屬公司以及彼等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不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作出、修改或實施有關營運者規則或其所採取的任何行動以履行其監察職能或監管責任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及 (xvi) 在任何的交易日於相關的中華通市場實施熔斷機制將導致有關中華通市場執行交易暫停。 (f) 客戶確認並接受: (i) 本節無意披露北向交易或一般證券交易涉及的一切風險或其他重大考量; (ii) 本節並無修訂任何適用規定(惟本節所載且適用規定許可範圍除外); (iii) 如客戶、民眾證券及/或民眾證券任何客戶被發現涉及或可能涉及互聯互通規則所載的任何異常交易行為或不符合任何互聯互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亦有權要求民眾證券不接納客戶指示; (iv) 如有違反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展開調查,並可透過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民眾證券提供有關客戶的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明細,以及在客戶及/或客戶交易活動明細方面協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進行調查; (v) 如有任何互聯互通監管當局認為出現嚴重違反適用規定的情況,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可要求民眾證券(a)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及(b)停止向客戶提供透過互聯互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相關服務; (vi) 本節並不構成任何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客戶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前應先諮詢獨立專業意見並自行展開研究及評估;及 (vii) 除非客戶完全明白有關交易涉及的條款及風險(包括潛在損失風險的程度),否則客戶不應透過互聯互通進行任何交易。 | |
4. | 滬深交易的主要風險 |
4.1 |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客戶須注意,根據該條例而成立之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深交易下的任何交易。 |
4.2 | 交易前檢查及優化交易前檢查規定 |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規定,若投資者戶口並無足夠的中華通證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拒絕該投資者的賣盤指令。就有關並 | |
4.3 | 非為 SPSA 指示的中華通證券出售指示而言,聯交所將於交易所參與者層面對所有北向交易賣盤指令實施類似的交易前檢 |
查,以確保任何個別的交易所參與者並無超售其所持股份(「交易前檢查」)。優化交易前檢查適用於 SPSA 指示(「優 | |
化交易前檢查」)。因此,客戶可能會因交易前檢查(就並非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優化交易前檢查(就 | |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的有關要求而未能執行北向出售指示。 |
4.4 4.5 4.6 4.7 4.8 4.9 4.10 4.11 4.12 | 倘出現如下事件,客戶未必能執行中華通證券的出售指示﹕ (a) (就並非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因任何理由有關中華通證券延遲或無法轉交至民眾證券的指定結算賬戶﹔或 (b) (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民眾證券認為客戶並未(於客戶有意執行出售指示的交易日交易開始前或民眾證券不時指定的任何截止時間)在有關特別獨立賬戶中持有足夠的中華通證券以用於建議的 SPSA 指示﹔及/或所需中華通證券數目將不會在結算日從民眾證券要求的特別獨立賬戶中作出交付以履行 SPSA 指示﹔或 (c) 民眾證券以任何其他理由認為出現或可能出現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情況。 因不符合或可能會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就並非為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或優化交易前檢查(就 SPSA 指示的出售指示而言)及/或有關適用規定所造成的任何風險、虧損或成本須由客戶自行承擔。SPSA 指示 – 貨銀對付 雖然聯交所或中央結算系統可能會就 SPSA 指示而提供貨銀對付機制,惟除非民眾證券同意預繳款項,否則可自由轉讓資金僅可根據中央結算系統的操作及程序在交收日後(即履行有關該 SPSA 指示責任當日)由有關結算銀行通過託管商或交收代理向客戶的賬戶存入。延遲此程序所造成的任何風險、負債、虧損、成本或開支將由客戶自行承擔。 交收安排 北向交易依循有關中華通市場的 A 股市場交收週期。至於中華通證券買賣的交收,中國結算將於落盤的交易日(「T 日」)在其參與者(包括作為結算參與者的香港結算)的證券戶口記賬或扣賬,有關安排不涉及任何付款。民眾證券採納的交收安排可能有別於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除非民眾證券同意先行墊資,否則涉及有關交易的資金交收將於 T 日後的交易日(「T+1 日」)執行。 落盤 民眾證券僅接受符合適用規定的北向交易買賣盤指令。根據適用規定,現階段只接受按指定價格作出的中華通證券限價盤,即買盤只可按指定價格或較低價格執行,而賣盤只可按指定價格或較高價格執行。市價盤將不予接納。 中華通證券的沽售限制 投資者禁止以透過互聯互通購入的中華通證券結算其以互聯互通以外途徑提交的任何賣盤。因此,透過互聯互通購入的中華通證券(相對於透過其他途徑購入的同類股份)可能涉及有限市場及/或較低流通量。 此外,客戶就中華通證券收取的任何權益證券均涉及限制。如權益證券是以特別中華通證券形式分派,該等股份僅合資格透過互聯互通沽售(意即其他方不可透過互聯互通購入該等股份)。如權益證券並非以特別中華通證券形式分派,則不合資格透過互聯互通買賣(即該等股份僅可於中國內地的相關股票市場買賣)。因此,以權益證券形式收取的股份涉及低 (甚至零)流通量。 至於涉及碎股的中華通證券一概不得透過互聯互通購入。涉及碎股的中華通證券賣盤僅於該中華通證券賣盤涉及沽售該中華通證券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的情況下才會受理。整手買盤常與不同碎股賣盤配對以致出現碎股買賣。因此,透過互聯互通購入涉及碎股的中華通證券可能涉及有限市場及/或較低流通量。 稅收 在互聯互通下買賣中華通證券目前暫獲豁免中國內地的資本增值稅和中國內地營業稅。現時不確定這些豁免將於何時結 束,以及中國內地其他稅項日後會否適用於買賣互聯互通下的中華通證券。就中華通證券收取的利息均須繳納中國內地預扣稅。此外,互聯互通下的中華通證券交易亦須繳付中國內地印花稅。客戶須對中華通證券涉及的所有稅項負全責,並同意應民眾證券要求就民眾證券因客戶持有、買賣或處理的任何中華通證券而可能產生或被徵收的一切稅項對民眾證券作出彌償。民眾證券概不就建議或處理關於互聯互通的任何稅務問題、法律責任和/或義務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民眾證券亦不會提供這方面的任何服務或援助。投資中華通證券前,客戶應就交易可能對其產生的稅務影響徵詢本身的稅務顧問,因為實際產生的稅務影響將因應各投資者的個別情況而有不同。 香港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一般規則,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會享有《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例賦予的全面保障。尤其是,由於透過互聯互通買賣的中華通證券並非於聯交所上市或買賣,故除非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另行訂明,否則客戶將不受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8 條所訂立並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保障。 額度用盡 滬深交易將受制於一個跨境投資每日額度。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 ,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修改指示將失去原先排列次序 與中國內地現行做法一樣,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如擬更改買賣盤指令,必須先取消原來的買賣盤指令,然後重新輸入買賣盤指令,在此情況下客戶將失去先前的原先排列次序。在每日額度結餘限制的規限下,任何其後輸入的買賣盤未必可在同一交易日對盤。 中華通證券的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涉及的一般價格限制為上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10%(被納入風險警示板的股票則為±5%)。價格限制可不時更改。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買賣盤均不得超出價格限制範圍。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將拒絕接受超出價格限制範圍的任何買賣盤。 動態價格檢查 為免出現不當使用每日額度的行為,聯交所已對買盤設置動態價格檢查機制。輸入價格低於現行最佳買盤價(倘無現行最佳買盤價則取最後成交價,或倘無現行最佳買盤價及最後成交價則取前收市價)指定百分比的買盤將不予受理。 |
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現行買盤價(倘無現行買盤價則取前收市價)將用作價格檢查。於深交所的收市集合競價時段,現行買盤價(倘無現行買盤價則取最後交易價)將用作價格檢查。動態價格檢查將於各交易日由開市集合競價時段開始前的 5 分鐘落盤時段直至中華通市場收市為止持續適用。互聯互通推出初期,聯交所擬將動態價格檢查訂為 3%。該價格檢查百分比可視乎市況不時予以調整。 | |
4.13 | 交易日差異 由於滬深交易只有在香港和內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 A 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滬深交易的開放日期,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深交易的非交易期間,承擔 A 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
4.14 | 操作時段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權,可不時決定互聯互通的操作時段,並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更改互聯互通操作時段及安排而無須事先發出通知,不論有關更改屬暫時性與否。民眾證券概無任何責任就聯交所針對互聯互通操作時段所作的任何決定向客戶發出通知。客戶應了解互聯互通北向交易暫停期間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
4.15 |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那些一般將 A 股存放於民眾證券以外的客戶而言,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 A 股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日)開市前成功把該 A 股股票轉至民眾證券賬戶中。如果客戶錯過了此期限,他/她將不能於 T 日沽出該 A 股。 |
4.16 |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當一些原本為滬深交易合資格股票由於不同的原因被調出滬深交易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提供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
4.17 | 北向交易額度 |
相關政府或監管機關或會因應市況及市場準備情況、跨境資金流量、市場穩定性及其他因素和考量而不時對中華通證券的 | |
交易施加額度。客戶應細閱聯交所網站不時發布有關該等額度限制的相關詳情,包括額度限制、額度用量、額度可用餘額 | |
及適用限制和安排,以確保得悉最新資料。 | |
透過互聯互通購入中華通證券目前受下文所述的一些額度管制措施規限。聯交所可全權酌情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合的所有 | |
行動、步驟或措施,以確保或促使有關方面遵守相關額度規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
(a) 限制或拒絕北向交易買盤; | |
(b) 暫停或限制聯通或使用所有或部分北向交易服務;及 | |
(c) 更改北向交易操作時段及相關安排。 | |
因此,概不保證任何北向交易買盤可透過互聯互通成功下達。每日額度則限制互聯互通下各交易日跨境交易的最高買盤淨 | |
額(「每日額度」)。每日額度可未經事先通知而不時更改,客戶應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刊發的其他資料, | |
以了解最新資料。 | |
根據互聯互通規則,不論有否超出每日額度,投資者均可出售其中華通證券。如因超出或每日額度以致透過北向交易買入 | |
中華通證券的安排暫停,民眾證券將不能執行任何買盤,而任何已遞交但尚未執行的買盤指示將拒絕受理。務請注意,已 | |
獲接受的買盤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影響,除非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取消買賣盤指令,否則有關指示將維持在有關中華通 | |
市場營運者的買賣盤紀錄內。 | |
4.18 | 回轉交易的限制 |
除非聯交所另行釐定,否則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不允許即市(回轉)交易。於 T 日買入中華通證券的客戶僅可於 T+1 日或 | |
之後賣出有關股份。因此,客戶將承受由 T 日至 T+1 日持有該等股份的市場風險。由於涉及交易前檢查規定,如客戶指 | |
示民眾證券沽售客戶於 T 日買入的中華通證券,民眾證券僅接受於 T+1 日的適用截止時間(以民眾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 | |
時間為準)或之後作出的該等指示。 | |
4.19 | 客戶誤失 |
民眾證券概不對因依照客戶指示進行任何交易以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或相應產生的損失、損害或開支負 | |
責。民眾證券不可通過反向操作沖抵任何交易。客戶應注意買賣互聯互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配額限 | |
制,有關限制可能影響補救錯誤交易的能力。 | |
互聯互通規則全面禁止場外交易或過戶,惟若干例外情況除外(例如在有限情況下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之間為修正錯誤 | |
交易而進行的過戶)。目前並無有關許可場外過戶的詳盡規則或指引。此外,如聯交所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個別交易所 | |
參與者可能濫用或曾經濫用修正安排又或曾以修正安排迴避場外交易或過戶的禁令,聯交所亦可暫停該交易所參與者為修 | |
正錯誤交易進行非交易過戶的權利。民眾證券並無責任為修正錯誤交易進行任何場外過戶,但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進行場 | |
外過戶。民眾證券概不對任何錯誤交易或因拒絕為修正錯誤交易進行過戶而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負責。 | |
4.20 | 孖展交易 |
根據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所訂明的若干條件,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對有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釐定為合資格進行孖展交易的中 | |
華通證券進行孖展交易(「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聯交所將不時刊發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的清單。如A股的孖展交易 | |
量超過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所定的上限,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會暫停任何特定A股的孖展交易活動,而當該孖展交易量下跌 | |
至低於所訂明的孖展交易量時,則孖展交易活動會恢復進行。如中華通市場營運者通知聯交所暫停或恢復交易涉及合資格 | |
孖展交易證券清單上的證券,港交所會在其網站披露有關資料。在此情況下,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孖展交易須予相應暫 | |
停及/或恢復買賣。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就透過互聯互通進行的孖展買賣盤要求將其特別標示為孖展買賣盤。民眾證 | |
券均不會就有關合資格孖展交易證券清單或孖展交易的任何限制或暫停交易不時的最新情況而有責任通知客戶。 |
4.21 | 貨幣風險 香港及海外的投資者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亦會有所損失。 |
4.22 4.23 | 中華通證券擁有權 中華通證券並無證書,僅由香港結算為其戶口持有人持有。投資者不會就其北向交易獲提供中華通證券的實物存入及提取服務。 根據中國內地法規,中華通證券將記錄在由香港結算向中國結算開立的代名人戶口中,而客戶於中華通證券持有的所有權或權益及權利(無論法律上、衡平法上或其他方面)將受適用規定規限,包括涉及任何權益披露規定或海外持股量限制的法律。這方面所涉及的法律繁複,客戶應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境外持股量限制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單一海外投資者僅可於個別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持有有限數目的股份,而所有海外投資者於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合共持有的股份數目亦設有上限。該等境外持股量限制按總額基準計算(即涵蓋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和境外已發行股份,不論有關持股是透過北向交易、合資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機制或其他投資途徑獲 得)。如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合計境外持股量觸及既定百分比,香港交易所(或其相關附屬公司)將暫停接受透過互聯互通對相關中華通證券輸入的任何買盤,直至該上市公司的境外持股量百分比減少至既定水平為止。 客戶有責任遵守適用規定不時施加的所有境外持股量限額。當觸及既定擁有權百分比時,客戶亦可能須向相關監管當局作出申報。如民眾證券得知客戶持股量已超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當執行客戶的進一步買盤指令後客戶可能超出)任何境外持股量限額,或如任何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對民眾證券有此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應中華通營運者發出的強制出售通知),客戶授權民眾證券沽售任何中華通證券以確保符合所有適用規定。然而,民眾證券並無責任如此行事,且客戶不應依賴民 眾證券採取上述行動以確保其符合任何適用規定。 |
4.24 | 持股披露責任 透過北向交易買賣內地 A 股的客戶,需要就持股量達到一定比例向上交所作出持股披露。該等披露責任是客戶的個人義務而客戶一人須負責遵守及瞭解該等責任。 |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 短線交易利潤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短線交易利潤規則」要求個別人士在以下情況放棄或申報其因買賣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中華通證券而賺取的任何利潤:(a)該人士於該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超出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不時指定的限額;及(b)有關沽售交易於買入交易後六個月內進行,反之亦然。客戶(及客戶自行)負責遵守中國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規則」的任何規定。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設置經中證監批准及監管的風險管理框架及措施。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如中國結算(作為本地中央對手方)違約,香港結算可本著真誠通過一切可用的法律途徑及透過中國結算違約後的公司清盤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欠的中華通證券及款項。香港結算繼而會將討回的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按照相關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指定的比例分配予結算參與者。視乎民眾證券直接或間接從香港結算收回的中華通證券和/或款項,民眾證券將向投資者分發該等證券和/或款項。雖然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極低,客戶參與北向交易前亦應先了解有關安排及潛在風險。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民眾證券根據本補充文件提供服務的能力視乎香港結算有否妥善履行其責任。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責任可能導致未能交收或損失中華通證券及/或有關款項,客戶可能因此蒙受損失。民眾證券概不對任何該等損失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企業行動的公司公告 涉及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企業行動由相關發行人透過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網站及多份官方指定報章發佈。香港結算亦會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涉及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動,並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於公佈當日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其結算參與者有關詳情。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網站以及有關報章以參閱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或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不時適用的其他替代或後續網頁)查閱上一個交易日發佈的所有涉及中華通證券的企業行動。客戶應注意,上交所上市發行人或深交所上市發行人僅以中文發佈公司文件,並不提供正式的英文譯本。 此外,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香港結算致力為結算參與者收取並及時分派涉及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當收到股息後,香港結算將在可行情況下安排即日向相關結算參與者分派股息。 一如中國內地現行市場做法,參與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得委任代表或親身出席股東會議,有別於香港現時針對聯交所上市股份採取的做法。 民眾證券並無核實亦不保證任何企業行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及時性。民眾證券概不就當中的任何錯誤、偏差、延誤或遺漏或因依賴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基於侵權行為或合約或其他方面)。民眾證券明確拒絕對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資料就任何用途而言的適用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 認股權發行 如客戶從中華通證券發行人收取股份或其他種類證券作為其應得權益,客戶應注意在某些情況下客戶未必能透過互聯互通買賣有關證券(例如,當有關證券在中華通市場上市但並非以人民幣買賣,或如有關證券並非於中華通市場上市)。 投資中華通證券涉及的一般市場風險 |
投資中華通證券涉及特別考量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較大價格波幅、監管及法律框架未臻完善、中國內地股票市場的經 | |
濟、社會及政治不穩。客戶亦應注意,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例和規例可能只以中文頒 | |
布,並無任何正式的英文譯本。 | |
4.31 | 有關買賣中國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
買賣中國創業板股份具有與深交所創業板市場的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因下列各項引起的風險﹕(a)股價波動及估值過 | |
高﹔(b)中國創業板市場的盈利能力及股本要求較為寬鬆(相對於中國內地的主板而言)﹔(c)由於在中國創業板上市的公司 | |
焦點集中於科技方面,因此這些公司更容易受各自業務領域的科技故障影響﹔及(d) 傳統的估值方法可能未必全部適用於 | |
在中國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原因是有關行業具有較高風險。 | |
僅機構專業投資者准許透過使用互聯互通向民眾證券落盤買賣獲接納為中華通證券的中國創業板股份(除只接受沽盤的特 | |
別中華通證券外)。 | |
4.32 | 警告聲明及終止服務 |
聯交所及/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能要求民眾證券向客戶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聲明,並於聯交所及/或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 |
可能訂明的期間內終止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 | |
4.33 | 互聯互通的創新性 |
互聯互通是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與聯交所共同推出的一項創新計劃,目的是促進投資者透過香港交易所跨境買賣中華通證 | |
券。在北向交易下買賣中華通證券受制於所有適用規定。適用規定的任何更改可能對買賣中華通證券造成負面影響,不利 | |
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在最壞情況下,客戶可能就其投資於互聯互通下的中華通證券而蒙受重大損失。 | |
民眾證券基於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操作的互聯互通市場系統提供交易服務。民眾證券不會對互聯互通市場系統的任何延誤或 | |
失誤負責,投資者須承擔透過互聯互通市場系統買賣中華通證券所涉及的一切風險。民眾證券概不對客戶因互聯互通或北 | |
向交易中用作接收互聯互通指示並將指示傳送至互聯互通市場系統作自動配對成交的中國股市連接系統而直接或間接蒙受 | |
的任何虧損或損害賠償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 |
4.34 | 有關熔斷機制的風險 |
執行中華通證券的買賣均須遵守互聯互通規則,包括熔斷機制條文。於任何中華通市場交易日實施熔斷機制將導致通過中 | |
華通市場系統在熔斷機制條文指定的有關期間執行的交易暫停。此外,在中華通市場交易日的連續競價時段撤銷熔斷機制 | |
可導致交易於集合競價時段中執行。 | |
除非聯交所另有釐定外,否則熔斷機制條文准許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買賣盤在熔斷機制生效的有關期間中取消,民眾證券可 | |
在這期間如常通過互聯互通輸入取消買賣盤要求。 | |
儘管如此,除非直至有關中華通市場系統發出取消確認,否則互聯互通買賣盤均不會被視作已取消論,而倘民眾證券要求 | |
取消的互聯互通指示因任何理由而並無取消,聯交所及其附屬公司均不會就此負有責任。 | |
4.35 | 提供客戶識別信息 |
由投資者識別碼模式生效日期起,進行北向交易的客戶須向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提供客戶識別數據並確保資料是最新的,這 | |
有助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收集北向交易投資者識別信息和實時追踪其交易買賣盤。客戶有責任確保客戶識別信息準確和符合 | |
最新情況。 | |
客戶不能下達交易指示直至收到民眾證券通知完成開戶及/或成功更新客戶識別信息後的兩(2)個工作日後。即使客戶已提 | |
交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但如客戶在進行交易前並未提交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予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 | |
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及/或經其批准,客戶的交易買賣盤仍可能被拒絕受理。民眾證券並不會因未成功或延遲向聯交所、 | |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提交客戶識別信息和券商客戶編碼承擔任何責任。如客戶屬個人客戶但未就收 | |
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交其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權(包括書面及訂明),或客戶的 | |
券商客戶編碼或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配對資料無效或有所不足,就此券商客戶編碼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代表客戶執 | |
行北向賣出盤指令,但不得執行北向交易買入盤指令。如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發現客戶的異常交易活動,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 |
可酌情決定暫停客戶交易或對客戶採取互聯互通規則、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行動。民眾證券並不會就聯交所、中華通 | |
市場營運者或其他互聯互通監管當局對客戶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 |
4.36 | 客戶同意接受滬深交易的風險並明白上述並未披露所有有關滬深交易的風險。假如客戶對滬深交易的性質及所涉及的風險有任何疑問,客戶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
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 |
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 77-79 號富通大廈 13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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