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古城保护与整治 PPP 项目
洛阳古城保护与整治 PPP 项目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老城工服招标(2019)0074 号
采 购 人: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阳光宏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 期:二〇二〇年五月
特 别 提 示
1、投标文件制作
1.1 投标人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要求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1.2 投标人凭 CA 锁登录,并按网上提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要求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法定代表人 CA 锁和企业 CA 锁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投标文件(*.lytf 格式和*.nlytf 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 CA 锁。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进行签章。
1.3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供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1.4 投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投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1.5 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将不予通过。
2、投标文件的提交
2.1 除电子投标文件外,投标时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文件、资料等。
2.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lytf)到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指定位置。上传时投标人须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 CA 锁进行上传操作。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上传成功后将得到上传成功的确认。
2.3 投标人因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交易中心联系。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3.1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上发布“变更公告”,如需修改招标文件,则同时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答疑文件”(答疑文件指修改后最新的招标文件)。对于各项目中已经成功报名
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将通过第三方短信群发方式提醒投标人进行查询。各投标人须重新下载最新的“答疑文件”,并以此编制投标文件。如不以最新发布的“答疑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造成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3.2 因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变更通知、澄清及回复,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4、开标
4.1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登陆洛阳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登陆(网址为 xxxx://x.xx/X0xxXXXx),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将被拒绝。请参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页-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
4.2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投标人授权代表应携带企业 CA 锁参加开标。
4.3 开标时,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解密。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唱标。
5、为便于投标人(供应商)制作投标(响应)文件,本投标(响应)文件格式所列招标投标的主体称呼及专业术语,也适用于招标投标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对应的主体称呼及专业术语。
6、投标人《参与评审打分的证书(证件)一览表》及《参与评审打分的合同业绩一览表》中所填写内容须与表后所附的参与评审打分的证书(证件)扫描件、合同业绩扫描件相对应,否则将不予评审打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该两表不进行评审打分。
7、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报价明细表》、《参与评审打分的证书(证件)一览表》及《参与评审打分的合同业绩一览表》内容进行公示。
目 录
3.5 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 17
8.7 因自然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维护的后果 75
第十四节 保 险 91
14.1 一般保险义务 91
14.2 必须投保的保险种类 92
(1) 财产一切险; 92
第十五节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93
15.1 守法义务 93
15.2 法律变更导致的后果 93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94
16.1 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 94
16.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95
16.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95
16.4 通知 95
16.5 损失承担原则 95
16.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96
16.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96
17.1 甲方的监督权 97
17.2 甲方的介入权 97
第十八节 违约处理 99
18.1 违约行为认定 99
18.2 违约责任承担 101
18.3 违约行为处理 105
18.4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05
18.5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105
18.6 减轻损失的措施 106
18.7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06
19.1 提前终止的事由 107
19.2 提前终止程序 108
19.3 终止后的补偿 108
19.4 提前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110
19.5 提前终止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111
19.6 继续有效 111
20.1 一般要求 112
20.2 移交程序 112
20.3 移交保证 113
20.4 保险的转让 113
20.5 技术转让 113
20.6 合同期限及相关 113
20.7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113
20.8 风险转移 113
20.9 移交委员会 114
20.10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114
21.1 适用法律 115
21.2 争议解决 115
第二十三节 [签署页] 117
第二十四节 合同附件 118
附件 1:老城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119
附件 2:老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出资人代表的授权函或相关内容的会议纪要
............................................................................. 120
附件 3:中标通知书 121
附件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22
附件 5:履约保函格式 123
附件 6:绩效考核评定程序 129
2、考评主体 129
3、考评方法及考评周期 129
(2)考评周期 129
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 130
1.1 项目概况 131
1.2 项目实施依据和范围 132
1.3 建设条件 134
1.4 建设内容 134
1.5 建设周期 135
1.6 项目总投资 135
1.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35
二、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136
1、风险分配原则 136
2、项目主要风险识别及分配 137
三、项目运作方式 137
四、交易结构 138
六、监管架构 153
1、授权关系 153
2、监管方式 153
(一)事前监管 154
(二)事中监管 154
3、事后监管 156
第五章 评审方法 157
评审方法前附表 158
1. 评审方法 160
2. 评审程序 160
3. 投标文件初审 160
4. 澄清有关问题 161
5. 比较与评价 161
6 评审结果 162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3
一、投标函 164
二、开标一览表 166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67
四、授权委托书 168
六、 投标保证金 171
七、项目公司设立方案 172
(一)拟组建项目组织机构组成表 172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173
八、资格文件 174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74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PPP 项目)情况表 175
注:业绩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合同原件等扫描件。(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76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77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生有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如实填报,没有的填“无”)
......................................................................... 177
九、投标人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178
一、融资方案及融资能力证明 178
二、建设方案及建设能力证明 178
三、运营方案及运营能力证明 178
四、投资回报(收益)分析 179
五、风险责任划分 179
六、移交方案 179
七、其他,如保险、审计、安全、劳务等法律规定的实施方案 179
十、声明 180
第一章 采购邀请
采购邀请书
致: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洛阳古城保护与整治 ppp 项目 投标。
1.采购文件的获取
1.1 请于 2020 年 0 5 月 07 日至 2020 年 05 月 15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8:00 时至 12:00 时,下午 12:00 时至 24:00 时(北京时间,下同),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点击“交易登录”,选择“证书 Key”方式登录,进行缴费
(免费的除外)下载资格采购文件。
1.2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2.投标文件的递交
2.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0 年 0 6 月 05 日 09 时 30 分。
2.2 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七室(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 叉口西南角洛阳市民之家六楼) 。
2.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4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登陆洛阳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登陆(网址为 xxxx://x.xx/X0xxXXXx),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等。因投标人原因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将被拒绝。请参照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页-办事指南-下载中心-操作手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
3.你单位收到本采购邀请书后,请于 2020 年 05 月 15 日 24:00 之前 (具体时间)前以
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采 购 人: 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阳光宏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洛阳市老城区魏紫路与经七 地 址: 郑州市农科路北、科明路东 11 幢
路交叉口老城区文化体育中心 28 层 2809 号
邮 编: 471000 邮 编: 450000
联 系 人: 韩先生 联 系 人: x先生
电 话: 13937967152 电 话: 0379-80889038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2020 年 05 月 07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3 | 采购当事人 | 采购人 名称: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魏紫路与经七路交叉口老城区文化体育中心 联系人:韩先生 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河南阳光宏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农科路北、科明路东 11 幢 28 层 2809 号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 |
1.4.1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法人资格: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资质要求:申请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成员满足即可)。 3、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设计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和高级及以上职称。 4 、财务状况: 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提供近三年 |
(2016-2018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 (若申请人成立不满三年的按实际成立年份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5、投融资能力:申请人具有银行授信额度或银行存款证明不低于50 亿元人民币的投融资能力(若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累计满足即可)。 6、信誉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 2016 〕 15 号 ), 被 列 入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x.xxx.xx/,也即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 “ 失信被执行人” 的, 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重大案件查询栏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投标人必须将本公司在上述三个网站相关栏目的信用记录截图打印,分别装订入投标文件中(应当将信用记录清晰展开打印,须显示查询日期且为公告发出之后,否则视同未提供)。 7、外省建筑企业进豫承揽业务的,开标前需通过“河 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报送企业基 |
本信息和在豫人员信息。 8、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随申请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 PPP 投资协议,为履行 PPP 投资协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两个及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5)上述 2、3 要求,联合体成员有满足的即可。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申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申请)。违反前款规定的, 相关投标(申请)均无效。 | ||
1.4.4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书随申请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
(2)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 PPP 投资协议,为履行 PPP 投资协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4)两个及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5)上述资质和人员要求,联合体成员有满足的即可。 | ||
1.4.5 |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 | ☑ 否 □是,按资格预审要求进行资格后审。 |
1.5 | 项目概况 | 1、建设内容及规模:北至中州东路、南至护城河、西至金业路、东至瀍河与老城交界处,规划面积约 1400 亩,本项目总建筑面积 984369.00 ㎡。主要包括新建 文化展示及利用建筑 603300.00 ㎡,保留建筑外立面 改造面积 217899.00 ㎡,文物古迹改造建筑面积 8415.00 ㎡,学校改造建筑面积 11161.00 ㎡,医院改 造建筑面积 20467.00 ㎡,公共建筑改造面积 3476.00 ㎡,宗教改造建筑面积 882.00 ㎡,市政建筑面积 224.00 ㎡,地下建筑面积 40330 ㎡,地下停车场面积 78216.00 ㎡。 2、运作模式:采用广义 BOT 模式,即设计—建设—融资—运营(DBFOT)一体化模式运作,洛阳市老城区人 民政府授权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本项目实 |
施机构,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洛阳xxx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 司,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的股权比例为 49%:51%,合作期限 20 年,其中建设期 4 年,运营期 16 年。本项目收入来源为使用者付费,政府财政不承担支出责任。项目公司获取的使用者付费收入用于弥补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 3、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 929887 万元,其中 已发生投资 122429 万元,包括一期工程投资 46679 万 元及项目范围内的征迁支出 75750 万元;已发生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为财政出资 116750 万元,洛阳古都发展 集团出资 5679 万元。项目公司成立后,在建设期第一 年须返还部分财政垫支 25621 万元,另有 91129 万元转为政府出资方代表权益出资;洛阳古都发展集团如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投资,垫支部分全部或部分转为权益投资,节余部分垫支资金由项目公司返还;如未参与项目投资,则其他中标方应将该部分垫支退还洛阳古都发展集团。 4、质量标准: 1)建设标准:按照相关建设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分期验收合格,分期交付运营。 2)运营标准:符合现行国家、省市及地方现行相关标 准、规范、规定要求。 | ||
1.6 | 采购需求 | 详见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
1.9.1 |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
考察地点: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2.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 年 06 月 05 日 09 时 30 分 |
2.2.2 | 投标人提出疑义的截止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日前, 递交方式:书面及电子版的形式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
3.3.2 | 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 | 报价方式及控制价: 工程费结算优惠率按照国家取费标准下浮不低于: 0% ;(保留两位小数)。 勘察设计xxxx率按照国家取费标准下浮不低于: 0%;(保留两位小数) 投资回报率不低于 0 %(保留两位小数)。(社会资本方资本金出资的内部收益率,不超过 8.00%) 合作期内实际运营收入占可研预测收入的比例不高于 100%(保留两位小数)。报价范围:为 90%(含)至 100% (含)。 |
3.5.5 | 采购人特殊要求 | 1、招标内容:洛阳古城保护与整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如果中标人具备相应的工程(如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等)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后,可由项目公司直接委托中标人承担施工承包并签署施工承包合同;若中标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则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后,由项目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招标。 2、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设计、建设、融资及运营等相 |
关工作,其中项目建设内容不含内部装修,运营期结束后,将项目范围内资产及资料整体移交政府方指定的接收单位。 3.项目采取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营的方式;纳入项目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可利用的文物遗址等产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收入、广告费收入、流动摊位收入、景点旅游门票收入等,全部归项目公司所 有。 | ||
3.6.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日历天 |
3.7.1 | 投标保证金 | 无 |
3.8.5 | 投标文件份数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lytf 格式); |
3.8.6 | 装订要求 | 无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无 |
4.2.2 |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 楼开标七室(洛阳市洛龙 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市民之家 6 楼)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0 年 06 月 05 日 0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 楼开标七室(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永泰街交叉口西南角市民之家 6 楼) |
6.1.1 | 评审小组的构成 |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 从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 ;数量: 9 名 。 其中,技术、经济专家: 3 名,财务专家: 2 名, 法律专家: 1 名,采购人代表: 3 名 |
6.3.3 | 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的人数 | 3 人 |
7.1.3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及要求:现金或保函方式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建设期:2000 万元;运营维护期:1000 万元;移交期: 1000 万元。 |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
1.1.1 PPP 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xx、物有所值的 PPP 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 PPP 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1.1.2 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1.1.3 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1.1.4 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1.1.5 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1.1.6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是指一个组织(多指政府)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
1.1.7 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1.1.8 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1.1.9 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1.1.10 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 (Availability Payment) 、使用量付费 (Usage Payment) 和绩效付费
(Performance Payment)。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1.1.11 PPP 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
(Management Contract,MC)、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改建
-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等。
1.2.1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2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3 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1.2.4 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
1.2.5 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 2013 年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
1.2.6 其它相关审批文件。
1.3.1 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 PPP 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并按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社会资本方。
1.3.3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 PPP 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 PPP 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以外,投标人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 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1.4.4 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第 1.4.2 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的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1.4.5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1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采购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 项目概况:见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准备和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1 采购人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组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1.1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
(1)xxxxxxxxxxxx;
(0)xxxxxxx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xxxxxxxxxxxx;
(0)xxxxxxx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 号文);
(7)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
(8)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
(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11)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1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改)。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2.1.2 本采购文件包括: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PPP 项目合同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求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所有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为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如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如答复内容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 2.2.1 条执行。
2.2.3 潜在投标人收到书面答疑后,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3.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
3.1.2 除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
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2.2 投标人应将任何不同于采购文件的招标内容、要求和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未在“偏离表”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采购文件为准。
3.3.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3.2 投标价格可以是项目类指标(如项目投资额、保底收费量等),也可以是特许经营类指标(如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利金、政府方股权分红收益线等)。投标价格应包含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投标价格中。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3.3.3 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3.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采购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完整提供各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联合体的响应可被否决。
3.4.2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前、签订 PPP 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3.5 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
3.5.1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3 产品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以及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经验。
3.5.4 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证件。
3.5.5 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6.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可以予以否决。
3.6.2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6.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2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3 投标人登录“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按要求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
3.8.4 投标人凭 CA 锁登录,并按网上提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按要求进行电子签章。投标人编辑电子投标文件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法定代表人 CA 锁和企业 CA 锁进行签章制作;最后一步生成电子投标文件(*.lytf 格式和*.nlytf 格式)时,只能用本单位的企业 CA 锁。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进行签章。
3.8.5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提供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投标文件。
3.8.6 投标文件格式所要求包含的全部资料应全部制作在投标文件内,严格按照本项目投标文件所有格式如实填写(不涉及的内容除外),不应存在漏项或缺项,否则将存在投标文件被否决的风险。
3.8.7 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将
不予通过。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提交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8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本次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线上参加。参加开启的委托代理人应在线上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不出席,视为同意此次开标结果。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本次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顺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 2/3。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 1 名财务专家和 1 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项目咨询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 1 人)。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3.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的,评审小组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6.3.2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3 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并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4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3.5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7.1.1 PPP 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7.1.2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7.1.3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投标人排名,依次与候选投标人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投标人即为预中标投标人。
7.1.4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投标人进行重复谈判。
7.1.5 采购人应当在预中标投标人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投标人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采购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7.4.2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 PPP 项目合同。需要为 PPP 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重新签署 PPP 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 PPP 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7.4.3 采购人应当在 PPP 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 PPP 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 PPP 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4.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5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1.1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1.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1.3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9.1.4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1.5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1.6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
序正常进行。
参加 PPP 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PPP 项目合同
洛阳古城保护与整治 PPP 项目
项 目 合 同
甲 方: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乙 1 方:洛阳xxx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乙 2 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目 录
3.6 提前收回 错误!未定义书签。
8.7 因自然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维护的后果 75
第十四节 保 险 91
14.1 一般保险义务 91
14.2 必须投保的保险种类 92
(1) 财产一切险; 92
第十五节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93
15.1 守法义务 93
15.2 法律变更导致的后果 93
第十六节 不可抗力 94
16.1 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 94
16.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95
16.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95
16.4 通知 95
16.5 损失承担原则 95
16.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96
16.7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96
第十七节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97
17.1 甲方的监督权 97
17.2 甲方的介入权 97
第十八节 违约处理 99
18.1 违约行为认定 99
18.2 违约责任承担 101
18.3 违约行为处理 105
18.4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05
18.5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105
18.6 减轻损失的措施 106
18.7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06
第十九节 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07
19.1 提前终止的事由 107
19.2 提前终止程序 108
19.3 终止后的补偿 108
19.4 提前终止后的项目移交 110
19.5 提前终止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 111
19.6 继续有效 111
第二十节 项目移交 112
20.1 一般要求 112
20.2 移交程序 112
20.3 移交保证 113
20.4 保险的转让 113
20.5 技术转让 113
20.6 合同期限及相关 113
20.7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113
20.8 风险转移 113
20.9 移交委员会 114
20.10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114
第二十一节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15
21.1 适用法律 115
21.2 争议解决 115
第二十二节 其他 116
第二十三节 [签署页] 117
第二十四节 合同附件 118
附件 1:老城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119
附件 2:老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出资人代表的授权函或相关内容的会议纪要
....................................................................................................................................................... 120
附件 3:中标通知书 121
附件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22
附件 5:履约保函格式 123
附件 6:绩效考核评定程序 129
2、考评主体 129
3、考评方法及考评周期 129
(2)考评周期 129
(1)根据 会议纪要精神(详见附件 1),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决定采用 PPP 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洛阳古城保护与 整治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2)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授权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称“甲 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招标人及合同签约主体,授权洛阳xxx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乙 1 方”)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老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授权函或相关内容的会议纪要详见附件 2)
(3)甲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含资格预审)。经过法定程序,确定 为中标人(下称“乙 2 方”)。(中标通知书详见附件 3)
(4)甲方和乙 1 方、乙 2 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洛阳古城保护与整治 PPP 项目合同》,乙 1 方和乙 2 方于 年 月 日签署《PPP 项目股东协议》,并在项目所在地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即“乙方”),乙方承继乙 1 方、乙
2 方基于本项目的权利义务(除不得免除乙 1 方、乙 2 方的权利义务外)。甲方与乙方正式签署本项目《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或甲方、乙 1 方、乙 2 方及乙方签署关于承继 PPP 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以规定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以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
(5)本合同已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同意。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合同:
(1)甲 方: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2)乙 1 方:洛阳xxx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3)乙 2 方( 中标人 ): 。
引言、定义和解释,项目的范围和期限,前提条件,项目的融资,项目用地,项目的建设,项目的运营和维护、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考核,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甲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处理,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移交,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合同附件等。
本合同条款的分析、解释和适用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1.4.1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本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时,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2)x PPP 项目合同及其附件;
(3)股东协议;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
(7)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经备案的施工图及批准后变更设计;
(9)包括但不限于洛阳市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和经洛阳市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10)双方有关工程洽谈纪要、承诺书等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公司章程;
(12)其他按规定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
2.1.1 签署时间及主要信息
x合同于 年 月 日在洛阳市老城区签订。项目名称:洛阳古城保护与整治 PPP 项目 。
项目地点:洛阳市古城区。
合同价款:工程费用下浮率 %,勘察设计费优惠率 %,投资回报率 %,合作期内实际运营收入占可研预测收入的比例 %。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正本壹式 份,各方各执 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约束。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且第四节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甲方: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乙 1 方:洛阳xxx清文化旅游发
展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乙 2 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2.2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 1 方、乙 2 方或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关于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和附件,每一 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
本项目 | 指洛阳古城保护与整治 PPP 项目,项目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北起中州路、南至南城河、东依小区西界、西抵金业路,规划面积约 1400 亩。 一、总体规划布局: 总体规划布局结构为:一环、两轴、五片、六节点。 “一环”:老城城墙遗址-城河文化公园。在清理整治城墙遗址、 梳理城河景观的基础上塑造环城文化公园,使其成为展示宋x-x清洛阳老城历史文化的地标,为城市提供有地方特色和文化意义的公共文化活动空间; “两轴”:以东西、南北大街形成传统文化与休闲商业文化十字轴,西大街以传统商业功能为主,东大街以古代书院文化、传统民俗功能为主,北大街形成带状博物馆群,南大街形成景观大道,在强化传统商业文化功能的同时突出老城自隋唐以来的历史文脉,形成开放性的带状博物馆群; “五片”:(1)以府文庙-鼓楼-妥灵宫-玉虚观,建筑群及遗址公园为中心,形成以儒学思想、祭祀文化、古代书院文化、地方文艺为核心内容的传统文化片区。 (2)以丽景门-府城隍庙-西大街传统商业群落-公园巷民国建筑群为中心,形成民俗展示、传统餐饮和娱乐休闲为主要功能的传统商业片区。 (3)以庄家大院-史家大院-潘家大院等历史建筑为中心,形成反映传统院落民居文化和市井生活主题的传统大院文化片区。 (4)以xx驿-五圣堂建筑群及遗址为中心,形成反映驿站文化的综合性、多功能博览展示片区。 (5)以宣仁门-北宋衙署遗址为中心,形成反映唐宋文化特色的遗 |
址及文化空间节点。 “六节点”:魏家街-传统大院文创文化节点;宣仁门-文化遗产节点;安国寺-佛教文化节点;府文庙-科举文化展示节点;文峰塔-文化景观公园节点;城隍庙-文化节点。 二、功能分区 x项目保护改造建筑均为按精装修进行设计,装修风格应与原有建筑相协调,总建筑面积为 984369 ㎡,具体功能分区为: 在总体布局上结合未来老城发展,形成旅游服务、传统商业、文创产业、生活居住等四类功能区。其中传统商业包括传统餐饮、老字号餐饮、传统购物街、古玩集市、传统民宿;文创产业包括xx驿老字号博物馆、古代书院展示区、传统手工作坊、学校文教区、文创中心、青年文创馆、传统院落文化中心等;居住产业包括传统居住、精品传统居住区等多层级居住片区。 整体功能以商住混合为主的新型老城居住模式和商业创新发展模式,为居民自主创业和社会参与街区发展提供条件。 三、技术经济指标 x项目可研估算总投资 929887 万元,其中已发生投资 122429 万元。经济指标明细如下表: 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说 | |||
一 | 总用地面积 | ||||||
1 | 古城整治保护区 | 亩 | x 1400 亩 | ||||
二 | 总建筑面积 | ㎡ | 984369.00 | ||||
1 | 新建文化展示及利用建筑 | ㎡ | 603300.00 | ||||
2 | 保留建筑外立面改造 | ㎡ | 217899.00 | ||||
3 | 文物古迹改造建筑 | ㎡ | 8415.00 | ||||
4 | 学校改造建筑 | ㎡ | 11161.00 | ||||
5 | 医院改造建筑 | ㎡ | 20467.00 | ||||
6 | 公共改造建筑 | ㎡ | 3476.00 | ||||
7 | 宗教改造建筑 | ㎡ | 882.00 |
8 | 市政建筑 | ㎡ | 224.00 | ||||
9 | 地下建筑面积 | ㎡ | 40330 | ||||
10 | 地下停车场 | ㎡ | 78216.00 | ||||
三 | 总投资 | x元 | 929887.38 | ||||
1 | 工程费用 | x元 | 574615.05 | ||||
2 | 其他费用 | x元 | 227658.06 | 含拆迁补偿费 159145.00 万元 | |||
3 | 基本预备费 | x元 | 32000.00 | ||||
4 | 建设期利息 | x元 | 95614.27 | 含前期贷款已支付利息 8293.00 万元 | |||
四、运营维护内容 项目公司运营内容包括负责古城的整体业态定位、商户招商、运营管理、物业等管理等。主要包括古城范围内绿化及日常养护、工程维修、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安保服务、品牌打造及宣传推广、活动筹办、商户联营及自营业务、停车场管理、品牌管理咨询、日常演出服务等。 已建成运营部分园区于项目公司成立后 6 个月内划入项目公司管 理。 | |||||||
甲方、 项目实 施机构 | 指洛阳市老城区文化和旅游局,特别情况下,还包括符合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者。 | ||||||
乙 1 方、政府出 资人代 表 | 指洛阳xxx清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特别情况下,还包括符合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乙 1 方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者。 | ||||||
乙 2 方 |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运作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就本合 同而言,指中标人。 | ||||||
乙方、 项目公 司 | 指乙 1 方和乙 2 方为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共同出资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指乙 1 方和乙 2 方;待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指项目公司。本合同已明确约定 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应由 |
乙 1 方和乙 2 方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 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减轻或免除本身应由乙 1 方和乙 2 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权利与义务、股权转让限制、 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等]。 | |
询价小 组 | 指由甲方、老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乙方派员组成的负责 完成本项目有关材料价格询工作的组织,询价小组由甲方牵头组建。 |
项目建 设总投 资 | 项目建设总投资是指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全部费用。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规定》,本项目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费用、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利息, 以政府相关部门审计额为准。 |
前期配 套投资 | 指在规划范围内未纳入项目可研批复估算内,但实际已实施并经乙 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审计确认,提供项目公司使用的政府投资。 |
前期配 套返还 | 指在运营期间项目前期配套投资由乙方按照营业收入的 5%支付并 纳入乙方运营成本核算,是前期配套投资的一种返还。 |
使用者 付费收 入 | 指乙方(项目公司)对百业区、精品民宿区、传统大院区、宋•万花会区、全息科技体验区、安国寺禅修区、大唐东市区、xx驿片区、松岛园、综合商业区、书院文化区、剧院会议摄影区、文峰塔区的运营所取得的项目可盈利面积的租金收入、摆渡车收入、景区内小木车摊位 租金收入及停车位收入等。 |
建设期 利息 | 建设期利息以项目实际债务融资金额为基数计算,利率等同于项目 债务融资成本,为 %。 |
合作期 | x项目合作期限为建设期+运营期,其中建设期 4 年,运营期年限为 16 年。 |
项目文 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 本合同及附件; (2) 融资文件; (3)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关联性文件。 |
项目设 施 | 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的设施。 |
项目资 产 | x项目是指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 运营期内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以上资产所有权均归属于洛阳古都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合同所列明仅为本合同目的服务,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法律 |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
法律变 更 |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等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 1 方、乙 2 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行为。 |
标准和 规范 | 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指定的,适用于基本建设中各类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维护等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
政府行 为 |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以推进项目良性发展目的而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 权、免除或批准。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
融资文 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贷款协议、担保协 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 |
建设期 履约保 函 | 指乙 2 方按照第 12.1 条的规定提供、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
运营维 护保函 | 指乙 2 方按照第 12.3 条的规定提交、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 运营维护等义务担保函。 |
移交保 函 | 指乙 2 方按照第 12.5 条的规定提交、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 移交维修等义务担保函。 |
建设期 | 指自项目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日起至该项目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 合格并签发交/竣工证书之次日的期间。 |
开工日 | 本项目的开工日指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开令之日 ,具体日期见本合 同第 7.5 条。 |
运营维 护期 | 自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次日起至十六(16)年合作期满之日止。若项目公司与政府方协商一致延长运营年限,则运营维护期自全 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之次日起至延长后的运营年限期满之日止。 |
移交日 |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 期,或因合同提前终止所确认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
争议解 决程序 | 指本合同第 21.2 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
政府部 门 | 指依照国家法律效力设立的行政实体,负有在职能范围内行使国家 权力和义务的中央、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终止意 向通知 |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19.2.2 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终止通 知 |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19.2.2 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 任何日期。 |
提前终 止日 |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7)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
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在合作期内,甲方与乙方的合作范围和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3.1.1 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负责的工作内容
(1)负责项目用地的选址、规划,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控制性规划、详细性规划、征地拆迁以及工程施工所需的配套服务)的审批手续按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完成,并按照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2)负责协调属地政府项目用地征收工作和按期交地;
(3)负责连接项目设施场地与现有的公共道路的临时道路及永久性道路;
(4)负责或协调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设施场地规划红线的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以及道路设施;
(5)选择并监督管理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相应的费用作为工程前期费用计入工程总投资;
(6)协助乙方可依约、及时取得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全过程涉及的相关审批(含后续变更等)手续;
(7)对乙方履约情况实施监督;
(8)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现场签证进行审核认定;
(9)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项目监管,对每个月监理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确认;
(10)预(结)算由甲方根据老城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审;
(11)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
(12)负责制定项目运营维护工作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向xxxx上述工作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13)根据运营收入、运营维护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确定分配方案;
(14)合作期满办理资产或经营权移交;
(15)在项目合作期内,对本项目相关的非可归责于乙方或乙 2 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配合乙方
(项目公司)或乙 2 方负责协调或监管;
(16)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权利在整个项目协议期内始终有效,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协议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17)协助乙方取得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 PPP 合同相关的其他优惠。
3.1.2 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乙方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包含勘察、设计)和运营维护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2)办理项目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3)按照本合同要求和经审查/批复的设计文件,负责项目总承包建设组织管理,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内容(不含内部装修),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xx施工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有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负责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投资;
(5)严格按照经政府方批准确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控制工程造价,并接受政府方的监督;
(6)为项目工程的实施、交/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项目公司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7)执行因法律或行业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
(8)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9)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10)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1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务工人员工资,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12)在约定完工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按照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交/竣工验收办法与执行程序及国家相关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
(13)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后,书面告知甲方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投入使用;
(14)遵守国家和河南省、洛阳市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运营管理义务,承担运营维护服务内容范围内的责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
(15)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若乙方和乙 2 方均没有相关资质、生产制造或运营能力的,由乙方作为招标人,依法选择实施单位(选择方式、项目控制价、主要技术指标需报甲方审核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仅能由乙 2 方中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在联合体协议约定承接本项目相应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担任);
(16)及时准备报送工程预(结)算报审资料,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
(17)运营维护期内正常使用发生的一切设施损坏,均由乙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18)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占、挖道路及绿地等行为,如对本项目产生重大影响,批准部门应征得乙方同意。建筑工程、道路、绿地等相关设施需恢复的,恢复工作由收取恢复费用的部门负责;
(19)由于人流量增加、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需在项目涉及的建筑物、道路上进行改扩建等行为,乙方应予以配合;
(20)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乙方需无条件配合老城区人民政府或指定(职能)部门迎检、接待等工作要求;
(21)按老城区人民政府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负责编制项目档案,办理归档手续,并提供给政府方;
(22)保证本项目及其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确保设施安全正常使用。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
(23)合同期满,将项目资产及经营权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
(24)争取项目可取得的政策性优惠贷款,并优先用于偿还融资成本更高的项目贷款或资本金。同时,乙方有义务按照获取政策性优惠贷款的要求做出相关工作安排,如提供接受相应检查所需的资料、单项工程予以单独建账等。
本项目除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延期外,本项目合作期为 20 年,其中:建
设为 4 年,运营期为 16 年。
3.3.1 在合作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可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
(1)因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暂停施工的,且符合合同约定的其他可顺延工期的前提条件;
(2)建设期内,因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工期延误;
(3)运营期满,累计实际运营总收入不足可研预测运营总收入的 0.9 倍;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3.3.2 因乙 2 方的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交/竣工验收日前通过交/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乙 2 方应向甲方或其授权单位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 元)的违约金。如因乙 2 方原因导致逾期超过九十(90)个日历日的,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
(关于期限结束后的处理,请见本章第十九节和第二十节)。
3.5.1 本合同条款下“甲方或授权单位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要求,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并签署合同,报实施机构备案。
3.5.2 本项目设置全过程咨询单位,由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选择,协助甲方进行设计管理、建设过程造价咨询及运营初期的运营辅导工作。
只有下列前提条件被满足或者被豁免的情况下,本合同的全部条款才会生效。
4.1.1 乙 2 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15)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4.1.2 乙 1 方和乙 2 方已依法在洛阳市老城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4.1.3 本合同已经老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书面批复文件为准。
4.1.4 本项目完成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库入库资料变更工作。
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本合同未生效。
4.3.2 经济赔偿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未生效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不论本合同生效与否,本条款独立有效存在。
如果乙 2 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 4.1.1 条款的前提条件,且
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没收乙 2 方的投标保证金。
若因乙2 方原因导致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 4.1.2 条款的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向乙 2 方追索与投标保证金相同金额的赔偿或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全部金额。
不论本合同生效与否,本条款独立有效存在。
5.1.1 乙 1 方、乙 2 方须共同提供不少于投资总额 20%的资本金(其中乙 1方资本金出资占比为 49%,乙 2 方资本金出资占比为 51%),乙 1 方资本金由甲方前期已垫支费用部分转化且在项目建设第一年一次性计入资本金,乙 2 方资本金按建设进度逐步到位。除资本金外的资金由乙方负责筹措,债务资金采取无追索项目融资,乙方以自身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乙 1 方、乙 2 方以资本金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或风险。乙方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将其在 PPP 合同项下的各项收益权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
5.1.2 乙方应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可以利用项目资本金或通过企业融资筹集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资金。
5.1.3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5.1.4 乙方对于项目融资所获得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1.5 乙 2 方或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未按照项目建设的需求满足资金到位,延迟十(10)个日历日资金仍未到位的,乙 2 方或乙方应向政府方支付相应额度的违约赔偿金;如因乙 2 方或乙方原因延迟超过二十(20)个日历日,则甲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
5.1.6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后一百八十(180)个日历日内,且甲方完整提供需要由甲方提供的金融机构认可的融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可研等批复文件)的前提下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不多于总投资的 80%)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5.2.1 乙方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5.2.2 乙方的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
5.2.3 项目公司成立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乙方(项目公司)应在项目当地甲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资金管理协议须报甲方备案),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给予配合。
5.2.4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足额向项目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任何活动。如乙方未能按照工程进度计划按时足额拨付的,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向乙方发出通知,在甲方或其授权代表书面提出资金需求之日起的十五(15)个日历日内须到位。
5.2.5 乙方应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和监督,对由xxxx造成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代为支付。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需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5.2.6 若上级政府专项资金款项(或上级财政奖补资金、捐赠资金)在项目建设期到位,且专项资金款项在建设期支付给乙方统筹使用;若上级政府专项资金款项(或上级财政奖补资金、捐赠资金)在项目运营期到位,则该项资金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5.2.7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除本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外投资或担保,乙方须按投资或担保总金额为基数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并将产生的利润归还甲方。若直接影响本项目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担。
乙方应将融资方案(含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送甲方备案。甲方或乙 1 方不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更不能为乙方的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5.4.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公司权益不受损害。
5.4.2 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簿及其他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
5.4.3 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5.4.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1)在每年 12 月 10 日前提交年度的运营维护情况报告;
(2)在每年 5 月 20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每季度之后的二十(20)日之前,提交上一季度本项目的运营成本表;
(3)政府方为监督项目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4)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发生运营维护事故的,应于事故发生后按严重程度及时向政府方通报事故情况,事故处理结束提交事故报告。
5.4.5 项目合作期内,每年乙方需向甲方提交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如甲方不认可乙方报送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可聘请相应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与乙方提交的金额相差在 5%之内,以乙方提交的为准,如超过 5%,则要求乙方进行调整或者由甲方和乙方另行协商。
6.1.1 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前期征收摸底调查、测算征收费用及具体征收及拆迁工作;
6.1.2 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征收计划
(若有)实现净地。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及时净地的,应重新确定完成时限,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合作双方据实调整建设工期;
6.1.3 项目除前期已完成的征迁工作外,其余征收及拆迁工作仍由甲方主导,并尽量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使用,如实际过程中确有超出,则乙 1 方负责解决,原则上不新增财政负担,该部分新增投资主要通过与乙方协商调高前期配套返还比例进行回收。
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拥有,并在项目合作期内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乙方不拥有相应的项目设施权属。
在合作期满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该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他政府授权单位指定的机构。
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则由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协助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但临时用地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纳入项目总投资。
项目“三通(通水、通电、通路)一平”工作由甲方负责,相关费用(按政府方确认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纳入项目总投资。
6.3.1 土地仅作为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使用,未经老城区人民政府正式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用途,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或抵押。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在使用该土地时还需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约束,并遵守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3.2 如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土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4.1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甲方派驻人员除外,且甲方派驻人员行使甲方授权的相关职权)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7.1.1 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负责的前期工作(相应工作由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委托,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包括:
(1)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征收、居民与单位的动迁及安置、旧房拆除、补偿;保证项目用地的征收、管线迁移等工作的总体进度满足乙方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或经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修订计划);
(2)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消防审查、工程预算审核、控制性规划、详细性规划等审批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3)工程建设用地及临时用地的征收、征用工作;
(4)连接项目设施场地与现有的公共道路的临时道路及永久性道路;
(5)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设施场地规划红线的供电、供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以及道路设施。项目建设所需的临时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纳入总投资;
(6)选择并监督管理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工程的质量、安全、xx施工、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理,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项目施工图预算,质量检测单位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工作;
(7)选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
(8)协助乙方或乙 2 方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以使其获得履行《PPP 项目合同》所需的各种批文。
7.1.2 乙方负责的前期xx,xx:
(0)办理项目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并协助甲方完成上述相关报批手续;
(2)负责施工图的编制、设计。甲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乙方应按照经甲方审查同意的施工图进行项目的建设。甲方可聘请有等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
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图纸审查、设计优化,避免因过度设计造成项目投资增加;
(3)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计划,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做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
7.1.3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项目前期合同性质进行分类,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梳理,建立项目前期合同甲方与乙方之间的继承机制。
对于甲方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的前期工作,相关费用由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经乙方确认后,计入项目总投资。对于由甲方或乙 1 开展实施的,在规范范围内但未纳入项目可研批复估算金额内,但实际已实施并提供项目公司使用的前期配套投资,由乙方每年按经营收入的 5%支付配套建设使用费,该费用纳入乙方运营成本核算。由乙方签订合同的项目前期费用,需经甲方认可后方能计入项目总投资。
7.1.4 当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变动,项目相关条款与新政策相冲突时,政府方有权依据新政策与乙方进行协商,经双方同意后,可对与新政策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修订。
7.2.1 项目勘察和设计
如乙 2 方具有确认勘查设计资质,则可不进行二次招标,并由乙方支付相应
费用。如乙 2 方不具有确认勘察设计资质,则由乙方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选择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确定并委托符合资质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并由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经政府方认可的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
7.2.2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的批准和签发
(1)由乙方负责施工图的编制、设计,甲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签发,交由乙方组织实施;
(2)乙方应按照经甲方审查同意的施工图进行项目的建设;
(3)甲方可聘请有等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审查、优化,避免因过度设计造成项目投资增加;
(4)在交/竣工日期前,甲方有权对施工图进行适当的修改。经甲方同意,监理人可向乙方作出变更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
(5)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设计文件有缺陷的,甲方可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建议,乙方收到变更建议后,需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变更施工图及说明。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签发交由乙方组织实施。对于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修改。
7.2.3 设计优化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不改变规划主要要素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认为优化设计可加快建设进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质量和环保标准的,可进行优化设计。项目优化设计方案须经甲方正式书面同意方可实施。优化设计费纳入项目的投资总额。
7.2.4 设计责任
对于甲方已经完成项目设计的部分,乙方应本着审慎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存在的疑问应及时沟通修改,若在该部分项目建设阶段未提出相应意见的,代表其认同初步设计内容。若项目后续勘察、设计、建设过程中存在因初步设计缺陷而导致的风险事项,此项风险应由乙方承担。任何一方优化设计的应对本项目优化设计承担全部责任。
7.3.1 本项目监理单位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根据本项目审批(核准)情况依法选择,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与监理单位签署《监理服务合同》;甲方或其授权单位、乙方、中标监理单位签署三方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监理服务费纳入乙方投资总额。
7.3.2 监理单位应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的进度、工程的质量、安全、xx施工、计量、投资等进行监理。
7.3.3 监理单位将按行业监理规范和《监理服务合同》开展监理工作。
7.3.4 监理单位在行使下列权限所涉及事项时必须提交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后方为有效:
(1)签发开工通知、同意暂停施工或批准延期;
(2)同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
(3)同意价格调整、变更价款、索赔,或暂估价、暂列金额的使用; (4)签发各类支付(付款)证书;
(5)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颁发工程交/竣工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 (6)其他合同约定或甲方书面确定的事项。
7.3.5 本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根据本项目审批(核准)情况依法选择,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与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签署《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合同》;甲方或其授权单位、乙方、中标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签署三方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对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进行管理,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费需经甲方签字同意后,乙方方可支付给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本项目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费纳入乙方投资总额。
7.3.6 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含监测)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部分)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根据本项目审批(核准)情况依法选择,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与工程质量检测(含监测)单位签署《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含监测)服务合同》;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乙方、中标工程质量检测(含监测)单位签署三方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或其授权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含监测)单位进行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含监测)服务费需经甲方签字同意后,乙方方可支付给工程质量检测(含监测)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含监测)单位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工作,工程质量检测(含监测)服务费纳入乙方投资总额。
本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乙方应与乙 2 方中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在联合体协议约定承接本项目相应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乙方承担本项目项下的工程施工任务,不得转包。若乙 2 方不具备本项目施工要求的其他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则由乙方(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依法选择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乙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向甲方报告,由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认该承包商的选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待
甲方确认后或规定的期限届满甲方仍未予以确认,乙方方可与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
7.4.1 施工的一般要求
(1)质量要求
①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河南省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合格;项目建设期内如国家、河南省有颁布和更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建设期内有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若有不一致,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②因乙方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甲方和监理人均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③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甲方应承担由于乙方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质量保证措施
① 乙方的质量管理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②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甲方、乙方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甲方、乙方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乙方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甲方、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3)隐蔽工程检查
①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② 检查程序
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予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③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甲方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予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④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予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①因乙方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②在交/竣工日期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备案。
(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4.2 乙方对承包人(施工方)的责任
具体将在乙方与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1)支付合同价款
施工方应于每月 20 日根据当月完成计量工作量及相关计量签证材料,编制完成当月工程计量月报及当期工程支付证书并上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监理、甲方、乙方对工程计量进行审核并签署工程支付证书。乙方在收到甲方签署的工程支付证书后,按合同付款约定将计量款项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开具相关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凭据给乙方。本合同无规定的其他事项,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2)连带责任
乙方需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7.4.3 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
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须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7.5.1 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1)开工日:本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2)交/竣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算至本项目全部工程建设期满之日内。
7.6.1 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计划(施工组织方案等相关材料),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做出原则规定,以保障按照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其中关键性节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上述计划需由甲方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
7.6.2 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甲方有权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要求乙方在七(7)个日历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7.6.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不涉及费用调整):
(1)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暂停施工的;
(2)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3)由于甲方负责的征收进度影响工期,导致建设期延长;
(4)法律规定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6.4 当 7.6.3 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前述情形不影响建设期,建设期不予延长。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种类;
(2)预计延误的日期;
(3)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4)乙方要求延长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乙方必须在每月的二十五(25)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如实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通过交/竣工验收日止,如不按时提交,甲方可将其视为工程延误处理。
乙方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至少说明如下事项:
(1)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工程投资完成情况;
(3)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4)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1)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如发生可预见性延误,乙方却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赔偿相关损失;若给本项目或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1)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并达到适用法律、强制性条文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河南省现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验收质量合格;项目建设期内如国家、河南省有颁布和更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建设期内有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若有不一致,按最新标准执 行。);
(2)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情况,发现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xx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3)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4)乙方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并将拟签订的合同意向书报甲方备案,甲方若未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认同乙方所选定的专业工程承包商,但不免除乙方的责任;
(5)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6)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乙方工程的任何部分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协助,但甲方的上述检查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7)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 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甲方有权行使必要的强制措施。若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
(1)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洛阳市关于安全和xx施工管理的规定及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xx施工。
(2)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5)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6)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7)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甲方组织的检查)xx、安全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承包人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小写:¥20,
000.00 元),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将视情况要求承包人加倍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执行,并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上述违约金。
(1)本项目工程费用下浮率为 %,工程费用按照本条第(2)款确定。
(2)工程费用预(结)算编制依据
工程费用预算根据审批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设计文件,并分别按照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计价规范和定额标准进行计价、取费,材料和机械费按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编制期(预算编制期为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基期信息价计算。工程费用结算根据招标文件、交/竣工图纸、签证、变更等相关资料,按照洛阳市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a、审批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设计文件;
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资料; c、《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d、《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e、《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 f、《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g、《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
h、《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01-31-2016); i、《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 A1-31-2016);
j、《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02-31-2016); k、《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试行)》;
l、《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HA A2-41-2018); m、《全国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
n、《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设标[2016]24 号)等相关文件;
o、《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建标[2007]164 号); p、《河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l-31-2015);
q、《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
r、《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s、《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豫水建[2017]1 号); t、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补充调整文件等。
——材料价格:材料基准价采用预算编制期洛阳市材料信息指导价,材料信息指导价缺项、偏差较大的,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询价确定。
——技术措施费用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结合实际计取。
——风险包干系数按河南省相关标准计取 1%。
——税金按有关规定计取。
——工程建设期间有政策性调整按有关文件执行。
(3)设备购置费指由甲方自行采购或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构成本项目的配套设备费用。
甲方自行采购的设备,甲供设备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设备,乙方对设备的参考品牌、型号、规格及采购价等需报送甲方确认,按照设备合同采购价计入工程预结算价。
(4)编制与审核程序:
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并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提交《工程预算书》给洛阳市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批确认,洛阳市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束后,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据实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乙方应在收到工程量清单之日起的 14 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申请报告,于 28 个日历
日内完成工程量核对,乙方超过 14 个日历日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视作放弃核对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费用预算价以洛阳市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最终审核出具的《预算审核书》为准;由乙方或其指定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由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最终以洛阳市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
为便于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预付款形式;即经全过程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分阶段预付工程款项,结算金额以最终审计为准。
(5)工程费用中间调整 1)钢材、水泥、木材、混凝土在建设期的洛阳市材料信息指导价与施工图
预算单价相比在±5%以内,不予调整,如超过±5%以上,则超出±5%以上部分据实调整。
2)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①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i.在工程预算书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ii.在工程预算书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iii.不在工程预算书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洛阳市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
中心审核出具的预算评审价的编制办法和标准计算。
不在工程预算书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
iv.若定额缺项的,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甲方会同监理单位审核,结算时以工程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
上述单价需结合工程费用下浮率的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材料(设备)变更的只计取价差及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①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材料
(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
②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若没有信息价,由询价小组询价确认。
③拟变更不使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
工程变更按照国家、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有关工程变更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确认变更的不得作为调整工程费用结算价款的依据。
7.13.1 优化设计
在不改变规划主要要素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认为变更设计将加快建设速度、降低建设或维护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环保标准,可以对设计进行优化。项目优化设计方案须经甲方正式书面同意方可实施。优化设计费建议纳入项目的投资总额中。
7.13.2 甲方要求的变更
(1)甲方的变更通知
甲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不应被要求执行下列变更:
① 技术上不可能的变更;
② 违反法律的变更;
③ 与良好的行业惯例不一致的变更。
7.13.3 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十四(14)个日历日(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乙方已接受了变更。
7.13.4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十四(14)个日历日内,甲方须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对变更的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或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进行解决。
7.13.5 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依照争议解决程序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选择执行下列其中一个方式:
(1)要求乙方执行变更;
(2)撤回变更通知。
7.13.6 变更的实施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甲方与乙方须遵守它们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
(3)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由乙方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审核。
(4)如甲方的变更引起交/竣工日期延长时,xxx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修正后的进度计划。
7.13.7 当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工程变更时,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要求乙方立即执行。乙方在执行完成后的十(10)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如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期延误时,一并提出交/竣工日期延长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进度计划。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三十(30)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交/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7.13.8 批准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2)如果乙方遵守了其在上述第(1)款项下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非因乙方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乙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7.13.9 减轻损失的义务
(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降低或减轻乙方和甲方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交/竣工日的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在合理宽展期内甲方不得因此行使其在本合同追责的权利。
7.13.10 乙方要求的变更
(1)乙方的变更通知
在开工日后,乙方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但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更。
(2)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十四(14)个日历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不同意。
(3)批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自行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
(4)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
①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于甲方同意的当日作出了修改,以便将乙方要求的变更包含在本项目中,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②乙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除优化设计费外,由乙方自行承担。
7.13.11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造价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造价的,由甲方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7.13.12 若工程单项已完工之后,甲方提出修改施工图纸的,则已完合格工程的一切拆除与返工费用,工期延期损失等全部由甲方承担。
7.13.13 变更费用均须以经财政部门审定为准。
(1)如果乙方认为,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文件,乙方有权得到工期的延长或增加投资,就此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在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二十八(28)个日历日内发出。
(2)如果乙方未能在上述二十八(28)个日历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则工期不能延长,乙方也无权获得追加的投资和/或补偿,而甲方应被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如果乙方按期发出索赔通知,乙方还应提交所有有关该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3)在该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发生后四十二(42)个日历日内,或在乙方可能建议并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投资的全部详细资料。
(4)甲方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四十二
(42)个日历日内,或在甲方可能建议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1)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部分验收,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参加。
(2)项目全部交/竣工后,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并按照相应工程交/竣工验收规定及国家相关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的要求,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交/竣工验收工作。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组织的工程交/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3)乙方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交/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4)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交/竣工验收。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交/竣工验收,则交/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5)如果交/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乙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甲方并xx不合格的情况和原因。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将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交/竣工验收。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6)只有验收结果已得到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认可,方可视为项目交/竣工。
(7)甲方或使用单位在未进行验收之前不能使用本项目(经双方书面同意临时使用的除外),否则,视为交/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达到使用条件,由此可能给项目造成的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8)交/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向建设部门备案,并将项目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9)交/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依据预算、结算及决算相关标准编制工程结算书,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确认。本项目的工程费用以洛阳市老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最终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结算为准,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及相关设备购置费用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审定的竣工决算为准。
7.16.1 延迟
(1)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甲方工程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2)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
7.16.2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但未经甲方批准不视为实际放弃具体的任何义务。
7.16.3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交/竣工验收合格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7.16.4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1)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① 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② 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3)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了甲方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xxx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7.17.1 缺陷责任
(1)项目的缺陷责任期按其所属的行业规范要求确定,自项目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或提前使用部分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交/竣工日期。
(2)xxx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因缺陷责任期内的修理不能计入运营期的成本,不计入运营管理费。
(3)缺陷责任期内,乙方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7.17.2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保修责任根据项目工程类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保修期自实际竣(完)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已经甲方提前验收或提前使用部分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7.17.3 纠正的义务
(1)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任何时间,如果甲方认为存在任何缺陷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并在工程保修期内,本项目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质量上出现的任何问题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则:
①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列明乙方应补救的缺陷或损坏;
②乙方在收到以上 7.17.3 的①款所述的通知后,应自费进行一切必要的工程以尽快纠正缺陷或损坏;及
③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或发生的一切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 (2)在以下情况下,甲方可自行采取纠正措施(纠正费用由乙方承担):
①在紧急情况下,但是其应将有关的紧急情况立即通知乙方,并准许乙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出席紧急补救措施;
②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能或拒绝采取纠正措施,乙方应支付一切合理和必要的纠正费用和支出。
③乙方在本条项下支付任何金额的义务可以以现金形式支付或通过甲方从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金额的方式实现。
本项目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纳入 PPP 投资范围,乙方在签订或采购本项目的第三方合同有可能产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的,需报甲方审批。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审批通过的,不计入项目总投资。结算时以第三方机构审定的竣工决算且经政府方确认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结算时不得超过项目合同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估算投资额)。该部分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给相关实施主体或政府方指定的主体,以经政府方确认的合同金额为准。
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已委托相关单位完成的前期工作,经审计确认及乙方同意后 作为甲方投入计入本项目总投资费用,甲方或老城区人民政府政府授权的其他单位提供相关合同和票据后,由乙方在完成融资交割,项目融资到位后一次性支付给老城区财政部门。上述前期费用,将在项目交
/竣工后的审计决算中计入项目建设总投资额。
纳入 PPP 投资范围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纳入本项目可研范围内的全部费用。
(1)项目的建设已经基本完工并且已经达到满足项目目的的水平; (2)已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计划完成,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
(3)项目进入运营期,自交/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交/竣工证书之次日起进入运营期。
在运营期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的规定和谨慎运营惯例,对项目范围内设施设备提供包括运营、维护在内的相关服务,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项目的运营维护标准见本合同附件。
8.3.1 项目运营的一般要求
(1)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并在开始运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在运营维护期间,乙方定期向甲方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他相关材料;
(2)从交/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至运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管理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
1)于每年 12 月 10 日前向甲方提交年度的运营维护情况报告;
2)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a.每年 5 月 20 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b.每季度之后的二十(20)日之前,提交上一季度本项目的运营成本表; c.甲方为监督乙方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
其它资料。
(3)从交/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至运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并承担为实现该目的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按规定对设施的加固、维修、检测、监测、试验等费用);
(4)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工作,也可在取得甲方的批准确认后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但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乙方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5)合作期内发生运营维护事故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后按严重程度及时
(最晚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向甲方通报事故情况,并于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事故报告;
(6)乙方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及中修、大修,负责筹措项目运营、管理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资金。
(7)乙方运营期间应接受甲方的指导、要求及绩效考评,更好的服务群众,不得违规违纪经营,如因违规违纪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按照考核规定对乙方进行合理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直接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的,除前述处罚外,甲方还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8.3.2 项目维护义务和责任
(1)项目维护责任。乙方负责根据合同约定及维护方案和手册的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理,该责任不因乙方将部分或全部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维护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2)维护方案和手册
①维护方案。乙方在合同生效后、开始运营日之前编制项目维护方案并提交甲方审核,甲方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在双方共同确定维护方案后,乙方作出重大变更,均须提交甲方;
②维护手册。除维护方案外,乙方还需要编制详细的维护手册,进一步明确日常维护和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及频率等;
③大中修方案(若有)。乙方提出大中修方案,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乙方实施。
(3)计划外的维护。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维护方案之外的维护或修复工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最
短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对于计划外的维护事项,责任的划分按以下约定承担,即:
①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xxxx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③如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双方约定由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因造成,双方按合同约定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应负责合同规定的项目运营维护(包括项目正常使用所引起的工程、损坏、老化等必需的维修、更换等)所需的全部费用,该费用从使用者付费中开支。
运营维护计划外的维修(特殊的质量问题),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管理维护不当等乙方责任原因导致的养护计划外的维修(特殊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出资维修,若乙方拒绝承担,则可由甲方组织维修,相关费用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相应款项;若非乙方责任原因导致的维护计划外的维修(特殊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出资维修,责任认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乙双方无法界定责任方,争议部分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评估费用由双方共担。
8.5.1 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交/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将承担如下后果:
(1)无法按时获得付费。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运营,其开始获得付费的时间也将会延迟;
(2)支付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3)合同终止。如果乙方延误开始运营日超过一(1)年,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提前终止合同;
(4)提取履约保函。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项目,甲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取履约保函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8.6.1 如果因甲方原因,包括甲方违约以及在合同约定的由甲方承担的风 险,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交/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将承担如下后果:
(1)延长建设期。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期交/竣工的,乙方有权主张延迟交/竣工。
(2)视为已交/竣工验收。乙方已按约定完成工程并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因发生甲方违约、政治不可抗力及其他甲方原因而导致项目未在乙方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二十八(28)个日历日内进行验收的,即乙方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即为交/竣工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指自然不可抗力,不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属于甲方和乙方违约或应由其承担风险的事项。
因自然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开始运营的,受到该项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均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例如违约金、赔偿等),也可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运营维护本项目。
(1)对管理养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运营维护期若发生本项目的相关设施遭第三方破坏,乙方负责修复,并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相关情况,乙方可追究第三方责任,甲方予以协助。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二十八(28)个日历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维护工作,费用和风
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1)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管理养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甲方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发生计划内的暂停服务,乙方不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2)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①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xxxx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均不承担对对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可通过在网站上建立网络投诉平台,借助互联网平台对评价数据进行系统管理与分析,亦可以建立公众信息反馈系统,扩大项目信息披露途径,实现本项目评价过程与评价标准的公开化。乙方应接受并妥当处理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建设期绩效考核通过的标准为项目通过政府方组织的交/竣工验收。若建设期绩效考核通过,按照本合同第 11.1 条确定的分配方案分配,若不通过,项目公司按要求进行整改,直到通过考核,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如表 9-1 所示。
表 9-1 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及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分值) | 考核内容 (分值) | 扣分标准(分值) | 扣分 原因 | 扣 分 | 实际 得分 |
一、综合管理(15) | 强制性指标 | ①存在违法转包、违规分包(扣 10 分) ②超越资质要求承担施工任务(扣 15 分) ③因施工原因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件(扣 10 分) | |||
1、履约情况 (8) | ①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员未经业主同意而 更换(2 分) | ||||
②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降低或专业不符(2 分) | |||||
③拖欠分包商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2 分) | |||||
④未履行承诺配备主要施工设备(2 分) | |||||
2、施工组织管理(7) | ①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同意而实 施(2 分) | ||||
②未及时向监理报批开工申请,施工月报未按时 送监理单位(2 分) | |||||
③未履行对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及存在以包代 管现象(1 分) | |||||
④未达到xx施工要求(2 分) | |||||
二、质量 管理(50) | 1、质保体系 (2) | *质量保证机构、制度未建立 | |||
①质量管理人员和机构配置不齐全(2 分) | |||||
2、质量控制 (9) | ①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检(1 分) | ||||
②监理指令未落实(扣 1 分/次,2 分) | |||||
③设备性能不满足工程需要,对工程建设造成影 响(2 分) |
④工程变更、材料更换未履行报批程序(扣 2 分/ 次,4 分) | ||||||
3、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 序施工(4) | ①未按相关程序验收(2 分) | |||||
②未通过检验合格就进入下道工序(2 分) | ||||||
4、质量检测 (8) | *主要材料及构件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资 料不真实或等级不合格而投入使用,对工程建设造成影响 | |||||
①工地实验室不符合规定或委托不满足规定资 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2 分) | ||||||
②检测频率不够、签章不齐、未经监理审核批准 等(扣 1 分/次,2 分) | ||||||
③材料及半成品进场及使用统计记录不规范(2 分) | ||||||
④使用了未按规定进行检测(验)或未通过检测 的材料或构件,但未对工程造成影响(2 分) | ||||||
5、质量事故、问题及处理(7) | *发生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建设的 |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未及时报告 | ||||||
①质量事故防治无预案措施(1 分) | ||||||
②质量通病防治无预案措施(1 分) | ||||||
③一般质量事故、问题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不 及时有效(扣 2.5 分/次,5 分) | ||||||
6、现场实体质量(20) | 土建部分 (10分) | ①工程土建施工不满足设计要求(位置、轴线、尺度、标高、坡比等)(扣 1 分/ 次,8 分) | ||||
②实体外观存在缺陷(轴线偏差、标高、平整度、垂直度、色差、焊缝质量等) (扣 1 分/次,6 分) | ||||||
③工程构件、实体不完整,表面缺陷处 理等不符合要求(扣 1 分/次,6 分) | ||||||
小计×权重= | ||||||
设备 | ①工程设备安装不满足设计要求(扣 1 |
安装部分 (20分) | 分/次,8 分 | |||||
②设备构件、细部构造不完整、表面缺 陷处理等不符合要求(扣 1 分/次,4 分) | ||||||
③施工工艺、工序等不符合设计、规范 要求(扣 1 分/次,4 分 | ||||||
④设备安装与调试不满足规范要求,设 备运转不正常等(扣 1 分/次,4 分) | ||||||
小计×权重= | ||||||
三、进度管理(5) | 强制性指标 | 因施工原因造成总体进度滞后影响工程建设(5 分) | ||||
1、进度计划 (1) | ①未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 (1 分) | |||||
2、进度控制 (1) | ①未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进度计划 (1 分) | |||||
3、进度完成 情况(3) | ①关键节点进度未按总进度计划完成(1 分) | |||||
②实际进度滞后,并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2 分) | ||||||
四、资金管理(6) | 1、专款专用 (3) | 挪用工程款(3 分) | ||||
2、费用控制 (3) | 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费用增加(3 分) | |||||
五、安全管理(11) | 1、安全制度 (2) | *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 ||||
2、安全措施 (7) | *安全隐患未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 |||||
①安全施工措施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落实(1 分 | ||||||
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培训、警示等(扣 2 分/次,4 分 | ||||||
③现场存在安全隐患(2 分 | ||||||
3、事故处理 (2) | *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 | |||||
①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2 分) | ||||||
六、廉政建设(5) | 1、廉政制度 (2) | ①未制定廉政建设规章制度(1 分) | ||||
②未签订廉政合同(1 分) | ||||||
2、执行情况 (3) | ①有违反廉政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3 分) |
七、工程资料(8) | 1、管理人员 和制度(1) | ①无专人和相应制度(1 分) | |||
2、资料收集及整理(2) | ①资料分类不清、收集不及时,资料收集与工程 进度不同步(1 分) | ||||
②应有原始记录及检查凭证不能及时提供(1 分) | |||||
3、资料质量 (5) | ①记录(台帐)与资料不对应(1 分 | ||||
②资料填写不真实、不规范、未签认,与工程实际施工情况和规范要求不相符,扣 1 分/份(4 分) | |||||
合计得分 |
指标的考核由甲方或其他政府授权单位牵头,结合项目交/竣工验收情况进行评定。
运营期绩效考核方式有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
(1)常规考核
常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在乙方向甲方提交年度运维情况报告后 5 日内进
行,并应在 7 日内完成。甲方需提前 48 小时通知乙方开始考核的时间,乙方在甲方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卫生、建设和设施维护、利益相关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
(2)临时考核
甲方可以随时自行考核乙方的运营维护服务,如发现缺陷,则需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乙方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项目日常运行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隐患。
无论是常规考核还是临时考核,乙方皆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甲方可根据相关约定兑取维护保函的相应金额。
运营期绩效考核细则见表 9-2。
表 9-2 运营期绩效考核细则
考核分项 | 运营维护内容 | 评定指标 | 满分 | 扣分标准 |
全周期巡检及养 护记录 | 全区周期性巡检及 养护 | 各阶段资料完整齐全; 季度性巡检;根据养护需求,月度或季度及养护。 | 5 | 缺少或违反其中一项资料或要求,扣 1 分,扣完为止。 |
各项设备设施 | 各项设备设施按要 求维护保养 | 及时对各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性能良好。 | 10 | 不达标一次扣 1 分,没有及时维修保 养造成不良影响,扣 2 分,扣完为止。 |
文物及古建筑 | 做好日常保养及维护 | 及时对文物及古建筑进行维护和保养,杜绝人为损坏,做好自然侵蚀防范,保持环境卫生清洁,针对不 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 20 | 不达标一次扣 1 分,没有及时维修保 养造成不良影响,扣 2 分,扣完为止。 |
建筑物 | 基础及墙体 | 基础及墙体无不均匀沉降、变形、开裂等结构性损坏 情况,无侵蚀。 | 10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 完为止。 |
楼地面 | 楼地面无空鼓、起砂和开裂。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 完为止。 | ||
屋面 | 屋面无空鼓、起砂、开裂,无漏水。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 完为止。 | ||
门窗 | 门、窗和窗台板无开裂;门窗保持清洁。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 完为止。 | ||
内墙面 | x墙面无空鼓、起砂、开裂、表面污染,无漏水。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 完为止。 | ||
外墙面 | 建筑物外墙无开裂,涂料无脱皮掉色、表面污染等情 况。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 完为止。 | ||
道路及附属设施 | xx结构 | 应保持稳定、密实;排水性能良好。 | 10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1 分,扣完 为止。 |
排水明 沟 | 淤积物应及时清除,断面完好;对沟断面破损应及时 整修恢复。 | 发现一处不符合指标要求指标扣 0.5 分,扣完为止。 | ||
照明路灯 | 照明路灯全路段设置完整,满足夜间照明强度要求; 路灯损坏后及时更换,保证照明可靠;路灯杆无损坏,无鸟窝、彩绘、小广告等 | 发现一处不符合指标要求扣 1 分,扣完为止 | ||
电力系统 | 变电系统 | 变电系统运行正常,保障率在 100%,保证正常用电。 | 10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 |
完为止 | ||||
照明系统 | 照明的应急设施及各种灯具、开关齐备,完好率保持 在 98%,保证正常照明。 | 亮灯率低于 98%的,每降低 1%扣 0.1 分,扣完为止。 | ||
防雷系统 | 防雷系统设施完备,每年雷雨季节前检修,保证安全。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 完为止。 | ||
接地及安全系统 | 接地措施及安全系统完备,保证正常运行,不出安全 事故。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 完为止。 | ||
给水系统 | 消防给水系统 | 消防系统的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 统能正常工作,灭火器配备符合要求;灭火器到期及时更换。 | 5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扣完为止。 |
绿化工程 | 植物生长情况 | 树木生长旺盛,根据植物生态习性,合理修剪,树形 整齐美观,枝叶繁茂。 | 10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1 分, 扣完为止。 |
树木基本无明显病虫害症状,病虫害危害程度控制在 10%以内,无药害。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1 分, 扣完为止。 | |||
植物养护情况 | 无死树,无明显枯枝,无明显坏桩、断桩。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1 分, 扣完为止。 | ||
绿地内无杂草,无污物、垃圾。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1 分, 扣完为止。 | |||
绿篱、草坪养护情况 | 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无死株,无明显缺档。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1 分, 扣完为止 | ||
草坪生长繁茂,无杂草,无明显裸露地面,无成片枯 黄。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1 分, 扣完为止。 | |||
环境卫生 | 全区整洁 | 全区范围内及停车场整洁。 | 10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
水系及景观水体整洁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 |||
项目运营范围内相关设施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 乱堆放、乱停车、乱摆摊等情况。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 |||
全区卫生及垃圾处 | 无卫生死角,卫生容器放置适宜,雨阳棚搭盖规范,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
理 | 无破损。 | 扣完为止。 | ||
垃圾日产日清,无隔日堆放情况。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 |||
公共厕所管理 | 公共厕所管理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 ||
公共厕所定期消毒,厕外无明显臭味、蚊蝇。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 |||
厕内外排水设施完好、排水通畅、无积水、化粪池密 封紧盖、无粪便满溢。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 |||
各种设施无不齐、破损。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扣完为止。 | |||
利益相关者满意度 | 需由第三方对项目运维情况进行公共调查,计算满意度。因社会资本方原因,导致运维服务不达标引起投诉、群体事件或媒体曝光时间时,每起投诉事件扣 1 分,每起群体事件扣 2 分,每起媒体曝光事件扣 2 分。10 分扣完为止。 | 10 | 满意度为 100%时,得满分; 按插值法计算满意度在[60,100]区间内对应的分数。满意度小于 60 分时,得零分。 | |
合计 | 100 |
因本项目运维服务内容复杂多样,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有权根据后续项目可研报告修改考核内容。
政府方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对项目公司运营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项目公司确定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挂钩,调整机制为:
得分≥85 分,按照本合同第 11.1 条确定的分配方案分配;
70 分≤得分<85 分,按照本合同第 11.1 条确定的分配利润的 95%进行分配;
60 分≤得分<70 分,按照本合同第 11.1 条确定的分配利润的 90%进行分配;得分<60 分,政府方可要求社会资本方限期整改,政府方有权追究其违约
责任并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如因项目公司绩效考核不达标,节余的拟分配税后净利润,采用租金或其他形式归于政府方。
乙方的股东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工程建设结束且项目已进入 运营期两年(含)内,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包括向乙方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乙方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如中标社会投资人为筹集项目资金,引入基金等财务投资人时,应事先征得政府方同意。
上述股权锁定期结束后,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乙方中的全部股权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继承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该行为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本项目整体上采取使用者付费回报机制。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可通过获取的使用者付费收入弥补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
项目回报机制设定如下:
1.前期配套投入按年度运营收入 5%提取,纳入运营成本。
2.为确保项目顺利融资,建设期内原则上不执行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项目公司制定。
3.合作期内分配方案如下:
初步定项目中标运营期 N=16 年,可研预测运营总收入为 A,A=248.11 亿元,设定合作期内累计实际运营收入为 A1。
(1)若运营期 N=16 年,运营实际累计收入 0.9A≤A1≤1.1A 时,项目的收益和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2)若运营期 N=16 年,累计实际运营总收入 A1<0.9A 时,项目公司可与政府方协商延长运营年限。
(3)若运营期 N<16 年,累计运营总收入 A1>1.1A 时。超额收益由项目公司和实施机构或其指定单位按以下比例分配。
1.1A<A1≤1.2A 时,项目公司与政府按 6:4 分配净收益;
1.2A<A1≤1.5A 时,项目公司与政府按 5:5 分配净收益;
1.5A<A1 时,项目公司与政府按 2:8 分配净收益;
项目进入运营期后,每隔 3 年,经政府和项目公司协商一致,可对 A 进行调整。
(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 2 方最晚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证金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以甲方为受益人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① 符合本合同附件《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② 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商业银行出具;
③ 金额为 2000 万元;
(2)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交/竣工验收完成且乙 2 方递交运营维护保函后退还;
(3)乙 2 方应保证建设期履约保函持续有效。若在建设期履约保函到期的
三十(30)个日历日前,乙 2 方未向甲方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 2 方应在十五(15)个日历日内予以提供。若乙 2 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建设期履约保函,甲方有权支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以督促乙 2 方提交一份替换的有效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乙 2 方在发出催告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仍未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构成乙方及乙 2 方违约,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4)在项目建设期,因乙 2 方或乙方原因而造成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环保事故、群体性事件、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并有权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的罚款金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 的款项,乙 2 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
并且不应解除乙方或乙 2 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 2 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
出催告,乙 2 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 2 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乙 2 方未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按照本合同 4.3.2 和 4.3.3 条款执行。
(1)乙 2 方应在项目进入运营期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且在建设期履约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运营维护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维护期义务的保证。 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期至乙 2 方提交移交保函后;
(2)运营维护保函的退还。运营维护保函在乙 2 方提交移交保函后的九十
(90)个日历日内退还;
(3)乙 2 方应保证运营维护保函持续有效。若在运营维护保函到期的三十
(30)个日历日前,乙 2 方未向甲方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运营维护保函,甲方
有权发出催告,乙 2 方应在十五(15)个日历日内予以提供。若乙 2 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运营维护保函,甲方有权支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以督促乙 2 方提交一份替换的有效的运营维护保函。乙 2 方在发出催告后的三十(30)个日历日内仍未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运营维护保函,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余额,构成乙方违约,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果甲方在项目运营维护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 2 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
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 12.3 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 2 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
出催告,乙 2 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 2 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维护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 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 乙 2 方应在项目合作期届满 1 年前 15 个工作日内且在运营维护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交移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移交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移交维修义务的保证,金额为 1000 万元。
(2)移交保函的退还。移交保函在项目合作期限届满 1 年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
(3)除合同约定移交保函可以解除情形外,乙 2 方应保证移交保函持续有
效。若在移交保函到期的三十(30)个日历日前,乙 2 方未向甲方提供一份替换
的有效的移交保函,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 2 方应在十五(15)个日历日内予以
提供。若乙 2 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移交保函,甲方有权支取
移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以督促乙 2 方提交一份替换的有效的移交保函。乙 2 方在发出催告后的三十(30)日内仍未提供一份替换的有效的移交保函,则甲方有权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余额,构成乙方违约。
如果甲方在项目移交时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
2 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
第 12.5 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13.1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将项目用地提供给乙方(项目公司)使用,并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收及拆迁工作。建设期形成的资产及运营期内更新改造或追加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洛阳古都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名下。
13.2 在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下,办理有关政府审批事项(乙方应负责的事项除外),并协助乙方或乙 2 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协助乙方或乙 2 方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以使其获得履行《PPP 项目合同》所需的各种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