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OLINK SECURITIES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SINOLINK SECURITIES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
國金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業務條款
xx xxxxx
000 x xxxxx
低座 25 樓 2505-06 室
電話:0000 0000 傳真:2581 2782
目錄
1. 釋義及詮釋 1
2. 服務及賬戶 5
3. 轉授 5
4. 聯名賬戶 5
5. 授權人士 7
6. 交易 7
7. 佣金、手續費及徵費 8
8. 風險披露 9
9. 利益衝突 9
10. 回扣及佣金 10
11. 確認及賬戶結單 10
12. 涉及貨幣兌換的交易 10
13. 電子服務 11
14. 聲明及保證 11
15. 個人資料 11
16. 責任及彌償 11
17. 賬戶抵銷及整理 12
18. 稅務及會計 12
19. 終止 12
20. 暫停不動賬戶 13
21. 保密 14
22. 投訴 14
23. 通知 14
24. 英文及中文版本 15
25. 修訂 15
26. 轉讓 15
27. 身故或喪失法律行為能力 15
28. 不可抗力 15
29. 監管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5
30. 其他 16
附件㇐ - 風險披露聲明 17
附件二 - 服務 29
附件三 - 電子服務 39
附件四 - 客戶證券及款項託管 48
附件五 -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書 51
附件六 - 客戶保證書 - 有關客戶身份規則政策 54
附件七 - 自我證明表格措辭釋義 56
附件八 - 滬港通╱深港通相關條款 60
附件九 -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63
訂約方:
(1) 國金證券(xx)xxxx,xxxx有限責任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xxxxxxx 000 xxxxxx低座 25 樓 2505-06 室(「國金」或「吾等」);及
(2) 客戶,其資料載於開戶申請表(定義見下文)(「客戶」或「閣下」)。
其中:
(A) 國金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從事第一類(證券交易)、第二類
(期貨合約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六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九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xx(xxxx:XXX000); 國金為交易所參與者和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期貨佣金商 ( 編號: EP 0381)。
(B) 客戶欲委託國金提供本業務條款中所述的服務,而國金同意提供有關服務。雙方協定如下:
1. 釋義及詮釋
1.1 在本業務條款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賬戶協議」指本業務條款及開戶申請表(經吾等就運作任何賬戶及 ╱ 或提供任何服務而可能要求閣下提供的其他文件補充)。
「開戶申請表」指經閣下簽署的開戶表格,其中載有授予國金關於任何賬戶及 ╱ 或服務的委託授權。
「賬戶」指閣下在國金開立或持有的任何賬戶或子賬戶,不論以港元、人民幣、美元或任何其他貨幣列值。
「聯屬公司」指就國金而言:
(i) 由國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任何實體;
(ii) 直接或間接控制國金的任何實體;或
(iii) 直接或間接與國金受共同控制的實體。
「附件」指可能提供予閣下的本業務條款的任何附件。
「適用法例」指就某人士而言,香港境內或境外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主管機關或自我監管或業內機構或組織對該人士有約束力或適用於該人士的任何法律、規則、法規、命令、指示、指引、通知或要求。
「授權人士」指按開戶申請表所載或經閣下可能另行以書面知會吾等,已獲閣下授權可向吾等發出指示的任何人士。
「營業日」指香港的銀行對外營業辦理㇐般銀行業務的日子(星期六及星期日除外)及 ╱ 或吾等在㇐般或任何特定情況下可能釐定的其他日子;如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發生其他類似事件,導致當日香港銀行對外營業時間縮短,當日不得視為㇐個營業日,除非吾等另行決定則作別論。
「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機密資料」指任何訂約方指定為機密且與該方或該方事務相關的任何資料,而任何訂約方於賬戶協議期限內管有或控制該資料,惟機密資料不包括於披露當時因公開披露或其他原因屬於或於其後變成
(兩種情況均不包括因獲取資料方作出任何行動或違約所致者)公眾領域部份的資料。
「衍生工具」指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金,銀,貴重或非貴重金屬或其他實物產品,貨幣,利率,指數
(不論證券交易或其他)的期權或期貨或其他金融合約,且在每種情況下無論該衍生產品能否被交付。
「電子服務」指透過電腦或其他適用於個人、家用或小型商業電腦的電子傳輸方式(包括可連接至電訊網絡的調制解調器、終端或網絡電腦的互聯網設備),使閣下可讀取資料、獲取報價及向吾等發出電子指示及╱ 或接收交易確認及賬戶結單的電子服務。
「違約事件」指:
(a) 閣下未遵守賬戶協議的任何條文;
(b) 閣下未按照賬戶協議於款項到期時付款或交付,或未於要求時接受交易項下的交付;
(c) 閣下未於催繳時繳納保證金;
(d) 閣下無力償債;
(e) 閣下身故或於針對閣下作出任何不稱職或無能力的司法宣告時;
(f) 適用法例出現任何變更,以致禁止維持及運作閣下的賬戶或使之成為非法;
(g) 閣下在賬戶協議內或就此作出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在任何重要方面為或成為不正確或有所誤導;或
(h) 發生任何事件或情況,而吾等認為會導致閣下不能或不願履行或遵守閣下於賬戶協議下的㇐項或多項義務,或可能對閣下履行或遵守該等義務的能力帶來重大不利影響。
「交易所」指港交所或有關證券上市或買賣的相關交易所。
「調解中心」指金融糾紛調解中心。
「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阻止吾等履行本業務條款下的任何或全部義務的事件,乃產生自或源自吾等合理控制之外的行動、事件、疏忽或意外,包括但不限於恐怖主義行為、天災、火災、暴雨、水災、暴風、地震、戰爭、核洩漏、暴動、騷亂、叛亂、疫症;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的行為;法律或法規的任何變更;停工、罷工或其他勞資糾紛;通訊、電腦設備或軟件故障或損壞;及任何相關交易所、結算所、結算系統或經紀因任何原因未履行義務。
「期貨合約」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所賦予之涵義。
「香港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期交所結算公司 香港期交所結算公司」指香港期交所結算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由香港期交所指定或建立並管理的,負責 向其成員提供有關期權╱期貨合約交易的結算和清算服務的機構。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指閣下或閣下的授權人士以任何形式(無論口頭或書面)以吾等允許的方式(不論以專人、傳真、電子或其他方式)作出或發出或聲稱已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示、通訊或要求。
「無力償債」指,就某人士而言:
(a) 該人士無力償債或破產;
(b) 因該人士根據任何破產或無力償債法律訂立清盤、解散、破產、重組或任何類似安排而由該人士提起或針對該人士提起任何訴訟;
(c) 任何主管法院發出任何命令,或通過任何決議案就該人士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資產或業務委任清盤人、接管人、託管人、遺囑執行人、司法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
(d) 該人士與其債權人訂立任何債務償還或重組安排或以其債權人利益訂立轉讓書;或
(e) 該人士不再或可能不再從事其業務、變得無能力償付到期債務或作出任何無力償債行為。
「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損失、損害、成本、索償、責任、費用、要求及開支。
「保證金」指現金、證券、資金及 ╱ 或吾等可接納的其他資產或抵押品。
「應付保證金」指閣下須向吾等存入及 ╱ 或持有的保證金數額,作為訂立交易及 ╱ 或維持未平倉交易的代價。
「訂約方」指本業務條款的訂約方。
「私隱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人士」指文義所允許的個人、獨資經營企業、合夥、信託、法團及非法團團體。
「個人資料」具有私隱條例第 2 條所賦予之涵義。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監管機構」指證監會及在任何市場對任何交易或服務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關、自我監管組織、交易所或結算所(不論位於何處)。
「風險披露聲明」指本業務條款附件㇐所載的風險披露聲明。
「人民幣」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佣金及服務費用表」指載有有關賬戶及服務的佣金、費用、收費、稅項、印花稅、徵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及開支的列表(經修訂或補充)。
「證券」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所賦予的涵義。
「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服務」指x等向閣下授出及 ╱ 或提供的任何及所有信貸、產品及╱ 或服務。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賣空指示」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所賦予的涵義。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業務條款」指本業務條款。
「交易」指根據本業務條款作出的所有證券交易,包括吾等同意的任何證券及期貨合約買賣、交換或收購、出售及其他交易。
1.2 於本業務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a) 對任何法例或法例條文的提述包括根據該法例或法例條文對任何附屬法例的任何法定修改、重新頒佈或取代;
(b) 標題僅為方便閱覽之用,並不影響其詮釋;
(c) 對條款或附件的提述指本業務條款的條款或附件;
(d) 條款或附件為本業務條款的一部份;及
(e) 單數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2. 服務及賬戶
2.1 在吾等以書面形式向閣下確認附件二及附件八所述的所有服務可用後,即可提供該等服務,惟閣下須 已滿足吾等就提供該等服務所規定的所有先決條件。服務將按附件二及附件八所載的條款及條件提供。
2.2 當閣下簽署開戶申請表及吾等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時,即可開立賬戶。吾等可就各項服務及 ╱ 或閣下存款或任何投資計值的各種貨幣開立子賬戶。x等保留酌情拒絕受理任何開戶申請表及 ╱ 或任何其他文件的權利。閣下知悉並同意吾等可就提供附件所述的特定服務或賬戶、開戶申請表或其他文件施加附加條款。
2.3 吾等可能向閣下推薦及提供新服務,並向閣下知會該等新服務的條款。新服務的條款將對閣下適用,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惟須符合該等業務條款。倘該等業務條款與新服務的條款發生衝突,將以新服務的條款為準(吾等另行規定的情況則除外)。
2.4 閣下同意:
(a) 提供開戶申請表中規定的所有文件,包括吾等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該等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b) 作出開立及維護賬戶所需或合宜的相關事項;及
(c) 批准或確認吾等或吾等的代理在根據該等業務條款行使閣下的權利及權力時已作出或將作出的任何事項。
2.5 當閣下透過向吾等作出指示以表示接納該等業務條款時,或當閣下以其他方式使用服務或運營賬戶時,該等業務條款即告生效。
3. 轉授
3.1 除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外,閣下同意:
(x) x等可聘請或就任何交易聘請另㇐實體(不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作為吾等的代理,並根據吾等釐定的條款提供任何服務;及
(b) 吾等將被視作已代表閣下訂立交易,且有關交易將按本業務條款詮釋。
3.2 就服務而言,x等將謹慎選擇代理人,但吾等不會就任何代理的行為、遺漏或違約事宜抑或任何投資回報不足、損失或損害抑或閣下因使用或聘請或授權該代理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4. 聯名賬戶
4.1 倘閣下由兩名或以上人士組成,則:
(a) 閣下同意閣下以聯權共有人身份(附有生存者取得權)訂立本業務條款;
(b) 每位人士的責任及保證均為共同及個別作出,倘並無任何相反的書面指示,則吾等將有權與彼等中任何㇐位(作為所有該等人士的代理人)進行交易;
(c) 倘吾等收到閣下成員中任何人士發來的不同指示或指令,則吾等有權按照最新的書面指示行事,或按照閣下成員中所有人士的授權行事,或拒絕行事,倘發生任何上述事件,吾等概不就任何有關行為導致的任何損失負有義務或承擔責任;及
(d) 吾等將有權向任何人士發佈指令、通告、確認書、聲明及其他通訊,上述通訊須被視為對閣下成員中所有相關人士均有效及具約束力的服務。
4.2 在不影響上述條文的情況下,倘以合夥的名義開立賬戶,則:
(a) 由任何合夥人或隨後建立合夥關係的任何其他合夥人作出的任何要求、指定、指示或收據將對該合夥關係中的所有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b) 賬戶協議將對合夥人及彼等中承襲權利的人士具有約束 力, 不會因為合夥關係的構成情況發生任何變動而終止或受到任何影響或損害, 根據本業務條款終止的情況除外; 及
(c) 閣下須以書面形式知會吾等有關合夥關係的構成情況發生的任何變動,倘發生有關變動,x等將有權終止本賬戶協議。
4.3 倘閣下任何人士身故、出現精神障礙及╱ 或喪失其他法律行為能力或變得無力償債,則:
(a) 閣下須立即以書面形式知會吾等閣下任何人士身故、出現精神障礙及 ╱ 或喪失其他法律行為能力或變得無力償債,包括任何有關證據;
(b) 不影響第 4.3(a)條的情況下,當閣下中任何㇐位身故時,幸存人士或已故人士財產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向吾等出示及交付與已故人士的死亡相關的死亡證明、公告及任何其他有關文件的原件或核証真實及完整的副本;
(c) 根據賬戶協議,x等可能將閣下任何人士身故、出現精神障礙及 ╱ 或喪失其他法律行為能力或變得無力償債視作違約事件,並採取任何行動,或接納幸存人士的指示,將其視為賬戶協議有效性的確認書;
(d) 在符合第 4.3(b)條的情況下,於死亡日期及於隨後任何時間:
(i) 已故人士的遺產於吾等代表閣下持有的任何證券或期貨合約、款項或其他投資中並無權益;
(xx) x等將按幸存人士指令(倘閣下所有人士身故,則按最後幸存人士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指令)持有任何證券或期貨合約中的所有信貸結餘及權益、款項或賬戶中的其他投資。x等向幸存人士或最後幸存人士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作出的任何付款將全部、絕對及最終解除吾等對閣下所有人士承擔的義務或責任;及
(iii) 已故人士的遺產仍將與幸存人士共同及個別對吾等就賬戶協議遭致或產生的任何負債或任何損失負責。在此情況下,x等有權根據第 17 條行使吾等的抵銷權;
(e) 閣下同意及知悉所有指示及交易均須服從任何相關機構的申訴或異議,但不影響:
(x) x等因任何留置權、抵押、質押、抵銷、申訴、反申訴或其他事項而產生的任何權利;及
(ii) 吾等考慮由幸存人士或已故人士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提出的任何申訴時可能認為必要或適合採取的任何法律訴訟或其他措施;及
(f) 吾等可能根據適用法律就吾等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要求及 ╱ 或採取吾等全權認為必要或合宜的有關資料或有關措施,以保護吾等的權益。
5. 授權人士
5.1 在獲得吾等的批准後,閣下可透過提供㇐份授權書或以吾等合理地信納的格式編製的其他授權表格指定授權人士代表閣下就任何賬戶及╱ 或服務向吾等作出指示。
5.2 授權人士的所有行為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閣下授權吾等信賴由任何授權人士擬代表閣下作出的任何指示或通訊(以任何通訊方式作出,不論是否以書面形式),並將其視為已獲得全部授權。x等將真誠接受任何指示或通訊,而不作進㇐步查詢,且吾等概不對因授權人士的過錯導致的任何損失負有義務或責任。
5.3 就該等賬戶而言,身為賬戶聯名持有人的所有人士均被視為授權人士。
6. 交易
6.1 所有交易均須根據適用法例、賬戶協議及吾等的交易政策及程序進行,並受其規限。吾等根據適用法例採取的所有措施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6.2 閣下授權吾等接納、遵守及信賴任何指示。除吾等另行同意外,所有指示均不可撤銷。x等根據閣下的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而不論閣下是否授權、知悉或同意。倘閣下獲悉賬戶下出現閣下並未作出任何指示的交易,閣下須立即知會吾等。
6.3 閣下同意吾等可能要求閣下:
(a) 就口頭作出的指示而言,在作出有關指示後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吾等確認;及
(b) 就以傳真、電郵或任何其他通訊方式作出的書面指示而言,按吾等的要求簽署該等其他文件。
6.4 閣下知悉,閣下與x等進行的電話溝通及閣下的指示可能被記錄在案,有關記錄將作為有關交談及閣下指示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證據,惟須以適用法例許可為限。閣下同意及贊成吾等進行有關記錄,並同意在閣下與x等之間發生任何法律或監管訴訟程序時將該等記錄作為呈堂證供。
6.5 除非吾等另行決定或閣下對吾等做出特別明確的相反指示,否則指示在吾等收到有關指示的當日有效,並於當日有關交易所或市場收市時失效。倘有關交易所或市場於吾等收到有關指示時關閉,則該指示將被視為收到後將於下個營業日執行並維持有效。
6.6 閣下同意:
(a) 除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外,在未向閣下說明任何緣由的情況下,吾等概無責任接納、執行或撤銷全部或部分指示,並可拒絕接納、照此行動或依賴任何指示;
(b) 倘吾等認為閣下的指示可能導致吾等或閣下違反適用法例,則吾等概無責任根據該指示行動;及
(c) 吾等無需因吾等拒絕遵照閣下的任何指示行動或因吾等未向閣下知會吾等作出的有關決定或採取的有關行動而就閣下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6.7 閣下確認:
(a) 賬戶僅為閣下的賬務及利益單獨運作,不為任何其他人士謀利;或
(b) 閣下已以書面形式向吾等披露閣下賬戶運營時的獲益人名稱。
6.8 閣下同意,根據適用法例及賬戶協議,閣下單獨負責遵守與閣下於證券、期貨合約及其他投資中的權益相關的所有通告、報告、披露及其他相關條文。
6.9 閣下同意,閣下與國金的僱員或代理人並無任何關係或關聯。倘閣下於本業務條款日期之後與國金的僱員或代理人產生任何關係或關聯,閣下將書面知會吾等有關關係或關聯狀況及其性質。
6.10 倘吾等向閣下要約銷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則需考慮閣下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以確保該金融產品合理地適合閣下。吾等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賬戶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的其他條文及x等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任何聲明概不會損害本賬戶協議第 6.10 條。
6.11 吾等承諾,就包括期貨合約及期權在內的衍生產品而言,在閣下提交書面請求後,x等將向閣下提供與該等產品相關的產品說明書及任何招股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
7. 佣金、手續費及徵費
7.1 吾等將根據吾等的佣金及服務費附表(經修訂)或適用法例的規定向閣下徵收佣金、手續費、費用、稅費、印花稅、徵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及開支。
7.2 在不影響第 7.1 條的情況下,閣下將於吾等可能知會閣下的期限內就獲提供的服務向吾等支付或償付所有應付予吾等及吾等的代理人的佣金、手續費及費用、稅項、印花稅、徵費(包括由任何交易所或監管部門徵收的所有交易及其他徵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及開支或與賬戶協議有關的其他費用。
7.3 吾等可從賬戶持有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款項產生的任何利息)中扣減必要數額,以結算或部分結算閣下欠付予吾等的所有未償還債務(包括任何佣金、手續費及費用及第 7.1 條所述的其他款項)。
7.4 閣下欠付或應付的所有金額將及時以其應付貨幣計值的可自由轉移、清算及可立即動用的資金支付
(除非吾等另有要求),而不作任何扣減(不論就抵銷、反申索、稅項或其他而言)。倘適用法例規定須作出有關扣減,則閣下須作出有關扣減後向吾等支付所欠的全部金額。
7.5 閣下須按吾等可能釐定及知會閣下的利率及條款支付賬戶中所有逾期結餘的利息(包括閣下經法院判決債務後產生的利息)。有關利息將按日計算,假設一年 365 天,須於每月最後一天支付或按要求支付。
7.6 閣下的付款責任將以應付款項的計值貨幣「規定貨幣」解除(不論根據判決與否)。倘支付金額(立即兌換為規定貨幣)小於按規定貨幣計值的金額,閣下須向吾等彌償全部差額及吾等可能招致或遭受的所有其他損失(包括任何買匯或兌換成本),惟吾等概無責任進行有關買匯或兌換,吾等僅需在實際發生買匯或兌換時表明存在差額便可。
8. 風險披露
8.1 閣下知悉及確認:
(a) 閣下已獲提供英文版或中文版(由閣下選擇)風險披露聲明;及
(b) 閣下已獲邀請細閱風險披露聲明、提出疑問及徵詢獨立建議,以閣下在有關開戶申請表或其他文件上簽名為證。
8.2 閣下知悉及理解:
(a) 開立及維持賬戶及接納吾等的任何服務將涉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因進行任何投資而產生的損失;及
(b) 風險披露聲明所載的資料未能披露所有產品或服務的所有風險性質,僅為對吾等可能向閣下提供的特定產品或服務的相關風險的㇐般描述。
8.3 閣下知悉及同意:
(a) 吾等無法保證由或向閣下寄出的未加密電郵於收到時未被篡改或能按時到達或能到達準確填寫的地址;
(x) x等不能保證任何顯示吾等為發件人的電郵乃確實由吾等發出(倘有疑問,閣下須以電話或親自諮詢吾等);
(c) 在收到以電郵形式發出的任何通訊後,倘吾等認為合適,x等可以拒絕照此行動,而無需說明拒絕緣由,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x) x等並無義務查詢任何電郵通訊的真實性或作出或擬作出有關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職權。
8.4 儘管 閣下可能已將其任何投資目標告知x等, 閣下應獨自負責為自身作出獨立投資決定,且 閣下在發出所有指示時均應依賴其自身的判斷。而且,對於是否應達成相關交易或相關交易是否適當,吾等將不會對 閣下負有為 閣下作出判斷的責任(除非證監會規則要求)。儘管吾等提供任何資料或發表任何看法時該等資料或看法將在真誠原則的基礎上提供或發表,吾等或提供任何該等資料或發表任何該等看法的任何人士均不會對該等資料或看法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8.5 閣下聲明、保證及同意,閣下理解訂立交易涉及的風險(包括風險披露聲明所載的風險),閣下屬自願,且能承擔風險及負擔有關交易可能產生的損失。
9. 利益衝突
9.1 吾等將按非獨家基準提供服務。閣下知悉並同意,x等有權提供與向其他人士所提供者性質相似或相同的服務。
9.2 吾等可能與閣下或為閣下進行吾等在其中擁有重大權益或與其他人士(與x等對閣下所負的責任存在實際或潛在衝突)具有㇐定關係的交易。在該等交易中,吾等:
(a) 將於交易前向閣下披露與該等交易相關重大權益或與閣下存在的衝突;及
(b) 將按公平條款、符合最佳執行標準及佣金費率不高於通用費率的原則進行有關交易。
9.3 吾等概無責任向閣下說明產生或收取或因第 9.2 條所述交易而產生的任何利潤、佣金或薪酬,或披露上述事宜或有關交易涉及的任何其他客戶或對手方的身份,亦不會降低吾等的手續費(除另行規定外)。
9.4 吾等可能匯總閣下與其他客戶的訂單。x等將根據行為操守準則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及時分配有關訂單。閣下知悉及同意有關匯總可能對閣下有利或不利。
10. 回扣及佣金
10.1 除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外,閣下同意吾等有權:
(a) 接納任何對手方的貨品及 ╱ 或服務(即軟美元),作為向該對手方推薦代表閣下進行的交易或業務的代價;及
(b) 接納及保留與代表閣下進行的交易有關的現金及 ╱ 或貨幣回扣、經紀費及 ╱ 或佣金,xx等須定期向閣下提供所得回扣價值的統計結果;及
(c) 取得及保管由任何聯屬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就提供服務應付的任何佣金,而無需對閣下承擔責任。
10.2 除第 10.1 條及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外,閣下同意吾等有權為吾等自身保留及得益於因提供服務而產生或 與之相關的任何利潤、薪酬、手續費、福利、折扣及╱ 或其他利益。
11. 確認及賬戶結單
11.1 除非吾等放棄及倘適用法例要求,吾等將定期向閣下發送反映賬戶中交易及結餘的結單以及㇐份證明由閣下及╱ 或授權人士進行有關交易的確認書。
11.2 確認書、賬戶結單或其他通訊中顯示或提述的每項交易均被視為正確,除非吾等於根據第 23 條閣下視 作收到有關確認書、賬戶結單或其他通訊的日期後五個營業日內收到閣下反對的書面通知。
11.3 在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每份確認書及賬戶結單均具有決定性,在計入借方金額或賬戶信貸方面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12. 涉及貨幣兌換的交易
12.1 倘吾等全權決定須將㇐種貨幣兌換為另㇐種貨幣,以便吾等代表閣下進行某項交易,則閣下同意:
(a) 可能按吾等釐定的方式、時間及價格進行任何貨幣兌換;
(b) 因有關貨幣的匯率波動產生的任何收益或損失將全部由閣下受益或承擔,且由閣下承擔風險;及
(c) 因有關貨幣兌換所產生的任何開支及費用由閣下負擔。
13. 電子服務
13.1 待閣下提出請求且收到吾等發出有關服務可用的書面確認書後,附件三所述的電子服務方為可用,惟閣下須已滿足吾等就提供有關服務提出的所有先決條件。
13.2 電子服務須在遵守附件三所載的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方為可用。
14. 聲明及保證
14.1 閣下聲明及保證:
(a) 閣下具有全部權力、授權、許可、同意及批文,且閣下已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使閣下能合法訂立賬戶協議及履行閣下於協議下的責任及執行賬戶協議擬進行的交易;
(b) 執行及履行賬戶協議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例或任何對閣下具有約束力的文件;
(c) 賬戶協議及各項交易乃閣下有效及具合法約束力的責任,根據其條款可強制要求閣下執行;
(d) 無發生及╱ 或正在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可能成為違約事件的事宜;
(e) 閣下須及時向吾等提供所有合理所需的資料或文件(包括附件六中的內容及客戶身分規則),以便吾等解除賬戶協議項下或適用法例規 定的責任,包括吾等為遵守反洗錢制度及有關責任而視為必需的有關資料或文件;
(f) 閣下或任何授權人士根據賬戶協議向吾等提供的資料或文件須準確、完整、最新且不會誤導;及
(g) 賬戶中存放的資金或其他資產源自合法渠道,並非來自任何可能觸犯反洗錢法律或規定的活動。
14.2 倘任何聲明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再屬實、準確或完整,閣下須立即知會吾等。
15. 個人資料
15.1 閣下須不時向吾等提供有關賬戶的開設或存續或提供服務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倘未提供或不許吾等使用或披露有關資料,可能導致吾等無法向閣下提供或繼續提供服務。
15.2 敬請閣下垂註附件五所載的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客戶通知書,該通告與吾等使用閣下的個人有關。
16. 責任及彌償
16.1 閣下知悉及同意,x等就賬戶、服務或任何指示可能採取或疏忽採取的任何行動將完全由閣下擔責,且風險由閣下承擔。國金、其聯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獲許可代表對賬戶協議下可能招致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惟因吾等在賬戶協議下採取或疏忽採取或遺漏的任何行動
(構成過失、故意違約或欺詐行為)而直接招致的有關損失則除外。
16.2 在任何情況下,x等對構成間接、特殊或後果性損失的任何損失,或與賬戶協議相關或由此產生的利潤、機會、商譽或名譽損失概不負責。
16.3 閣下同意,國金、其聯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獲許可代表概不會因彼等任何人士就賬戶、服務或任何指示可能支付、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及全部損失而受到影響,將會獲得全額彌償且免受損害,惟由於吾等的過失、故意違約或欺詐行為而直接招致的有關損失則除外。
17. 賬戶抵銷及整理
17.1 為閣下或代表持有的所有證券及款項將受有利於吾等的㇐般留置權所規限,將作為閣下履行賬戶協議下責任的保證金,而不論該等證券及款項由吾等持有或以吾等為抬頭由第三方持有,亦不論出於安全託管或其他目的。除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外,閣下同意,吾等可以出售有關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將其變現,並以有關出售或變現的收益解除閣下於賬戶協議下的責任及債務。
17.2 除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外,吾等可合併或整理閣下任何或全部賬戶(不論單獨持有或與任何其他人士聯名持有),並抵銷或轉移任何㇐個或以上賬戶中的任何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以償還閣下的債務或履行閣下於賬戶協議下的義務或責任(不論有關債務、義務或責任屬真實或或然、首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抑或共同或個別性質)。
17.3 除吾等可能擁有的任何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權利外,吾等亦有權將根據賬戶協議作出的彌償或任何有關佣金、費用、手續費或就獲提供服務而欠付吾等的款項與任何賬戶(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區)抵銷,儘管有關賬戶的信貸結餘與閣下的負債未必以相同貨幣計值。
18. 稅務及會計
就稅務及會計目的而言,閣下仍須負責管理閣下的事務。吾等不會向閣下提供稅務或會計意見或服務,且吾等概不負責向閣下彙報閣下交易產生的稅務影響。
19. 終止
19.1 儘管本業務條款有任何其他規定,但吾等可以:
(a) 隨時立即暫停或終止任何或全部服務,而無需事先知會閣下;
(b) 在提前至少兩個營業日向閣下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關閉閣下的賬戶;及╱ 或
(c) 在發生違約事件時立即關閉閣下的任何或全部賬戶或暫停或終止任何或全部服務,而無需事先知會閣下。
19.2 當賬戶關閉及 ╱ 或服務終止時,閣下就已關閉賬戶及 ╱ 或已終止服務(如適用)所欠的全部款項將立即到期且須支付。即使閣下發出任何相反指示,x等將不再有責任根據本業務條款的規定向閣下提供服務。
19.3 除適用法例另有規定外,當賬戶關閉及╱ 或服務終止時,x等獲授權就已關閉賬戶及╱ 或終止服務:
(a) 取消任何或全部未完成的指示或代表閣下作出的任何其他承諾;
(b) 終止閣下與x等的任何或全部交易、透過買入證券補入閣下的任何短倉或透過賣出證券清算閣下持有的任何⾧倉;及╱ 或
(c) 出售、處置或以任何方式另行處理賬戶中的任何證券及閣下存放於吾等的任何抵押證券,將所得收益用於清償閣下欠付吾等、吾等的經紀及代理以及任何第三方與閣下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投資有關的任何未償還債務(如有)。
19.4 閣下可透過提前十個營業日向吾等發出書面通知,請求終止任何賬戶或服務。
19.5 終止不會影響在賬戶協議終止日期前進行的任何交易,亦不會影響於終止日期前自本業務條款中產生的權利及義務。
20. 暫停不動賬戶
20.1 儘管x等擁有上文第 19.1 條所述的權力,但x等可自任何賬戶中最後㇐筆交易的第二年開始(「暫停期間」)暫停任何或全部服務(包括電子服務),而無需事先知會閣下。
20.2 在吾等決定根據第 20.1 條暫停服務及╱ 或閣下的賬戶後,閣下同意及知悉吾等將不再向閣下提供任何 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a) 向任何賬戶轉入或任何賬戶轉出款項;
(b) 向閣下提供任何確認書、會計報表或其他反映閣下賬戶情況的通訊,以適用法例規定者為限;及
(c) 在暫停期間後按來自閣下的任何指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
20.3 閣下同意放棄就吾等於暫停期間及之後履行及╱ 或未履行賬戶協議下任何責任xx等作出任何索償的權利,直至閣下透過下文第 20.4 條所載步驟重新激活賬戶(「休眠期」)為止。
20.4 為重新激活任何賬戶或進行任何交易,閣下同意:
(a) 提供最新開戶申請表規定的所有文件,包括吾等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相關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b) 了解及遵守最新的業務條款;
(c) 作出吾等認為對重新激活賬戶而言屬必要或合宜的事宜;及
(d) 批准或確認吾等或吾等的代理於休眠期為行使閣下的權利及權力而作出或擬作出的任何事宜。
20.5 待x等向閣下發出可提供所有服務的確認書後,x等將重新激活閣下的賬戶及恢復向閣下提供有關服務,惟閣下須滿足第 20.4 條所載吾等所規定的所有先決條件。
20.6 為免產生疑問,閣下的賬戶於休眠期內將被視為處於「休眠狀態」,吾等不會關閉該賬戶,直至吾等根據第 19 條終止任何或全部服務及╱ 或關閉閣下賬戶為止。
21. 保密
21.1 在賬戶協議終止前後,任何㇐方均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任何機密資料。各方將竭盡所能防止披露任何機密資料。
21.2 倘機密資料屬於下列情況,則第 21.1 條下的保密責任並不適用:
(a) 為履行㇐方於賬戶協議下的責任或在事先取得另㇐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由這㇐方的僱員、董事、高級職員、代表、代理或授權人士按必須知道的基準使用或獲披露;
(b) 須向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披露或須由該方根據合資格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或任何法院所頒的法令作另行披露;或
(c) 倘收件人的顧問、律師、核數師或保險公司就提供彼等的專業服務而言合理需要,秘密向該等人士披露。
21.3 第 21.1 條下保密責任在賬戶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22. 投訴
倘閣下就賬戶協議項下的服務或賬戶進行任何投訴,均須先向國金合規主任遞交投訴函。倘有關投訴未獲及時受理,或閣下對此不滿意,則閣下有權直接向調解中心投訴,惟情況需符合調解中心職權範圍的合資格規定。如有要求,可查看吾等的投訴受理制度的副本。
23. 通知
23.1 由賬戶協議下任何㇐方作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要求或通訊均須以書面形式寄送至另㇐方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或其他有關聯絡地址或號碼(如適用)。
23.2 在下列情況下,根據第 23.1 條送出的每份通知、要求或通訊均為有效:
(a) 倘由專人遞送,則於送達時;
(b) 倘郵寄,如收件人的地址與郵寄地址處在同㇐國家,則於寄送之日後三個營業日內;
(c) 倘郵寄,如收件人的地址與郵寄地址處在不同國家,則於寄送之日後六個營業日內;
(d) 倘以傳真方式寄送,則於傳送時,惟有關傳送須經顯示已傳送正確頁碼的傳送報告證實;或 (e)倘以電郵傳送,則於收到時,此時有關電郵進入收件人的資料處理系統, 惟於任何特定日期下午四時後生效的任何有關通知、要求或通訊在緊隨其後的下個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在收件人處不會生效。
23.3 在證實郵寄服務時,能證實載有相關通知的信封已按時填寫地址、加蓋郵戳及寄出便可。
23.4 傳真傳送將被視為清晰可讀或根據第 23.1 條被視為已收到,除非收件人在收到傳送后㇐個營業日內電話通知另㇐方,知會發送人該傳真傳送不清晰可讀。
24. 英文及中文版本
24.1 閣下知悉及確認:
(a) 本業務條款可以英文或中文版本(由閣下選擇)向閣下提供;
(b) 閣下已細閱本業務條款的中英文版本(如適用),本業務條款的內容已用中文或英文(由閣下選擇)向閣下全面講解。
24.2 倘本業務條款的中英文版本出現任何分歧,將以英文版為準。
25. 修訂
吾等在事先通知閣下後可對本業務條款的任何條款進行更改、修訂、增加或刪減,有關修訂將自吾等規定的日期起生效。經修訂條款將xxx等與閣下訂立的協議,並將對本業務條款進行補充及修訂
(須保持㇐致)。倘閣下繼續使用賬戶或服務,將視為閣下已知悉及接納經修訂業務條款。
26. 轉讓
26.1 未經吾等事先書面同意,閣下不得轉讓、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閣下於賬戶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責任。
26.2 在以書面方式知會閣下後,x等可以向吾等的㇐位或以上聯屬公司或吾等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人士轉讓吾等於賬戶協議下的權利,知會函中須列明有關轉讓生效的日期。
27. 身故或喪失法律行為能力
除第 4.3 條另有規定外,吾等於賬戶協議下的權利不會閣下身故或出現精神障礙及╱ 或喪失其他法律 行為能力所影響。
28. 不可抗力
28.1 倘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吾等未履行或延誤履行吾等於賬戶協議下的任何責任,則吾等概不對此負責,而未履行或延誤履行吾等的責任並不構成違反賬戶協議。
28.2 倘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吾等無法履行吾等於賬戶協議下的任何或全部責任,吾等將立即知會閣下有關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及影響程度。
29. 監管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賬戶協議受香港法律監管,並據此解釋,閣下同意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30. 其他
30.1 就賬戶協議(包括任何交易)下閣下的所有義務而言,時間是重要的因素。
30.2 任何㇐方未行使或延誤行使賬戶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補償均不會視為放棄該權利或補償,任何單㇐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償亦不妨礙任何其他㇐方行使或該方進㇐步行使有關權利或補償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本業務條款所規定的權利及補償可累積,不排除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或補償。
30.3 賬戶協議的任何條款違法、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並不影響賬戶協議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賬戶協議任何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30.4 賬戶協議連同吾等向閣下提供的任何聲明或確認書的條款包含吾等與閣下所訂協議的所有條款,並構成整份協議。
附件㇐ - 風險披露聲明
x風險披露聲明為業務條款不可分割的㇐部份。閣下應仔細閱讀本聲明。
吾等向閣下或為閣下的賬戶提供服務,閣下應知悉及瞭解整體風險,尤其是下文所載的風險提示。然而,敬請知悉下列風險披露並非全部與閣下的特定情況或目前提供予閣下的服務相關。
閣下應進㇐步知悉,以下並未詳盡列出聘請吾等提供服務及 ╱ 或賬戶的全部風險。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經驗、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認真考慮擬訂立的交易是否適合自己。閣下應知悉,閣下須對此負全責。
證券買賣風險
證券價格有所波動,有時波幅較大。證券價格或升或跌,亦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賣證券很可能招致損失,而非帶來利潤。
買賣主板證券的風險
1. 產品介紹及風險承受度 投資者於買賣任何證券前應仔細閱讀發行人網站、香港交易所網站
(xxxx://xxx.xxxx.xxx.xx)及「披露易」網頁(xxxx://xxx.xxxxxxxx.xx)上刊登的最新發售章程╱ 上市文件、財務報表、公告及其他資 料,瞭解相關產品特點及風險因素。倘證券不適合投資者的投資目標、財務資源及風險承受度,則不 應買賣任何該等證券。
2. 證券價格及流通量風險 任何證券的價格或升或跌,故存在買賣證券可能招致損失的固有風險。證券價格亦可能受到各種市場因素的影響而波動,投資者承受的風險根據所輸入指令的類型(如賣空指示、市價買賣盤、競價盤)、交易融資的方式(如保證金融資)及相關證券產品的性質(如是否有槓桿或是否為固定到期日)而可能有所不同。證券的流通性亦可能不穩定,如成交量大幅減少,將導致投資者可能無法在其首選的價格區間內及時買賣證券。
3. 交易對手風險
結構性產品及交易所買賣基金等部份證券可能附帶交易對手風險,該風險涉及構建或管理相關產品或提供流動資金以支持證券買賣的金融中介機構。下表概述結構性產品及交易所買賣基金所涉及金融中介機構的若干常見類型:
產品類型 | 金融中介機構類型 | ||
發行人╱ 管理人 | 證券市場莊家 | ||
1 | 結構性產品 (如衍生認股權證及牛熊證(「牛熊證」)) | * | – |
2 | 交易所買賣基金 | ||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 * | * | |
(b) 綜合複製策略 | * | * |
買賣創業板市場證券的風險
創業板(「創業板」)證券涉及高投資風險。尤其是,公司在創業板上市時可能沒有過往盈利記錄,亦無任何義務預測未來盈利。創業板股份可能大幅波動且流動性很低。
閣下應經過審慎周詳考慮後方可作出投資創業板股份的決定。創業板的風險較高及其具有的其他特點,說明創業板是㇐個較適合專業及其他資深投資者的市場。
創業板股份的現有資訊僅登載於港交所營運的網站上,創業板公司㇐般毋須在憲報指定報章刊登付款公佈披露資料。
如閣下不確定或不理解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買賣創業板股份所涉及的性質及風險,應尋求獨立專業建議。
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須遵守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例及法規,而該等法例及法規可能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據此作出的規章。因此,這些客戶資產或不可享受於香港境內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所能享有的相同保護政策。
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證券借貸協議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作質押以取得財務融通,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寄存作抵押品,以解除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負債,將存在風險。
如持牌人或註冊人於香港境內收取或持有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以書面同意後方行有效。此外,閣下的授權書須列明其有效期,且以不超過十二個月為限,除非閣下為專業投資者。如閣下為專業投資者,則該等限制不適用。
此外,如持牌人或註冊人於授權到期至少 14 日前向閣下發出通知,則閣下的授權可視為經重續,而毋須經閣下書面同意,前提是閣下並未於現有授權到期日前就該視作重續提出異議。
並無任何法例要求閣下必須簽署該等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該等授權書,以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予第三方或在第三方寄存為抵押品等。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閣下說明使用該等授權的目的。
如閣下簽署上述其中㇐項授權書,且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予第三方或在第三方寄存,則該等第三方將擁有閣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留置權或抵押。雖然持牌人或註冊人會就根據閣下授權借出或寄存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向閣下負責,但如該持牌人或註冊人違約,將會導致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部份持牌人或註冊人可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如閣下不需要保證金融通或不願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或質押,請不要簽署上述授權書及要求開立此類現金賬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授權人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閣下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客戶賬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異常或錯誤。
保證金交易風險
以寄存抵押品進行交易融資的損失風險顯著。閣下承受的損失或會超過所持現金及在持牌人或註冊人寄存為抵押品的任何其他資產。市況或不允許執行諸如「止蝕」或「止蝕限價」盤等緊急指示。閣下或會收到需存入額外保證金或支付利息的臨時催繳通知。倘未於規定時限內繳納要求的保證金或支付利息,閣下的抵押品或會被平倉,而毋須經閣下同意。此外,閣下仍須承擔閣下賬戶的任何所致虧絀及應計利息。因此,閣下應慎重考慮該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本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
在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閣下在買賣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並熟悉該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與結構性產品相關的若干風險
1. 發行人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人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則投資者將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人任何資產概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人的財力及信用。
註: 顯示個別發行人信用評級的「發行商之信貸評級」目前可參考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衍生權證」 及「牛熊證」㇐節下的「衍生權證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分節。
2. 無抵押產品風險
無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人破產,投資者可能損失其全部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無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3. 槓桿風險
衍生認股權證及牛熊證等結構性產品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能跌至零,屆時初始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4.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可能無價值的。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5. 異常價格波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能高於或可能低於理論價。
6.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則亦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從而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7. 流通量風險
交易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人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於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則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獲委任為止。
買賣衍生認股權證的若干額外風險
1.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認股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應視為⾧線投資。
2. 波幅風險
衍生認股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隱含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買賣牛熊證的若干額外風險
1.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則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 證由產品發行人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投資者亦應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2.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一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將會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內。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若干風險
1.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或領域或資產組別(如股份、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2. 追蹤誤差
追蹤誤差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 ╱ 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 ╱ 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 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3.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或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4.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亦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從而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5. 流通風險
證券莊家(「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性以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港交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有㇐個或多個的證券莊家,但仍不能保證會持續交投活躍。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不能買賣該產品。
6.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交易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則只投資於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 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方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 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進㇐步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會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亦可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 具可由㇐個或多個發行人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衍生工具發行人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人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會蒙受損失。
透過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股通」、「深股通」 或「北向交易」)買賣的風險
1. 符合資格透過滬股通及╱或深股通買賣的證券變動符合資格在滬股通及╱或深股通買賣的證券主要包括以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的股票:
滬港通買賣的 A 股:(a)上證 180 指數成份股、上證 380 指數成份股及擁有在港交所買賣的相應中國 H股的 A 股;(b)並非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在上交所買賣的 A 股;及(c)未列於風險警示板的 A 股(統稱
「合資格證券」)。
深港通買賣的 A 股:(a)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成份股,以及深港 A+H 股。(b)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c)並非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在深交所買賣的 A 股;及(d)未列於風險警示板的 A 股(統稱「合資格證券」)。
2. 數成份股
x港交所更改符合資格在滬股通及╱或深股通買賣的證券類型,則閣下在滬股通及╱或深股通買賣的能力或會受到不利影響。 此外,倘:(i)相關證券隨後不再為相關指數的成份股;(ii)相關證券其後被列於風險警示板上;或(iii) 相關證券的相應 H 股其後不再於港交所買賣,則閣下將僅可賣出證券,而被限制進一步買入證券。因此,閣下應密切關注港交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份名 單。
3. 交收風險
就合資格證券的賣盤而言,港交所會對交易所參與者進行交易前端監控(「交易前端監控」),確保不會出現任何個別交易所參與者超賣的情況。由於此交易前端監控的規定,投資者可能須於發出賣盤指令前或當時將合資格證券交付予交易所參與者。倘交易所參與者於持有或保管合資格證券期間無力償債,而若不指明交易所參與者乃以保管人身份持有有關證券,則該交易所參與者的任何債權人或會宣稱有關證券乃由該交易所參與者擁有。由於合資格證券須於短時間內交收,若需要替代經紀(不論由於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亦存在投資者或其經紀無法於所需時間內找到替代經紀以執行及交收指令的風險。
4. 配額上限
在滬股通及╱或深股通的買賣受跨境投資配額上限及每日配額的限制。例如,若超過每日額度時,交易會立即暫停,且有關交易日內不會再接納其他買盤或賣盤(如適用)。投資配額亦可能更改。配額上限或會限制投資者透過滬港通及時投資合資格證券的能力,而閣下或無法有效實施投資策略。
5. 即日買賣限制
A 股市場不允許即日交易。倘投資者於某一交易日「T」買入合資格證券,則該投資者將於 T+1 日或之 後方可出售該等合資格證券。由於交易前端監控的規定,根據滬港通規則,於 T 日買入的合資格證券 的賣盤指令於 T+1 日的適當截止時間或之後方可處理。這會限制投資者的投資選擇,尤其是當投資者 欲在某一交易日賣出任何合資格證券時。
6. 人工及大手交易
滬股通及╱或深股通的合資格證券交易尚不存在人工交易機制或大手交易機制。
7. 參與公司行動及股東會議
根據中國現行市場慣例,在滬股通及╱或深股通參與合資格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將不可參加相關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東會議(委派代表或親身),而是可以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的參與者向香港中 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發出投票指示,行使其投票權。所有來自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的投票 指示將由香港結算合併處理,隨後再向相關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公司提交經合併的單㇐投票指示。因此,投資 者無法以某些已發展市場所提供的相同方式行使被投資公司的投票權。
此外,有關發行人將會透過上交所及╱ 或深交所網站及某些官方指定的報章公告任何涉及合資格證 券的公司行動。有關最新的上市公司公告,參與合資格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上交所及╱ 或深交 所網站及有關報章,有關前㇐交易日發佈的涉及合資格證券的公司行動,亦可參閱港交所網站。然而,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發行人僅會以中文刊登公司文件,而不會提供英文翻譯版本。
香港結算將知會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有關合資格證券的公司行動。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將需要遵守其各自的經紀或託管人(即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指定的安排及限期。就合資格證券的若干類型公司行動採取行動的時間可能短至只有㇐個營業日。因此,投資者未必能及時參與若干公司行動。此外,由於在中國不可委任多名代表,故投資者未必能委任代表出席或參與合資格證券的股東大會。參與滬港通的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不一定能夠保證會提供或安排股票或其他相關服務。
8. 操作風險
市場參與者能否參與滬港通,視乎是否符合若干資訊科技能力、風險管理及其他由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指定的規定。此外,滬港通需要中港兩地的跨境傳遞買賣盤,即港交所須發展新的資訊科技系統(即交易所參與者需連接由上交所或深交所營運的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買賣合資格證券所使用的系統,「中國股市互連互通機制」)。根據滬港通規則,市場參與者須配對、執行或安排執行投資者透過中國股市互聯互通機制 就有關任何合資格證券發出的任何買賣指令或任何轉移指示。
概不保證該等系統能妥善運作或將繼續適應兩地市場的變更及發展。倘若相關系統未能妥善運作,或會中斷兩地市場通過滬港通進行合資格證券的交易。投資者接觸到中國A 股市場的能力(及繼而實施其投資策略的能力)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9. 監管風險
滬港通可能須遵守監管機關可能不時就根據滬港通進行的操作及跨境交易的各個方面頒佈新規例。
10. 節假日安排
投資者現時僅可於香港的營業日買賣合資格證券,前提是港交所,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均於該日開放營業(T 日),而兩地的銀行服務業務均於相應的貨幣結算日(T+1 日)開放。該安排確保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可獲 得適當的銀行支持,以於 T+1 日清償在滬股通或深股通交易的貨幣債務。不能保證投資者將可於中國的每個營 業日買賣合資格證券。倘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在中國的某個營業日可以交易,港交所卻因香港公眾假期而關閉,或 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可在緊接香港公眾假期之前的某個中國營業日交易,則投資者將無法透過滬港通買賣合資格證 券,即使該日為中國的營業日,但中國的投資者仍可買賣有關合資格證券。在某些中國的營業日無法 交易,或會對投資者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尤其是當中國股市波動不穩時。
11.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透過滬港通在股通及╱或深股通進行的交易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所保障。此外,香港投資者在滬股通及╱或深股通進行交易亦不受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所保障。
12. 當地法律、規則及法規的應用
透過滬股通及╱或深股通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買賣的合資格證券須一直遵守相關的中國法律、規則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境外持股限制、重大持股的披露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則及╱ 或法規的任何變動或會對投資者的投資 帶來不利影響。投資者須對遵守有關其於合資格證券之權益的所有通
知、申報、披露及其他相關規定 負全責。
13. 貨幣風險
以北向交易投資合資格證券將以人民幣交易及結算。投資者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產品,將會承受匯率風險。投資者亦可能產生貨幣換算成本。
期貨合約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期貨合約及期權買賣對很多投資者都並不適合。鑒於期貨合約及期權買賣的風險,客戶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合約關係)以及客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方可進行有關交易。客戶應就本身的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合約
1. 「槓桿」或「資本負債」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
交易中發揮「槓桿」或「負債」作用。市場相對輕微的波動將會對客戶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客戶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能利弊參半。因此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市況不利客戶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客戶或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若客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則可能會被迫在損失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虧絀㇐概由客戶承擔。
3.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客戶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 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能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倉或「短」倉同樣高。
期權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客戶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 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選擇行使期權,則會進行現金交收或 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期權購買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 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合約」㇐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客戶將損失所有投 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若客戶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 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 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 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且期權賣方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 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合約的倉盤及附帶的相關保證金責任(參 閱上文「期貨合約」㇐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合約或其他期權作「備兌」, 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若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則損失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若干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 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 須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1. 合約的條款及條件
客戶應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客戶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所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的行使價),以反映相關資產的變化。
2.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 ╱ 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或會增加損失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 抵銷倉盤。如客戶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所承受的損失風險或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值」。
3.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x客戶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客戶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的款項或財產數額,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客戶的財產將會以現金方式按比例分派予客戶。
4.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客戶應先清楚瞭解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及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客戶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客戶的損失。
5.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客戶應先行查明有關客戶具體交易的所有規則。客戶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客戶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客戶應先查詢客戶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可提供的補救措施類別及有關詳情。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交易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損失(不論交易是否在客戶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計值貨幣兌換成另㇐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6.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客戶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
結算所及╱ 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這些責任限制可能各有不同,客戶應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8.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客戶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客戶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7.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公司可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公司可能是客戶所進行交易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須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風險。
買賣人民幣產品的風險
人民幣產品涉及特定風險。閣下在評估有關投資的優劣及合適性時須仔細考慮以下因素。人民幣產品的價值有漲有跌,閣下可能無法收回最初的投資數額。不同的人民幣產品面臨不同風險。閣下在制定任何投資決策前須閱讀有關條款及條件及風險披露聲明。閣下須仔細考慮以下風險,但所列各項未必詳盡。
1. 人民幣貨幣風險
人民幣目前未實現完全自由兌換,透過香港的銀行兌換人民幣設有每日限額。倘人民幣兌換額度超出每日限額,閣下須預留時間進行人民幣與其他貨幣的兌換。
就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或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資產而言,當出售資產以應對贖回請求及其他資金需求(如結算運營開支)時,有關產品將繳納多重與投資及清算投資相關的貨幣兌換費用,並面臨人民幣匯率波動風險及價差。
中國政府對人民幣與其他貨幣間的貨幣兌換進行管制。倘人民幣兌換限制及中港兩地的人民幣資金流出限制變得更加嚴格,則香港的人民幣市場深度可能變得更加有限。
2. 貨幣兌換風險
人民幣產品面臨匯率波動,機會與風險並存。倘閣下選擇將人民幣兌換為其他貨幣時的匯率不及原先進行人民幣兌換時的匯率,則閣下可能會遭受損失。
3. 利率風險
中國政府近年來已逐步放寬利率管制。進一步放寬管制可能增加利率波動性。就以人民幣債務工具進行或可能進行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這些工具易受利率波動的影響,從而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4. 有關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閣下須持有人民幣銀行賬戶,並確保擁有足夠的人民幣進行交割及結算。倘閣下並無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認購人民幣產品,在遵守所有適用法例的前提下,x等會協助閣下將閣下持有的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然而,由於香港設有人民幣資金流量限額,吾等不保證能向閣下提供足夠的人民幣資金。吾等可能會因人民幣資金不足而解除閣下的交易,倘閣下因結算失敗而蒙受損失,則閣下的投資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5. 可用的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有限
就不合資格在中國直接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中國以外地區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可用選擇有限。有關限制可能對相關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6. 預計回報無法保證
就若干人民幣投資產品而言,其回報可能無法保證或僅部分有保證。閣下須仔細閱讀有關產品附送的回報聲明及(尤其是)其所依據的假設,包括(例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宣派。
7. 長期承諾
就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倘閣下於到期日之前或於禁售期(倘適用)內贖回投資,則閣下可能遭受嚴重的本金損失,所得收益可能遠低於投資金額。閣下亦可能須繳納提早放棄╱撤銷手續費 及費用,並因在到期日之前或於禁售期內贖回而使回報(倘適用)受損。
8. 發行人風險╱對手方風險
人民幣產品面臨來自其發行人的信貸及破產風險。有意投資者於投資前須仔細考慮發行人的信譽度。由於人民幣產品可投資衍生工具,亦可能產生對手方風險,因為衍生工具發行人違約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從而導致大幅損失。
9. 流動風險
人民幣的流動性不及其他貨幣。人民幣產品無法進行定期交易,亦不具備活躍的二級市場。閣下須知悉,人民幣產品的付款及贖回並非一直在預期時限內進行,或出售價格可能較其價值出現大幅折讓。
10. 於贖回時可能並非收到人民幣
就大部分相關投資並非以人民幣計值的人民幣產品而言,於贖回時,所收款項可能並非全部為人民幣。因受外匯管制及貨幣適用限制的影響,發行人無法及時獲得足額人民幣時即屬此種情況。
附件二- 服務
A 部分:證券交易
1. 適用性
附件二的 A 部分將適用於吾等作為閣下的代理人向閣下提供的任何證券交易服務。
2. 證券交易
2.1 閣下可指示吾等而吾等可代表閣下根據有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存托處的規則及法規購買、出售及 ╱ 或以其他方式交易證券。
2.2 就各項交易而言,除非吾等持現金(以適用貨幣面值)或吾等代表閣下持證券為結算交易及所有適用佣金、徵費及關稅,否則閣下必須於㇐般結算時間或吾等知會閣下的時間(以較早者為準)之前向吾等支付可隨時動用的資金(以適用貨幣面值)或向吾等交付可交付的證券。倘閣下未能如此行事,則吾等可能不會承擔本方的下列責任:
(a) 就購買交易而言,出售已購買的證券及╱ 或吾等代表閣下持有的任何其他證券,以履行閣下的義務;及
(b) 就出售交易而言,借用及 ╱ 或買入證券以進行交易結算。 吾等不會就行使吾等於上文第 2.2(a)
及 2.2(b)條所述的權力所招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2.3 x等獲授權根據閣下的指示從銀行、經紀商、金融及其他機構買入證券,閣下同意受交易條款及任何適用法例的約束,並確認已全面遵守上述條款及法律。閣下同意,閣下有責任按閣下授予吾等的口頭或書面指示訂立有關交易。
2.4 x等對閣下的指示將盡最大努力進行或確保吾等的代理人進行「最妥善執行」,惟不得違反任何適用法例。然而,吾等可能無法㇐直能立即全面執行或按閣下規定的價格執行指示。
2.5 除另行同意外,x等負責就吾等代表閣下根據賬戶協議進行或結算的交易妥善保管所有證券。x等可接納妥善保管閣下交付的其他證券,惟有關證券於交付時的風險由閣下自行承擔。吾等可能不會接納或可能退回任何吾等無法接納的證券。託管證券須受本業務條款附件四所規限。
2.6 在賬戶開設地所處司法權區以外進行排他性或主要交易的證券㇐般會在國外進行託管,倘該等證券在其他地區交付,則將轉移至賬戶,其中的風險及費用由閣下獨自承擔。託管證券須遵守有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例及規定。
3. 賣空
3.1 倘交易構成賣空指示,在向吾等作出執行交易的指示時,閣下必須向吾等提供㇐份載有下列資料的書面或電子確認書:
(a) 交易為賣空指示;
(b) 閣下擁有將有關出售交易相關的證券授予該等證券的買方的現在可行及非受限的權利;及
(c) 倘閣下已借用證券或取得出借人關於擁有可借出證券的確認書,出借人擁有可借出或與閣下進行交易的證券。
3.2 此外,在不影響上述條文的情況下,閣下同意,㇐旦賣空指示涉及的證券在發出出售指示時並非歸閣下所有(適用於賣空交易),閣下將明確知會吾等。倘閣下未知會吾等有關出售為賣空交易,則吾等將有權假設存在問題的有關銷售並非賣空交易。
3.3 每個市場自身均有關於賣空的適用法例,閣下知悉並同意於每次賣空任何證券時會遵守有關市場的有關規定。
B 部分:期權交易
1. 適用性
附件二的 B 部分將適用於吾等就閣下透過港交所進行的期權交易(「交易所買賣期權」)向閣下提供的任 何交易服務。
2. 期權合約
2.1 閣下知悉並同意:
(a) 有關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定義見港交所期權買賣規則及港交所的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的運作交易程序,統稱「規則」)的條款將適用於閣下與吾等訂立的每份合約(「合約」),所有合約均將根據規則訂立、行使、結算及付費;及
(b) 吾等可能對閣下可能擁有的未平倉交易或交割責任設置限額。
2.2 當閣下行使或被行使合約時,閣下承諾㇐旦獲吾等知會,將根據標準合約履行閣下於有關合約下的交付責任。
2.3 閣下知悉,倘有關期權類基礎證券的資本架構或發行人的構成發生變化,或出現其他意外情況,則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可能對有關期權類別的條款及條件作出其認為必要或合宜的調整,以確保由該期權類未平倉交易組成的合約的所有訂約方均獲得公平對待。閣下同意所有相關調整均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3. 保證金及期權金
3.1 閣下知悉並理解吾等將根據規則徵收應付保證金及期權金。
3.2 閣下同意:
(a) 閣下xxx等提供可能不時商定的保證金,作為閣下履行對吾等所負責任的擔保,閣下將按要求向吾等支付或交付有關保證金;及
(b) 要求以保證金方式繳納的金額不得少於但可超過規則就閣下的未平倉交易及交付責任規定的金額,當市場價值發生變動時,或需繳納更多保證金。
3.3 倘吾等以保證金方式接納證券,閣下須應要求及時向吾等提供吾等可能需要的授權,以授權吾等透過期權交易參與者向香港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交付有關證券作為抵押,吾等並無獲得閣下更多授權, 以就任何其他目的借用或借出閣下的證券或以其他方式佔有(除非與閣下共有或根據閣下的指示)閣 下任何證券的部分所有權。
3.4 就按閣下指示執行的所有合約而言,閣下同意在吾等知會閣下的期限內向吾等支付:
(a) 持有人應付金額及就起草該合約而應付合約起草者的金額(「期權金」);及
(b) 根據吾等的佣金及服務費用表(經修訂)或適用法例規定的任何佣金、手續費、費用、稅項、關稅、徵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及開支。
閣下還同意,吾等可自閣下賬戶扣除有關期權金、佣金、手續費、費用、稅項、關稅、徵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及開支。
3.5 倘閣下未遵守閣下的任何義務及 ╱ 或履行閣下於賬戶協議下的責任,包括未提供保證金,則閣下同意吾等可:
(a) 拒絕接受閣下就買賣交易所買賣期權作出的進㇐步指示;
(b) 終止閣下與x等簽訂的部分或全部合約;
(c) 訂立合約或達成證券、期貨或商品交易,以結清所產生的債務或對沖因閣下未履行責任而使吾等面臨的風險;及
(d) 處置保證金,並將所得收益用於償還閣下欠吾等的債務,惟在償還閣下欠付吾等的所有債務後剩餘的任何收益將向閣下支付。
4. 買賣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進㇐步確認
4.1 倘閣下在港交所買賣衍生產品(「交易所衍生產品」),則閣下須證明,閣下及閣下向吾等購買及 ╱ 或透過賬戶成交的交易所衍生產品或其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掛鈎票據)(「該等產品」)的任何實益擁有人(分別稱為「該等產品持有人」)概不是:
(a) 美國人士(該詞定義見經修訂的美國 1933 年證券法(「證券法」)規例 S)或美國境內的人士(該詞 定義見證券法規例 S);或
(b) 須受買賣該等產品相關的任何其他限制所限的人士。
4.2 若該等產品持有人的任何有關狀況出現任何變動,閣下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吾等。x等有權完全依賴閣下的任何證明及確認,除非吾等收到有任何變更的書面通知則作別論。
C 部分:期貨合約及期權交易
1. 適用性
附件二的 C 部分將適用於吾等就閣下於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期貨合約及期權(「交易所買賣期 貨及期權」)的交易向閣下提供的任何交易服務。
2. 期貨合約及期權交易
2.1 閣下同意並知悉:
(a) 有關交易所買賣期貨及期權的交易須遵守相關市場及交易所的規則;及
(b) 在不同市場及交易所的交易的保護程度及類型各有不同。
(c) 任何香港期交所合約均須繳納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的徵費,上述兩項費用須由客戶承擔。 客戶明白如客戶因國金國金金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
《證券及期貨(投 資者賠償-賠償限額)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AC 章)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客戶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份或任何賠償。
(d) 若國金作為香港期交所參與者的資格被暫停或撤銷,香港期交所結算公司會盡一切可能將國金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持倉以及客戶在國金的帳戶內所有資金和證券轉移到另一個香港期貨交易所參與者處。
(e) 對於國金在香港期交所結算公司或其他任何結算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無論維持這些帳戶的目的是否是完全或部分與代理客戶交易的衍生工具有關,也無論客戶支付的資金是否已經支付給香港期交所結算公司或其他此類結算公司,就國金與香港期交所結算公司或其他此類結算公司之間而言,國金是以其自身的名義進行交易的。客戶同意,國金在對此類帳戶進行交易時無須考慮任何有利於客戶的委託或其他衡平法中的利益,而且支付給香港期交所結算公司或其他此類結算公司資金也不受本條上述委託的約束。
(f) 客戶必須遵守香港期交所規則,該規則允許香港期交所採取措施,在期交所認為繼續積累倉盤可能 對某個或多個市場造成損害,或對任何香港期交所操作的市場的公平和有秩序的運作構成負面影響 時,代表客戶去限制其持倉數量或要求將客戶之合約平倉。國金可以隨時自行決定或根據有關條例 的規定限制客戶在國金處持有或通過國金獲取的持倉數目。閣下同意,無論是單獨還是與他人共同,所持任何類型的合約不超過香港期交所,其他市場或國金設立的持倉限額。此外,如果客戶被要求 根據《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Y 章)就其持倉提交任 何 報告,須立刻通知國金。
2.2 閣下同意應吾等的要求向吾等及時提供證監會可能要求的有關閣下的資料(包括姓名及受益人身份)。閣下知悉在此情況下,x等會將該等有關閣下的資料提供予證監會。
2.3 在適用法例的規限下,閣下同意,吾等可為吾等本身、聯屬公司或為任何其他客戶就任何交易所買賣期貨及期權採取與閣下指令相反的行動,前提該交易須按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規則憑藉或透過其工具以公平競爭方式執行。
2.4 客戶授權國金使用客戶支付給國金的任何資金,尤其是用作向任何其他方支付國金代表客戶進行衍生工具交易產生的或有關的應付責任。
3. 客戶資產
閣下明白,x等向閣下或為閣下賬戶向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取的所有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產,吾等將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並與吾等本身的資產分開持有。吾等持有的該等資產就破產或清盤而言不會構成吾等本身資產的㇐部分,而是會於就吾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行政人員時及時退還予閣下。
4. 保證金
4.1 就國金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客戶訂立的所有合約,客戶須於有關合約訂立之前或即時應國金的要求向國金提供其不時依據絕對酌情權所要求的保證金以及符合其規定的某種形式及數額及符合某些條件的擔保及其他抵押品。該保證金須一直由國金持有,直至有關的未平倉合約被平倉之後,客戶方可提取該保證金。除非客戶已提供國金所要求的保證金,否則國金有權拒絕執行客戶的指令。
4.2 在不影響及附加於國金在本協議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的情況之下,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國金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運用國金為客戶的帳戶或其他戶口持有的所有或任何部份的現金按金或其他財產,作以下用途,而不論此舉是否涉及合約的交易:
(a) 支付國金依據第 4 條要求客戶支付的保證金或額外保證金;
(b) 向任何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支付款項,以履行該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就國金代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而要求其履行提供保證金的任何責任;
(c) 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向任何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提供不受制於任何客戶實益權益的抵押品,作為國金就其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須對該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承擔的責任(依照其所指明的條款)的抵押品;
(d) 履行xxx自或涉及其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對任何一方須承擔的責任;或
(e) 支付任何直接涉及國金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而應適當支付的佣金,經紀佣金,徵費或其他適當的收費。儘管上述運用可能會導致國金要求客戶支付額外保證金。
4.3 所有客戶因本協定應付國金的金額(包括保證金)應承索即付,並以國金選擇的幣種支付,但須符合執行有關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所和╱ 或結算公司可能會施加的限制。 繳交保證金的要求必須在 12 小時內或國金以絕對酌情權決定並通知客戶的更短的時間內得到滿足。如果未能在限時內繳交保證金,國金有權或有責任按照有關交易所及╱ 或結算公司的規則或規例將客戶持有而於國金指明的時間內或作出有關通知時交付保證金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及╱或通知有關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關於該未平倉合約的詳情。
4.4 客戶應按國金以絕對酌情權不時決定的金額和形式向其提供並保持保證金。 國金設立的保證金要求可以超過任何交易所對國金所要求的保證金金額。 國金可以隨時自行決定改變保證金要求。 如果國金決定要求附加保證金,客戶同意按國金要求在國金存入所要求的附加保證金,而且會按國金自行決定的方式及時滿足所有的追收保證金的要求。儘管存在對附加保證金的任何要求,國金可隨時執行本協議第 17 條賬戶抵銷及整理, 而如果未能執行也不應被視為國金放棄任何權利。
4.5 在國金代理客戶進行所有衍生工具合約的交易時,客戶應按國金要求及時向國金提供國金認為必須的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以及為滿足價格變動調整所需的資金。國金對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以及為滿足價格變動調整所需的資金的追收金額可以超過香港期交所或香港期交所結算公司的任何對保證金或價格變動調整的要求,且國金可以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予以改變並即時生效。如果客戶連續兩次未能滿足本條款
中規定的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或價格變動調整的追收要求,國金必須向香港期交所報告客戶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細情況,並可以在客戶未能滿足保證金或追收保證金的要求或對價格變動調整的要求的情況下,將客戶相應的未平合約平倉。
5. 綜合帳戶
5.1 客戶同意,若客戶操作任何帳戶為綜合帳戶,下列分款、《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之有關規條和期交所釐定之綜合帳戶之規則將予適用。
5.2 如客戶並非期交所參與者,客戶進一步同意:
(a) 在與向其就帳戶發出指示之人士進行的買賣中,客戶必須遵守和執行期交所規則及結算所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金之規定和程序,如同客戶是期交所之參與者一樣,而為其利益發出指示之人士如同規則中所定義之客戶一樣;
(b) 客戶應使期交所之合約能依有關綜合帳戶的指示進行買賣,以便在任何情況下,該等買賣不會構成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適當之司法管轄區法律下之按商品市場報價差价進行的非法買賣,亦不會構成以博彩、賭博遊戲或賭注之方式進行違反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合適法律之買賣;
(c) 客戶應對買賣指示發出人士實施 5.2.(a) 和 5.2.(b)分條之規定並保證該等人士能加以遵守,包括保證該等人士遵守期交所規則及結算所有關保證金及變價調整金之規定。就期交所和國金之間而言,國金有責任保證就綜合帳戶轉達指示之所有人士遵守上述規定,如同上述每一人士均為操作綜合帳戶的客戶一樣。
D 部分:保證金融資
1. 適用性
倘閣下指示吾等向閣下提供保證金,並授權吾等為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而以閣下名義開立及持有㇐個或多個賬戶(「保證金賬戶」)時,附件二的 D 部分將適用。
2. 保證金交易
2.1 閣下同意於訂立任何交易前按吾等的通知向吾等提供保證金(「應付保證金」)。各類交易的應付保證金各不相同,金額由吾等酌情釐定。儘管已訂立交易,但吾等仍可能隨時調整應付保證金。作為訂立任何交易的㇐項條件,閣下必須立即繳納任何及全部應付保證金,而倘閣下未於發出有關指示時在閣下的保證金賬戶內存入足夠保證金以繳清該交易的應付保證金,吾等可能拒絕訂立該交易。
2.2 保證金將以吾等接納的資產質押或轉讓或抵押的方式提供。保證金按吾等的現行做法評估價值。
2.3 閣下提供的保證金因各種原因或會低於應付保證金,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未完成交易按市值計價產生帳面損失,平倉交易產生損失,或保證金價值下跌等。倘吾等確定保證金低於應付保證金,吾等或會採取相關行動,包括但不限於:
(a) 向閣下發出臨時通知,要求閣下提供吾等釐定的額外保證金,該額外保證金金額可能巨大,並可能超過原先承擔的保證金金額;
(b) 在吾等認為必要時變現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以清償閣下的債務,而毋須通知閣下或經閣下同意;及╱ 或
(c) 在吾等認為適當的時間之前以吾等認為適當的手段或方式拋售、平倉、抵銷(儘管任何該等交易尚未到期)、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或全部未完成交易(不論是否可能因此而產生任何額外損失),而毋須通知閣下或經閣下同意。若交易平倉產生損失,而損失金額超過存入的保證金總額,則閣下須補足任何短欠額。
2.4 閣下須承擔任何應付欠款及該等欠款按日計算的全部利息,利率及付款方式由吾等通知閣下。
2.5 在適用法例的規限下,若吾等明確同意減少或豁免閣下的全部或部分應付保證金,則閣下毋須繳納保證金。有關豁免或減少的期限可能很短暫,亦可能直至進㇐步通知方會結束。任何有關豁免或減少須經吾等書面同意,且不會在任何方面限制、束縛或約束吾等向閣下進㇐步徵收保證金的權利。
2.6 x等有權隨時從吾等欠付閣下的進賬結餘中留存或作出扣減,而閣下同意閣下賬戶中的金額受限於以吾等為受益人的㇐般留置權,以償付閣下可能對吾等招致的任何負債(如交易結算時應付的金額或催繳保證金)。
2.7 作為吾等向閣下授出或持續提供保證金的代價,閣下(作為實益擁有人)向吾等以押記形式抵押閣下於保證金賬戶中任何時候的證券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以及有關任何該等證券的所有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及其所有增⾧金額(以紅利、分配、期權、權利或以後任何時候應計或提供的其他方式),作為於各自到期日向吾等準時支付保證金下的全部未付金額以及閣下應付或欠付吾等的所有其他款項及金額(包括應付利息及因執行及保護附件二本的 D 部分所招致的㇐切合理開支)(不論是實際 或或有的)(「抵押金額」)的持續擔保,直至欠付吾等的所有債務及金額已全部償付為止。由x等的授 權人員簽發的證明為抵押金額數額的最終證據,除非及直至提出反證則作別論。
2.8 閣下承諾不會增設及擁有任何擔保權益,亦同意不會轉讓或轉移已轉讓予x等的任何保證金,除非吾等另行以書面同意。
2.9 相對較少的應付保證金會導致高度槓杆,這可能利弊參半。運用槓杆或會導致大量損失,亦可能帶來收益。因此,閣下應根據閣下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認真考慮與x等進行保證金交易是否合適。
E 部分:新上市證券
1 適用性
附件二的 E 部分僅適用於閣下請求吾等代表閣下申請新發行證券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上市(「申請」)的任何賬戶。
2 新上市證券條款
2.1 閣下授權吾等填妥可能需要的有關申請表格,並向吾等聲明及保證申請表內所包含或納入的有關申請人的所有聲明、保證、確認書及承諾就閣下而言均為真實及準確。
2.2 閣下同意受新發行條款的約束,尤其是閣下:
(a) 保證及承諾此申請為閣下就同批次發行證券所作出或代表閣下作出的唯一申請,閣下概不會再就此次發行作出其他申請;
(b) 授權吾等向聯交所聲明及保證閣下概不會,亦不會為閣下的利益而作出或擬作出其他申請;
(c) 知悉由除進行證券交易外並不經營任何其他業務且由閣下行使法定控制權的非上市公司作出的任何申請均會被視作為閣下之利益而作出;及
(d) xxx等將基於上述保證、承諾及授權而作出申請。
2.3 就x等代表自己、代表閣下及╱或代表吾等的任何其他客戶而作出的批量申請,閣下知悉及同意:
(a) 倘在吾等並無任何欺詐、嚴重過失或有意違約的情況下,批量申請被駁回,吾等概不會因遭駁回而對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及
(b) 倘該批量申請因違反閣下的聲明及保證或任何與閣下有關的其他因素而遭駁回,須根據本業務條款第 16 條對x等作出彌償。
2.5 倘閣下請求吾等向閣下提供貸款(「貸款」)以為申請提供資金,則將適用下列條文:
(i) 吾等可決定是否接納或拒絕閣下的貸款請求;
(ii) 待吾等接納閣下的貸款請求後,吾等將以書面形式向閣下提供貸款條款(「經商定貸款條款」),該等條款為最終條款,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iii) 作為吾等提供貸款的先決條件,閣下須于經商定貸款條款規定的時間內向吾等提供規定數額的存款;
(iv) 根據經商定貸款條款:
(i) 貸款金額將為根據有關申請所申請的證券(「新證券」)的總價格(包括適用的費用)減附件二的 E 部分第 2.4(c)條所規定的存款數額;及
(ii) 閣下無權于經商定貸款條款規定的還款日期之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
(v) 貸款適用利率乃根據經商定貸款條款釐定;
(xx) xx等收到任何與申請有關的退款時,x等可:
(i) 將該退款(全部或部分)用於支付貸款,包括貸款產生的任何利息;及╱ 或
(ii) 將該退款或所剩結餘(如有)退還給閣下,
而不論是在經商定貸款條款規定的還款日期之前或之後;
(vii) 作為x等向閣下授出貸款的代價,閣下xxx等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抵押以有關申請所提供的貸款所買入的所有新證券,作為全額償還貸款及其應計利息的持續擔保。閣下明確授權吾等:
(i) 接受並保留發行人可能向閣下配給的所有證明新證券所有權的文件;
(ii) 根據經商定貸款條款的規定以吾等的名義登記任何新證券, 直至閣下悉數償清貸款
(包 括所產生的利息)為止;
(iii) 收集及接收與任何新證券有關的所有股息及其他收入款項及分派;
(iv) 只要貸款(包括所產生的利息)未獲悉數償清,在未事先知會閣下的情況下,處置新證券 或對新證券採取吾等認為合宜的任何行動,以償還所欠吾等的貸款相關債務;及
(v) 根據附件二的 E 部分第 2.4(g)(iv)條保留出售新證券所得的任何收益。
附件三- 電子服務
1. 適用性
附件三適用于吾等向閣下提供電子服務。
2. 服務及設備
2.1 就電子服務提供的任何軟體、硬體、應用程序、介面及 ╱ 或網路通訊設備(統稱為「設備」)所附有或相關的所有業權、所有權及知識產權以及就或透過電子服務傳送的任何資料均為國金的專有財產,惟歸第三方所有的任何資料及設備除外。
2.2 吾等授予閣下可使用電子服務及設備的非獨家、非次級授權及不可轉移的特許權(「特許權」)。如閣下接納此特許權,則同意下列條款:
(a) 有關設備僅用於與電子服務相關的用途,閣下不得對電子服務及 ╱ 或設備進行拆解、解碼、更改、複製、修訂、開發或商業使用,亦不得允許第三方作出上述舉動;
(b) 閣下須就以任何形式獲提供的電子服務、設備及任何手冊及指導材料㇐直保密。在收到合理要求或終止使用後,閣下須立即向吾等歸還本段所述的所有形式的材料;
(c) 未經國金事先書面同意,閣下不得允許任何人士(閣下適當加以授權的僱員除外)流覽或使用本電子服務或設備。閣下有責任就使用本電子服務及設備維持安全的內部及(最大可能的)外部控制。閣下知悉x等並無問詢任何提交指令者身份的義務,任何有關人士均將被視為擁有約束閣下的權力。吾等概無任何義務核實由有關設備傳送的任何資料;
(x) x等將盡合理努力提供有關電子服務及設備發生重大變動或升級的通知;及
(e) 閣下須按照吾等可能不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知會閣下的任何指引使用電子服務及 ╱ 或設備。倘閣下需違反任何有關指引使用電子服務及 ╱ 或設備,閣下須直接與x等探討及協商任何替代用途。
2.3 倘閣下使用第三方賣方的任何服務或網路使用本電子服務(「賣方服務」),則任何交付元件的所有安裝、使用及保養均由賣方單獨負責,吾等就賣方服務所需或相關的硬體、軟體或任何通訊連接裝置概不負責。閣下同意賣方服務不受我們控制,x等對此不作任何保證或支援。
3. 使用電子服務
3.1 閣下聲明及保證,閣下及閣下的高級職員、僱員或閣下挑選的有權使用本電子服務的代理人(「客戶使用者」)完全知悉並將㇐直遵守所有適用的業務條款,包括業務條款的附件三。
3.2 吾等將向閣下提供㇐個或多個獨有的用戶名、密碼及 ╱ 或其他裝置(「認證碼」),以認證或驗證客戶使用者的身份及許可權,以便於客戶使用者安全地使用電子服務。閣下每次欲使用電子服務時,均需提供認證碼。
3.3 閣下知悉並承諾:
(a) 將會採取㇐切合理措施,確保認證碼的安全,及防止未經授權使用電子服務;
(b) 將就閣下、客戶使用者或使用閣下認證碼的任何其他人士對電子服務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及
(c) 倘閣下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認證碼丟失、被盜或披露予任何第三方或任何未經授權使用,將會立即知會吾等。
3.4 閣下聲明及保證:
(a) 閣下及閣下的客戶使用者:
(i) 完全知悉並瞭解他們交易的市場及透過電子服務買賣的金融工具;
(ii) 具備閣下司法管轄區的適當資格,且閣下將應吾等要求提供有關資格的副本,而若任何 有關資格遭撤銷或失去,閣下同意會立即知會吾等;
(b) 所有客戶使用者乃經授權代表閣下使用電子服務及設備,且客戶使用者在使用電子服務及設備時,將會在任何時候均在其許可權範圍內行事。閣下知悉,x等概不就因任何代表閣下未經授權使用電子服務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及
(c) 閣下不會,及將會確保閣下的客戶使用者不會作出任何非法或違反任何適用法例的任何行為
(不論單獨或與其他行動㇐併作出)。
3.5 閣下須確保,所有客戶使用者均已接受如何使用電子服務及設備的適當及必要培訓,且閣下須向客戶使用者提供任何使用者指南或吾等可能提供的培訓材料。xx等決定提供任何培訓或援助(包括提供使用者指南或進入模擬市場等),有關培訓或援助的風險將全部由閣下承擔,而吾等概不就閣下因有關培訓招致的任何損失、負債或成本承擔任何責任。
4. 交易確認書及賬戶結單
4.1 閣下同意,x等可能透過電子服務向閣下提供交易確認書及賬戶結單,而閣下知悉及同意:
(a) 於透過電子服務獲取交易確認書及對賬戶結單之前,閣下xxx等提供發送通知予閣下的指定電郵地址;
(b) 吾等將按閣下指定的電郵地址發送通知,知會閣下可透過電子服務獲取交易確認書及賬戶結單
(如適用),而閣下應定期檢查該指定電郵地址以查收有關通知;及
(c) 閣下可于使用電子服務前至少提前 10 個營業日發出書面通知,以撤回收取交易確認書及賬戶結 單的同意。
4.2 閣下同意:
(a) 於收到吾等發出的通知後及時查閱透過電子服務提供的交易確認書及賬戶結單,確保任何錯誤儘快得以發現並向吾等報告;及
(b) 在閣下自己的電腦記憶體上儲存㇐份交易確認書及賬戶結單的電子文本,或列印㇐份紙質文本,以供日後參考。
5. 透過電子服務進行交易
5.1 當閣下要求,且x等已向閣下提供確認書確認電子服務已備妥可供進行交易時,將適用本第 5 條,惟 閣下須已滿足吾等所規定有關提供該電子服務的全部先決條件。
5.2 閣下知悉,x等有權設置限制及╱ 或參數以控制閣下能否使用電子服務。吾等可全權酌情對有關限制及╱ 或參數作出修改、增加、減少、刪除或將之添加至吾等所提供的電子服務,並可能包括:
(a) 對最高買賣盤金額及最大買賣盤的控制;
(b) 對x等針對閣下所承擔之風險總額的控制;
(c) 對可提交買賣盤的價格的控制;
(d) 對閣下買賣指示來源的控制;及
(e) 根據任何適用法例或法規吾等可能須實施的任何其他限制、參數或控制。
該等限制可能構成吾等的機密知識產權,吾等保留不向閣下披露某些限制及 ╱ 或參數的權利。倘閣下知悉任何有關限制及 ╱ 或參數,則閣下承諾亦會遵守該等限制及 ╱ 或參數。此外,閣下將設置足夠安排以監控透過電子服務輸入的指示。
5.3 吾等有權接納或拒絕接納透過電子服務及 ╱ 或設備發出的任何指示。閣下知悉,當指示獲電子服務接納或拒絕接納時,閣下將會收到我們發出的電子通知,以及執行該指示的通知。
5.4 若任何交易所或監管機構要求,吾等有權取消、修訂或更改不符合任何交易所規則之規定的任何交易的條款。吾等亦有權出於真誠履約的理由,在作出修訂之前或之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向閣下發出通知後,修訂指示的條款。
5.5 閣下知悉,若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要求,吾等將會提供關於透過電子服務傳輸及 ╱ 或執行的指示的所有相關資訊。閣下進㇐步知悉及同意,閣下將會全面、及時地配合吾等的㇐切要求,提供吾等可能需要出具給交易所或任何監管機構的由閣下擁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其他資料。
5.6 于輸入指示前,閣下將告知吾等關於轉移閣下所出售任何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任何法律限制,並向吾等提供任何必要的文件(包括章程或意見),以符合法定轉移規定。閣下須就因遵守或未遵守任何關於轉移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限制所造成的任何延遲、開支及損失負責。
5.7 對交易錯誤的責任
(a) 閣下知悉,任何提交予電子服務的指示須由閣下承擔全部風險,且不可撤回,除非吾等另行同意。
(b) 即使所提交指示乃錯誤地或由未經授權使用者提交,或即使其中資料於提交予電子服務時不正確或不完整,或閣下隨後因任何原因確定該指示不應提交, 閣下仍須對有關指示承擔持續責任。閣下須就吾等或x等的任何聯屬公司因該交易錯誤而造成的任何金錢損失,xx等作出補還。
(c) 倘閣下知悉透過電子服務發出的指示不正確,或閣下知悉任何其他未經授權使用電子服務的情況,閣下應立即知會吾等。閣下在收到吾等取消指示的確認後,取消指示的申請方會生效,而閣下須對收到有關確認前執行的任何指示負責。
6. 使用電子服務的風險;責任限制及彌償保證
6.1 電子服務及設備按「現狀」及「可用」基準提供,並不提供任何類型的保證(明示或暗示),包括資料存取、執行指示、適銷性及是否適合某種目的的保證。
6.2 閣下知悉並接納,電子服務、設備及電子通訊系統(包括互聯網)或會出現技術困難,包括破壞、失效、延遲、故障、軟體損害或硬體破損等(「破壞」),而由於該等破壞及 ╱ 或經濟和資料損失可能導致指示不被傳輸、接收或執行。國金及其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代理及承包商概不保證,電子服務及設備將不會中斷或不出現錯誤,亦不就使用電子服務可能取得的結果或透過電子服務提供或有關設備的任何資料、電子服務或任何交易的時效、次序、準確性、完整性、可靠性或內容作出任何保證。
6.3 吾等將會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及時(a)知會閣下造成上述破壞的原因或可能原因,以及是否會處理閣下的指示,及(b)糾正上述破壞。
6.4 透過電子服務及設備提供予閣下的市場資料及其他資料可能由吾等獲取自第三方。雖然吾等相信有關市場資料或資料為可靠,但吾等及有關第三方概不保證任何有關市場資料或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及時性。
6.5 閣下同意使國金、其聯屬公司及他們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獲許可代表免遭受他們當中任何人士因閣下及 ╱ 或客戶使用者疏忽或違反本附件三而可能支付、蒙受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損失,並就該等損失向上述人士作出全面及持續彌償。
7. 費用及收費
7.1 吾等可能就電子服務的使用徵收費用,且吾等可能向閣下提供上述服務的費用表(包括獲取不再可透過電子服務獲取的任何交易確認書及賬戶結單紙質副本的合理費用)。吾等可根據業務條款的適用條文向閣下發出通知以調整費用。
7.2 閣下須承擔就使用電子服務所收取的任何費用,包括客戶使用者使用電子服務應收取的任何費用,不論有關服務是由閣下或客戶使用者申請提供。
8. 終止
8.1 吾等可出於任何理由暫停、拒絕及 ╱ 或終止閣下使用電子服務及 ╱ 或設備的許可權,而毋須通知閣下,該等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使用電子服務及 ╱ 或設備、違反本附件三、撤回吾等使用任何第三方所提供任何資料的許可權或終止吾等與第三方就電子服務及╱ 或設備所訂立的㇐份或多份協議。
8.2 xx等終止閣下使用電子服務及 ╱ 或設備的許可權,吾等將按比例退回閣下已支付而於終止日期尚未提供予閣下的電子服務及╱ 或設備部分的任何費用。
附件四- 客戶證券及款項託管
1. 適用性
x附件四適用於本附件所述的託管服務及業務。
2. 證券託管
2.1 倘閣下向吾等申請提供託管服務,而吾等同意提供,吾等將會開立㇐個或多個託管賬戶,以保管閣下存入的所有證券及其他投資產品。吾等可按照慣常條款及條件或吾等同意的條款及條件在位於任何地區的託管人或分託管人(如代理銀行、存托處或其他機構)處存放任何或全部證券。吾等可將該等證券及投資與吾等或代名人代表其他客戶持有的其他證券及投資合併處理。
2.2 在適用法例的規限下,由吾等保管的任何證券可:
(a) (如為可登記證券)以閣下名義或吾等委任的代名人名義登記;或
(b) 存放於在吾等的往來銀行或提供文件保管服務的任何其他機構開立的指定賬戶內以作保管。
2.3 若證券由x等或吾等的代名人代表閣下持有:
(a) 就有關證券所產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于收取時經與吾等協議後計入賬戶或支付或轉移予閣下。若證券為代其他客戶持有之更大盤相同證券的其中㇐部分,則閣下可按持股比例享有相同份額的利益;
(b) 吾等將盡合理努力通知閣下吾等所收到有關該等證券所附或所產生的任何催繳、權利、利益、資格或義務而需要閣下指示的任何所需資料;
(x) x等或吾等的代名人可(惟並無任何義務或責任)行使或執行就賬戶所持有的任何該等證券而可行使的任何權利或任何行動,前提是閣下已向吾等或吾等的代名人提供任何必要指示並作出任何相關授權;
(d) 除按照閣下指示外,吾等概無義務調查、參與或就出席有關該等證券的會議、該等證券所附或所產生的投票或其他權利採取積極行動;
(e) 除按照閣下指示外,吾等概不就所收到有關該等證券的任何代表委任書、通函或其他檔承文件義務或責任,亦無義務或責任向閣下發送或通知閣下吾等已收到任何該等代表委任書、通函或其他文件;
(f) xx等未收到或未於足夠合理的時間內收到任何指示,則吾等可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
(g) 閣下知悉及同意,閣下須承擔吾等代表閣下持有的任何證券的未支付催款或任何其他應付金額、費用或開支的任何負債,而吾等對此概不承擔責任;及
(h) 吾等或吾等的代名人毋須向閣下交付或退還已交付予吾等或寄存於吾等裡的相同證券,前提是實際交付或退還的證券屬於相同類別、幣值及面額,並在各方面與原先交付或寄存的證券具有同等地位,惟須受該期間內可能發生的任何資本重組或轉換或其他公司行動所限。
2.4 寄發予閣下而由吾等收取有關吾等提供託管服務及業務的郵件,將在未啟封狀態下轉寄予閣下向吾等提供的轉發位址。吾等概不就郵件延遲送達閣下的轉發位址承擔任何責任。具體而言,吾等只會收取、開啟或直接處理由專人派送予閣下的郵件。
2.5 吾等概不就吾等真誠所選的任何託管人或分託管人的行動、疏忽及 ╱ 或無力償債負責。x等就此僅對閣下負有的責任是,在閣下承擔費用及開支下,賦予閣下針對託管人或分託管人的任何追索權,前提是根據適用法例可賦予有關追索權。
2.6 吾等有權隨時關閉以閣下名義及╱ 或代表閣下維持的任何有關託管賬戶,而無須說明任何理由。
3. 客戶款項
3.1 在適用法例的規限下,吾等可在任何金融機構存放以任何賬戶持有的任何現金。
3.2 閣下授權吾等代表閣下以任何貨幣存放、提取及續存現金存款,並將所存放或續存的任何該等存款記為賬戶的借項,將提取的存款記為賬戶的進項。
3.3 閣下同意吾等可保留吾等為或因閣下而持有的所有款項的全部或部分應計利息,亦可按吾等釐定並通知閣下的利率向閣下支付有關款項的利息。
4. 抵押權益、抵押品及使用權
4.1 作為支付及解除所有責任及債務的持續擔保,閣下同意,在有完全所有權及不附帶任何不利權益的情況下,以吾等為受益人以第㇐固定押記的方式抵押託管資產及閣下于與吾等簽訂之任何合約的全部業權、所有權或權益(受限於吾等根據賬戶協議享有的抵銷、合併及其他權利),不論是於賬戶協議日期之前或之後產生,亦不論是否已平倉、未平倉、固定、或然、已到期、未到期、有爭議、無爭議、法定、衡平法、金融、有形、有抵押或無抵押(「抵押權益」)。就本第 4 條而言,「託管資產」指吾等與閣下協議保管的現金、證券、資金及 ╱ 或其他資產或抵押品(包括交付予吾等或我們指示的任何保證金)。
4.2 抵押權益將作為持續擔保維持十足效力,且不會在任何方面受到閣下賬戶的結算或其他事宜的影響,且抵押權益是在吾等目前或此後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以外的權益。
4.3 倘閣下欠付吾等的任何款項於到期(或要求,如為應付款項)時尚未償付,閣下不可撤銷地授權吾等於發生違約事件後隨時:
(a) 以吾等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向吾等認為適當的人士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變現全部或任何託管資產;及
(b) 以吾等認為適當的順序及方式將出售所得款項用以解除閣下的債務及責任吾等將盡合理努力取得當前情況下出售或變現託管資產的最佳可用價格。
4.4 x等可應閣下的要求准許閣下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託管資產,惟閣下不可透過其他途經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託管資產。xx等在任何時候同意有關出售或處理,該同意概不會在任何方面構成放棄吾等就任何其他要求授出拒絕同意的權利。
4.5 閣下同意,x等可及授權吾等可隨時為吾等本身的目的借入、借出、質押、抵押、再抵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當時受限於抵押權益的任何託管資產,而毋須就此向閣下發出通知。x等可以保留就任何上述借款、貸款或使用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利潤及其他利益。如為:
(a) 借款、貸款或其他用途,有關託管資產將為吾等的全權財產,而不附帶抵押權益及閣下的任何衡平權益、權利或閣下的所有權;及
(b) 抵押、質押或再抵押任何託管資產,所有託管資產(包括閣下於該等託管資產的權益)將受限於透過有關抵押、質押或再抵押增設的押記或其他抵押權益。
當吾等將託管資產作上述用途時,閣下將擁有要求吾等交付同等資產的權利。吾等可安排將同等資產轉移、撥歸或指派予閣下的賬戶,以將該等資產交付予閣下。該等同等資產將於轉移、撥歸或指派時成為託管資產,須受賬戶協議所有條文(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益及本第 4.5 條)所規限。
4.6 吾等同意,當就吾等根據第 4.5 條使用的任何投資支付收益時,吾等將於支付有關收益當日向賬戶支付及交付相當於該收益的金額或財產,而不論吾等是否已收取該收益。
附件五-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的客戶通知書
除另有指定外,本通知書內所有界定詞彙具有賬戶協議所載的相同涵義。
1. 客戶需要不時向國金提供有關開立或持有客戶賬戶及獲得根據賬戶協議所提供服務的資料。
2. 除非客戶先前曾向國金的其他聯屬公司提供有關資料並可自該等聯屬公司獲取該等資料,否則未向國金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國金無法開立或維持客戶賬戶,或無法根據賬戶協議提供服務,或無法遵守監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發佈的任何法例或指引。
3. 國金搜集的個人資料(不論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及不論於客戶開立賬戶之前或之後提供)可供國金用於以下目的:
(a) 內部控制╱ 核實程序運作,包括遵守反洗錢法例及法規的程序;
(b) 進行信貸及其他狀況檢查,協助其他機構進行有關檢查;
(c) 持續管理客戶賬戶;
(d) 向客戶提供交易及相關服務,包括與證券、期貨及期權有關的服務;
(e) 向客戶或為客戶提供抵押的人士徵收任何未支付的金額;
(f) 下文第 5 條所述的行銷服務或產品;
(g) 存置業務記錄;
(h) 為客戶設計更多服務及產品,包括但不限於(i)國金及其聯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及╱ 或產品,或 (ii)獲國金及其聯屬公司授權或與國金及其聯屬公司有關的經紀或發行人所提供的服務及╱ 或 產品;
i. 向滬港通及╱或深股通交易客戶分配券商客戶編碼;
ii. 向對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之上市公司的股份進行買賣,以及就場外證券交易的客戶分配券商客戶編碼;
iii. 根據香港或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以及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稅務機關、交易所、市場、結算所及其他主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上交所、深交 所、其各自的子公司及聯屬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證監 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國家外滙管理局及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要求而 有責任對其作出任何個人資料披露、收集、使用、轉移或保存;及
(i) 與此相關的任何目的。
4. 國金將對所搜集有關客戶的個人資料保密,惟國金可就上述第 3 條所載的目的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向以 下人士提供有關資料(不論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及不論於客戶開立賬戶之前或之後提
供):
(a) 國金的任何聯屬公司;
(b) 國金或其聯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及僱員(僅於他們進行各自的業務活動時);
(c) 向國金或其聯屬公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代理、託管、反洗錢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合約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d) 有關國金或其聯屬公司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的任何單位信託或集體投資計畫的任何受託人、登記處或託管人,或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證券的任何集中證券存托處或登記處;
(e) 信貸資料庫及(如有違約)債務追收公司;
(f) 國金向其轉移或轉讓或擬轉移或轉讓其有關賬戶或提供予客戶之任何服務的權益及╱或責任的任何人士;
(g) 根據香港或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一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以及監管機構或政府機構、稅務機關、交易所、市場、結算所及其他主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其各自的子公司及聯屬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國家外滙管理局及中國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要求而有責任對其作出個人資料披露、收集、使用、轉移或保存的任何有關人士;或
(h) 就下文第 5 條所述的行銷服務或產品而選擇的公司。
5. 國金擬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就此國金需要客戶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而言,敬請留意:
(a) 國金不時所搜集客戶的姓名、聯繫方式、年齡、性別、身份證明資料、婚育狀況、產品及其他服務組合資料、交易形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資料,均可能用於直接促銷;
(b) 因國金及其聯屬公司的業務活動所產生或與此相關的財務及保險相關服務及產品可能用於推廣;
(c) 上述服務及產品可能由國金的聯屬公司提供。上述服務及產品亦可能由(i)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提供者,(ii)國金或其聯屬公司維持業務轉介或其他安排的任何業務夥伴,及(iii)第三方行銷服務提供者(統稱「第三方」)提供;
(d) 除就上述國金本身的服務及產品進行市場行銷外,國金亦準備向國金的聯屬公司及所有或任何第三方提供客戶的上述個人資料,供其用於推廣他們的服務及產品,就此,國金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e) 未取得客戶的同意,國金不可將有關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以上所述的自願目的。如沒有任何
「選擇不參加」的要求,國金將把與客戶訂立的賬戶協議視作有關客戶表示不反對將其個人資料 用於以上所述的自願目的;及
(f) 若客戶不願國金將其個人資料用於上文所述的直接促銷或向其他人提供其資料以用於該目的,客戶可在通知國金後行使其「選擇不參加」的權利。
6. 根據私隱條例的條款,客戶有權:
(a) 查驗或查詢國金是否持有客戶的個人資料;
(b) 以合理的方式及明瞭的形式於合理時間內要求查閱國金所持有的任何有關個人資料;
(c) 要求改正有誤的客戶個人資料;
(d) 如上述查閱或改正的要求遭拒絕,有權要求解釋拒絕的理由;
(e) 查清國金有關個人資料的政策及做法,及瞭解國金所持個人資料的類型;及
(f) 就個人消費信貸而言,有權要求告知個人資料的哪些專案通常會披露予信貸資料庫或債務追收公司,並要求提供進㇐步資料以便可向有關信貸資料庫或債務追收公司要求查閱及改正資料。
國金可就任何查閱資料要求的受理收取合理費用。
7. 客戶可向國金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的合規主任提出查閱及╱ 或改正個人資料的要求或索取有關國 x政策及慣常做法以及所持有資料類型的資訊, 或要求行使任何「選擇不參加」的權利, 地址為香 港皇后大道中 181 號新紀元廣場低座 25 樓 2505-06 室,聯絡電話:(000) 0000 0000,傳真: (000) 0000 0000。
8. 本通知書內概無條文限制客戶於私隱條例下的權利。
附件六- 客戶保證書-有關客戶身份規則政策
1. 根據客戶身份規則政策(2003 年 4 月),香港任何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向國金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就與客戶帳目有關的交易等提供的任何信息請求,客戶須:
(a) 在兩個工作日內,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向監管機構提供其可能需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信息的身份,地址,聯繫方式和其他身份信息:
(i) 為該帳戶而進行的交易;
(ii) 在交易中具有最終實益權益和╱或承擔經濟或商業損失風險的人;
(iii) 最終產生交易的任何第三方,據客戶所知及所信; 及
(iv) 第(iii)節的人給予的指示;
(b) 如果客戶對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通過國金提請客戶注意,直接通知監管機構該計劃,帳戶或信託及其投資經理的身份,地址以及聯繫方式,如果客戶的投資決定權被其他人或受益人所取代,則需提供指示客戶進行交易的個人或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聯繫方式; 和╱或
(c) 如果客戶知道他的客戶是作為代表其客戶行事的中介人或代表其他中介人行事的中介人,並且客戶不知道他的潛在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聯繫細節,客戶確認: -
(i) 客戶已與他的客戶作出安排,使客戶有權在兩個工作日內從他的客戶處獲得上文第 1 (a)
和╱或 (b) 段所述的信息或已有協議確保能獲得該資料; 和╱或
(ii) 客戶確認他的客戶所代表的中介人已作出必要安排,以確保他們將在兩個工作日內直接向監管機構提供其基本客戶的身份信息。 請求和客戶沒有理由懷疑這樣的請求不會被遵守; 和
客戶根據國金就客戶帳戶下的交易提請客戶注意的監管機構的要求,及時從他的客戶請求上述第 1 (a) 和
╱或 (b)段所述的信息,在請求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供信息。
2. 客戶確認他和他的客戶或不受任何保密或保密法律的製約以禁止他們執行上述附件六第 1 (a) 和╱或 (b)和╱ 或(c)。如果他的客戶受到此類法律的約束,則客戶和他的客戶(如可能的情況)已經做出安排,明確放棄這些法律的利益或任何要求,並書面同意向客戶,他的客戶及向監管機構披露身份信息。
3. 儘管客戶將來與國金終止客戶協議或取消帳戶,附件六第 1 段下的義務將繼續有效。“營業日”一詞是指香港的營業日。
4. 客戶理解如未能遵守上述規定或在兩個工作日內對監管機構的要求作出回應,將被視為違反客戶協議,國金將有權終止客戶的帳戶或終止客戶協議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並且客戶不能在國金的帳戶中進行交易,除非直到客戶滿意地應答相關監管機構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同意國金不會對客戶和╱ 或客戶的潛在客戶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承擔責任。相反,客戶理解客戶有責任賠償國金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開支和罰金(如果有的話)。
5. 客戶理解如果客戶所代表的中介人在監管機構提出要求後的兩個工作日內未能遵守該請求,監管機構可能對中介人進行紀律處分。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同意,國金不會對客戶的中介人(如果有的話)造成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承擔責任。
附件七-自我證明表格措辭釋義
自我證明表格內採用的名詞及措辭釋義
「帳戶持有人」指被維持該財務帳戶的財務機構列明為或識辨為帳戶的持有人的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為過渡 實體。所以,如果一個信託或遺產被列明為某財務帳戶的持有人或擁有人,則帳戶持有人是該信託或遺產,而非受託人、信託的擁有人或受益人。同樣地,如果一個合夥被列明為某財務帳戶的持有人或擁有人,則帳戶持有人是該合夥,而非合夥的合夥人。
除財務機構外,若有關人士以代理人、託管人、代名人、簽署人、投資顧問、中介人或合法監護人身份代其他人士持有財務帳戶,他不會被視為帳戶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帳戶持有人應為該其他人士。以一個家長與子女開立的帳戶為例,如帳戶以家長為子女的合法監護人名義開立,子女會被視為帳戶持有人。
聯名帳戶內的每個持有人都被視為帳戶持有人。
「主動非財務實體」指符合任何以下準則的非財務實體,總括而言,有關準則指:
符合相關收入及資產規定的主動非財務實體;
其股票被公開進行買賣的非財務實體;
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其全權擁有的實體;
屬並非財務集團成員的控權非財務實體;
新成立的非財務實體;
正進行清盤或出現破產的非財務實體;
屬並非財務集團成員的財資中心;或
非牟利的非財務實體。
如符合任何以下準則,實體會被分類為主動非財務實體:
(a) 在該年的對上一個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申報期,該非財務實體的總收入中少於50%屬被動收入;及在該公曆年或其他適當申報期內,該非財務實體持有的資產中,少於50%屬產生被動收入的資產,或屬為產生被動收入而持有的資產;
(b) 該非財務實體的股票或該非財務實體的有關連實體股票,在某具規模證券市場中,被經常進行買賣;
(c) 該非財務實體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前述的實體全權擁有的實體;
(d) 該非財務實體的活動中,相當大部分是以下活動:持有一間或多於一間從事財務機構業務以外的交易或業務的附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已發行股份,或向該等附屬公司提供資金及服務。但不包括以下情況:該實體以投資基金形式運作, 或顯示本身是投資基金,例如私人股權基金、創業資本基金、槓桿式收購基金,或以下述活動為目標的投資工具:購買或資助任何公司, 然後為投資目的,持有該等公司的權益作為資本資產;
(e) 該非財務實體「(新成立的非財務實體」)尚未經營業務,亦沒有在過往經營業務,及正出於經營財務機構業務以外的業務的意圖,而將資金投資於資產。但不包括組成已超過 24 個月的非財務實體;
(f) 該非財務實體在過往 5 年內並非財務機構,並且正對其資產進行清盤;或出於繼續或重新展開經營財務機構業務以外的業務的意圖,而進行重組;
(g) 該非財務實體主要從事與該實體的屬並非財務機構的有關連實體進行融資及對沖交易, 或為該等有關連實體進行融資及對沖交易;但並沒有向並非其有關連實體的任何實體,提供融資或對沖服務。而其有關連實體所屬的集團,主要從事財務機構業務以外的業務;或
(h) 該非財務實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非牟利的非財務實體」):
(i) 該非財務實體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成立和營運是純粹為了宗教、慈善、科學、藝術、文化、體育或教育的目的;或該非財務實體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成立和營運,並且是專業組織、商業協會、總商會、勞工組織、農業或園藝組織、文化協會,或純粹為了促進社會福利而營運的組織;
(ii) 該非財務實體在其居留司法管轄區獲豁免,而無須繳付入息稅;
(iii) 該非財務實體並沒有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股東或成員︰對該實體的收入或資產, 擁有所有權權益或實益權益;
(iv) 該非財務實體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或該實體的成立文件,並不准許該實體的任何收入 或資產,分配予私人或非慈善實體,或為私人或非慈善實體的利益而運用該收入或資產,除非該 項分配或運用是依據該實體所進行的慈善活動而作出的;或作為支付已提供的服務的合理補償的;或作為該實體以公平市值購買任何物業的付款的;及
(v) 該非財務實體的居留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 (或該非財務實體的成立文件) 規定, 該非財務實體一旦清盤或解散,其所有資產均須分配予某政府實體或其他非牟利組織,或須交還予該居留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該政府的政治分部。
「控權」自然人對某實體的「控權」,通常透過其在實體的控制擁有權權益(典型地會按某個百分比(例如 25%)為基準)行使。如沒有自然人透過擁有權權益行使控制,該實體的控權人將會是透過其他方式對該實體行使控制的自然人;如沒有自然人識辨為透過擁有權權益對某實體行使控制,該實體的控權人將會設定為處於高級行政人員位置或對該實體的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
「控權人」指對該實體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就信託而言,「控權人」指屬該信託的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的話)、受益人或某類別受益人的成員的個人;或任何自然人對該信託的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包括透過一連串的控制或擁有權)。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的話)、受益人或某類別受益人的成員的個人會被視為信託的「控權人」,不論該等人士是否對該信託的活動行使控制權。
如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或受益人為實體,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或受益人的「控權人」會被視為信託的「控權人」。
就並非信託的法律安排,「控權人」指相等於或處於一個相類於信託的人士。
「託管機構」指符合以下說明的實體﹕該實體為他人的帳戶持有財務資產,而如此持有該等財務資產,在其業務中佔相當大部分。在這情況下,該實體可歸因於持有財務資產及相關的財務服務的總收入,相等於或超過該實體在以下期間(兩者中以較短者為準)的總收入的 20%﹕(i) 在斷定某實體是否託管機構的年份之前的、截至 12 月 31日(或非公曆年會計期的最後一日)為止的 3 年期間;(ii) 該實體存在的期間。
「存款機構」指《銀行業條例》( 第 155 章) 第 2(1) 條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或在銀行業務或相類業務的通常運作中接受存款的實體。
「實體」指法人或法律安排,例如﹕法團、組織、合夥、信託或基金會。該詞涵蓋並非個人(即自然人)的人士。
「財務機構」指「託管機構」、「存款機構」、「投資實體」或「指明保險公司」。
「投資實體」指﹕
(a)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 獲發牌進行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
(i) 證券交易;
(ii) 期貨合約買賣;
(iii) 槓桿式外匯交易;
(iv) 資產管理;
(b)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 獲註冊進行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受規管活動的機構 –
(i) 證券交易;
(ii) 期貨合約買賣;
(iii) 資產管理;
(c)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571 章) 獲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d) 符合以下說明的實體﹕主要為或代表其客户從事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活動,或主要為或代表其客户運作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項目,作為業務﹕
(i) 買賣貨幣市場工具(如支票、匯票、存款證及衍生工具等)、外匯、兌換、息率及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及商品期貨;
(ii) 個人及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iii) 以其他方式,代其他實體或個人投資、處理或管理財務資產或金錢。該等活動或運作並不包括向客戶提供非約束性投資諮詢。
(e) 另一類投資實體(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是指其總收入主要可歸因於財務資產的投資、再投資或買賣並由另一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指明保險公司或屬上述(a)、(b)、(c)及(d)項所述的投資實體管理的實體。
「位於非參與稅務管轄區並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指其總收入主要可歸因於財務資產的投資、再投資或買賣的實體且該實體是 (i) 由一個財務機構管理;及(ii)非參與稅務管轄區財務機構。
「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指如果一個實體直接或通過另一服務提供者代表另一實體進行任何上述投資實體的定義
(d)項所述的活動或運作,則該另一實體會被視為由該管理實體所管理。
一個實體只有在有權自行管理另一實體的部分或全部資產的情況下,才會被視為可管理該另一實體。當一個實體由財務機構、非財務實體或個人的組合管理時,如果某一管理實體為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指明保險公司或屬上述(a)、(b)、(c)及或(d)項所述的投資實體的實體,則該實體會被視為由另一實體管理。
「非財務實體」指並非財務機構的實體。
「參與稅務管轄區」指稅務條例(第 112 章)附表 17E 第 2 部所指明的、在香港以外的稅務管轄區。
「參與稅務管轄區財務機構」指﹕(i) 任何居於某參與稅務管轄區的財務機構,但不包括有關財務機構位於該管轄 區境外的分支機構;及(ii) 某財務機構位於某參與稅務管轄區的任何分支機構,而該財務機構並非居於該管轄區。
「被動非財務實體」指任何﹕(i) 不屬主動非財務實體的非財務實體;及(ii) 位於非參與稅務管轄區並由另一財務機構管理的投資實體。
「有關連實體」若某實體控制另一實體,或兩個實體共同受同一人控制,則該實體是另一實體的「有關連實體」。就此而言,控制可透過直接或間接持有某實體超過 50%的表決權或股份的價值。
「稅務居民」一般而言,如根據某個稅務管轄區的規定(包括稅收協定),任何實體不僅就以有關稅務管轄區為來源的收入,亦因其居籍、居所、管理工作地點、成立為法團地點,或任何性質類似的其他準則,在有關稅務管轄區需要繳稅或有繳稅責任,便會成為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沒有稅務居民身份的實體,例如﹕合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或類似的法律安排,應被視為其實際管理地點所在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一個信託應被視為一個或多於一個受託人居住的稅務管轄區的居民。有關稅務居民身分的更多資訊,請聯絡閣下的稅務顧問或瀏覽經濟合
作與發展組織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assistance/。
「稅務編號」 (包括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編號) 指納稅人的識辨編號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編號(如無納稅人的識 辨編號)。稅務編號是稅務管轄區向個人或實體分配獨有的字母與數字組合,用於識別個人或實體的身分,以便 實施該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法律。有關可接受的稅務編號的更多詳細 資 訊 刊 載 於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的 自 動 交 換 資 料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某些稅務管轄區不發出稅務編號。但是,這些稅務管轄區通常使用具有等同識辨功能的其他完整號碼(「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號碼」)。此類號碼的例子包括﹕
(a) 就個人而言,社會安全號碼╱ 保險號碼、公民╱ 個人身份╱ 服務代碼╱ 號碼,以及居民登記號碼。
(b) 就實體而言,商業╱公司登記代碼╱號碼。
附件八-滬港通╱深港通相關條款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效力下,客戶確認及同意接受下列關於通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賣於上交所及╱ 或深交所上市的證券(「滬股通」)、(「深股通」)或(「北向交易」)的額外條款:
(a) 客戶須了解及遵守上交所及╱ 或深交所的所有適用規章、守則、規則及規例,及其他所有適用於北向交易 的中 國大陸法律規例(統稱「北向交易規例」)。客戶確認明白,若客戶違反任何北向交易規例,客戶可 能會被有 關機構調查,並須自行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及監管行動。國金不會就北向交易規例向客戶提供意見。客戶須查閱了解北向交易規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刊登的有關北向交易規例資料,客 戶可瀏覽其網站查閱。)並在需要時徵詢專業顧問意見;
(b) 客戶特此同意及授權國金可在沒有客戶事前同意下,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採取或不採取相關於 客戶北向交易的任何行動,以便遵從任何北向交易規例或主管機關的任何指令、指示、通告或要求。國金不須為客戶因該些國金的行事或不行事所引致直接或間接承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c) 客戶須充份了解中國大陸有關證券投資的法律規例,如短線交易利潤及披露責任的法律規例,並遵守有關法律規例;
(d) 國金有絕對酌情權按任何理由不執行或完成客戶任何指示。該些理由包括(舉例)國金合理地認為執行客戶指示不符合北向交易規例,或客戶沒有足夠證券或現金(人民幣)完成交收或付款責任;
(e) 因應實施交易前檢查,如客戶計劃賣出證券,客戶須在計劃交易的交易日開市前把賣出證券過戶至國金在中央結算系統的帳戶;
(f) 所有交易須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進行,不可進行場外交易或人手買賣;
(g) 不允許即日回轉交易;
(h) 不允許無抵押賣空;
(i) 因應實施外國人持股限制(包括強制平倉安排),國金有權在接到交易所強制平倉通知時,對客戶的證券進行強制平倉;
(j) 在發生意外事項時,如香港懸掛八號颱風訊號,國金有權取消客戶的交易盤;
(k) 在發生意外事項時,如交易所與上交所及╱ 或深交所的通訊聯系渠道中斷等,以致國金不能傳送客戶取消交易盤的要求時,如客戶的交易盤已經對盤及執行,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l) 作為向客戶提供滬股通及╱ 或深股通交易服務的一部分,國金須按滬股通及╱ 或深股通規則處理客戶個人資料,包括以下各項: (a) 須在遞交客戶每個北向買賣盤予中華證券通系統(「中證通」)時實時附加券商客戶編碼(「券商客戶編碼」),而該等「券商客戶編碼」應是唯一編配予每一位客戶╱ 每一聯名證券賬戶(如適用);及 (b)聯交所可不時根據《交易所規則》要求國金呈交每位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相對應的個人身份信息(「客戶識別信息」);不限於國金以任何形式發出的客戶通知或國金因應證券賬戶及所提供的滬股通及╱ 或深股通交易服務而獲得的相關客戶個人資料處理授權,作為國金提供滬股通及深股通交易服務的一部分,客戶確認並同意國金可以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移客戶個人資料,包括以下各項: (a)不時向聯交所及聯交所子公司披露和轉移「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包括在輸入北向買賣盤予中證通時註明「券商客戶編碼」,並進一步實時發送到相關上交所及深交所; (b) 同意聯交所、上交所及深交所及聯交所子公司:(i) 收集、使用及儲存「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及其他由中國結算綜合、核實及與其本身的投資者身份數據庫進行配對後的「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關於儲存,可經由相關中國結算或聯交所),並將此類信息與其本身的投資者身 份數據庫進行配對,用作市場監控和監察目的及執行《交易所規則》;(ii) 不時向上交所及深交所(直接或透過中國結算)轉移此等資料用作以下 (c) 及
(d) 的目的;(iii) 向在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香港證券市場的監控、監察及執法職能; (c) 同意中國結算 (i) 收集、使用及儲存「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 以便綜合 及核實「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並將此類信息與其本身的投資者身份數據庫進行配對,以將 此類經綜合、核實及配對後的「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提供給上交所、深交所、聯交所及其各 自的子公司;(ii) 使用「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來協助其履行證券賬 戶管理的監管職能; 及 (iii) 向管轄中國結算的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 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中國證券市場的監控、監察 及執法職能; (d) 同意上交所及深交所 (i) 收集、使用及儲存「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 以助
其就滬股通及╱ 或深股通下在上交所及深交所進行的證券交易進行監管與監察及執行上交所及深交所規則;及 (ii) 向內地的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此等資料,以助他們履行有關內地證券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 能; 如客戶就任何有關滬股通及╱或深股通證券的交易向國金發出指示,即表示客戶確認並同意,國金可 能會將客戶的個人資料用於遵守聯交所的要求及其規則中關於滬股通及深股通的不時有效的規定。客戶也了 解,儘管客戶隨後可表示撤回同意,但無論是在此類聲稱的撤回同意之前或之後,客戶的個人資料可繼續被 儲存、使用、披露、轉讓及以其他方式處理,以用於上述目的。如客戶未能向國金提供上述個人資料或有關 授權,這可能代表著國金將不會或不再能夠執行客戶的交易或向客戶提供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
(m) 當交易所向國金提出要求(不論目的是協助上交所及╱ 或深交所或中國大陸其他監管機構作監察、調 查或執法之用,或作為交易所與上交所及╱ 或深交所或中國大陸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合作的一部份),國金有權把關於客戶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轉交交易所,交易所可把有關資料轉交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或中國大陸其他監管機構,以作監察、調查或執法之用;
(n) 如有人違反北向交易規則,或上交所及╱ 或深交所的規則或上市規則所要求的披露及其他責任,上交所及
╱或深交所有權作出調查,並通過交易所要求國金提供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客戶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料)及協助其調查。在國金、上交所及╱ 或深交所或交易所要求時,客戶須提供該 等資料或協助。客戶特此放棄其在任何適用保密法及保護個人資料法賦予的權益;
(o) 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要求時,交易所可要求國金拒絕或取消客戶的交易盤;
(p) 客戶須了解及接受北向交易的風險,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禁止買賣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證券、及須要承擔違 反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規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規例的責任的風險;
(q) 上交所及╱或深交所可要求交易所要求國金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書面或口頭)及不向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
(r) 國金沒有責任為客戶戶口的滬股通及╱或深股通的任何付款或分派為客戶收集、接收或進行其他行動,或知 會客戶有關滬股通及╱或深股通的任何通知、通告、公告或類似公司行動;
(s) 客戶須單獨負責有關其通過北向交易的任何投資及該等投資的任何收入、派息、利潤及權利的所有費用、收費、徵費及稅款及有關機關要求的所有存檔、稅務報表、及其他登記或報告責任;及
(t) 國金、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交易所附屬公司、上交所及╱或深交所、上交所及╱或 深交所附屬公司及他們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均不須為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北向交易或滬港通╱深港通買賣盤訂單傳遞系統所引致直接或間接承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附件九 -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效力下,客戶確認及同意接受下列關於對香港證券市場實施投資者識別碼制度(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以及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引入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額外條款。
除非下文另有界定,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用詞彙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下有關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所規定1的定義具有相同涵義。若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在解釋或意義方面有任何歧義,以英文版本為準。
客戶明白並同意,國金為了向客戶提供與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務,以及為了遵守不時生效的聯交所與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國金可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在不限制以上的內容的前提下,當中包括:
(a)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
(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b) 允許聯交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
(c)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及
(d) 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提供券商客戶編碼以允許香港結算:(i)從聯交所取得、處理及儲存允許披露及轉移給香港結算屬於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轉移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核實客戶未就相關股份認購進行重複申請,以及便利首次公開招股抽籤及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序;及(ii)處理及儲存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聯交所及其他公開招股的有關各方轉移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處理客戶對有關股份認購的申請,或為載於公開招股發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客戶亦同意,即使客戶其後宣稱撤回同意,國金在客戶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據聯交所與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有關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的身分證明文件類別按以下優先次序(「優先次序」)排第:(1) 香港身份證;(2) 國民身分證明文件;(3) 護照。為符合聯交所與證監會的要求,客戶須根據優先次序排第要求提供閣下的身分證明文件予我們,以遵從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規定。
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
閣下如未能向我們提供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著我們不會或不能夠再(視情況而定)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客戶現有的證券持倉(如有)除外。
備註:
本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述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具有以下含義:
- 「券商客戶編碼」指一個符合聯交所訂明的格式及由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按照聯交所的規定產生的唯一識別碼。
- 「客戶識別信息」指與獲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客戶有關的以下資料:
(i) 客戶的身分證明文件上所示的全名;
(ii) 身分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
(iii) 身分證明文件類別;及
(iv)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1 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詳情可參閱證監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網頁,而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的詳情可參閱同一證監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