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晋银按揭字( )第( )号
个 人 按 揭 贷 款借 款 及 担 保 合 同
( 2 0 2 4 年 版 )
晋商银行总行监制
特 别 提 示
为维护借款人、担保人的权益,请借款人、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借款人、担保人有权签订本合同,如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借款人、担保人已经取得充分必要的授权;
二、借款人、担保人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了重点关注;
三、借款人、担保人已经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本合同的约定;
四、如借款人、担保人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贷款人、专业人士咨询与沟通,或拨打我行客服电话(95105588)进行反馈。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订:
贷款人(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借款人: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其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送达地址:
共同借款人(以下统称为“借款人”):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其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送达地址:
抵押人:
身份证明种类及号码:
住所(地址):
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其他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他送达地址: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子信箱:
其他送达地址:
第一章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申请,同意向其发放金额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按揭贷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标的房产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购买 :A.个人一手住房 B.个人商用房 C.个人二手住房。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2.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购买的不动产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若借款人购买的房产为个人一手住房的,房产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后,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该房产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2.3借款人的购房合同编号为 ;所购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 ;其他事项:
2.4 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资金用途实际使用贷款款项,如借款人违反本项规定,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复利,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责任。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息及结息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计算基准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并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适用浮动利率,贷款期限为 5 年(含 5 年)以下的,借款利率以 年 月 日(下称“首次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最新已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 年期利率 % (选填:加/减) 基点确定年利率;贷款期限为 5 年(不含 5 年)以上的,借款利率以 年 月 日
(下称“首次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最新已发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选填:加/减) 基点确定年利率。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1 基点=0.01%,精确至 0.01 基点。
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基准发生变化的,贷款利率将随利率基准的变化按照如下规则进行浮动:贷款利率浮动点数不变,利率调整以 个月(此处填写数字不小于拾贰)为一个调整周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每周期调整日最近一个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最新已发布的相应期限对应利率。调整日为每周期末月对应的首次定价日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自调整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并执行新的借款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4.2 计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从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开立的贷款账户或受托支付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本合同项下借款按 (选填:月/季/半年/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周期(末)月的 20 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
借款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结清当期利息,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
或公休日,则该付息日不顺延。借款人应于每一付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贷款账户;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在付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贷款账户的,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款人承担。
罚息、复利的计结息周期同贷款利息保持一致。第五条 放款
5.1 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是:
5.1.1 借款人、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所需的合法有效的内外部授权和批准。
5.1.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5.1.3 贷款人要求的首期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5.1.4 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有关抵押登记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持续有效。
5.1.5 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未发生贷款人认为的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
形。
5.1.6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2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5.3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划款:
5.3.1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上述 5.2 账户,并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
全部借款受托支付至如下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划入上述账户,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借款资金划入上述账户相关的所有风险。
5.3.2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如下账户: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划入上述账户,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借款资金划入上述账户相关的所有风险。
5.4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借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股票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以上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5.5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因贷款资金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6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无效或吊销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或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标的物的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系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或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的,贷款人有权免除借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20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每期还款额=————————————————————————————
(1+月利率)借款月数 -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20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借款月数
6.2 借款人 (享有/不享有)宽限期,宽限期为 ,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借款利息,不偿还借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
6.3 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4 借款人同意其在贷款人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5 借款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归还当期本息,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复利。如遇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该还款日不顺延。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6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等账户状态异常导致借款人无
法经由该账户正常还款,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补偿金=提前还款金额×贷款执行日利率× 日。
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数倍,并重新计算借款人每期还款额。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如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款项的情况,应先支付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罚息、利息后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第八条 借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 15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借款,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3 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9.4 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贷款的情形,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第十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将贷款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
10.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资金支付情况。
10.3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10.4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相关信息,发生下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0.4.1借款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10.4.2发生任何对借款人提起的任何法院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具类似性质的其他法律程序;
10.4.3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
10.4.4任何对本合同、担保文件及其它涉及本合同的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
10.4.5对涉及本合同的正常履行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
10.4.6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或可能威胁到借款人财务正常的任何争议;
10.4.7发生任何涉及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10.4.8本合同约定的及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10.5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或保证能力下降,或担保人发生违约事件,或担保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或担保物有纠纷,借款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限期内补足担保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0.6如提供的担保物出现毁损、灭失、无效等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
借款人同意采取如下处置方式:
10.6.1与贷款人、担保人共同协商清偿债务;
10.6.2与贷款人、担保人共同协商提供新的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10.6.3在提供新的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前,与贷款人、担保人共同协商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人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10.7借款人出现影响贷款人债权的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10.8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外,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任何目的在其财产或权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或者为任何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0.9 借款人应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贷款人要求配合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
10.10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资金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款账户相关联。
10.11 法律规定的、本合同约定的及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贷款人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11.2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回收借款人应支付的贷款本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11.3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11.4 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及/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1.5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等进行监控,有权随时了解借款人财务情况。
11.6 出现如下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或取消尚未发放或支付的贷款余额,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A.在任何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贷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贷款的行为属于非法或将成为非法;B.根据本合同约定。
11.7 在借款人出现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情况,且贷款人依自主判断认为该情况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落实到贷款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贷款人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11.8 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而无需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查询。
11.9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11.10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担保方式为: 。 A.抵押担保
B.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C.抵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D.其他 第十三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第一位的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扣收
14.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晋商银行(包括任何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14.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4.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
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二章 保证条款
第一条 金额
借款人实际提款金额可能等于或小于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本合同约定与实际提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担保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不论贷款人就被担保债务是否持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贷款人是否执行了该等任何其他担保或对借款人的财产是否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以及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均不因此减免或受到其他影响,贷款人均可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保证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若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当出现 情形时,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承担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该情形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情形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
A.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的;
B.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抵押预告登记办理完毕,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
C.其他: 。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三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起算;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5.1保证人是在其注册地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合法经营的法人及相应主体,并依法拥有其资产、经营其业务,保证人有适当的资格和能力依法提供保证担保、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2保证人提供的最新年度财务报告系依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会计制度编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保证人在该报告年度内的财务状况,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未出现恶化的迹象;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5.3保证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已完成,且合法有效,有充分的法定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下的责任及义务。
5.4保证人为签署、履行本合同和使其生效所需从任何政府部门、其他机构、
保证人的任何股东或贷款人获得的全部批准、许可、同意、登记、备案,在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时均已完成,并且上述手续充分、合法、持续有效。
5.5保证人未进入任何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整顿及/或类似法律程序,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法律程序的事件或情形。
5.6保证人目前未发生、亦不存在未结的或可能发生的针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将影响其财务状况、正常业务经营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事件。
5.7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人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5.8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5.9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及其晋商银行(包括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10保证人严格履行通知义务。
5.11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第六条 保证人的义务
6.1保证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财务报表;
6.2保证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情况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6.3如发生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若经贷款人合理判断,保证人资信、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导致不能满足贷款人要求的,保证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其它形式的担保措施;
6.4如减少注册资本和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担保能力的,保证人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将有关变动方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如进行合并、分立、联营、重组、计划上市、股份制改造、体制改革、股权结构变化和其
他重大产权结构变动的,应于有权部门决定或批准后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上述变动方案不得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6.5保证人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基本户的开户行及账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事件发生后 7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备案;
6.6保证人不得签署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利益的文件,或从事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行为;
6.7如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保证人应当无条件配合贷款人实现债权;
6.8因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还款或保证责任而产生的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6.9依据法律法规及其本合同约定,保证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7.1发生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自贷款人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贷款人有权选择上述抵扣顺序。
7.2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及其晋商银行(包括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保证人不持异议。
7.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贷款人损失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直到弥补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7.4非因贷款人过错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当赔偿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扣收
8.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以及保证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对贷款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开立在贷款人及晋商银行(包括任何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支付,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或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金钱给付义务全部支付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8.2贷款人扣收保证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保证人承担。
8.3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抵押条款
第一条 金额
借款人实际提款金额可能等于或小于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本合同约定与实际提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
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抵押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金额) ,本条款及
《抵押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3.3 抵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3.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
其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3.5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3.6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的,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权人有权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3.7 抵押物如为房屋的,抵押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抵押人需在拆迁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告知贷款人,抵押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尽管告知了贷款人但未向贷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
3.8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9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3.9.1 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3.9.2 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9.3 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3.9.4 法律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3.10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可处分上述价款。
3.11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赔偿;抵押权人发现借款人有隐瞒上述情况的,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及抵押人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4.2 借款人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4.3 非因抵押权人的原因导致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对本合同下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
5.1如果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抵押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或发生抵押权人认为可能导致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无法完全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到期/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未恢复/补充到抵押权人满意的状态等),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超出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金额的,归抵押人所有。
5.2当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提前到期后,抵押权人可以向抵押人发出强制执
行的通知,抵押人应采取一切适当的行动协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依法处置。 5.3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
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5.4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的,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5.5抵押人为借款人以外第三人的,且借款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的,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继续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为本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第六条 抵押人陈述和保证
6.1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有适当的资格和能力依法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法律允许用于抵押的财产,且抵押人有权将其用于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
6.3抵押人目前未发生、亦不存在未结的或可能发生的针对抵押人或其财产的任何将影响其财务状况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他事件。
6.4抵押人系抵押物的唯一合法处分权人,其对抵押物享有完整和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如抵押物属于依法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抵押的财产,抵押人已取得全部的、必须的、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和处分权方面的争议或瑕疵。
6.5除本合同设定的抵押外,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租赁、托管、共有或其他权属争议或第三方对抵押物主张优先权的情形或其他任何可能给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6.6抵押人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
6.7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抵押人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6.8抵押人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已征得抵押物共有人书面同意。
6.9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或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不存在其所知悉的潜在的或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中的针对抵押物或与抵押物有关的任何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没收、冻结、扣押、留置、监管措施等)。
6.10抵押人的任何资产目前未涉及且不会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留置、监管措施,亦未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事件或情形。
6.11不论贷款人就被担保债务是否持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贷款人是否执行了该等任何其他担保,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以及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均不因此减免或受到其他影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抵押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6.12抵押人严格履行通知义务。
6.13上述陈述和抵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第七条 抵押人的义务
7.1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维持抵押物完好,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对贷款人在检查中提出的以保证抵押物完好为目的的建议,抵押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因保管、维护抵押物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7.2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随时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情况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7.3应抵押权人的要求,抵押人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价值评估文件、抵押物使用情况说明等文件。
7.4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将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出售、转让、赠与、再抵押、抵偿债务、抛弃、托管、转借等)或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依据本合同设置的抵押担保除外)。
7.5抵押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抵押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在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抵押人应将能够证明抵押权已有效登记的证明文件交贷款人收执。
7.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纠纷或争议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赔偿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7.7因借款人、抵押人不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而产生的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抵押财产中扣除。
7.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其他担保。贷款人的上述要求遭到拒绝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
7.9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有关抵押物状况的书面报告。
7.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如下事项,抵押人应在发生该等事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7.10.1涉及抵押人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10.2抵押物涉及任何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留置、监管措施;
7.10.3其他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或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权的任何事件。
7.11当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时,抵押权人可就该抵押物的赔偿金或补偿金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优先受偿。
7.12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利率风险,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7.13抵押人同意,债权人有权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对应的抵押权。
7.14抵押物如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出租,抵押人应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由承租人出具相关承诺,同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合同签订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为第三方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
7.15抵押人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7.1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抵押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其他事项
第四章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担保人所担保范围内所有被担保债务被全部不可撤销地全额付清之前,担保人不得在其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之后以借款人的债权人的身份,向借款人提出任何索赔、追偿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如果担保人因违反本条约定向借款人索赔、追偿或主张任何权利而从借款人处收到任何款项,担保人应在收到该等款项时立即将其支付给贷款人。
第二条 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2.1贷款人给予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以时间宽限或者付款延期;
2.2借款人或担保人清算或者破产;
2.3借款人或其他人就本贷款偿还做出其他担保。
第三条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4.1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信贷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日、缩短还款期限、变更提款期、展期等情形;
4.2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4.3贷款利率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4.4贷款人将部分或全部主债权/及其对应的抵押权、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第五条 违约事件
5.1 借款人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事件:
5.1.1借款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到期应付的任何款项的;
5.1.2借款人或担保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落实担保措施;
5.1.3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借款人做出的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具有误导性的;
5.1.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5.1.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的、未配合贷款人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的;
5.1.6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5.1.7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5.1.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或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的情形发生,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5.1.9抵押房屋或本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物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5.1.10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
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5.1.11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5.1.12担保人发生相应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任一违约事件,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相关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该义务的;
5.1.13在任何时间、根据现有情况,贷款人判断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将影响贷款人的贷款安全;
5.1.14发生其他任何贷款人认为属于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5.1.15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5.2 保证人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即构成违约事件:
5.2.1保证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或其在本合同、任何相关文件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5.2.2保证人被其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自行申请破产、被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被吊销或撤销其合法存续和/或经营所必需的许可或证照、被解散的;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2.3保证人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
5.2.4借款人、保证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限制人身自由等;
5.2.5保证人的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执行、征收、没收或被采取其他类似措施,且该等措施在开始后 60 个工作日内未被解除;
5.2.6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变故、丧失控制权、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资金安全的;
5.2.7借款人被贷款人认定为违约的;
5.2.8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的;
5.2.9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清偿的事项。
5.3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即构成抵押人的违约事件:
5.3.1抵押物价值减少或灭失的,或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金额不足以偿还被担保债务的;
5.3.2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过抵押或其他瑕疵等情况;
5.3.3抵押人被提起或可能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5.3.4抵押人在本合同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5.3.5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或者登记手续存在瑕疵的,或者抵押登记/抵押权未有效设立的;
5.3.6抵押人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执行、征收、没收或被采取其他类似措施,且该等措施在开始后60个工作日内未被解除;
5.3.7借款人被贷款人认定为违约的;
5.3.8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
5.3.9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清偿的事项。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章第五条任一情形发生时,借款人、担保人应立即向贷款人发出通知,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事件的处理做出决定,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通知,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6.1豁免相关违约事件;
6.2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
6.3宣布取消全部或部分贷款额度,且取消的贷款承诺额不再恢复;
6.4宣布借款人、担保人违约;
6.5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限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并且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人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还款资金,直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得到全部清偿;并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抵押权;
6.6要求借款人、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6.7解除本合同;
6.8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七条 保密
7.1未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本合
同及相关内容。但各方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披露:
7.1.1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各方违反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7.1.2为诉讼或者仲裁需要而披露该等信息;
7.1.3根据法律的要求在必要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7.1.4依照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要求披露该等信息;
7.1.5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但应确保被披露方已经向该贷款人承诺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7.1.6贷款人向已经或可能受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承诺额或贷款余额的金融机构披露该等信息。
7.2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并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7.3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7.4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5本合同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第八条 借款人、担保人授权
借款人、担保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
8.1 贷款人可从借款人的贷款账户、还款账户、销售收入账户和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人(包括晋商银行的任何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偿付的贷款本息、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而无需事先获得借款人、保证人的同意;即使借款人、保证人已在此做出不可撤销的授权,但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仍需协助办理划款的一切相关手续。
8.2 基于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审核及贷后管理的需求,贷款人及其经办分/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平台查询、打印、保存以及使用借款人、担保人信息并且根据需要将采集的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九条 费用
9.1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各项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保证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均包含应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9.2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贷款人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的税费增加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偿贷款人因上述税费增加而受到的损失,或对合同有关利率、费用等进行调整,担保人对由此增加的担保责任,不持异议。
9.3所有涉及本合同及其履行所发生的任何其他税费均由签署本合同的各方按相关法律各自负担。
9.4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等费用,由 承担,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条 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1.1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担保人仍然对转让后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登记的,担保人应予配合。
11.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11.3贷款人或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商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晋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晋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担保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承接贷款人权利义务的晋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11.4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十二条 独立性
12.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2.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
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指抵押人或/及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第十三条 不放弃权利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或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不视作贷款人对该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也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或救济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不妨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救济,或在任何情况下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贷款人权利和救济均具累计性质,且不排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另外的权利或救济。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4.1 确认。合同各方一致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之间的一切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均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送达方式,可由专人递送、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传真等方式送达。
14.2 送达地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电子信箱等送达地址在本合同中简称“送达地址”。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首部记载的各方送达地址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其他方送交文件函信、通知以及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向各方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
14.3 送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专人递送:原则上以送达方取得被送达方签收单所示之日为送达日。如因被送达方的原因导致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以上述文件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邮寄送达:原则上以被送达人签收日为送达日。若邮件被退回,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电子邮件送达:原则上以邮件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之日。若文件被系统退回或发送人收到系统发送失败通知,则文件被退回或发送人收到发送通知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传真送达:原则上以收到成功发送确认之日为送达日。如因被送达方的原因导致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以收到系统发送失败通知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4.4 送达地址适用期间。本合同记载的各方送达地址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如有)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14.5 送达地址的变更。任何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其他方和司法机关(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送交书面变更告知函。未按
照本条款约定书面变更的,以其在本合同中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若各方合同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各方直接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如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则以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14.6 法律后果。合同各方确认已经知悉并了解己方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提供地址不准确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按约定通知其他方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并保证送达地址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各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消费纠纷,或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A.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
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贷款人签署合同的方式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除贷款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其他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签名并按指印。
16.2本合同一式 (大写)份, ,相关登记机关 (大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缔约方,包括该缔约方的继承方和受让方。
16.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提示和声明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收到贷款人提供的合同文本,
并认真听取、阅读了贷款人对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的解释说明,在签订合同时已对合同条款、内容特别是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或责任承担条款已予全面理解,无任何异议,为此借款人、担保人表示完全同意接受合同所载的条款内容并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贷款人(抵押权人)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合同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