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款約定書(版本代號2022-12-01-00M)
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款約定書(版本代號2022-12-01-00M)
立約定書人(戶名及代表人) 今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特簽訂本約定書,茲約定如下:
一、 立約定書人聲明:(請開戶人簽名或蓋章: )
(一) 立約定書人業於民國 年 月 日(審閱期間至少 5 天)事先攜回本約定書,已審閱並充分瞭解條款全部內容。
(二) 立約定書人已確認收執「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款約定書」及「臺灣土地銀行存匯款
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壹份無誤。
二、 立約定書人嗣後一切往來,均願依照本約定書所訂支票存款約定事項暨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等辦理。
三、 經貴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就「支票存款約定書」約定條款揭示之重要內
容充分說明後,立約定書人已充分瞭解本約定書約定事項條款之重要內容,並同意簽章於後。
此 致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 約 定 書 人: (開戶人簽名及xx)
(戶名及代表人)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一聯:銀行留存聯
(版本代號:2022-12-01-00M)
帳 號: 開戶日期: 戶 名:
經核對開戶人親自辦理無誤 |
年 月 日 |
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款約定書(版本代號2022-12-01-00M)
立約定書人(戶名及代表人) 今向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特簽訂本約定書,茲約定如下:
一、 立約定書人聲明:(請開戶人簽名或蓋章: )
(一) 立約定書人業於民國 年 月 日(審閱期間至少 5 天)事先攜回本約定書,已審閱並充分瞭解條款全部內容。
(二) 立約定書人已確認收執「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款約定書」及「臺灣土地銀行存匯款
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壹份無誤。
二、 立約定書人嗣後一切往來,均願依照本約定書所訂支票存款約定事項暨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等辦理。
三、 經貴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就「支票存款約定書」約定條款揭示之重要內
容充分說明後,立約定書人已充分瞭解本約定書約定事項條款之重要內容,並同意簽章於後。
此 致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 約 定 書 人: (開戶人簽名及xx)
(戶名及代表人)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二聯:客戶留存聯
(版本代號:2022-12-01-00M)
帳 號: 開戶日期: 戶 名:
經核對開戶人親自辦理無誤 |
年 月 日 |
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立約定書人(存戶)於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同意就支票存款往來約定如下,並願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名詞定義
本約定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
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存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存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
五、「註記」:指存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存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存戶為支票存款往來。第二條 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
存戶開戶時,應填具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支票存款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貴行,經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存戶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俾供使用。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存戶應即書面通知貴行,如擬變更印鑑,存戶須重填印鑑卡。
存戶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存戶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行得終止本約定書,並通知存戶結清帳戶。
第三條 戶名
存戶如係機關、團體、學校或公司行號,應依法定名稱立戶,並填明負責人姓名;如係個人,應以本名為限,並須具備行為能力。
存戶戶名不得更換,如須更換,應照結清手續辦理,另行開立新戶,惟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四條 印鑑
本存款憑取款印鑑以簽發票據支取時,由存戶於開戶時簽蓋印鑑卡,留存貴行以備驗對。存戶中途如須更換印鑑,應填具「存戶更換取款印鑑申請書」辦理。
存戶支領存款時所用之簽章,經與存戶所留貴行印鑑核對相符付款後,倘發現係第三人偽造、變造存戶留存貴行印
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或變造、塗改存戶之支票,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時,不負賠償之責。如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存戶留存貴行印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貴行憑留存印鑑付款,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地址
存戶開戶時,應將營業所地址、住址或連絡處,在印鑑卡內詳細填明,嗣後如有更易,應隨時以書面並簽蓋原留印鑑通知貴行。個人戶檢具地址變更後戶籍資料一份,公司、行號戶檢具變更登記之證照資料。
第六條 存入
初次存入最低金額,由貴行訂定之,嗣後續存金額不拘,隨時由存戶填具送款簿,連同款項一併交與貴行,由貴行在送款簿存根蓋收款之章為憑。
存戶得以貴行認可之票據存入帳戶,此項票據係代收性質,未經兌付收妥以前款項不得支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
事,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扣除。存戶經貴行通知退票後,於退票通知書回單上加蓋原留印鑑領回原退票據。存戶如經通知仍未領回者,或因更易住址通訊處,致無法通知時,貴行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第七條 支取
存戶取款時,依所開具支票,並簽蓋原留取款印鑑以憑驗付,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貴行對於支票,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期先後,概按執票人提出順序支付,倘執票人同時提出多張支票時,其支付順序由貴行排定之。
第八條 使用支票
存戶簽發支票除應照法令規定及一般銀行慣例外,並應按照下列各項辦理:
一、支票之日期、受款人及金額應用墨筆、墨水筆或原子筆填寫,不得用鉛筆,其金額數目字,必須在金額欄內緊接幣別名稱,逐字填寫通用楷書寫,其大寫數字應寫為「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並於數尾加一「整」或「正」字,又寫「壹拾萬元」或「壹拾元」,均不得略去「壹」字,再「一、00 一元」應寫為「壹仟壹元」或
「壹仟零壹元」,亦不得寫為「壹仟零零壹元」,否則構成金額文字不清退票。
二、支票上金額誤寫時,即行作廢,不得添註塗改,其他文字誤寫時,得於誤寫字旁改正之,但須在誤寫處簽蓋原留印鑑,以資證明。
第九條 保付支票
存戶或執票人如因事實需要,以支票申請保付時,應先填具保付支票申請書,加蓋印鑑,經貴行核對無誤後,即由
存戶帳內照數付出,並於支票上註明「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及日期,由有權簽章人員簽章後,貴行負擔支票金額之付款責任。存戶並應注意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一、執票人喪失保付支票時,不能止付。二、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三、發行滿一年後,仍可兌付。
第十條 本票
存戶簽發由貴行所發給載明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委託貴行自存戶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款,屆期提示時,請憑原留印鑑自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逕行付款。
存戶應簽用貴行印製本票,若簽用非貴行印製本票,應以申請書填具明細委託貴行擔當付款並經貴行同意,否則以退票處理。
到期日在發票之前或到期日記載不全者,不論有無存款一律退票。
第一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存戶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存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 手續費
存戶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貴行得向存戶收取手續費。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依票據交換所規定應繳納之違約金及手續費,或依貴行「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規定之違約金、工本費及手續費等款項,由貴行自支票存款帳戶或存戶其他存款帳戶內逕行扣除,不另補開支票或取款憑條。
第十二條 註記
存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第十三條 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本票
存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存戶認為不合理時,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存戶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存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貴行終止受存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存戶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第十五條 拒絕往來
存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第十六條 終止往來、結清銷戶
貴行及存戶得隨時終止本項支票存款往來。
貴行終止往來時,按本約定書上所記載立約人之住址通知存戶,並於經過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存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存戶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對於所簽未經提示付款之票據,得於繳回剩餘空白票據時填具「支票存款戶結清
/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連同請兌票據等額現金由貴行列收代付,如未繳還致有糾紛時,應由存戶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 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存戶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第十八條 請求恢復往來
存戶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第十九條 對帳
貴行按存戶存取數目及結存數,列印對帳單送存戶核對時,如有不符,存戶應於對帳單送達之日起三天內通知貴行,否則即以貴行帳載為準。
第二十條 違約處理
存戶簽發之支票,如有存款不足、超過透支額度、託收款項尚未收訖或其他情事致退票者,每次應照票據交換所規定繳納違約金及手續費。如在一年之內,因存款不足、透支過額、託收款項尚未收訖、或印鑑不符等情事連續退票三次,或存戶於其他同業設有帳戶,一年之內合併退票達三次者,即依照票據交換所規定予以拒絕往來。
第二十一條 掛失止付
存戶對於支票與取款印章,務須分別妥慎保管,如遇遺失、毀滅、盜竊時,應立即向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在未申請掛失止付以前如被人冒領款項,對存戶仍發生清償之效力。
存戶掛失印鑑時,前已發行之支票,於發行一年內仍屬有效(本票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其票載發票日在掛失日之前者,於票據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前,仍得憑舊印鑑付款;票載發票日在掛失日之後者,亦得由存戶書立切結列明細表,依舊印鑑驗付。
第二十二條 存款繼承
存戶亡故,其繼承人聲請繼承權益時,應按照法定手續辦理,但貴行在未接獲繼承人通知以前,倘執票人取款手續完備來行取款時,貴行照常付款,仍發生清償之效力。
第二十三條 資料使用及彙整、提供查詢
存戶同意將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退票及清償註記、撤銷付款委託紀錄暨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並同意貴行及與貴行有往來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情形下,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存戶之一切個人資料。
存戶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存戶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 手續費收費標準修改或增刪
貴行手續費收費標準等各項服務約定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經貴行以書面通知存戶或將修改後內容於營業場所或於網站上公告(變更或調整日六十日前),存戶未於變更事項生效前異議而終止契約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第二十五條 申訴管道
爭議發生時,存戶得向貴行提出申訴,申訴方式如下:
一、申訴服務專線:(1)貴行總機電話(00)0000-0000(服務時間:每營業日 08:30-18:00) (2)免付費顧客申訴專線 0800-231590(24 小時)
二、貴行顧客線上申訴:貴行網站意見交流道“顧客申訴”<xxxx://xxx.xxxxxxxx.xxx.xx>,存戶可在網站上留言。
三、申訴郵寄地址:100 臺北市館前路 46 號,臺灣土地銀行總行。
四、親臨分行:存戶可於營業時間向往來分行主管反應,由分行主管瞭解存戶訴求並負責處理。
五、存戶如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消費者,不接受貴行申訴之處結果者,或申訴逾 30 日仍未接獲貴行
回覆時,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 60 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第二十六條 遵循 FATCA 法案約定條款
存戶瞭解並同意,貴行因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相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簡稱「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存戶同意依貴行要求立即向貴行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
存戶瞭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行要求提供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行。嗣後存戶之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如有變更,同意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
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如存戶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存戶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行得依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辦理。
存戶拒絕提供表示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行依 FATCA 法案規定 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存戶同意貴行得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七條 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 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簡稱「CRS 作業辦法」)約定條款
存戶瞭解並同意,貴行因遵循 CRS 作業辦法,應蒐集、審查及 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貴行依法須取得帳戶持有人之自我證明文件(即「客戶自我聲明書」,以下同),以辨識帳戶持有人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貴行並應將客戶所提供之身分證明資料及該帳戶其他資訊,提供予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予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存戶瞭解並同意遵守 CRS 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提供正確並持續有效之身分證明資料及該帳戶其他資訊予貴行,倘帳戶狀態變動(例如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存戶應於變動後 90日內主動通知貴行,並提供更新之自我證明文件。
存戶如未履行或違反本約款者,存戶同意貴行得依據 CRS 作業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CRS 作業辦法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八條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存戶同意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
法」等主管機關法令及各業務同業公會規範暨貴行有關規定執行以下措施:
一、為確認存戶或關聯人(包括但不限於存戶之高階管理人、實質受益人、信託之委託人、信託之受託人、信託之監察人、信託之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以下同)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下稱制裁名單),存戶或關聯人應即時提供資料供貴行確認,存戶或關聯人如不配合,致貴行未能即時比對,貴行得暫緩或拒絕開戶、辦理各項申請或交易。
二、無論於開戶、辦理各項申請或交易前後,一經貴行發現存戶或關聯人為制裁名單者,無須事先通知,貴行即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三、存戶如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關聯人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去向不願配合說明、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或驗證文件等,貴行得暫時停止本約定書所載之各項交易,並要求存戶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30 日內提供說明、審查所需資料及驗證文件,逾期未提供者,貴行得以書面終止本約定書,並於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四、存戶進行預約交易時,如因貴行依法進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程序發現存戶或關聯人為疑似制裁名單時,貴行得先暫停交易,經調查後如非制裁名單,始得完成後續交易。
五、存戶或關聯人對於因前四款情形所生之損害或損失,不得向貴行請求賠償。
貴行因業務關係於美國開立有通匯帳戶,立約人同意貴行為配合美國洗錢防制法(Anti-Money Laundry Act of 2020)第 6308 條之規範,倘經美國財政部或司法部要求提供立約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於貴行往來所有業務帳戶紀錄),貴行得配合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其他約定條款
存戶除應遵守以上各條款外,並應遵守其他有關之政府法令規章,暨臺灣地區各縣市票據交換所章程,否則因而發生之一切損失,貴行概不負責。
本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個人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事項
第一條 貴行依服務內容的需要,會請立約人提供基本資料;或因服務之提供而瞭解立約人的帳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等資料。貴行依照銀行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將在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所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的個人資料,以提供良好的存款業務服務。
第二條 貴行取得立約人個人資料後,應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同時依規定控管立約人個人資料之存取,貴行員工僅於業務授權範圍內得取得、使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第三條 貴行保存立約人個人資料之處理系統已採符合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之適當安全維護,以防止立約人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第四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存款相關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及運送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電子通路客戶服務業務,代客開票相關作業等),於貴行認有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第五條 貴行委託第三人提供處理營業相關服務而須揭露立約人資料予第三人時,應訂有保密協定,並維護立約人個人資料之機密性及限制其用途,且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該等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存匯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2021.05版】 | 附表 | |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
1 | 申請空白支票、本票工本費 | 支存最近半年平均存款實績不足5萬者:5元/每張。 有退票註記紀錄或經常存款不足需以電話通知存入款項者:15元/每張。 |
2 | 申請票據掛失 | 100元/每張(含本行代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費用)。 |
3 | 申請掛失補發存摺(單) | 100元/每本(張)。 |
4 | 申請印鑑掛失、更換印鑑 | 100元/每件。 |
5 | 於非原開戶行變更「取款暗 碼」 | 100元/每次。 |
6 | 申請存款餘(存)額證明書 | 第1份50元,每增加1份,每份加收20元。 |
7 | 申請查詢存款交易明細資料 (含影印傳票) | 影印傳票:50元/每張。 必須遠赴倉庫調閱者:200元/每張。 |
列印15年內往來明細資料,頁數≦20頁者:100元/每份。 列印15年內往來明細資料,頁數>20頁者:加收5元/每增加1頁。列印逾15年往來明細資料,頁數≦20頁者:200元/每份。 列印逾15年往來明細資料,頁數>20頁者:加收5元/每增加1頁。 列印往來明細資料,必須遠赴倉庫調閱者:200元/每張。 | ||
8 |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 200元/每張(含本行代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費用)。 |
9 | 拒絕往來戶、結清戶申請兌 付支票 | 200元/每張。 |
10 | 除權判決後領取掛失止付備 付款項 | 100元/每張。 |
11 |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註銷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 100元/每張(含本行代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之費用)。 |
12 | 申請本行支票、更改本行支 票受款人 | 30元/每張。 |
13 | 代收票據 | 代收「未到期票據」:5元/每張,其中本行付款之未到期票據免收。 |
轉委託同業(合庫或農會)代收票據:50元/每張。 | ||
撤回代收票據:50元/每張。 | ||
14 | 存單(摺)設定質權、解除質 權或實行質權 | 設質予第三人者:100元/每一筆帳號。 |
15 | 會計師函證 | 最近3個月內:50元/每份。超過3個月:100元/每份。 |
16 | 解繳客戶扣押款等財產 | 由案款內扣取,250元/每一客戶。 |
17 | 國內匯出匯款 | 現金匯款: 金額200萬元(含)以下,每筆收取100元。 超過200萬元者,每超過100萬元(未滿100萬元,以100萬元計算),加收50元。 |
轉帳匯款: 金額200萬元(含)以下,每筆收取30元。 超過200萬元者,每超過100萬元(未滿100萬元,以100萬元計算),加收10元。 | ||
18 | 保管箱鑰匙掛失 | 掛失門禁卡:200元/每張。 |
掛失鑰匙:掛失手續費200元/每支,鎖具及鑰匙之工本費,另計。 |
附表
臺灣土地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立約人為自然人或立約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監護人/輔助人者,請詳閱)【2022.12版】
一、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或國際傳輸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000-000-000)洽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經本行向 臺端告知上開事項後,臺端已明確知悉本行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 臺端個人資料相關內容無誤。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存匯業務外匯業務 | 035存款保險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 022外匯業務 | 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其他:犯罪預防(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措施)、刑事調查、美國洗錢防制法(AMLA)第6308條之 相關事務 | 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戶籍資料、住居所、通訊方式、職業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 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國內外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美國政府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 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1.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2.國際傳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