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la採購條款及條件
Isola採購條款及條件
1. 約束性文件。该等採購條款和條件(“條款”)納入訂單上指明的 Isola 實體(“ Isola ” )與供應商(“供應商”)訂立之合同(“合同”)並構成其一部分,包括以下部分:(a) 這些條款;(b) 向供應商簽發的 Isola 採購訂單或雙方為購買或特許商品或服務
(“商品”)而簽署的當前書面協議(“訂單”);以及 (c) 合同或訂單中認定的任何變更單或其他附件。如果這些條款與任何其他合同相關文件中存在不一致之處,則各文件條款的優先適用順序如下:(i) 締約方關於購買商品的當前書面協議;(ii) 適用的 Isola 採購訂單;(iii) 這些條款;及 (iv) 合同中認定的任何適用的變更單或其他附件。
2. 承諾。Isola 的採購前提條件是供應商接受合同作為適用於雙方履行合約的排他性條款。明確排除供應商的一般銷售條款和條件或任何其他供應商條款。供應商按照下列方式接受訂單後,訂單才對 Isola 具有約束力:(a) 採用書面形式(例如通過電子郵件確認收到訂單),或 (b) 按照訂單履行合約。如果供應商未在收到訂單後兩 (2)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接受訂單,或提供書面通知表示供應商已開始履行合約,訂單將被視為獲接受,除非 Isola 通過向供應商提供書面通知撤銷訂單。Xxxxx 在合同下沒有任何最低購買義務或未來購買義務。
3. 交貨日期與地點。供應商將於訂單中指明的日期、按照訂單中 指明的數量,或按雙方另行書面協定的方式交貨(“交貨日期”)。及時交貨至關重要。所有商品將在正常營業時間或者 Isola 另行指示的時間交付到訂單指明的地址(“交貨地點”)。如果供應商 未能按計劃交付商品或完成服務,Isola 可全權酌情決定:(a) 將訂單正面訂明的款額,作為商定延遲期間的違約賠償金;(b) 要求供應商以最快的方式將所有商品運到 Isola 確定的目的地,費用由供應商承擔;(c) 向他人購買未交付的商品及/或服務,並 向供應商收取超過訂單訂明價格的額外成本和費用;以及/或 者 (d)按照第22條規定暫停或終止訂單。
4. 數量。Isola 商品發貨量誤差在 +/- 5% 以內視為已履行訂單。然而,Xxxxx 可以拒收所有或任何超額商品。拒收商品將被退回,一切風險和費用由供應商承擔。如果 Isola 未拒收商品,而是按增加或減少的數量接受交付的商品,則商品價格為單價乘以交貨數量。
5. 貨品所有權與船運條款。在商品交付至交付地點後,所有權將移交 Isola。交貨前商品的一切損失或損壞風險,均由供應商承
擔。除非訂單正面另有指明或經書面協定,否則從美國境內發送的商品將以運費預付的方式交付至 Isola 的交付地點,而從美國境外發送的商品將以貨交承運人的方式交付(FCA)(供應商場所)
(《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當商品交付至運輸公司時,供應商將以書面形式通知 Isola。供應商將在所有貨運單據中標明訂
單編號,並在供應商將商品交付給運輸公司當天向 Isola 提供有關文件,包括商業發票、裝箱單、空運單
/提單以及向 Isola 發放商品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件。此外,對於從美國境外裝運的商品,供應商的包裝材料將遵守 Isola 網站上公佈的 Isola 國際供應商定製要求(不時更新),以符合美國法規和清關要求。。
6. 包裝。除非訂單正面另有明確規定,否則商品將按照標準商業 慣 例包裝。供應商將在每個包裝箱的外部附上一個完整的包裝 清單,對所有發貨標記符合電子工業協會外部貨運容器條形碼 標籤標準 EIA-556-A 的條形碼標籤,並確保所有包裝符合歐盟各成員國執 行的關於包裝和包裝廢物(1994年12月20日)指令94/62/EC,以 及其他司法管轄區適用的類似法律。供應商將納 入 RoHS 指令、 WEEE 指令或其他法律要求提供的所有信息。 供應商將以符合 ICC 法規等所有法律,且足以確保商品安全到達目的地的方式運 送商品。所有跨國運輸的商品都將於顯眼位 置,按照物品或箱子 的性質允許的方式明確而永久地標明原產 國,以便向 Isola 和海 關明確指出商品原產地。如果供應商要求Isola 退回包裝材料,須 事先書面告知 Isola,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7. 變更。除非採用書面形式,明確說明修改訂單,並由 Xxxxx 獲授權代表簽署,否則訂單的變更對 Isola 不具約束力。如 Isola授權的變更將導致訂單執行的成本或時間增加,供應商須及時通知 Isola。如 Isola 可以證明新增成本或時間屬實,那麼雙方將協商公平的價格調整、交付時間表或兩者兼而有之。Xxxxx可取消訂單的未完成部分,且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8. 品質。 供應商將達到或超越 Isola 指定的 Isola 商品質量標準,包括例如擁有適用質量管理體系(如 ISO 9001 或同等體系)的認證。供應商將應要求向 Isola 提供質量標準認證證明。
9. 非符合規定貨品的驗貨及拒收。Isola 可以在交付日期或之後檢查商品或其樣品。如果 Isola 認定商品不合格或有缺陷, Isola 可以選擇拒收所有或任何部分商品。如 Xxxxx 拒收任何部分商品,Xxxxx 可在書面通知供應商後:(a) 撤銷全部訂單;(b)以合理的水平降價接收商品;或 (c) 拒收商品並要求更換被拒收的商品。如 Isola 需要更換商品,供應商將儘快自費更換不
合格商品,並支付所有相關費用,包括退回有缺陷商品並交付更換商品的運輸費用。如果供應商未能及時交付更換商品, Isola 可能會將其更換為第三方商品,並向供應商收取相關成本及根據第22(b)條終止訂單。Xxxxx 在本合同第9條下開展的任何檢驗或其他行動不會減少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供應商在訂單下的義務,並且Isola 有權在供應商採取補救措施後進行進一步的檢測。
10. Isola的財產。Isola 可以在交付日期或之後檢查商品或其樣品
。如果 Isola 認定商品不合格或有缺陷,Isola 可以選擇拒收所有或任何部分商品。如 Xxxxx 拒收任何部分商品,Xxxxx 可在書面通知供應商後:(a) 撤銷全部訂單;(b) 以合理的水平降價接收商品;或 (c) 拒收商品並要求更換被拒收的商品。如 Isola需要更換商品,供應商將儘快自費更換不合格商品,並支付所有相關費用,包括退回有缺陷商品並交付更換商品的運輸費用
。如果供應商未能及時交付更換商品,Isola 可能會將其更換為第三方商品,並向供應商收取相關成本及根據第22(b)條終止訂單。Xxxxx 在本合同第9條下開展的任何檢驗或其他行動不會減少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供應商在訂單下的義務,並且Isola 有權在供應商採取補救措施後進行進一步的檢測。
11. 驗貨。在 Isola 要求時,供應商將允許檢查供應商的設施、運營、財務賬簿和記錄以及培訓材料,以充分確認供應商及其供應商履行本合同義務
12. 價格。商品的價格即訂單訂明的價格(“價格”)。如果 Isola與供應商之間有寄售或其他已簽署協議,那麼將適用該協議中的定價。價格包括關稅、保險、其他政府評估和費用、稅項、運輸成本及商品製造、銷售或交付過程中的包裝。無論是由於材料、勞動力或運輸成本增加或其他原因,未經 Isola 事先書面同意,任何價格上調概不生效,且只有在 Isola 接獲至少 30天的書面通知之後方可生效。Isola 可以將供應商欠付 Isola 的任何款額用來抵扣 Isola 應向供應商支付的任何款額。
13. 最惠客戶。供應商保證,價格不超過供應商通常就類似產品、類似數量向其最優惠客戶收取的價格。如違反本合同第 13 條, Isola 可終止訂單,且根據第 22(b) 條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供應商同意保護 Isola 免受價格下跌的影響;如果在訂單期間, 供應商對任何人的報價低於訂單中訂明的價格,則該較低的價 格將適用於本合同下未交付的商品及/或服務數量。如果他人 對類似商品及/或服務的報價更低,除非供應商願意將任何未 交付的商品或服務改為該較低價格,否則 Isola 可以按該較低價格向他人購買本合同下未交付的商品數量。在 Isola 以較低
價格從第三方購買商品及/或服務的情況下,供應商未交付的餘下商品及/或服務將就此取消,並且Isola 將無義務購買供應商未交付的商品及/或服務。
14. 付款期限。供應商將在交貨時或之後的任何時間向 Isola 開具發 票,僅按照這些條款的方式開具。但對於在交貨後一年或一年 以上的時間內未開具發票的款額,Isola 沒有付款義務。除非訂 單正面另有規定,否則付款期限為淨 60 天。Isola 有權隨時用 在這些條款下或在供應商與 Isola 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下供應 商對 Xxxxx 的任何和所有欠款,抵扣訂單下的應付款額。Isola 保證其有權以訂單中列明的貨幣接收付款。如發生付款爭議, Isola 將向供應商提供各有爭議項目的合理詳細描述。
15. 持續供貨。如果訂單仍未了結或在此後一(1)年內的任何時間裡供應商因任何原因(包括工廠關閉)而停止供應商品,供應商將:(a) 至少提前六(6)個月向 Isola 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受影響商品的壽命終止時間(“壽命終止通知”);(b) 運用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來識別更換或替代商品以滿足 Isola 的需求;且 (c) 履行 Isola 最後一次採購訂單,商品數量相當於不超過兩 (2) 年供貨量,前提是 Isola 在接獲供應商壽命終止通知之日起六 (6) 個月內下單。
16. 擔保。供應商擔保:(a) 商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識產權;及 (b) 在實際交貨之日起一年內或供應商的原始保修期內(以較長者 為 準),商品將:(i) 符合供應商提供給 Isola 的設計、圖紙、樣品 和規格;(ii) 符合 Isola 指明的質量和其他要求;(iii) 在設計、材料、製造和工藝上沒有任何缺陷;(iv) 沒有任何留置權、擔保物權或其 他財產置留權;以及 (v) 如果供應商知道 Isola 打算使用商品的目 的,商品將適用於預期目的並按預期運作。這些保 證在商品的任 何交貨、驗貨、收貨或付款之後仍然有效。這些 保證是累積的, 是對法律或衡平法賦予的任何其他保證的補充。任何適用時效法 規從 Isola 發現商品不符合上述保證之日起計算。供應商將自費更 換或維修不符合上述保證的商品,並支付所有 相關費用,包括將 商品退回供應商並向 Isola 交付維修後商品或更換商品的運輸費用。
17. 賠償。供應商將就因下列原因而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訴訟或法律程序,包括所有成本、損害賠償和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任何召回的內部或外部成本(包括 Isola 客戶與 Isola 之間的運輸費用,Isola 確定故障原因所產生的費用、處理客戶關係方面的技術支持人力成本及 Isola 維修含有商品的產品所產生的成本)、其他專業費用和成本、判決、了結成本、執行本文件下獲得賠償權利的成本以及向任何保險提供商索賠的成本)(統
稱為“損失”),為 Isola 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繼任人和受讓人
,及其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股東和員工,以及 Isola 的客戶
(統稱為“受償人”)進行抗辯,向其作出賠償並保障其不受侵害
:(a) 從供應商處購買的商品;
(b) 供應商的疏忽、故意不當行為或違反這些條款;或 (c) 使用或管有商品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的任何索賠。Isola 將提供與索賠相關的信息,費用由供應商承擔。Isola 將給予供應商抗辯的獨家控制權,但 Isola 有權參與(費用自理)。未經相關受償人事先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達成任何和解。Isola 或其他受償人可以在其認定供應商沒有提供有效抗辯或未給予足夠資金支持的任何時候奪回抗辯控制權。這不會解除供應商的賠償責任。如 Isola 被禁止使用商品,供應商將採取以下措施,具體由Isola 選擇:(i) 為 Isola 獲得繼續使用商品的權利;(ii) 將商品更換為不侵權商品;(iii) 修改商品,使其不侵權;或 (iv) 退還商品的購買價款。
18. 保險 除非在訂單中另有規定,否則供應商將自行承擔商業綜合責任險(包括產品責任險),每次出險限額 不少於1,000,000 美元;汽車險,限額 1,000,000 美元(合一限額);人身和財產損失保險,每年最高限額不低於$ 2,000,000; 污染責任保險(如果有的話),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不少於$ 1,000,000 /每年最高限額為
$ 2,000,000; 員工補償險(附法定/ 僱主責任險) , 限額 500,000 美元;充分的火災及意外險,包括但不限於“全險”財產保險,涵蓋所有部件和商品 的重置價值;如果供應商的義務包括搬運或安裝 Isola 設備或其他財產,則還需要看護、託管和控制險,限額 5,000,000 美元。在 Xxxxx 的要求下,供應商將向 Isola 提供供應商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憑證,證明已投保訂單中指明的保險。保險憑證將 Isola 列為附加被保險人。供應商將提前15 天向 Isola 提供書面通知, 告知供應商保單的取消或重大變更。除法律禁止的情況外,供 應商將要求其保險公司放棄針對 Isola 保險公司、Isola 或其他受償人的所有代位權。
19. 遵守法律。供應商已獲得履行訂單下義務所需的所有特許和許可並將保持其效力。此外,供應商已經並將繼續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和條例,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a) 環保;(b) 員工工作時間;(c) 涉及商品出售所有國家/地區的進出口法律;以及
(d) 安全。供應商不會使用童工、罪犯勞工、受迫勞工或契約勞工來履行訂單下的義務。供應商應承擔需要向政府報關的商品運輸的所有責任。
20. 有毒或有害物質。如果商品含有危險或有毒物質,供應商保證:
(a) 將及時向 Isola 提供給符合全球統一系統的安全數據表
(“SDS”);(b) 如果商品運往美國,但在美國境外生產,供應商將通過該外國製造商的美國子公司向 Isola 提供商品,連同
準確而專業的翻譯成英文的 SDS,並在第 1 條中註明該美國子 公司的名稱、地址、業務和緊急聯繫電話號碼;(c) 不向Isola 供應含 I 類或 II 類消耗臭氧層物質、多氯聯苯、多溴聯苯或苯 基醚、二惡英或其類似物或石棉的材料;(d) 供應商將告知 Isola 有毒物質控制法清單(“TSCA”)下適用的重大新使用規則 限制(如有);(e) 在 Isola 的要求下,供應商將給予Isola 及時 的 TSCA 合規性書面認證;(f) 商品和包裝材料符合適用的有害 物質限制, 包括歐盟的包裝和包裝廢物指令、RoHS 指令、 WEEE 指令、REACH 指令、EuP 指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 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g) 進入美國的木質包裝材料經過 處理,殺死有害生物,並按照美國農業部規定進行標記。此外,供應商將採取商業上合理的努力,避免在商品生產過程中或在 商品生產期間使用源自未通過 EICC/GeSI 制定的無衝突採購計 劃或 Isola 以書面形式批准的其他獨立第三方審核計劃認證為 DRC 無衝突的礦山或冶煉廠的衝突礦物
(定義見 2010 年美國多德 - xxx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
法案)。供應商將在 Isola 的要求下,以 Isola 要求的格式提供在商品和商品上游供應鏈中使用和採購衝突礦物的信息。
21. 適當商業實務。供應商將以符合 Isola 反賄賂政策及行為守則的方式行事,遵守有關不正當或非法款項以及禮品或酬金的適用法律,包括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英國反賄賂法案和其他類似適用的州、地方或外國法律。此外,供應商不得以非法或不正當誘導決策、獲取或挽留業務或者與訂單相關的任何上述行為為目的直接或間接向任何人支付、承諾支付或者授權支付任何款項或者有價物。如果供應商、其代理或其代表違反本合同第 21 條,那麼 Isola 可終止供應商的訂單,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向供應商索求因此類終止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如果訂單以此種方式終止,即使合同中有任何相反條款,供應商將無權就依據訂單導致的成本或執行的工作而獲得任何付款。此外,供應商將向 Xxxxx 提供任何有關商品所用礦物來源的所需信息,包括根據《美國法典》第 12 篇第 1502 條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相關規則要求提供的信息。
22. 暫停及終止。 Isola 可以隨時通過對供應商的書面通知,暫停訂單或其任何部分,無論出於任何理由或有無理由。收到暫停通知後,供應商將在指明範圍內及時暫停工作,妥善保管和保護供應商手中所有因履約而正在進行中的工作以及材料、用品和設備。供應商將及時向 Isola 提供工作材料、設備和服務的未完成採購訂單和分包合同副本,並將按照 Isola 指示處理有關採購訂單和分包合同。Isola 可隨時通過指明撤銷生效日期和範圍的書面通知,就全部或部分暫停工作撤銷暫停要求。供應商將在指定撤銷生效日期恢復履約。凡因暫停導致執行任何工作所需
的成本或時間增加或減少的情況,所有相關索賠將僅依照第 7
條處理。
除了在這些條款下提供的任何補救措施外,Xxxxx 可以於下列 情況在發出書面通知後全部或部分終止訂單:(a) 為方便起見 且沒有原因而隨時終止;或 (b) 如供應商未能履行或遵守合同 或及時交付合格商品(因超出供應商控制的情況而引起的延誤,且供應商沒有過失或疏忽的情形除外)。在收到終止通知後, 供應商將在指明範圍內及時暫停工作,妥善保管和保護供應商 手中所有因履約而正在進行中的工作以及材料、用品和設備。 供應商將及時向 Isola 提供工作材料、設備和服務的未完成採 購訂單和分包合同副本,並將按照 Isola 指示處理有關採購訂 單和分包合同。關於供應商在終止前所產生成本的所有索賠, 將在終止之日起三十 (30) 天內提出,並且只能包含那些不能 退回給供應商之供應商或出售給其他客戶且是生產訂單中規定 商品及/或服務所需的獨特組件的合理直接成本(不包括任何 利潤),任何有關索賠必須附有詳細發票和必要證明。
對於因超出供應商控制的情況而引起的交貨延誤,且供應商沒有過失或疏忽的情形,如果延遲超過 15 個工作日,Isola 可以在發出書面通知後全部或部分終止訂單。此外,如果供應商無力償債、申請破產,或開始或已經開始處理有關破產、接管、重組或以債權人為受益人轉讓的法律程序,Isola 可全部或部分終止訂單,無需書面通知。如 Xxxxx 因任何原因終止訂單,供應商的唯一和獨有補救方式是在終止日期之前 Isola 收到並接受的合格商品的付款。
23. 責任之限制。Isola 對供應商的最高法律責任不超過訂單下實際支付或應付的總款額(以較高者為準)。
24. 機密資訊 。無論通過口頭、書面、電子或者其他方式或媒介披露,無論是否標記、指定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 機密”, 凡是 Isola 向供應商披露的、與訂單有關的所有 Isola 非公開的機密或專有信息(包括訂單、規格、樣品、圖案、設計、計劃、圖紙、文件、數據、業務運營、客戶名單、定價、折扣或回扣)均屬於機密,僅可用於履行訂單,在未取得 Isola 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不得披露或者複製。在 Isola 要求時,供應商將及時交回從 Isola 接獲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對於違反本節第24條的任何行為,Xxxxx 均有權獲得禁令性救濟。第 24 條不適用於下列信息:
(a) 公開的信息;(b) 供應商在披露時已知的信息;或 (c) 供應商在非機密基礎上從第三方合理獲取的信息。儘管有上述規定,
這些條款是雙方在適用訂單日期之前訂立的一般保密協議或義務的補充,有關協議或義務不被這些條款取代。
25. 轉讓 供應商未取得Isola之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出讓、轉派或分包本訂單規定之任何其權利或義務。任何以違反本第25條規定作出之轉讓或轉派均無效。轉讓或轉派不得免除供應商於本條款項下的義務。
26. 雙方的關係 雙方為獨立締約方。訂單中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在雙方之間形成任何代理、合夥、合資或其他形式合營企業、僱傭或委託關係,任一方均無權以任何方式為另一方簽約或約束另一方。訂單不得解釋為形成任何獨家代理關係。
27. 管轄法律和司法轄區 x條款將受訂單始發國的法律管轄。有關貨品跨國銷售之所有國際協定均排除在外。合約雙方將盡商業上合理之努力平和化解爭議,包括指派高階主管會面以化解任何這類爭議。若高階主管無法在第一次書面請求的三十 (30) 天內化解爭議,則與本條款有關之任何爭議或索賠,包括有效、無效、違約或終止,將透過以下方式解決:
若訂單由Isola USA Corp.發出,所有與本條款有關的事項將受亞利桑那州法律管轄並根據亞利桑那州法律解釋,但不包括會導致適用亞利桑那州以外司法轄區的法律衝突原則。任何因本條款產生或與之有關的訴訟、行動或法律程序將提交美國聯邦法院或位於馬里科帕郡的亞利桑那州法院,每一方不可撤銷地同意接受該等法院的排外司法管轄。雙方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放棄申請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若訂單由Isola GmbH發出,爭議將最終根據德國仲裁院(DIS)
仲裁規則解決,而不訴諸普通法法庭。仲裁地為xx。
若訂單由Isola Asia Pacific (Hong Kong) Ltd.發出,則將向位於香港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並按「仲裁通知」依照相關規定提出時現行之仲裁中心規則予以仲裁。
若訂單由Isola Asia Pacific (Huizhou) Co. Ltd.或Isola Laminate Systems (Suzhou) Co. Ltd.發出,將向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之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SHIAC)申請仲裁,並按「仲裁通知」依照相關規定提出時現行之委員會規則予以仲裁。合約雙方將隨時配合並遵守SHIAC針對提請解決之任何爭議提出之所有要求和裁決。提交之證明文件可以是影本,不需經過公證,除非S HIAC仲裁庭另有命令。SHIAC仲裁x之任何臨時裁決或命令均將具有約束力,若合約任一方未履行該臨時判決或命令,將予以制裁。
若訂單由Isola Asia Pacific (Taiwan) Inc.發出,將向位於台北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並按「仲裁通知」依照相關規則提出時現行之協會規則予以仲裁。
若訂單由Isola Asia Pacific (Singapore) Pte. Ltd. 發出,將向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並按「仲裁通知」依照相關規則提出時現行之中心規則予以仲裁。
在所有仲裁情況中,仲裁程序均為機密,並將由三 (3) 位仲裁人以英語進行。該等仲裁人將無權限裁定懲罰性損害賠償、律師費,以及非依照勝訴方之實際損害衡量之相關費用或任何其他損害賠償,而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提出不符合本條款與適用法律之任何裁決、調查結果或裁定。仲裁人之裁定將為最終裁定、具有約束力且不可上訴,而且可在管轄司法轄區之任何法院作出判決。針對此爭議解決流程和仲裁所做出或所製作之所有相關聲明或資料均為機密,不得透露給任何第三方,除非法律或傳票有此要求。雙方打算此述之爭議解決程序將為其供任何在本條款項下或與本條款相關或其有關事宜所發生之爭議專屬救濟方案。
28. 累積救濟。訂單下的權利和補救措施是累積性的,是對法律上、衡平法或其他方面可獲得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措施的補充而不是替代。
29. 豁免。Xxxxx 在任何一個或多個情況下未堅持執行本合同下的任何條款或行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權利或特權,或 Isola 對供應商違反任何條款的任何豁免,不會被視為整體放棄任何條款、權利或特權,並且這些條款將繼續並保持完整效力,猶如沒有發生不行使或豁免一樣。只有具有經簽字文書,一方作出豁免方才有效,且該豁免只對就此作出的特定義務或違約行為有效
。
30. 通知 所有通知將為書面,並寄至訂單正面標示之地址給合約 雙方,或寄至收件方另行書面指定之其他地址。所有通知將透 過專人遞送、全國公認之隔夜快遞服務(所有費用均已預付)、傳真(附傳輸確認),或掛號信件郵遞(均要求收件回條、郵 資已預付)遞送。除訂單另行規定者外,通知僅當收件方收到 時方為有效,且前提為發出通知的一方已遵循本第30條的要求。
31. 可分割性 x本訂單之任何條款或規定在任何司法轄區為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這類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情況將不影響本 合約之任何其他條款或規定,亦不會導致本合約之任何其他條 款或規定在任何轄區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
32. 效力之延續 x合約中依據其性質在期限之後仍應適用的條文將在本協議終止或期滿後保持效力,包括:本條款的第8條
(品質)、第12條(價格)、第13條(最惠客戶)、第15條
(持續供貨)、第16條(保證)、第17條(補償)、第19條
(遵守法律)、第22條(終止)、第23條(責任限制)、第24條(機密資訊)、第25條(轉讓)、第27條(管轄法律) 以及第32條(效力之延續)。
33. 完整合約。合同構成雙方關於其主旨事項的完整合約,取代所有先前或同期關於該主旨事項的書面和口頭諒解、協議、談判、xx、保證和通訊。任何一方不行使或推遲行使訂單或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不構成對該方各項權利的放棄。除本合同明文許可的變更外,如不採用書面形式及未經各方獲授權代表簽字,對訂單或本合同的修改概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