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坞根镇 Y047 旺下线 K0+000~K9+900 板块修复工程
温岭市坞根镇 Y047 旺下线 K0+000~K9+900 板块修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温岭市坞根镇 Y047 旺下线 K0+000~K9+900 板块修复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 标 人:温岭市坞根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说 明
一、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 Y047 旺下线 K0+000~K9+900 板块修复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在“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二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 33/T628.1—2021)编制。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33/T 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目 录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43
第七章 技术规范 99
(一)通用技术规范 99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01
第 四 卷 103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4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05
目 录 106
(一)投标函 107
(二)投标函附录 108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9
(一)授权委托书 10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0
三、投标保证金 111
四、施工组织设计 112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113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114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115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116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117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118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119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120
五、项目管理机构 121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22
七、资格审查资料 123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23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124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125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130
(五)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130
(六)履约行为表 131
八、承 诺 函 132
九、其他材料 133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34
目 录 135
一、投标函 136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38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54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温岭市坞根镇 Y047 旺下线 K0+000~K9+900 板块修复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温岭市坞根镇 Y047 旺下线 K0+000~K9+900 板块修复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温发改证〔2024〕126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温岭市坞根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市及镇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温岭市坞根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1 工程概况:
2.1.1 温岭市坞根镇 Y047 旺下线K0+000~K9+900 板块修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破损严重的K0+000~K1+979,支线ZK1+979~ZK2+032 段路面进行全路段修复;对 K1+979~K6+250 段和K6+840~K7+950 段范围内,仅针对破碎严重的板块进行修复;其余路段维持原状。。
2.2 标段划分、主要工程内容及工期
本次招标为 1 个施工标段,即第 1 施工标段,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破损严重的 K0+000~K1+979,支线ZK1+979~ZK2+032 段路面进行全路段修复;对K1+979~K6+250 段和 K6+840~K7+950 段范围内,仅针对破碎严重的板块进行修复;其余路段维持原状。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3 招 标文 件 下载 网 址 : 潜 在 投标 人 登录 温 岭市 公 共 资源 交 易中 心 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 ) 、 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月**日 09 时 00 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通过“温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加密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上发布。
7.1 投标人未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注册验证的,应先申办注册验证手续,具体办理要求请登陆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办事指南”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平台注册验证操作手册”中查询(或电话咨询 0000-00000000)。
7.2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参加投标企业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且CA数字证书必须与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各自公司绑定,否则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的 “CA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办事指南”,或者联系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00-0000-000 ,服务qq:2330352291、2629667924。
7.3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xxxx开发的“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V2.0-20230202)”制作、上传(以上制作工具有更新最新版本的,可以最新版本制作相关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可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宁波xx技术支持:18067100830。
7.4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xxxxxxx 000 x。
招标人:温岭市坞根镇人民政府 地 址:xxxxxxxxx 0 x邮 编:317500
联系人:xxx
电 话:13575898953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 000 x邮政编码:317500
联 系 人:xxx
电 话:0576-80689060 传 真:0576-8610403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温岭市坞根镇人民政府 地 址:xxxxxxxxx 0 x联系人:邵海江 电 话:13575898953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xxxxx 0 x 000 x 联 系 人:莫顺留 电 话:0576-80689060传 真:0576-86104033 |
1.1.4 | 项目名称 | 温岭市坞根镇 Y047 旺下线 K0+000~K9+900 板块修复工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温岭市坞根镇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市及镇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第 1 施 工 标 段 : 对 破 损 严 重 的 K0+000~K1+979, 支 线 ZK1+979~ZK2+032 段路面进行全路段修复;对K1+979~K6+250段和K6+840~K7+950 段范围内,仅针对破碎严重的板块进行修复;其余路段维持原状。 |
1.3.2 | 计划工期 | 第 1 施工标段:计划工期:9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11 月 3 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5 年 2 月 1 日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竣)工一体化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无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 列不良信用记录 |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1.10.2 |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 | / 。 |
提出问题 | ||
1.11.1 | 分 包 |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经招标人按规定备案后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 、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工具安装程序( 版本号: V2.0-20230202) 其他: 以上制作工具有更新最新版本的,按最新版本制作。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7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 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网上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填写工 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不接受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4049395 元; 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3、0.94、0.95)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最高投标限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捌万元。 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转账(从基本账户转出)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号: 313345400028); 账号: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4 年*月**日 16:00 时整(投标截止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则应 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系统自 |
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 (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电子银行保函(或电子投标保证保险或电子融资担保公司保 函)须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提交,保函(保单)的出具日期必须在 2024 年*月**日前(含当日)。 采用纸质银行保函(或纸质投标保证保险或纸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的,投标人须登入“温岭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 2024 年*月**日 16:00 前选择“其他方式”绑定本项目,且保函 (保单)的出具日期必须在 2024 年*月**日前(含当日)。 银行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中有效期 (保险期间):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不得少于 9 个月 (或者 270 日)。 银行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格式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市〔2021〕11 号 )附件 1 的格式。 保险公司保单中“特别约定”中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①.本保单保险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本保单所列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须知 3.4.4”所列条款。②.保险人承诺,在投保人违反特别约定第①条约定的情形下,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理赔资料后的 10 日内支付,前述书面理赔资料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理赔资料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单的保险期间内;2)载明理赔的金额;3)载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保人或保险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被保险人发出的书面理赔资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投标保证金其他要求: (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由系统随机生成(即虚拟子账号),此账号只能在本项目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交纳保证金,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2)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尽量提前交纳。 (3)投标人转账账号必须是企业基本账户,且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登记,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4)若采用电子银行保函(或电子投标保证保险或电子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则支付保函(或保单)费用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 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1.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利息时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2.有异议、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根据异议、投诉处理结果办理。 |
3.4.4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4)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 提起索赔。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 。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扫描件; (2)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5)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页截图(此项满足招标公告要求的单位需提供);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
3.5.2 | 财务状况表 | 无须提供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及需附资料 | 无要求 |
3.5.5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 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3.5.6 |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应附资料 |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 1. 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电子公章)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2. 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3. 其它要求: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由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 Tdxe)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4 |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 1. 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 投保保证金未按所投标段关联的; 3. 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
5.其他: /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 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温岭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 审结束后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开标厅(二)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 投标人可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大厅”实时观看直播。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 |
5.2 | 开标程序(双信封) | (一)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项目名称。 (二)公布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三)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 3 家,进入投标人解密环节。 投标人解密时间:60 分钟(从开标时间开始计算)。投标人解密方式:远程解密。 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特别说明: 1、解密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与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一致,否则将无法解密。 2、延期后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及时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重新绑定,否则将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四)抽取相关系数 (五)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服务期、质量标准等内容。 (六)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七)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按钮进行异议,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 (八)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0 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 5 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
6.3.2 | 评选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内容 | 公示媒介: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 同意。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机构:温岭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 19 号邮 编:317500 电 话:0576-86105179 |
9.2.1 | 否决投标 | 9.2.1 否决投标 (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关注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具体评审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2)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具体评审详见第三章 |
评标办法前附表) 3)资格审查标准(具有评审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3)除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 ||
9.2.2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 开标时间开始后一个小时内须完成解密,投标人必须及时远程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特别说明: 1、解密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与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一致,否则将无法解密。 2、延期后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及时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重新绑定,否则将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特殊情况的处理: 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造成投标人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或者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 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
9.2.3 | 支付担保 | 支付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如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标段 | 财务要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1、承诺提供不少于 35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支行。 |
标段 | 业绩要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 。 |
标段 | 信誉要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及 1.4.4 项的情形 |
注: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标段号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第 1 施工标段 | 项目经理 | 1 | 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不含临时执业证书);若使用电子证书投标的,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手写签名应与签名图像笔迹一致),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3、拟委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 (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 | |
安全负责人 | 1 | 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注:1.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项规定。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
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 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
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 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4)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中以书面形式完成。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①,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
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 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1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
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
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中标人应签署项目图纸资料和保密承诺书。
7.8.7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13 年第 23 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 其他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名称) 标段第一信封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送达情况 | 密封情况 | 质量目标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第二信封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签名 | |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 (元): | 调整系数: | ||||
复合系数(K): | 下浮系数(i): |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 | 🞎方案一 🞎方案二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月。
工程质量: 。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安全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 ||
(1)投标人已在交易平台上已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或者可以解密电子投标文 | ||
件(系统原因导致无法解密除外)的。 | ||
(2)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 ID 不一致。 | ||
(3)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 ||
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 | ||
责人;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4)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 |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 ||
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 ||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 | ||
第一个 | (8)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 |
2.1.1 2.1.3 | 信封形式评审 与响应 | (9)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10)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性评审 | (11)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标准 | (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3)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4)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 ||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15)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 ||
(16) 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省交通运输 | ||
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开标时间须与本 | ||
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 | ||
名称一致; | ||
(17)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 | ||
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 | ||
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 | ||
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 |||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 | |||
第二 | 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 ||
个信 |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 ||
封形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1.1 | 式评 审与 |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 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1.3 | 响应 | (3)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性评 | (4) 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
审标 | (5) 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参数”界面的投标软件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上的 | ||
准 | 报价两者一致。 | ||
(6)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 |||
(7) 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户的证明材料);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2)投标人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评标价:10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报价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式中: 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K 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 0.30、0.35、0.40 三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i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 1.5、2、2.5 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 B 值:开标时在下述两种方案中随机抽取: a.B 值计算方案一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 (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段的算术平均值) ,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 B 值。 b. B 值计算方案二: 所 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从高到低排序,最高投标限价 97% (含)以上和最高投标限价 80%(含)以下的评标价各计算一个算术平均值,再与其余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即:评标价≥0.97*A 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A0, 评标价 ≤0.80*A 的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 A1,将 A0、A1 和其余 投标人评标价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 B 值。若 A0 或 A1 计算区间为空,则相应的 A0 或 A1 值不参与 B 值计算。 |
区段 | 区段平均值 | 二次平均值 |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 A1 | B 为 A1~A15 的 加权平均值 (A1 和 A15 权重为 0.3,其 余 权 重 为 1.0)。 若 某 区 段无 投 标 人评标价 , 则 该 区 段不 计 区 段 平 均值。 |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 A2 | |
A* 0.94<投标人评标价≤A*0 .95 | A3 | |
A* 0.93<投标人评标价≤A*0 .94 | A4 | |
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 | A5 | |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 | A6 | |
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 | A7 | |
A* 0.89<投标人评标价≤A*0 .90 | A8 | |
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 | A9 | |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 | A10 | |
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 | A11 | |
A* 0 . 85 < 投标人评标价≤A* 0 . 86 | A12 | |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 A13 | |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 A14 | |
投标人评标价≤A*0.80 | A15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2.2.4 (1) | 评标价 | 评标价(100 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1; (2)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2。 其中:E1= 1.5 ;E2= 1.0 。 |
2.2.4 (2) | 其他因素 | (1)近一年(2023 年7 月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 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2)近三年(2021 年7 月1 日以来),投标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 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 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 3 ) 投 标 人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 信 用 中 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联合惩戒栏目中失信人黑名单查询结果为准)但未被限制投标的,如实填报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 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
3.9 | 评标结果 | 第 3.9.1 项细化为: 3.9.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信誉评价结果得分高的优先;投标报价和信誉评价结果得分均相 等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进行打分,并计算得分。
3.2.2 信誉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信誉得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
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3.5.2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评标价得分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投标人须知 1.12.3(4)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
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四章第二节“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1.1.2.2 | 发包人:温岭市坞根镇人民政府 地址:温岭市坞根镇文体路 1 号邮政编码:317500 | ||
2 | 1.1.2.6 | 监理人:地 址: | 邮 | 编: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 年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所有的变更指示。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发包人提供资料后 28 天内 |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 元/天 |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元/天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 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1.5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 。 ■否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3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险中 |
29 | 20.5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按 2‰计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台州仲裁委员会 |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2、表 5.3、表 5.4、表 5.5)。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 1.1.1.2 目细化为:
本项目发包人:温岭市坞根镇人民政府,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通用合同条款 1.6.3 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通用合同条款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
本款补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 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3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2)针对本项目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地质灾害、工程防护等,该预案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用认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中。未执行预案和措施或执行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承包人用电、用水、进场道路应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为避免用电发生维修性或故障性中断,承包人除自费引入电源外还应自备发电机,保证工程实施中的需要。承包人用电应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足够的安全用电距离。自备发电机相关费用已含入清单报价之中,不单独另行计量、支付。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 第(6)目细化为:
1)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 与本工程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2)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3)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c.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的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一切费用。
4)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种、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
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5)承包人应依据浙交[2010]236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发包人要求的关键分部分项工程,相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专项交通组织方案等方案,并经由承包人内审(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对不需专家论证的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对需论证的方案应由承包人按文件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审批,均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方案中涉及计算复核工作应由承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验算)。由施工引起的需涉及预埋管线的(如便道跨越管线等所有交叉工程),需由承包人负责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施工安全。
6)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及要求,承包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施工技术,确保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稳定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工作。
7)承包人对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原材料及成品材料常用产品的质量管理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交[2012]248 号文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8)维护社会稳定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区域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伍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第 4.2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10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约缺陷修复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3(1)目补充:
(1)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无 。
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计划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7 项细化为:
4.3.7 本项目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3 项补充: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 款补充第 4.6.6 项~第 4.6.8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
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通用合同条款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通用合同条款 4.11.1 项约定: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3 款细化: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特点、现场情况的特殊性,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包括黄标车)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第 7.2.2 项约定为: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细化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总价的 2%(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浙交[2020]10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21]12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1)目细化为: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8 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2.12、9.2.13、9.2.14、9.2.15、9.2.16、9.2.17 项:
9.2.12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根据本标段的工程内容,针对本项目桥梁、隧道工程中符合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1]217 号文)的施工安全评估范围的,应当按照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桥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9.2.1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发包人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9.2.14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5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9.2.16 承包人要保持施工场地相对封闭,施工出入口设置门禁系统、配备岗亭管理,施工车辆、人员凭通行证(卡)等进入施工场地;承包人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 号)文件的规定、标准在高空作业和临边部位设置防护栏杆,并挂设安全网及防抛网,其中人员车辆流量大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应采取硬质材料设置封闭隔离的防护措施。承包人承担施工使用场地的安全生产以及交通安全管理等责任。
9.2.17 承包人必须与项目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备案。承包人须定期对项目部进行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并对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上报监理人、发包人。
违反第 9.2 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9.4.12 项:
9.4.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原则上不准在主线视线范围内设置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确有需要的,承包人须采取复绿、排水及防护等措施,保证公路沿线美观、和谐、环保。
承包人对借土场(取土坑)、弃土场(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用地须按照设计图纸或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选取工作须报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同意,并履行相关职能部门的报批程序后,方可开展施工,所采取的复绿、复耕、排水及防护措施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环保、水保、土地等验收,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含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承包人无视借、弃土场的环保、水保等的处理要求,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专业施工队伍履行承包人的上述义务,因此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在承包人的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
人。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
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3)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0.5 款: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年度计划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证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 25 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必须保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本项目不适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a 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款(6)项约定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1 项约定为: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标段工程交(竣)工一体化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2.3 项细化为: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
准、各类技术规范及浙政令(2012)300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6.1(1)目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未按图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用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7 款: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负责承担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以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通用合同条款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第三方独立的检测单位,该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4 项细化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5 年第 5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 号)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5.3.5 项:
15.3.5 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2 项细化为: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含变更后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或减)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 15.4.4 项的规定。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加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工程数量;当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减少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 25%的,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全部工程数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4.4 项细化为: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定额套用: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浙交[2019]116
号《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
(2)取费标准、人工费、机械台班费用: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浙交[2019]116 号《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号公告的通知》执行;
(3)材料:按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 16.1 款公布的基期价格计入,16.1 款无规定基期价格的材料,以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投标截止期前 1 个月《质监与造价》上的信息价计入(台州市信息价平均值),《质监与造价》中也无信息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4)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法按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5)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6)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通用合同条款 16.1.2 项约定为:
16.1.2 本项目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不调整。
17.1 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额为计量单位的总价子目,除安全生产费和暂估价外,实行总价包干,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
总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见《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7.2.1 预付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2.1(1)目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形式同履约担保要求的形式)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并经监理人确认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或保险公司)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预付款比例: / 。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通用合同条款 17.3.2 项中第一句“每个付款周期”约定为“每月 25 日”。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施工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3 号)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
[2021]65 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
[2021]65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补充 17.3.6 款:
按月进度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80%(含民工工资),付至合同价的 85%时停止支付,待工程交(竣)工一体化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价的 95%,工程结算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付清余款。无论进度付款数额是否低于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限额,民工工资须按月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拨付(不低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15%),由承包人上报,经发包人审核后,当月拨付至开设的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7.4.1 项细化为:
17.4.1 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金额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通用合同条款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已按规定完成竣工质量验收或已完成质量专项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 17.6.2 款补充:
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项目必须以审计机构审计,并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为依据,方可办理工程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8.9 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 2004 年第 3 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 号《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 45 天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财发[2000]207 号《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 6 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阶段性交工、节点工程试运营、验收等的特殊性,按规定整理完成并经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最后按照整个项目进行汇总整理及评定。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2013 年修订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8.10 款: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2)138 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 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 年第 3 号令)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
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9.2.2 项细化为: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承包人不修复缺陷病害或不合格,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延长相应缺陷责任期,直至完全检验合格为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养护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责任险)至第 6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20.4.2 项细化为: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承包人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保险,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订版)、浙政办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17〕14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2020〕9 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对本标段工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费、安
全生产责任险)至第 600 章的合计金额。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项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投标人在报价时暂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费率报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20.6.4 项细化为: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 项(6) 目约定为: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22.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1 项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 9.2 款约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8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1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群体性上访等较大事件发生的;
(15)经具有管辖权限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监理人或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 13.1 款的规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
(16)承包人盗卖本工程开挖出来的土石方或没有看管好临时堆放的土石方。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2.1.2 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
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在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
约金;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5)目情形,则按第 19.2.4 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况,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况,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况,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3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1000 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总工课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课以每人次 2 万元的违约金;
l.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4)目情况,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n.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5)目情况,存在质量问题的,承包人承担由此返工的全部责任并视情课以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o.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6)目情况,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盗卖或对第三方
盗卖行为不予制止,一经查处,课以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将在工程进度支付款、履约担保中索扣。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通用合同条款 22.2.1 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 17.4.2 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第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主要实施内容为 。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以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说明);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财务能力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任人: 。安全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
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
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
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项目概算。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发包人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6) 若项目为 PPP 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考核。项目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 两个以上承包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人应当牵头协调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
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
(12)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质量检验负责人 | 1 |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经验 3 年及以上,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 术职称,并有质检岗位证书或质检岗位培训证书,年龄 60 周岁以下。 |
注:上述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期前已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发电机组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满足施工需求 |
自卸汽车 | 满足施工要求 | 辆 | |
切割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
混凝土拌和设备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
推土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套 | |
混凝土搅拌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套 | |
压路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
挖掘机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
专业洒水车 | 满足施工要求 | 台 | |
交通维护设施设备 | 至少 1 套单幅封道所需的标志和标牌,并有足够的易损标志 和标牌的备用品 |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 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抄送:(监理人)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发包人名称):
履约担保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名称):
发包人支付担保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
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
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
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耍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笫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将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转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项 目名称)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测频率,重点明确主要受力构件产品平行抽检和见证检验的要求。
(四)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五)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六)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五)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六)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九)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十)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月 日 2024 年 月 日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承包人名称)将完善 (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致:(发包人名称):
承诺书
本人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特此承诺。
承包人: (签字)
年 月 日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分别作出承诺。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一、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 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
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本项目的暂列金额的数量为第 100 章至 600 章工程量清单合计的 3%(不可预见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2.8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 。
3.计日工说明(本项目不适用)
4.其他说明
4.1、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责任险)至 600 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按 3‰计。
4.2、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责任险)至第 600 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按 2‰计。
4.3、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按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责任险)至第 600 章的合计金额的 2%。
4.4、本项目凿除旧路面、拆除旧结构物、沟槽开挖等废方平均运距均计 3km,非适用材料由承包人处理,堆置或消纳费用承包人自负。
4.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挖除工程量以开挖后实际破损工程量为准。
4.6、实际遇到弹簧土等强度不达标的路基需进行换填,换填深度 0.8m,工程量按实计算。
4.7、零星修复少于 4 块板基层不易压实采用 C15 混凝土浇筑,工程量按实计算。
4.8、交通安全管理费已包括全部施工组织计划所需的警示牌及交通秩序维护人员工资费用等。
4.9、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必须自备发电机组配合使用。
4.10、在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有权对拟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子目单价,在投标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协商调整至双方认可的合理范围。
5.工程量清单
5.1 工程量清单表
工程量清单
单位:元
清单 第 100 章 总则 | |||||
子目号 | 子 目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101 | 工程保险费 | ||||
101-1 | 保险费 | ||||
101-1-1 |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 总额 | 1 | ||
102 | 工程管理 | ||||
102-1 | 档案资料编制费 | 总额 | 1 | ||
102-2 | 施工环保费 | 总额 | 1 | ||
102-3 | 安全生产费 | ||||
-a | 其他安全生产费 | 总额 | 1 | ||
-b | 安全生产责任险 | 总额 | 1 | ||
102-5 | 交通安全管理费 | 总额 | 1 | ||
103 | 临时工程与设施 | ||||
103-2 | 临时占地 | 总额 | 1 | ||
103-3 | 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 | 总额 | 1 | ||
103-4 | 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 | 总额 | 1 | ||
104 | 承包人驻地建设 | ||||
104-1 | 承包人驻地建设 | 总额 | 1 | ||
清单 第 100 章合计 人民币 元 |
工程量清单
单位:元
清单 第 200 章 路基工程 | ||||||||
子目号 | 子 | 目 | 名 |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202 | 场地清理 | |||||||
202-2 | 挖除旧路面 | |||||||
202-2-1 | 水泥混凝土面层 | m3 | 1926 | |||||
202-2-3 | 基层 | |||||||
202-2-3-2 | 挖除水泥稳定碎石 | m3 | 1754 | |||||
203 | 挖方路基 | |||||||
203-1 | 路基挖方 | |||||||
203-1-1 | 挖土方 | m3 | 217 | |||||
204 | 填方路基 | |||||||
204-1 | 路基填筑 | |||||||
204-1-4 | 借土填方 | m3 | 231 | |||||
清单 第 200 章 | 合计 | 人民币 元 |
工程量清单
单位:元
清单 第 300 章 路面工程 | |||||
子目号 | 子 目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垫层 | |||||
302-8 | C15 素混凝土垫层 | ||||
302-8-3 | 厚 150mm | m2 | 456 | ||
304 | 基层 | ||||
304-1 | 5%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 ||||
304-1-2 | 厚 150mm | m2 | 2684 | ||
304-1-5 | 厚 200mm | m2 | 14904 | ||
307 | 水泥混凝土面板 | ||||
307-1 | 水泥混凝土面层 | ||||
-a | 厚 180mm(弯拉强度 4.5Mpa) | m2 | 2985 | ||
-b | 厚 220mm(弯拉强度 5.0Mpa) | m2 | 13685 | ||
307-2 | 路面钢筋 | kg | 7815 | ||
311 | 旧路面处理 | ||||
311-5 | 路面沥青灌缝 | m | 260 | ||
311-6 | 植筋增加费(φ28) | 根 | 280 | ||
清单 第 3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
工程量清单
单位:元
清单 第 600 章 交通安全设施 | |||||
子目号 | 子 目 名 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605 | 道路交通标线 | ||||
605-1 | 热熔型涂料路面标线 | ||||
605-1-1 | 普通型 | m2 | 862.634 | ||
清单 第 600 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
5.2 计日工表(本项目不适用)
5.3 暂估价表(本项目不适用)
5.4 报价汇总表
序号 | 章次 | 科目名称 | 金额(元) |
1 | 100 | 总则 | |
2 | 200 | 路基工程 | |
3 | 300 | 路面工程 | |
4 | 600 | 交通安全设施 | |
5 | 第 100 章到 600 章清单合计(1+2+3+4) | ||
6 | 按上项(5)金额的 3%作为暂列金额 | ||
7 | 报价(5+6) |
5.5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序号 | 编码 | 子目名称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其他 | 管理费 | 税费 | 利润 | 综合单价 | |||||||
工日 | 单价 | 金额 | 主 | 材 | 辅材费 | 金 额 | |||||||||||
主材耗 量 | 单位 | 单价 | 主材费 | ||||||||||||||