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代码:440311205002GB00745
电子监管号: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印制
宗地代码:440311205002GB00745
宗地号:A609-0266
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22)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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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300697139773U ;法定代表人: 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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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土地储备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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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 |
电话: 00000000 | 。 | |
受让人: 招拍挂竞得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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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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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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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双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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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以下简称“本宗地”)通过挂牌方式出让。
本宗地代码为440311205002GB00745,宗地号为A609- 0266,出让宗地总面积10177.51平方米;出让宗地的范围详见本合同所附宗地界址图(见附件1)。
第五条 本宗地的土地用途为 普通工业用地 。
第六条 出让人和受让人一致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出让人已将本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对本宗地的现状有充分了解,并且不持任何异议。
第七条 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2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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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受让人同意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以第(一)种方式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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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 / 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年 / 月 / 日之前(含本日,下同)。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年 / 月 /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年 / 月 / 日之前。
(三)分 / 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计收利息。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年 / 月 / 日之前(含本日,下同)。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年 / 月 /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
/ 年 / 月 / 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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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签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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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后,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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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受让人在本宗地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出让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条件(附件2)要求。其中,本宗地规定建筑面积
40710 平方米,包括:厂房31210平方米,办公2350平方米,
宿舍6550平方米,食堂6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在本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移交方式及接收部门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 /产权归政府,建成后由受让人无偿移交/;
(二) /产权归政府,建成后由受让人按成本价移交/;
(三) / 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四)其他: / 。
成本价计算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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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 / 等,移交方式及接收部门按本合同所附的任务书或协议书(附件3)执行。
(一) /产权归政府,建成后由受让人无偿移交/;
(二) /产权归政府,建成后由受让人有偿移交/;
(三)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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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移交的价格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成本价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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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抵押应遵守以下第(二)种方式执行:
(一)全部可抵押。
(二)全部可抵押,抵押价值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值之和。
(三)部分可抵押: / ,其余部分不可抵押。
(四)全部不可抵押。
(五)其他: / 。
前款抵押仅适用于产权归受让人专有的部分。
第十五条 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及抵押,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七条 本宗地的建设项目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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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开工、竣工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其中,申请延长竣工期限的,应在竣工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同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受让人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受让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或建设的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依法处置或整改。依法处置完毕或整改完成前,
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依法处置完毕或整改完成后,可由受让人补办手续的,受让人应按规定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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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受让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期内按物业管理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宗地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及绿地。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有权对本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让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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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应无条件配合因公用事业需要而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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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各种地下线性工程进出、通过、穿越本宗地。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在本宗地内进行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做好以下工作,并接受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一)做好绿化及水土保护工作;
(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配套防治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三)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受让人在开发利用、转让使用权、申请使用权续期及使用权收回前,应当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做好安全评价、环境评价、消防安全等其他相关工作;
(五)办理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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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BIM等相关城市建设要求;
(七)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事宜。
受让人未履行相关保护和防治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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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宗地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出让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
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受让人未按规定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终止,土地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由出让人无偿取得。
出让人可嘱托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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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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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除应向出让人支付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外,同时还应支付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标准如下:
利息计收标准:自欠缴之日起,按欠缴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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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收标准:自欠缴之日起,每日按欠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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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未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可进行催交;超过60日仍未付清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宗地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除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外,还应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已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扣减前述款项后不计利息退还。
第三十条 受让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竣工外,申请竣工延期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每延长3个月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 1.5%计收;不足3个月的,按1.5%计收。受让人缴纳违约金后,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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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未申请竣工延期或申请竣工延期未获批准但实际竣工逾期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竣工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约定标准缴纳违约金;竣工逾期2年以上(含2年)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约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本项目投资建设,
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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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原批准土地供应方案的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本合同解除,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计利息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合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其中,受让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本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保留使用的,由出让人按照建造成本折旧后对受让人进行补偿。
(二)申请退还土地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3所附的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深圳市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或深圳市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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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发展监管协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监管协议等任务书或协议书(以下统称“本合同附件任务书或协议书”)签订生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任务书或协议书后续内容变更不涉及调整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的,只需签订任务书或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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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任务书或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照本合同所附任务书或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所附任务书或协议书约定应当解除本合同的,由签订本合同所附任务书或协议书的主管部门报原批准土地供应方案的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转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合同所附任务书或协议书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第七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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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等内容的真实有效,受让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出让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附件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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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出让人三份,受让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无偿收回或由出让人无偿取得的,受让人应当自行理清经济关系,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
第四十二条 备注
(一)招拍挂竞得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落实采用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以上标准建造。
(二)招拍挂竞得单位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因地制宜落
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行业用
水用定额最严苛值,并及时将“节水三同时”工作落实情况报光明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招拍挂竞得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需与燃气、水务、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核实管线具体位置,并在施工过程中按要求做好防护措施,若后续开发建设影影响市政管线需及时出具相关计方案或管线保护方案报相应主
管部门审核。
(四)项目若涉及城市树木,招拍挂竞得单位需结合相应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做好城市树木迁移等工作。
(五)项目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开挖形成新的地质灾害隐
患点,则须按“三同时”制度(配套防治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落实配套治理工程。同时应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防范,在发现灾情险情时及时处置并上报光明区政
府,严防地质灾害发生。
本合同所称“之前”“日起”“日止”均含当日。
附件:
附件1:宗地附图 ;
附件2:规划设计要点 ;
附件3:深圳市光明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出让人(章):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受让人(章):招拍挂竞得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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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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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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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附件3
深光产监协〔 〕第 号
《深圳市光明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宗地编号: 项目名称:半导体封装基板用电子绝缘积层胶膜生产基
地项目
土地出让合同编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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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与德雅路交汇处公共服务平台 联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部门负责人:xxx 联系部门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科联路与同仁路交汇处科润大厦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乙 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负责人: 联系部门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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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深圳市工业项目发展用地,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 ) 号)的要求,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10000(最终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书为准)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40000(最终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为准) 项目名称:半导体封装基板用电子绝缘积层胶膜生产基地项目
土地出让年期: 20 年
产业准入行业类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C 制造业中“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其他产业准入条件:1.竞买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2.竞买申请人应为国家级xx技术企业。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深圳市产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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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为乙方的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全年期考核监管,在乙方竞得本宗地后满 1 个完整会计年度、2 个完整会计年度、3 个完整会计年度、4 个完整会计年度、本协议约定项目建成投产 1 年内、投产后每隔 5 年、出让期届满前 1 年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甲方认为确有必要,可在约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组织核查,如乙方未达到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乙方的责任。甲方可依法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代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循《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期全面履行本协议承诺和有关约定,积极推进上述项目的投资建设。
(二)乙方竞买取得的上述地块只能用于上述项目建设。
(三)乙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应按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直至项目建成投产。
(四)乙方承诺:
1.积极配合光明区打造新材料产业集群基地,上述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半导体封装基板用电子绝缘积层胶膜产线。
2.投产时间:乙方上述项目用地须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 1 年内开工建设,2023 年 12 月前全部建成投产。
3.达产时间:乙方上述项目用地须在 2025 年 12 月前达产。
4.投资强度:乙方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2.5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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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用地面积)不低于 25000万元/公顷。
5.土地产出效率:乙方上述项目投产后第 1 年土地产出效率
(项目年工业产值/用地面积)不低于 100000 万元/公顷,第 2
年土地产出效率不低于 120000 万元/公顷,项目达产后土地产出
效率不低于 130000 万元/公顷,后续每年土地产出效率应保持相对稳定。
6.财力贡献:乙方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日起,第
1 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区形成的财力贡献不低于 1500 万元;第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区形成的财力贡献不低于 5000 万元;第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在光明区形成的财力贡献不低于 7760 万元。项
目达产后每年在光明区形成的财力贡献不低于 10000 万元,后续每年在光明区形成的财力贡献应保持相对稳定。
7.产值能耗:乙方上述项目达产后产值能耗(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总产值)每年均不高于 0.15 吨标准煤/万元。
8.乙方应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分别在竞得本宗地后满 1 个完整会计年度、2 个完整会计年度、3 个完整会计年度、4 个完整会计年度、本协议约定项目建成投产后 1 年内、每隔 5 年、出让期届满前 1 年或按甲方要求在前述约定核查时间外的年份等时限内主动向甲方提交履约情况报告,并申请核查。
9.乙方及乙方控股的深圳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土地出让期内企业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和统计关系归属地不得变更至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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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以外,且其产值 100%在光明区统计,财力贡献 100%在光明区缴交。
10.乙方承诺本宗地范围所产生的实际产值及其税收全部纳入光明区统计,且不以任何形式将产值和税收转移至光明区以外的法人主体。
11.第三条第(四)款中的“乙方承诺”内容,可由乙方及注册地址在光明区的乙方控股子公司(占股比例 51%以上)共同承担。
12.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光明区相关环保政策,履行企业环保法定义务。
13.乙方其他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届时通过补充协议另行予以约定。
(五)转让或出租限制:乙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100%的建筑面积在全年期内不得转让和出租。
(六)抵押限制:乙方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七)股权变更限制:原则上乙方在全年期内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企业经营需要,在不导致企业控股权和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提下,乙方应先报甲方备案后再进行股权调整。
(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涉及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原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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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出让合同中限定的受让人资格条件,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
(九)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主动配合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核查乙方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产值能耗、转让或出租、抵押限制、股权变更限制等情况。乙方应于甲方提出核查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全部相关资料,乙方未提交相关资料或者未完整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未通过履约核验。
四、履约核查内容及违约责任
(一)履约核查内容及一般违约责任
甲方应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对乙方实行全年期考核监督,进行履约情况核查。若经甲方核查,乙方未通过履约核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管理办法》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将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及乙方关联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会同各相关职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联合惩戒期限内,重点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方面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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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建成投产时间的违约责任
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四)款第 2 项约定建成投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快建设进度,
逾期 1 个月支付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作为违约金,不足 1 个月的
按 1 个月计算,违约金累计计算,直至该项目建成投产。
(三)违反投资强度的违约责任
1.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甲方核查,乙方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第 4 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投资额,并支付固定资产投资不足部分的 5%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承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用地面积×5%。
2.核查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固定资产投资不足部分的 10%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
(乙方承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总用地面积×10%,直至经核查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3.乙方应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缴纳违约金,未如期足额缴纳违约金的,未缴纳部分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四)违反土地产出效率承诺的违约责任
1.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第
1 年、每 5 年及出让期届满前 1 年实际累计纳入深圳市光明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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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核算的土地产出效率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第 5 项承诺值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土地产出效率不足部分的 1%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承诺土地产出效率-实际土地产出效率)×总用地面积×1%。
2.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土地产出效率不足部分的 2%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承诺土地产出效率-实际土地产出效率)×总用地面积×2%,直至核查土地产出效率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3.乙方应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缴纳违约金,未如期足额缴纳违约金的,未缴纳部分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4.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连续三个考核期纳入深圳市光明区的统计核算的产值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第 5 项承诺值要求,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方式补偿。
(五)违反财力贡献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第 6 项承诺值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承诺在深圳市光明区形成财力贡献不足部分的 2 倍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核查期内企业承诺累计形成的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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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核查期内企业实际累计形成的财力贡献)×2。
(六)违反产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在核查期内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约定达到产值比例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具体标准为:违约金=(核查期企业承诺产值规模比例
-核查期内企业实际产值规模比例)×核查期内企业实际形成产值×5‰。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七)违反财力贡献比例的违约责任
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乙方在核查期内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约定达到财力贡献比例要求,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乙方应以项目承诺在深圳市
光明区形成财力贡献不足部分的 2 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核查期内企业承诺财力贡献比例-核查期内企业实际财力贡献比例)×核查期内企业实际形成财力贡献×2。
(八)违反产值能耗承诺的违约责任
1.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甲方核查,除因不可抗力外,该项目每年产值能耗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第 7 项承诺值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产值能耗超标部分能耗费用的 10%作为违约金,即违约金=(实际产值能耗-乙方承诺产值能耗)×实际产值×折电系数×电价×10%。
2.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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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支付产值能耗超标部分能耗费用的 20%作为违约金,直至核查产值能耗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3.乙方应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缴纳违约金,未如期足额缴纳违约金的,未缴纳部分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直至缴清违约金及利息为止。
(九)违反转让、出租物业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
(五)款约定出租物业的,甲方有权按照乙方违规出租物业市场租金水平的 2 倍收取违约金,即违约金=乙方违规出租物业租金/月×违规出租物业时间月数×2。
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约定转让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方式补偿。
(十)违反抵押限制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
(六)款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乙方应按该规定抵押金额上限超额部分 2 倍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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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反权利限制的违约责任
在土地出让年期内,经甲方核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
(七)款约定或《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转让或变更股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乙方应按该地块出让价款的 20%向甲方缴纳违约金。限期内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土地出让年期内,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款第 9 项约定,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深圳市光明区的,或以其他形式将产值规模或税收转移至光明区以外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不予补偿。
(十二)针对乙方的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会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
1.乙方直接或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等方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乙方及其相应的分公司、子公司在土地出让年期内将注册地或统计关系归属地迁出深圳市光明区的,或以其他形式将产值规模或税收转移至光明区以外。
(十三)其他法律责任,届时通过补充协议另行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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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出机制
(一)主动退出。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在报经甲方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方式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1.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但未满 1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将剩余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土地使用权人。
2.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 1 年但未
满 2 年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已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土地使用权人。
报经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拒不履行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区政府无偿收回。
(二)强制退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情形的,乙方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方式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约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协议中部分名词含义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的,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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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协议所称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等相关统计数据以光明区统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
(四)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
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媒体公告形式或通过EMS 快递至本协议所记载的乙方地址,媒体公告或EMS 邮寄之日均视为送达之日。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为乙方通讯地址,如通讯地址变更,则应当于变更前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原约定地址发出通知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该一般产业项目用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效力
(一)本协议书一式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分送土地主管部门六份)。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协议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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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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