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
正 本
「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O 」
研 發 成 果 x 與 合 約 書
國立中興大學
○○○○股份有限公司
研發成果讓與合約書(參考格式)
立合約書人:
出讓人:國立中興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其研發成果-「○ ○○○」之品種權,同意有償讓與乙方運用,相關事項經雙方協議,爰擬具條款如下,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約標的及簽訂日
係指附件一所載之甲方研發成果-「○ ○○○ 」之技術清單(以下統稱「本研發成果」)。
合約簽訂日: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二條:權利金及付款方式
一、 乙方受讓本研發成果應支付甲方讓與權利金計新台幣○○
○○○元整(不含營業稅,乙方應另行自付營業稅)。本權利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二、 前項權利金乙方應於雙方簽訂本合約後十五日內,一次全額xxx甲方。
或依下列條件,由乙方分○期支付甲方:
(1) 乙方於合約生效後十日內,應撥付甲方本條第一項權利金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計新台幣○○○萬元整及保證金○○○元整,前款之保證金於乙方繳交全額權利金並向甲方檢據後,由甲方無息退還。
(2) 乙方於甲方提供本研發成果轉讓文件後十五日內,應撥付甲方本條第一項權利金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計新台幣○○萬元整。
(3) 乙方於甲方完成本研發成果轉讓官方程序後十日內,應撥付甲方本條第一項權利金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新台幣○○萬元整。
三、 乙方應在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限(遇例假日順延)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併繳送甲方,甲方應依本條第四項所訂比例辦理分配。乙方所付權利金,凡須由
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四、 權益分配:本條第一項權利金之分配比例由甲方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繳交提
撥政府機關(構)之權益比例為 20%(應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其餘依甲方「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品種權讓與登記及維護費用
一、 本研發成果之讓與登記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並由乙方負擔讓與手續所需之一切費用。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委託代辦事務所或智權管理公司辦理本研發成果讓與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依甲方之要求提供讓與登記申請所需文件予甲方。乙方並應充分配合甲方辦理讓與登記所需之一切手續。
二、 乙方應於合約簽訂日起負擔本研發成果之所有申請或維護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申請、申復、領證及維持費等)。乙方未依規定繳費,因而致本研發成果發生失效或其他不利益情事者,概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於完成讓與登記前,因乙方之行為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前項之行政程序協助,不包含技術指導、測試驗證、諮詢講解、人員訓練、委託開發、或本合約未對甲方及發明人規範之相關義務。乙方對本研發成果倘若要求甲方及發明人提供前述服務時,需經甲方及發明人同意並支付相關技術服務費予甲方及發明人,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甲乙雙方及發明人另行協議之。
第四條:標的運用之限制
一、 乙方同意以永久、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方式,將本研發成果授權甲方及政府機關,於非商業用途實施本研發成果之一部或全部。
二、 未獲得政府機關或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於商業推廣時(如:廣告、產品/投資說明等)使用政府機關或甲方或發明人所屬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標章、徽章、商標及其他符號。
三、 本研發成果之實施地區如包括大陸地區時,乙方應遵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政府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 於甲乙雙方簽署本合約前,如甲方曾就本研發成果之一部或全部與第三人簽署非專屬授權合約、或對第三人為不主張權利之承諾者,乙方同意無條件繼受甲方基於上開授權合約之權利義務,或不主張權利之承諾,且於前揭授權合約或承諾有效範圍內,不向該第三人主張本研發成果之權利。
五、 乙方應要求其員工、其關係企業與其員工、其經銷商及其員工、或其代理商及其員工、或其被授權者遵守本條之約定。前述乙方本身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條約定時,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
第五條:免責條款
一、 乙方同意並承認,本合約僅規範甲方同意讓與本研發成果予乙方相關事項。甲方亦僅依本研發成果現狀交付乙方,甲方不擔保本研發成果無瑕疵、亦不擔保本研發成果之合用性或商品化之可能性,且不擔保乙方利用本研發成果技術所製造產品之產品責任。
二、 乙方明白並同意,本研發成果若為申請中、或嗣後被異議舉發、或因乙方行使本研發成果而涉訟等,甲方及發明人不負擔任何答辯協助與諮詢指導。
三、 本合約生效後,本研究成果之任何舉發、被撤銷或其他衍生糾紛,乙方同意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甲方亦毋須返還或賠償任何款項予乙方。
第六條:違約效果
一、 乙方未依本合約第二條規定於期限內繳付權利金者,每逾一日應另按總額之千分之五給付遲延違約金。如逾一個月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及沒收第二條之保證金,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 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三項時,願支付總額新台幣伍百萬元整之懲罰性違約金。乙方若違反本合約其
他條款,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 除前二項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約之約定或不按本合約約定履行時,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限期他方於十日內改正或補正,逾期未改正或補正者,無過失之一方得以書面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合約。
第七條:合約之終止或解除
一、乙方充分了解本研發成果之讓與,依規定需送經相關主管或資助機關核准,乙方亦充分了解甲方對於相關主管或資助機關之意見並無影響能力;若主管或資助機關不同意者,甲方得以書面解除本合約之全部。於此情況下,甲方之責任僅限於無息退還乙方已繳交予甲方之一切款項,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權利,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xxx對本研發成果仍有興趣,得優先與甲方另議授權或讓與事宜。若主管機關拒絕同意核准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已繳交予甲方之一切款項不予退還。
二、除依前項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外,本合約因一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他方終止或解除本合約時,無過失之一方除得依本合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使權利外,並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除應返還自甲方受讓之本合約標的品種權且負擔返還品種權時所產生之費用外,並應立即停止行使對本研發成果之權利。
第八條:合約修改
x合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生效力。
第九條:合意管轄
x因本合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聯絡管理
x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 傳真:
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 傳真:
地址:
第十一條:完整合意
一、 本合約及其所有附件構成訂約雙方對本案之完整合意。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 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相同,但兩者有牴觸時,概以本合約為準。
第十二條: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副本各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副本各一份為憑。
甲方:國立中興大學
代 表 人:地 址:
乙方:
代 表 人: (兼連帶保證人)地 址: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x與之「○○○○○(技術名稱)」研發成果技術清單
項次 | 品種權名稱 | 品種申請號/證號 | 品種申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