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和《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 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 障为其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具体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 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 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 银行应当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 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属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 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 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当承担补 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 任何支付义务。
六、银行须确保将有关工资保证金存储信息数据及时准确传 输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七、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当将工资保证 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八、银行应当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对账单一式两 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建设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 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等)
附注二:存款金额
存款金额: 佰 拾 x x x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 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盖章)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 (签字: )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