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事項:同主保險契約。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 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主保險契約,並互為其所 承保之第三人。但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合計仍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不因本附加條款而增加。除外責任:本附加條款對於各被保險人相互間因火災所致彼此之毀損滅...
維護單位:商品科 更新日期:104.03.02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被保險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對營業處所或施工處所之建築物、通道、設施、機器、電梯或其他工作物,應定期檢查,注意修護,對意外事故之發生,予以防免。 除外原因: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七)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除外責任: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五)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 任。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 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3、被保襝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 |
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 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超輕型載具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超輕型載具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操作本保險單所載之超輕型載具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或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從事特技表演或競賽。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操作超輕型載具違反民用航空法、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經營業務處所(須於保險xxx)或外燴處所供應之食品,致第三人因食品中毒而致體傷、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因供應酒類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經營或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停車場(須載明於保險單),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下列事故所致停放車輛(含車內財物)之毀損或滅失,包括: (一)竊盜行為。 (二)駕車行為,但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對營業處所之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所缺失者不在此限。 (三)停放車輛遭刮損或車輛以外之物體碰撞。 |
(四)任何第三人之不當行為或非善意行為。 (五)不明原因。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代客停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三、車輛未停妥於正確、規定之車位者。 四、停車場之維修、保養期間,但意外事故之發生與xx、保養無關者不在此限。五、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未依建築法及停車場法規定維修、保養者。 六、未依操作指示操作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電梯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仍繼續使用之電梯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xxx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xxx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有、使用、管理xxx於開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疾病引起之突發事故所致者。 二、因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者。三、因法定傳染病之感染所致者。 四、因酒類或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五、因競賽所致者,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未安排合格之救生員在現場執行職務者。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承租之建築物(須位於保險單所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發生火災而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被保險人對出租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汽車修理廠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汽車修理廠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託修車輛在廠內因意外事故所致車體之損失。 二、託修車輛在廠外因接送或測試意外事故所致車體之損失。 三、託修車輛於廠外接送或測試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託修車輛或其車內之財物因遭受偷竊、搶奪、強盜所致者。 二、第三人之汽車與被保險人因租賃、代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契約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者。 三、託修車輛在廠外於接送或測試時,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飲酒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六、託修車輛在廠外發生意外事故未經報警現場處理者。 七、乘坐或上下託修車輛之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違反專業規範之測試方法或修理所致者。 九、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及受僱人之家屬所有車輛所致者。十、因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淹沒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非測試期間使用託修車輛,或從事載客載貨或其他管理之行為 所致者。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其學員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交通工具,在接送學員上、下課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二、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食品發生食品中毒之意外事故。 三、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之行為,在其照顧管理期間,學員遭受失蹤或綁架之意外事故。但僅限未滿十四足歲之學員。 四、被保險人因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但不包含海外教學或活動。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學員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或學員之故意自殺。 二、學員之任何疾病、細菌傳染病或因疾病所致者,但因保險事故而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及 |
食品中毒等不在此限。 三、學員施打麻醉藥品或學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行為等事故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飲酒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體罰或管教行為或性侵害行為所致者。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意外污染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交繳保險費後,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意外污染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其營業處所內之營業設施或營業活動而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污染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因前項保險事故所發生之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除經雙方另行約定外,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外之管線、設備、運輸、輸送等設備或營業活動所致之意外污染事故,不在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內。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海上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在陸上發生而延伸至海上者不在此限。二、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三、本保險單生效前即已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四、任何違反環境保護或污染防治有關法令之罰款或罰金。 五、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及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火災、閃電或爆炸直接所致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但因火災、閃電或爆炸引起意外污染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2.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氣象上之異常現象直接所致第三人賠償責任。但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氣象上之異常現象引起意外污染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本公司就第三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營業處所範圍內因遭受意外事故死亡或受有體傷,被保險人前往探視或慰問所支付之費用,本公司依下列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傷害醫療慰問金費用:第三人受傷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傷害醫療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給付之。但對於同一第三人同一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住院慰問金費用:第三人受傷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 約所載之住院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給付之。但對於同一第三人同一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
三、身故慰問金費用:第三人死亡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身故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給付之。 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一、第三人之犯罪、故意、自殺或參與鬥毆行為所致者。 二、第三人因心神喪失、麻醉、酗酒或受藥物影響所致者。前者所稱之酗酒指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第三人本身疾病所致者。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招牌責任附加條款(甲型)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招牌責任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設置於主保險契約所載營業處所之廣告招牌或標示牌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因颱風、地震、鬆動而墜落所致者。 二、因廣告招牌內部線路失火而延燒或墜落所致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招牌裝設、維修、拆除等過程中造成施工人員或第三人之損失。二、因施工不符規格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三、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施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四、因移動式廣告招牌所致之任何損失。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招牌責任附加條款(乙型)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時,投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招牌責任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主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變更為因設置於營業處所之廣告招牌或標示牌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因颱風、地震、鬆動而墜落所致者。 二、因廣告招牌內部線路失火而延燒或墜落所致者。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招牌裝設、維修、拆除等過程中造成施工人員或第三人之損失。二、因施工不符規格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三、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施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四、因移動式廣告招牌所致之任何損失。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 |
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或住戶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本附加條款載明之公寓大廈非專有部份區域內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所致之意外事故。 二、公寓大廈之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外,本附加條款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公寓大廈專有部份之設施或個人營業行為所致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 二、在執行職務之管理服務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而疏忽、錯誤判斷或疏漏所致者。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懲罰性賠償責任除外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時,加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懲罰性賠償責任除外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不包含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懲罰性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活動舉辦期間責任附加條款(甲型)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時,加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活動舉辦期間責任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主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所稱之「意外事故」變更為: 一、第三人在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活動處所或範圍內,因舉辦活動之行為,所致之意外事故。二、前款活動處所或範圍內之建築物、通道、設備或其他工作物設置管理欠缺所致之意外事 故。 三、被保險人舉辦活動,於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活動期間內,提供之交通工具接送第三人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除外責任: 對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第三人於活動開始前已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或因疾病所導致之死亡、體傷。二、第三人從事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或相互鬥毆。 三、第三人酒後(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駕(騎)車或施打禁藥後之行為。 四、參加被保險人舉辦之拳擊、跆拳、摔角、角力、柔道、空手道、特技或馬術競賽或表演之選手或表演者,因競賽或表演直接遭致之意外事故。 五、參加被保險人舉辦之賽車、賽船、跳水、滑水或潛水競賽或表演之選手或表演者,因競賽或表演直接遭致之意外事故。 六、參加被保險人舉辦之跳傘、高空彈跳、飛行競賽或表演之選手或表演者,因競賽或表演 直接遭致之意外事故。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活動舉辦期間責任附加條款(乙型)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時,加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活動舉辦期間責任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主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所稱之「意外事故」變更為: 一、第三人在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活動處所或範圍內,因舉辦活動之行為,所致之意外事故。二、前款活動處所或範圍內之建築物、通道、設備或其他工作物設置管理欠缺所致之意外事 故 。 除外責任: 對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第三人於活動開始前已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或因疾病所導致之死亡、體傷。二、第三人從事或唆使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或相互鬥毆。 三、第三人酒後(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駕(騎)車或施打禁藥後之行為。 四、參加被保險人舉辦之拳擊、跆拳、摔角、角力、柔道、空手道、特技或馬術競賽或表演之選手或表演者,因競賽或表演直接遭致之意外事故。 五、參加被保險人舉辦之賽車、賽船、跳水、滑水或潛水競賽或表演之選手或表演者,因競賽或表演直接遭致之意外事故。 六、參加被保險人舉辦之跳傘、高空彈跳、飛行競賽或表演之選手或表演者,因競賽或表演 直接遭致之意外事故。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安養事業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安養事業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主保險契約所載營業處所內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或食物中毒,致被養護人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養護人以外之第三人仍適用主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養護人直接或間接因本身固有疾病或現有疾病所引發意外事故之賠償責任。二、被養護人因意外事故所引發固有疾病或現有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養護人發生承保事故所生醫療費用中之看護費用。 四、被保險人之醫護人員或其受僱人對被養護人執行醫療行為時發生意外事故之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出租人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出租人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出租之住所(須位於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營業處所)發生意外事故, 致承租人或其親友、訪客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主保險契約,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但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合計仍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不因本附加條款而增加。 除外責任: 本附加條款對於各被保險人相互間因火災所致彼此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但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承保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A)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主保險契約,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但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合計仍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不因本附加條款而增加。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倉儲業責任附加條款(A)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倉儲業責任附加條款(A)(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儲存或裝卸於主保險契約所載營業處所內受寄託之物品發生意外事故致其毀損滅失;或二、由被保險人運送之物品於正常運送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致其毀損滅失。前項受寄託之物品, 若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除外不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一、受寄託或運送之物品本身包裝不固致損失或滲漏者。 二、包裝完好但其內容短少或不符,而無法證明係因本附加條款載明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者。 三、因受寄託或運送之物品之本質所致者,包括但不限於重量減輕、熱漲、冷縮、腐化、發酵、長黴、生鏽、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 四、無法解釋之短少及損失,或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為修護受寄託或運送之物品引起之損失。 |
六、偽造、變造提貨單據而被他人盜領。七、檢疫或海關規定之扣留或銷毀。 八、政府之沒收或充公者。 九、受寄託或運送之物品毀損或滅失所喪失之期待利益及其所引起之附帶損失。十、受寄託或運送之物品遭竊盜者。 十一、受寄託或運送之物品遭海水、湖水或雨水滲入所致之損失。十二、運送遲延或運送錯誤所致之損失。 十三、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業務時因無照駕駛、越級駕駛或因酒類或藥劑影響所致之損失。 十四、運送工具超載或超速所致之損失。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下列物品之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除另有約定外,不負理賠之責: 一、金銀條塊、貴重金屬、珠寶、玉石及其製品。 二、圖畫、雕像或其他藝術品。 三、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四、各種文書證件、帳簿、債權憑證、或其他商業憑證與簿冊。 五、各種藍圖、設計圖、手稿、文書證件。 六、爆炸物。 七、毛皮、動物、植物。 八、被保險人所有或租賃之物品。九、冷凍或冷藏物品。 十、玻璃、水晶、陶瓷製品、蛋類等易碎物。 十一、違禁品。 |
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限營業處所內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本國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限營業處所內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之特別不保事項第二條第三項,被保險人對於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不適用之。 本公司依前項就被保險人對受僱人所負之體傷或死亡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 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所應給付部分為限。 被保險人應為受僱人投保勞工保險而未投保時,前項應給付部分以該受僱人實際應投保薪資計算之。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 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二、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三)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四)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對於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或死亡,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應負補償責任而受補償請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就超過勞工保險應行給付部分,給付保險金。 特別不保事項: 除責任保險共同基本條款之一般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亦不負理賠責任: 一、受僱人之任何疾病(包括職業病)或因其所致之傷害或死亡。 二、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之傷害或死亡。 三、受僱人因酗酒或受藥劑影響所致之傷害或死亡。前述所稱之酗酒係指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規之標準者。 四、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的傷害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本附加條款生效前,受僱人經有關主管機關認定已遭遇職業災害所致之傷害或死亡。 |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受僱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或受有體傷,經本公司查證屬實後,對於被保險人所支出之下列費用負賠償之責: 一、該受僱人死亡時,前往喪家所支出之奠儀金費用。 二、該受僱人受傷醫療者,前往探視所支出之慰問金費用。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賠償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本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賠償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致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人數限制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本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人數限制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所承保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數約定為 人。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擴大不保事項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除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之特別不保事項外, 新增下述特別不保事項內容如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擴大不保事項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因受僱人遭受體傷或死亡時,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所負擔之補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施工處所,因下列行為致本身遭受體傷或死亡, 被保險人因此所負擔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無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應佩戴安全帽而未配戴者。 (二)從事施工架作業、橫支撐之構築作業、傾斜地面之開挖、鋼構建築之栓接、鉚接、焊接或檢測作業時未配帶安全帶者。 (三)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未配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四)從事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之作業時未配戴絕緣手套、安全帽、安全鞋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者。 (五)從事鋼筋作業時未配戴手套者。 (六)從事混凝土作業時,乘坐於混凝土澆置桶上者。 (七)從事模板作業時,未以鋼索束緊,或以其他代用品或普通繩子吊運者。在高處吊運模板時,下方作業人員未全部撤離現場者。 (八)被保險人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受僱人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處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被保險人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未採取使受僱人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受僱人遭受危險之措施。 |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特別約定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實際人數超過保單人數之( ) 時,保險公司應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應對增加人數部分加繳保險費。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之不保事項 |
國泰產物僱主意外責任保險員工上、下班途中及外出洽公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附加條款承保被保險人之受僱員工於正常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不包含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不包含國外出差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除主保險契約規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但如員工係依勞基法向雇主請求補償時,不受主保險契約特別不保事項第五款之限制。 |
國泰產物電梯意外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電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出人被保險電梯之人體傷、死亡或其隨帶之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 但前項所稱乘坐或出入被保險電梯之人,不包括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內。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電梯因裝載重量或乘坐人數超過本保險xxx該電梯之負荷量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電梯發生損壞或故障未經修復或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繼續使用發生之 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 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七、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九、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因意外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或疾病所致或其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所承包之營繕工程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經定作人啟用、接管或驗收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一、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 |
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 需費用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對定作人及其受僱人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時, 加保本國泰產物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對定作人及其受僱人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主保險契約之第五條除外責任(二)第七款,被保險人對於定作人及其受僱人之體傷、死亡或其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不適用之。 特別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第三人體傷責任」:被保險人因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 二、「第三人財物損害」:被保險人因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但每次賠償金額及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皆以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三、「被保險人衣xxx具之損失」:被保險人之衣李及高爾夫球具在球場運動期間內,置存於高爾夫球場所指定建築物內之保管處所,因火災、閃電、雷擊或竊盜所致之毀損與滅失,但每次賠償金額及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皆以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四、「被保險人球桿破裂或斷折之損失」:被保險人於參加高爾夫球運動時,所使用之球桿發生破裂或斷折受有損失,但每次賠償金額及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皆以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適用於承保範圍「第三人體傷責任」: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受僱人因體傷或死亡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適用於承保範圍「第三人財物損害」: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受僱人自有、租用、代人保 |
管或管理之財物,因損害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適用於承保範圍「被保險人衣xxx具之損失」及「被保險人球桿破裂或斷折之損失」: 對被保險高爾夫球具及衣李,因寙舊、鼠囓、蟲蠹或固有瑕疵及非由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一桿進洞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一桿進洞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在高爾夫球場參加高爾夫球運動,因一桿進洞,所支付之費用,本公司按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但每次賠償金額及累計賠償金額最高皆以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保險金額為限。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高爾夫球員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二種以上類別保險同時或分別訂之: 一、第三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在高爾夫球場運動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致第三人之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財物損失保險 1.衣李球具毀損滅失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在高爾夫球場運動期間內,其置存於球場所指定之室內保管處所 之衣李球具,因火災、閃電、雷擊或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按其實際損失金額負賠償責任,但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以本契約所載衣李球具毀損滅失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所稱衣李,係指被保險人所有之衣服及所攜帶與高爾夫球運動有關之行李,但不包含手錶、首飾等貴重物品或硬幣紙鈔及有價證券在內。 2.球桿破裂斷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在高爾夫球場從事高爾夫球運動時,所使用之球桿因揮桿發生破裂或斷折所致之損失,本公司按其實際損失金額負賠償責任,但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以本契約所載球桿破裂斷折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球桿發生破裂或斷折之事故,如係因球桿窳舊或鼠囓或蟲蠹或固有瑕疵及非由意外事故所致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三、額外費用補償保險1.一桿進洞費用補償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在高爾夫球場從事高爾夫球運動時一桿進洞,其因此所發生之相 關額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其實際支出之費用負賠償責任,但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 |
額以本契約所載一桿進洞保險金額為限。 2.球僮慰問金費用補償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在高爾夫球場運動期間內,非因其行為所致之意外事故,導致所僱用之球僮受有體傷,被保險人因此對球僮給付之慰問金費用,本公司每次按本契約所載球僮慰問金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三次為限。 不保事項: 一、第三人責任保險除外事由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三)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所致者。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所致者。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之賠償責任係因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所致者。 二、財物損失保險不保事項適用主保險契約。 三、額外費用補償保險不保事項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高爾夫球員綜合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 |
承保範圍: ◎傷害醫療保險金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投保國泰高爾夫球員綜合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在高爾夫球場運動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體傷、全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類型,依下列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時,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用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五核算給付保險金。 二、日額型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 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加險所載身故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遭受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雖未死亡,但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已達下列傷害程度之一時,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全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一、雙目均失明者。失明指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後,依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症,因而有影響顯著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三、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尚可自理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六、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遭受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附加險所載身故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險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險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險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達到第三條第二項各款所 列傷害程度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本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拋棄追償權因而不能追償之損失金額。三、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 任。 四、被保險產品尚在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控制或管理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損失或為檢查、鑑定、修理、清除、拆除、替換、收回該產品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包含為收回該產品所需退還之價款)。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於出售或移轉被保險產品之占有於他人時,已知悉該產品已有缺陷,因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故意、刑事不法行為或故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因被保險產品所致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之財產損失,但受僱人之個人使用財物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產品若作為其他產品之材料、零件、包裝或觸媒時,致使該其他產品本身之損失。 十、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所 |
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一、在本保險契約「地區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賠償請求。依本保險契約「準據法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之法律為準據法之賠償責任。 十二、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佔或被征用。(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地震、颱風、洪水及其他氣象上之災變。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及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及為測試、清理、除去、控制或處理前述輻射或污染所致之費用。 (五)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六)因誹謗、惡意中傷、違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所致者。 (七)被保險產品用作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之零件或材料時。 (八)被保險產品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予買受人已屆滿十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九)肇因於下列產品或產品中含有下列成份所致者,但經書面加保者不在此限: 1.石綿(Asbestos) 2.多氯聯苯(PCB) 3.尿素甲醛(Urea-Formaldehyde) 4.避孕用具或藥品(Contraceptivesofanykind) 5.乳矽膠填充物(Humanimplantcontainingsilicon) 6.治療亞級性骨髓神經系統之藥品(SubacuteMyelo-Optico-Neuropathy) 7.己醯雌酚(Diethylastilbstrol) 8.xxxx諾林(Oxychinoline) 9.感冒疫苗(SwinefluVaccin) 10.診斷或治療愛滋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產品 11.煙草及其製品(TobaccoandanyTobaccoProducts)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範圍附加條款-事故發生基礎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第一章承保範圍第一條條文刪除,改訂如下: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受有傷害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延長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期間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若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終止時或到期日後因故未在本公司辦理續保,本公司同意在保險期間到期後二個月內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危險事故而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有下列除外事項外發生時,本公司仍不負賠償責任: 1.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 2.在保險期間到期日後始發生之意外事故。 3.被保險人未在本公司辦理續保之理由係因未補繳保險費。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經銷商附加條款(A) |
承保範圍: 同主保險契約。 不保事項: 除本保險契約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 1.任何未經原製造商所同意之說明、銷售或改變產品狀態者。 2.未能使產品維持可銷售狀態者。 3.未依原廠指示警告做好檢查或調整者。 被保險產品若為進口產品,被保險人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中文說明及中文警語,否則本公 司對肇因於此原因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經銷商附加條款(B) |
承保範圍: 同主保險契約。 不保事項: 除本保險契約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 1.任何未經原製造商所同意之說明、銷售或改變產品狀態者。 2.未能使產品維持可銷售狀態者。 3.未依原廠指示警告做好檢查或調整者。 4.任何改變包裝、容器、標籤或加工製造者,但僅加註中文說明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產品若為進口產品,被保險人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中文說明及中文警語,否則本公 司對肇因於此原因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附加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保險契約所載明之附加被保險人僅承保其因銷售被保險產品發生保險事故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始對其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任何未經原製造商所同意之說明、銷售或改變產品狀態者。 2.未能使產品維持可銷售狀態者。 3.未依原廠指示警告做好檢查或調整者。 4.任何改變包裝、容器、標籤或加工製造者,但僅加註中文說明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產品尚在附加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受僱人之控制或管理時。 被保險產品若為進口產品,被保險人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中文說明及中文警語,否則本公 司對肇因於此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懲罰性賠償金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懲罰性賠償金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食品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同主保險契約。 |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標示生產日期及使用期限致使第三人逾期使用而致身體受到傷害。 2.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標示儲存方式而因儲存不當,造成產品變質而致第三人身體受到傷害。 3.被保險產品並未申請藥品登記而違法在說明書上或包裝上註明或影射該產品具有醫療效果 之字句者。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延長產品使用年限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產品在交付該產品給使用人 年內所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訴訟及理賠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賠償責任包含處理賠償請求之任何費用及民事訴訟費用,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之責,對超過保險金額外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自負額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基本條款第二條所稱之自負額,包含因處理賠償請求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及民事處理費用在內,本公司僅對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 ML010 完工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1.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對所銷售之被保險產品提供安裝、維修、保養等服務而於完成上述服務後因所提供服務之缺陷致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賠償請求,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2.本保險契約僅承保前項服務項目已完成並經驗收或啟用且非在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之處所內發生者為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第一項服務所需之改正、修理、額外服務或重置之費用。(2)因運送過程所致之損失。 (3)服務完成後因遺留或廢棄施工器具、設備、材料或廢棄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4)服務完成已逾六個月者。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變更保險費計算基礎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保險人契約之保險費係依據保險期間內預計之 計算預收。被保險應 |
於 ,將 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之依據。實際保險費超過預收保險費之差額,應由被保險人補繳之;預收保險費超過實際保險費之差額,由本公司退還被保險人,但本公司應收保險費不得低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最低保險費。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交叉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因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致其附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發生身體傷害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但對其財物損失仍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特別除外附加條款-酒類產品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後,另外遵守產品責任保險酒類附加條款之約定。 不保事項: 除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亦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被保險產品之甲醇或鉛含量超過政府公告之「酒類衛生標準」所致消費者之損失。二、因受酒類影響所致消費者急、慢性酒精中毒身體傷害損失。 三、因消費者受酒類影響而違反政府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所致之損失。 四、因所製造、生產、輸入、經銷之酒類產品被仿冒所致第三人因酒傷害及被保險人本身之商譽(Trade Mark)及財務損失(Financial Loss)。 五、因違反「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所致消費者之損失。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責任附加條款 (ML014A 製造兼維護廠商適用)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暨主保險契約載明之地區限制範圍內,對所提供之被保險產品負責安裝、維修、保養等服務,而於完成上述服務後因該項服務之缺陷,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除主保險契約第二章除外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被保險產品提供安裝、維修、保養等所需之檢查、調整、修理、額外服務或重置之費用。 二、因運送過程所致之損失。 三、被保險人於執行維護或保養作業期間內所致者。 四、服務期間及完成後因被保險人故意遺留或廢棄施工器具、設備、材料或廢棄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未依承攬契約履行維護保養作業者。但因保養不善所致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違反第四條通知義務時,本公司對於未申報之處所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專業廠商責任附加條款 (ML014B 維護廠商適用) |
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暨主保險契約載明之地區限制範圍內,對被保險產品提供服務,而於完成前開服務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除主保險契約第二章除外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維護或保養之建築物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本身缺陷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所維護或保養之建築物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本身因任何事故所致之任何損失。 三、服務完成後因被保險人故意遺留或廢棄施工器具、設備、材料或廢棄物所致之賠償責任。四、被保險人未依承攬契約履行維護保養作業者。但因保養不善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違反第四條通知義務時,本公司對於未申報之處所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藥品及重金屬除外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產品責任保險藥品及重金屬除外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產品含藥品及重金屬成份所致之任何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一、本保險單對於被保險人各廠、礦區、設備在煉製、生產、鑽探等作業過程中;或各項產品、原料在儲存中或經由內陸運輸工具、輸送管線在運輸、輸送途中,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污染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受有傷害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因前項保險事故所發生之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二、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污染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三、依據本保險單之規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單「保險金額」欄所載各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倘被保險人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應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四、因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範圍第一條之意外污染事故,致被保險人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抗辯或進行和解。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民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另行給付之,不扣除自負額。倘實際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時,前項費用按實際賠償金額與保險金額之比例由被保險與本公司分攤之。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在海上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在陸上發生而延伸至海上者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事先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他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依法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四)本保險單生效前即已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
(六)任何違反環境保護或污染防制有關法令之罰款或罰金。 (七)因使用設備或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但因而引起意外污染事故者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控制或租用之任何財產之損失。 (九)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判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惡意行為。 3.火災、閃電或爆炸直接所致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但因火災、閃電或爆炸引起意外污染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4.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氣象上之異常現象直接所致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但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氣象上之異常現象引起意外污染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國泰產物意外污染責任保險承保範圍特別約定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單第一章第一條修改如下: 本保險單對於被保險人各風力發電機組、設備在運轉、維護等作業過程中,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污染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受有傷害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因前項保險事故所發生之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保全業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保全業務,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僱用之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服務契約時因疏忽或過失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二、被保險人裝設於保全服務契約委任人處所之保全設備,因設置、維修或管理不當發生意 外事故。 三、依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保全人員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七、因被保險人非因執行保全業務,或因免費提供保全服務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被撤銷資格或被撤銷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致者。 九、因被保險人或其保全人員未依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採行安全防護措施或設置保全設備所致者。 十、因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漏保全服務契約委任人業務機密所致者。十一、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十三、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罰金、罰鍰或懲罰性賠償金。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保全契約,或縱無該項契約、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所有、向人租借或自行使用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五、被保險人因售出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於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台 灣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經營保管箱租賃業務,於本保險契約所載營業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致承租人之置放物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除外責任(一): |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及其他天然災變所致者。 五、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六、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七、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九、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意外事故直接致承租人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因經營保管箱租賃業務所致者,不在此限。 五、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 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懲罰性賠償金除外附加條款 |
內容介紹: 本保險單所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不包括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懲罰性賠償金。 |
國泰產物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通知並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於承租人之置存物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行為(不論是否與罷工或歇業有關)。 |
二、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三、政府或治安當局為防止或鎮壓前兩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由於全部或部分營業停止、中斷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毀損滅失。二、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或賠償責任。 三、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 1.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臨時或永久性扣押、沒收、徵用、充公。但於上述事故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2.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任何人非法佔用。但於佔用前已發生之毀損滅失不在此限。 3.恐怖主義之破壞行為。所謂恐怖主義係指運用暴力或任何恐怖行動及因而所生影響,以遂其推翻政府之目的。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 5.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金融業保管箱責任保險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通知並經雙方同意,本公司對於承租人之置存物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四、因地層陷落、山崩或任何其他地層變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五、被保險人之建築物在翻造或修建中,因外部門窗或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七、因灑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它供水、儲水設備破裂或溢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國泰產物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自己管理、控制、或向人租借、代人保管之財物,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 七、因受害第三人(無論旅客或非旅客)之故意、或鬥毆、或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 生之自身傷害。 |
國泰產物鐵路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鐵路旅客運送業務,於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身體受傷、殘廢或死亡,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負給付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補償之責。 遇有前項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對下列費用亦負補償之責: 一、旅客或請求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賠償請求,被保險人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之費用。二、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旅客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給付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因旅客之故意、鬥毆、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七、本公司對於下列人員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如以旅客身分乘車者,不在此限。1.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2.被保險人之受僱人。 3.從事鐵路設施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人員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往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執 行公務之人員。 |
國泰產物石油業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三、被保險人各廠、礦區、設備在煉製、生產、鑽探等作業過程中,或各項產品、原料在儲存中或經由內陸運輸工具、輸送管線在運輸、輸送途中,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污染事故。 因前項第三款保險事故所發生須由被保險人負責之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施工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 |
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或承攬業務之承攬商及其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五、在海上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在陸上發生而延伸至海上者不在此限。六、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七、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即已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八、任何違反環境保護或污染防制有關法令之罰款或罰金。 九、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 (三)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四)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五)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六)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 (七)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但因而引起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污染事故者,不在此限。 十、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險人所有、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之損失及賠償責任。十三、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四、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 償責任。 |
國泰產物海外遊學業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之遊學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遊學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之「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於團員遊學期間內,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遊學期間。 除外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遊學團員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遊學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以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向他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
但本保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或遊學團員所發生之任何法律訴訟費用。 八、遊學團員之文件遭海關或其它有關單位之扣押或沒收,所致之損失。九、起因於任何政府之干涉、禁止或法令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出售或供應之貨品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但意外事故發生於遊學期間致遊學團員死亡、殘廢或醫療費用不在此限。 十一、以醫療、整型或美容為目的之遊學所致任何因該等行為所生之賠償責任。十二、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除外責任(原因) 本公司對遊學團員直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細菌傳染病所致者。但因意外事故所引起之化膿性病變,不在此限。二、遊學團員之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或鬥毆行為所致者。三、遊學團員因使用禁藥、酗酒、酒醉駕駛或無照駕駛所致者。 四、遊學團員因妊娠、流產或分娩等之醫療行為所致者。但其係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引起者, 不在此限。 五、遊學團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疾病、痼疾或其醫療行為所致者。 六、非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空器所致者。 除外責任(活動) 除契約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所承保遊學團員從事下列活動時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運動。 二、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 |
國泰產物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於保險單所載之運作場所或運送過程中,因下列事故,致使第三人傷亡或受有財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於保險期間內或延長索賠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超過「自負額」部分,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因意外事故導致釋放毒化物。 二、因前款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於防救過程為減輕或避免人員傷亡而釋放毒化物。 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對於下列事由所致者,不負理賠責任: 一、毒化物通常性或漸進式進入不動產、大氣層、水域等環境所致人員之傷亡、財損。 二、被保險人監測、測試、清除、移去、抑制、處理、降低或中和毒性,或以任何方式評估毒化物之影響所生之任何費用。 三、直接或間接由於被保險人地面下之運作所致之財損,或對地面下油、氣、土壤之毀損、滅失或移除。 四、於海上、空中運作毒化物所致者。但於陸上運作所致之意外事故而延伸至海上者,不在此限。 五、全部或部分供或曾供處理、儲存、棄置、傾倒廢棄物之任何場所所致之任何賠償責任。六、因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亂、強力霸占所致者。 七、因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者。 八、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惡意行為所致者。 九、因天災所致者。但對因而引發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任何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廢料、核燃料、放射性物質,或任何具爆炸性核子裝置之危險性 |
財物或核子組件引起之燃燒、爆炸、輻射或污染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或違反政府環保機構之規定、法令、通知、執行命令或指示所致者。惟因第二條第二款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險人經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或其業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十三、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十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五、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控制或代人保管或租借之財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十六、清除污染物之費用。 十七、被保險人未依法令規定進行運作設備之維修、檢查所致者。十八、被保險人已棄置之財產所致者。 十九、石綿或含石綿物質或含鉛漆料裝置或使用於任何建築物或其他結構中所致者。 二十、於起保時被保險人出廠已逾三十年之毒化物運作設備所致者。但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任何罰鍰、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
國泰產物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責任保險專業運送承攬人除外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貨物運送前已發生或運抵目的地後自載運工具卸下後之製造、使用或儲存時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所致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時, 加保本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裝卸過程除外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 本公司就受託物於裝載或卸載過程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裝卸過程除外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時, 加保本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裝卸過程除外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 本公司就受託物於裝載或卸載過程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運送階段除外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時, 加保本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運送階段除外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 本公司就運送階段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
前項所稱之運送階段,係指受託物於啟運時,以迄運抵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有之目的地處所稱之。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運送中暫時儲存貨物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 加保本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運送中暫時儲存貨物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受託物因運送中暫時儲存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附加條款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受託物裝載或卸載過程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受託物於運送中暫時儲存期間,暫時儲存處所無人看管所發生之損失。 三、被保險人將受託物置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的建築物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但被保險人基於受託物之性質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受託物於啟運離開暫時儲存處所後發現之損失。 五、任何性質之間接損失、附帶損失。 |
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竊盜損失限額賠償附加條款(甲式及乙式承保範圍適用)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 加保本國泰產物受託物管理人責任保險竊盜損失限額賠償附加條款(甲式及乙式承保範圍適用)(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受託物因竊盜行為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險期間累計賠償金額分別最高以新台幣 元及 元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產品延長保固保證契約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所簽訂經本公司認可之產品延長保固保證書,依該保證書約定被保險人應負擔維修責任,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所支付之修復費用,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前項經本公司認可之延長保固保證書之延長保固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各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產品之外型、非功能性或裝飾性零組件、電線與連接器等。 二、電子相關產品之軟體及其他xx設備、電池、或其他非產品基本功能所必要之選購配備及消耗品。 三、一般定期保養、清潔、上油潤滑、調整或校準;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產品移至他處、或重新安裝、或到府服務,或未發現任何保固瑕疵之檢查費用及運送過 |
程中之任何損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產品及其型號、貨號經改裝或變更或未遵守原廠關於組裝、操作或保養之說明與指示。 六、外在因素所造成接收或傳送方面之問題。 七、非原廠保固範圍內之問題或瑕疵,或沒有原廠保固之產品。 八、因天災地變、鼠禍蟲害、雷擊、竊盜、誤用、故意破壞所導致之損壞者。 九、正常損耗,及超過承保零件正常壽命之特別損耗,或未超過原廠容許耐受度之零件損耗。十、使用於商業用途;若本保險契約列明承保之辦公用事務機器等產品,則不在此限。 十一、產品內、外部之玻璃、燈罩、電池、保險絲。十二、由電腦病毒或產品週邊設備所造成之故障。 十三、原有設計或製造上之瑕疵、原廠產品召回範圍內之瑕疵或原廠賠償計劃內之瑕疵。 十四、原廠保固範圍內之維修與零件更換,或產品延長保固保證書標的物產品,有其他人或 維修商依約或依法應負保固或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包括所有保固責任與保證契約)內 之維修與零件更換。 |
國泰產物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擇一投保: 一、甲式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所載運乘客或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而於本保險契約所載營業處所內發生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管理有欠缺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三)為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業務行為之必要,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使用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陸、海、空等各式交通工具,而於搭乘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乙式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為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業務行為之必要,因使用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陸、海、空等各式交通工具,而於搭乘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所載運之乘客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之搭乘期間係指自乘客登上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陸、海、空等各式交通工具起,至該交通工具抵達最終目的地,且至乘客離開該交通工具之時止。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二、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內戰、革命、叛亂、軍事訓練或演習、逮捕、扣押、拘管、禁制、沒收、充公、徵用、恐怖份子、劫掠行為。 三、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四、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 五、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七、受害第三人(包含乘客)之故意、鬥毆、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八、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 變。 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十、各種形態之污染。 十一、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但以乘客身分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者,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無照駕駛(含駕照吊扣、吊銷期間)或駕駛執照資格不符而駕駛經營業務行為所需之交通工具。 十三、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物或受酒類影響。 十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 十五、行駛未經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准之航程、路線,或以未經主管機關定期檢查合格之交通 工具所為之載客行為。 |
國泰產物醫師業務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因執行醫師業務,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醫療行為所生者,視為「一次事故賠償 請求」,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在本保險期間內因不同醫療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就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負賠償之責。 不保項目: (除外原因)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賠償請求,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任何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毒品或麻醉劑之影響。三、被保險人非基於診斷上或治療上之理由提供醫療服務。 四、任何與人工流產手術、結紮或與不孕症有關之治療手術。 五、被保險人為達到第三人減肥之目的而建議或使用減肥藥物。 六、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後天免疫力缺乏症(AIDS)、禽流感(Avian Influenza or Bird flu),或其病原體有關者。 七、因基因受損或操縱基因所致。 八、被保險人因牙醫業務行為所為之全身性麻醉,或在全身性麻醉下所為之牙醫業務行為。九、被保險人由於不正當治療、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劑藥品所致者。 (除外責任) |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違反保密義務而引起之賠償責任。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因血庫之經營所引發之賠償請求;但因本保單所載之業務行為而供血或提供血製品者, 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或包醫之後果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六、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者。 七、被保險人被撤銷醫師資格、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醫師業務。八、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賠償請求,但因使用本保險xxx之放射器材者,不在此 限。 九、被保險人因具有醫院、療養院、診所、實驗所或其他事業機構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份,而非直接醫療行為所致者。 十、被保險人之僱用醫師獨立執行醫師業務。 十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十二、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或受有體傷。十三、被保險人違反醫師法所規定之強制診療義務。 十四、被保險人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其他非法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十五、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者。 十六、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 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
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單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
託運物以合法財務為限,但本公司對下列財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1.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 2.圖畫、雕像或其他藝術品。 3.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4.各種文書證件、帳簿、債權憑證、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5.爆炸物。 6.動物、植物。 7.蛋類。 |
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特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特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遭受火災、爆炸、承載貨物之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碰撞或翻覆致所運送之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之規定外,本附加條款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一、因裝卸貨物過程所致之損失。 二、因貨物與油類、或其他貨物接觸污染所致之損失。 三、因冷凍貨櫃、冷藏貨櫃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竊盜除外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竊盜除外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之規定外,本附加條款對於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裝卸過程所致之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竊盜損失限額賠償附加條款(乙型)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竊盜損失限額賠償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僅對於整櫃貨物被竊之情況,始負賠償之責,且依遭竊運送物之實際價值或遭竊運送物運費之四十倍,兩者金額孰低者為準,惟最高以不超過主保險契約載明每一事故責任限額。 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之規定外,本附加條款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亦不負賠償責 任。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
一、因裝卸貨物過程所致之損失。 二、因貨物與油類、或其他貨物接觸污染所致之損失。 三、因冷凍貨櫃、冷藏貨櫃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竊盜損失限額賠償附加條款(甲型)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竊盜損失限額賠償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遭竊運送物之實際價值或遭竊運送物運費之四十倍,兩者金額孰低者為應負之賠償責任,惟最高以不超過主保險契約載明每一事故責任限額。 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之規定外,本附加條款對於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裝卸過程所致之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律師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一、本保險單對被保險人於執行律師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及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由該第三人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三、依據本保險單之規定,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單「保險金額」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若被保險人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本公司以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四、因發生保險單第一條之保險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有義務親自進行抗辯;本公司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 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賠款之保險金額」時,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對於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對於第三人之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2.對於第三人之書面證據、帳冊、報表及其他文件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特別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3.對於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露業務機密之賠償責任。 4.因被保險人或其合夥人或其受雇人之不誠實、詐欺或惡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5.在本保險單生效日前因執行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如本保險單係銜接本公司前簽保險單續保者,則所謂「生效日」係指最先保險單之生效日。 6.被保險人或其合夥人或其受雇人在其他律師事務所因執行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7.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8.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佔、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2)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國泰產物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並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被保險人對於每一賠償案件,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訂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三、被保險人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經本公司要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本公司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 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如被保險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賠償請求案件之保險金額」時,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對於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單所載「追溯日」以前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二、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台灣、金門、馬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因執行業務致其家屬或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六、因被保險人之譭謗、中傷或抄襲、竊取或洩漏業務機密、侵害版權、商標、專利;圖說、文書資料或證件之毀損或滅失及其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因製造、銷售、供應或維護之產品或貨物所致之賠償責任。八、被保險人擔任工程施工承攬人或次承攬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使用之動產或不動產,包括各型車輛、船隻、航空器及營業處所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安排或提供財務、金融、保證或保險之資訊,或對上述事項提供諮詢或意見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一、被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圖說、規範或其他文件資料或因工程費用或成本之估計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二、被保險人破產或無法償還債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三、被保險人與他人合營或合夥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載明於本保險單者,不在此限。 十四、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罰款或違約金。 (2)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五、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占、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2)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國泰產物保險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 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 |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前條之保險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本公司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 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三、對於每一次事故之賠償,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 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非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被撤銷執業證書、受停業處分或未依規定換領執業證書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為其關係企業提供專業服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或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漏業務機密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為被保險人知悉之損失,或於本保險契約終止後逾九十日始向本公司請求賠償之賠償責任。 七、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1)被保險人違反法令規定,被科處之罰金或罰鍰。 (2)對於第三人之要保及索賠資料、帳冊、報表及其他文件資料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在中華民國台灣、金門、馬祖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八、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佔、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2)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國泰產物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執行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所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原因或事實時,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 本公司對於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所衍生之數個賠償請求,以第三人最先提出賠償請求時點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事故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以「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非因執行本保險契約所載業務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
三、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之行為所致者。 四、被保險人所代理或洽訂業務之保險業之破產、清算或無法履行債務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或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漏業務機密所致者。 六、被保險人被撤銷執業證書、受停業處分或未依規定於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期滿前辦妥換發執業證書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致者。 七、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八、對於第三人之要保及索賠資料、帳冊、報表及其他文件資料之毀損或滅失所致者。 九、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者。 十、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故所致者: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一、因違反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所致者。 十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擔所致者,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者,不在此限。 十三、被保險人破產或有其他喪失清償能力等情事所致者。 十四、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者,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 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
國泰產物藥師與藥劑生業務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於追溯日起, 保險期間屆滿之前執行藥師或藥劑生業務,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及義務,直接引致他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或期滿後二個月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藥師業務係指被保險人依法執行以下之業務: 1.藥品販賣或管理。 2.藥品調劑。 3.藥品鑑定。 4.藥品製造之監製。 5.藥品儲藏、供應與分裝之監督。 6.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 |
7.依法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 第一項所稱藥劑生業務係指被保險人依法執行以下之業務: 1.藥品買賣,係指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但書所定得由專任藥劑生管理之藥品買賣。 2.藥品調劑,係指依藥事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定得由藥劑生為之之藥品調劑。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被撤銷藥師或藥劑生資格或被撤銷執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藥師或藥劑生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所承諾醫療效果及虛偽誇張廣告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非法使用偽藥、劣藥、禁藥、管制藥品、毒劇藥品、試驗用藥品、來源不明藥品或無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五、被保險人依法應付之懲罰性賠償金。 六、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 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承保每一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期間內,於執行被保險公司董監事、重要職員職 務時,因其不當行為而依法初次遭受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情事發生,被保險公司依法須對被保險人負補償之責者,於被保險公司向被保 險人為補償後,本公司就被保險公司已補償額度範圍內對被保險公司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情事而受賠償請求,但被保險公司已依第二項規定對被保險人預為 補償者,本公司於被保險公司已補償額度範圍內賠付予被保險公司,並就被保險人未 受補償之餘額賠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應依照本保險單之規定,在賠償請求獲最終解決前,預付因此所生之抗辯費用。 除外不保事故: 與下列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有關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下述所生或基於下述或可歸因於下述之賠償請求: 1.被保險人之不當得利; 2.被保險人事實上自買賣被保險公司有價證券(依美國證券交易法第十六節(b)項或 其修正條款或類似之州法之定義)所得之利潤; 3.被保險人事實上之不誠實、詐欺行為。 為決定是否適用上述除外不保事故,被保險人之不當行為不應被歸咎於任何其他被保 險人。上述除外不保事故,僅於其事實業經法院裁判確認後,或被保險人承認相關行 為屬實後,始適用之。 二、由已被通知之賠償請求,或在本保險單所續保、取代或繼受之其他保險單下已被通知之賠償請求,所主張或含括之事實、相同或相關連不當行為所產生、以上述為基礎或以上述為原因之任何賠償請求。 三、由保險單所載繫屬中訴訟或前訴訟連續日前已繫屬之訴訟或前訴訟所產生,以之為基礎或以之為原因之賠償請求,或主張與已繫屬之訴訟或前訴訟主張之事實相 同或基本上相同之事實之賠償請求,或衍生自已繫屬之訴訟或前訴訟主張之相同 |
事實或基本上相同之事實之賠償請求。 四、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下列賠償請求仍予以承保: 1.被保險人所提出之僱傭行為賠償請求; 2.被保險人要求分擔責任或補償之賠償請求;但以此賠償請求係由本保險單所承保之另一賠償請求直接產生者為限; 3.代理被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股東權益訴訟,但以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公司並未要求、協助或參與者為限; 4.清算人、破產管理人或行政接管人直接或間接代理被保險公司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但以被保險人或被保險公司並未要求,協助或參與者為限; 5.被保險公司之前董監事、重要職員或受僱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 五、直接或間接肇因於事實的或被主張的或有可能的污染物質排放、散佈、溢漏之賠償請求,或直接、間接因上述所生、以上述為基礎、與上述有關之賠償請求;或者對於污染物質、核子物料或廢料施以測試、監督、清理、移去、圍堵、處理、消除毒性或中和等工作之指示或要求。對於被保險人之賠償請求若係被保險公司股東直接或衍生地主張公司或股東受到損害而提出者,則不適用上述除外不保規定;但在保單所載污染連續日當日或之前,被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或任何被保險公司中就有關環境的事務、控制或遵守負有管理職責之受僱人,知悉或可合理地預見有引起對被保險公司或被保險人為賠償請求之虞的情事或不當行為存在者, 仍適用上述除外不保規定。 六、在一般法律下以信託人、退休金管理人、受益人或員工福利基金成員身份包括但不限於事實上或被主張有違反「美國1974年受僱人退休收入保障法」或「英國1995 年退休法案」及其修正條款或在任何州、地域、管轄區域或政治單位類似一般或成文法律所規定義務或責任之行為所生之賠償請求。 七、x因於被保險人擔任被保險公司以外其他團體之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職務上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之賠償請求,或由上述所生或以上述為基礎之賠償請求;或是以被上訴人在其他團體之董監事、重要職員職位為由提出之賠償請求。 八、致任何人之體傷、疾病、死亡或精神痛苦,或任何有關財物之毀損之滅失,包括 使用利益喪失之賠償請求,但關於僱傭行為之任何精神痛苦賠償請求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會計師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執行會計師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原因或事實時,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本公司對於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所衍生之數個賠償請求,以第三人最先提出賠償請求時點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事故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以「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執行非屬會計師依法得行使之業務所致之賠償請求。 二、被保險人關於財務、不動產、財務移轉、保險之安排或規劃等行為有義務之違反或錯誤行為或涉及商業利益事項之安排或建議所致之賠償請求。但關於稅務事項之錯誤建議所 致之賠償請求,不在此限。 |
三、超出合理成本估算或信用額度建議錯誤所致之賠償請求。 四、被保險人擔任企業、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致之賠償請求。 五、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身體傷害、財物之毀損滅失或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或對第三人之誹謗、公然侮辱或因洩漏業務機密所致之賠償請求。 六、被保險人破產或有其他喪失清償能力等情事所致之賠償請求。 七、被保險人所經手之帳務不清、收支款項不符或無法對其資金之流向提出說明所致之賠償請求。 八、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持有或保管之文件或物件遺失、誤置或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請求。前述文件,包括以書寫、印刷、影印或以任何方式複製者,或以電腦或電子系統方式儲存、顯示之任何資訊。 九、任何與電腦軟、硬體之諮詢或服務有關之行為(包括通知、建議等)所致之賠償請求。十、因違反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犯罪行為或其他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二、直接或間接因空氣、水、土壤污染、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三、直接或間接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詳財政部91.07.30台財保字第0910706978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四、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特別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五、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十六、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十七、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擔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者,不在此限。 十八、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被保險人間互為訴訟或由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人或組織向被保險人提起之賠償請求: (一)直接或間接由被保險人所有、控制、經營或管理者。 (二)所有、控制、經營或管理被保險人者。 (三)被保險人擔任該組織之合夥人、顧問或受僱人或為該提出賠償請求者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十九、被保險人為獲得不當利益或報酬所為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二十、於本保險契約訂立前,被保險人對於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執行職務之錯誤行為,已依其他保險契約向其他保險公司提出備案或理賠申請者。 二十一、被保險人被撤銷或被廢止會計師資格,或被撤銷開業執照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後, 而仍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所致之賠償請求。 二十二、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二十三、任何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收購或合併其他企業所致之賠償請求。 |
國泰產物營造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為營建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營建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其受請求者為定作人時,本公司對定作人仍負賠償之責。但定作人應受本保險單條款之拘束。被保險人因第一項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依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不 保 事 項 : 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重大過失。 (七)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一條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二)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但因上述原因導致承保工程其他無缺陷部分之意外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四)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五)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七)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八)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九)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各型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之毀損或滅失。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
第二條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五)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 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安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承保工程所需之施工機具設備或為進行修復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經約定承保者,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施工處所或毗鄰地區,於保險期間內,因安裝本保險契約承保工程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責任,其受請求者為定作人時,本公司對定作人仍負賠償之責。但定作人應受本保險契約條款之拘束。 被保險人因上述意外事故,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及被保險人依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 不 保 事 項 : 共同不保事項 第一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及第二條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各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四)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經理人之故意、重大過失。 |
(七)工程之一部分或全部連續停頓逾三十日曆天。 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一條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喪失品質保證或瑕疵擔保、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消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二)因工程規劃、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遺漏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因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或工藝品質不良所需之置換修理及改良費用及因上述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四)保險標的之腐蝕、氧化、銹垢、變質或其他自然耗損。 (五)文稿、證件、圖說、帳冊、憑證、貨幣及各種有價證券之毀損或滅失。(六)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七)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任何保險標的之失落或短少。 (八)家具、衣李、辦公設備及事務機器之毀損或滅失。(九)下列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1.船隻、航空器。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車輛。但在施工處所用作施工機具設備,經約定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十)施工機具設備之機械、電子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之損失。 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安裝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安裝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四)因所有、管理或使用下列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各型船隻、航空器及其裝載之財物。 2.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及其裝載之財物。但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於本保險契約者,不在此限。 (五)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 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一、機具綜合損失險 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xxx除外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標的物之所有、使用、維護及保管, 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保險xxx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因上述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 不保事項: 本保險單第一條及第二條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或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四)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本保險單第一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保險標的物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故障、斷裂、失靈,及因冷卻劑或其他流體凍結、潤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卻劑等直接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可替換之零件或配件如鑽、錐、刀具或其他切割之刀面、鋸條、模具、壓磨面或壓碎面、篩、皮帶、繩索、鋼纜、鏈條、輸送帶、電池、輪胎、電線、電纜、軟管、按期更換之接頭或襯墊等之毀損或滅失,但與本體同時所受之毀損或滅失不在此限。 (三)燃料、觸媒、冷卻劑及潤滑油料之毀損或滅失。 (四)因鍋爐或壓力容器內部蒸氣或流體壓力發生爆炸及內燃機爆炸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故意或重大疏忽將被保險標的置於臨海地區,任由海潮侵蝕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六)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保險標的物於運輸中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七)保險標的物之磨損、腐蝕、氧化、銹垢、鍋垢、變質及其他耗損。 (八)保險標的物從事任何試驗或與保險單所載工作項目無關之使用時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九)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保險標的物使用於地面之下,或載浮於水上時所發生之毀損或滅失。 (十)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保險標的物之瑕疵、缺陷或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十一)保險標的物製造或供應廠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十二)任何維護或保養費用。 (十三)清點或盤存時或例行檢修時發現之損失。 (十四)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罰鍰、延滯完工、撤消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本保險單第二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被保險人、或與保險標的物所從事之工作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受僱人之體傷、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險人、或與保險標的物所從事之工作有關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家屬所有、保管、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三)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或其有關設備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四)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五)保險標的物因其本身及其裝載物之重量或震動所致橋樑、道路或計量臺之毀損或滅失。 |
(六)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於本保險單者外,因下列原因損害第三人土地、建築物、設施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1.土地下陷、隆起、移動、震動或土砂崩坍陷落。 2.地層軟弱或土砂流動。 3.地下水增加或減少。 4.基礎擋土或支撐設施之薄弱或移動。 |
國泰產物鍋爐保險 |
承保範圍: 1、保險標的因本保險承保之鍋爐或壓力容器於正常操作中發生爆炸或壓漬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2、保險標的因第一條所載之意外意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或第三人之財物受有毀 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不保項目: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直接或間接所致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等。 (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4)政府或治安當局之命令所為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6)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 本保險第一章第一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凡保險標的因滲漏、腐蝕、或燃燒作用致物料磨損或耗損,零件起槽或破裂、自然耗損、裂痕、起泡、疊層及裂隙等瑕疵,蒸氣或給水管接頭之破裂或衰退,管件受熱膨出及變形,鑄鐵製造部分開裂。但上述瑕疵,破裂或衰退、膨出及變形因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 (2)鍋爐、過熱器及節熱器內個別管件之衰退,但爆炸或壓潰所致者除外。(3)因工作停止所致之損失。 (4)因任何試驗所致之毀損,但試驗壓力未超過檢查單位所准許之最高壓力者除外。 (5)直接或間接因火災、閃電、雷擊、拋擲或墜落物、偷竊、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土地坍塌陷落及其他自然災變所致之毀損。 (6)本保險契約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保險標的已發生本保險約定危險事故之毀損者。 本保險第一章第二條之承保範圍,不包括下列各項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或家屬因爆炸或壓潰所致之體傷或死亡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自有、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因爆炸或壓潰引起之火災,或任何原因所致之毀損,但得經特別約定承保之。 (3)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機械保險 |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發生不可預料及突發之事故,所致之損失,需予修理或重置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設計不當。 (二)材料、材質或尺度之缺陷。 |
(三)製造、裝配或安裝之缺陷。(四)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 (五)鍋爐缺水。 (六)物理性爆炸、電器短路、電弧或因離心作用造成之撕裂。 (七)不屬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直接因閃電、直接或間接因火災、撲滅火災、或因上述原因所需之清理或拆除費用、化學性爆炸(但鍋爐爐膛內之氣體爆炸除外)、煙燻、積灰、積垢、竊盜或土崩、岩崩、地陷、洪水泛濫、淹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海潮、各種風暴(如:旋風、颶風、颱風等)等天然災害及各型舟車、航空器之碰撞等所引起之損失。 (二)皮帶、繩索、金屬線、鍊條、橡皮輪胎、模具或可替換之工具、蝕刻之滾筒、玻璃製品、陶瓷器、襯墊、油毛氈、篩、編織物及各種工作媒質(如潤滑油、燃料、觸媒劑)等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2)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4)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破壞。 (5)核子反應、核子幅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險標的物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有而為被保險人或各該保險標的物之主管人員已知悉或應知之缺陷或瑕疵(不論本公司知悉與否)所致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之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所致之損失。 (六)機械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依法或依合約規定應負責賠償之損失。 (七)保險標的物之磨損、孔蝕、沖蝕、腐蝕、銹蝕、鍋垢及其他耗損。(八)保險事故發生後之任何附帶損失或責任。 在任何訴訟或公斷程序中,被保險人對保險事故主張不屬於本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規定 之不保事項時應負舉證之責任。 |
國泰產物電子設備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電子設備損失險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電子設備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 本保險契約所載電子設備中之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在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之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置換或其儲存資料需予重製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電腦額外費用險 本保險契約承保電子設備中之電腦設備,於保險期間內,因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之承保事故,受有毀損或滅失致作業全部或部分中斷,為繼續作業使用非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替代設備所增加之租金、人事費及材料運費,除約定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 保 事 項 : 共同不保事項 |
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及第三條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均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占等。 (二)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三)政治團體或民眾團體之唆使或與之有關人員所為之破壞或惡意行為。(四)政府或治安當局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毀壞。 (五)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重大過失。 電子設備及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共同不保事項 一、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及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所生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直接或間接因氣體、給水或電力供應不正常或中斷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二)保險標的物之磨損、腐蝕、氧化、鏽垢、變質及自然耗損。 (三)保險標的物未發生毀損滅失,為排除一般作業障礙所生之費用。(四)電腦病毒。 (五)任何維護保養之費用及其置換之零件。 (六)保險標的物製造商或供應商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 (七)租借之保險標的物,其所有人依法或依約應負責賠償之毀損或滅失。(八)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及賠償責任。 (九)消耗性或需定期更換之零組件之毀損或滅失。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 (十)保險標的物外觀上之瑕疪,如脫漆、刮痕、褪色等。但與本體同時受損者,不在此限。二、第一條電子設備損失險及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 或所生費用,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直接或間接因颱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或海嘯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保險標的物置存於地下室或低於地面處所,因淹水或漲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三)直接或間接因竊盜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二條電腦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生費用: (一)程式設計、打卡或標記之錯誤。 (二)不當之資料註銷或儲存體之廢棄。(三)磁場干擾所致之資料喪失。 (四)系統或程式之設計。 電腦額外費用險特別不保事項 第三條電腦額外費用險之承保範圍不包括因下列事項所增加之費用: (一)政府對電腦設備之重置修復或操作所加之限制。 (二)被保險人未及時支付受損電腦設備之修復或重置費用。 |
國泰產物工程保留款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對於承攬人依本保險單所載工程契約(以下簡稱工程契約)規定領取之工程保留款, 因不履行工程契約而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一、承攬人依工程契約之規定應提供工程保固保證或投保保固保證保險者;不論提供或投保已否,本公司對於工程保固保證或保固保證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二、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之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工程承攬人因不履行本保險單所載工程契約(以下稱工程契約),致被保險人對工程預付款無法扣回,而受有損失時,由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一、被保險人對工程預付款不依工程契約規定,自應付之工程款中扣回,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無法收回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工程契約所訂工程預付款以外之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工程履約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承攬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工程契約(以下簡稱工程契約),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而承攬人依工程契約之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一、承攬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工程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3.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承攬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工程有關廠商之受僱人所為者, 不在此限。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二、本公司對承攬人不償還預付款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工程押標金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投標人於保險期間內,參加本保險單所載之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投標,於得標後不依投標須知或其他有關投標規定與被保險人簽訂工程契約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一、投標人因下列事項未能簽訂工程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或叛亂。 2.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3.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二、本公司對下列損失及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投標人不簽訂工程契約所致利息、租金或預期利潤之損失,及重新招標、催告履行或訴 訟之有關費用。 |
國泰產物工程支付款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承攬人不支付本保險單所載工程契約(以下稱工程契約)範圍內應付之酬勞或材料費,發生債務糾紛,經債權人依法定程序請求,致工程之全部或任一部分受假扣押或扣押處分,被保險人為維護其權益,代承攬人償付而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不保事項: 承攬人因下列事項,未能支付酬勞或材料費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不依工程契約規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估驗款。 二、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
國泰產物工程保固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對於承攬人不履行工程契約規定之保固或養護責任而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承攬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保固或養護責任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承攬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工程有關廠商之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
國泰產物履約保證金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採購契約,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訂定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採購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要保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採購有關廠商及其受僱人所為者, 不在此限。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不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事由。 |
國泰產物預付款保證金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未能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採購契約,致被保險人對採購預付款無法扣回而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訂定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對預付款不依採購契約規定,自應付之價款中扣回,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無法收回所致之損失。 二、採購契約所定預付款及其利息以外之任何損失。 |
國泰產物保固保證金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保固或養護責任,依採購契約規定, 有不發還保固保證金之情形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保本保證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與要保人訂定本保險契約所載採購契約之相對人。 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依採購契約履行保固或養護責任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要保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採購有關廠商及其受僱人所為者, 不在此限。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不可歸責於要保人之事由。 |
國泰產物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約定之「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內,因被保證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導致下述損失發生者,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二、被保險人因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二、被保證員工過失所致之損失。 三、因董監事單獨或與其被保證員工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四、被保證員工向被保險人所為之消費、使用或借貸所致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盤點財產不符之損失;但確係由被保證員工之不誠實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六、保險期間內未發現之損失及保險契約所載「追溯日」前發生之損失。 七、被保險人經發現任一被保證員工有不誠實行為,仍繼續交託該員工經管財產,因此所增加之任何損失。 八、金融保險業因信用審核或放款融資相關之業務所致之任何損失。九、被保證員工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致之任何損失。 十、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利息、股利及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十一、被保險人違反第七條內部監督之執行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附加條款A |
承保範圍: 1.本保險單所保支援工程時保證保險為每一員工及每一事故之保險金額新台幣 元。保險期間累計總賠償限額為新台幣 元正。 2.保險單所稱「被保證員工」包含現金運送人員(含機動人員)及 之現送人員。以列職不列名方式承保「運送人員及駕駛」共 名。 3.本保險條款第一條所稱之『直接損失』以被保險人依其現金運送契約為其客戶為『現金運送』而於運送途中及被保險人之金庫執勤人員為本保險承保任一名『被保證員工』為單獨 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致運送現金及庫存現金之直接損失為限。本保險單所稱「現金運送」 |
其運送標的包含國內現行通行之紙幣、硬幣及等值之外幣以及匯票、本票、支票、債券等有價證券,公共交通工具儲值卡、資訊媒體磁帶及黃金成色量 99.99以上之金條、金塊、金幣、金章、金飾在內。 4.前項所稱之現金運送限於(地點)(依需求增列) ,過程應安排連續不中斷且於正當營業時間內完成,對於運送人員及駕駛之選任及監督,被保險人應為相當之注意。且每次運送除駕駛外必須由 名(含)以上之被保證員工負責護送。但同意下列條款不在此限: (1)由 名經被保險人指派之保全人員(含駕駛)以專用運鈔車負責運送者,本公司對於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若因需 名保全人員且同時押送現金至客戶營業場所內,而致暫離運鈔車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但暫離不得超過 分鐘,且運鈔車及車內保險櫃應予鎖妥,否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2)由 名經被保險人指派之保全人員(含駕駛)負責全車為硬幣時,不受專用運鈔車規格之限制。本公司對於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3)由 名經被保險人指派之保全人員(含駕駛)以保全車負責運送者,本公司對於每次事故最 高 賠 償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元 為 限 。 (4)捷運沿線各站現金收取,被保險人應指派至少 名保全人員以保全車或搭乘捷運負責運送者,本公司對於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5)全程以徒步或自行車、機車運送者,自起運處所至目地處所之距離以 公里為限,本公司對於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6)由 名經被保險人指派之保全人員以保全車負責運送者,公司對於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以新台幣 元為限。 5.本保險單若發生承保之意外事故時,被保險人從事護送人員及駕駛實際人數超過投保人數時,本公司僅按『損失金額 x 投保人數/實際在職人數』為賠償金額,且賠償金額不得大於保險金額。 6.被保險人應具備並提供本公司留存涵蓋被保證員工所有業務之管理手冊內部工作規則、作業手冊及規章,明確劃分員工之職責,並督促其確實遵行,如有任何變更需隨時通知本公司, 否則發生本保險單之損失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 |
國泰產物海外遊學業履約保證保險 |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收取海外旅遊學習(以下簡稱遊學)費用後,因財務問題而無法履行原訂遊學契約,使所安排或組團之遊學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被保險人全部或部份遊學費用遭受損失,本公司對該損失在本保險契約約定之金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惟遊學費用若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支付遊學費用後,已依信用卡使用約定書之規定,出具爭議聲明書請求發卡銀行暫停付款或將其繳付之款項扣回者,則視為未有損失之發生。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遭受損失之遊學費用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所有學員之遊學費用損失合計超過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除另有約定外,未經本公司覆核且製發保險證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原訂遊學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六、依照遊學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費用或損失。 七、要保人所經營遊學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
國泰產物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甲式) |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收取團費後,因財務問題而無法履行原訂旅遊契約使所安排或組團之旅遊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被保險人全部或部份團費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遭受損失之團費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所有旅客之團費損失合計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原訂旅遊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六、依照旅遊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費用或損失。七、要保人所經營旅行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八、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 87.12.10 台財保第 871886806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九、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91.07.30台財保字第0910706978號函核准之附加條 款)。 |
國泰產物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乙式) |
承保範圍: 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收取非以信用卡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團費後,因財務問題而無法履行原訂旅遊契約使所安排或組團之旅遊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被保險人全部或部份團費遭受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僅以其所遭受損失團費於非以信用卡方式支付團費之金額為限,對所有被保險人之賠償金額之加總不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倘所有旅客之團費損失合計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按比例賠償之。 不保事項: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原訂旅遊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六、依照旅遊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費用或損失。七、要保人所經營旅行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八、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 87.12.10 台財保第 871886806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九、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91.07.30台財保字第0910706978號函核准之附加條 款)。 |
國泰產物金融機構小額貸款信用保險 |
保險範圍: 要保人投保本保險契約後,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核貸個人小額信用貸款,因借款人未依借款契約按期攤還借款本息,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累積損失金額超過約定之起賠點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理賠時,對於每一借款人所造成之損失,應先按保險單所載之比例,計算本公司及被保險人各自應分攤之損失金額;其屬本公司應負擔部分,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賠償責任;其屬被保險人應負擔部分,為被保險人之自負額,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不得以加繳保險費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其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借款人未償還借款,而被保險人未依照本保險契約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向借款人追償所致之損失。 二、由於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與借款人串通、共謀所致之損失。本款所稱之不誠實行為係指刑法上之詐欺、偽造文書、背信等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三、由於戰爭、兵亂、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未依照經本公司同意之核撥貸款業務授信準則、作業辦法、授權規定等規範辦理徵信及核貸手續,或借款人未完成借貸手續時所發生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將借款撥付予非借款人本人帳戶所致之損失。但本保險契約另約定可將借款撥付予借款人所指定之其他人帳戶者,不在此限。 六、因被保險人承作循環信用貸款業務所致之任何損失。 |
國泰產物應收帳款承購信用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承購賣方之應收帳款債權,因買方失卻清償能力或延遲付款,致被保險人受有損失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之應收帳款債權,係指賣方於正常業務情形下,依買賣契約提供貨品或服務後,以其名義開立發票,所生合法且無爭議之應收帳款。 被保險人承購之應收帳款債權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訂買方信用限額時,須在本公司所承保之應收帳款債權已獲得全部或部分清償後,該超過買方信用限額之應收帳款債權始得納入承保, 惟仍不得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訂之買方信用限額。 |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相關之承購費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訴訟所生之費用。 二、針對政府機關、依公法組成之公司、私人之應收帳款債權,及對賣方直接或間接擁有多數利益或對公司管理擁有決策影響力之公司,其所生之應收帳款債權。 三、賣方未能履行買賣契約所生之損失,或買賣雙方之一方,因未能遵守法令所致之損失。四、買方不接受賣方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或取消買賣契約所致之損失。 五、被保險人所承購之應收帳款債權,於承購前買方即已失卻清償能力所致之損失。 六、直接或間接因電離化、輻射物質、爆炸或其他危險所致之損失,或受污染財產、爆炸性之核子零組件、或核子燃料燃燒或廢棄影響所致之損失。 七、買方所屬國發生天然災害、戰爭、外國武力佔領、內亂、敵對、革命、罷工後所發生之損失。但被保險人能證明該損失與事故無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八、任何國家因執行政府權利以法令對買方營業干涉、徵收、沒收賣方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所致之損失。 九、任何政府之決策或措施禁止買賣契約之履行,致使賣方所提供之貨品或服務無法交付所致之損失。 十、匯率波動或貨幣貶值所致之損失。 十一、買方所屬國因外匯管制致買方無法轉換貨幣清償應收帳款債權所致之損失。十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形式之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損失。 十三、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任何義務所致之損失。但被保險人能證 明其義務之違反與事故無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應收帳款信用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交付、裝運貨物、或提供服務,且於本保險單所載之「最長發票期限」內將商業發票簽發予買方而屆期未獲清償所致之應收帳款損失,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對於未記名於本保險契約之買方所生之應收帳款損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與下列對象簽訂之買賣契約所生之應收帳款損失: 1、被保險人之關係企業。 2、一般消費者。 二、下述付款條件之買賣契約所生之應收帳款損失: 1、買賣價金應於貨物交付或裝運前給付者 2、以本地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信用狀為付款條件者 三、下列應收帳款之損失: 1、超過本保險契約附件所載之「信用額度」及本保險單所載之「最長信用期間」者。 2、被保險人未遵守本保險契約關於信用額度之規定。 3、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已拒絕或取消該買方之信用額度後,仍繼續交付、裝運貨物或提供 服務。 4、被保險人於下列情形發生後仍繼續交付、裝運貨物或提供服務者: (1)已為或應為負面訊息之通知 (2)已為逾期帳款之通知或逾期帳款通知期限已屆滿而買方仍未清償該筆應收帳款(3)已獲悉買方喪失清償能力 5、因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對於未履行買賣契約之義務或怠於行使基於買賣契約所得主張 |
之擔保或追償權。 6、於憑單付款之交易條件下,被保險人因未遵守國際貿易條件或國貿習慣致喪失貨物之 占有。 7、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未遵守依法或依買賣契約所定準據法之相關規定。 8、直接或間接因巨災所致之損害。 9、因應收帳款所生之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其他損失。 四、直接或間接因下述戰爭(無論宣戰與否)所致之應收帳款損失: 1、法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英國、美國間之戰爭。 2、被保險人所屬國與買方所屬國或與依買賣契約負有最終付款義務之人所屬國間之戰 爭。 |
國泰產物應收帳款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
內容介紹: 因外貿交易、企業出口中收匯欠賬、呆賬、壞賬等收匯風險居高不下,藉由投保本商品可保障出口商因出口放賬予海外買方而未能收回應收賬款的風險。即當出口商以「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或「掛賬」(OA)等放賬付款方式進行貿易時,出口商不但要面對未能收回賬款的風險,而買方所在地的政治、社會及商業因素亦會影響其付款能力。故透過本商品不但可保障出口商所承受的壞賬風險,亦可提高出口企業收匯之安全性。 |
國泰產物應收帳款信用保險(Trade Credit) |
內容介紹: 因貿易交易、買方逾期未付款或倒閉等信用風險居高不下,藉由投保本商品可保障廠商因銷售貨品或勞務而未能收回應收帳款的風險。 |
國泰產物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區域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下列情況因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正常運輸途中。 二、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七天為限,但得經本公司事前同意加批延長之。三、修理保養期間。 四、操作使用期間。 五、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六、委託他人銷售期間。 七、巡迴展示銷售期間。 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前項所稱「正常運輸途中」係指始於開始裝載,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 為運送,以迄於卸載完成時止。所謂「運輸」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而言。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之同意,於加繳保費後由本公司以批單方式加保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 特約承保事項及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財物之毀損或滅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一、受託或受託寄售之財物。 二、金銀條塊、貴重金屬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三、文稿、圖樣、紙樣、圖畫、圖案、模型。 四、貨幣、股票、債券、郵票、印花、稅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五、各種文書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六、運送保險標的物之交通工具如汽車、機車、船舶、飛機等。 |
七、動物、植物。 八、已裝載於船舶或未完全自船舶卸載或受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所承保之進出口貨物。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除經特別載明者外,不負賠償責任。一、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以及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引起之焚燒。 二、火山爆發、地下發火以及不論意外與否由於森林平野或叢草之焚燒。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強內霸佔、征用、沒收、政府機關之行政措施、非法運送、海關沒收、檢疫所之破壞。 四、保險標的物使用不當致逾越其承受量或負荷而造成保險標的物的本身之損失。 五、保險標的物屬電機、電氣器具或電氣設備者,因使用過度、電壓過高、搭線、短路、電弧或漏電等而致保險標的物本身之毀損或滅失。 六、標的物本質或自然耗損、固有瑕疵、腐蝕、沖蝕、蟲蛀。七、鍋爐、蒸氣管、蒸氣引擎等爆炸,破裂而致本身毀損。 八、事故發生而無法舉證之損失。 九、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十、包裝不良、捆紮不當及誤取錯拿標的物之損失。十一、任何附帶損失。 十二、被保險人、要保人、其家屬或其負責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十三、標的物試驗之損失。 十四、竊盜行為之損失。 十五、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 |
國泰產物銀行業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以下列危險事故及其所致之損失為承保範圍: 甲、員工之不忠實行為:被保險人之員工意圖獲取不當利得,單獨或與他人串謀,以不忠實或詐欺行為所致於被保險人財產之損失。 乙、營業處所之財產: 置存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之財產,因竊盜、搶劫、誤放、或其他原因之失蹤或毀損所致之損失。 顧客或其代表所持有之財產,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因前項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但損失係由該顧客或其代表之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丙、運送中之財產:被保險人之財產於其員工或專責運送機構運送中所遭受之毀損滅失。但專責運送機構就本保險標的財產已另行投保,或另有其他有效保險存在,或被保險人得按運送契約求償者,本公司僅於承保金額範圍內就超過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丁、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偽造或變造:支票、本票、匯票、存款證明、信用狀、取款憑條、公庫支付令之偽造或變造及就經偽造或變造之票證付款所致之損失。前項所謂偽造或變造,包括按上述票證原載之字體或簽章加以變更、改造、仿刻或盜蓋。 戊、偽造通貨:被保險人善意收受經偽造或變造之中華民國政府發行流通之本位幣或輔幣而生之損失。 己、營業處所及設備之損毀: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及其內部之裝璜、設備、傢俱、文具、供應品、保險箱及保險庫(電腦及其有關設備除外)因竊盜、搶劫、惡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但以此項營業處所或設備為被保險人所有或其對此項毀損滅失須負責者為限。 庚、證券或契據之失誤:被保險人於正常營業過程中,善意就本保險單所規定之證券或契據為行為,而該項證券或契據曾經偽造、變造或遺失、盜竊所致之損失。 不保事項: 一、適用於第一章承保範圍乙項者(1)保險標的財產在郵寄中或於專責運送機構保管或運送中 |
所遭受之毀損滅失。 二、適用於第一章承保範圍丁項者(1)票據或證券記載不實所致之損失。三、適用於第一章承保範圍己項者(1)火災所致之毀損滅失。 四、適用於第一章承保範圍庚項者(1)本保險單第一章承保範圍甲項(員工之不忠實行為)或丁項(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偽造或變造)所承保之損失。 五、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第一章承保範圍甲項所承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之員工一次或多次不忠實或詐欺行為所致之損失。 被保險人誤將款項記入存款帳戶之貸方,並將款項自該帳戶中撥付或容許提取所致之損失。 偽造或變造旅行支票、旅行信用狀、應收帳款單據,提單、倉單、信託收據所致之損失。遙控操縱被保險人所有或租用之電腦所致之損失。 客戶存放於保管箱內之財物之毀損滅失。 六、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第一章承保範圍甲、丁或庚項承保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之放款或類似之融資,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 被保險人受讓或取得之債券、本票或分期付款之價金,全部或一部不能獲得付款。 上二項損失按實際支出之金額、墊付款或被提領之金額減去自此等交易行為所受領之給付額利息、佣金等後之餘額決定之。 七、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第一章承保範圍甲、丁、戊或庚項承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票證偽造或變造所致之損失。 八、本保險單有效時間內未發現之損失及本保險單所載「溯及日」前發生之損失。 九、被保險人之董(理、監)事,不論其是否同時兼任員工,其犯罪行為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十、被保險人將未收到之存款記入存款人之帳戶,進而自該帳戶撥付或容許提領所致之損失, 至於此項付款或提款是否出於被保險人員工之善意、偽造、詐欺或其他不誠實手段,要非所問。 十一、被保險人之出納員因錯誤導致正常現金短少而生之損失。出納員現金之短少未超過該項短少發生之營業處所之正常出納員現金短少時,仍應視為係由錯誤所導致。 十二、被保險人因遭受下列恐嚇或脅迫,在其營業處所外交付保標的物所生之損失: 傷害被保險人之董(理、監)事或員工或其他任何人之身體。 破壞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或被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之財物包括保險標的物在內。但保險標的物在被保險人之員工負責運送前,被保險人並不知悉有此恐嚇或威脅存在時, 不在此限。 十三、由被保險人保管出售而尚未售出之旅行支票之損失,但若該支票事後發票人付款而被保險人對損失依法應負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四、信用卡或記帳卡所致之損失。 十五、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之各種損害,但就本保險單所承保之直接損失所為之賠償, 不在此限。 十六、附帶損失(包括利息及股息之損失,但不以二者為限)。十七、正常損耗,逐漸變質、蟲蛀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八、颱風、颶風、旋風、火山爆發、地震、地下火或其他自然界之變動所致之毀損滅失, 以及因上述危險事故同時引起之火災或搶劫所致之毀損滅失。 十九、戰爭、敵侵、外敵行為、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暴動、民眾騷擾、武裝奪權、戒嚴、暴或任何合法當局之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十、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之毀損滅失或因而導致之法律責任。 |
國泰產物銀行業綜合保險特別不保事項附加條款 |
不保事項: |
雙方同意除基本條款約定之事項外,對下列情形不論原因為何,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未確實遵照業務管理手冊、作業程序或控制要點等相關規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 責任者。 二、由一位員工自始至終控制全部作業程序。但被保險人所屬櫃員單獨處理每一次存、提款金額在新台幣 萬元以內之交易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對於開啟或進出保險箱、櫃或金庫之鑰匙、密碼、代號及押密,未確立並落實 「共同監管」制度者。 四、被保險人之員工為客戶保管存摺或印鑑者。 五、被保險人之員工辦理存、提款業務未查驗存、提款人之存摺或紀錄者。六、適用於現金運送者: (一)非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負責運送現金所發生之損失。 (二)在運送途中除運送車輛駕駛人外未經指派運送人員二人以上(包含安全警戒人員一名)負責運送時所發生之損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以專用運鈔車運送,而現金於運送途中未存放於保險櫃內所發生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現金人員於執行運送任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者。 (五)運送途中現金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六)以專用運鈔車運送現金途中,安全警戒人員違反其職務規範或逾越職權,於保管或提攜現金時所發生之損失。 (七)以郵寄或托運方式運送所致者。 |
國泰產物銀行業綜合保險偽造通貨特別約定事項附加條款 |
特別約定事項: 本保險單保險範圍「戊、偽造通貨」一項,除中華民國發行之本位幣及輔幣外,外國政府發行之本位幣及輔幣亦承保在內。 |
國泰產物銀行業綜合保險疏忽短鈔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自本保險單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之員工於執行職務時因疏忽致被保險人遭受之直接財物損失,以及因錯誤所致短鈔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惟以下損失,仍不屬於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 一、銀行業綜合保險承保範圍甲、乙、丙、戊、已及庚項承保範圍內之損失(無論承保與否)。 二、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非依金融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被保險人所訂作業程序作業所致之損失。 印鑑型式、規格、字體、字數與原印鑑不符者而未加識別所致之損失。 收受偽造變造之貨幣、票據或有價證券所致之損失。 兌付經掛失、拒絕往來或存款不足之票據所致之損失。 經營業務之虧損或辦理證券交易、押匯、結匯、貸款之錯誤或疏忽所致之損失。 財產在運送途中之損失。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銀行業綜合保險加保自動櫃員機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單乙項承保範圍應包括自動存、付款機器內之現金。 上述自動存、付款機器者,其數量及設置地點應詳附明細表,未載明於明細表中者,本公司 |
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公司申報上月份異動之自動櫃員機明細(異動數量及設置地點),結算方式以每台保費 NT$xxx.-按月數比例計算之。如未能做上述申報,遇有保險事故發生,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置存現金之存、付款機未經鎖妥時所發生之損失,但經被保險人授權或依被保險人之正常作業程序而進行補充或清點現金、或維修時所發生之搶奪、強盜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二、置存現金之存、付款機因其設備本身固有之瑕疵或故障,或連線電腦之瑕疵、故障,或非法操作,或操作上之疏忽所致被冒領、溢領、盜領,或登帳錯誤所致之損失。 三、客戶所持有之金融卡(或提款卡或其他類似之電腦磁卡)經偽造、變造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銀行業綜合保險運送中財產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在運送途中,有關運送金額及人數茲特約定如下: 1. 在新台幣 元以下者,得以一人或一人以上運送。 2. 在新台幣 以上者,則運送人員必須二人或二人以上運送。 3. 在新台幣 以上者,則運送人員必須以三人或三人以上運送。 4. 在新台幣 以上者,則運送人員必須四人或四人以上運送,其中並包含二名保全人員。 5. 新台幣 以上者,除須依上述之約定外,另須以專用運鈔車負責運送。違反上述約定則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以專用運鈔車運送,而現金於運送途中未存放於保險櫃內所發生之損失。 2. 運送途中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3. 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於執行運送任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致之損失。 4. 以郵寄方式運送所致之損失。 5. 不明原因之遺失。 |
國泰產物藝術品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同時或分別承保之下列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不保事項外,負賠償之責: 一、館藏品:被保險人所有或保管之藝術品,於典藏或陳列期間,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 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參展品:被保險人邀請或接受邀請之藝術品,於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 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運送品:被保險人委託第三人或自行運送之藝術品,於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意外事故所致之損 失。 |
不保事項(一):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任何化學、生物、生化及電磁武器或其所致之爆炸,或產生之毒素、污染物質。四、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五、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六、任何直接、間接或可歸責於因使用或操作電腦、電腦系統、電腦軟體程式、惡意密碼、電腦病毒或執行程式或任何其他電子系統。 七、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 八、保險標的物之自然耗損、腐蝕、變質、固有瑕疵、鏽垢或氧化。九、蟲咬(蛀)。 十、因整修、復舊、重新裝框或類似工作過程所致。十一、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或失靈。 十二、藝術品本身脆弱或易碎性質之破損,除非該破損係由竊盜或火災所致者。十三、氣候或大氣狀況或溫度之變化。 十四、由於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所引起之震波。十五、運送品因運送工具無人看守而遭竊盜、搶奪或強盜。 十六、運送品未依保險標的物之性質及運送情況而為適當之包裝。不保事項(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時,該保險標的物修復後與損失發生前價值減損之差額。二、館藏品、參展品非於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所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保險標的物之典藏、陳列或展覽處所,已設有警戒系統時,被保險人未遵守下列事項而發生偷竊或侵入館內竊盜之損失: (一)無論館內是否有人看守,館內、外所有警戒系統或設施所具備之監看或警戒等效力應持續運作。 (二)該警戒系統在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下,被保險人不得為任何撤銷或為任何降低 其效力之更換。 |
國泰產物玻璃保險 |
承保範圍: 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因前項毀損或滅失所需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各項事故,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三、因政府治安或消防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故意破壞所致者。四、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六、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不保事項(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各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自然耗損、刮損、磨損,原有瑕疵或破損。二、因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之任何附帶損失。 三、裝置保險標的物之房屋無人居住連續達六十天以上所發生之任何毀損或滅失。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現金運送保險: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二、庫存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三、櫃台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內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現金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適用於一般性者: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 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四)因颱風、暴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運送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失。 (六)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運送人員之詐欺、背信、侵佔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損失。(七)現金因點鈔員疏忽、錯誤或點查不符所致之損失。 (八)因現金損失結果所致之附帶損失。二、適用於現金運送保險者: (一)非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負責運送所發生之損失。 (二)在運送途中除運送車輛駕駛人外未經指派運送人員二人以上負責運送時所發生之損失。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三)以專用運鈔車運送,而現金於運送途中未存放於保險櫃內所發生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於執行運送任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致之損失。(五)運送途中現金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六)以郵寄或托運方式運送所致之損失。三、適用於庫存現金保險者: (一)現金置存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二)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金庫或保險櫃未予鎖妥時發生竊盜、搶奪、強盜之損失。 四、適用於櫃台現金保險者: (一)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以外所發生之損失。(二)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三)置存現金之櫃台無人看守時所發生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未經收受前或已經交付後所發生之損失。 (五)因被冒領或票據、存摺、存單或其他單據被偽造、變造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金融業特別不保事項附加條款 |
不保事項: 雙方同意除基本條款約定之事項外,對下列情形不論原因為何,本公司亦不負賠償責任: 一、適用於現金運送者: 現金運送途中,安全警戒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其職務規範或逾越職權,於保管或提攜現金時所發生之損失。 二、適用於庫存現金、櫃台現金者: (一)營業處所及重要處所未裝置自動安全維護系統,或未維持正常運作者。 (二)一般櫃台抽屜未裝設自動鎖,金庫未裝設自動錄影、自動報警、自動關閉及定時鎖與系統者。 (三)金庫鑰匙、密碼未保密或未採二人以上共同監管制度者。 (四)營業處所於營業時間內,在勤員工未逾二人以上者。 (五)營業處所未維持二十四小時保全或警戒系統者。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現金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
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二、治安當局為鎮壓前項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三、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四、治安當局為防止前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由於全部或部份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三、由於政府或任何地方機構之徵收、充公所致之損失,或因封鎖或海關管制而遭受損失。四、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五、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六、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所謂恐怖主義(Terrorism)係指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七、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八、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 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致之群眾騷擾。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擴大現金承保項目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現金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現金保險擴大現金承保項目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附加條款所承保之現金包含本票、支票、債券、匯票、印花稅票及其他有價證券。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現金運送人數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現金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現金保險現金運送人數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第三條第二項適用於現金運送保險者「在運送途中除運送車輛駕駛人外未經指派運送人員二人以上負責運送時所發生之損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不予適用。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天然災變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現金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二、因雨水、砂塵等引起之損失;但置存被保險現金之建築物,其屋頂、門窗、通氣口或牆壁先直接遭受颱風損壞,造成破孔,致使置存於建築物內之被保險現金,遭受雨水或砂塵等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三、因冰霜、暴風雪所致之損失。 四、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所致之損失。五、置存於露天之被保險現金所遭受之損失。 六、置存被保險現金之建築物,因外部門窗及其他開口缺乏完善之防風防雨設備所造成被保險現金之損失。 七、不論直接或間接因所承保之危險事故引起爆炸豁裂所致之損失。 八、 因撒水器設備、水槽、水管、或其他供水、儲水設備破毀或溢水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自動櫃員機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就置存於自動櫃員機內之現金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經被保險人授權或依被保險人之正常作業程序而進行補充現金、清點,或維修時發生之搶奪、強盜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敵人侵略、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或被合法當局沒收所致之損失。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損失。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損失。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四、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運送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失。 六、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運送人員之詐欺、背信、侵佔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損失。七、現金因點鈔員疏忽、錯誤或點查不符所致之損失。 八、因現金損失結果所致之附帶損失。 九、因自動櫃員機未經鎖妥時發生之損失,但經被保險人授權或依被保險人之正常作業程序而進行補充現金、清點,或維修時發生之搶奪、強盜所致之損失不在此限。 十、因自動櫃員機設備本身固有之瑕疵或故障,或連線電腦之瑕疵、故障,或操作上之疏忽所致之損失。 十一、因第三人使用經偽造、變造之金融卡(或提款卡或其他類似之電腦磁卡)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偽造通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現金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現金保險偽造通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善意收受經偽造或變造之中華民國政府發行流通之硬幣或紙幣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櫃台現金特別約定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現金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現金保險櫃台現金特別約定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櫃台現金保險包括員工身上所管理支配之營業用現金(不包括私人現金)。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懲罰性賠償金除外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單所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包括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懲罰性賠償金。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竊盜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單基本條款第二條用詞定義自保單生效日起增列下列文字: 十三、竊盜:係指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與其同住之人以外之任何人企圖獲 取不法利益,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並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及破壞上 鎖之金庫或保險櫃,而從事竊取或奪取之行為。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保險金受領人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保單所列之被保險人承作 現金運送業務時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依保單內容所獲得之理賠,經 同意由 受領。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特定銀行保額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1.本保險單於保險期間內承作 現金運送業務,每一次事故損失金額若超過新台幣 元整,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 。累計損失金額若超過新台幣 元整,自 負額為損失金額之 。(按實際需求增列) |
2.本保險單於春節期間(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內承作 現金運送業務,每一次事故損失金額若超過新台幣 元整,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 。累計損失金額若超過新台幣 元整,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 。 (按實際需求增列)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附加條款A |
承保範圍: 1.竊盜:係指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受僱人或與其同住之人以外之任何人企圖獲取不法利益,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並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處所及破壞上鎖之金庫或保險櫃,而從事竊取或奪取之行為。 2.本保險單所承保之運送現金及庫存現金之金庫或保險櫃之門鎖及密碼所需由 人以上管理。 3.不明原因及現金無人看管時所造成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保單中所承保之運送現金運鈔車上所有人員(含司機)皆須為被保險人所指派之員工。 5.保單中承保之運送現金運鈔車上所有人員含司機需兩人;若只有一人則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之內。 6.本保險單之自負額為每一事故損失之 ,最低以NT$ 為限。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現金保險運送途中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現金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投保本國泰產物現金保險運送途中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用詞定義關於 「運送途中」定義補充如下: 本保單所稱「運送途中」亦指運送人員送至所指定自動櫃員機應補鈔完成後關上金庫及設定保全系統後時止。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定作人特別約定事項附加條款 |
內容介紹: 現行實務上,業主(定作人)往往於工程承攬合約之規定中,要求被保險人於變更保險契約時須經其同意之約定,以為請款要件之一。對此,本附加條款提供定作人此一約定事項,以 保障其權益。 |
國泰產物資訊系統不法行為保險 |
承保範圍: 第一條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下列各項事由所遭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資訊之不法輸入、竄改或銷毀: |
被保險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為使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上之利益或意圖使被保險人發生損失,以不法行為,將不實資料輸入被保險人之 資訊系統,或 服務中心之資訊系統,或電子資金移轉系統,或 顧客通訊系統; 或將上述系統所儲存或所運用之資料加以竄改或銷毀,或於經由資料通訊線路對被保險人或服務中心之資訊系統傳送之過程中作不法之輸入,致被保險人移轉或交付資金或財產,或授信、轉帳或給付其他具有金錢價值之對價而遭受之損失。 二、電腦指令之偽造或變造; 被保險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因意圖不當利得,偽造或不法變造電腦指令,致被保險人移轉或交付資金或財產,或授信、轉帳或給付任何具有金錢價值之對價而遭受之損失。 三、電子資料及媒體之毀損滅失: 儲存於被保險人或服務中心資訊系統體系內之電子資料因遭被保險人員工以外之人惡意毀損而致之損失。 裝置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或由被保險人指定之人於運送中之電子資料處理媒體因被盜竊、搶劫而導致之損失,但此項媒體須為被保險人所有或對其毀損滅失應負責任者為限。所謂「運送中」指自被保險人所指定之傳遞人收受標的媒體之時起至將標的媒體交付於受領人或其代理人止。 四、電子訊息之誤傳或竄改: 被保險人因信賴係由顧客、自動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經由: 電子通訊系統,或 自動票據交換所之作業系統,或電傳打字機、傳真電報機, 直接將電子訊息輸入被保險人之資訊系統或電訊終端機而實際彼等並未傳送,致移轉或交付資金、財產、或授信、轉帳、或給付任何具有金錢價值之對價而遭受之損失。 被保險人因誤信在 電子資料儲存媒體運送中,或 電子資料處理媒體經由資料通訊線路直接輸入被保險人之資訊系統或電訊終端機時,業經不法行為竄改之電子訊息,致移轉或交付資金、財產、或授信、轉帳、或給付任何具有金錢價值之對價而遭受之損失。 五、資訊系統服務之失誤: 被保險人於為顧客提供資訊系統服務過程中,因被保險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意圖不當利得所為之不法輸入,或將被保險人之資訊系統所儲存或運用之電子資料或經由資料通訊線路自被保險人之資訊系統直接傳入與被保險人有資訊系統聯線作業之顧客資訊系統之電子資料作不法之銷毀或竄改,致顧客移轉或交付資金或財產,或授信、轉帳或給付任何具有金錢價值對價而遭受之損失,且該項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 六、電子傳送之導誤: 被保險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以不法行為,將不實之電子資料利用電子通訊系統,或 自動票據交換所,或 電傳打字機或傳真電報機, 直接輸人被保險人之顧客、自動作業之票據交換所,或其他金融機構之資訊系統或電訊終端機,使彼等誤信係被保險人授權而實際被保險人並未為指示,致移轉、兌現、或交付任何資金或財產、或授信、轉帳、撥付金錢等直接所致之財務損失,而該項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 被保險人之顧客,自動作業之票據交換所,或其他金融機構因誤信被保險人之電子資料 |
在 電子資料儲存媒體實體運送中,或 經由資料通訊線路傳送至彼等之資訊系統或電訊終端時,業經被保險人及其員工以外之人不法行為竄改,致移轉或交付資金財產或授信、轉帳或給付任何具有金錢價值對價而遭受之損失,且該項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 七、口頭撥款指令之偽造: 為使被保險人及其客戶遭受損失,或意圖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法利益,而偽稱已獲被保險人之客戶授權;或偽稱代表客戶之高級主管,而實際並無授權或其職務與權責無權代表客戶者,以虛偽之口頭指示要求被保險人移轉資金,或將客戶帳戶內資金移轉至其他銀行客戶指定之帳戶,因而直接導致被保險人財務之損失。 上述口頭指示係以電話通知被保險人辦公處所內被保險人指定專職接受口頭指示人員所接聽者為限。 前項「客戶」一詞係指與被保險人訂定得以口頭指示移轉資金書面契約之任何公司、合夥組織或信託客戶或類似之企業實體組織。 不保事項: 不列各項損失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之內: 一、後附本公司銀行業綜合保險(不論投保與否)所承保危險導致之損失。二、被保險人之員工或與被保險人員工串謀之人所導致之損失。 被保險人之員工明知他人行將從事詐騙行為而故意對被保險人不為告知者,仍以「串謀」論,但員工由於遭受加害身體或毀損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或財產等威脅下而對被保險人不為告知者不在此限。 三、利息、紅利暨預期收入之損失。 四、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間接或附帶損失。但經本保險單明文承保者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之契約責任,但縱無契約之約定,而被保險人依法仍應負責者不在此 限。 六、被保險人為勘估或證明本保險單所承保之損失而支出之費用。 七、戰爭、敵侵、外敵行為、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暴動、民眾騷擾、武裝奪權、暴亂或任何合法當局之行為所致之損失,但該損失若發生於被保險人從事本保險單第一條第三項所稱之運送過程中,且被保險人於運送開始前不知情者不在此限。 八、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或法律責任。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失: 威脅加害任何人之身體,但電子資料或電子資料處理媒體在指定人員監管下於運送中發生之損失,而被保險人於運送開始時不知威脅之情時,不在此限。 威脅毀損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或財產。 十、電子資料或電子資料處理媒體交由郵寄或被保險人員工以外之人運送之損失,但專責運送機構運送者不在此限。 十一、依據本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所約定之承保範圍與理賠方式以外之電子資料或電子資料處理媒體之毀損滅失。 十二、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 書面指示或通知。 電報、海底電報之指示或通知。 電話、口頭指示或通知,但第一條第七項特別承保者不在此限。 十三、供電子資料處理媒體或資料終端機用作原始資料之票據、證券或文件經偽造或不法變造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十四、票據、證券或文件之損失,但其經轉換成電子資料並以電子資料形態保存時所致之損 |
失不在此限。 十五、被保險人同意他人利用機密資料(包括商業秘書資訊、電腦程式或顧客資訊)而直接或間接導致之損失。 十六、火災所致之損失。 十七、機械故障、建造缺陷、設計錯誤、固有瑕疵、磨損、耗損、電氣干擾、電子資料處理媒體之失誤或故障、程式設計錯誤或功能不良,或資料處理錯誤或遺漏等所致之損失。 十八、電腦指令之偽造或不法變造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但經本保險單第一條第二項明文承保者不在此限。 十九、被保險人授權得使用資訊系統設備之人(包括被保險人之顧客)將電子資料輸入電子資金轉移系統終端機或顧客通訊系統所致之損失。 二十、電腦指令於購置時業經偽造或不法變造所致之損失。 |
國泰產物節目中斷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節目,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全部或部份取消、中途終止、延期舉行或更換舉辦地點,所致之財務損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節目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或贊助單位發生財務困難、經費不足或停止贊助。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節目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或贊助單位之違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三、節目銷售情形欠佳或贊助金額不足,致實際收入低於預期收入。 四、政府或具公權力單位之命令或規定致節目無法依預定時間、地點進行或本保險契約所載節目出席人員無法出席。 五、第三人之恐嚇或勒索行為。 六、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七、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八、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 九、被保險之節目出席人員發生下列事項: (一)體力透支、精神耗損或心理疾病。 (二)懷孕、月經或類似之生理自然現象。(三)性病、愛滋病。 (四)受酒精、藥物、麻醉劑或毒品之影響。 (五)參與特技表演或其他對身體、生命有高度危險之活動。但經雙方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六)參與車、船、飛行器或類似機械器具之耐力或速度之競賽或其籌備工作。但經雙方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幣值或物價之波動。 |
國泰產物產品回收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承保事故,使用被保險產品已導致多人身體傷害或使第三人財產遭受廣泛性的財產損失,或有發生前開情況之虞,而被保險人向經銷商、購買人或使用者回收被保險產品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於被保險產品生產時意外漏置某項物質; 二、於被保險產品生產時意外錯置某項物質或意外以某物質替代應有物質; 三、被保險產品於設計、生產、包裝、合成、混合、加貼標籤或儲存時發生錯誤;或 四、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第三人實際地或主張或威脅使被保險產品遭受任何故意、惡意或非法之變造,導致被保險產品實際上或遭大眾認為其不適於原訂之使用或消費,或為原訂之使用或消費將造成危險。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或與之有關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被保險產品造成任何人身體受有傷害、財物受有損失或被保險人因而受之賠償請求, 以及與賠償請求有關之訴訟費用或相關開支。 二、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發生回收事件而遭受之收入損失。 三、被保險人因某些被保險產品與回收中或將採取回收之被保險產品批號不同,但商標或品牌相同或相似,因而可能導致承保事故所發生之費用。 四、競爭者回收其與被保險產品相似之產品。 五、與設計或重新設計、製造或重新製造產品有關之任何成本。 六、人口結構、消費者偏好、經濟情況、競爭環境之改變或季節性銷售變化。七、被保險人以外之人未依被保險人指示之方法儲存或使用被保險產品。 八、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知或可合理預測其在本保險契約生效後會導致承保損失之事件或情況。 九、任何自然發生之退化、分解、腐敗或化學結構改變。但該退化、分解、腐敗或化學結構改變係因被保險產品製造過程之疏忽或錯誤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被保險人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合夥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十一、任何罰金、罰鍰、民事責任或懲罰性損害賠償; 十二、與承保事故無關而將被保險產品由交易線上收回; 十三、被保險人故意不遵守政府機構、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之產業相關機構或其他有 權機構對於被保險產品之設計或製造之規定或要求,包括政府機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之產業相關機構或其他有權機構規定或要求對被保險產品所為之完整測試。前開所稱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之產業相關機構係指美國之「消費性產品安全委員會」(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英國之「國際貨物交易認證組織」(SGS Yarsley International Certification Services UK)、德國之「產品安全委員會(TUV Rheinland Product Safety GmbH Germany)等機構或其他類似之機構。 十四、被保險人違反有關被保險產品製造、銷售或流通之法令,或在製造過程中使用政府機構禁止使用或經宣告為危險之原料或物質,包括石綿或鉛; 十五、當製造過程中發生之意外漏置、意外錯置或替代、錯誤、變造或設計瑕疵無法歸因於被保險產品,但第三人主動從事或經第三人要求而從事之產品回收; 十六、所有控制下或非控制下之核子反應、核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之損失,或係附隨前述事故之行動或狀態所致者,不論該損失是否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因承保事故或其他原因所致,或與之有關或因其而加劇; 十七、直接或間接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敵對行為、內戰、暴動、叛亂、革命、政變、種族衝突、民眾騷擾、恐怖主義行動、軍事行動或以暴力或非法方式奪取權力或地位之行為; 十八、由被保險人製造、設計、銷售、流通或處理之產品係作為第三人之成品或製程中產品 |
之組成部份、成份或原料者。 |
國泰產物結婚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二種以上類別全部或分別訂之,但其中應包含「婚禮或婚宴取消補償保險」: 一、婚禮或婚宴取消補償保險。 二、婚宴食物中毒慰問金補償保險。三、海外蜜月旅遊不便保險。 四、傷害保險。 五、第三人責任保險。 不 保 事 項 : 共同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所致者。 三、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四、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者。 (一)婚宴食物中毒慰問金補償保險特別不保事項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喜宴所提供之飲料或食物等遭第三人下毒所致者。 2.因個人體質關係所致之身體不適。同一桌參加喜宴之客人僅一人被診斷為食物中毒者,推定係其個人體質關係所致。 (二)海外蜜月旅遊不便保險特別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或焚毀所致之損失及賠償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三)傷害保險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 1.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2.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四) 第三人責任保險特別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2.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3.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4.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租借之禮服、禮車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6.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7.被保險人因從事商業或與其職業相關之事務或執行公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對其直系親屬、家屬或受雇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9.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或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10.因各種傳染疾病(經衛生署公告為法定傳染疾病者)所致之賠償責任。 |
國泰產物結婚綜合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本公司按其投保之類型,依下列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時,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用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五核算給付保險金。 二、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 |
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 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約定,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附加有「傷害保險恐怖主義行為保險限額給付附加條款」之傷害保險者,其給付金額以保險契約所載保險金額為準。但死亡保險金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其給付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殘廢保險金如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者, 其給付額度則以新台幣二百萬元乘以殘廢等級計算。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機票代售業務契約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代售機票時,與乘客約定於使用該機票搭乘飛機之搭乘期間內遭受意外事故,並於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導致死亡或達到附表一所定殘廢程度之一時 負賠償責任,於該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保險金領受人若能證明乘客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與乘客因賠償爭議所發生之任何訴訟或和解費用不負理賠責任。被保險人對於乘客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期間。 除外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旅遊團員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旅遊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 |
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以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向他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 87.12.10 台財保第 871886806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八、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 91.07.31 台財保字第 0910706978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九、被保險人或旅遊團員所發生之任何法律訴訟費用。 十、旅遊團員之文件遭海關或其它有關單位之扣押或沒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十一、起因於任何政府之干涉、禁止或法令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出售或供應之貨品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但意外事故發生於旅遊期間致旅遊團員死亡、殘廢或醫療費用不在此限。 十三、以醫療、整型或美容為目的之旅遊所致任何因該等行為所生之賠償責任。十四、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除外責任(原因): 本公司對旅遊團員直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細菌傳染病所致者。但因意外事故所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不在此限。二、旅遊團員之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或鬥毆行為所致者。 三、旅遊團員因吸食禁藥、酗酒、酒醉駕駛或無照駕駛所致者。 四、旅遊團員因妊娠、流產或分娩等之醫療行為所致者。但其係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引起者, 不在此限。 五、旅遊團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疾病、痼疾或其醫療行為所致者。 六、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空器所致者。 除外責任(活動): 除契約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所承保旅遊團員從事下列活動時,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旅遊團員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運動時。二、旅遊團員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時。 |
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出發行程延遲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出發行程延遲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就其安排旅遊行程之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因被保險人或旅遊團員所不能控制之因素致其預定之首日出發行程所安排搭乘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延遲超過十二小時以上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旅行業責任保險 |
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行李遺失賠償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行李遺失賠償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就其安排旅遊行程之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因被保險人之疏忽或過失致旅遊團員交運之行李遺失之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對旅遊團員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同旅行業責任保險 |
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國內善後處理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國內善後處理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因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因主保險契約第二條承保範圍所致死亡或重大傷害,且出發地、旅遊地點及事故地點均於台灣地區之內,而發生下列合理之必要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負賠償責任: 一、旅遊團員家屬前往事故地點善後處理費用: 被保險人必須安排受害旅遊團員之家屬前往事故地點照顧傷者或處理死者善後所發生之合理之必要費用,包括食宿、交通、傷者運送、遺體或骨灰運送費用。 二、被保險人處理費用: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必須帶領受害旅遊團員之家屬,共同前往協助處理有關事宜所發生之合理之必要費用,但以食宿及交通費用為限。 不保事項: 同旅行業責任保險 |
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由其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殘廢或因而死亡,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於超過主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金額以上部分,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不保事項: 同旅行業責任保險 |
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慰撫金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旅行業責任保險慰撫金費用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因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事故所致死亡,前往弔慰死亡旅遊團員時所支出之慰撫金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
同旅行業責任保險 |
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對於接受被保險人安排旅遊行程之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不含首日出發行程)內遭受下列意外突發事故所發生之合理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支出,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因護照或旅行文件之遺失,但因任何政府之沒收充公者除外。 二、檢疫之規定,但旅遊團員必需採取任何合理之步驟,以符合檢疫之規定或要求。 三、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及不可抗力之天候因素。 四、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之交通意外事故,自行駕駛或同行人員駕駛者除外。 不保事項: 同旅行業責任保險 |
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法定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法定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主保險契約及其他附加條款所承保之應行給付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除外事項及除外責任外,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二、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梯)所致旅遊團員體傷、死亡或 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及船舶所致旅遊團員體傷、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 五、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 六、被保險人對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未於出發前將記載團員名冊、保險金額、旅遊地區、旅 遊期間暨交通工具行程出發及返抵時日之出團通知書向本公司申報。 |
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禽流感關懷費用補償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國泰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禽流感關懷費用補償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參加被保險人所安排之中華民國境外旅遊之旅遊團員,經證實感染禽流感,被保險人對其下列所支出之費用,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補償責任。 一、「感染慰問補償費用」: 被保險人之旅遊團員經證實感染禽流感時,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對該旅遊團員所支出之關懷慰問金費用之補償,以每一旅遊團員新台幣貳拾萬元為限。 二、「住院慰問補償費用」: |
被保險人之旅遊團員經證實感染禽流感且住院治療,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對該旅遊團員所支出之住院費用補償,以每一旅遊團員每日住院慰問補償費用為新台幣貳仟元,最高給付 100 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限。 三、「喪葬補償費用」: 被保險人之旅遊團員經證實感染禽流感之日起60天內(含)死亡時,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對該旅遊團員所支出之喪葬費用補償,以每一旅遊團員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為限。 不保事項: 同旅行業責任保險 |
國泰產物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附加海外旅遊全程傷害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海外旅遊全程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同時支付被保險人海外旅遊往返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參加旅行社旅遊團費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並於海外旅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者,本公司依本附加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所謂「海外旅遊期間」,指被保險人自前往中華民國境外地區所原訂搭乘之公共運輸工具預定起程時間前四小時起,至返程抵達原出發地或被保險人住所地機場、港口後四小時止之期間。但本「海外旅遊期間」最長以六十日為限,逾六十日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國泰產物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附加海外旅遊全程傷害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本公司按其投保之類型,依下列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時,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用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五核算給付保險金。 二、日額型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 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同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
國泰產物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附加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被保險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參加旅行社旅遊團費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並於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者,本公司依本附加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二、搭乘公共運輸工具為商用飛機時,尚包括下列情況: 1.飛機原訂起飛前四小時或實際起飛前四小時使用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2.於機場內。 3.於飛機抵達機場後四小時內,使用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第一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所謂「公共運輸工具」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具有固定航(路)線、固定場站、固定班(航) 次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工具(含加班機及包機)。 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 表演。 |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國泰產物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附加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 條款 |
承保範圍: 一、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時,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用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五核算給付保險金。 二、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 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 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不保事項: 同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
國泰產物珠寶商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金銀珠寶損失保險 x公司對被保險人所擁有或受託之金銀珠寶(以下簡稱為被保險金銀珠寶),在營業處所內收藏、或在展覽陳列期間、或在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不保事項外,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其他財產損失保險 經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並載明保險單,本公司對於營業處所之營業裝修及其內之動產(不含前項所承保之金銀珠寶),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火災、閃電、雷擊。二、爆炸。 三、竊盜、搶奪、強盜及前述行為之未遂行為。 |
四、非被保險人機動車輛碰撞。 五、消防裝置或水管意外滲漏或噴灑、及水塔倒塌崩潰。 不 保 事 項 : 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下列物品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或爆炸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土石流、沙及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冰雹。 二、直接或間接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或任何政府當局強制行為所致者。 三、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所致者。 四、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六、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書畫、陶瓷器、銅器、雕刻品或其他骨董、藝術品。七、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 八、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 九、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十、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金銀珠寶損失保險特別不保事項(一):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下列物品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因下列人員之詐欺、竊盜、侵佔、或其他不誠實行為所致者: 1.被保險人及其家屬。 2.被保險人之受僱人、代理人、經銷商或被保險人委託運送或保管之人、或委託其修理或加工之人。 二、因加工或修理被保險金銀珠寶不當所致者。 三、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之短少、或其他無法解釋損失發生原因之事故所致者。四、因穿戴或使用不當或不慎所致者。 五、因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引起之音爆所致者。六、任何人非因託修或託售而委託被保險人僅為保管之金銀珠寶。 七、被保險人未保留所有購買、銷售、其他交易行為或受託與寄託之記錄,致不能證明其損失與金額者。 八、於非營業時間內,被保險人未啟動保全防護系統及防盜警鈴,或未將防盜警鈴連線於保單所載之處所者。 九、於非營業時間內,被保險人未將保全防護系統、保險櫃與保險庫之鑰匙與複製鑰匙攜離本保險單所載之營業處所者;但被保險人居住於營業處所內者,不在此限。 十、被保險人未能與保全系統之製造廠商或裝設廠商簽訂維修契約,以保持其正常運作 |
之功能者。 金銀珠寶損失保險特別不保事項(二)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下列物品之毀損滅失,除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承保者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被保險人於非營業時間,未將裝置於保險櫃或保險庫之定時器設定於不能開啟狀態者。 二、被保險人於開店時將被保險金銀珠寶自保險櫃(庫)移出及關店時將被保險金銀珠寶 移入保險櫃(庫)時,未將全部向外門戶關閉上鎖;並且除被保險人及其受僱人外, 尚有其他第三人留置店內者。 三、被保險金銀珠寶攜出營業處所時,未由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兩人以上(含)親自運送或保管該被保險金銀珠寶者。 四、被保險人以郵寄方式運送被保險金銀珠寶所致者。 |
國泰產物不良債權擔保品保險 |
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突發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除本保險契約第四條所載保之危險事故及原因外,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因前項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不承保因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保險標的物本身設計或規範之錯誤或瑕疵,材料、器材之瑕疵、規格不合,施工或工藝品質不良。 二、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隱藏性缺陷、逐漸惡化、變質、變形或自然耗損。 三、水電、瓦斯或燃料系統供應中斷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外接之排放系統故障。但損失之發生係由於緊接上述三種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四、保險標的物之腐蝕、生銹、磨損、刮損或因氣溫、濕氣、乾溼度的變化、外觀之變化、光線所致變化或因腐壞、收縮、蒸發、失重、污染、變味、變色、菌害、蟲害。但直接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或置存保險標的物處所發生損失或因而導致上述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在此限。 五、偷竊,但以暴力或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施,侵入置存保險標的物之建築物內偷竊, 不在此限。 六、消失、不明原因的短少、貨物盤點時發現的短少、資料歸檔錯誤或遺失、運送中動產之短少,應供應或送達之物資短少、文書或會計處理之錯誤所致之短少。 七、蒸氣設備、鍋爐、預熱氣、汽管、蒸氣或瓦斯透平、蒸汽引擎、內燃機、油壓機或水壓機及其他使用壓力之器具設備(均包括其附屬設備)本身的過熱、爆炸、壓潰、裂開、接頭滲漏、焊接不良。 八、機械性或電氣性的當機或喪失機器設備應有之功能。 九、置存於露天或於有開口建築物或圍牆、大門內可移動財產,因風、雨、雹、霜、雪、洪水、沙土或灰塵所致之損失。 十、冷凍凝固體或不慎流出的溶解物質。 |
十一、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受僱人、使用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十二、停工、延遲、喪失市場所致之損失或因而引起任何之間接或連帶之損失。 十三、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十四、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十五、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十六、由於政府機構行使充公、沒收、扣押或徵收之權力致保險標的喪失永久性或臨時性之占有者。 十七、由於建築物被他人永久或臨時非法占有所致者。但前款及本款占用前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仍應負賠償責任。 十八、因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十九、核子武器之原料。 二十、因核子原料或核子廢料所引起之任何損失。二十一、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二十二、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下列標的物不在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 一、(一)違禁品,但經依法特許持有者,不在此限。 (二)貨幣、票據、郵票、債券、信用卡及其他有價證券、珠寶、玉石、貴重金屬、金銀條塊、絕版書籍、皮草、古玩及藝術品。 但經特別聲明並記載於本保單、且因約定之承保危險事故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三)玻璃。 (四)瓷器、陶器、大理石或其他易碎品。 (五)電腦設備及資料處理設備。 但上述(三)、(四)、(五)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及第三人惡意破壞行為、地震、颱風、洪水、水漬所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不在此限。 二、受第三人寄託或寄售的貨物、文件證件、文稿、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電腦系統檔案、模型、模具、圖樣、圖畫、圖案、爆炸物。但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者,不在此限。 三、(一)運輸工具,但於本保險契約所載地點內專供作貨物搬運之用者,不在此限。 (二)運送中的動產,但不包含載明同一廠區、同一營業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 (三)拆除中、建造中或安裝中之動產以及其相關之材料。 (四)土地(包括回填土)、下水道、水渠、行車道、人行道、跑道、鐵道、管線、水霸、蓄水池、運河、礦井、水井、隧道、鐵軌、地道、水壩、水庫、地下管線、橋梁、船塢、碼頭、堤防、礦產、離岸之財物。 (五)各種動物及植物,但作為商品供銷售者,不在此限。 (六)在製造過程中所致動產本身之損失。 (七)在進行安裝、遷移或重置(包括拆除及再安裝)期間之機器設備。 |
(八)在進行變更、修復、測試及裝置或運轉期間之保險標的物。但損失之發生係由緊接上述危險事故之另一危險事故所造成,且該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者,則本公司僅就發生在後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九)其他險種之保險單已載明承保該保險標的物者。四、保險事故發生時已有或應由海上保險承保之財物。 本保險契約僅就超過海上保險應負賠償責任之部分,負賠償責任。 五、鍋爐、節熱器或其他壓力容器機械或儀器裝置之爆炸或潰裂所致本身的損失。 |
國泰產物不良債權擔保品保險特別約定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商品之特別約定事項,得依雙方當事人之個別約定,以下列之全部或部份條文訂定之。但除第一、十、十一、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外,其餘條文僅於被保險人取得保險標的物所有權時,方適用之: 1、實損實賠條款 2、保險金額自動增加條款 3、保險金額自動恢復條款 4、專業費用條款 5、殘餘物清除費用條款 6、預付賠款條款 7、建築物外部設備條款 8、擴大承保處所條款 9、改建與修復條款 10、抛棄代位求償權條款 11、理賠準備費用條款 12、建築物拆除及建築費用增加條款 13、額外費用條款 14、鎖鑰費用條款 15、小額賠款條款 16、公權力條款 17、未受損之附屬或xx設備條款 18、保險標的物敘述條款 19、承保不動產之保險金額約定條款 20、優先賠付條款 21、空屋條款 |
國泰產物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 加保本國泰產物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對主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主保險契約。 前項主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被保險人並視為其他各被保險人所投保主保險契約之第三人。但本 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合計仍以主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不因本附加條款而增加。 |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船舶意外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之航程期間內,合法使用或管理被保險船舶時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或其他第三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其他第三人財物損失不包括被保險船舶上所載之貨物。 不保事項: 本公司不保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發佈時起至解除後24小時內,仍出航者。 三、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敵人入侵、內戰、革命、叛亂、逮捕、扣押、拘管、禁制、沒收、充公、徵用、恐佈份子、劫掠行為,包括碰及遺棄之水雷、魚雷或遭砲彈擊中者。 四、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五、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六、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者。 七、任何於港區內之碰撞所致之財物及附帶損失和他船人員之傷亡,但不包含無動力之小船、有動力之水上摩托車、舢舨、及管筏上之人員傷亡。所謂港區係指經劃定為商港、漁港範圍內之水域。 八、被保險船舶活動超出主管機關所訂之航行區域,或在公告管制地區內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九、被保險船舶非法營業、違法使用、違規超載或其他違反主管機關有關之規定者。 |
國泰產物船舶意外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船舶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本國泰產物船舶意外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承保被保險船舶上或上下船舶時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就被保險人對受僱人所負之體傷或死亡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 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所應給付部分為限。 被保險人應為受僱人投保勞工保險而未投保時,前項應給付部分以實際應投保薪資計算之。 特別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外,本附加條款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之承包人、轉包人及該承包人、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 |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補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獨立賠償責任制理賠金額分攤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附加條款就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損失,如有其他保險契約亦加以承保時,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之損失金額於本公司獨立賠償責任金額,對所有保險契約之獨立賠償責任金額總和之比例負分攤之責,其計算公式如下: 本公司應負擔之賠償責任=(損失金額-自負額)×(本公司獨立賠償責任金額÷所有保險契 約獨立賠償責任金額之總和) 前項本公司應負擔之賠償責任如逾「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以本公司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計算。 第一項所稱獨立賠償責任金額,係指未有其他保險契約存在時,各家保險公司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金額。 本附加條款於有效期間內,主保險契約有關其他保險之規定不生效力。 不保事項: 適用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護理人員專業責任保險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執行護理人員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 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及義務,直接導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於保險期間內受第三人賠償請求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前項所稱護理人員業務係指被保險人依護理人員法之規定執行下列之業務: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師指示下之醫療輔助行為。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因具有護理機構或醫療機構之所有人、合夥人、監督人或經理人之身份而非直接執行護理人員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依通常注意所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四、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五、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 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 |
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六、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七、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護理人員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九、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未經醫師指示之醫療輔助行為、濫用鴉片、嗎啡等毒劑藥品,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一、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十二、被保險人於執行業務時,因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 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國泰產物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本國泰產物旅客運送人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第三條第十一款,被保險人對於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體傷、死亡之賠償責任,不適用之。 本公司依前項就被保險人對受僱人所負之體傷或死亡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 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所應給付部分為限。 被保險人應為受僱人投保勞工保險而未投保時,前項應給付部分以該受僱人實際應投保薪資計算之。 特別不保事項: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之不保事項外,本附加條款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被保險人之承包人、轉包人及該承包人、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4.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補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分別訂之: ◎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承保範圍及項目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 本公司即不負理賠之責: 一、班機延誤費用二、行李延誤費用三、行李遺失費用 四、旅行文件重置及留滯必要費用五、行程縮短費用 六、劫機補償 |
前項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之承保範圍,得由本公司與要保單位選擇一項或多項投保之。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公司對第一項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及項目 信用卡旅行平安險之承保範圍,得由本公司與要保單位就下列各類別同時或單獨訂之: 一、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1)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2)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3)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二)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 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二、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外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預定起程時間前五小時起,至返程抵達原出發地或被保險人住所地機場、港口後五小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若本公司已依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賠付保險金時,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保險即不再另行賠付。 ◎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所購買物品之全部價款,若該物品於保障期間內發生意外毀損、強盜、搶奪、竊盜及火災致受有損失,本公司於扣除自負額後,得在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限度內,選擇以重置或修復方式賠付之。但前開意外毀損、強盜、搶奪、竊盜及火災係發生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後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前項所承保之購買物品以動產為限,但不包含下列物品: 一、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 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 二、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三、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物品。 四、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五、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六、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
七、骨董、藝術品。八、植物或動物。 不保事項: ◎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共同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四、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五、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但於第二十五條之劫機補償不適用之。 六、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七、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特別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而致生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之死亡或病危係因下列原因所致者,其「行程縮短費用」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自殺、自殘或鬥毆行為。但為正當防衛者,不在此限。二、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三、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五、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七、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者 不在此限。 八、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九、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 恐懼狀態。 |
◎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除外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所購買物品之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蝕、腐蝕或固有瑕疵。 三、被保險人家屬或受託看管所購買動產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四、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五、所購買物品之跌價損失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六、享有保固契約或擔保責任並受有賠償之物品。 |
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單位於投保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一)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二)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三)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二、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不保事項: 同主保險契約。 |
國泰產物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特別約定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本保險對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 除外原因: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由於被保險人之故意不當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二)保險標的物之正常漏損、重量或容量之正常減少或自然耗損。 (三)由於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包裝或配置之不固或不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四)由於被保險人對貨物裝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
(五)由於保險標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質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六)直接由於遲延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即使此項遲延係因承保危險所致者。(七)由於運送人之無力清償或財務糾紛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八)由於戰爭、內戰、革命、叛亂、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類似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費用。 (九)間接或直接由於下列原因引起或所致之毀損滅失責任或費用: 1.任何核子燃料、核子廢料或核子燃料燃燒所生之電離輻射或輻射污染。 2.任何核子設施,反應器或其他核子裝置或其核組件之輻射、有毒、爆炸或其他危害或 污染物質。 3.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融合或其他類似反應,輻射力或輻射物質之戰爭武器。 (十)運送過程中,運輸工具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
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聯邦銀行適用) |
承保範圍: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 本公司即不負理賠之責: 1、班機延誤費用 2、行李延誤費用 3、行李遺失費用 4、劫機補償 二、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 1、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1)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2)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3)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二)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2、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外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預定起程時間前五小時起,至返程抵達原出發地或被保險人住所地機場、港口後五小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六十日為限。 3、信用卡國內全程旅行平安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全額之住宿費用者,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內(台、澎、金、馬)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保障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預定起程時間前五小時起,至返程抵達原出發地或被保險人住所地機場、港口後五小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七日為限;或被保險人於下榻飯店辦理完成住房手續時間前五小時起至退房時間後五小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入住時間起七日為限。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三、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所購買物品之全部價款,若該物品於保障期間內發生意外毀損、強盜、搶奪、竊盜及火災致受有損失,本公司於扣除自負額後, 得在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限度內,選擇以重置或修復方式賠付之。但前開意外毀損、強盜、搶奪、竊盜及火災係發生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後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四、威寶手機損失保障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聯名卡支付所購買威寶電信生產之手機價款,本公司就該動產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內,且於本保險契約到期日前及該承保信用卡失效日前,遭受意外毀損、竊盜、強盜、搶奪所引起之損毀滅失者,可獲得「威寶手機損失保障保險」之補償。但威寶電信手機購物保障保險適用於損害品無其他保險,或無法由其他保險達到足額補償;若損害品有火災保險、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旅行平安保險等其他請求,或意外事故由第三者所造成,能在其他保險得到補償時,則不受理賠償。 五、全球旅遊支援服務保障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同時支付被保險人海外旅遊往返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參加旅行社旅遊團費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並於海外旅遊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六、旅遊期間個人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於參加旅行團時以承保之信用卡支付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本公司同意於保險期間內對於被保險人因旅遊時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僅以承保信用卡支付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時,上述保障範圍僅及於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除外原因: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安排旅遊事宜之旅行社之違反旅遊契約之行為。二、因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 三、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 |
外報告表。 |
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聯邦銀行適用)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附加 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單位於投保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費用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一)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二)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三)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二、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除外原因: 適用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之規定。 |
國泰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聯邦銀行適用)附加旅遊全程傷害保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加繳保險費後,本公司按其投保之類型,依下列規定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一、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先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擔時,本公司按實際醫療費用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五核算給付保險金。 二、日額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給付保險單所記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但超過一百八十日 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 |
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 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除外原因: 適用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之規定。 |
國泰產物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Policy |
內容介紹: The Company will pay on behalf of the insured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obligated to pay as damages because of A. bodily injury or B. property damage to which this insurance applies caused by an occurrence and the Company shall have the right and duty to defend any suit against the insured seeking damages on account of such bodily 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 even if any of the allegations of the suit are groundless, false or fraudulent, and may make such investigation and settlement of any claim or suit as it deems expedient, but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obligated to pay any claim or judgment or to defend any suit after the applicable limit of the Company's liability has been exhausted by payment of judgments or settlements. |
國泰產物 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Policy Endorsement |
內容介紹: 本商品包含下列項目,於承保時可依實際需求選擇全部或部分項目附加於主保險契約上。ENDORSEMENT LIST 1. Combined Single Limit Endorsement 2. Deductible 3. Premium Calculation 4. Minimum Earned Premium 5. Territory(Taiwan, R.O.C.) 6. Jurisdiction(Taiwan, R.O.C.) 7. Elevator Liability Endorsement 8. Car Xxxx Endorsement 9. Excess Automobile Liability Endorsement 10.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Liability Coverage 11. Cross Liability Endorsement 12. Food and Drink Poisoning Liability 13. Sales Promotion Event Liability 14. Advertising, Signs and Decorations Liability Clause 15. War Exclusions 16. Terrorism Exclusion with an amendment to the War Exclusion 17. Terrorism Exclusion Endorsement 18. Professional Liability Exclusion 19. Pollution Exclusions |
20. Asbestos Exclusion Endorsement 21. Punitive and Exemplary Damage Exclusion Endorsement 22. Employer’s Liability Exclusion Endorsement 23. Personal & Advertising Liability Exclusion Endorsement 24. Consequential Loss Exclusion Endorsement 25. Pure Financial Loss Exclusion Endorsement 26. Product Recall / Guarantee Exclusion Endorsement 27.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xclusion Endorsement |
國泰產物 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 |
內容介紹: 1. OPERATIVE CLAUSE Underwriters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against their legal liability to pay Damages, subject always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e Polic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any country. This indemnity applies only to such legal liability for and/or arising out of accidental Bodily Injury and/or Property Damage which i) occurs subsequent to the Retroactive Date AND ii) arises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Products supplied and arising out of the Business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and for which a Claim is both iii) first made in writing against the Insured AND iv) notified to Underwriters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subject always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e Policy. 2. CROSS LIABILITIES Each person or party granted indemnity by this Policy is separately indemnified in respect of Claims made against any of them by any other subject to the Underwriters’ total liability not exceeding the stated Limit of Indemnity. 3. LIMIT OF INDEMNITY The Underwriters' total liability to pay damages (including Claimants' Costs) and Defence |
Costs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stated in the Schedule in respect of any one Claim or series of Claims arising from one originating cause and for all Claims made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4. DEFENCE COSTS Underwriters will pay all Defence Costs which will include legal expenses arising out of representation at any inquest, inquiry or arising out of the defence of any proceedings in a Court, arbitration or other tribunal in respect of matters which may form the subject of indemnity by this Policy provided that Underwrit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fines or penalties imposed as a consequence of such proceedings Defence Costs will be payable within the Limits of Indemnity unless this Policy is specifically endorsed to the contrary. 5. EXCLUSIONS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contained in the Policy, this Policy does not apply to or include legal liability, Defence Costs or expenses: 8. for costs incurred in the repair, reconditioning or replacement of any Product or part thereof which is alleged to be defective. 8. arising out of the recall of any Product or part thereof 8. arising out of any Product which with the Insured's knowledge is intended for incorporation into the structure, machinery or controls of any aircraft, other aerial device, hovercraft or waterborne craft 8. arising by virtue of a contract or agreement but which would not have arisen in the absence of such contract or agreement 8. arising from circumstances known to the Insured prior to the inception date of this Policy. 8.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contained in the Policy, this Policy does not insure against any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any way involv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