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0—2605)
曲江新区 2020 年公共区域景观提升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西安曲江新区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承包人:陕西品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曲江新区 2020 年公共区域景观提升项目
工程地点:位于曲江核心区范围内,包括杜邑文化旅游商业街、大唐芙蓉园
xx。
工程立项文号:西曲江审发【2020】177 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曲江新区 2020 年公共区域景观提升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杜邑文化
旅游商业街、大唐芙蓉园xx等 15 处主要道路节点的立体造型花钵、组合花箱
制作安装等工程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内
容。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18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3 月 1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9 月 05 日具体以开竣工报告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
1、合同含税暂定总价(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零叁万贰仟叁佰贰拾贰元
玖角陆分(小写)¥:11032322.96(其中:工程暂列金 300000.00 元,零星工作费 / 元,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362718.37 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 /
元,总承包服务费 / 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l.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答疑函及工程量清单;
6.投标报价、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
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2 年 5 月 10 日合同订立地点:西安市曲江新区
x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或盖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发 包 人: (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
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
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
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xx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
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xx;
(0)xxxx;
(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
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xx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
护、xx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xx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xx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1、承包人责任
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xx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xx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xx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xx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
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事故处理
24.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
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26、合同价款约定
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27.2 承包人应当在 27.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工程预付款
28.1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 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8.2 安全防护和xx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 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 50%。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 75%、不高于应付款额 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0.3 本通用条款第 27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5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1.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
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33、工程设计变更
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6.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6.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6.1 款至 36.4 款办理。
36.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6.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7、竣工结算
37.1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 15 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
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
37.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7.7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7.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质量保证
38.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38.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8.4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以内的比例预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8.1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7.6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
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索赔
40.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0.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40.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40.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1、争议
41.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
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42.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42.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2.5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
43、不可抗力
4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保险
44.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2 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4.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4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4.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5、担保
45.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5.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5.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6.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8、合同解除
4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8.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42.2 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8.5 一方依据 48.2、48.3、48.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8.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8.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9、合同生效与终止
49.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9.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9.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0、合同份数
50.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50.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l.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招标文件、答疑函及工程量清单;
6.投标报价、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
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表述。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景观园林绿化设计技术管理标
准》,陕西省、西安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xx施工等管理规定。发包人
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或不遵守上述法律而导致的罚款和责任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①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和相关技术规程;②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③工程所在地行业
的标准、规范;④发包人的具体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的标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陆套;其中肆套用于竣工图。(提
供的图纸数量不满足要求,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加晒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发包人对其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向第三方外传、外借、转让、披露,仅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的全
过程。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xxx;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和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洽商、设计变更、发包人指定价的认质认价、工期变更、工程款支付结
算等在审定之前需经业主方指定的负责人同意签字。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xxx;职务:现场代表
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
质量、安全、xx施工和造价进行管理。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7.1 姓名:xxx;职务:项目经理
7.3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修改为:责任在发包人。
7.4 《通用条款》7.4 款修改为:承包人原则上在本工程实施期间不得更换
项目经理。承包人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提出要求更换的
情况除外),应至少提前 2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以便双方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协商,在发包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
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同意的,将被更换的项目经理也应当与其后任者在现场共同工作一段时
间,认真、详细交接工作,发包人对后任项目经理满意后,才能进行正式更换;
发包人对承包人选派的后任者不满意的,承包人应当另行选派,直至发包人满意
后才能进行项目经理的更换。后任者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行使前任的职权,
履行前任的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本专用条款签订时已具
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满足施工需要。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水、电用量以计量表读数加分摊的损耗为准,价格执
行相关部门的水、电费单价。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承包人进场前 3 日。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承包人进场后 3 日内。
(5)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由发包人办理。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由发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
制点,双方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进场后 5 天内完成图纸审查,向发
包人申请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承
包人未按发包人指令或未按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除外)。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发包方
代表、监理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总体资金使用计划、甲供材使用计划及首月
工程进度计划、月资金使用计划,以后每月的 20 日报当月工程形象进度统计报
表及下一个月的工程进度计划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提
供场区的安全保卫及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
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及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严格按
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
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组织施工,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因承包人未能
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除
因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
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免费为发
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办公兼休息室共 3 间,配备办公家具,不配备办公设备。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
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政府部门规定由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发包人提
供协助。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
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予
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工程交付发包人后,保护工程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令或按操作规程做好施工
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否则,造成的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陕西省xx工地的标准,并无偿配合
创卫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① 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填写的资料,属于合同文本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全
面履行其所作的承诺,否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视其违约情况,发包人可要
求承包人支付 1 万元~10 万元/项的违约金。
②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无特殊情况每月坚守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6 天,缺勤按 1000 元/天·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
人需要离开工地时必须向发包人请假,获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缺勤处理。
③承包人主要机械设备未能按工程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到场或
到场设备不能正常运转以及擅自调走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应按 200 元/天/台(套)
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迟到或调离超过 10 天时,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
费用直接在支付时予以扣除,同时对到场时限的延迟仍要计算违约金。
④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场地较小等场地因素,施工人员不得居住在现场
x,承包人自行安排施工人员在现场以外的地方住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⑤遵守门卫制度。
⑥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直到合同终止的时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
各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和维修,并提供必
要的设施保洁服务。至合同终止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撤出工地后,上述各项设备
和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收回和拆除。承包人提供的以上条件和服务被认为包含在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⑦发包人需要时,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
求做出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⑧承包人产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 3 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 14 日内,如果逾期则视为认可。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针对本工程承包人除须编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外,还应编报单项
工程进度计划,单项工程进度计划要服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任何时候,
如果工程师提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
要求,另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做出说明,且不得以此为由延长工期。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执行《通用条款》13 条外,以及政府政策及特殊规定,如创卫、工程所
在地有关部门特殊要求等;突发性的公共、卫生、治安事件;施工中遇到不可预
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等需要处理的情况。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符合国家有关国家规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合格条件,并出据合格等级各项资
料。
未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质量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无条件的返工直到工程合格
为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3.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①乔木树冠形状按设计要求,达到全冠栽植效果成活率达到 100%,未成活部分应及时补栽补种。树干无开裂现象,无病虫害。
②灌木成活率达到 100%,未成活部分应及时补栽补种,验收时修剪成型的树冠应大于图纸设计要求,无病虫害。
③色带植物、花卉成活率达到 100%,无杂草,无明显缺苗漏空现象,修剪整齐一致,无病虫害。
⑤草坪采用成品草坪卷铺设或播种草籽,覆盖率达到 100%,且无杂草,无枯黄,无斑秃、分布均匀,达到黄土不露天,达到有关绿化标准。
⑥水生植物成活率达到 100%,无病虫害。
⑦绿地整洁,表面平整。
⑧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
⑨观赏植物的当季开花率、结果率在 95%以上。
15.3.2 苗木规格满足设计和工程量清单要求。
15.3.3 视觉效果
铺装工艺要点 | 车行道铺装平整、缝隙均匀 |
人行道铺装整齐、分布合理 | |
不同类型铺装交接面过渡整齐、井盖隐蔽 | |
铺装与绿化交接收边整齐 | |
绿化工艺要求 | 乔木形态完整、匀称、修剪适当 |
灌木形态饱满、整齐、修剪适当 | |
灌木种植密度适中、分布均匀 | |
乔木种植支撑竖直、树穴整齐 |
15.3.4 苗木养护
①若合同期内任何 1 株植物死亡、枯叶枯亡 1/2 以上,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及
时换植。
②合同期内任何 1 株苗木侧枝枯萎超过总枝叶体积的 1/3(xx并未死亡)视为失去观赏性,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无条件更换,经发包人同意保留的除外。
③大树及时支撑,支柱与树干相接部分应垫上防护物,以免磨伤树皮。
④栽植后及时封堰浇透水,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确保苗木正常生长苗木要及时防治病虫害。
⑤需防冻植物用四柱支撑外套塑料薄膜,灌木成品保护冬季需做防冻植物搭架,外套塑料薄膜。
除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标准及质量标准化图集示范要求。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17 条。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工程调试、验收所用水、电费和有关消耗材料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防护、xx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和国家、省、市及西安市曲江新区关于安全xx施工的要
求规定和创卫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安全xx施工的要求规定和创卫标准
时,承包人应切实整改达到此要求,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六个百分百”:即施工现场 100%围挡、工地砂土 100%
覆盖、工地路面 100%硬化、拆除工程 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 100%冲净车轮
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 100%绿化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严格按陕西省xx工地检查(验收)标准实施,安全施工。承包人按
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采取的任何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所需价款已包含在
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当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
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安全目标为无死亡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
的指标要求范围内。若发生工伤事故,有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2)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①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含税暂定价,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以发包人提供的正式施工图纸、正式竣工图及签证资料、设计变更及双方往来函件等为依据按实计算)乘以固定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其它因素,固定综合单价、固定措施费费率(或单价)及综合计价均不随国家或者地方性政策调整而变动。
②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清单项,承包人都需填报单价或总价。对于没有填报或填报为零的单价或总价清单项,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再额外支付;如果该清单项发生了变更,调整时则按上限控制价相应单价为基数,仅计算变更引起的差额部分。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执行期间,除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
更及招标文件其他约定外中标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2)工程量结算时依据竣工图纸、变更签证按实计算调整工程量;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如下原则调整,调整后的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综合单
价不因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结算按调整后的单价执行。
① 若相同清单项出现不同综合单价,则以综合单价最低的为准;
② 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文件中承包人采购供应主要材料设备价
格表中的报价不符,则以最低者为准。
③ 单价分析表中所报单价与工程量清单中该项综合单价不符,则以最低者
为准。
④ 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给定的暂定价计入投标报价,则按有利于发包人的
方式进行调整。
⑤ 以上调整引起的总价变化在措施费中调整,保持总价不变。
(3)投标人所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措施项
目清单中除费率计价项的措施费、混凝土模板、脚手架外,其余措施费不因任何
原因而调整,费率计价项的措施费调整原则:
当分部分项工程费因工程量变化引起费用调整在±5%(不含±5%)以内时不
调整;超出±5%时只调整超出部分。超出部分调整原则为:费用增加时,按中标
时的相应措施费率乘以增加的计费基数调增措施费;费用减少时,按中标时的相
应措施费率乘以减少的计费基数调减措施费。
(4)本合同专业工程暂估价/万元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的金额。招标时给定暂估价计入投标报价的专
业工程,若需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的由发包人监督承包人进行招标,以分包单
位的中标文件及分包合同约定作为承包人的结算依据。承包人自行招标或不需公
开招标的,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的原则组价,并按不低于原中标价同上限
控制价相比下浮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和措
施费或以认质认价形式作为结算依据。
(5)劳保统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入。
(6)本工程的土方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土方、建筑垃圾及垃圾土方)结算:
①施工图以内的土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土方清单工程量均为暂估量, 结算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清单计价规则据实调整。
②依据土方工程量计算原则:处理/开挖前原始地貌标高方格网,承包人须依据现场实际情况以第三方或者发包人认可的单位测量的方格网和经监理及建
设单位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递请发包人、监理单位明确结算计价处理意见、
标注运距并签字后做为竣工结算依据。
③土方挖、运工程量均以天然密实度体积(自然方)计算,土方回填工程量 按碾压后的体积(压实方)计算。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材料设备的二次运输
(含土方)或多次倒运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含,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因
发包人引起变更除外。
④现场不可预见的建筑垃圾、土方的内倒、外购或外运工程量须由监理单位 及发包人确认,如双方产生争议,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测量。
2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合同签订后不迟于具体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扣安全
xx施工措施费、暂列金等费用后)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预付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从第一次进度付
款开始抵扣,分两次扣回,扣除比例为 50%、50%,如当月不足抵扣金额,则
累计至下月扣除。
预付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合同签订后项目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暂定合同价款中的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的 100%,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争取安全xx工地,发包人结算时将予以扣除相应费用。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其他政策性文件及发包人要求做好治污减霾工作,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扣减相应的扬尘污染治理费。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 20 日。承包人提交
的已完工程量应附相应计算书。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数量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数
量的部分和现场签证的,待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1)工程进度款根据形象进度拨付,承包人于每月 20 日前向发包人、监理
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度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后,按完成工作
量(扣除安全xx措施费)的 75%支付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
金额)的 75%时暂停支付。待结算审核生效、办理完结算付款手续后,除留工程
结算总价款 3%质保金外,付清其余款项。
(2)承包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变更、签证整理汇总,按照发包人要求随当月
进度报送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进度申报时报送的签证变更,结算时发包人不予
认可。变更、签证在工程进度款中不予支付,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3)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认可的等额的正式
增值税发票及收款收据及完税凭证、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质保金的发票及完税
凭证随结算款发票一并提供。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采购工程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约定及合同要求选择材料。采购前报监理单
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所选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行业
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有关规范,具备出厂证明、质量检
验证、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在使用前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
用于工程,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暂定价材料和招标时没有的材料,在采购前均需报发包人认质认价,
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的认质认价单价进行调整,认价单价不
得高于暂定材料设备单价,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安全xx施工措施费、规费
其税金。
(3)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和指定采购,但需在采购
前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再就该部分材料进行采购。
(4)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幅度在±5%以内(含
±5%,以招标时同期陕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时同期陕西建设工程材料信
息价对比;信息价中无此材料价格的,以招标限价中主要材料价格与发包人确认
的市场价对比)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调研确认超过±5%,则
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内外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调整原则:根
据发包人确认的主要建筑材料与上限价计入的主要材料价格超过±5%(不含±5)
的部分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安全xx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5)材料、设备采购要求
①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根据市场行情自主报价。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发包人保留自行采购或指定采购的权力,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②发包人给定暂定价的主要材料、设备,按暂定价计入投标报价,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认质认价单价进行调整,认价单价不得高于暂定材料设备单价,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安全xx施工措施费、规费其税金。
(详见附件 6)
③如发包人对已进场材料或正在使用的材料质量(已正常送检并合格)存在疑义,发包人可随时抽查送检,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若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及因使用该材料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若检测合格,则检测费及因使用该材料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主要建筑材料:本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为钢材, 承包单位应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主要原材料)价格,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力量、设备装备水平、企业管理水平进行自主报价,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幅度在
±5%以内(含±5%,以招标时同期陕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时同期陕西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对比;信息价中无此材料价格的,以招标限价中主要材料价格与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对比)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调研确认超过±5%,则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内外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调整原则:根据发包人确认的主要建筑材料与上限价计入的主要材料价格超过± 5%(不含±5)的部分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安全xx施工措施费、规费其税金。
7)其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按市场中档及以上品牌,根据市场行情考虑风险自主报价,材料价格幅度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因任何情况而调整价格。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档次统一按市场中档及以上品牌考虑并不低于给定的品牌。(详见附件 4)
8)本工程材料设备采用封样管理,封样管理的材料设备包括暂定价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材料设备以及影响项目整体形象及质量的材料,材料设备的品牌档次及规格须在采购前一个月经发包人封样认可方可进行采购,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造成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签证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暂定价款。变更、签证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
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变更签证结算时,对于明显不合理的综合单价,发包人
有权对其进行调整,使之趋于xx。以招标最高限价综合单价为基准价 B,当变
更签证的综合单价在 1.05B-0.85B 范围内均为合理单价不再调整。当变更签证的
综合单价不在 1.05B-0.85B 范围内时,则按照招标最高限价综合单价执行。签证
变更按照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结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
材单价按投标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投标文件中无主材单价时,按发包人认定价
格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差价和税金;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招标文
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下浮中标优惠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发
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
(4)变更、签证工程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 27.1(2)(3)规定。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实施单位除按照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向西安市及曲
x新区城建档案馆备案外,还应在工程竣工后 14 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归档
要求的完整的施工资料、竣工图纸、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不另计取费用。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
合格日期为准。
37、竣工结算 结算审查期限:
1、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含
四套竣工图)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30 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
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无缺的结算资料
后 90 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
2、承包人在竣工后 14 天内不报送结算,发包人有权罚款。
3、承包人应认真编制工程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最初报送给监
理人的工程结算价超出发包人委托的事务所审定造价的 5%时,发包人支付给事
务所的成果费(即承包人最初报送监理单位审核时造价减去事务所审定造价差额
的 3.5%)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在支付结算款时予以扣除。
4、质量保证
1) 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按工程结
算总价款的 3%作为预留工程保修金。
2) 保修金的返还:
2.1、返还约定:发包方应在保修期开始满两年后退还。
2.2、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推迟支付相应比例的保修款。
2.3、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3)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五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
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经发包人
同意后与发包人签订保修协议。
4)保修期:保修期同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竣工
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5)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
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修理,并保证修理完毕的工程,经验收确
认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修理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
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 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1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
条款》第 28.1 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0.5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执行《通用条款》第 30.5 条,按专用条款 30 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中
的约定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7.6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参照《通用
条款》第 37.6 条。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任何因投标时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
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迟一天,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额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发包人根据延期情况,发包人
经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完成工程及
修补缺陷的义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除按结算价款的 5%承担违约金外,另按国务院 279 号令《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
重新通过验收,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如一再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工
程款,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1、争议
41.1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②种方式解决:
① 提交 申请仲裁;
② 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43、不可抗力
4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造成灾难性影响的地震(六级以上)或
其它非发包人或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对工程造成损害的风、
雨、雪、洪水等自然灾害(八级以上持续大风、24 小时降雨量在 50mm 以上的持
续大雨)、入侵、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政府封锁禁运等社会原因引起的
事件、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发性外界阻挠施工、非典等重大传染性疾病、承包
人无法合理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24 小时平
均风力 10 级以上的大风、由于城市排水系统原因引起的本工程内涝。
44、保险
44.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44.1 条和 44.2 条.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失业、医疗、工伤、残疾人就业保险等
七险一金,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必须按规定上缴有关部门。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44.4 条。
45、担保
45.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 ;
担保额度为: / ;担保有效期: /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
担保额度为: / ;担保有效期: / 。 50、合同份数
50.2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
副本壹拾贰份,发包人执玖份,承包人执叁份。正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51、补充条款
1.承包人进入曲江新区施工,治安、卫生等应服从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工
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包人如对部分单项工程
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事先经发包人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
包合同报送建设单位一份备案。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
人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
视为承包人违约或疏忽。
3.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承包人应及时并按发包人规定办
理,未经发包人有关部门签字或签字不全者结算时将不予认可(签证单和认价单
必须是原件)。因材料认质认价或工程签证延误造成的工期及结算拖延,由承包
人自行负责。本工程发生的变更签证工作量,按照投标报价约定的计算方法及投
标优惠比例计价。
4.安全增订条款:承包人需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保证措施、设安全
员,确保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施工过程、办公区域的安全,承担由
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5.承包人招聘的农民工的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
中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
及工程质量,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将承包人所欠的工资额扣除,直接发
放给农民工,并另按发放金额的 50%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作为罚金。承
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其与劳务公司所签劳务合同并在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
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或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备案。
6.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作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将施工现场周围和生
活区周围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
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7.必须达到区内创卫的标准,严格按创卫标准施工,设立专用垃圾场,不得
在施工区内任意堆放或乱倒垃圾,定期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
8.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发包人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
和资料进行检查,出现问题限期整改,否则罚款 1000 元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验收,由监理出据相应证明后,发包人
方可组织验收。
9.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进度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认
为工程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以函件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无须诉诸司法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承包人在工程进
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
(1)进度方面:工程关键节点进度不能按计划完成,延误工期超过该节点
计划工期的 15%时,并且不能采取令发包人信服的赶工补救措施。
(2)质量方面: ①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为质量问题通报两次者。
(3)安全问题:①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经监理提出,有限期内没有得到整
改。②被建设行政部门因为安全问题进行通报两次者。除终止施工合同外,还将
对承包人合同价款 3%处罚。另由于终止合同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10.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
监理和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纠正的每次罚款 500
元人民币;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负。
11.承包人所用水、电由发包人装表(装表费用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按
表计量据实缴纳有关费用。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
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
电或影响发包人用电,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12.承包人的到位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
备配置相符,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13.施工中如遇到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时,材料不增加二次或多次倒运费。
14.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区域内的各种外界干扰因素,包括负责协调解
决与当地村民的关系,不得以村民阻挠影响施工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工程费
用、影响工程进度等问题,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15.对于由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完成相应预留、预埋的,承包
人应保证预留管路通畅、预留洞口符合设计要求。若不符合要求的,应无条件返
修,并保证符合要求。
16.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项目廉政合同》和《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1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8.本合同协议部分约定的开竣工日期为计划开竣工日期,具体开竣工日期
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
19、为保证本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为本工程开
设唯一的账户办理工程资金的结算。
20、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民工工资发放明细将该笔款项汇入承包人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账户性质和用途。
21、发包人有权在每季度末对承包人关于本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承包人将本工程资金挪作他用,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 10000~50000 元/
次的处罚,并要求承包人追回挪用的款项。
附件 1:项目平面布局图
附件 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3:承包人自行购买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附件 4: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5:发包人暂定材料、设备单价一览表附件 6: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7:工程项目 廉政合同附件 8:施工安全生产协议附件 9:项目经理委托书
附件 10: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 11:现场施工环境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附件 12:建设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项目明细
附件 1:
项目平面布局图
第 53 页 共 76 页
附件 2: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结构 | 层数 | 跨度 (米) | 设备 安装内容 | 工程造价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曲江新区 2020 年公共区域景观提升项目 | / | / | / | / | / | / | 11032322 .96 | 20220310 | 20220905 |
附件 3:
承包人自行购买材料、设备品牌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参考品牌 | 备注 |
1 | 无 | ||
2 | |||
3 | |||
4 | |||
5 |
附件 4:
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 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1 | 无 |
附件 5:
发包人暂定材料、设备单价一览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暂定综合单价 (元) | 合计(元) |
1. | 无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合计 |
附件 6: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西安曲江新区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承包人:陕西品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曲江新区 2020 年公共区域
景观提升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本工程苗木绿化工程养护期按时令花卉、乔木、灌木、草皮等其他绿化项目一年考虑;本工程苗木成活率应在养护期结束后达到 100%,如在养护期内苗木死亡需要进行补栽,则从补栽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苗木养护期。
(2)园林景观附属配套的设施工程、假山、正式围墙、挡墙、广场、园路、木栈道、廊桥等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有防水要求的附属设施保修期为五年;园林景观附属配套的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均为两年。
(3)树木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购,进场时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符合要求方可进场种植,严禁不附合要求的树木进场,由此造成的实际种植数量不足,承包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4)所栽树木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土球包装要用绳索包扎,不得擅自改变树木品种。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承
包人自身原因造成返工,其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5)养护管理:承包人包栽包活,养护期为一年,从承包人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x、灌木成活率、草坪覆盖率必须达到 100%。竣工验收时,若出现苗木的规格与设计要求不符,则发包人不予验收及结算。若养护期内出现树木死亡情况,则需立即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更换的树木养护期从重新种植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一年。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件 7:
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为加强项目管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合同能够得到高效、严格的履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西安曲江新区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承包人)与陕西品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签订本廉政承诺书。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同意并声明,在业务活动中:
(一)应严格、自觉的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格、自觉按照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和双方的利益。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其廉政意识、守法意识和守约意识。实行重大工程廉政承诺,并认真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倡导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违反承诺条款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五)不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要求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承包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务的住宿、宴请娱乐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及家庭成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违反规定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等。
(六)不得为获取承包人回扣或其他谋取私利而多签或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不得从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七)不得因承包人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承包人。 (八)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和监理保持正常的业务来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监理单位赠送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销应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得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购置或提供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提供方便。
(六)不准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发包人工作人员。
(七)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第四条:责任追究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承诺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属于一般错误的,对其实施警示训诫;违纪违规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承诺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承包人不得进入遗址保护区建设市场;在新闻媒体曝光并报承包人上级或行发包人管部门。
第五条:本承诺书由双方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时止。
第七条: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副本壹拾贰份,发包人执玖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2022 年 5 月 10 日 2022 年 5 月 10 日
附件 8:
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发包人:西安曲江新区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承包人:陕西品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包人将曲江新区 2020 年公共区域景观提升项目项目委托承包人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受建设方的委托,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活动,纳入总包安全管理范围,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项目名称:曲江新区 2020 年公共区域景观提升项目
2、工程地址:位于曲江核心区范围内,包括杜邑文化旅游商业街、大唐芙
蓉园xx。
3、承包范围:曲江新区 2020 年公共区域景观提升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杜邑文
化旅游商业街、大唐芙蓉园xx等 15 处主要道路节点的立体造型花钵、组合花
箱制作安装等工程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清单范围内的施工
内容。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 2022 年 3 月 10 日起开工至 2022 年 9 月 5 日完工。三、协议内容: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办法的有关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应由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
全技术措施,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承包人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发包人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人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承包人指派xxxxx负责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发包人指派xxx同志负责职系予以协助督促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对发包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承包人有要求发包人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监督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9、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出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施工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由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前使用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承包人自备。如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
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承包人需用发包人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发包人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发包人不得指派承包人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承包人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双方的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承包人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曲江(县)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户籍手续,并向曲江(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原则,承包人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人员、它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发包人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承包人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对发包人造成相关损失。
20、其他:
(1)承包人负责对自己施工的范围开展安全管理,并有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有关安全管理资料应提供发包人备案,发包人负责检查督促。
(2)承包人使用劳动力必须符合地方规定,并提供加盖承包人公章的施工人员名册人员有变动,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发包人,凡提供名册外的人员发生事故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3)工期延长,本协议顺延。
21、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副本壹拾贰份,发包人执玖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附件 9:
项目经理委任书致:西安曲江新区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
陕西品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xxx(职务、姓名)为曲江新区 2020 年公共区域景观提升项
目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xxx(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附件 10: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 丙方(银行):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项目,根据全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要求,为保证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乙方在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及管理第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所承包项目的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乙方在丙方申请开立的工资专户(托管账户)如下: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明确该专户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代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擅自改变账户性质和用途。
第二章 监管职责、期限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乙方申请,及时为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不能支取现金),并确保资金安全。
(二)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办理农民工工资卡,由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引起的一切手续费等费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根据监管规定,丙方将不得为该监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单位结算卡、电话银行、自助票据机等转账功能,仅为客户开通代发工资功能,不得为该监管账户开立通存通兑功能;丙方有权拒绝乙方对于该监管账户提出的
一切除代发工资外的支付业务申请,乙方应配合丙方实现按月银企对账。
(四)结合本项目实际,甲方每期按照乙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金额,将计量款中农民工工资拨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内资金根据协议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对于特殊情况,乙方无法通过企业网银代发工资可到丙方柜面进行代发,丙方仅为乙方出售用于代发工资使用的转账支票等凭证,且一笔业务只能出售一张转账支票。
(五)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丙方依据乙方每月填制的代发电子数据和代收付业务汇总清单,在资料完整、数据准确的情况下,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从专户拨付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卡号、姓名、金额)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工资发放失实或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支付的罚款、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提交的支付金额超过专户资金余额的,丙方有权拒付。
(六)乙方在支付工资前,需向丙方提供加盖乙方专户公章和预留印鉴的“用款通知书”(详见附件 1)和代发农民工工资清单,丙方对乙方提供的用款通知书和代发农民工工资清单做形式审查,审查无误后允许用款。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管职责的期限自该账户开立日起至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关于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的通知”止。在此期间,乙方无权销户。
第三章 资金监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在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时,乙方需向丙方出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每月发放民工工资前,乙方需向丙方提供填制的代发电子数据和代收付业务汇总清单,乙方对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六条 x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且法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期满三十日且无人提出异议后,该协议终止,协议终止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七条 乙方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将由甲方依据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 丙方依据公安、检察院、法院、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指令冻结、划扣专户内相关资金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条 其他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x协议一式 陆 份,甲、乙、丙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合同章): 乙方(公章/合同章):
负责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负责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合同章):
负责人/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用款通知书
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根据《 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专户账户监管协议》之规定,本公司特向贵司提交本用款通知书。
本次资金的具体用途是 。
请将监管账户中人民币 (大写)资金划入下列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公司农民工工资发放专户(公章)
预留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现场施工环境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
西安曲江新区事业资产管理中心: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曲江新区管委会《关于做好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西安市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我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查看后,就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自进场施工之日起,将在施工现场积极开展以“整顿、整理、清扫、清洁和素养”为主题的“5S”活动;积极行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场地、通行道路及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完善和加强各项清洁、保洁及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施工场地的大门、临时围墙等进行清洁、加固并采取相应的美化措施,做到整洁美观。按照建筑工地门前及责任区“三包”的要求,清扫和保持工地现场、道路及责任区卫生。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建立并完善车辆冲洗设施。
三、全面及时清理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合理、整齐的摆放各类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杜绝场内积水和废水横流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各类车辆管理,车辆驶出工地及责任区前对车轮、车厢侧帮进行清扫冲洗除尘,严密封闭拉运渣土的车辆,各类运输车辆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渣土、煤堆、沙堆、灰土、粉煤灰等易飞颗粒物料,我们将用高效防尘网进行覆盖并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土、灰等的飞扬。
六、对行车行人道路、施工现场及责任区等进行定时清扫、洒水,清除地面浮土避免二次扬尘。
七、我们将对施工现场环境整治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常抓不懈;自觉接受贵方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检查管理,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经贵方及监理单位指正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我们愿意每次支付 200- 1000 元的违约金,
并按贵方要求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八、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若被曲江新区质监站、规划局、市防治扬尘污染联合检查办公室等单位点名批评、通报或评比位于倒数三名之内时,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外,愿意每次支付 2000-5000 元的违约金,并按贵方要求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特此承诺。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22 年 5 月 10 日
附件:12: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项目明细
类 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要求 | |
xx施工与环境保护 | 安全警示标志牌 |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 |
现场围挡 |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 1.8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 ||
五板一图 |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 xx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 ||
企业标志 |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 ||
场容场貌 | (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5)现场电子监控 | ||
材料堆放 |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 放。 | ||
现场防火 |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
垃圾清运 |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 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 ||
临时设施 | 现场办公生活设施 |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 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 配电线路 | (1)按照TN-S 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 的防护设施。 |
配电箱开关箱 |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 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 ||
接地保护 装置 | 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 ||
安全施工 |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 | 楼板、屋面、 阳台等临边防护 |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 18cm高的踢脚板。 |
通道口防护 |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cm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cm 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 ||
预留洞口防 护 |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 1.5m 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 设有防护栏杆。 | ||
电梯井口防 护 |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 (不大于 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 ||
楼梯边防护 | 设 1.2m 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 高的 踢脚板。 | ||
垂直方向交 叉作业防护 |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 ||
高空作业防 护 |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 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 ||
作业层护栏 | 作业层还需在护栏内侧加设一道小孔安全网 | ||
临边防护 | 外侧临街道时,除设计护栏、满挂密目网全封闭处理外,内侧 还需加挂小孔安全网加强防护 | ||
临边防护 | 挂架、爬架、悬挑架除用密目网全封闭处理外,内侧还需满加 挂设小孔安全网防护 | ||
基坑支护 | 基坑支护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周围环境、 地面载荷等制定边坡支护和临边防护实施方案 |
外用电梯 | 外用电梯提升设备等楼层出入口防护门应采用工具式定型门、 楼层呼叫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