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營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各項之一: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D101011發電業,E601010甲級電
台糖公司公開招標出租林相不佳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一批投標須知
壹、簡介:
一、本案為土地出租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公開競價方式,並劃分為16個履約案場分二批次辦理招標。
二、本次辦理其中第一批次5個案場 (如附件1-履約案場暨投標廠商資格【第一批】),採公開競價方式辦理決標,得標廠商應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等各項行政程序。另第二批有11個案場(如附件2-履約案場【第二批】)將另案辦理招標。
三、投標廠商可同時投標數個案場,於第一批案場僅能得標1案場;且第一批案場得標廠商,於第二批案場將無權得標。
四、開標前本公司有權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招標,並得隨時修改內容再公告,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貳、履約案場範圍:
一、詳附件3-土地清冊(第一批)。
二、實際可建置之土地範圍及面積以區域計畫委員會核發之土地開發許可為準,得標廠商應遵守並確實執行區域計畫委員會決議之相關開發條件要求承諾事項。凡參與投標者,均視為已無條件接受變更後之土地範圍及面積並同意遵守上開區域計畫委員會要求之承諾事項,不得異議。
參、投標廠商資格:
一、須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且營業項目必須具備下列各項之一:CC01010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D101011發電業,E601010甲級電
器承裝業,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或 D101060再生能源自用發電業;如外國公司欲參與投標,需與本國公司以合作團隊方式參與投標,並以本國公司為代表廠商進行投標。
二、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三、最近一期未欠繳營業稅者。
四、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者。
五、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3億元以上(合作團隊之實收資本額皆可合併計算)。
六、須具有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20MW 以上之實績(包括已完成建置及建置中者,合作團隊或台糖合作建置案之實績皆可合併計算)。
七、投標廠商可單獨或組成合作團隊(合作團隊以3家廠商為 限,每家廠商僅能參與限制選擇1個合作團隊,且於投標後即不得變更)進行投標,合作團隊以實收資本額最高者為代表廠商,如合作團隊之外國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最高者,則改以實收資本額次高之本國公司為代表廠商。
肆、投標廠商投標時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一、公司設立證明: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取代之。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倂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須檢附下列一款或多款文件,證明過去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
(一)設備登記函。
(二)台電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函。
(三)台電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 (四)台糖合作建置案契約。
前項實績可併計算之。
五、合作團隊應提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合作廠商協議書(如附件4)。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者。(如附件5)
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期限及需求:
一、得標廠商應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及與台電公司電網併聯。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相關設備需求:本案太陽光電系統應採用取得經濟部驗證合格之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且得標
廠商所提供之設備不得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之疑慮,所供應之設備財物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
陸、案場使用期間:
一、申辦期:得標廠商自簽約起須辦理租賃案場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至取得政府核准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日。
二、開發建置期:取得政府核准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次日起至與台電公司電網完成併聯之日前。
三、營運期:自與台電公司電網完成併聯之日起至屆滿20年之日止。期滿如無違約情事,得經雙方書面同意後辦理續約(期間累計不得超過70年,70年期滿不得延長),續約條件由雙方另議,並應另行辦理公證。
柒、得標廠商須於併聯發電起依租賃案場使用期間提供30%裝置容量之綠電,透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局)綠電交易平台,依標準局「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標租太陽光電案場再
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作業程序」(以下簡稱媒合作業程序)進行媒合售電,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公司指定發電量、價格及方式售電,前述指定價格不低於每度新臺幣3.6元。
二、限定綠電交易買方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中小企業。
三、得標廠商與買方之綠電轉供契約期程以5年期為單位,期滿得標廠商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配合契約租賃案場使用期程辦理。
捌、得標廠商得將裝置容量之70%及其他餘電,以躉購費率價格售予公用售電業。
玖、得標廠商如規劃將裝置容量之70%轉供給其他業者,其售電單價須高於公用售電業躉購費率價格,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且須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
壹拾、股權轉讓相關限制:
一、得標廠商承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前,如有下列變更情事之一者,應事先報請本公司同意:
(一)得標廠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因轉讓、增(減)資或其他行為,致其建置期間之股份或出資額變動累計達其原持有股份或出資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涉及得標廠商技術能力、財務能力或完工期程等履約條件之變更。
二、得標廠商如成立新公司執行得標案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該新公司於建置期間不得轉讓股權。
壹拾壹、招標程序:
一、第一階段:審查資格文件(如附件6-廠商自行檢核表)。二、第二階段:辦理競價作業(如附件7-經營權利金標單)。
三、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並備齊本招標文件所附押標金、資格證明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文件,應與經營權利金標單分別密封後,
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請依封套註明項目放入)。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明白標示案名、廠商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四、投標廠商應承諾計付本公司太陽光電經營權利金之百分比,不得低於本履約案場售電總收入之12.0%(以0.1%為計算單 位),以及填寫承諾計付本公司經營權利金之每年每 KW 保證
發電量,不得低於如附件1-履約案場暨投標廠商資格(第一批)中所示度數(以1度為計算單位)。
五、投標廠商所填之太陽光電經營權利金百分比低於本履約案場售電總收入之12.0%或每年每 KW 保證發電量低於如附件1-履約案場暨投標廠商資格(第一批)中所示度數者,判定為不合格標,本公司得沒收其所繳之押標金。
壹拾貳、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於公告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以送達本公司承辦單位或郵戳為憑)向本公司請求釋 疑。本公司對於前述疑義之處理結果,以書面答覆廠商,必要時並得更正招標公告。
壹拾參、領取招標文件:凡有意投標者,應於公告期限辦公時間內於本公司網站免費自行下載,向本公司環境保護處繳納工本費後領取投標須知與標單(每份工本費新臺幣500元整,無須登記姓名、地址與電話)。函購者可在上述期限內附工本費及限時掛號回郵寄本公司環境保護處即予寄上。
壹拾肆、投標文件須於民國111年00月00日17時00分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公司環境保護處(地址:臺南市東區生產路68
號),郵遞者需自行估算郵件寄達時間,超過截止時間送達者為無效標。
壹拾伍、投標文件應以中文為主,如為外文應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公證中文譯本,以避免造成爭議,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具有之相當資格經我國駐外單位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代之。
壹拾陸、開標日期及地點: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於111年00月00日上午10時於本公司第0會議室當眾開標,如因天災或其他突發事故,臺南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時間、地點開標(不另公告)。
二、第二階段競價之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壹拾柒、開標前本公司有權變更公告內容或停止招標,並得隨時修改內容再公告,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壹拾捌、投標廠商得參加各階段開標之人數:以2人為限。壹拾玖、現況勘查:
一、標租土地清冊(第一批)(附件3)內容僅供參考,不等同完全具有技術上之可行性,亦不代表相關法規與行政上之障礙已全數排除,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收件截止日前親赴本案基地現址勘查,瞭解土地現況評估其技術上及財務上之可行性,並應自行查明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開發之現有或預期未來情況與事項(包括有無饋線等),並應詳閱招商文件。
二、投標廠商提出投標文件時,即視為業已詳細瞭解本案案場現況及本公司所提供之資料。
三、如投標廠商未詳盡勘查本案案場,致未能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不得於日後藉詞推卸其應依契約規定期限提出規劃方案
之責任。租賃期間亦不得以未瞭解招標文件之內容,或未熟悉本案之特性,而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勘察、測定及調查所發生之費用與責任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四、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行為,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貳拾、地上物補償
土地之地上物林木,廠商於取得用地變更完成後,應按下列標準補償本公司:
一、保留作為隔離綠帶之林木,應比照各縣(市)「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及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補償。
二、須伐除之林木,應按下列標準辦理補償:
(一)屬未造林20年屆期平地造林地者:廠商應負擔返還本公司已領取農委會林務局之歷年造林費用後,再依本公司
「配合政策或合作開發使用造林地林木補償計價方式」辦理,由得標廠商先委請估價公司會同本公司,估算林木伐除總重量(公噸)或體積(立方公尺),並依上述補償計價方式之林木補償計價標準,訂定標售每公噸或立方公尺林木淨利單價之底價,再由廠商負責依底價辦理林木標售及伐除,並向林木標售之得標商分次預收林木標售價金,標售價金歸本公司所有,每次預收價金須交付本公司後,方得進行林木伐採作業。
(二)屬已造林20年屆期平地造林地者:廠商應依前目方式計算林木淨利單價之底價、辦理林木標售伐除及分次預收林木標售價金交付本公司。
貳拾壹、開發權利金、經營權利金、最低年保證發電量之計算方式:
一、開發權利金:得標廠商每年應繳交予本公司之開發權利金係按本公司提供之土地經區域計畫委員會核發土地開發許可之面積(公頃)×每公頃開發權利金計收。
(一)每公頃開發權利金:新臺幣15萬元。如當年度每公頃實際地價稅高於新臺幣15萬元,則以實際地價稅計收。
(二)以區域計畫委員會核定之開發面積為準。
二、經營權利金:
(一)經營權利金=本案場實際總售電收入×廠商承諾計付本公司經營權利金之百分比(%)。
(二)原則以年度實際發電量計收經營權利金,如結算之發電量低於年度保證發電量,則以年度保證發電量計收經營權利金。
(三)結算之發電量計算期間:自租賃案場與台電公司完成併聯開始售電之次月1日起算,得標廠商應自租賃案場屆滿第 1年之次月底前,分別結算年度發電量(如5月15日併聯當月份不計入,自6月1日起至隔年5月31日為完整一年計算年度發電量並於6月底前結算前一年度發電量)。
(四)年度保證發電量第2年起,按契約年保證發電量每年減少 1%(減少之度數,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例如:第1年
1000度、第2年=1000x99%度、第3年=1000x98%度,餘此類推)
(五)起算之第20年如未滿一年,該年度以年度保證發電量乘以第20年度之日數除以365計算之。
三、開發權利金、經營權利金之法定營業稅另計。貳拾貳、開發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之繳納方式:
一、開發權利金:應每年繳交1次,得標廠商應於完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且取得政府核准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次日起計付開發權利金,並應於開始計付之日起10日內,繳交第1年應繳納之開發權利金。爾後每年之開發權利金均應於該年相當於政府核准之次日起10日內繳交。最後1年之開發權利金按最後1年之履約日數除以365計算之。
二、經營權利金:得標廠商應繳交之經營權利金,應於案場與台電公司完成併聯開始售電之日起計付,並應於取得台電公司核發電費單之日起,於每月月底前繳交上個月之經營權利金予本公司。
三、如得標廠商逾期繳交開發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應支付逾期違約金予本公司。
貳拾參、押標金:
一、押標金:新臺幣3,000萬元整。
二、押標金之繳付方式:投標廠商應以銀行為發票人所開立之即期支票、本票、劃線保付支票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30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上述票據應以本公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所繳之全部押標金不予退還: (一)投標廠商違反本須知且情節重大者。
(二)投標廠商提送資料或文件內容有故意虛偽不實者。 (三)投標廠商提出投標文件後撤回。
(四)經決標為得標廠商後放棄得標者。
(五)決標後得標廠商未於指定期限內簽訂契約書及繳交履約保證金。
(六)違反刑法或公平交易法等行為者。
(七)其他一切因可歸責於投標廠商之事由,致損害本公司權益及名譽者。
四、押標金之退還: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於本公司書面通知後,持通知函、公司印鑑及負責人印鑑(或代理人印鑑,並具代理人之被授權證明文件),洽本公司填具申請單 後,無息退還押標金:
(一)經查證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二)未得標廠商。
逾7日未領回者,由本公司依一般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貳拾肆、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標無效,原件退還投標廠商(含押標金):
一、未填標價、押標金不足、未附押標金或所附票據不合規定。二、投標廠商未依本須知所提出之相關文件內容、未於投標廠商
聲明書上載明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姓名、登記文件字號,並加蓋印章者。
三、不符合本須知投標廠商資格或未檢附資格證明文件者。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之聲明事項答「是」或未答者或內容有誤者。
五、封口未密封或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六、投標信封未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指定處所。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與印章非同一人者;簽名或蓋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視同未簽名或蓋章。
八、投標廠商複數投標時,自選得標之意願排序應一致,若該意願排序不一致,致本公司決標作業產生困難者。(如附件7)
九、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不合法或未依本須知投標者。貳拾伍、決標方式:
一、本公司先就投標廠商資格進行第一階段之資格文件審查,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可參加後續第二階段之競價程序。第二階段進行競價程序,如遇各廠商報價均低於底價時,得於開標當場洽最高標價之廠商優先加價一次,如仍低於底價
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加價格,比加價格不得逾三次。最後比加結果若二家以上標價相同且高於底價者,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加價次數已達三次限制者,抽籤決定之。若未達三次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加價格一次,以高價者得標,比加價後之標價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開標時投標廠商應派員參加比加價,若未派員參加
者,於辦理優先加價或比加價格時視同棄權。以回饋金比率×每年每 KW 保證發電量最高者,且高於底價得標。
二、同一投標廠商得同時投標第一批各案場,該廠商依開標結果在第一批案場有數個案場列於第1序位時,本公司將依該廠商
之經營權利金標單(如附件7)中自選得標意願排序確定得標案場,其他投標案場將視為放棄。
三、投標廠商可同時投標數個案場,於第一批案場僅能得標1案場;且第一批案場得標廠商,於第二批案場將無權得標。
貳拾陸、履約保證金:每一案場以新臺幣1億5仟萬元計收。各得標廠商應以設定質權予本公司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應由該金融機構出具「放棄行使抵銷權」之聲明)或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存款單背面讓與人欄應簽章)或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金融機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其有效期應較契約期限長90日)繳納。
貳拾柒、簽約及繳款:
一、各得標廠商應於本公司得標通知到達之次日起15日內,至本公司繳清履約保證金(所繳押標金保留抵扣部分保證金),並與本公司簽訂契約書,逾期或通知不到視同棄權,其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二、各得標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公司依本條通知限期簽訂契約書及繳款時,應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時,本公司得撤銷其得標資格,並沒收其所繳之押標金。
貳拾捌、各得標廠商逾期未簽訂契約書,本公司得撤銷其得標資格,並得依序通知次高標人按決標價決標。
貳拾玖、罰則
一、廠商違反綠電轉供作業之罰則:
(一)得標廠商未依標準局媒合服務作業程序規定期限辦理 者,本公司應按本設備年度保證發電度數計算之經營權利
x×(1/365)×逾期日數,計收逾期違約金,至得標廠商完成履行為止。本公司並得視違反情形終止本契約。
(二)與第三人私下議約、未依契約要求條件進行綠電媒合售電者,本公司得就該違反部分之發電度數計算之經營權利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有損害賠償者數額另行計算。本公司並得視違反情形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二、得標廠商違反第拾點股權轉讓相關條款,按月罰款新臺幣 300萬元,直到改善為止,本款懲罰性違約金最高為履約保證金50%。
參拾、其他:
一、得標廠商使用土地應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規規定,遵循建築物高度、開發總量及最大建蔽率等管制。
二、各得標廠商應於其所提之開發計畫中加入興辦事業計畫,並應配合政府依法申辦完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作業,所發生之相關全部費用(如用地變更費用、開發費用、建置費用、土地回饋金、土地分割費用、地上物補償金及相關費用【地價稅除外】等),概由得標廠商自行負擔。
三、得標廠商應各自為申請人辦理租賃案場之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許可申請作業事宜。
四、各得標廠商應各負責其契約所定租賃案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置及營運。
五、各得標廠商不得以饋線費用太高、原物料成本太高或融資困難等任何理由,延遲履約、不完全履約或拒絕履約。
六、各得標廠商應召開說明會並與相關機關團體(如縣府、鄉鎮區(市)公所、環保團體、保育團體、其他公民團體、原住民及附近居民等)溝通後,取得認同之相關資訊(如:書面同意資料、照片、簽名冊、影音錄影等)及當地鎮公所支持
函,再行辦理申辦太陽光電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以及申設相關作業流程;本案如土地涉及水鳥或重要野鳥棲地等生態議題,各得標廠商應提出環境監測措施及生態衝擊之因應對策。若無法取得或提出相關資訊,得標廠商不得主張為本案契約所定之不可歸責情事。
七、得標廠商應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擴展原有興辦事業使用附近之本公司土地供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含相關附屬設
施),但其面積不得逾本契約土地面積之10%。
八、各得標廠商向政府提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計畫時,應提請本公司書面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
九、本公司同意配合得標廠商需求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辦理相關事宜。
十、如需配合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審查異動等相關程序事宜,以政府機關所規定辦法為主。
十一、如本標案場址不符合非都市土地審議開發作業規範、區域委員會不同意核發土地開發許可、主管機關不同意得標廠商電業籌設、農委會不同意用地變更、地方政府不同意開發、無法取得設備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支持函或因其他不
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情事等,以致無法做本招標用途之使用時,雙方得合意終止本契約,相關已發生費用均由得標廠商自行負責。
十二、契約租期屆滿或終止前,得標廠商應保持地上物及其附屬設施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包括敷設於地上建物之電氣、給 水、排水等設備)良好運作之原狀,經本公司需要保留且得標廠商書面同意贈與予本公司時,得標廠商應備妥證件無償移轉登記為本公司所有,且不得拆除或毀損,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其他費用;如本公司不同意保留時,得標廠商應提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回收計畫,並於契約租期屆滿之次日或終止之次日起3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其基礎與支撐架等所有設施,並須負責復舊返還建置場址;如未拆除
者,本公司應依契約書第十八條第5款規定辦理。
十三、得標廠商如成立新公司執行得標案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本公司、得標廠商及新公司另訂增補協議書,並將新公司列為連帶保證人或契約當事人。
參拾壹、檢舉:
投標人於辦理領標、投標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貪瀆不法情事,請依本公司政風檢舉信箱號碼及檢舉應注意事項:
一、投標廠商(客戶)於辦理領標、投標、履約或驗收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貪瀆不法情事,請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辦理。
二、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一)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1、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貪污瀆職事實。
3、證據資料。
(二)以言詞檢舉且內容具體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且內容具體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三、利用下列信箱及電話號碼,勇於提出檢舉: (一)法務部調查局:
聯絡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 (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各地區)調查站:
聯絡電話:(00)0000000 檢舉信箱:臺南市郵政60000號(各 區)。 (三)台糖公司政風處:
檢舉電話:(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
(四)檢舉信箱:70263臺南大同路郵局20之210號信箱。 (五)法務部廉政署:
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0-0000-000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 p@xxxx.xxx.xxx.xx;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xxxxxxxxx000x。
參拾貳、本須知所附相關書件,如下列所示:
一、附件1:履約案場暨投標廠商資格(第一批)。二、附件2:履約案場(第二批)。
三、附件3:台糖公司公開招標出租林相不佳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土地清冊(第一批)。
四、附件4:合作廠商協議書。五、附件5:投標廠商聲明書。六、附件6:廠商自行檢核表。七、附件7:經營權利金標單。八、附件8:投標廠商切結書。九、附件9:投標廠商授權書。
十、附件10: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身分證影本)。
十一、附件11:台糖公司公開招標出租林相不佳土地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OOO 案場 契約書。
十二、附件12:標函封。十三、附件13:價格封。
十四、附件14:押標金封_規格封_證件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