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WXS202101004-X35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使 用 说 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7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评定分离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六、《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八、《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九、《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字样。
十、《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无锡地铁 5 号线工程交通设施及智能化工程迁改项目
(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
(适用于网上招标项目的评定分离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WXS202101004-X35
项目名称:无锡地铁 5 号线工程交通设施及智能化工程迁改项目招标人: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 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022 年 2 月 7 日
1.5 电子钥匙要求 100
1.6 管理平台及APP 要求 100
2.满灯信号灯 101
3.左转信号灯 102
4.立柱式满灯信号灯 102
5.立柱式左转信号灯 103
6.人行信号灯 104
7.行人抓拍一体灯 104
7.1 整体技术参数要求 104
7.2 行人闯红灯抓拍相机 104
7.3 智能分析盒 105
7.4 人行信号灯 105
7.5 嵌入式高亮工控显示屏 105
8.电子警察摄像机 105
9.闪光灯 107
10 补光灯 108
11.智能终端管理设备 108
12.云台监控 108
13.一体式视频检测器 110
14.微波雷达车检器 110
15.LED 显示屏 111
16.设备交换机 111
17.路口交换机 112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4
一、投标人xx 117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118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19
(二) 近年财务状况:有无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120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21
(四)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22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23
(六)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 124
(七)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25
二、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127
三、商务标 128
(一)投标函 12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9
(三)授权委托书 130
(四)联合体协议书 131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2
(六)项目管理机构 133
(七)拟分包计划表 136
(八)项目经理业绩加分表(如有) 137
(九)其他材料 138
四、技术标 139
施工组织设计 139
附表格式 140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招标人 | 名称: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0 xxxxx 0000 xxx:000000 电话:0510-00000000 联系人:段工 |
1.1.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普信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蠡湖大道 2018 号 2 号楼联系人: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 称 | 无锡地铁 5 号线工程交通设施及智能化工程迁改项目 |
1.1.4 | 建设地点 | 无锡市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及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资金:100.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境 外私人投资:0.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详见合同条款 12.4.1 |
1.3.1 | 招标范围 | 无锡地铁 5 号线工程沿线站点、出入场段线及相关配套工程中主体及附属结构、市政管线迁改、交通疏解、交通节点改造、河道迁改及桥梁拆复建等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和智能化交通工程的拆移及维 护。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 732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4 月 25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4 月 25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如有): / 误期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 工程,则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 1‰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最高扣至中标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的 5%。(若承包人对该条款有比上述更高的罚款或承诺,按承诺签订合同)。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质量违约金: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经检测和实体质量检 查,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相关规范要求为止。如承包人所实施工程不能达到合格等级,承包人应按照单位工程总造价的 5%向招标人支付质量违约金。(若承包人对该条款有比上述更高的罚款或承诺,按承诺签订合同)。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见招标公告 |
1.9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需符合法律法规,并经招标人同意。 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x项目的技术标准、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要求的承诺书、工程安全 生产协议、保密协议、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 年 2 月 14 日 17:00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2 年 2 月 15 日 17:00 |
2.4 | 招标控制价 | 金额: 32354890.76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元暂列金额(含税金):2792307.5 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施工组织设计;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建造师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B 证;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投标保证金;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8 年-2020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的开始年份,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1 年 10 月-2021 年 12 月)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1 年 10 月-2021 年 12 月)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评标及定标阶段的其他证明材料 ☑ 承诺书:承诺书 1:自 2020 年 2 月 7 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 2021 年 2 月 7 日以来, 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以来, 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联合体投标的双方都须提供,格式自拟。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 单价合同 □ 总价合同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单 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60万元/标段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缴纳)。方式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丰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方式2、采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形式: 投标保函(保单)通过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址:xxxx://00.000.00.000:0000/xxxx) 其他要求:1、具体参照执行锡建建市(2021)26号文,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4009980000,18261542577。保证金业务可咨询: 0510-85253039。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银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提交的,应当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 □不要求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退说明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 |
3.5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 | ☑不采用 □ 采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设计暗标 |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请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仔细阅读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技术要求。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3 月 4 日 9:30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标大 厅地址: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锡市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2号2楼开标室9) 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 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标 大 厅 地 址 : http:\\58.215.18.247:580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地址:http:\\58.215.18.247:580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注: 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到现场。 |
5.2.1 | 开标程序 | 详见附件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
5.2.2 | 解密时间 | 投标人应当在 60 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 定标委员会构成:7 人。 | |
6.3 | 评定分离 | x项目采取“评定分离”法,第一阶段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7 家定标候选人(不排序),当没有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数量为 3~7 家(含 3 家、7 家)时,合格单位全部入围,直接进入定标程序;第二阶段由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候选 人中确定第一、第二、第三预中标候选人。 |
评标办法 | 采用定性评审 | |
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直接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
6.4 |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 7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7 |
7.3.1 | 履约担保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和现金中任选其一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含税价款的 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异议提出的方式 |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 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
8.5.3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 门 |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标段的危大工程清单如下:/ 10.2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 69 号)、《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12 号)、《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 号)、《关于调整 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26 号)、《关于印发进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 号)等有关规定。 10.3 本系统评标过程中,运算过程及运算结果均保留 2 位小数。 10.4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锡建建市 〔2020〕3 号)等有关规定。实名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的购买、安装及维护均由投标人负责。 10.5 需要补充的说明:(1)本工程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120 号)第 22 条要求,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开展评标准备工作。(2)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随时保持通信畅通。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 在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必须在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现场书面签字确认或者短信回复,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如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解答评标委员会的问题,或者没有对评标委员会指出的问题予以确认,将视为投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无任何异议,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评审结论。(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4)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 [2021]3 号)有关规定:1)招标文件增加以下重大偏差条款,属于重大偏差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①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②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2)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公示,同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①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2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②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公示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1 分(扣分有效期6 个月),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项目负责人缺席答辩或消极答辩(答辩得分低于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平均分的60%,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等情形;③投诉人一年内在全市范围内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或者被驳回投诉(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的,每达到两次,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12 个月);④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24 个月)。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
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
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七人(含)以上单数。
(二)初步评审
采用“评定分离”,所有投标均纳入评审范围。
1、形式性评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7)投标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的;
(8)参加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
(9)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10)投标文件载明的设计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1)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4)电子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不一致而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误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价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6)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8)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9)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0)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31)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32)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
(33)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4)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35)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2、资格审查或资格复核。
资格审查条件应当针对企业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最基础最基本的要求,企业(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诚信等“门槛”类条件不作为资格审查内容。
3、其它符合性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做出无效投标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5、无效投标的判定。
除招标文件单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形外, 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判定。
(三)详细评审
1、投标报价评审(经济标评审)。
2、技术标评审。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2)技术标评审结论判为“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文件出现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况。
(3)技术标评审后,所有投标文件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评审。
3 、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
(四)定标候选人的确定
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向招标人择优推荐 7 名(少于 7 名全部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五)评标报告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
5、无效投标判定情况说明;
6、推荐定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每个环节评审结果。
6.4 评标结果公示
6.4.1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
6.4.2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
6.4.3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重新推荐或者补充定标候选人。
6.4.4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
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6.5 定标程序
6.5.1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
6.5.2 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6.5.3 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6.6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6.6.1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含)以上单数。
6.6.2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6.6.3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6.6.4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在定标委员会组建当天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
少于随机抽取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6.6.5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6.6.6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6.6.7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6.7 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6.7.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6.7.2 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6.7.3 定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6.8 中标候选人公示
6.8.1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
6.8.2 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6.8.3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6.9 发布中标人公告
6.9.1 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9.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9.3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6.9.4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7.2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
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评标、定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委员会按本方式中评标方案推荐定标候选人。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入围方法 | x项目所有投标均纳入评审范围。当形式性评审合格 的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采用苏建招办[2017]7 号的评标入围方法一:全部入围。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1.1.2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承诺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 技术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1.2.2 | 资信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1.2.3 | 经济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2.3.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技术标 ☑资信标: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 ☑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 3、评审顺序:技术标、资信标、经济标。 |
2.3.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2、资信标评审后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3、投标报价有效的均可进行评审;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推荐7名定标候选人(不排序),企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类信用考 核分高的优先。 |
2.3.6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 ☑是 □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案进行评审,确定7名为定标候选人,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7名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全部入围。 竞争性判断依据:技术标文件评审合格,即认为具有竞争性。(有 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判定为无效标 的投标文件) |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评审标准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重新招标。
1.2.1 技术标(定性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评审结论 | |
项目负责人(不含副职)近 5 年内担任过 1100 万 | ||||
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经理 | ||||
(不含副职);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 | ||||
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 ||||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 | ||||
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 ||||
三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 | ||||
1 |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表及相关说明 | 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类似项目金额以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 | □合格 | □不合格 |
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所注为 | ||||
准(若出现不一致情况下以上述顺序为准),并 | ||||
且上述业绩必须是项目经理在本单位承担的工 | ||||
程。类似工程业绩有效期为五年,以竣工验收时 | ||||
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为准。 | ||||
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 7.0 | ||||
版本的信息为准。 | ||||
2 | 施工资源需求计划 | 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大型工具、生产工艺设备施工设施的需求计划情况。 | □合格 | □不合格 |
3 | 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机械设备、堆场、加工场、临时道路、临时供水供电、临时排水排污设施等的布局;主要施工阶段总平面图合理性情况。 | □合格 | □不合格 |
4 | 施工工期管理策划 | 工期目标响应招标文件情况;工序安排、关键线路的管理策划情况。 | □合格 | □不合格 |
5 |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质量保证措施 | 结合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对工程重点、难点部位的理解及施工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情况。 | □合格 | □不合格 |
注:1、评审时需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不合格的原因等(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2、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1.2.2 资信标(定性评审)
序号 | 资信要素名称 | 有关要求说明 | 评审结论 | |
1 | 类似工程业绩(不超过 5 项) | 投标人近三年以来自认为最具代表性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是指城市道路的交通设施及智能化工程,业绩证明必须 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类似工程的有效期以竣工验收日期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起向前推算;单项合同金额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所注为准(若出现不一致情况下以上述顺序为准)。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 7.0 版本的信息为 准。 | □合格 | □不合格 |
2 | 信用评价 | 投标人在无锡市住建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公示的电子与智能化 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考核分。本项目采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类信用考核结果,以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用考核分(以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 准,例如,2018 年 7 月份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 2018 年 6 月份的无锡建筑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为准。 | □合格 | □不合格 |
注:资信标评审后全部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1.2.3 经济标(定性评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评审结论 | |
1 | 投标报价 | 采用定性评审法,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仅限于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的情形(招标人期望值=招标控制价 *95%)。经济标评审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 □合格 | □不合格 |
注: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高于投标最高限价或投标文件出现违反计价规范等情形,其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外,均为有效报价,全部进入定标环节。
技术标定性评审表(样本)
招标标段名称: 投标人:
序号 | 评审项目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 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1 | 项目负责人(不含副职)近5年内担任过1100万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经理(不含副职)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类似项目金额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所注为准(若出现不一致情况下以上述顺序为准),并且上述业绩必须是项目经理在本单位承担的工程。类似工程业绩有效期为五年,以竣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首日计算为准。 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7.0版本 的信息为准。 | ||
2 | 主要材料、机械设备、大型工具、生产工艺设备、施工设施的需求计划情况。 | ||
3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机械设备、堆场、加工场、临时道路、临时供水供电、临时排水排污设施等 的布局;主要施工阶段总平面图合理性情况。 | ||
4 | 工期目标响应招标文件情况;工序安排、关键线路的管理策划情况。; | ||
5 | 结合现场情况和施工图纸,对工程重点、难点部位的 理解及施工方法及质量保证措施情况。 | ||
综合评价等级: □合格 □不合格评标专家:年 月 日 |
备注:
1、本表适用于专家独立评审使用;
2、评审因素应根据项目特征,在招标文件中有针对性设定,常规技术内容一般无需设定为评审因素;
3、评审时需指出各评审项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4、综合评价等级可分为合格及不合格等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以 及投标文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的情形。
技术标定性评审汇总表(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审综合等级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评审等级、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 订合同前应注意 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 意和 澄清事项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评审等级、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 订合同前 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监理大纲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 监理单位业绩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4 投标报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2. 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清标)
2.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 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由本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含)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 备
(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 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设计期限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1)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误期违约金和质量 违约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价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
印的;
(2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3)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27)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28)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
(2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0)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深度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的;
(3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32)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2.3 详细评审
2.3.1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础 上评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2 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监理大纲,再评审资信标,最后评审经济标,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情况确 定评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评审因素 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前附表。
2.3.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 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 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5.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 规定的定标候选人 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 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 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3.评标结果公示
3.1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定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
3.2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3.3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是否继 续定标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1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含)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2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在定标委员会组建当天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随机抽取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1.3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1.4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1.5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本项目定标因素如下:
定标因素 | 定标细则 | |
价格因素(70 分) | 本次投标报价的评标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标。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评标基准价=A,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投标报价分满分。投标人的评标价每高出该评标基准价 1%扣 0.6 分;投标人的评标价每低于该评标基准价 1%扣 0.2 分。直至全部扣完,用插入法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
企业实力 (10 分) | 财务状况 | 投标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8 年-2020 年);未提供不得分 |
企业信誉力 (10 分) | 近几年不良信息 | 投标人提供企业近三年无不良信息的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提供不得分。 |
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10 分) | 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 |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按要求在定标当天在规定的时间前委派项目负责人参与答辩。项目负责人答辩采用书面形式,答辩的内容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好(10-8],中(8-5],差(5-2]) 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出 1~2 题(答辩采用统一的 A4 纸,现场统一发放,答辩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具体答辩开始时间现场另行确定)。请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于定标会时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门口进行集合并签到,若因项目负责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辩或未递交身份证原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 a.参加本次项目负责人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取消其答辩资格;b.答辩现场各项目负责人须将手机保持 关机状态,一旦发现违规作弊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 |
3、定标方法
3.1 采用票决定标法方式定标,票决时,采取票决晋级入围方式。
3.2 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
3.3 票决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第一名)得 5 分,其次(第二名)得 4 分,依此类推,第三名得 3 分,第四名得 2 分,第五名 1 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 名。
3.4 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定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只能选一名,被选定的得 1 分,未被选定的得 0 分,得分高者居前。
4、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4.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4.2 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4.3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4.4 定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5、中标候选人数量。
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名(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或因异议、投诉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
后导致不足 3 人时,按实际数量确定)。
6、特殊情况的考虑。
6.1 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6.2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6.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重新组织定标活动、确定中标候选人;
6.4 当所有定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7、中标候选人公示
7.1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 3 日。
7.2 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7.3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7.4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相关参考表式
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招标标段名称:
名次 | 支持的投标人 | 支持理由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 |
定标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计票汇总表招标标段名称:
投标人 | 投票情况 | x轮得分 | 排名 | ||||
第 1 名 | 第 2 名 | 第 3 名 | … | ||||
1 | |||||||
2 | |||||||
3 | |||||||
… |
计票人签名:监票人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9、发布中标人公告
1、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无锡地铁 5 号线工程交通设施及智能化工程迁改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无锡地铁5号线工程交通设施及智能化工程迁改项目
2.工程地点:无锡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发改基础[2021]1592号
4.资金来源:财政及自筹
5.工程内容:无锡地铁5号线工程沿线站点、出入场段线及相关配套工程中主体及附属结构、市政管线 迁改、交通疏解、交通节点改造、河道迁改及桥梁拆复建等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和智能化交通工程的拆移及维护。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无锡地铁5号线工程沿线站点、出入场段线及相关配套工程中主体及附属结构、市政 管线迁改、交通疏解、交通节点改造、河道迁改及桥梁拆复建等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和智能化交通工程的拆移及维护。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732 日历天。实际工期可能由于发包人原因调整变化,承包人必须承诺响应发包人工 期要求,不得因此向发包人索赔。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税前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增值税率为 9 %,增值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税前价格和税金因开票产生的尾数差异以实际开票为准。合同执行过程中,增值税率按国家政策适时调整。)最终以无锡市政府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拾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拾壹份,承包人执伍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
(签字) | (签字) | ||
项目负责人 (个人签字;)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 址: | 地 |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 话: | 电 | 话: |
传 | 真: | 传 |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 号: | 账 | 号: |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补充协议;(2) 投标文件;(3) 招标文件及澄清;(4)合
同澄清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 |||
1.1.2.5 设计人: | ||||
名 称: |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 。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建设用地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
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现行的企业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 合同
澄清文件;(5) 招标文件澄清(6) 招标文件清单编制说明;(7)投标函及其附录;(8)本合同专
用条款及其附录; (9)本合同通用条款;(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投标文件(其它内容)(12)
招标文件(其它内容);(13)技术标准和要求;(14)图纸。各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条款的组成部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若遇有矛盾之时,应以排列顺序较上者优先。若工程规范与合同图纸有矛
盾或工程规范各部分之间有矛盾,以要求较高者为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以时间靠后的为准,但
承包人于投标期间提出的任何对工程规范的假设及说明,若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均被视为无效,承包
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任何费用增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3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六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完善细化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
料、工程总进度计划等;工程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邻近工程的进度计划;其它文件按监理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正式开工前 7 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或根据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提供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有关规定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执行过程中另行约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地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合同执行过程中另行约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执行过程中另行约定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费用,如合同条款、工
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有明确规定,则按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执行,否则按通用条款执
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并承担相关费用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
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在合同签订
后,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承包人增加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由发包人承担。在合
同签订后,由承包人原因,需增加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由承包人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照本合同第 12 款约定执行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照本合同第12款约定执行 。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权利,
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
各有关事宜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 7 天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xx,xx:(0)发包人负责为承包人提供施工作业面场地;
但对于承包人为实施本项目而设置的办公、生活、仓储、加工等所需的临时设施用地,发包人不负责提
供,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施工及养护期间的水电气和设施等由承包商自行解决。(2)施工场
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确保于开工前满足施工需求。(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
提供时间:进场施工后由发包人召集有关管线单位现场交底。(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
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施工后由发包人组织交
接,由承包人复测后将复测报告提交监理和发包人。(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前。(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绿化树木的保护工作:发
包人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后由承包人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
保护物进行保护。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①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须完成向发包人档案部门、运营分公
司或发包人其他接管业务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和移交工作。②按照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的技术文
件移交规定,对档案文件统一进行文件分类和编号。③工程资料管理的依据性文件:a) 《无锡地铁档
案编制移交实施管理细则》;b) 有关的国家、无锡市地方法律、法规。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档案文件原件 1 套;光盘刻录电子档案文件 1 份;离线客户
端上传电子档案文件 1 份(需移交其他产权单位的竣工资料套数,按其规定执行)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最迟不得晚于档案专项验收前三
个月),并确保档案专项验收一次性通过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扫描件、(其中竣工图含电子版)。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在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管理不到位的行为,须服从无锡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
司《参建单位黄、红牌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①自进场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
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直至交(竣)工验收,进
入管养期;管养期结束后,完成移交手续。管养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②承包人应
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
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
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
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
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
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它支出承担任何责任。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 包人协办。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及已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并
承担相关费用。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不
愿或无法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此项工作并支付费用,其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
的合同价格中扣除,如无法修复的,则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5)安全、环境、xx施工要求:
严格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施工中发
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按相关管理部门论定的责任相应处理。
承包人有责任维护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无锡市民中的形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无锡市现场xx
施工的相关要求和《无锡地铁安全xx施工标准化手册》,若由于承包人安全、xx施工问题造成发包
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具体内容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因此次招标工程的施工范围内涉及多个专业的交叉施工情况,同时现场施工空间局促,很多地
方无法堆放材料,为避免各专业施工冲突,承包人应合理报价,将材料分批组织进场,涉及地铁结构安
全的材料进场若需二次搬运的,运费应充分考虑在内。
7)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在 2 个月内提供全部结算资料,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不再增
加任何结算资料,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承包人应对送审
的结算资料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应有的责任及罚金,具体按下表执行:
核减率 | 结算核减率 <10% | 10%≤结算核减率<15% | 结算核减率≥15% | |
结算核减率<15%的部 分 | 结算核减率≥15%的部分 | |||
罚金 | 0 | 结算核减额 *0.5% | 承包人结算上报金额 *15%*0.5% | (结算核减额-承包人结算上报金 额*15%)*1% |
结算核减额=承包人上报结算金额-审计审定金额
结算核减率=(承包人上报结算金额-审计审定金额)/承包人结算上报金额*100%
若政府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复审、抽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和配合。
9)承包人及其分包人任何车辆上路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承担因损坏所通行
的道路或桥梁(包括村镇道路)而发生的修复、加固等费用,这些费用和由此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
诉讼和其它开支,发包人概不承担。
10)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达和其他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
验试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费用含在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
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所发生的试样费用和根据国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对材料、构配
件和建筑物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请承包人做好相关工作安排,等中标后发包
人协调检测相关事宜。
11)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监
理)派驻的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发包人(监理)派驻的工程师监督
实施。
12)若因为承包人没有在深化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中提出发包人在场地提供、图纸提交、甲
供材料设备供应、付款或其它必要手续方面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包
人自己承担。
13)承包人应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监理工程师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的批
准不排除承包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
1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纠纷或争议,或承包人未妥善处
理工人、民工、材料商及施工有关问题而发生纠纷或争议,由承包人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
① 因上述情况影响了发包人及发包人相关部门正常工作的,出现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惩
罚性违约金 2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② 因上述情况导致工人、民工、材料商到发包人及发包人相关部门办公场地等闹事,或导致民工、
材料商爬塔吊等的, 出现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2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③ 因上述情况导致工人、民工、材料商到公共场所阻碍交通、游行等事件的, 出现一次,由承包
人向发包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10 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15)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
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
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
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本工程约定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规定:10%。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
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无锡市建设局二○一四年四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
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事宜。
16)承包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
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承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
清偿责任。
17)本工程开工(既有项目复工)前,承包人要组织项目自查、企业复查、逐项开展开工(既有项
目复工)检查工作,未落实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未明确欠薪清偿责任等报账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要求的,不得开工(既有项目复工)。
18)本工程在通过交工验收移交接管前,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和意外责任。
19)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方案(详见住建部 2018 年 31 号文关于
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建部 2018 年第 37 号令《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xxx安[2019]378 号 《江苏省房屋市政工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2019 版)),并通过专家论证的要求,专家名单选取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20)本工程属地铁站点交通安全设施及智能交通设施拆除、移位及保管维护工程,站点分散,但开
工工期节点基本一致,中标人应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投入足够施工力量,合理组织施工,与发包人密
切配合,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发包人要求工期建成,发包人不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赶工费用以及设备人员
停工等待费用。若工程进度显示,承包人已难以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另行组织
力量突击完成,所产生的价格差额由承包人承担,金额以发包人审定为准;
21)原有设施拆除后经发包人和监理、交警部门书面确认需保管的,工作内容包括原有设施拆除、
运输、存放保管及翻新,温湿度、洁净度等存放环境需符合设施的存放要求,保管期结束后移交后期交
通设施恢复单位,保管时间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经验及地铁 5 号线工程整体施工进度合理预估;
原有设施拆除后经发包人和监理、交警部门书面确认无需保管的,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移交产
权单位进行登记报废处理;
承包人应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护,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完整
22)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图进行细部深化、优化设计及节点调整,无论设计工程量
大小。因路线长,施工点分散,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23)对需占道或封闭交通的施工,承包人需提前将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的审批,必
要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
24)承包人必须遵守无锡地方法规,服从行发包人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人的施工许可证、
车辆准运证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5)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和无
锡市地铁施工安全xx管理要求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因承包人安全xx施工措施不
到位或其他自身原因而发生的安全xx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6)承包人在进场施工前应与现场属地管理单位签订属地管理协议,并交纳属地押金。进场施工后,
必须接受属地单位协调管理,如发生对其他单位材料、成品等破坏,修复费用从押金中扣除,如有不足
另行补缴,费用以发包人审核为准。
27)承包人提供每周 7*24 小时维修服务。承包人接到通知后 1 小时内派维护人员到达现场,一般
性故障 4 小时内修复,现场无法修复故障的 12 小时内更换备用设备并使其投入运行。
28)承包人需保证本工程各类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需要保证本工程范围内的采集设备所采
集数据的实时性,有效性性,时空完整性。以上设备性能由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验证确认。
29)承包人需保证本工程所使用的通信链路与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整体通信系统构架相吻合。
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的稳定、可靠。以上通信链路的性能由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验证确认。
30)承包人在工程的综合实施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工作,致使本工程所涉及
的内外场设施设备在技术上无法集成,投资单位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责任。确保能无缝接入无锡市交通指
挥中心信号控制系统,避免对目前使用的信号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要提供完整的接入方案。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并负责相关事宜的沟通与
协调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 3.1 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条款。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
行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 3.1 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条款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 3.1 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条款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 3.1 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条款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3 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 3.1 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
务”条款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 3.1 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条
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3.1 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条款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 3.1 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条
款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工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发包人如果发现承包人分包工程,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责令
其停工并责令退场,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担保形式可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
和现金中任选其一。担保金额为合同含税总价10%。担保期限为合同履行整个期间,发包人不承担因工
期延长而导致的履约担保增加费(银行保函须为在中国境内营业的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立的、以发包
人为受益人、发包人可凭保函申索即付的无条件付款的不可撤销的人民币银行保函) 。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监理人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承担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工作,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及验收,负责施工期间的“五控”(质量、进度、
投资、安全、环保控制)、“二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1)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和义务;(2)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A、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B、调
整批准的监理规划;C、调换总监代表或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D、签发开、停工令;E、处理施工索赔
问题,审批工期延长;F、审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费用;(3)监理人在审批工程开(复)工报告
前,应将承包人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清偿责任落实情况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列入
核查范围,未满足上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不得签发工程开(复)工报告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根据《技术要
求》中相关约定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并承担相应费用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安全生产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监理和发包人监
督,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至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
严格按照《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因治安事件的发生时而产生相关责任及费用、损
失、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编制经审批后实施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严格执行无锡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发布的《参建单位黄、红牌实
施细则》、《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细则》,并满足无锡市关于xx施工的相关要求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见12.1.1预付款支付条款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晚于开工通知载明
开工日期前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在承诺
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则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 1‰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最高扣至中标价的 5%(若承包人对该
条款有比上述更高的罚款或承诺,按承诺签订合同)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根据工程进度,
另行约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由发包人提出的增加、减少、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工作;
(2)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并提出的改变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
(3)由于施工条件的改变、地下障碍物的发现而造成合同工作的施工工艺、设计方案、施工顺序、
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的改变;
(4)由发包人下发设计变更图纸;
(5)发包人下发的其他变更指令;
除非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或批准变更,在此之前,承包商不应对工程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如
果承包商的设计文件或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对此进行的矫正不应构成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见本合同条款第 12 条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经发包人同意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 12.1 条款。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
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政策性调整因素、不可抗
力”外,合同综合单价不调整。(包括施工期间人工费政策性调整及人工工资指导价均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
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主报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除本条①、②及第(2)条变更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不
调整,工程数量以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确认作为付款的依据,并按实调整,总价措施项
目费用中除安全xx施工措施费及按质论价费(如有)外,其余均不调整(以费率形式计取的项目,费
用不因工程造价调整而随费率调整);单价措施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
发包人确认后可按实调整,以“项”为单位计量的单价措施项目包干,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①当承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综合单价大于预算单价乘以 1.3 系数时,且该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变化超过+15%(含)及该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后的工程数量*投标综合单价)
超过该单位工程(清单单位工程)的总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1%(含)时,发包人重新调整
超清单量的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参照(2)条中无投标报价时执行;当实际工程量比工程量
清单数量减少时,不论数量多少,均按投标价执行。
②当承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综合单价小于预算单价乘以 0.3 系数时,且该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变化超过+15%(含)及该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后的工程数量*投标综合单价)
超过该单位工程(清单单位工程)的总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1%(含)时,发包人重新调整
超清单量的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审核参照投标报价(或类似子目投标价)及合同
约定中有关变更单价(无投标报价)的调整办法,最终以两者综合单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新组价的分部
分项综合单价,超出原工程量清单 115%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执行新组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当实际工
程量比工程量清单数量减少时,不论数量多少,均按投标报价执行;
预算单价的确定办法:人工工资单价执行xx函价【2021】379 号文,材料价格按无锡市造价部门
公布的 2021 年第 11 期信息指导价,无信息指导价的按施工期间承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市场价;套用《江
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版及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相关工
程取费的有关规定。
当工程量出现第①、②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用中单
价措施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确认后可按实调整。总价措施费除
安全xx施工费及按质论价费(如有)外均不调整(以费率形式计取的项目,费用不因工程造价调整而
随费率调整)。
(2)、施工期间如有变更,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规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
依据:
①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发生更换的,则只调整材料价差,其他都不变。
②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引起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相同项目的,
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下
列方式确定综合单价:人工工资单价按xx函价【2021】379 号文,材料价格按无锡市造价部门公布的
2021 年第 11 期信息指导价,无信息指导价的按施工期间承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市场价;套用《江苏省
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版及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相关工程取
x的有关规定,乘以让利系数 %结算(该让利系数为: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以上公式计算得出的让利系数≥85%时,则让利系数取 85%)。在清单中以综合暂估价形式和预留金
形式列入的项目对造价作调整时均按乘以让利系数 %(该让利系数为同上文规定)后进行结算。
③、变更引起相同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加或减少时,同样结合上述 12.1 合同价格
形式 1、单价合同(1)中①②条款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④、变更的措施项目费用中单价措施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
确认后可按实调整,总价措施费仅计取安全xx施工费及按质论价费(如有)。
(3)、工程变更中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计取现场安全xx施工费、按质论价费(如有)、规
x和税金;属于单价措施项目费用计取现场安全xx施工费、按质论价费(如有)、规费和税金;属于
停工补偿费用的仅计取规费和税金;属于返工(非承包商原因)费用的应计取现场安全xx施工费、按
质论价费(如有)、规费和税金。
(4)、关于材料价格的风险分担:材料价格的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5)、安全xx施工措施费按照无锡市建设局锡建建市(2016)3 号文规定执行。基本费按《江
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计取。合同生效后,预付款中工程款部分和安
全xx措施费部分,分别单独提交支付申请流程。承包人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确保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
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在双方签订合同(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后,支付预付款(但因本工程
建设资金来源于政府拨付项目资本金及发包人融资,故延期支付预付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预付款
包含工程预付款和安全xx措施费预付款,分别单独提交支付申请流程。付款时,承包人应开具符合发
包人财务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付款形式: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
商业承兑汇票。
工程预付款支付金额=(合同总价-含规费税金的暂列金-含规费税金的安全xx措施费基本费)
*10%;
安全xx措施费预付款支付金额=含规费税金的安全xx措施费基本费*60%,另外 40%在实施过程
中根据形象进度在计量款中按比例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计量款总额超过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 20%的当月开始扣回工程预
付款,扣回比例为当月计量款的 18.2%,当计量款总额达到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 75%时全部扣
完。工程预付款部分按合同约定比例在每期计量中扣回,安全xx措施费预付款部分不进行扣回,直至
支付完毕。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版及营改增
后其相关调整内容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于每月月末前提交完成工作量计量报告,发包人核实后于次月月中
支付工程进度款,拨款额为完成工作量(含设计变更工作量)的 75%,根据锡建建市【2020】 3 号要
求,人工费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人工费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按照 10%的比例且不低于同
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周期不
得超过 1 个月;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竣工结算,经审计局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
定结算价的 97%。竣工验收合格,接管单位交接手续完备,保修期满且结算资料归档完毕,一月内结
清尾款(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发包人不承担)。付款时,承包人应开具符合发包人财务部要求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并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付款形式: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锡轨办会纪【2011】137 号文,按照无锡地铁集团档案部门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组卷、扫
描后,在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最迟不得晚于档案专项验收前三个月)办理档案移交,
纸质档案文件原件 1 套;光盘刻录电子档案文件 1 份,离线客户端上传电子档案文件 1 份,该工程档案
检查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在该工程款项合同支付 85%阶段起,无锡地铁集团信息管理部出具经
各方签字盖章的档案移交书作为该工程费用的支付条件。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每月 25 日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7 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7 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并收到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14
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发包人不支付违约金 |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照无锡地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发包人计划进行移交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发包人不支付违约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 1‰支付违约金给发包
人,最高扣至中标价的 5%(若承包人对该条款有比上述更高的罚款或承诺,按承诺签订合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场地清理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 2 个月内上报结算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照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提供相应资
料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按合同相关约定完成相关工作,且提交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并收到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14 天
内,宽限期 3 个月(不计利息)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在收到
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宽限期 3 个月(不计利息)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为本合同审定总价的 3%。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或(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保险单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
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误期违约金: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则每拖延一
天按中标价的 1‰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最高扣至中标价的 5%。(若承包人对该条款有比上述更高的
罚款或承诺,按承诺签订合同)。
(2)质量违约金: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或经检测和实体质量检查,工程质量达
不到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相关规范要求为止。如承包人所实施
工程不能达到合格等级,承包人应按照单位工程总造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若承包人对
该条款有比上述更高的罚款或承诺,按承诺签订合同)。
(3)在未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其违反合同约定进行的转包或分包,
并在 7 天内完成,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商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立即整改,产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商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
单方面解除合同,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6)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内,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完成修复工作,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或要求承包进行支付。同时每发生
一次上述事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并对在保修期xx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2 个月内,承包人应完成结算资料的上报工作,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
能按时上报的,逾期一天扣除合同总价的 3‰,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9)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最迟不得晚于档案专项验收前三个月),应按照法律规
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工作,若因该项目档案问题导致档案专项验收未
通过,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的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承包人承担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并收到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第 2 号 2021
年 4 月 26 日)”要求为企业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无锡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国家、xxxxxxxxxxxxxxx,x、x双方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本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乙方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工地的现场安全员应对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各负其责。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 联系本项目。
三、根据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管理有关要求,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安全管理体制是否符合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权向乙方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以及进行日常施工现场的督促检查。
四、乙方在承包工程施工中,必须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针对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健全安全管理体制,组织有关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教育等活动,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
五、乙方施工人员中的电工、焊工、起重吊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持有有效操作证件上岗,严禁无证、违章操作;施工机具中的受压容器、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保护设施。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对地下管线及周围绿化和地面构筑物的保护。乙方要采取合理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严格控制地表沉降,加强对地下管线和地面构造物的监控量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安全。(如果由于施工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地表构造物的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含刑事案件)、火灾、爆炸等事故,乙方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事故责任以及损失赔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乙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九、乙方在合同签订之后,应尽快自觉配合甲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十、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依法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正确使用安全生产电子管理台帐,按要求及时更新企业信息。
十一、甲、乙双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
责任规定。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处理,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处理解决。
十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
致: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我单位向发包人承诺:
保证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发包人一经发现我公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工资的行为,我公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愿意接受发包人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我公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的权力,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本保证书自承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予以生效,在本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保证人(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地 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合同承包范围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期为完工验收后至市政道路管线恢复单位接收前。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
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
致: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为明确 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的治安保卫责任,确保本工程建设能安
全顺利进行,我公司向贵公司承诺:
我公司对工程责任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及可能出现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我公司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保持本单位人员思想稳定,定期组织遵纪守法教育,对xx社会治安和内部人员的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我公司所有人员严禁赌博、卖淫嫖娼。施工人员严守劳动纪律 ,如发生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事件,我公司自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我公司保证按期、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向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及其他薪酬。由于我公司拖欠工资造成工人和民工静坐上访、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贵公司可对我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我公司参与优秀参建单位的评选资格。因我公司在社会治安方面出现失误给贵公司企业形象及工程进展造成重大影响时,贵公司有权要求我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在征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我公司参与地铁新线建设工程的投标;
我公司必须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按要求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人员暂住 IC 卡并登记造册,并对施工人员的身份情况、婚姻证明、失业证(外地人员的劳动力介绍信)进行登记造册;
我公司应严格执行门卫制度,门卫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对出入施工现场、生活、办公区域的外来人员进行盘问,检查证件及时登记,节假日要加强重点目标,重要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全因素;
我公司应积极组织治安保卫管理条例学习培训,通过板报、墙报、张帖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我公司的特种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积极参加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
我公司要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确保本单位员工(含外来工)不参加敌对势力或敌对分子煽动、组织的闹事事件;不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贵公司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治安保卫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对我公司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
本保证书自承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予以生效。保证人(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地 | 址: | 邮编: | |
电 | 话: | 传真: | |
年 | 月 | 日 |
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地铁工程实际,签订本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本消防安全生产协议书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不服从消防安全管理导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产生消防安全影响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承包人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将其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由承包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承包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审核。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将双方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的相关职责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经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临时消防车通道、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以及安全疏散保障措施;
(三)办公、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的搭建方案;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五)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六)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承包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工地防火检查,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义务消防队训练,材料仓库、木工间、机修间、电焊间、油漆间、职工宿舍、食堂间等重点部位防火管理等内容。
六、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除消防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消防安全事故。
七、承包人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内容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八、承包人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九、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对列入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中属于消防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建筑内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并保持其畅通。十二、 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设置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
不得设置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内(生活区食堂除外)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生活区食堂内使用电热器具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采用易燃材料进行搭建和内部分隔。
十三、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设置临时的室外消防水源、室内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临时室外消防水源和室内消防供水设施必须完整有效。在建设工程的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堆料,禁止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
十四、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升降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
十五、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应当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六、 承包人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电气焊工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十七、电气焊割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尚未竣工但已局部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工程或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时,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承包人和使用单位还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保证施工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十八、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十九、承包人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要求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施工材料。
二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不得存放在建设工程内。施工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废弃
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及时清除。在建建设工程内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 政 合 同 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本工程,合同总价 万元)。由建设单位无锡
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负责建设,经依法公开招投标,由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总承包承建施工。根据党中央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为避免和杜绝各种不xx行为的发生,维护好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高效、优质,特订立工程建设廉政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双方人员应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规定,不断增强xx自律意识和自觉性。
2、双方应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3、在工程建设中,双方人员应以推动工程建设为中心,与设计、拆迁、监理、建设等相关业务单位密切合作,相互协调,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提醒,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4、甲方人员不准暗示、索要或接受乙方单位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各种奖励和赞助等。
5、甲方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单位介绍推荐其配偶、子女、亲属、熟人等参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中介服务、劳务等经济活动。
6、甲方人员不准在乙方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甲方人员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
8、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馈赠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向甲方人员发放任何形式奖励和提供任何形式赞助。
9、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甲方人员配偶、子女、亲属、熟人等参与本工程有关的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中介服务、劳务等经济活动。
10、乙方人员不准报销任何应由甲方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11、乙方人员不准邀请甲方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观光旅游等活动。
12、甲乙双方应对本工程廉政合同的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由双方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有关原则的,双方单位
要依据有关法规对其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乙方须申报廉政建设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加强《廉政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14、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同该工程建设时间。
1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
甲 方: (xx) 乙 方: (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 期: 廉政负责人:
廉政联系人:
日 期: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 承包人名称) ( 以下称“ 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
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工程运输安全xx管理承诺书
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50 号)文件要求,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运输安全xx工作,并保证以下承诺:
1、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运输,保证使用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专业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自备工程运输车辆。
2、本工程项目在发包工程运输业务时,保证同时与工程运输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约定双方交通安全责任,落实交通安全措施,办理“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 “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等有效证件。无上述证件不予签订工程运输承运合同(协议)。
3、在日常运输管理中,主动做好对工程运输承运单位安全xx管理的检查,保证工程车辆冲洗干净后出大门,保证工程车辆在工地出入时的安全看管,按规定设置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禁止无证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事故的相关调查工作。
5、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愿意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在xx工地评比、企业综合考评、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评估和取消企业入围“政府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资格等方面的处理。
承诺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理人
施工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致: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材料、设备管控承诺书
为了保证无锡地铁工程建设的高品质、高质量,特别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使用到主要材料、设备质量品质可控,我司承诺在建设过程中做到以下六点:
(一) 我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制定标的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目录,制定合理有效的采购组织模式;
(二) 建立优质优价的评选机制,杜绝低价中标,优选技术成熟的材料或设备品牌;
(三) 在材料设备监造、厂验、验收和进场检验、抽检等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
(四) 制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的诚信管理机制,对于不合格材料和设备已经查实的及时清除并承担造成的相应损失;
(五) 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材料、设备管理岗位的工作流程,责任落实到人。
(六) 加强相应岗位的廉政建设,坚决杜绝不xx行为的发生;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
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
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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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铁 5 号线工程交通设施及智能化工程迁改项目技术要求
一、 技术标准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路交通安全实施设计技术规范》 (JTJ074-2003)
《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652-200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
《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1043-2013)
《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 514-2004)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496-200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09)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 670-2006)
《邮电通信网光纤数据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GBJ115-87)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
《全省“3.20 工程”道路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标准和传输规范》
《无锡市公安局综合监控平台(“3.20”工程)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试行)》
二、 工程范围
无锡地铁 5 号线工程沿线站点、出入场段线及相关配套工程中主体及附属结构、市政管线迁改、交通疏解、交通节点改造、河道迁改及桥梁拆复建等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等交通设施和智能化交通工程的拆移及维护。
三、 施工工期
工期要求: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具体工期安排以建设单位指令为准。四、 质量要求
x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五、 主要责任
中标人负责提供本系统的智能设施设备配置信息,在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的指导下建立本工程范围内的各类智能交通设施设备的电子台帐。
中标人需保证本工程各类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需要保证本工程范围内的采集设备所采集数据的实时性,有效性性,时空完整性。以上设备性能由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验证确认。
中标人需保证本工程所使用的通信链路与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整体通信系统构架相吻合。需要保证通信联络的稳定、可靠。以上通信链路的性能由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验证确认。
中标人在工程的综合实施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无锡市公安交通指挥中心工作,致使本工程所涉及的内外场设施设备在技术上无法集成,投资单位有权追究中标人的责任。
中标人确保能无缝接入无锡市交通指挥中心信号控制系统,避免对目前使用的信号系统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要提供完整的接入方案。
在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有义务对施工图进行细部深化、优化设计及节点调整,无论设计工程量大小,均不得向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因路线长,施工点分散,施工用水用电由中标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对需占道或封闭交通的施工,中标人需提前将交通组织方案报交警部门的审批,必要时发包人协助中标人办理。
六、 主要技术要求
(一)智能化设施技术要求
1. 智能化设施拆除
施工前做好现场设施量统计,形成设施量清单和影像资料并报监理、业主和交警部门,对需拆除的设施必须经业主确认。
设施拆除前,先要做好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和交警部门审核同意。施工期间确保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以及交通秩序。
若原有设施经业主和交警部门确定无法再次利用,应配合业主和交警部门做好设备报废工作。
2. 智能化设施保管
原有设施拆除后经发包人和监理、交警部门书面确认需保管的,工作内容包括原有设施拆除、运输、存放保管及翻新,温湿度、洁净度等存放环境需符合设施的存放要求,保管期结束后移交后期交通设施恢复单位,保管时间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经验及地铁 5 号线工程工程整体施工进度合理预估;
原有设施拆除后经发包人和监理、交警部门书面确认无需保管的,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移交产权单位进行登记报废处理;
承包人应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护,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完整;
3. 临时设施施工
新增、临时迁改或恢复的设施设备需优先使用原有的拆除设备,若不采用原有设备,需经业主书面同意。未经业主同意而安装的新设施,均按原有设备利用计量。
新增临时设施产品和材料需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并经业主单位和交警部门同意方能使用。
临时设施的设置与安装需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经过监理单位和交警部门的验收方能投入使用。路口临时设施需按照交警部门的要求,接入交通指挥中心相应的应用平台,交通信号机接入中心信
号系统,视频监控接入中心监控平台,电子警察接入中心违法处理平台。
4. 维修响应
施工单位提供每周 7*24 小时维修服务。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 1 小时内派维护人员到达现场,一般性故障 4 小时内修复,现场无法修复故障的 12 小时内更换备用设备并使其投入运行。
(二)交通设施技术要求
1.设置总体要求
(1)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体现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意图,充分发挥道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安全。
(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图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3)投标人需根据经无锡市交管部门、设计单位、发包人和市政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方案,合理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在前期便道投入使用之前设置到位。
(4)中标人应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护,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完整;因各种原因受到破坏的,中标人应及时予以恢复。
(5)中标人进场之前,由招标人组织市政监理、中标人,共同对地铁施工影响范围内现有的交通设施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并由三方签字。
对于上述经统计并书面确认的交通设施,中标人应集中存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优先利用。集中存放地点应事先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相关存放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不能在前期阶段利用的或需移交永久恢复单位利用的交通设施,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由市政设计单位统计、计算具体工程量及折旧后,在本标段合同计量过程中予以考虑。
2.交通标志
2.1.设置要求
(1)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道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xx的信息,并强化对车辆的引导作用,合理地引导车流。
(2)交通标志结合交通标线对车辆行驶方向正确引导,提供道路使用者交通信息,需保证良好的
可视性。
2.2.涉及交通标志种类
交通标志字体、交通标志板样式、交通标志基础形式统一参照市政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的规定。
3.交通标线
3.1.交通标线布设原则
标线、导向箭头的布设应确保车流分道行驶,起导流作用,保证昼夜的视线诱导良好,车道分界清晰,线型清楚、轮廓分明。
3.2.涉及交通标线种类和标准
交通标线的种类、标准、材料统一参照市政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的规定。
4.交通护栏
4.1.交通护栏布设原则
交通护栏的布设应确保车流分道行驶,起隔离、导流作用。
4.2.涉及交通护栏种类和标准
交通护栏的种类、标准、材料统一参照市政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的规定。
5.变更说明
x招标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按照无锡地铁集团《合同变更管理办法》、《合同变更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1) 信号机主控模块要求采用双 CPU 硬件架构;
(2) 信号灯组:分左转、直行、右转、调头和行人过街 5 类,支持 25 个灯组;
(3) 驱动板:支持 5 块以上,每块驱动板 14 路独立信号输出;
(4) 通信接口:有 2 个RS232 接口(一公一母)和 1 个以太网接口;
(5) 车辆检测器:4 路 RS485 输入,可接入 64 个车辆检测器,支持环形线圈、视频、超声波、地磁、微波(雷达)等多种车辆检测器的输入;
(6) 行人按钮:8 个;
(7) 行人指示牌:8 个;
(8) 扩展 IO 接口:32 个,干接点接入方式,用于特殊信号对接、警示声像输出等;
(9) 通信式倒计时:4 路RS485 输出;
(10) 支持市电和发电机供电两种供电模式,具备发电机供电转换开关和接入插座;
(11) 具备GPS 精确授时模块,用于时钟校准;
(12) 交流输入电压:220(±20% )VAC,50±2HZ ;
(13) 输入交流功耗≦50W(不含信号灯);
(14) 工作温度-40℃~+70℃;
(15) 相对工作湿度 45~95%;
(16) 储存湿度 45~60%;
(17) 具有防雷击措施和滤波措施;
(18) 绝缘电阻≥10MΩ;
(19) 每路灯输出驱动≥1000W;
(20) ★信号机支持信号灯链路漏电检测功能、故障检测及托管功能、远程升级功能、仿真运行功能、触摸屏、信号灯故障告警功能、待转区配置功能、平板控制功能、智能放行控制功能、拥堵控制功能,提供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的公安部权威部门签发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21) 信号机符合《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C 类信号机A 级耐温等级,且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
(22) ★信号机符合 NTCIP 协议,要求支持对象占对象总数 100%,提供权威部门签发的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
(23) ★信号机符合《交通信号控制机与上位机间的数据通信协议》(GB/T20999-2017)要求支持对象占对象总数 100%,提供权威部门签发的测试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
(24) 系统支持《GAT 1049.2-2013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第 2 部分交通信号控制系统》。
数据仓尺寸图
项目 | 要求 |
总体要求 | 1) 单层户外箱体,数据仓总体尺寸 WHD=1615×1580×700 ,整体防护等级达 IP55,所有装配螺丝、铰链等均应采用防锈材质; 2) 箱体表面平整度不超过±1mm ,无明显凹凸变形,无涂层划伤和剥落; |
板材及表面处理要求 | 1) 数据仓箱体、箱门、顶盖等应采用壁厚≥2mm 优质 201 不锈钢材质加工; 2) 箱体底部法兰板应采用≥5mm 优质 201 不锈钢材质加工; 3) 箱体整体喷 RAL 7037 小桔纹户外塑粉,应具有良好的防锈、抗紫外线老化能力; 4) 内部 19”标准角轨采用壁厚≥3mm 优质镀锌钢板加工,角轨热镀锌不喷塑。 |
顶盖要求 | 1) 防雨顶盖高度 50mm; 2) 顶盖结构设计应通风、防 45 度角雨淋; 3) 顶盖应设有四个可拆卸吊装环,方便吊装; |
柜体要求 | 1) 数据仓顶部开通风孔,有防水翻边,配防虫滤网,配两个温控风扇; 2) 数据仓两侧下部开百叶窗进风,配防虫过滤网; 3) 数据仓底部开 3 组进线孔,配发泡橡胶电缆夹条; 4) 数据仓内部为 19”标准机架,4*27U 19”标准安装空间; |
储线舱要求 | 1) 数据仓下部配置 220mm 高储线舱; 2) 储线舱底部开两组基础安装孔,每组符合信号机国标孔要求; |
柜门要求 | 1) 数据仓前后双开门,单层,门轴位于箱体两侧,采用一次成型热胶封边,带气压限位器,前门带 A4 文件盒,带多点锁具系统,采用电子锁; 2) 数据仓左右两侧单开门,单层,采用一次成型热胶封边,用于强弱电分别进线,内侧开门; 3) 数据仓中部面板,上半部(C 区、H 区)应采用 PC 材质,内部可安装 GPS、天线等设备,表面设置数据仓二维码,丝印交警 Logo、公安专用、无锡交通综合数据仓,(D 区、I 区)下半部分采用不锈钢材质+镂空装饰;前面板设小型电锁门(E 区),内部放置手控或遥控器;后面板配置应急电源插座,采用小型 机械锁门(J 区)采用三角形防盗钥匙; |
配电单元要求 | 1) 应安装在A 区下半部; 2) 配置 14U 高 19”配电盘; 3) 配电盘为内外层,外层为信号机配电单元;内层为市电接入及路口设备配电单元,内层分上中下三层,上层为避雷器、总电空气开关、中层为路口设备配电空气开关,下层为机箱内部供电空气开关及插座等;上中下三层之间采用 50*80 行线桥架沟通; 4) 标准路口配电盘出厂前应配置至少 1 个 50A 双匹总空开,3 路 32A 双匹空 |
开,6 路 20A 双匹空开,2 路 10A 双匹空开,1 个三孔插座,所有输入输出回路在配电盘上应有丝印标记; 5) 配电盘应有接地铜排,与机箱柜体接地体、柜门接地体之间采用 BV10 接地线可靠连接; 6) 所有空气开关、插座应采用具备 CCC 认证的知名品牌产品; 7) 每个输出回路应有清晰的标识; | |
通信设备安装盘 | 1) 应安装在B 区上半部; 2) 预留 2U ODF 光纤配线架安装空间; 3) ODF 架下安装 6U 通信设备安装盘,上下方应有行线槽,中间配置导轨,用于安装导轨式开关电源和工业交换机; |
云控制主机 | 1) 应安装在G 区上半部; 2) 实现数据仓内部环境监测、门锁状态监测、控制门锁开关等功能; |
其他: | 1) A 区、G 区用于安装交通信号控制机及相应配件、输出配线盘等; 2) B 区、F 区用于安装电子警察、交通监控、车联网等设备,B 区和 F 区剩余有效安装空间各不低于 17U; 3) A 区、B 区各配置 6 位国标PDU1 个; 4) A 区、B 区、F 区、G 区铰链侧均应配置竖向照明灯; 5) B 区应配置至少 2 块标准托架用于非标设备安装; 6) 数据仓侧面应配置接地铜排; 7) 数据仓内部预布线应规范、整齐、合理,出厂控制线缆、光缆应有标签; 8) B 区、F 区未安装设备部位应配置盲板,用于遮盖数据仓空余部位; 9) 数据仓应可靠接地; |
(1)数据采集要求
云控制主机应具备多种传感器对数据仓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控。
1)电流传感器:应能实时检测并上传数据仓输入电源的工作电流参数,应能设定电流报警上限值、过流报警等功能。
2)电压传感器:应能实时检测并上传数据仓输入电源的工作电压参数,应能设定电压报警上限值、过压报警等功能。
3)角度传感器:应能实时检测并上传数据仓箱体的倾斜状况参数,应能设定在数据仓受到外力作用发生大角度倾斜时进行报警、报警信息上传的功能等。
4)温度传感器:应能实时检测并上传数据仓内部的温度参数,应能设定温度上下限值、温度异常
报警等功能。
5)湿度传感器:应能实时检测并上传数据仓内部的湿度参数,应能设定湿度上下限值、湿度异常报警等功能。
6)开关量采集:应支持不少于 6 组辅助输入,能够对接智能门锁开关信号(5 个);
(2)控制设备
云控制主机应具备多组控制接口用于控制与数据仓相关联的外部设备,以实现设备的远程控制及根据系统运行状态判断后的自动控制。
1)数据仓门锁控制:数据仓应可控制不少于 5 个智能门锁,可通过电子钥匙或开关量来控制门锁开启,应能够通过智能监控主机控制门锁的开锁及状态采集。
2)照明灯控制:照明灯的控制可采用门限开关单独控制,实现门开灯开。
3)风扇控制:能根据温湿度状态自动开启风扇,可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全速运行和可控运行的两种方式来对风扇进行控制。
4)辅助输出:应支持不少于 8 组辅助输出端子。
(3)显示设备
应配置不小于 4 寸显示屏,显示屏与主控板进行连接通信,实时显示设备采集与数据仓运行状态相关的信息(如电流、电压、温度、湿度等),维护人员可通过显示屏直观地了解数据仓整体的运行状况。
(4)通信接口
应支持以太网通信、485 通信、串口通信、无线通讯等通信方式;网口:≥1;
RS485 接口:≥2;串口:≥1;
无线通信接口:NB-IOT 等≥1
(5)辅助接口输入接口:≥6;输出接口:≥8;
(1)开锁方式:支持电平控制开锁(有源)、电子钥匙开锁(无源);
(2)状态检测:支持锁开关状态输出;
(3)声光提示:支持 LED、蜂鸣器报警提示;
(4)自动闭锁:10 秒内(默认)无开锁操作则自动上锁;
(5)高耐盐雾、防腐蚀侵蚀适用于常规与恶劣环境下;
(6)工作温湿度:-25℃-75℃/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