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意人寿[2022]意外伤害保险0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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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 | 2.3 | |
◆ 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 ································ | ····························· | 5 |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2.5、3.2、7.1、8.5、9
◆ 投保人应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 3.2
◆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 3.6
◆ 投保人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 ····················· 4.1
◆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 5.1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 ············ 6.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 7.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订立 | 3.1 受益人 | 7 如实告知 |
1.1 合同构成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3 投保范围 | 3.4 司法鉴定 |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4 合同的签收 | 3.5 保险金给付 | 8.1 年龄错误 |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3.6 诉讼时效 | 8.2 合同内容变更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4 保险费的支付 | 8.3 联系方式变更 |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4 被保险人变更 |
2.3 保险责任 | 5 合同解除 | 8.5 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 |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6 争议处理 |
2.5 责任免除 | 6 合同效力的终止 | 9 释义 |
3 保险金的申请 | 6.1 合同效力的终止 |
中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中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C款)”保险合同。
1 | 合同的订立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投保范围 | 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职业工会等合法团体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及成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投保本合同。 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
1.4 | 合同的签收 | 投保人在收到本合同时,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
2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及续保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自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个人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至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满期日的 24 时止。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续保合同生效。若续保时本产品已停售,则本公司不再接受续保。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承 |
担下列保险责任: | ||
2.3.1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9.1),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本公司已对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2.3.2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见9.2)确定的伤残程度,按照《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的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多处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本公司将按照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 (含本合同成立前)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限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2.4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5),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6)的机动车(见 9.7);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参与潜水(见 9.8)、跳伞、攀岩(见 9.9)、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9.10)、摔跤、武术比赛(见 |
9.11)、特技表演(见 9.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见9.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 |
申请保险金。 | ||
3.3.1 |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9.14);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3.3.2 |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国家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以上医院(见9.15)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 ||
3.4 | 司法鉴定 |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 |
3.5 | 保险金给付 |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本公司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本公司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6 | 诉讼时效 |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保险费的支付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5 | 合同解除 | |
5.1 | 解除合同的手续 |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 |
及风险 | 下列资料: | |
(1)保险合同; (2)本公司需要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投保人申 | ||
请解除本合同时,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自收到解 | ||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 未满期保险费。若本合同下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 | ||
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 ||
6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
6.1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期间届满;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
7 | 如实告知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8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8.1 | 年龄错误 |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对于被保险人参保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
8.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8.4 | 被保险人变更 | 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约定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需减少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减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对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但没有约定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本公司以收到减少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日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本公司自保险责任终止日 24 时起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退还保险费或未满期保险费: (1)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2)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且在保险责任终止前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3)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已经开始且在保险责任终止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未满期保险费。 |
8.5 | 职业或工种变更通知 |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分类标准,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减低,本公司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增加,本公司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3)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将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职业分类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
8.6 | 争议处理 | x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9 | 释义 | |
9.1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
9.2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 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其标准编号为GB/T16180-2014。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
9.3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4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
9.6 | 无合法有效行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 |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
9.7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8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9.9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9.10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9.11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9.12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9.13 | 未满期保险费 | 其计算公式为:未满期保险费=最后一期已付保险费×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 ⎜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 ⎟ ⎝ ⎠ 天计算。 |
9.1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9.15 | 医院 | 指具备由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立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1)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妇幼保健院、住院床位在 100 张及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和疗养院。 (2)本公司认可的、为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全日 24 小时诊断和治 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
附表
工伤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工伤伤残等级 | 给付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90% |
三级 | 80% |
四级 | 70% |
五级 | 60% |
六级 | 50% |
七级 | 40% |
八级 | 30% |
九级 | 20% |
十级 | 10%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