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
通用章节
(中文译本)
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
简介
鉴于社署资助服务营办者营运社会福利服务,社署对服务营办者负有一定范围的一般责任。这反映:
- 其代表政府资助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角色,并负有尽量确保有效率及有效地提供服务的整体责任
- 其收集、处理、分析及发放关于服务表现及影响服务规划基本数据的资讯所负的责任
- 其对资助制度的行政管理效率及成效所负的责任
- 其为支援服务营办者提供服务所负的责任
x章节所载述的责任只包括社署与业界之间与提供服务有关的范畴,并不包括例如服务发展等范畴。
上述一般责任应适用于所有服务。
一般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下列责任。社署认为,这些责任会影响服务营办者达成
《津贴及服务协议》(下称「《协议》」)内服务表现部分所载列目标的能力。
⚫ 按所通知时间发放津贴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 在接获相关方面的意见起计 8 周内,处理填妥的奖券基金工程项目的拨款申请(例如新的设备、翻新工程等)
⚫ 于审批后 7 日内公布工程项目拨款申请结果
⚫ 在接获填妥的申领表格及所须证明文件起计 28 日内,按实报实销方式发放款项
⚫ 为服务提供支援(例如训练和资讯),让他们能够符合服务质素标准与《协议》所订明的规定
此外,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下列责任。在正常情况下,社署若未能履行下列责任,不应视为会影响服务营办者达成《协议》内服务表现部分所载列目标的能力。
⚫ 探求及争取所需资源以满足议定的支援水平
⚫ 为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本署执行法定要求的有关资料
⚫ 提供最佳实务范例及服务质素标准的意见
⚫ 提供关于整体服务营办者服务表现的总体数字,并就个别服务营办者的服务表现作出具体回应
⚫ 协助有关人士接受相关员工发展及在职训练课程,并每年通知服务营办者所举办的有关课程。
⚫ 适时回应投诉、建议或索取资料的申请
⚫ 协助推广社会福利服务
II 服务表现监察
统计资料报告
服务营办者须每季向社署提供属下服务单位表现的统计数据。有关数据应在相关时段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送到社署。
服务营办者有责任确保所报告的统计数据准确及适时。
统计数据的格式将与非政府机构磋商后厘定。有关数据最低限度应涵盖在协议内服务表现部分所载列的服务单位表现范畴的各个方面,并与其范畴的目标进行比较。
只有上述类别的统计数据会用作评估服务表现,其他统计数据一律只供参考之用。
若在议定期限内,服务单位的服务表现未能达到《协议》载列的目标,服务营办者应在统计资料报表提供解释。
本署将会处理统计数据,然后编制个别服务单位服务表现及整体服务表现的资料。整体服务资料将提供予各个服务单位。
服务营办者应保留填写统计资料报表所依据的文件,为期至少三年。有关文件应保留齐备资料,以便核实报表的准确性,而此举属于独立服务质素评估的一部分。
财务申报
服务营办者根据以下文件所载要求向社署提供服务单位的财务表现资料:
- 最新版本的《整笔拨款手册》(适用于整笔拨款)。
- 《社会福利资助指引》,而要求的资料类别、报表格式及提交次数均视乎资助基准而定(适用于非整笔拨款)。
服务质素评估
服务质素评估是按照服务质素标准的规定进行,旨在持续改善服务质素以加强现行服务表现监察制度,并令有关制度系统化。社署将会持续检讨评估方法,以便对制度作出进一步修订。
自我评估
服务营办者会对属下服务单位的表现是否符合服务质素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过往评估显示部分地方须作出改善时,服务营办者可被要求作较频密的自我评估。在这些情况下,只针对相关服务表现范畴而进行局部评估可视作已满足前述的要求。
社署会为服务营办者提供自我评估的程序指引,旨在令后者的自我评估尽量近似社署于适当时候进行的外部评估。
社署会为所有服务营办者制订自我评估时间表。于评估完成后,服务营办者应随即向社署提供完整的自我评估报告。
服务营办者应保留自我评估所依据的文件记录,为期至少三年。有关文件记录应备有充足资料,以便评估主任能理解所得结论的原由。服务营办者亦须应社署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记录。
社署评估
服务营办者须接受定期外部评估,旨在评估服务单位的表现是否符合服务质素标准,以及审视服务单位在《协议》条款下其他范畴的表现(实际表现及所报告的表现)。社署会委派评估主任进行有关评估。
于每次评估结束后,社署与相关服务单位会因应如何改善服务质素协定改善计划。社署主要根据过往评估的结果决定改善计划的频密度。表现出色的服务单位可获豁免检讨改善计划或减少覆检次数。
在审视是否符合服务质素标准时,评估主任将遵照评估相关服务单位的既定程序进行。
服务营办者须与评估主任合作,预早为相关会议作好安排,并回应索取及接触有关服务单位的资料及下列各项:
- 档案及文件记录;
- 行政支援(例如使用会议室、影印机和电话);
- 评估负责人;
- 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及/或董事会成员;
- 员工;及
- 服务使用者及其家属
尤其是服务营办者应提供最新自我评估所依据的资料。
评估主任会于评估过程中告知服务营办者评估进度。在评估结束后,服务营办者将获悉评估得出的详细结果,以便服务营办者明白评估主任得出有关见解的理由。在落实最后评估结果之前,服务营办者可对评估主任的评估结果提出申述,尽量避免服务营办者与评估主任对评估结果存在意见分歧。
财务审核
服务营办者的外聘核数师应在年度审核过程中确认服务营办者向社署提交的财务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此外,社署将会:
- 根据最新版本的《整笔拨款手册》所订明的指引进行定期资助审查
(适用于整笔拨款)。
- 对服务单位进行定期资助审查,并向受资助机构管理层报告任何不合规格的做法,并提出纠正及改善的建议(适用于非整笔拨款)。
发放津贴的其中一项条件是服务营办者须应要求让审计署署长或其职员接触有关提供或加强服务时运用公帑的所有文件记录。
检讨研究
社署经与非政府机构磋商后,可能不时就提供社会福利服务的各个范畴进行检讨研究。相关研究将针对特定事项进行一次性的深入检视,当中可涉及特定数目的:
- 服务单位;
- 服务;
- 服务营办者;
- 服务提供模式;或
- 活动。
在任何情况下,社署一律会预先提供有关资料,例如进行研究的原因、研究目标及订定范畴,研究小组的职权范围、研究小组的成员名称、研究时间进程及向研究小组提出申述的方式。检讨研究的结果及建议均会在最后落实之前提供予相关服务单位,社署可决定是否向公众公布有关结果及建议。
服务营办者应全面配合检讨研究小组的工作,让他们接触有关档案及文件记录,以及相关员工、服务使用者及管理人员。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服务表现的监管角色
社署有责任确认(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以公帑资助的社会福利服务营办者提供的服务表现:
- 是否明显超出《协议》的预期;
- 或不能达到预期或与预期有落差。
社会福利界别十分重视其固有的自我推动力,此举可促进服务持续提升之余,又不会造成服务之间的竞争。业界认同在实施服务表现监督制度初期,有关制订及检讨改善计划的频密程度需要是推动良好表现的唯一主要固有诱因。
若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不能符合《协议》条款(不论是因为未能达到议定表现标准,或是因为违反《协议》的若干其他条款),第一步通常是确定未能符合的原因。当中可能同时涉及社署与服务营办者。在确定原因后,下一步是服务营办者与社署需要遵循协定程序,以确保服务单位能够符合《协议》条款,当中涉及制订计划以确定目标、主要进阶及完成时间进程。社署的角色是支援服务营办者在采取各项工作步骤所作出的努力。
此举旨在协助服务营办者与社署就日后遵循的计划达成协议,惟社署作为公众利益的守护者,服务营办者需要令社署信纳其改善服务表现所需的工作能够迅速展开。
若因提供服务的水平过低或改善速度过慢而导致社署无法接受服务营办者的服务表现水平,社署可决定采取适当措施以鼓励服务营办者提供与《协议》条款相符的服务。
上述情况会遵循以下程序处理:
第 1 步 服务营办者会接获书面通知社署正考虑采取行动。社署会解释作出有关决定的原因,并说明正考虑采取的措施。
第 2 步 服务营办者可在合理时间内提出社署不应采取建议措施的原因。
第 3 步 因应服务营办者可能提出的任何意见,社署会决定建议采取的行动(如有的话),并通知服务营办者。服务营办者可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是否希望就社署的决定提交复核。
第 4 步 如服务营办者要求将决定提交复核,有关要求将转交复核委员会主席,并由复核委员会主席指示复核日期。
第 5 步 在进行复核聆讯前,社署将应邀提交简短的书面意见,当中载列社署就相关问题的了解、采取的立场及建议采取的行动。书面意见副本亦会寄送予服务营办者。
第 6 步 服务营办者会获机会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当中应载列其本身的立场,并尤其说明要求复核的理据。
第 7 步 双方在复核聆讯中均有机会向复核委员会作出口头xx,以及获邀回答委员会成员的提问。
复核委员会将因应上述书面意见、口头xx及讨论达成观点。属上诉事宜,将交由复核委员会评论服务营办者的具体做法是否符合《协议》与服务质素标准规定。
对于有关的评估结果,复核委员会的决定对社署及服务单位均具约束力。复核委员会应于会议结束后尽快将决定告知社署及服务营办者。
IV 行政
x《协议》在社署资助服务期间维持有效。
服务营办者可在任何时间就服务或服务单位(如适用)提出修改协议条款的建议。有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社署助理署长(津贴)提出。
社署将于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复,当中载列建议采取的行动。
社署与服务营办者作适当讨论后,亦可决定修改《协议》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