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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人寿[2020]意外伤害保险 011 号
x大附加爱相随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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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4.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您应当按约定交纳保险费„„„„„„„„„„„„„„„„„„„„„„„„„„„3.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1.2 附加合同构成 1.3 附加合同生效 1.4 投保范围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您的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如实告知 4 您对本附加合同拥有的权利 | 4.1 续保 4.2 附加合同的解除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5.2 豁免保险费或领取保险金申请时效 5.3 豁免保险费或领取保险金申请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附加合同的终止 6.2 职业变更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意外伤害 7.2 给付比例 | 7.3 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 7.4 醉酒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肇事逃逸 7.10 潜水 7.11 攀岩 7.12 探险 7.13 武术比赛 7.14 特技表演 7.15 现金价值 7.16 未满期保险费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大附加爱相随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我们公司”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➊ |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 |
1.1 | 附加合同说明 | x大附加爱相随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
1.2 | 附加合同构成 |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含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1.3 | 附加合同生效 | 本附加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1.4 | 投保范围 |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凡投保时年龄在 18 周岁 至 60 周岁之间,符合我们公司承保条件的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 |
➋ | 您获得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不含)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之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1),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且未领取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不含)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及其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不含)的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 同终止。 |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 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且已领取过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 7.2)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 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见 7.3)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次意外伤害造成同一部位或同一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所负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 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
四、我们豁免的保险费和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与豁免的保险费之和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主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醉酒(见 7.4)、斗殴; x、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 |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肇事逃逸(见 7.9);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精神疾病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九、被保险人因流产、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难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猝死;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7.10)、跳伞、攀岩(见 7.11)、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2)、摔跤、武术比赛(见 7.13)、特 技表演(见 7.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7.15)。已发生过保险费豁免或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
➌ | 您的义务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
3.2 | 如实告知 |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 不行使而消灭。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➍ | 您对本附加合同拥有的权利 | |
4.1 | 续保 | 如果您续保本附加合同,需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我们提出续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按续保时约定的费率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作为新合同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一、本产品已停售; 二、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60周岁;三、被保险人身故; 四、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形导致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我们不再接受续保,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本附加 合同自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 |
4.2 | 附加合同的解除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费豁免或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➎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主合同的被保险人。 |
5.2 | 豁免保险费或领取保险金申请时效 |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或领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3 | 豁免保险费或领取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或领取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豁免保险费和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关系证明、银行存折(卡); |
4. 公安部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 明; 5.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存折(卡);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 5. 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6.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果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或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 ||
➏ |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
6.1 | 附加合同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一、主合同失效、解除、终止或期满;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主合同交费期满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四、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五、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6.2 | 职业变更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职业变更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一、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按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 保险费(见 7.16);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按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自收到通知后,按变更前后保险费的差额向您增收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则本附加合同自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在收到被保险人职业变更的通知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的现金价值。 二、若您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就被保险人的职业变更情况通知我们,并 |
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按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当被保险 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则我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的现金价值。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职业等级给付保险金。 | ||
➐ |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
7.1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7.2 | 给付比例 | 伤残等级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5 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伤残等级 6 级 7 级 8 级 9 级 10 级 给付比例 50% 40% 30% 20% 10% |
7.3 | 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 | 指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 |
7.4 | 醉酒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 |
7.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 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7.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机动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或检验合 格标志; 二、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未按期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三、在停驶期间行驶; 四、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或其他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 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拼装机动车或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情况。 | ||
7.9 | 肇事逃逸 | 指交通肇事后,被保险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但被保险人为了逃避对其本人的人身侵害,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立即在最近的报案点报案,且距事故发生时最长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主 动报案者,不在此列。车辆肇事逃逸需经公安部门认定。 |
7.10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11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2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3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14 | 特技表演 |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7.15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1-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已经过天数按照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计算。 |
7.16 | 未满期保险费 |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已经过天数按照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