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17931912020111803362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租房押金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17931912020111803362
(众安在线)(备-其他)【2021】(主) 007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房屋出租人或房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平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实际支付房屋租赁押金的自然人。
第二部分 保险标的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预先支付给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房屋出租 人、房屋租赁平台的,一旦发生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况无法全部或部分退回被保险人的房屋租赁押金。
第三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在租赁合同未到期前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导致的被保险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取回的房屋租赁押金实际损失,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释义一)事故或罹患疾病,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且住院天数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天数,导致无法继续租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房屋;
2、租住房屋所在地区(半径 15 公里内)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暴风(释义二)、暴雨(释义三)、洪水(释义四)、泥石流(释义五)、崩塌(释义六)、火山爆发(释义七)、破坏性地震(释义八)、海啸(释义九))导致无法继续租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房屋;
3、租住房屋所在地区(半径 15 公里内)突发重大法定传染病(释义十)导致无法继续租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房屋;
4、被保险人因非自身原因丧失收入来源导致无法继续租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房屋;
5、被保险人因疑似或确诊感染法定传染性疾病而依法被隔离导致无法继续租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房屋;
6、租住房屋或相邻房屋内发生人员死亡事件导致房屋不适宜租住而无法继续租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房屋。
第四部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平台方破产。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以退租金等方式得到返还或补偿的部分;
(二)被保险人在退租时因拖欠房租、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费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在租房押金中扣除的部分;
(三)在房屋承租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自身行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或室内装潢损坏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需要在租房押金中扣除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改变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未履行租赁合同,是因非提前退租行为造成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押金损失的;
(三)应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平台方承担责任的情况;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xx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房屋,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不适宜居住。
第五部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的押金费用,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部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八部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投
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追究该责任方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九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索赔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凭证;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与出租人或房产中介签订的租赁合同扫描件、复印件、押金收据;
(四)出租方出具的证实押金不可退还的证明原件;
(五)如发生必选责任第一条保险责任,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一部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x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xxxx)。
第十二部分 释义
第二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二、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
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