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1. 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計劃)支援殘疾人士獲得及保留公開市場的就業職位。計劃透過提供一系列度身訂造的訓練活動,包括就業見習及在職試用,加強殘疾人士保留工作職位的能力,亦鼓勵僱主為殘疾人士提供職位空缺。計劃是一項福利為本的服務,服務營辦者與計劃參加者之間並無僱傭關係。
目的及目標
2. 計劃的目標如下:
⚫ 透過積極主動的培訓、配合市場導向和工作實習形式、克服殘疾求職者的就業障礙,藉以加強殘疾人士的就業能力;及
⚫ 透過提供獎勵,鼓勵僱主(特別是過往未僱用過殘疾人士的僱主)為殘疾人士提供職位空缺,讓僱主試用這些殘疾人士,以了解其工作能力。
服務性質
3. 會為每位參加者制訂個人服務計劃,當中包括就業培訓/輔導、就業見習、在職試用及就業後跟進服務。
(a) 培訓/輔導
提供工作相關的培訓及輔導,讓參加者能夠作好準備投身公開就業市場。
(b) 就業見習
為每位參加者安排為期最長三個月的就業見習,幫助他們培養工作習慣及學會僱主在實際工作環境中所要求的技能。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c) 在職試用
向參加者 (備註 1) 的僱主提供工資補助金,以安排為期最長六個月的在職試用。在職試用主要為就業見習後有困難在公開市場求職的參加者而設。參加者如在完成就業見習後找到工作,便無須參與在職試用。
(d) 就業後跟進服務
向每位參加者提供不少於六個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以協助他們盡快適應工作。這項服務於參加者成功找到工作後開始。
(e) 退出
如在六個月的就業後跟進服務期間過後,參加者仍然留任受薪職位,會被評估為成功完成計劃。如參加者在參與計劃後超過 12 個月仍無法找到工作,服務營辦者應審慎評估參加者是否適宜繼續參與計劃。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4. 計劃的服務對象為有需要接受支援及協助,才可在公開市場就業的殘疾人士。服務營辦者應直接招募參加者。
5. 符合計劃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 15 歲或以上,並具自理能力;及
⚫ 加入計劃後並無接受庇護工場、輔助就業、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或綜合職業訓練中心服務。
6. 合資格申請人須簽署聲明,表明他們過往從未參與本計劃或「陽光路上」培訓計劃,亦不會向本計劃的其他服務營辦者提出申請。
II. 服務表現標準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每年接受服務的新參加者(備註2)人數 | 18 |
2 | 每年公開就業(備註3)個案的總數 | 5 |
服務成效標準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參加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的滿意比率(備註4) | 80% |
2 | 就業見習提供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的滿意比率(備註5) | 80% |
3 | 在職試用提供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的滿意比率(備註6) | 80% |
質素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9.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1.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
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13. 此外,服務營辦者必須遵從以下收費原則:
i. | 收費項目須切合服務使用者的個人/特殊需要,而這些項目不應包括已提供的一般服務/基本設施; |
ii. | 須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安排其他可行的選擇; |
iii. | 須評估服務使用者在承擔收費項目的能力; |
iv. | 徵收的費用須以收回成本為原則; |
v. | 須在合適情況下清楚展示有關收費資料,及其查詢/投訴途徑;及 |
vi. | 須就有關收費向服務使用者及其家人作出適當的諮詢及定期檢討。 |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4.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5.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7.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8.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9.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0.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 參加者在試用期內已屬僱員身份,享有《僱傭條例》所規定的一般僱傭福 利。 |
2. | 接受服務的新參加者指新加入計劃的服務使用者。 |
3. | 公開就業指參加者在公開就業市場中已穩定就業六個月(包括試用期),其月薪為 1,500 元以上。 |
4. | 參加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的滿意程度指服務營辦者收集參加者對所提供服務的意見而進行調查/問卷調查的結果。比率的計算方程式如下: |
受訪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表示滿意的人數 ÷ 一年內完成調查的受訪者總數 × 100%。 | |
5. | 就業見習提供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的滿意程度指服務營辦者為收集就業見習提供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的意見而進行調查/問卷調查的結果。比率的計算方程式如下: |
受訪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表示滿意的人數 ÷ 一年內完成調查的受訪者總數 × 100%。 | |
6. | 在職試用提供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的滿意程度指服務營辦者為收集在職試用提供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的意見而進行調查/問卷調查的結果。比率的計算方程式如下: |
受訪者對服務營辦者所提供服務表示滿意的人數 ÷ 一年內完成調查的受訪者總數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