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汽车抵押合同
本《通用条款》与各方当事人所签署的《主要条款》一起构成各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汽车抵押合同》的全部条款。本《通 用条款》中提及之抵押人、抵押权人等与《主要条款》中的约定拥有同等含义。
1.1 作为抵押人按时支付被担保债务(定义见第二条)和履行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其他义务的担保,抵押权人授权抵押人将主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亦即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以下或称“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抵押人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在抵押车辆上设立第一优先顺位的抵押权。
1.2 抵押车辆即本合同《主要条款》A 项所描述的车辆。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2.1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包括其任何修改、补充、延期和续展)项下的保证金、租金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和复利、费用、违约金、留购款、损害赔偿金、合同提前终止金、抵押权人垫付费用及利息、抵押权人保障债权和抵押权实现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运输费、拖车费、保管费、仓储费、维修费用、评估费用、变卖/拍卖费用、税费、过户费、第三方机构收回租赁物的服务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公告费、材料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用等)、因抵押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及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其他所有应付款项(“被担保债务”)。
3.1 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立即,且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支付融资款后 30 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向登记部门办理车辆的抵押登记,并立即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如抵押人违反本条约定的义务逾期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根据主合同第 14.3(4)条的(c)款和(g)款(包括经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第 15.2 款约定调整的要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办理完成车辆抵押登记;或者根据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要求抵押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2 抵押人应当立即向抵押权人递交或确保抵押权人获得关于本合同下所设之担保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或法律授权机构向抵押人出具的所有同意、批准或其他任何类似文件。
3.3 在不影响抵押人上述义务的前提下,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以:
(1) 完善、保护和维持本合同赋予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以及
(2) 办理所有手续,并采取所有与本合同下担保权益之设立、完善、维护及维持有关的必要措施。第四条 抵押解除
4.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仅在被担保债务全部得以清偿及/或解除并且抵押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全得以履行之日可以被解除。
4.2 在抵押人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被担保债务并履行了主合同及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后,抵押人可申请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 续,抵押权人协助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将抵押车辆的权利证书或证明退还给抵押人。
5.1 本合同所设之抵押应当是:
(1) 对偿付被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担保,其效力应延及不时构成被担保债务的任何款项或其他债务,不得因任何临时偿付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或任何其他暂时履行义务的事项而得以解除;以及
(2) 补充并独立于抵押权人在任何时候持有的关于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务的任何其他担保权益,不应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方面损害或影响此等其他担保权益,也不受此等其他担保权益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先行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偿还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当处置抵押物或追偿保证人仍不足以清偿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和任何担保人继续追索。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xx并保证:
6.1 抵押人具有签署本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所必需的全部权利、权力和能力;
6.2 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使用权方面的争议;抵押物未被抵押、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6.3 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及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其已签署和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和
6.4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第七条 承诺
7.1 积极承诺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且只要被担保债务未被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那么:
(1) 其将按照本合同《主要条款》第 A 款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审慎原则使用并维护抵押车辆,不得变更车辆用途;
(2) 确保抵押车辆的登记文件始终完整并有效,未经抵押权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或修改该等登记文件;
(3) 按时支付与抵押车辆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各项税费、保险费以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4) 对于抵押车辆发生的任何损坏或与抵押车辆相关的任何权利请求或争议,尽快做出补救或进行抗辩,并将任何该等权利请求或争议通知抵押权人;
(5) 在不被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内,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抵押人应将抵押权人认为为完善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而必需的证明和任何与抵押车辆和/或其登记相关的文件的原件交付给抵押权人;
(6) 如主合同内容发生任何补充或变更(包括变更租金数额、利率、支付方式、起租日、租金支付日等),无论该补充或变更是否加重其担保责任,抵押人均事先予以同意并承诺仍按照本合同约定为变更后的抵押人的全部债务向抵押权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且
(7) 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而被司法机关确认为借贷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则抵押人应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司法机关确认后的法律关系项下承租人应向抵押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7.2 消极承诺
抵押人在此向抵押权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且只要被担保债务未被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那么其不会:
(1) 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让与或转让抵押车辆或抵押车辆的任何部分的相关文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车辆或抵押车辆的任何部分;
(2) 不论是以出租、转租、借用或共有的形式,也不论是否因收取任何租金或对价,给予任何人任何特许或其他权利来共同占有抵押车辆,除非征得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或
(3) 在全部或部分抵押车辆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抵押权人允许的担保除外)。第八条 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8.1 抵押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尽快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应将抵押车辆的抵押权利证明文件正本交存抵押权人保管。
8.2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根据主合同相关约定妥善保管、使用抵押车辆,负责车辆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车辆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检查。当抵押车辆发生毁损、灭失、丢失风险情况时,抵押人应根据主合同相关约定妥善处理。
8.3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车辆用途,或者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抵押人应在 30 日内或抵押权人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本合同《主要条款》第 A 款约定恢复车辆用途,或者恢复抵押车辆价值或向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恢复抵押车辆用途或价值或提供新担保所需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主合同第十四条宣布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全部到期,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向抵押人、保证人(如有)进行追索等。
8.4 抵押期间,因第三方行为导致抵押车辆价值减少的,所得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
8.5 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车辆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8.6 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后,抵押人未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车辆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抵押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得,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偿。
8.7 如抵押人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根据违约情形要求提前处分抵押车辆、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租金,并向抵押人追索所有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8.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9.1 如果抵押人严重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或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任何到期应付之被担保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处分抵押物,以实现本合同下设立的担保权益。
9.2 当本合同项下或根据本合同设立的担保权益根据第 9.1 条可予以实现时,抵押权人应有权采取中国法律许可的或任何关于抵押物之取得和实现的判决所允许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1)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控制、取回抵押车辆;
(2) 依法处置抵押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将抵押车辆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 在处置抵押车辆前,对抵押车辆进行管理、维护、维修、出租,以及投保与之有关的责任险,此种行为应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和期限办理;以及
(4) 做出抵押权人认为对处分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车辆必要或需要的行为,或有利于或促进于行使根据本合同赋予抵押权人的各项权利的行为。
9.3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抵押权人无法自行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抵押人应承担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条 抵押权实现后的分配
10.1 抵押权人依法处置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所得价款,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债务:(1)处置抵押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税款;(2)抵押权人因采取司法救济途径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一切因保护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抵押权人因对第三方索赔所发生的费用及对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费用;(3)应由抵押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登记费、违章罚款、违章违约金等)或其他需抵扣的费用;(4)抵押人根据主合同应支付给抵押权人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5)抵押人根据主合同应支付给抵押权人的所有租金本金和利息;(6)抵押人根据主合同应支付给抵押权人的留购款。
第十一条 授权
11.1 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抵押权人(以及任何其授权代表或转授权代表)作为其代理人,代表抵押人并以抵押人名义,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时候,实行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该做且未适时做的任何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签署完善、保护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所必需的任何转让文件。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自各方在《主要条款》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抵押人为自然人,不需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中, “签字”是指缔约方为表示订立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标记,包括手写签字、盖章、按手印或加记任何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认可的符号。各方同意,抵押权人对本合同以及相关组成文件使用电子签章是对合同的有效签署,并且,在使用电子签章的情形下,抵押权人无需授权其任何人员对该等文件手写签字。各方确认在线签署方式完成合同签字的,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第十六条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3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应当签章以见证抵押人签字/盖章真实性及合同文本与抵押权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一致。抵押人同意,如果抵押人在线签署本合同的,抵押权人所持合同上无需经销商/服务提供商签章,不影响在线签署合同的法律效力。
12.4“在线签署”指抵押人通过抵押权人指定的移动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通过合理的身份验证后表达的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该等意思表示以数据电文形式到达抵押权人业务系统时生效。抵押权人有权委托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提供商对抵押人在线签署本合同的场景出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抵押人认可该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转让
13.1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利益或义务;但当抵押人为自然人时,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后,其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继受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除外。
13.2抵押权人可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出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变。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4.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变更,以书面形式经合同当事人盖章/签字后生效,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及项下的任何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4.2被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并且抵押人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全得以履行之日起,本合同终止。第十五条 通知
15.1 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往任何一方的通知,应按照主合同第二十二条(通知)的约定作出。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6.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争议或异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抵押权人
(如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则为该第三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本合同 签订地(即上海市青浦区)的人民法院解决,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纠纷、争议或异议部分的条款仍应由各方履行。
16.3一旦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抵押人在本合同《主要条款》中所列明的邮寄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送达的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针对特定诉讼文书,法律限制送达方式的,依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抵押人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受送达人过错导致相关通知、文件、诉讼法律文书被退回,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的,送达之日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已有效发送的日期,除非受送达人提供相反证明。抵押人同意并接受根据本合同《主要条款》中所载明的送达地址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送达,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抵押人承诺,只要人民法院通过本合同《主要条款》中所载明的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对其进行送达,即使出现送达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情况,均视为相关通知、文件、法律文书已有效送达,抵押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抵押人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如在诉讼期间变更送达地址,还应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一方收到其他方变更送达地址的书面通知后,在诉讼期间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不得隐瞒。送达地址变更并书面通知其他方后(诉讼期间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变更前,抵押人原确认的送达地址有效。抵押人在本合同《主要条款》中的签署视为其已阅读并知晓本条事项,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抵押人承诺,抵押权人已提示抵押人注意本合同中有关送达地址条款,抵押人已清楚了解本合同中有关送达地址条款的 法律意义,并已特别注意到上述各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送达地址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确认,上述条款是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及时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和保障,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不认为是格式条款。
16.4本合同生效后,如抵押权人或相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抵押人应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和/或其代理人办理公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相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和/或证明,接受公证员对抵押人和抵押物的审查以及签署公证文书等。
16.5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抵押权人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本合同规定的诉讼争议解决条款不再适用,抵押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诉权或抗辩权。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合同各方仍可就争议内容按照上述争议解决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6.6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抵押人知晓并同意就与抵押权人有关的特定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特定案件指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根据抵押权人住所地或者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具体规定为准),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最终适用程序由审理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
17.1 本合同一式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缔约方各执壹份,抵押登记部门留存壹份,如果应主管部门要求需要提供本合同原件,各方应合理配合并额外签署本合同原件。
17.2 如本合同由各方在线签署的,抵押权人留存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的合同(以下简称“电子合同”),各方确认该等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8.1抵押人确认,抵押权人(或通过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提请抵押人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 对其作全面、准确地理解;抵押权人(或通过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已经应抵押人的要求对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与解释,提示重大利害关系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抵押权人(或通过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向抵押人详细说明且为抵押人理解和接受。
18.2本合同为格式合同,任何对本合同格式条款的修订都将导致本合同直接无效(除非该等修订处由抵押权人的正式签章(不包括电子或打印签章)予以确认),且私自修改方应承担因此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损失。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