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货宝系统服务 产品类型 用户数 购买期限 服务时间 价格 备注 专业版 无限 年 买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互动营销版 无限 年 买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联营版 用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其他系统服务 订货宝增值服务 ERP 对接服务 / 年 买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专属品牌定制 / 永久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标准实施服务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其他增值服务
《订货宝系统服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 2019V01
甲方(软件服务采购方):
乙方(软件服务代理商):北京数字探索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软件服务供应商):成都阿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000-0000-000
服务与收费:
订货宝系统服务 | 产品类型 | 用户数 | 购买期限 | 服务时间 | 价格 | 备注 | |
专业版 | 无限 | 年 | 买断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互动营销版 | 无限 | 年 | 买断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联营版 | 用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其他系统服务 | |||||
订货宝增值服务 | ERP 对接服务 | / | 年 | 买断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专属品牌定制 | / | 永久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标准实施服务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其他增值服务 |
合计(人民币) | 小写:¥ 元 (大写:人民币 拾 x 仟 佰 拾 元整) |
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均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用,再由乙方根据乙丙双方约定向丙方支付费用,则甲方享有乙方、丙方提供的“订货宝”云服务软件平台相关服务,云服务费软件平台标准服务具体部署与配置情况为:
乙方指定账户为:
户 名: 北京数字探索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路支行帐 号: 110920803210801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后,开具甲方要求的正规足额发票。
乙方与丙方的交易详情按乙丙双方签订的《订货宝代理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服务约定条款
鉴于:
1.甲方为自身业务管理需要,愿意购买乙方提供的在线软件运营服务。
2.乙方作为独立软件开发商,开发并提供在线软件运营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周期
1.乙方提供的各项增值服务和增值产品均在服务订单中确认,服务时间以订单约定时间为
准。
2.凡购买订货宝产品的用户,如系统内商品数达五万个以上或日平均订单数在1000个以上, 需按以下标准另行支付云资源使用费。
支付标准:商品数在5万个以内或每日均订单数在1000个以内免费;商品数在50001个至10万个以内或每日均订单数在1001个至2000个以内需支付3000元/年;商品数在100001个至15万个以内或每日均订单数在2001个至3000个以内需支付6000元/年。以此类推。
日均订单数标准:连续十天超过标准数或连续十天平均日订单(商品数)超过标准
数。
3.凡购买订货宝增值产品服务的,乙方确认收款后再提供相应产品服务。
4.凡购买订货宝移动数据终端(PDA),自甲方收货日起两年内保修,不支持退货。第二条 服务
1.甲方应配合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账户配置资料,乙方于甲方提交完整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升级产品版本,系统实际使用期限以升级日期为准。
2.甲方购买的订货宝系统使用服务具体内容以合同附件中所显示的购买项目为准。
3.乙方授权甲方使用订货宝系统,甲方能且仅能为内部运营之目的使用该软件。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必须自行配备上网所需的设备,包括计算机、调制解调器或其它必备的上网设备,并自行负担上网所需的电话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
2.甲方对自己的所有应用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安全性和保密性负责。甲方应自行即时进行相关数据的备份操作。甲方对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因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甲方应保证其利用乙方软件系统所销售和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不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有损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道德,不得妨碍网络运行安全。若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完全承担,且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甲方知晓并遵守乙方有关软件系统使用的管理制度及规定。
4. 甲方同意对乙方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软件或服务的任何部分(页面标识、服务品牌、咨询、信息及与软件或服务相关的所有资料或文档)不进行复制、出售、转售、转租或作任何商业目的的使用。甲方不得侵犯乙方依法享有的有关产品知识产权。
5. 甲方对成交价格、乙方的定价政策、财务发票、合同等都需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6. 甲方应按时足额交纳服务费并签订合同,否则乙方保留随时暂停甲方服务的权利,并对因终止服务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 甲方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的合法性,保证该服务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2. 乙方提供7×12小时(每日9时至21时)电话受理甲方的故障申报,技术服务电话号码为:000-0000-000。
3. 乙方承诺接到甲方故障申报后1小时内予以响应,原则上8小时内予以解决,如遇特殊问题无法在限定时间内予以解决,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调故障排除时间。
4. 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施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服务的,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时限提前向甲方予以通告。对此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 乙方对因甲方操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受国家有关主管部 门、通信网络服务机构因素导致影响正常服务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1.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2. 协议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若因合同一方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则该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4. 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无意义,非违约方可解除本协议。
5. 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要求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须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向乙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乙方将不再返还。
6. 本协议期限届满且双方无意续签本协议。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且未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按照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将不退还违约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
2. 若甲方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缴纳服务费,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加收拖延付款额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随时停止向甲方提供任何服务且不承担甲方因停止服务导致的全部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3. 乙方因违反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的补偿总额不应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软件(由乙方提供的第三方软件除外)、文档资料的著作 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属于成都阿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第九条 服务品质保证
针对本合同中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提供如下品质保证:
1. 网站连通性保证:
1.1 “网站连通性保证”指的是乙方提供给甲方服务平台网站页面的可用性。
1.2 乙方保证网站系统的99%的连通性,以及系统24小时运行。
1.3 网站连通性故障不包含以下情况:
1.3.1 经通知后乙方进行维护操作所引起的故障。
1.3.2 因甲方的疏忽或由甲方授权的操作所引起的故障。
1.3.3 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故障。
1.3.4 其它任何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进行的任何操作或非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故障。
2. 客服保证:
乙方对甲方提供 7x12 小时客服电话支持(每日9时至21时,电话号码为400-6311-
887)。
3. 数据安全性保证:
乙方对甲方存放在乙方服务器上的数据提供安全保障。包括以下部分:
3.1 数据保密:保证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不对甲方数据进行篡改、出售等有损甲方商业秘密的操作。
3.2 数据备份: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数据备份服务,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有偿在订货宝系统中进行恢复操作(仅限甲方要求当日前七日内(含甲方要求当日在内)的数据),具体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3 除上述保证外,乙方不对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服务器的数据安全性及其他情况作出任
何保证。
第十条 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1. “保密信息”指双方签订的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和补充文件,所有软件、软件目录、文件、信息、数据、图纸、基准测试、技术规格、商业秘密等甲乙双方确认的有关本协议传真、扫描、数码照片副本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其他由甲、乙方各自专有的、且提供给对方的并明确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包括由甲、乙方于本协议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其他协议中规定为“保密信息”的所有项目。
2. 保护: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2.1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2.2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2.3 除了本协议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3. 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3.1 已公开的信息。
3.2 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3.3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3.4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4. 适用
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协议由甲、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如双方没有对保密期限加以规定,则直至保密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信息后,被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才予以解除。
5. 终止
x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立即自费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或在对方监督下予以销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上述侵权指控或索赔,甲方应立即将任何此类指控或索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授权乙方予以处 理。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对此类索赔进行答辩并予以解决;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
得自行解决此类索赔或做出任何承诺。乙方应自负费用应诉或处理相关的事务并将为最后的判决或解决方案支付所有费用,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罢工、政府行为、非因各方原因发生的火灾、基础电信网络意外中断等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方不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 小时内通知另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的原因,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七日内将不可抗力发生情况及有效证明文件交于对方,双方按不可抗力发生的原因及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本协议的义务,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三条 附件
x协议未尽事宜,可通过附件形式予以补充说明,附件需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1. 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乙方合同管理员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叁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甲乙双方确认的有关本协议传真、扫描、数码照片副本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甲方确认:甲方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可全权代表个体工商户签字、加盖公章及手印。
3.1 增加合同附件:
a:营业执照复印件 b: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 甲方确认:甲方为个人的情况下,增加合同附件: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手印。
5.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首部所列联系方式作为双方日常通信联系所用,如联系方式发生变 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变更时提前3日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当面送达的,对方收到之日即为已送达。通过电子邮件寄送的,寄出之日即视为送达。通过邮寄快递送达的,快递寄出后本省内满10日(跨省满15日,境外满30日)即视为已送达。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北京数字探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