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契約編號:3.1
委託服務契約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受 託 單 位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受委託機關個人資料管理暨資訊服務查核作業委託服務專案」之工作(以下簡稱本專案),經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專案內容
x專案內容詳如服務專案建議書(如附件一)。
執行期間
x專案之執行期間,自107年5月2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止,xxx於執行期間內提出期末報告。
價款總額
x專案之總價款共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含稅,以下同)。
付款方式
契約簽定後,依以下規定由甲方分三期支付乙方:
(一)第一期:乙方完成服務專案建議書所列第一階段工作及交付文件,並經甲方審查合格後,甲方支付乙方 元整(總價款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期:乙方完成服務專案建議書所列第二階段工作及交付文件,並經甲方審查合格後,甲方支付乙方 元整(總價款百分之五十)。
(三)第三期:乙方完成服務專案建議書所列第三階段工作及交付文件,並經甲方審查合格後,甲方支付乙方 元整(總價款百分之三十)。
第五條 專案執行期間之延長
乙方如因事實需要,認為計畫有延長之必要時,應於執行期間屆滿二週前提出有關資料並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延長之。延長以一次為限,且不得增加費用。
第六條 專案報告
乙方應於107年6月21日前,交付乙份查核規劃。
乙方應於107年9月21日前,交付乙份查核結果報告初稿。
乙方提交之報告,應符合本專案計畫書之規劃及需求。
第七條 審查及說明備詢
專案執行期間或報告提出後,乙方應依甲方安排提供至少一小時之諮詢講解,若甲方認為不足時,經乙方同意,得依甲方實際需要增加諮詢講解時數。
乙方交付查核結果報告初稿後,應依甲方之通知參加甲方審查會,說明報告內容及備詢。乙方應依甲方審查意見,補充查核結果報告,並於甲方審查完畢後2週內提交查核結果報告。
第八條 權利歸屬
x專案之研究報告以甲方為著作人。乙方引用研究報告及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應註明引用出處,如對外發表應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 擔保賠償條款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物並無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形。甲方如因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者,乙方應即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之有利資料予甲方,並負責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和解費用、律師服務費或相關憑證所載金額等,均由乙方負責償付。
第十條 資料保密義務
一、乙方對於因承作本專案所獲悉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內容、甲方智慧財產權、營業計畫、系統、財務、交易狀況、個人資料等一切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善盡保密義務,採取一切可能之適當措施,防止其自身或與本專案相關研究人員以任何形式將資料轉發或洩漏予任何與本專案無關之第三人。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二、xxx與本專案相關研究人員簽署保密合約,或要求工作人員出具保密承諾書,使其研究人員對甲方同負資料保密及維護資通安全義務;相關研究人員嗣後離職者,仍不解免其資料保密責任。
三、乙方應就承作本專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及簽署資訊保密附加條款(附件二),並責成其相關研究人員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資訊保密附加條款。
四、乙方或其相關研究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五、乙方或其相關研究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_____元予甲方(總價款百分之二十)。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第十一條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
第十二條 轉包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就本契約之工作事項不得轉包或分包予第三人。
第十三條 罰則
一、乙方未依第六條或第七條所定之時間進度交付報告予甲方者,每逾一日,應支付按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應付價款扣抵之。
二、乙方違反第八條規定者,應支付本專案總價款一成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第十四條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一、任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時,經他方以書面通知其於十五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或終止本契約。
二、甲方認為本專案無繼續進行之必要者,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認為本專案不能達預期之效果而欲終止契約,應於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前二週提出並徵得甲方之書面同意終止本契約。
三、契約經依前項規定終止後,雙方應即按本專案價款及截至當時已完成之工作所占比例,核算甲方應付乙方之價款,扣除甲方已付價款,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 契約之修改
x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任一方給予他方任何優惠,不構成本契約有關條款之變更。任一方未行使其依本契約對他方享有之某項權利,並不得視同放棄該項權利或影響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佣金回扣之禁止
一、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
二、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三、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第十七條 契約效力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並取代契約簽訂前雙方所有以口頭或書面之計畫、協議或會談。
二、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十八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書壹式四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由甲方執存乙份,乙方執存乙份,印花稅票統一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xxxxxx
x x: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資訊保密附加條款
第一條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乙方應防止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檔案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制定資料保密及安全之措施與作業程序。
二、乙方應就因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專責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三、甲方提供乙方之資料,乙方應善盡保管責任,並於委託事務執行完成後刪除,不得以任何型式儲存,刪除或銷毀完畢後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對於甲方之指示,認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應立即通知甲方。
五、乙方或其受僱人或為其工作之人應妥善保管並防止甲方提供之資料遺失,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而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違反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第二條 資訊安全之稽核及罰則
一、甲方得隨時向乙方調取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過程之存取紀錄,或派員查核乙方是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之規定,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詢問相關當事人。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後,亦同。
二、甲方得指派專業第三人實施本附加條款約定事項之查核,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甲方或其指派人員執行稽核程序發現有缺失者,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限內採取適當改進措施,並將改進情形以書面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人。
四、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律規定請求甲方提供有關本契約相關資料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提出該等資料。
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逕向乙方要求提供時,乙方應先通知甲方,但屬偵查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五、委任事項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或甲方之要求,需由律師監督或處理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聘請律師監督或處理委任事項。
六、乙方拒絕或不配合本附加條款稽核事項之查核,每次以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罰,甲方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前述累計之罰款以本契約價款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第三條 資料載體、設備於本契約失效時之處置
甲方所提供之資料載體或其他物件或屬甲方所有之設備等,乙方均應於契約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後3日內返還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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