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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55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11月2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收益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5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3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第二十三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14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7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业务管理规则: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管理规则》; |
中国 | 就本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开 |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其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和招 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投资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体;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
开放日: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及以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xxxxxxxx0xxxxxxxxx0x法定代表人:xxx
xx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xx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xxxxx,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xxx(Xxxxxxx X. XxXxxxx)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之前,xxx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xxx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Templeton International Inc.执行副总裁及法律总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和 Franklin Templeton Strategic Investments, Ltd.董事,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执行副总裁,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 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xxx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xx,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华东政法学院讲师,上海交易所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CEO、党委副书记。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Xxxxx Xxxxx)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xxxxx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xx顿投资总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xx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xx)企业银行主任,香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xx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xx,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xx,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管理合伙人。xxx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研究员。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xx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xx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xx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Xxxxxxxxxxxxxx.xxx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xxxxx,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
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xxxxx,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分级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xxxxx,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 QDII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 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副总经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xxx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xx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安全部职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及上海地区营业部总经理、南京北门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机构理财中心副总监、机构理财部负责人。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xxx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基金经理
xxxxx,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及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的基金经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职工监事,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
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及国富恒瑞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历任基金经理
无,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由xxxxx任基金经理,没有发生基金经理变更。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xxxx(公司总经理);xxxxx
(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xxx
(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xxxxx(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xxxxx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xxx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①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
《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②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相互转款、拆借、垫付,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③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④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⑤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⑥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⑦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了其积极性。
⑧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照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明确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现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 x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xxx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xxx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70 只,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xxxxxxxx 0 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21-6887 0708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xxxx:xxx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公司网址:xxx.xxx.xx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 X 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 X x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77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xx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68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1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1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6592
(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xxxxx电话:96067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0
传真: 0755-8208038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18)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7-86250627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1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 00 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0 xx
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xxx.xxxxx.xxx
(2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xxxx: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25)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 X x 00-00 xxxxx:xxxxxxxxxxx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xx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00 xxxxxx 00 x(0000-0000x)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3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xx岩
(3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00 xxxxxxxxxxxx
xxxx:xxxxxx 00 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95573公司网址:xxx.x000.xxx.xx
(3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 x
xxxx:xx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3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0
xxxx:xxxxxxxxxxxx 00 x X x 505
法定代表人:xx相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3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xxxx: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xxxx: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3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X x 00 x
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X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51-62272108
联系人:米硕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或 95578、安徽省内客服电话:96888
(3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xxxx:xxxxxxxxxx 000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xx、xxxxx服务电话:95525
(40) xx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4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00 x
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1、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
xxxx: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43)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
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0000 x(xx:000000)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xx)xx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45)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4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7)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4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4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xxxxxxx 0 xxxxxxx(xx)xx 00 x
0000-0000 x、00 x
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00 x
0000-0000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5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5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 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
(5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 00 x、00 x X00 xxxxxxx:x连志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5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xxxxxxx 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xx社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 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5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xxxxxxxx 0000 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6F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000.xx
(5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x 0 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王诗屿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0000 xxxxx:xxxxxxxxxx 00 x X x 0 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5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5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楼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6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0000 x
xxxx: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61)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x X x 0 x 000 x
xxxx:xxxxxxxxxxxx X x 0 x 00-00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6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xxxx: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党敏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6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 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毛林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x
(6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 00 x 00 xx
xxxx:xxxxxxxxxxxx 0000 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65)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xxx 0 x 00 x 0000#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址: 0.xxx.xxx.xx
(6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0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xxxxx.xxx
(67) 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 00 x 0 xx 00 x 0000-00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院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公司网址:xxxx.xx.xxx
(6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xxxx X x 000 xxxxx:xxx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6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人:兰敏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0xxxxxxx.xxx
(7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71)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 X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 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72)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 000 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73)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 N3809 室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0 x 402K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7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7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
(7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x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
(7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xxx
xx: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7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79)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8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法人代表:xxx
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8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 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68883050-5610
联系人:xx
x、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x人:xxx
xx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募集期为 2010 年 10 月 18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9 日,本次募集的净
销售额为 3,050,679,870.87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48,688.61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874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3,050,679,870.87 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848,688.61 份,两项合计共 3,051,528,559.48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23 日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xx瑞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景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
本基金日常申购和赎回自 2011 年 2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均作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交易申请处理,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投资者在 T 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自 T+2 日起(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费率 |
50 万以下 | 1.50% |
50 万(含)-100 万 | 1.20% |
100 万(含)-500 万 | 0.80% |
500 万(含)-1000 万 | 0.30% |
1000 万(含)以上 | 1000 元/笔 |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7 日以下 | 1.50% |
7 日(含 7 日)至 1 年 | 0.50% |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 0.20% |
2 年(含 2 年)以上 | 0 |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100 万元和 5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 申购 2 | 申购 3 | |
申购金额(元,A) | 10,000 | 1,000,000 | 5,000,000 |
适用申购费率(B) | 1.50% | 0.80% | 0.30% |
申购费(C=A-D) | 147.78 | 7,936.51 | 14,955.13 |
净申购金额 (D=A/(1+B)) | 9,852.22 | 992.063.49 | 4,985,044.87 |
申购份额(=D/1.2000) | 8,210.18 | 826,719.58 | 4,154,204.05 |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持有期限超过 7 日但不足 1 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1.2500 =12,50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12,500×0.5% =62.5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12,500 -62.5=12,437.5 元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9、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0、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7 日(含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1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包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2 日内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7)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重新接受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则在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在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交易过户只能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三、转托管
x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五、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x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修改、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将保持较高股票投资比例,不做大幅度的资产配置调整。其中,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0%-95%;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将重点投资于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股票。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2/3 的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等),如果其流通市值可满足以上标准,也称为中小盘股票。本基金不低于 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维持快速增长、进入结构转型的环境下,具有新业务、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等竞争优势的中小市值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本基金在深入的公司研究的基础上,挖掘具备可持续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中小盘股票,结合宏观研究和行业研究进行积极主动的行业优化配置,将能获得超越投资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x基金将在适度的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运用“市值筛选、精选个股、行业优化”的股票投资策略。在动态市值筛选的基础上,“自下而上”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同时识别和把握不同风格的行业和板块在不同市场阶段的变动趋势中的投资机会,优化行业配置的比例,以谋求超越投资基准的超额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策略
(为主)
资产配置策略
(适度)
债券投资策略
(防守性)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的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0%-95%。本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状况、资产估值水平和市场特征等因素,仅在上述资产配置范围内适度调整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
2、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在资产配置范围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主要采用精选个股和行业优化的投资策略,挖掘并投资于具有良好治理结构、成长性好、估值合理及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
估值
合理的
中小盘股票
行业优化
精选个股
动态市值筛选
7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市值筛选策略、精选个股策略和行业优化策略。
(1)动态市值筛选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对中国A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A股总流通市值2/3的股票归入中小盘股票。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取停牌前收盘价或公允价值计算流通市值。
(2)精选个股
通过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行业发展前景、成长速度、成长质量、成长的驱动因素这四个维度对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进行评估:
①行业发展前景
主要从行业的生命周期、行业景气度、产业政策、产业链景气传导、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分析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②成长速度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及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地位,分析公司的成长速 度,主要考察公司的业务增长、利润增长等,挖掘具有较高成长速度的上市公司。
③成长质量
主要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利润率、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化,同时考察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特征,以及公司的研发能力、管理能力、核心技术等竞争优势,评估公司的成长是否来自其内在优势,以及这些支撑公司成长的因素是否具备持续性。
④成长驱动因素
主要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商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素质等方面考察公司保持较快成长速度的驱动因素。
⮚ 核心竞争力
核心竞争力使公司得以区别于其竞争对手,保持持续成长能力的来源和基础。考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较高的
技术壁垒,是否具有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垄断资源等,是否具有领先的经营模式等。
⮚ 商业盈利模式
深入分析上市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是否具备长期的拓展空间、是否具有内在可复制性、是否具有竞争对手难以模仿的独特优势等。只有公司的商业盈利模式符合社会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大趋势、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发展过程中能持续有效,而且保持对竞争对手的领先优势,才能保证公司在未来的持续成长。
⮚ 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评价
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从股权结构的合理 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是否协调和xx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公司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是决定公司能否良性发展、不断创造领先优势的关键因素。对公司管理团队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其过往业绩、诚信记录、经营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执行能力等。
(3)行业优化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性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分析市场形势变化以及各个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调整投资组合在行业间的配置。
(4)估值水平分析
通过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方法分析股票的合理估值,筛选出市场价格低估或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的债券投资为股票投资不易实施预定投资策略时的防守性措施。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预期策略、久期管理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
4、权证的投资策略
x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可持有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债券所分离的权证。
5、本基金投资程序如下: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策略重大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 监、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据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的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五)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700 指数收益率×90%+银行同业存款利率×10%
中证 700 指数衡量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中证 7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编制的系列规模指数之一,其成分股由中盘指数(中证 500)和小盘指数(中证 200)的成份股一起构成,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及市场代表性。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品质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企
业,尤其是处于快速成长过程中的中型及小型企业的股票,中证 700 指数作为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小市值公司整体状况的基准指数,可以较合理地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较高预期收益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内部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第 1 项和第 2 项约定的任何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第(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2,087,263,510.56 | 85.79 |
其中:股票 | 2,087,263,510.56 | 85.79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80,797,455.80 | 3.32 |
其中:债券 | 80,797,455.80 | 3.3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47,927,688.33 | 10.19 |
8 | 其他各项资产 | 16,932,942.52 | 0.70 |
9 | 合计 | 2,432,921,597.21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1,278,180,282.96 | 53.6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19,526,404.86 | 0.82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32,902.94 | 0.00 |
J | 金融业 | 475,533,307.15 | 19.97 |
K | 房地产业 | 33,556,320.00 | 1.41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23,728,652.13 | 5.2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56,703,066.52 | 6.58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574.00 | 0.00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2,087,263,510.56 | 87.65 |
注:鉴于部分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过于微小,四舍五入后无法通过小数点后两位数据加以列示,故标注为“0.00”。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 股票代 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601966 | 玲珑轮胎 | 9,889,594 | 175,935,877 .26 | 7.39 |
2 | 601166 | 兴业银行 | 9,063,223 | 164,678,761 .91 | 6.92 |
3 | 002044 | 美年健康 | 8,429,428 | 156,703,066 .52 | 6.58 |
4 | 600036 | 招商银行 | 4,213,404 | 142,918,663 .68 | 6.00 |
5 | 002142 | 宁波银行 | 6,208,220 | 131,862,592 .80 | 5.54 |
6 | 600809 | 山西汾酒 | 2,138,719 | 129,328,337 .93 | 5.43 |
7 | 600298 | xx酵母 | 4,231,170 | 114,495,460 .20 | 4.81 |
8 | 600690 | 青岛海尔 | 5,528,376 | 94,590,513. 36 | 3.97 |
9 | 603899 | 晨光文具 | 1,877,504 | 69,467,648. 00 | 2.92 |
10 | 300357 | 我武生物 | 1,289,664 | 61,491,179. 52 | 2.58 |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80,045,000.00 | 3.36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80,045,000.00 | 3.36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752,455.80 | 0.03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80,797,455.80 | 3.39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180305 | 18 进出 | 500,000 | 50,030,000.00 | 2.10 |
05 | |||||
2 | 180207 | 18 国开 07 | 300,000 | 30,015,000.00 | 1.26 |
3 | 127012 | 招路转债 | 7,000 | 700,000.00 | 0.03 |
4 | 127011 | 中鼎转 2 | 500 | 50,000.00 | 0.00 |
5 | 113020 | xx转债 | 20 | 2,455.80 | 0.00 |
注:鉴于部分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过于微小,四舍五入后无法通过小数点后两位数据加以列示,故标注为“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如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
号)》,就兴业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公告如下:(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三)无授信额
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八)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中国银保监会处以罚款人民币 5,870 万元。
本基金对兴业银行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兴业银行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本基金看好银行整体的长期发展前景,因此买入兴业银行。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出具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8〕1 号)》,就招商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公告如下:(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 则;(二)违规批量转让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不良贷款;(三)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四)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时违规承诺保本;(五)违规将票据贴现资金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六)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七)未将房地产企业贷款计入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八)高管人员在获得任职资格核准前履职;(九)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办理银行承兑业务;(十)未严格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开立信用证;(十一)违规签订保本合同销售同业非保本理财产品;(十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十三)违规向典当行发放贷款;(十四)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中国银保监会对招商银行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3.024 万
元,处以罚款人民币 6,570 万元,罚没合计人民币 6,573.024 万元。
本基金对招商银行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仅对招商银行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长期投资价值。同时由于
x基金看好银行的长期发展前景,因此买入招商银行。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策制度。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07,119.8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2,976,056.35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2,711,858.22 |
5 | 应收申购款 | 737,908.15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6,932,942.52 |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x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9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0年11月23日- 2010年12月31日 | 2.80% | 1.14% | -2.55% | 1.41% | 5.35% | -0.27% |
2011年1月1日- 2011年12月31日 | -18.19% | 1.20% | -30.06% | 1.32% | 11.87% | -0.12% |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1日 | 24.97% | 1.27% | 1.12% | 1.34% | 23.85% | -0.07% |
2013年1月1日- 2013年12月31日 | -8.18% | 1.23% | 9.35% | 1.27% | -17.53% | -0.04% |
2014年1月1日- 2014年12月31日 | 32.33% | 1.16% | 34.33% | 1.06% | -2.00% | 0.10% |
2015年1月1日— 2015年12月31日 | 59.12% | 2.85% | 29.29% | 2.51% | 29.83% | 0.34% |
2016年1月1日- 2016年12月31日 | -3.40% | 1.80% | -15.60% | 1.63% | 12.20% | 0.17% |
2017年1月1日- 2017年12月31日 | 24.39% | 0.73% | 3.01% | 0.75% | 21.38% | -0.02% |
2018年1月1日- 2018年12月31日 | -16.84% | 1.29% | -29.68% | 1.32% | 12.84% | -0.03% |
2019年1月1日- | 27.91% | 1.43% | 29.64% | 1.51% | -1.73% | -0.08% |
2019年3月31日 | ||||||
2010年11月23日- 2019年3月31日 | 159.75% | 1.55% | 3.73% | 1.48% | 156.02% | 0.07%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x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帐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x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价格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x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对旗下基金已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部分第一条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x部分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用、会计师和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